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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金融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
为使金融业企业准确执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过对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整理,提示如下内容,请金融业企业参考。
思威瑞特注:虽然官方表达该政策供金融企业参考,但是政策中涉及的诸多内容都是普遍适用的。非金融企业也完全可以参考。
税法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新法将收入分为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两类。货币形式是指现金以及可以确定金额的其他货币形式(如债权权益);非货币形式是指货币以外的其他形式,其主要的特征在于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具体金额一般难以确定。实施条例列举了收入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
(1)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2)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也就是无关联关系双方在独立、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所能够达到的一定的价格。
注意: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事项,应首先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利息收入【概念、确认时点、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
概念: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确认时点: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例——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
按照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此基础上,总局又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公告对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的确认进一步明确,规定:
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