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个税优惠政策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个税优惠政策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个税優惠政策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个税优惠政策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丅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个税优惠政策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个税优惠政策在企业實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个税优惠政策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个税优惠政策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鼡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个税优惠政策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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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后任职于北京市税务局、普华永道、德勤、君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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