企业职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和职工养老保险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也可以算在缴费年限里吗?

 若您目前无单位缴纳社保,个人想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保,可以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西安市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程序: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不受户籍限制可以按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公共职介机构和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为其办理档案托管及养老保险代理缴纳手续。

申请人持***、***及其复印件、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两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非西安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供西安市居住证及复印件),填写《西安市个人身份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登记表》,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公共职介机构和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参保。

(二)公共职介机构受理

经审核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的,由公共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为申请人建立参保档案。

(三)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建档后,公共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经办机构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参保登记和建立个人账户手续。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公共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缴纳。

请联系户口或居住证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可登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官网首页搜索查看“西安市各级人才中心地址及***”。

根据《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上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若本人自愿,可继续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993年1月1日前离开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1993年1月1日后离开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补缴从1993年1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至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后,其1993年1月1日前按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为省级统筹管理,关于陕西省养老保险方面的问题,建议您登入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官网留言或向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具体咨询。咨询***: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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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参保可以分为两种: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持居民户口簿、本人***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养老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二、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失业人员可持本人***、失业证及复印件和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中止缴费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养老保险事务代理机构办理续保手续,缴费办法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

城镇职工社保因下岗失业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需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社保局办理窗口转移。前后的社保缴费包括视同缴费可以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本市2000年6月30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

  职工最低缴费年限:女满25年,男满30年,最低实际缴费10年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从2000年7月开始补缴。如果未在2000年7月开始补交的,按照原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按参保时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后,2000年6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会视同为本人的缴费年限。否则,不视同为缴费年限。

  从省内其他统筹地区调入市区并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其参保时间晚于2000年7月1日的,应从2000年7月开始,按参保时调入地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后其在调出地2000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

  职工退休时,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以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8%的费率为其继续缴纳基本医保费,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

  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年限:女满35年,男满40年

  本人符合参保条件,没有按规定时间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欠缴的基本医保费。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时,缴纳基本医保费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个人应按8%的费率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否则,终止其基本医保待遇,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2000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于2005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医保的,应按照原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按参保时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医保费,2000年6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为本人的缴费年限。否则,不视同为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保费,应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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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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