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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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塘支行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石堡湾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EAF10
被申请人:赵兴能,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冯晓容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匼江县
申请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塘支行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兴能、冯晓容名下所有的價值2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自愿以其自有的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赵兴能、冯晓容名下所有的價值28万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申请人泸州农村商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塘支行已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