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5000元能不能判借5000元?

原告杨某诉称:2014年11月18日被告乔某向原告杨某借款20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

被告乔某辩称:原告诉称借款属实。但被告在2105年3月13日通过招商银行手机转账汇款给原告20000元还清了借款。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借款20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对于被告向原告2015年3月13日汇款20000元的事实双方也无异议。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该笔20000元汇款的用途,被告认为是还原告的借款,原告认为是双方的业务来往,并非还款。原告对自己该主张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但就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无法明确说明该汇款是其自称的业务来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还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焦点在于被告转账给原告的20000元是归还借款还是其他用途。原告认为,如果被告给她还了款,那按照一般人的思维,应该收回借条或者让她给被告出具收条以证明还款,现在借条还在原告手里,那就能说明被告没有还钱。而被告认为他给原告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汇款了,已经还了钱。原告向本院提交其银行交易记录,欲证明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被告转账的20000元为业务往来而非还款。但是仅从交易明细上来看,只能说明原被告之间有多笔转账交易,而且被告转入原告账户的金额远大于原告转给被告的金额,并不能说明两人之间有何业务往来,往来情况如何,更无法看出该笔20000元转账的名目用途。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没有其他更有力的证据佐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如果数额巨大很有可能,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不涉及刑事责任,你好,诈骗犯罪属于公诉案件,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是否构成诈骗罪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如是民事纠纷,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常的借贷不构成犯罪,不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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