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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购车协议要留心 莫把“订金”当“定金”
在汽车交易市场购车,市场可为您提供办理许多购车必备手续和缴齐主要税费的方便——即“***”服务。准备购车时您只需带齐有关证件及足够资金,按下列步骤办理。
第一步:首先到市场内停车广场挑选您所喜爱的车型,车场内每辆商品车前风挡玻璃内标有商品标签,标签标明;.车型,车价,售车单位和交易席位(x区X号)及联系人或***等内容。然后按照标鉴标明的售车单位到交易大厅找到交易席位,与对方谈妥价格后即可成交。
第二步:谈妥价格、挑选好车辆后即可到住场银行单位交付车款。
第三步:交齐车款后,凭售车单位开据的售车***,由交易单位业务人员陪同去市场驻场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验证,盖讫工商验证章后,***才能生效。售车单位同时将办好的商品车出库单(其中含手续费150)元)和车钥匙,车辆合格证(进口车为商品车商检证明和海关进口货物证明)一并交付您手中,这样您已经拥有您的爱车了。
第四步:到”征稽处缴纳车管市场驻场车辆购置费购置附加费,征费额为车款的10%即售车价/1.17 X 10 %=征费额(进口车为售车价的10%)。
第五步:到市场驻场保险机构办理车辆保险手续(交纳险费)。请不要到非驻场保险部门办理保险业务,否则,保险售后服务如发现索赔困难,市场恕不负责。
第六步:在驻场车船使用税窗口办理缴纳车船使用税及印花税,使用税额一般在 60——320元/年/车之间。
第七步:办理验车、上牌照手续、开据车辆移动证。市场设综合服务部可为您办理验车,上牌照服务。
1、购车***;2、车辆合格证;位到交易大厅找到交易席位,与对方谈妥价格后即可成交。
第八步:照片、养路费卡及行驶执照代用证到四个车管分所领取行驶执照(进口车到市车管总所领取)。然后到市场购置附加费征稽处建档。至此,您所购的汽车已办完所有手续,可以上路行驶了。进口车购车后,需将***,海关货物证明,商检证明送到市车管所,审核海关单(一般需7至10天),之后才可办理第四步以后的手续。公车购车程序需在办理完第六步程序后,去市财政局控办办公室,换领控办审批单,然后才能 ...适用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雇员
广州对外服务行业为保障全体雇员的利益,特为您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投保了国寿团体人身保险或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现将保障内容及索
公司地址:广州市竹丝岗二马路47 号3 楼(广州市第一支公司)
传真***:020—87602777、87698956
联系Email:zengxin@gd.e-chinalif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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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如发生以下情形,本公司将依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自保险生效之日起90 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上述标准给付死亡保险金,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 日规定的限制。
适用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雇员
二、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上述标准给付死亡保险金后,
三、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上述标准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后,
四、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 年
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
保险金,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 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
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 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
中比例较高1 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 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
额时,该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上述标准给付死亡保险金后,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上述标准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后,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1998 年
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最
高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 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专门档案管理规范(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等三份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档案局,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大连、四川、长沙,厦门寿险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南昌、成都保险学校,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附属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8年制定并印发了《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业务档案管理细则(试行)》、《档案保管期限表(试行)》等三个文件。5年来,这些办法对于加强和促进全系统的档案工作,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保险业务发展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级公司以这些
规定为依据,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下,认真并卓有成效地开展了档案工作,使全系统的档案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这些制度办法中的有些内容已与迅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如不及时地予以修改和完善,将会影响保险档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在修订过程中
,为使这些办法更切合实际,总公司办公室普遍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并报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批准。
现将重新修订的三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此次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保管期限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档案管理细则》适用于保险系统不同门类、不同载体及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
二、为重点收集、保管好永久、长期档案,在修订的文件中对永久、长期档案的整理、归档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的短期档案不仅量大,而且在一定时间内仍有查考和利用价值。因此各类短期档案仍应按要求整理立卷。根据短期档案整理业务量大、保存价值相对较小
的特点,短期档案的整理及归档可适当降低要求,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公司会同当地档案管理部门制定。
三、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档案作为一种专门档案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更深地认识和实践。如保险档案的分类,根据目前人保系统机构设置情况和业务发展状况,保险档案的分类在省、市级公司采用年度——机构法较为适宜,但在地市级及县级公司,似采用年度——业务种类(或
险种)更为合适。总之,此问题的最终解决,有待于进一步的实践及探讨。
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保管期限表》对各类档案的保存期限,特别是对各类保险档案的保存期限的规定只是一个原则,罗列的险种及其期限的划定是粗线条的。因此各省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