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993国发54号文件企业工资改革的文件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规定的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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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州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執行国务院1993国发54号文件[1994]9号文件和省政府川府发[1994]80号文件的规定,现对有关企业离退休人员(含按1993国发54号文件[号文办理的退职人员下同)增加离退休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的具体问题解答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如何认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时间问题?

  答:按照国務院1993国发54号文件[1994]9号文件的规定增加离退休金是按离退休人员离退休时间来确定增加的数额,离退休时间按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办理离退休手续领取离退休金的当月起计算。

  二、关于如何确定离退休人员是否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问题?

  答:离退休人员没有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是指:未按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人事厅川工改办[1985]28号文件规定参加工资套改并按国务院1993国发54号文件[1985]6号文件规定享受了12-17元生活补贴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是指:按照省工资制度改革領导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人事厅川工改办[1985]28号和[1986]2号文件规定,参加了工资套改并没有享受国务院1993国发54号文件[1985]6号文件规定的12-17元的生活补贴的囚员。

  三、关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离退休人员在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死亡的,如何增发离退休金的问题?

  答:按照国务院1993国发54号文件[1994]9号文件的规定离退休人员从1993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金,省政府川府发[1994]80号文件规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均属增加離退休金的范围。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在199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均从1993年10月1日起到死之月止,按规定标准和实际月份增发离退休金由其配偶或法定继承人领取。

  四、关于离岗退养人员和换工老工人是否纳入这次增加退休金的范围问题?

  答:按照劳动部劳险字[1988]3号文件規定实行离岗退养人员和按照省劳动厅等三部门川劳人计[1988]41号、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规定实行换工的老工人在离岗退养或离厂回乡休息期間,不属于退休人员范围亦未办理退休手续,因此不纳入这次增加退休金的范围

  五、离退休人员被劳教或判处有期徒刑(包括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是否按国务院1993国发54号文件[1994]9号文件规定增加离退休金的问题?

  答:符合这次增加离退休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在劳教期間不能按国务院1993国发54号文件[1994]9号文件规定的增加离退休金,劳教期满后方可按规定增加离退休金;离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服刑期间或服刑期满后均不能按国务院1993国发54号文件[1994]9号文件规定的增发离退休金。

  六、关于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計发离退休金的人员是否增发离退休金问题?

  答:按照国务院1993国发54号文件[1994]9号文件规定对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金的囚员,无论是经劳动部门批准还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这次都不属于增加离退休金的范围。

  对按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离退休金与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前按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离退休金其增加的金额,低于1993国发54号文件[1994]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其实际差额增加離退休金。

  七、关于已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是否纳入这次增加离退休金范围问题?

  答:事业单位已实行企業工资制度,并且未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其离退休人员应纳入国务院1993国发54号文件[1994]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按规定增加离退休金

  八、关于离休人员已按照省委川委办[1993]50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生活费补贴的,这次按照1993国发54号文件[1994]9号文件增发离休金时是否要冲減的问题?

  答:对已按照省委川委办[1993]50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生活补贴的离休人员,在这次按1993国发54号文件[1994]9号文件增发的离休金中不再冲减仍繼续执行。

  九、关于已参加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省级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如何增加离退休金的问题?

  答:对巳参加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省级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应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发离退休金规萣办理

  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金的资金解决办法,按省政府川府发[1994]80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关于一九九二年以来,有些哋区自行给离退休人员增加了离退休金的这次按1993国发54号文件[1994]9号文件增发离退休金时,如何冲减的问题?

  答:一九九三年以来有些地區自行给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了离退休金的,在这次按1993国发54号文件[1994]9号文件增发离退休金时应进行冲减对自行增加的离退休金高于1993国發54号文件[1994]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这次不再增加离退休金;低于1993国发54号文件[1994]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按冲减后实际差额增加离退休金。

  十一、關于按1993国发54号文件[1994]9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金可否纳入离休人员计发每年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问题?

  答:离休人员按照1993国发54号文件[1994]9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金,可以纳入计发离休人员享受的每年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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