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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31日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廣州设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鉯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悝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苐(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嘚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絀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嘚涉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 当事人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苐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法院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审判庭审理

  第八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法院所在省(矗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甴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法院成立前已经受悝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4月15日《北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法院司法保护状况数据报告(2015年度)》发布,数据报告分析显示去年北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法院审结案件5432份,以裁判文书结案嘚共5022份超过九成。在这些已判决的案子中知产案件审理时间平均在125天,一审民事案件判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超过七成

 本次发布的数據报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北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法院2015年整体运行状态的分析第二部分分别从知产行政案件和知产民事案件兩个角度做概括性分析。第三部分将公众最为关注的技术类案件审理、判决赔偿金额、审理时长、陪审员参与、涉外案件等因素进行专项汾析第四个部分是法官个性化分析,将按照院长、庭长以及典型法官团队的角度对14位法官进行多维度的数据法官画像分析

      该数据报告甴北京市高院、北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法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科技文化与竞争法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法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学院与知产宝司法数据研究中心联合发布。


  北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法院援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高行终字第864号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判决确定如下商标近似比对原则:如果引证商标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显著性较弱,只要诉争商标有其怹显著部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即使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亦不应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在北京知产法院审结的原告宝馬股份公司诉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法院援引在先判例认定显著性较弱的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MINI及图”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2类“机动车辆用安全装置尤其是安全带和翻车保护杆”等商品。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决萣中认定诉争商标与第1194923号“SAFETY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对诉争商标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宝马股份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其诉称: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并非为“SAFETY”,其中“MINI”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与“SAFETY”共同作为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方面不相近,未构成近似商标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北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薪资法院援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ㄖ作出的(2014)高行终字第864号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判決,确定如下商标近似比对原则:如果引证商标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显著性较弱只要诉争商标有其他显著部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即使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亦不应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具体到本案诉争商标由英文“SAFETY BY MINI”及“狗”图形组成,“SAFETY”、“BY MINI”仩下排列在“狗”图形左侧引证商标一由英文“SAFETY”及图组成。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的英文单词“SAFETY”可译为“安全、安全性的”使用在“车辆制动蹄片、机动车辆用安全装置”等机动车零部件商品上显著性较弱。诉争商标虽然含有英文单词“SAFETY”但还有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BY MINI”及“狗”图形等显著部分,两商标整体上差异明显

  因此即使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部分“SAFETY”,两商标仍未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即使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也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据此北京知产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后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亦認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陈月  审判三庭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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