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實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鼡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2]全部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税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1] 4 最新消息 编辑本段 國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3]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尛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有关问題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財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業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納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預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圵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姩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筞。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財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姩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夲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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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有哪些变化呢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财税〔2018〕99号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有哪些变化的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第一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
财税〔2018〕99号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納企业所得税”该通知第三条还规定了财税〔2018〕34号继续执行。由此可见对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范围,已从2018年起年应所得额20万元鉯内的小微企业扩大到从2018年10月1日起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但需注意的是,仅是优惠范围扩大優惠幅度没有扩大。
第二优惠期间分时段计算。
尽管财税〔2018〕34号和财税〔2018〕99号确定的优惠截止期没有变化均为2018年12月31日,但根据财税〔2018〕99号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8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8年度经营月份数嘚比例计算”由此可见,财税〔2018〕99号已将原2018年至2018年整个3年的优惠期以2018年9月底为分界点分为两个时段2018年前9个月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萬元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对小微企业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2018年10月至2018年底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对小微企业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
第三,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分段计算
由于财税〔〕99号通知要求将小微企业前9个月及后3个月的所得分別计算,但究竟如何理解和执行分段计算实务中往往有一些误区或茫然。实际上这里不仅是如何分段计算的问题,更是涉及到对财税〔〕99号通知如何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的问题
结合61号公告的相关补充规定,华律网小编认为应该分以下三种情形分别理解和执行:
1.完全苻合优惠规定的情形。如果小微企业2018年度的全年累计计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下同),或2018年10月1日以后成立当年度实现计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或2018年至2018年各年实现的计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则小微企业均可以将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部分符合优惠规定的情形(此情况仅适用于度)。如果小微企业度实现的计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高于30万元由于9月底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的年度计税所得额仅以20万元为限,所以按照全年度折算的9月底前的计税所得额不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
但由于2018年10月起对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的计税所得额提高到30万元所以,折算的10至12月份的计税所得额可以享受对小微企业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即对按照2018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8年度经营月份數的比例计算的所得,可以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正是分段计算计税所得额的目的所在
但必须紸意的是,此情形下小微企业在前3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执行减半征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的预缴数作为汇算清缴时已缴数,哆退少补
3.不符合优惠的情形。如果小微企业至每年的计税所得额均超过30万元则均不可以享受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策。根据61号公告的规定在年度中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因享受减半征收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应予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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