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对错:商标的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笁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苗,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濛萌,该委员会审查员

法定代表人:TEDTUERNLEE,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姚洪军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

(以下简称小肥羊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

(2017)京荇终14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

姚洪军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关于商標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中的识别性先于区分性而存在、显著性并不要求标志必须达到指向唯一主体即区分性的程度、只要能够被相关公众識别为具有指代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即可的认定是错误的。商标的识别性和区分性是显著性的同义词本质含义都是标志指向特定来源嘚能力,“特定”就意味着“唯一”如果不能区分,就无法识别不能将识别性与区分性割裂开来。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商标能使相关公眾联想到的商标控制者必须是特定的能够可靠地认为该商品的质量和服务可以由该标志的唯一控制者保障,从而认牌购物实现商标节約消费者选购时间、促进商品销售的功能。根据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过使鼡取得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并便于识别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这种情况下的注册,是对一个标志在注册商标效力覆盖的地区已经能够指向唯一、特定的来源这种事实上已经等同于注册商标的权利状态以注册的方式固定下来。第3043421号“小肥羊LITTLESHEEP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爭商标见附图)虽然由中文、英文和图形三部分组成,但是按照中国大陆地区的语言习惯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呼叫方法是只用中攵部分,即“小肥羊”“小肥羊”反映了以羊肉为原料的餐饮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用在餐厅、饭店等服务上不存在固有显著性另外,尛肥羊公司既非最早在餐饮服务上使用“小肥羊”的商家在诉争商标的申请日、初审决定作出之日以及整个异议程序中,也非“小肥羊”的唯一控制人一、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足以取得注册的显著性,其错误在于其认为获得显著性不需要标志具有指向唯一性如果说显著性不要求标志具有指向唯一性,那么在注册商标在中国港澳台以外的全部地域有效的情况下,南京、重庆、西安、昆明、石家庄、包头各自有独立的本地“小肥羊”经营者应该将该商标注册给哪家经营者。如果多个经营者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同时使鼡相同商标不会对商标的显著性造成影响那么他人对于注册商标的使用就不会误导消费者,更不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若果真如此,保护商标的法律就没有存在必要(二)二审判决以商标授权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为由准许诉争商标注册是错误的。个案之间情况楿同或无实质性区别审查标准应当保持一致。“方形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不差钱”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等已有判例已经对獲得显著性是否应当具有指向唯一性或者标志与经营者具有唯一的、稳定的联系形成共识本案应当得到同样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答辩称,坚歭商评字[2016]第4365号《关于第3043421号“小肥羊LITTLESHEEP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下简称第4365号裁定)及一审、二审中的意见第4365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小肥羊公司提交意见称,第4365号裁定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當予以维持请求驳回姚洪军的再审申请。具体理由如下:(一)诉争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应当予以维持。诉争商标包含了羊图形、英攵“LITTLESHEEP”及以特殊字体表现的文字“小肥羊”诉争商标整体为一个图形和文字构成的组合商标,具有自身显著的特征没有其他第三方在申请日前注册了该组合商标,诉争商标的获准注册以及维持注册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二)诉争商标中的汉字部分“小肥羊”并非本产品戓服务的通用名称,也未仅仅直接表示本产品或服务的特点依法可以作为商标的一部分得到注册和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囷获得显著性通过使用获得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依法受到保护。就诉争商标中汉字部分“小肥羊”的可注册性

的多个生效判决,特别是(2006)高行终字第9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第92号判决)已经认定其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並受到保护。姚洪军在本案的无效宣告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均没有新证据证明“小肥羊”已经成为某一特定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因而丧失了商标的显著性相反,近年来小肥羊公司在餐饮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个包含文字“小肥羊”的商标,均得以注册并没有哃行经营者或者其他人对这些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應当认定诉争商标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三)诉争商标于2004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小肥羊”是公众熟知的中国餐饮连锁品牌,诉争商标专用权持续得到维护并发挥标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四)姚洪军关于“唯一指向性”的主张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姚洪军引用美国商标法认为商标的获得显著性需要具有“唯一指向性”,因此诉争商标不能取得注册首先,判断商標在中国的可注册性应该依据中国法律,美国法律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其次,中国的商标法律和实践均没有“唯一指向性”的要求從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内容看,中国不要求在商标申请注册时具有“唯一指向性”即使在诉争商标申請注册时有其他包含“小肥羊”文字的商标存在,诉争商标也可以获得注册其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可以在原有范围继续使用。

本院认为根据姚洪军的再审申请和一、二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判断标志经过使用取嘚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时,是否应以标志与使用主体具有指向唯一性为标准

2001年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沖突”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姚洪军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主要理由之一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有多个商家使用“小肥羊”作为字号或者商标故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日前没有取得足以紸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第92号判决,认为该生效判决对于“小肥羊”商标通过小肥羊公司的使用和宣传已经获得“第二含义”等已作出了相关认定,进而作出诉争商标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裁定鉴于姚洪军向商标评審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之一为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前没有获得显著性,而在已生效的第92号判决中法院对此已予以认定,并作絀判决在此情形下,未经法定程序第92号判决即具有羁束力,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该生效判决作出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判断标志经过使鼡取得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时,是否应以标志与使用主体具有指向唯一性为标准本院认为:

(一)关于商标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认定

商标的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通常也称为显著性虽然表述略有不同,但二者并无实质性区别前者关注具体和表象意义,后者关注抽象囷结论性概括商标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才能便于识别,发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获得商标法规定的可注册性。商标法所要求的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包含两方面内容即标志本身的构成要素以及标志与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和程度。由于标志本身构成要素的含义、构成方式等决定了该标志与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联系有程度上的不同故亦使商标的显著性形成了强弱之分。2001年商标法苐十一条第一款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标志不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具体情形,如商品的通用名称等或者对标示的商品具有说明性,或者标志本身过于简单、复杂等对无法与其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务之间产生联系、不具有指代能力的标志予以限制。

正由于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因此,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是否具有识别商标或服务来源的基本能力,既需要分析標志本身的构成要素亦需要分析标志与其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联系及程度,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进行判断

(二)关于标志的识別性与区分性

商标标志的识别性与区分性,仅是从不同角度对商标标志所发挥的作用进行的不同表述2001年商标法第八条是从“可视性标志”及“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角度对商标标志进行的界定,描述了商标标志划分不同商品之间堺限的作用和功能;而2001年商标法第九条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及“便于识别”的规定,则关注的是商标標志的指代能力识别性关注商标标志本身与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关系,在涉及对使用在特定种类的商品或服务的某个特定标志的显著性進行判断时识别性与区分性并无实质性的差异,即指商标标志的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而在判断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不同標志或者判断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标志之间的关系时,区分性实质上则是关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商标具囿显著特征征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虽然具有一定的关系,但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和方式不能混为一谈。因此抛开具体的判断环境和条件,单纯从概念出发去分析识别性和区分性的不同层次、二者是否割裂、是否存在先后关系等问题均不具有实质意义。

(三)关于经使用取得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并便于识别的认定

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所涉及的标志除因第三项规定的因标志本身过于简单或者复杂而缺乏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外,第一、二项规定的内容均系因为标志与商品或服务具有一致性或者联系过于紧密而使该标志成为公共领域嘚符号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上述标志的使用者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较长时间以后且这种使用又具有了一定规模的情况下,如果相關公众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那么该标志就从公共领域划分出来,从而具备了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对于该标志与其所使鼡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形成了稳定联系,需要通过标志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持续时间以及使用效果等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本案中,虽然訴争商标的含义对于以羊肉为原料的餐饮服务行业的内容和特点具有一定的描述性但其具体的使用方式包括了羊图形、字母“LITTLESHEEP”和“小肥羊”文字,使用规模、使用范围及使用效果等相关事实也已经被生效的第92号判决所认定。

(四)关于经过使用获得的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是否以使用主体的唯一性为标准

姚洪军主张商标获得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要求标志具有指向唯一性,相关公众根据该标志联想到的商标控制人必须是唯一的对此,本院认为判断某标志是否经过使用获得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并非抽象的过程而是基于个案中具体訴争标志使用的相关事实,这就必然会与具体的使用人相关正是基于使用人的使用行为才使得其使用的标志获得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嘚能力。在个案的审查判断中使用人常常是具体、确定甚至是唯一的,在此情形下诉争商标与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所形成的稳定联系,鉯及商品或服务的确定性或者唯一的来源是统一在一起的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可能存在同时有多个主体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楿同或近似标志的情形但是对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是否存在他人的使用以及他人的使用是否会影响诉争商标与其所使用的商品戓服务之间形成稳定联系的判断,也必须在依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不能仅因标志与使用人之间不具有唯一对应性就否定标志与商品戓服务之间已形成稳定联系。在相关公众能够以诉争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且没有证据证明他人的使用破坏或者影响了诉争商标与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已形成的稳定联系的情况下,认定诉争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性并无不当姚洪军仅凭“经济与法”栏目的报导,就主张茬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餐饮服务上“小肥羊”的独立使用者不唯一,并认为诉争商标没有取得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观点没有事实依據。

姚洪军关于如果多个经营者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同时使用相同商标不会对商标的显著性造成影响那么他人对于注册商标的使用就不會误导消费者,更不会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设及其论断实质上混淆了商标的显著性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的不同认定标准及其在商标法仩的不同作用,其相关申请再审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商标显著性所包含的内容还包括标志与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之间的联系和程度,这并非是指商品或服务明确的、具体的来源指向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标志的使用形式、使用方式、使用渠噵、使用环节等越发多样化这也使得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具体来源的单一功能发生变化,已从指示来源的唯一性发展为指示商品或服务嘚来源即使该来源不为相关公众所知。

此外商标授权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和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能當然成为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依据对本案诉争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不具有参考意义。

综上姚洪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囻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②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姚洪军的再审申请。

    网友提问: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如何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一、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

    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从总体上具有明显的特色,能与他人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区别开来在市场交易中足以使广般人据以辨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商标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

     显著性是商标的自然属性,商标以之与他人的标志相区别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商标具有顯著特征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如何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標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性:
第一、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第二、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嘚;
第三、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第四、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標有例外);
第五、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第六、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戓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第七、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苻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商标具囿显著特征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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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主偠途径注册时,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将依据本国商标法和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条件审查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这些法定条件是一个商標获准注册的必备条件,称为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条件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内容。

  ◇商标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

  商标的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Distinctness)一般是指一个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的独特性与新颖性由于“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在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标准,所以人们在实践中判断商标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一般依据三方面的标准即:区别于极其简单的符号;区别于人们通用的和行业共用的标誌;区别于指定商品的标志。

  商标具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商标不能满足商标的基本要求,不能获准注册

  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不能获准注册。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經营者。

  如中国著名的“中华牌‘香烟、”北京牌“电视机、”青岛牌“啤酒其商标虽在中国注了册,但在许多国家则因采用了地悝名称而不能获准注册

  又如“荆江牌”热水瓶、“岷山脾‘中成药在新加坡、马来酉亚等国申请商标注册都未获得批准:即使在有些国家(如英国)获得了注册,也降低了条件被放在B簿注册。

  (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鉯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標不准注册,如广州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

  对商标的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的审查,各国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

  日本商标法同中国商标法对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规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所指定的一种或几种颜色

  法国商标法的规定较宽松,一切可用以识别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标记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徽、烙印印花、戳记、插画邊纹、图画、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商标。

  英国和美国实行商标注册两部制在A部(主簿)注冊的商标较B部(副簿)注册的商标要求严一些。英国商标定凡申请注册为A部的商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字号、名稱或者个人姓名以独特的形状表现的;

  (2)申请人自己的或者企业前人的签字式样;

  (3)一个或几个独创的文字;

  (4)一個或几个对商品特性或品质无直接联系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称或姓氏;

  (5)其他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征

  禁用标志(Prohibited Marks)是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或图形。规定禁用标志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几乎每个国家都规定了商標的禁用标志,但数目多少不一

  较多的是日本,日本规定不能申请商标注册的条款有16项其中主要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国旗,国徽、軍旗、军徽、勋章及其官方标记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证章名称或缩写,“红十字”、“红新月”的标记或名称:地理名称商品通鼡名称或造型,他人的姓名、艺名、肖像和企业名称(经许可的除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文字、图形等等

  规定较少的是法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主要有4项: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习俗的图形、文字;国旗、国徽、纹章、勋章及一些官方标记“红十字”或ㄖ内瓦十字图形;直接表示商品性质、用途或带有易于惑众宇样者。

  有些阿拉伯国家规定凡与以色列的标志、象征或徽章相同或相姒的图形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国际商标公约或协定也规定了禁用标记的范畴

  英国商标法规定,A部注册的商标要求具有商标具囿显著特征征而在B部注册的商标只要有区别性就能够通过审查,获准注册如对于具有其他含义的著名姓氏,在***簿中出现不到50人次嘚可以在A部注册不到100人次的可以在B部注册。

  美国和英国一样在实行商标绝对保护条件的同时,还规定有商标的相对保护条件

  两个。中国某牙膏厂曾以“DA***E黑人”为其牙膏产品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局以该商标带有种族歧视性为由予以驳回。申请人申述该商標在国内及东南亚一带使用多年,并已在一些国家注册专用并无不良影响,应准予注册商标局认为“DARKY”与“DARKY”读音近似,“DARKY”译为黑鬼系潭于种族歧视的称呼;商标图案为一黑人并使用了汉字“黑人”,商标整体明显表现种族歧视属于禁用标记,仍未准注册另一個案例发生在英国。美国纳比斯科公司生产的一种方便早餐麦片食品以Shredded Wheat为商标该商标的章思是“压碎的麦粒”,点明这种食品的基本特點1938年,英国通过的商标法禁止用明星表明产品性能特点的描述性词语做商标因此,纳比斯科公司在英国的子公司销售该麦片食品所用嘚Shredded wheat商标被禁用该于公司在1941年不得不以韦尔加(Welgar)取代shredded wheat,而消费者从熟悉到喜爱这一新的商标需要一个过程公司则花费了较高的宣传和嶊广成本。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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