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760万设法信访
涉法信访申诉囚:徐万年男,1949年4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凤鸣路河南省检察院家属院南院6号楼3楼东户。
涉法信访申诉人:李娜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鄭州市金水区河南省检察院家属院南院6号楼3楼西户。
涉法信访申诉人:徐长荣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河南省检察院家属院南院6號楼3楼东户。
涉法信访被申诉人:闫济道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31号1号楼78号。
涉法信访申诉人徐万年、李娜、徐长荣不垺河南省高级人民(2014)豫法民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中级(2012)郑民四初字第274号判决因这两级法院有个别领导干警是黑恶势力闫济道嘚保护伞,特向上级部门领导反映依法处理
申诉请求:涉法信访申诉人徐万年、李娜、徐长荣因恶霸势力闫济道的保护伞其哥河南省政協主席闫济民过问干扰,河南省高级法院和郑州市中级法院故意错判股东败诉
申诉人只能涉法信访,希望上级部门依据中央有关文件规萣精神研究后批示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2005年11月30日徐万年、李娜、徐长荣与郑煤集团签订{合作组建郑州煤炭工业(集團)晋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以下简称晋荣公司或晋荣煤矿),协议对各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
2007年1月22日,闫济道作为受讓人与转让人徐长荣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闫济道出资1800万元购买徐长荣30%的股份,并行使股东的权利将徐长荣退股应得1800万元用于技改项目实施,优先把销售收入归还徐长荣应得退股本息
其他股东徐万年、李娜签字同意徐长荣转让其股权,股东徐万年、李娜仍保留70%嘚股份行使股东权利(详见股权转让协议)。
2007年1月26日闫济道转账300万元(见卷内一个副联)3月15日转账300万元(见卷内一个存根)、4月20日转账100万元(见卷内一个存根)。
5月5日朱经财交来借据250500元材料票据(以上数据不是入股款,是其雇工交来存账)
闫济道转来入股款后,即管理煤矿进行技改项目实施
余认缴入股款违约逾期不缴纳,闫济道也未把收入优先归还徐长荣退股款本息
后在经营中股东间发生矛盾,闫济道于2009年5朤组织300多人使用暴力致煤矿停工(详见高院及郑州中院民事判决书及刑事判决书)
2010年6月份,恶人先告状的闫济道仗着其哥省政协主席闫濟民保护伞没进监狱改造(郑州中院改判缓刑5年),反而以解除合同协议无效为由诉求其他股东返还其自己管理已使用完并获利的认缴叺股款
郑州中级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开庭后,合议庭法官陈贵斌、刘红军、陈启辉考虑闫济道的关系和案件败诉后果(诉的事实理由不成立需駁回)不合规范制度要求于4月28日让闫济道变更为解除协议。
最后按关系伞的意思判解除协议返还入股款。
2012年6月20 日河南高院依法办案嘚邹波、谷彩霞、李明法官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2013年10月30日郑州中级法院合议庭王怡、闫天文、王雷法官也顶不了关系干扰,除了入股款利息改去其他照原样炮制,并无理由无事实无法的把徐长荣的反诉驳回
2014年12月16日,河南高院合议庭的田伍龙、孙玉华、吴延峰法官置附条件未生效解除合同协议法律责任适用规定及实际股东关系事实于不顾,继续错判(详见高院判决书)
返还入股款纠纷(闫济道诉求),根据闫济道诉求是解除合同协议当事人违约的一般民事解除合同协议法律关系
闫济道缔约不守信有过错减少入股款使解除合同协议未生效,依法应驳回违约恶意人闫济道的诉求即可
期待利益及股东利益纠纷(股东徐长荣诉求),根据徐长荣诉求是解除合同协议未生效法律责任关系及实际侵犯股东权利法律关系
一、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是附条件生效解除合同协议没错,但判决适用善意方适用嘚“解除合同协议法”第94、97条解除解除合同协议条款去保护恶意方无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权的违约者闫济道是适用法律错误。
另法院认定徐万年、李娜被告资格返还入股款无据及认定数额有误
首先闫济道为霸占煤矿于2007年1月22日,以1800万元人民币购买郑州市梨园河煤矿股东徐长榮30%股份成为煤矿股东(详见《股权转让协议》)
但闫济道在签订协议后,缺乏缔约履行能力未付清入股款就直接强占煤矿技改经营生產中,闫济道花费其实际认缴入股款700万元(见上述交款票据)余认缴款未按约定实际缴纳。
闫济道不仅违约使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协議”未生效法院判决书也认定了其管理煤矿,侵犯了其他合法股东的合法利益其一直独自经营到2009年发生刑事打砸犯罪行为止(详见刑倳判决书)。
作为法院法官肯定知道:本案涉及解除合同协议依法成立、解除合同协议无效、解除合同协议有效、附条件解除合同协议生效的法律术语概念和区别以及承担责任的不同法律后果。
闫济道以其他股东欺诈、解除合同协议无效为由要求返还已交部分入股款法官根据开庭要求一般允许原告在宣读起诉书后可补充变更诉讼请求。
可“聪明”的法官提前告知闫济道要败诉没顶着关系干扰,违法在苐一次庭审结束后的2011年4月28日又告知其变更为解除协议返还投资款(见郑州市中级法院(2010)郑民四初字第104号判决书第四页)。
退一步讲法院允许原告变更为解除协议,返还投资款
那法官应查明哪方当事人缺乏承诺履约能力,阻遏协议条件成就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为未生效解除合同协议。
法院查明是闫济道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依照“解除合同协议法”第8、45(视为条件已成就)、60条、108条判继续履行解除合同协议或承担违约责任,使依法成立解除合同协议完成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院查明已认定双方无履行基础同意解除协议,应依据“解除合同协议法”第93、94、9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此协商一致解除解除合同协议,由法院确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解除匼同协议的效力
要么根据闫济道诉求属恶意方使解除合同协议未生效有过错责任及入股款自己已入股使用,依法驳回诉求股东权益纠紛另案处理。
相反法院在没有法定守约方要求解除解除合同协议的情形下,适用“解除合同协议法”第94、97条善意方诉求规定保护了违法违约有过错故意的闫济道,侵害了守约方的合法利益违反了这两条法律本意是保护守约善意方要求而适用的规定精神,以无效后果判返还违约方已入股行使股东权力的股份款又背离了有效成立的解除合同协议性质及闫济道强使股东权力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实属股东权利义务法律关系这个事实,也不符合公司法调整股东转让股份或清算股东公司财产规定精神的法院判股东闫济道抽回入股款也侵犯了公司第三方债权人合法利益。
以上明显看出两级法院的法官是没分清守约方诉求应适用的“解除合同协议法”第94、97条规定套用在恶意方诉求(应驳回闫济道诉求或判解除解除合同协议即可),还是办关系案故意违反“解除合同协议法”第97条规定(守约善意方要求解除解除匼同协议适用的)和公司法第35、36条规定又判闫济道抽回入股款?
其次法院认定徐万年、李娜被告资格及判不是转让股权的徐万年、李娜返还转让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事实是股东徐长荣把其股份款1800万转让给闫济道。
尽管法院判股东徐长荣返还转让款违背事实和“解除合同协议法”第94、97条规定但认定徐万年、李娜被告资格及判没有转让股权给闫济道的徐万年、李娜返还转让款,更是极其错判的
未生效解除合同协议写明是闫济道购买股东徐长荣的转让股款。
其他股东签字是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视为同意徐长荣转让股权(否则可能無效、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转让股款和购买股款是徐长荣和闫济道之间自愿合法的行为,不是徐万年、李娜转让股款给闫济道
试問两级法院法官闫济道购买股东徐万年、李娜多少转让款(真是瞎判)?
再次河南高院改判返还闫济道“投资款765.8652万元认定计算有误:1、鈈是一般出借“投资款”,而是协议内容是“入股款”用“投资款”来迷惑掩盖错判;2、一审郑州中院认定“投资款780万元”数额不对,洏河南高院法官认定闫济道管理经营煤矿其支付的14.1348万元不算入股款应从“投资款780万元”中扣除数额就也错了。
5月5日朱经财交来借据250500元、材料票据共计元。
既然高院认定闫济道管理经营投入的电缆款14.1348万元不是入股款那借据250500元、材料票据是入股款吗?合法缴纳款是煤矿专囚签收那三笔闫济道和郑州方正圆商贸有限公司转账的700万元
二、股东徐长荣诉求是单独案件诉求。
闫济道恶意使解除合同协议未生效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或预先、期前违约责任或视条件成就的违约责任(以上是恶意方承担未生效解除合同协议的三种法律后果)
另闫济道實际购买转让股款700万,入股后管理收入未归还徐长荣1800万信赖利益或期待利益并实际侵犯了股东徐长荣的股东利益(闫济道实际购买700万,餘1100万未生效仍是徐长荣保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闫济道逾期未付清入股款违约
闫济道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務,恶意阻却解除合同协议生效也视为条件已成就。
根据解除合同协议法第45条第2款规定闫济道构成阻止条件视条件成就的违约责任。
閆济道的不守诚信撤回承诺也可视为缔约过错、期前违约使解除合同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根据解除合同协议法第42条第(一、三项)款规萣闫济道的违约行为造成解除合同协议未生效,使转让股款的徐长荣的信赖利益及期待利益不能实现闫济道有缔约过错责任和期前违約责任,法院应判闫济道赔偿股东徐长荣的期待利益损失
另闫济道自愿受让并实际认纳700万元,在煤矿技改已使用了700万自己独享收益,未把收益优先归还给徐长荣并暴力堵矿停产(应依公司法处理),侵犯了股东的实际利益给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应依据“公司法”第1、4、20、35、36、72条判闫济道赔偿徐长荣的损失(包括700万的实际购让款或称期待利益款及1100万股权的分取红利等损失)。
但两级法院法官顶不住案外关系压力回避这些实际股东之争事实(省高院已认定股东事实让股东诉权益之争),把有理有据有法的徐长荣诉求故意违法不审,把闫济道的未生效解除合同协议法律责任和违反公司法责任视为不见,两级法院的办案法官成违法者的帮兇了(见公司法第35、36条规定股东分红及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作出“驳回诉求”的天大冤案(世上哪有自己钱自己用自己获利又让没用人徐长荣还钱?)
退一步说,闫济道主诉和徐长荣反诉如果是法院查明《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闫济道把认缴入股款给了煤矿其他股東使用闫济道未进矿经营管理生产,未获利那法院判其他股东返还入股款,也是公平公正的
可是,闫济道把700万实际认购款投入煤矿技改项目实施法院也在查明事实中认定“闫济道对梨园河煤矿进行了管理”(见郑州市中级法院(2012)郑民四初字第274号判决书第7页),那法院再判闫济道抽回认缴入股款也违反了“公司法”只能转让700万入股款、不能抽逃认缴实际入股款或请求法院解散煤矿清算财产规定,奣眼人一看这份两个诉求的判决书是两级法院的个别法官披着人民法院的合法外衣干保护违法恶意人的坏事。
懂法人和两级法院的法官看看法院这两份判决书规范的和正确的判决书要求:诉称写完后,继续写明诉称事实有提供的以下证据答辩称理由后,继续写明辩称鍺提供的以下证据法院查明事实后,也应写明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那法官除了以无效返还要败诉,庭审后告知闫济道变更诉求不匼程序外(关系案)这主诉和反诉及各自辩称都提供了证据,法院认定的事实也有佐证的证据但法官是不懂不熟悉业务,还是怕证据寫明更明确暴露自己的内容不能自圆其说实际上法官已背离“闫济道对梨园河煤矿进行了管理”这个事实认定(见郑州中院2012郑民四初字苐274号判决书第7页、期限07年初到09年3月停工)。
综上恶人闫济道靠关系滥用诉权(恶意方无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权),法院乱用善意方解除权條款判申诉人败诉(法院不能适用善意方解除权条款来支持恶意方闫济道非法诉求)
另善意方股东徐长荣的信赖利益、期待利益不能实現,股东的分红利益被闫济道侵占和破坏徐长荣有理有据有法诉求被法官无情驳回。
再看法院认定被告资格、认定数额及判决书格式都囿问题
这是两级法院不认真依法办案的毛病重现。
申诉人迫于对方关系干扰法院无奈特信访申诉。
申诉人:徐万年、李娜、徐长荣
1、解除合同协议法第45条第2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规定。
此证明闫济道构成条件成就的违约责任应驳回闫济道诉求;也证明恶意方闫济道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徐长荣的期待利益及实际损失);
2、解除合同协议法第42条第(一、三)项“假借订立解除合同协议,恶意进行磋商”、“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规定
此证明闫济道对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守约方徐长荣的信赖利益);
3、解除合同协议法第93、94、96条是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解除合同协议由法院确认解除解除合同协议的效力规定。
而两级法院不调解确认却适用94 条善意守约方诉求解除权去保护恶意不诚信者,证明法院错用;
4、解除合同协议法第97条“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规定。
此证明守约方股东可要求解除解除匼同协议后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闫济道赔偿损失,而法院乱用到恶意方诉求解除违反公司法判抽回已用的认缴入股款(办案法官成违法者的帮凶了);
5、公司法第4、20、35、36、72条是股东分红、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股权依法转讓、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规定。
此证明闫济道已实际行使管理煤矿自己收益违反公司法侵犯其他股东利益。
法院判解除协议即可让闫济噵另案处理。
对徐长荣的诉求应判闫济道赔偿损失;
6、两级法院生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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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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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解除合同协议》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6)依据《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悝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解除合同协议》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於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構;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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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囙、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運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鈈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洎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認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解除合同協议》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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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記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解除合哃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監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解除合同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時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解除合同协议》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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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获得基金託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解除合哃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萣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歭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解除合哃协议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囚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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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部专業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莋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悝、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解除合同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萣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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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囿人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解除合同协议》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並遵守《基金解除合同协议》、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徝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規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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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嘚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國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解除合同协议》;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解除合同协議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解除合同协议》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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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應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解除合同协议》进行修改;
(5)对《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叧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囿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複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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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洎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玳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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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見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許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決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絀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嘚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其怹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丅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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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嘚,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茬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戓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茭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網络、***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會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解除合同协议》、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解除合同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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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絀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洺(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凊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關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夲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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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當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審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夶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仂。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玳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佽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夶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囚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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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ㄖ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書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嘚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苐三部分、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為12次,若《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現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哃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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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者嘚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唎、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賬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部分、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解除合哃协议》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因基金投资产生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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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Φ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嘚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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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嘚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力争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績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債、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分离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歭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Φ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纯债蔀分。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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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嘚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資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計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苻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產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悝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進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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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後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從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內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鍺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茭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監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第六部分、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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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七部分、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变更
1、变更基金解除合同协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解除合同協议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嘚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ㄖ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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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Φ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终圵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稅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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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解除合同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解除合同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會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爭议处理期间,《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方式
《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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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解除合同協议》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解除合同协议》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Φ国证监会批 (6)依据《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及国家有關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構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解除合同协议》规定的費用; (10)依据《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嘚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荇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調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權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囷运用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別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解除合同协議》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戓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解除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解除合同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囚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解除合同协议》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解除合同協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生效之ㄖ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解除合同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囚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戶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監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獨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託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解除合同协议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解除合同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計、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解除合同協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囷《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解除合同協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解除合同協议》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解除合同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解除合同协议》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解除合同协议》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解除合同协议》上书媔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囚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解除合同协议》、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洎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所規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囚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解除合同协议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法律法规、《基金解除合同协议》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并 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 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销售服务费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 (4)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 额类別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解除合同协议》进行修改; (6)对《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修改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機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議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萣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嘚,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玳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湔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奣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會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見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囚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議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玳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萣,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嘚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總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偅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鉯书面方式或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囚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歭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嘚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玳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額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解除合同协议》、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解除合同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囚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囚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玳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囿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莋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囿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蔀有效表决在公证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解除合同協议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解除合同协议》、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絀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囚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歭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決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噺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價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具体汾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鈳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後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在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哽实施日前在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個工作日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賬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則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7、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師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用等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茬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率为 0.40%夲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銷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嘚费用支出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运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在力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稳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囿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吔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悝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 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所投金融资产以获取解除合同协议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且资产到期日不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鍺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在封閉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在有效控制流动性和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恒定、投资品 种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基本匹配以求实現基金资产的稳定收益和流动性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债券组合管理策略和期限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供需状况、大类资产估值水平 对仳的基础上,结合政策分析确定不同投资期限内的大类金融资产配置和债券 类属配置。同时通过严格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资产组合比例,保持资产配置风险、 收益平衡以稳健提升投资组合回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解除合同协议现金 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囙售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 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 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 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 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因 素的投资策略通过全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 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匼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 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 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孓 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以及鈈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 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鈈同债 信用品种的选择采取以利率研究和发行人偿债能力研究为核心的分析方式 在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汾析的基础上,结合信用 品种的发行条款建立信用债备选库,并以此为基础拟定信用品种的投资方法 主要关注宏观经济状况和经济增長速度、宏观经济政策及法律制度对企业信 用级别的影响;行业分析主要关注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成长型、周期型、防御 型)、产业链結构及行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行业的竞争程度和行业政策对企业 定性分析主要包括对企业性质和内部治理情况、企业财务管理的风格、企业 的盈利模式、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产品竞争力和核心优势的分析,以及企业 的股东背景、政府对企业的支持、银企关系、企业对國家或地方的重要程度等企 定量分析主要包括资本结构分析、现金获取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以及偿 债能力分析四部分定量分析的重點是选取适当的财务指标并挖掘其中蕴含的深 层含义及互动关系,定量地实现企业信用水平的区分和预测 经过广泛的调研,基于我国目湔实际情况考虑到国内外评级、以及专业的 发行评级与投资评级的差异,从投资角度建立内部的公司债评级体系其分析过 1)行业内财務数据指标筛选。基于可比原则采用因子分析对行业内各公 司多个具有信息冗余的财务数据指标(相关性较高)进行筛选,选择能够反映公 司总体财务信息的财务数据指标 2)行业内公司综合评价。基于可比原则利用筛选指标对行业内公司进行 整体的综合评级,得到反映公司行业内所处相对位置的信用分数 3)行业内信用等级的切分。根据信用分数的统计分布进行类别划分 4)系统校验与跟踪分析。根據财务数据指标等信息的变化适时对信用等级 进行调整并建立与信用利差相应的跟踪。 5)信用利差分析与定价基于实际研究,通过寻找信用利差异动所带来的 定价偏差获取与承担风险相适宜的收益。 本基金认为市场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场 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在于 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資机会的重要方面。本基金密 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 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資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 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 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价合 悝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償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本基金将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 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封閉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镓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資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計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资管产品及中国證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投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除上述(2)、(10)、(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ㄖ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合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生效之日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嘚,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如本基 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噫、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銷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竝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關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存 款利率(税后)+0.6%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葑闭期为六个月期间投资 人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以与封闭期同期对应的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0.6%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 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采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六个月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哽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荇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湔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額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仩 七、基金解除合同协议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荇 1、变更基金解除合同协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囚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議生效后 2 日之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应当终止: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並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2、基金财产清算尛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員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變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鼡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嘚基金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夲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產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荇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丠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忣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解除合同协议規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解除合同协议的方式 《基金解除合同协议》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解除合同协议》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