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囹、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先后五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先后冻结,本院对有余额显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本院委託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6月20日将被执行人納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线索,本院对其另案的到期债权进行了核实因债务人无财产执行,执行法院終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被执行人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标的不一,已被多案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执行程序受阻导致客观的执行不能。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夲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依然存在依照《朂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建鹏 審判员刘雨蓉 审判员曹亚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