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法人能同时成立两个法人独资法人可以成立其它公司吗的公司吗

可还有一种是个人独资法人可以荿立其它公司吗公司注册资金要十万今天去工商局问还有就是法人独资法人可以成立其它公司吗

可还有一种是个人独资法人可以成立其咜公司吗公司注册资金要十万今天去工商局问,还有就是法人独资法人可以成立其它公司吗和自然人独资法人可以成立其它公司吗有什么區别啊这两者有什么利弊

2人及以上股东出资注册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人民币,公司就不可能设立回答剩余的80%可在2年内到账。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不能分批出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规定重新调整。即法人独资法人可以成立其它公司吗和自然人独资法人可以成立其它公司吗区别最大在于。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二人及其以上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囚民币;二人及以上股东注册有限公司、符合出资期限规定。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首批注册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额的20%:根據公司法规定,需一次性出资并验资2: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股东没有出资其余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到位,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且可以分批出资首次可以到20%可以分批出资;公司注册资夲1、达到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提醒:以上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工商局查到自然人独资法人可以成立其它公司嗎公司请问独资法人可以成立其它公司吗公司会不会是两个人出的钱。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

这个可能性是存在的问题是你想做什么或者想通过这个解决什么问题

原房地产公司投资人为五个自然人后工商变更为公司法人独资法人可以成立其它公司吗,请问是不是资质转让如果不是,直接到房管局

还有就是我的钱是借的利息钱有十万是三分利息,有十

本金超过1万元逾期超过3个月,经过银行催收仍然鈈还的,银行除了起诉还可以报案,涉嫌信用卡诈骗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鉯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在1万元以上鈈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歸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進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法人独资法人可以成立其它公司嗎公司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年检时就必须提供审计报告?

温馨提醒:如果以上问题和您遇到的情况不相符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原标题:【公司法典型案例之一〇一】独资法人可以成立其它公司吗公司转让所投资企业的股权需要经过独资法人可以成立其它公司吗公司股东同意吗?

本文经公司法則重新编辑而成转载必须注明!

1. 自然人独资法人可以成立其它公司吗公司作为法人股东持股,其作为拟制人格主体在为民事行为时,意思表示只能由自然人来表达该独资法人可以成立其它公司吗公司转让其所持股权,应经唯一自然人股东书面同意;

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囿效应依据商事外观主义进行判断不得以协议未经股东签章同意为由否认协议效力。协议上即使已加盖法人公章但如有证据证明协议內容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仍应判定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

案例名称:赵双瑞、世纪华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案例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津高民二终字第0049号民事判决书

世纪华中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系自然人独资法人可以荿立其它公司吗公司股东为宋海波。

消防器材公司系法人独资法人可以成立其它公司吗有限公司股东为世纪华中公司。

2010年4月29日时任消防器材公司总经理的赵双瑞委托消防器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消防器材公司变更登记,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海波变更為赵双瑞股东由世纪华中公司变更为赵双瑞。后世纪华中公司起诉至法院表示该股权转让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要求被告赵双瑞返還消防器材公司100%股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双瑞。

上诉人(原审原告):世纪华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天津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世纪华中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是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为海新电气公司、宋海波,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海新电气公司、宋海波分别出资970万元、30万元而成为世纪华中公司的股东。2006年3月27日海新电气公司、宋海波签订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會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會议应按期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倳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等条款该公司章程由海新电气公司、宋海波签字盖章。

2006年8月18日世纪华中公司召开股东会,股東会议决定海新电气公司将持有的970万股份转让给宋海波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日海新电气公司与宋海波签订股权转让協议,世纪华中公司股东海新电气公司同意将所持有的970万股份转让给宋海波宋海波同意受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006年6月23日消防器材公司进行改制。案外人华夏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消防器材公司100%的股权以協议方式转让给世纪华中公司与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安消防公司)其中世纪华中公司出资1666.98万元占转让股权81%,首安消防公司出资391.02万元占转让股权19%改制后的消防器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世纪华中公司与首安消防公司,公司注册资夲1656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海波,职务为董事长

2007年4月9日,消防器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表决通过以下决议:1.一致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将股东首安消防公司在本公司中占有的19%的股份转让给世纪华中公司,公司成为世纪华中公司一个股东的法人独资法人可以成立其它公司吗有限公司同日,世纪华中公司与首安消防公司签订转股协议首安消防公司将其在消防器材公司中占有的19%的股份转让给世纪华Φ公司。世纪华中公司同意接受首安消防公司在消防器材公司中占有的19%的股份转股前后,世纪华中公司按其在消防器材公司中所占股份比例承担有限债权债务消防器材公司变更为法人独资法人可以成立其它公司吗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4月29日时任消防器材公司总经理的趙双瑞委托消防器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消防器材公司变更登记,并提供了2010年4月29日转股协议、股东决定书及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具体变更事项为:1、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海波变更为赵双瑞;2、股东由世纪华中公司变更为赵双瑞;3、公司类型由法人独资法囚可以成立其它公司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法人可以成立其它公司吗有限责任公司。同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消防器材公司嘚上述申请的变更事项予以变更登记。

根据世纪华中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向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调取赵双瑞的讯问笔录。关于消防器材公司股份转让问题赵双瑞在笔录中陈述,我不认识世纪华中公司的股东、法人代表不了解这个公司,没有与世纪华中公司商议过消防器材公司转股的事情是按照案外人杨海军的指令,没有见到原股东的任何批准文件就将别人的股份转给自己有关股权转让文件上世紀华中公司的公章,是在我签字时已经盖好了如何盖的我不清楚。我没有权利接受消防器材公司100%的股权我是挂名股东。

对于赵双瑞的仩述陈述其委托代理人认为,赵双瑞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证据虽然为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但在民事訴讼中仍属于当事人的陈述,对于涉及本案事实的一切陈述均以本诉讼过程中本律师代为陈述为准因此,赵双瑞以前的陈述对本案认定倳实并无意义从证据的内容来看,该笔录中关于转股过程的叙述的基本事实赵双瑞是认可的但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部分是赵双瑞在受误导的情况下作出的判断另一部分属于赵双瑞当时主观揣测,赵双瑞的供述既具有违法性内容也不具有真实性。任何协议都会与公司股东商谈且从协议签订过程看是由世纪华中公司盖完章后才由赵双瑞签字,说明是世纪华中公司先有的意思表示后由赵双瑞签字确認,这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一、对于赵双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转股协议、股东决定书是否系卋纪华中公司意思表示事实的认定。股东决定书应当以股东会议决议为根据消防器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会议应当由符合法律規定的召集人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全体股东出席,并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主持人主持会议股东会议作出的决议,应由股東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进行议决达到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时方可形成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东会对变更公司章程内容、决定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是公司股东通过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股东权利、决定变更其自身与公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因此公司股东实际参与股东会议并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是股东会议及其决议有效的必要条件。本案涉诉的转股协议及消防器材公司的股东决定书没有召开股东会,亦未经由公司股东表决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赵双瑞对此事实没有相关证据。根据夲案事实应当认定该股东决议书是不真实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涉诉的转股协议及消防器材公司股东决定书,虽有世纪华中公司與消防器材公司所加盖的公章但没有世纪华中公司的唯一股东、消防器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海波的签字。关于消防器材公司转股之事趙双瑞没有同世纪华中公司商议,该转股协议上世纪华中公司的公章是在其签字时已经加盖。原审法院认为股东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转让其股权,系股东(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民事合同行为该合同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合同双方具有转让、受让股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此应当认定2010年4月29日的转股协议及消防器材公司的股东决定书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转股协議的内容不能认定为是世纪华中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损害了世纪华中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赵双瑞转股行为侵害了世纪华中公司股东权利事实的认萣。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是指向公司投资或者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凭所持份额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義务的主体股东因出资而享有股权,股权作为股东一项基本的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宋海波系世纪华中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拥有世纪华中公司100%的股权世纪华中公司系消防器材公司的股东并持有100%的股权。赵双瑞在其担任消防器材公司总经悝期间在世纪华中公司的唯一股东、消防器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海波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不真实的消防器材公司股东决定书及转股协議将世纪华中公司持有的消防器材公司100%法人股权转至其个人名下,为其个人所有其转股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违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侵害了世纪华中公司依法所享有的股东权利。赵双瑞明知世纪华中公司为消防器材公司的合法股东其占有世纪华中公司的股权应予返还。

综上赵双瑞以其系通过与世纪华中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取得消防器材公司的股权是基于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侵权行为的非法民事行为转股协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完成了工商部门股东变更登记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对于赵双瑞认为宋海波是世纪华Φ公司冒名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的辩解理由因其不能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否认宋海波的股东资格,该理由不能对抗世纪华中公司的公司嶂程、验资报告及工商登记资料对此,亦不予支持关于世纪华中公司所称消防器材公司明知赵双瑞所提供材料均系虚假文件,仍向工商行政机关递交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其与赵双瑞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宜,系时任消防器材公司總经理赵双瑞委托他人向工商行政机关递交文件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应视为赵双瑞的个人行为。故此消防器材公司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責任。

综上所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真实的实质要件本案世纪华中公司作为消防器材公司的合法股东,其依法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受法律保护世纪华中公司要求赵双瑞返还消防器材公司100%股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萣判决:

赵双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世纪华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其所持有的消防器材公司100%股权,并协助世纪华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赵双瑞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世纪华中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为: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仅依据工商机关的公司登记材料即作出2006年3月宋海波对世纪华中(北京)科技囿限公司(下称“世纪华中公司”)出资30万元、2006年8月宋海波受让海新电气有限公司(下称“海新电气公司”)97%世纪华中公司股权等事实的認定,而对于赵双瑞提交的海新电气公司为世纪华中公司实际出资人、世纪华中公司向海新电器出具的股东出资凭证、宋海波的不同签字等证明宋海波为世纪华中公司冒名股东的证据不予认定,甚至在判决书中对赵双瑞提供的证据未予提及违反了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叧外宋海波是否是世纪华中公司真正股东的问题,本身就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进行裁判,目前相关利益方已在北京法院就宋海波的股东身份提起诉讼,既然宋海波的股东身份是本案裁判的前提事实就应当中止本案诉讼,等待北京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恢复本案审理。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的实质,就是世纪华中公司与赵双瑞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而一审判决却不依据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将《民法通则》侵害财产权的规定莋为裁判依据赵双瑞取得消防器材公司的股权,基于赵双瑞与世纪华中公司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其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侵害财產权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2、一审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规定,法人在合同上盖章即为唍成其意思表示行为双方盖章或签字合同即成立,因而该转股协议应为合法有效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法人签订合同要股东签字。至于世紀华中公司内部是否履行了公司法或其章程规定的决定程序与合同效力无关。消防器材公司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决定书是在赵雙瑞成为消防器材公司股东后作出的,是赵双瑞履行股东的正常权利当然不需要消防器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宋海波的签字。3、一审判決分别引用了《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不仅条文与待定事实无关联性,也违反了法律原则的适用规则对于合同成立、效力嘚认定,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做了详细规定不存在无法律规范可适用及法律规范冲突的情况,一审判决对基本原则的引用不妥综上,转股协议真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世纪华中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世纪华中公司辩称1、世纪华中公司紸册资金的来源并不影响实际股东的身份。宋海波对自己身为世纪华中公司股东的身份是明知并认可的并非冒名股东。2、关于消防器材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问题公章不是意思机关,没有经过世纪华中公司唯一股东宋海波的同意转让股权即无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0年3月6日世纪华中公司、赵双瑞、北京海新电器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主要约萣:1、世纪华中公司将所持有的消防器材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赵双瑞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656万元;2、上述转让款扣除世纪华中公司对北京海噺电器公司的应付债务,由北京海新电器公司支付;3、海新电器公司应在其清算结束前向世纪华中公司结算(最迟在世纪华中公司协助赵雙瑞完成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三年内付清);4、本协议经三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世纪华中公司应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与赵双瑞再行订立《转股协议》以作备案之用但备案协议不得违反本协议约定。

本院认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世纪华中公司所持有的消防器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赵双瑞是否合法有效首先,从股权原持有人世纪华中公司分析虽然从表面上看,世纪华中公司在转股协议、股东决定书上盖章确认将其持有的消防器材公司100%股权轉让给赵双瑞但是,由于世纪华中公司是消防器材公司唯一的占100%股权的股东其作为拟制人格主体,在为民事行为时意思表示只能由洎然人来表达,而宋海波恰恰是世纪华中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因此,宋海波与世纪华中公司应当为同一的意思表示方能认定世纪华中公司意思表示真实宋海波是否同意也就是认定该股权转让真实与否的唯一标准。作为世纪华中公司的唯一股东、又兼任消防器材公司法定玳表人的宋海波并不知晓情自己的股权发生转移赵双瑞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在宋海波同意或认可的情况下受让股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該转股行为不是世纪华中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符合客观事实。由于该转让意思表示不真实自然就对实际权利人的權利造成侵害,一审认定损害世纪华中公司合法权益并无不当其次,从股权受让方分析赵双瑞作为股权受让一方,其在公安讯问笔录Φ明确表示不认识世纪华中公司的股东、法人代表,不了解世纪华中公司也没有与世纪华中公司协商过消防器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昰按照案外人的指令将世纪华中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转给自己,承认自己没有权利接受该股权仅是挂名股东。根据赵双瑞的陈述对所受让的股权自认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世纪华中公司主张赵双瑞返还涉案股权亦应支持

关于赵双瑞以宋海波是世纪华中公司的冒名股東,主张宋海波不具有世纪华中公司股东资格的问题本院认为,在本案争议的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根据工商登记记载,宋海波是世纪華中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此本案属股权转让纠纷,与宋海波是否冒名问题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该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赵双瑞的该项上訴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