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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学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晖,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云桥村。

法定代表人:仇吉良,主任。

被告: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马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伟,经理。

被告:高平阳,男,约37岁,住即墨市。

被告:徐从国,男,约40岁,住即墨市。

原告郝学家与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民委员会、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平阳、徐从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高平阳、徐从国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郝学家对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民委员会、青岛永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平阳、徐从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予以退还原告郝学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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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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