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法条的发展有何规律?

范文一:经济法概论历年真题及***

全国2011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经济法学的发祥地是( ) A.美国 B.日本 C.英国 D.德国

2.经济法学的二元结构是指( ) A.总论与分论 B.总则与分则

C.本体与客体 D.主观与客观

3.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中的两种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种调整手段(即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规制手段)直接相联系、相对应的经济法的特征是( ) A.宏观性与微观性 B.调控性与规制性

C.经济性与规制性 D.计划性与市场性

4.经济法体系中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是( ) A.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B.市场主体法和市场运行法

C.社会保障法与社会救济法 D.政府投资法与市场监管法 5.经济法调整的最高目标是( ) A.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B.保障基本人权

C.保障社会公益 D.促进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6.作为经济法的部门法规范,市场规制法包括( ) A.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B.反垄断法、财税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金融法和计划法 D.消费者保护法、财税法和计划法

7.在调制立法权方面,我国实行的是( ) A.独享模式 B.分享模式

C.集权模式 D.分权模式

8.作为调制受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权利,经济自由权在实质上体现为受制主体的( ) A.市场干预权 B.市场对策权

C.市场决策权 D.市场竞争权

9.那些在涉及大量利害关系者的公共政策问题上发生了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司法判断的诉讼是(

A.公共诉讼 B.民众诉讼

C.罚金诉讼 D.集团诉讼

10.有关经济法的程序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经济法所涉及的程序,不仅有诉讼程序,而且还包括许多非诉讼程序 B.在整个经济法领域,诉讼程序的比重相对来说比较大 C.经济法上的可诉性问题,是经济法上的一个实体问题 D.经济审判是依据经济法对案件进行的审理和判决 11.我国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 ) A.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 B.国民经济总量的增长

C.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 D.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扩大

12.从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看,下列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A.财政政策调控方法 B.货币政策调控方法

C.产业政策调控方法 D.计划指导调控方法

13.宏观调控法的核心问题是( ) A.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B.宏观调控权的界定及其配置

C.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

D.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

14.财政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主要手段,其目的是( ) A.宏观调控 B.和谐、稳定、发展经济

C.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D.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15.在财政法的体系中,被称为核心法、骨干法的是( ) A.税法 B.预算法

C.国债法 D.政府采购法

16.税收征纳程序制度的核心和关键是( ) A.税务管理制度 B.税务检查制度

C.税款征收制度 D.税务申报制度

17.我国***的税率中,与出口退税制度直接相关的税率是( ) A.基本税率 B.低税率

C.零税率 D.优惠税率

18.在我国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税种是( A.营业税

C.所得税 D.消费税

19.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交易对象主要是( ) A.国有企业 B.事业组织

C.商业银行 D.社会团体

20.计划法的最高理念是( ) A.发展经济 B.以人为本

C.稳定市场 D.统筹规划

21.在计划的监督检查中,最经常、最直接、也最具广泛性的是(A.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B.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C.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D.社会的监督和检查

22.当今,最常见的市场结构是( ) A.完全竞争 B.垄断竞争

C.寡头垄断 D.完全垄断

23.市场规制法产生的标志是( ) A.《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B.《克莱顿法》

C.《米勒·泰丁斯法》 D.《鲁宾逊·帕特曼法》

24.按照其所调整的反垄断关系,反垄断法可以分为( ) A.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法和反垄断体制法 B.垄断行为规制法和反垄断体制法

C.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法和市场竞争行为规制法 D.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法和反垄断体制法

25.下列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描述,正确的是( )

A.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整个市场中对其他经营者有较大的影响力 B.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判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前提 C.经营者的市场份额难以成为判断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便捷方法 D.相关市场也包括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无竞争关系的市场

26.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国家是( ) A.日本 B.法国

27.某家具厂对某款家具做的广告宣称是“意大利聚酯漆家具”,许多消费者认为是进口家具,但实际上是家具用漆为意大利进口。该行为属于( ) A.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

C.不当促销行为 D.诋毁商誉

28.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等真实情况,这是消费者享有的( ) A.安全保障权 B.自主选择权

C.知悉真情权 D.公平交易权

29.下列关于消费者组织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隶属于政府的组织 B.消费者组织可以为获取适当报酬而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C.消费者协会可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D.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尽量避免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 30.按照《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银行业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为( ) A.5% B.8%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关系包括( ) A.财税关系

C.计划关系 D.反垄断关系 E.反不正当竞争关系

32.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中,属于赔偿性责任的有( ) A.国家赔偿 B.超额赔偿

C.实际履行 D.信用减等 E.资格减免

33.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主要有( A.撤销权 B.编制权

C.监督权 D.复核权 E.审批权

34.我国计划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 A.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原则 B.综合、平衡和协调原则

C.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原则 D.坚持规划先导原则 E.宏观调控原则

35.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

A.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C.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有关人员

E.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经济法体系 37.公益诉讼 38.转移支付 39.税收逃避 40.掠夺性定价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41.简述经济法经济性的表现。

42.简述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征。 43.简述市场规制法的原则。 44.简述非法套汇行为的种类。 45.简述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方式。 五、论述题(本题10分) 46.试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六、案例分析题(本题10分)

47.A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培训的公司,在宣传彩页、百度竞价排名等方面长期使用“A国际”字样,使消费者将“A国际”指向A公司。B公司也是一家从事软件培训的公司,它与百度签订广告推广合同,取得了一个注册账户,随后自行将“A国际”添加为百度搜索服务广告中的关键字。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页面输入“A国际”,在取得的搜索结果中,排名第二的网站是“A国际—软件培训专家”,点击进入的网站是B公司提供的网站,该网站从网页设计到具体内容,与A公司的网站十分相似。

(1)B公司的行为属于哪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联系案例中的情况,请分析本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范文二: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历年真题

国际经济法概论历年真题

2010年4月真题卷:

1.构成南北合作实践、替代《洛美协定》的协定是

2.有约必守原则不是绝对的,其中一项限制条件是

3.下列关于国际货物***合同的发价(要约)和接受(承诺)的表述,正确的是4.下列关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5.下列有关“CIF

6.下列有关托收的表述,正确的是 7.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是8.下列中国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承诺中,属于水平承诺的是() 9.下列关于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的表述,正确的是() 10.旨在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世界性组织是1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作出每一项承保决定之前,必须对以下哪个国家的投资环境进行审查

1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建立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称为13.《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规定的一般义务是指

14.无追索权项目贷款的还款来源是15.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是

16.下列关于税收管辖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17.甲国与乙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甲国与丙国尚未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丙国一企业为获得税收优惠待遇在乙国设立一家子公司,这种做法叫作

18.以下关于欧盟的表述,正确的是()

19.依中国《仲裁法》,下列关于仲裁的表述,正确的是()

20.CIETAC是下列哪个争端解决机构的英文缩略语() 二、多项选择题

2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方违约,卖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是 2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关于风险转移的表述,正确的是

23.下列有关信用证开证行的表述,正确的是()

24.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表的内容包括()

25.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根据《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承诺开放的部门是 26.根据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可以分为() 27.国际投资法领域中的“赫尔原则”是指征收补偿应当()

28.以下普遍被认为属于避税港的是29.下列关于中国与GATT/WTO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30.根据中国《仲裁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31.简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欺诈构成要件。

答:所谓“欺诈例外”,是指在肯定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亦可颁发禁止支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 欺诈例外之“欺诈”的构成要件如下:①欺诈一般应是受害人的行为;②欺诈应达到实质性的程度;③欺诈必须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的行为。

32.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中有关金融服务的“审慎例外”条款的内容。

答:该附件特别指出,一成员基于审慎原因,可为保护投资者、存款者、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或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与GATS条款不符的措施,此即“审慎例外”条款。

33.简述贷款人为保证所设浮动抵押权的优先地位通常所采取的保障措施。

答:在国际融资实践中,为了保证所设浮动抵押权的优先地位,贷款人通常采取的保障措施有二一是在浮动抵押协议中明确规定,借款人不得再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等同于或优先于贷款人浮动抵押权的其他担保权利,并就该浮动抵押协议办理登记手续,使得这一限制性条款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二是先在借款人担保价值较高的财产上设定一般担保物权。

三、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论国际货物贸易管制的目的、特征及主要国内法律措施。

答: 各国对其国际货物贸易进行管制主要出于以下目的:①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提高就业,调整产业结构;2.稳定汇率,维持国际收支平衡;3.保障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4.为实现某种政治或外交上的目的服务。

特征:1.它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法律化,体现了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干预;2.它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和执行国内立法、缔结和执行国际条约的形式来进行。3.它在内容上主要体现为鼓励出口、限制进口和改善本国的贸易条件。

国内法律措施:主要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两大类。(一)关税措施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措施是一种古老而当令仍然使用非常普遍的一种对外贸易管理措施。(二)非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法律上或行政上措施的总称。

35.论国际税法中的税收管辖权。

答: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上各国基于主权的属人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表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而基于主权的属地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财产所在地管辖权。

五、案例分析题(本题15分)

36.中益达公司是一家中国外贸公司,美丽美是一家美国外贸公司。两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了家俱***合同,CIF天津,装货港为旧金山,2008年10月交货,8月底前买方经由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至2008年11月30日。开证行及时开出了信用证。卖方在交货日期到来前,听说买方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出现财务困难,便以预期违约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买方对卖方提起诉讼。

问题:设该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卖方在什么地点将货物交到哪里?

(2)本案中,卖方可否以买方预期违约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为什么?

(3)开证行向卖方付款的条件是什么?

答:(1)卖方在旧金山将货物越过船舷时即完成交货

(2)不能,因为买方开出了以卖方为名义的信用证所以卖方无条件履行合同

(3)开证行付款的条件是具有以下两样A买方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B两公司***合同的单据

2011年4月真题卷问答题: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

A.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义务

2.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情况是( B)

B.营业地在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般货物***合同

3.只有经国际货物***合同当事人选择后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是(B )

B.《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4.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承担责任最大的国际贸易术语是( D)

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采取减价救济的情形是(C )

6.在国际贸易支付中,属于汇付支付方式的是(B )B.电汇

7.根据开证行授权,买入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的银行称为B.议付行

8.下列选项中,属于关税措施的是(C )C.从价税

9.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该许可合同是 B.独占性许可合同

10.根据我国法律,国家禁止技术进口的情形是(B )B.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11.下列选项中属于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保护和鼓励的措施是( D) D.财税优惠

12.依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违反该协议的措施是(A )A.当地成份要求

13.确立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公约是(A )A.《汉城公约))(MIGA公约)

1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牙买加体系对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修改是(A )A.黄金与货币脱钩

15.下列有关跨国银行法律管制的表述,正确的是(B B.母国管制国外分支机构的设立

16.国际商会公布的专门用以规范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惯例是(B.《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17.世界上负责关税减让的国际经济组织是(A )A.世界贸易组织

18.贷款人向主办人举办的项目提供贷款,将该项目建成投产后所产生的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该贷款为(C )C.项目贷款

19.当事人据以提出仲裁申请的依据是(B ) B.仲裁协议

20.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A )

A.《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21.非关税措施主要包括(ABCDE )A.反补贴措施 B.出口配额C.汇率管理 D.反倾销措施E.技术标准

22.《服务贸易总协定》规范的国际服务贸易类型有(ABCD )

A.跨境交付B.境外消费C.商业存在D.自然人流动

23.根据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分为(ABCD )

A.专利权转让合同 B.专利实施许可合同C.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D.技术服务合同

24.对于解决投资争端中心(ICSID)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据以撤销裁决的理由是(ABCDE )

A.仲裁庭组成不适当 B.仲裁庭显然超越权力C.仲裁庭成员受贿 D.有严重背离基本程序规则的情况E.裁决未陈述所依据的理由

2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风险包括(ABDE )

A.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B.战争和内乱险 D.货币汇兑险E.违约险

26.《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ABCE )

A.汇率安排 B.汇兑措施C.资金支持 E.国际储备

27.下列属于国际融资担保的是(BCDE ) B.见索即付保证C.备用信用证 D.浮动抵押 E.意愿书

28.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ABC )A.免税法 B.抵免法C.税收饶让抵免

29.下列属于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是(BD ) B.石油输出国组织D.国际商品组织

30.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争端事项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裁断。其类型可以分为

A.最终裁决 B.初步裁决C.中间裁决(或临时裁决)

31.简述倾销的定义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倾销: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商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商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条件:1.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2.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布雷顿森林体制建立了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1.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或黄金美元双挂钩制度) 2.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3.设立资金支持制度 4.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33.简述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原因:国家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或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

这种冲突主要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4.论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制度的组成部分,首次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联系在一起。

(1)该协定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尊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限制知识产权滥用。

(2)确立知识产权保护实体标准,包括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保护。

(3)确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制度,包括一般义务,民事和行政救济程序,临时性措施,边境监管措施。

(4)确立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与解决

35.论述《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法律体系和主要内容。

答:法律体系(组成):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既调整服务贸易,又是有关服务业中外国直接投资的多边投资协定。

GATS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协定正文(或本文);二是附录(或附件),即有关各具体服务部门的协定;三是各国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具体承诺清单。

GATS正文(本文)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第一,WTO协定之下的一般性义务,主要包括提供最惠国待遇和实行透明度规定;第二,承担具体承诺义务等适用的范围取决于各成员方在谈判中所做具体承诺。这方面义务主要有两项,即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

36.中国进口公司与美国出口公司订立了***水泥的国际货物***合同。合同约定采用CIF术语(Incoterms 2000),纽约为装运港,上海为目的港,信用证付款。卖方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货物装船,并提供了质量合格***。货物卸离目的港时,经合同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水泥因浸水结块,失去预期用途。

(1)卖方在哪里交货?

(2)设卖方交付的货物不合格,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为什么?

(3)买方以货物不符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开证行应否接受这一要求?为什么?

答:(1)卖方交货地点在纽约(或者装运港)。

(2)本案中卖方交付货物失去预期用途,剥夺了买方根据合同预期得到的东西,构成卖方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无论哪种情况,买方都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3)不能接受,信用证独立于***合同,开证行的付款义务独立于买方的付款义务。

2012年4月真题卷问答题:

1.金融危机以来,各国政府纷纷采取了刺激国内经济的措施,这些措施所反映的国际经济法2.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4.5.下列国际贸易术语中,买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是6.7.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

8.受方从供方获得的技术,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将技术的使用权转

9.根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的规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10.有资格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11.依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12.13.14.15.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视同已经缴纳

16.在反套用税收协定条款中,根据控制或拥有缔约国居民公司的股东是否也为缔约国的居民,确定缔约国居民是否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的方法是透视法

17.下列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表述,正确的是中国是18.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WTO)

19.石油输出国组织的英文缩略语是20.下列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表述,以是外国人

21.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货物***惯例的是 22.下列选项中,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适用范围的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3.“FOB上海”与“CIF24.下列关于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表述,正确的是25.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法律规范包括: 26.WTO

27.下列属于国际技术贸易标的的有28.世界银行制订通过的《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29.依据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即TRIMs协议),下列属于违反该协议的投资措施有( )

30.在所得税法上,纳税人的各项所得或收益一般可划分为三、简答题

31.简述关税的概念及其征收方法。

答:概念: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 征收方法:1,从量征税。2,从价征税。3,混合征税。4,选择征税

32.简述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答:(1)负责多边贸易的协定实施、管理和运作。(2)为多边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谈判结果的框架。(3)解决争端。(4)定期检查贸易成员的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产生的影响。(5)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协调,促进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33.简述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答:概念:是指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有或持有的技术并收取使用费,另一方获得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定。

特点:1,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发生在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之间;2,该贸易对象为无体的技术;3,根据国际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方取得某项技术的独占性或非独占性的实施或使用权利,并受合同约定的使用地域和期限的限制。4,与一般的技术合同相比,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条款多,涉及面广,对于技术输出国和技术输入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关系重大。

34.试述《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主要组成部分及GATS文本本身的内容。

答:组成:是由GATS的正文、GATS的附件、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和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组成。

内容:1.最惠国待遇义务及例外 申请义务豁免的例外。获准豁免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边境地区交换服务的例外。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例外政府采购的例外 2.透明度义务及例外 3.国内法规合理性义务 4.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35.试论国际避税的概念、主要方式及防止国际避税的国际合作。

答:概念: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缺漏或不足,通过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主要方式: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2,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3,资本弱化;4,套用税收协定。 防止国际避税的国际合作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有:1,**法。2,排除法。3,渠道法。4,征税法。

五、案例分析题(本题15分)

36.中益达是一家设在北京的外贸公司,美丽美是一家设在美国旧金山的贸易公司。两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了***家具的合同,CIF旧金山,装运港天津,2008年10月交货,8月底前买方经由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至2008年11月底。开证行及时

开出信用证。但因金融危机,***双方均出现财务困难。买方以卖方履约能力不足而宣告合同无效。而卖方随后则按信用证的要求向开证行提交了相关单据。开证行按买方指示,以合同已宣告无效为由,拒绝向卖方付款。

请问:设该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

(1)卖方在什么具体地点交货?

(2)买方可否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

(3)设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开证行可否以此为由对卖方拒付?为什么?

(4)设卖方交单合格,买方财务困难会对谁产生影响?为什么?

答:(1)卖方在装运港天津将货物交给自己租的船上。

(2)不能,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必须是卖方根本违约,或在额外实践内仍不交货,或声明不交货。

(3)开证行不能拒付。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开证行负责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条件,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基础合同。

(4)会对开证行产生影响,因为开证行付款后,买方应向开证行偿付开证行支付的款项,如其存在财务困难,则不能向开证行顺利付款。

2013年4月真题卷问答题:

1.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货物风险转移时间一般是

4.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

5.关于托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6.付款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时,获悉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因海难沉没。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7.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下列表述正确的是8.下列条约中,属于WTO规则体系的是

9.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供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10.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是1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适用范围是12.组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依据是 13.在各国海外投资保险险别的基础上,《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增设的险种14.确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国际协定是15.欧洲货币贷款协议中贷款人增订的保护自己利益的特殊条款是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该规定表明,中国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认定采取

17.关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表述,正确的是18.下列关于双方当事人间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表述,正确的是19.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20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2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关于发价的表述正确的有 BC 22.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DE

23.在中国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美国乙公司将其已抵押给中国甲公司的货物出售给丙公司,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BE

24.发展中国家保护和鼓励外资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 ABDE 25.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有关最惠国待遇义务表述正确的有ABDE

26.以下关于备用信用证的表述,正确的有 ABC

27.见索即付保证的特点包括 ACE

28.关于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表述,正确的有 ACD

29.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包括

30.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类型一般有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保全货物义务人范围和保全措施的规定。 答:(1)义务人:***人均有保全义务。

(2)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保全货物,措施:第一种寄存,第二种是出售。

32.与调解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方式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1)仲裁员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对争端作出裁决。

(2)这种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显然,仲裁解决方式比调节更彻底的解决争端。

33.简述国际经济组织表决制的类型。

答:(1)一国一票制。(2)集团表决制。(3)加权表决制。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违约救济条款的内容。

答:(1)融资协定通常规定,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采取约定救济措施(内部救济措施),包括:对尚未提取的借款,贷款人可予以取消,或暂时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权。在借款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始得恢复贷款;

(2)对已提取的款项,贷款人可以宣布偿还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

(3)对逾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约定的违约利息。

(4)累加救济条款”,约定的上诉救济措施是累加于法律规定之上的,并不妨碍贷款人另行采取解除融资协议、请求损害赔偿、要求支付已到期本息以及申请借款人破产等法定救济手段。

(5)此外融资协议和一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对未按期偿还的借款,如***款银行持有借款人的存款,那么,可以将借款人的借款债务与存款债权相互抵消,这就是所谓的“抵消”救济方式。

35.试述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答:(1)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的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2)居民包括自然人和企业(法人)。

(3)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确认:(1)住所标准。(2)居所标准。(3)居住时间标准。

(4)法人的居民身份确认:(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3)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五、案例分析题(本题15分)

36.在某项国际货物***中,买方根据合同约定申请开具信用证后,即陷入财务危机。卖方收到信用证后不久,合同货物的价格大幅上涨。卖方遂以买方丧失支付能力构成预期违约为由拒绝交货,并将货物转售给第三方。买方对卖方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回答下列问题:

(1) 买方是否构成预期违约?为什么?

答:买方并未构成预期违约。因为买方虽在开局信用证后即陷入财务危机,但是卖方依然受到信用证,此合同的交易仍然可以进行。

(2) 卖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卖方已收到买方开具的信用证,买方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付款,卖方将货物转卖第三人,构成违约。

2014年4月真题卷问答题:

1.依《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 用有严重缺陷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即构成 预期违反合同

2.使用FOB3.买方是信用证当事人中的

4.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附属银行,依GATS规定属于服务贸易中的5

6.技术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从许可方或其指定处购买被许可方不需要的技术、设备、产品 或服务,以此作为被许可方获得技术许可的条件,这种限制性做法被称之为

7.依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

1O11.下列关税中属于优惠关税的是1213.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实施保障措施除可以采取提高关税、关税配额 形式外,还可以采取 14

15.在国际法上,根据特定国际组织成员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标准赋予成员不同表决权16.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处理日常业务的机构是

17.世界最大的多边开发援助机构,18.WTO

19.在国际货物***中,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坚持“物主承担 风险”的国家是 20

21.根据供方授予受方的技术使用权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可以分为 22.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跨国银行监管的各项文件,统称为“巴塞尔协议”,这些协 23.依《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规定,***双方都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有

24.1992年2月7日欧洲共同体12国正式签署《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它包括

26.中国在加入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时声明作出保留 的事项有 272829.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包括30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1.简述GATS具体承诺表应列明的主要内容。

***:GATS具体承诺表应列明的主要内容(1)市场准入的条款、限制和条件;(2)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3)与附加承诺有关的承诺;(4)在适当时,实施此承诺的时限以及(5)此类承诺生效的日期。(P265)

32.简述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有:

一是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二是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

三是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未分配姑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P511)

33.简述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主要包括:权利用尽原则的限制;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以及对许可合同中反竞争行为的禁止。(P289-291)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担保业务。

(1)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的某个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某个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该法人无论是否私有企业,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另外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耕具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便可将适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2)合格的投资。形式上需要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扩大到其他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但同时将可以投保的各类贷款限定于与MIGA承保的特定投资有关的贷款;此外在任何情况下,出口信贷均不在MIGA担保范围内,以免本机构与大多数国家的公营出口信贷保险机构发生竞争。在各种投资形式中,股权投资和股权持有人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是MIGA重点考虑的承保对象。实质上投保的投资必须是在投保申请注册后才开始执行的新的投资;必须具备经济合理性;能够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3)合格的东道国。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

(4)承保的险别。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违约险。但将东道国政府为管理本国境内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排除在征收和类似措施险之外。违约险只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一定期限内,投资者在东道国内迄今未能获得有关索赔的司法或仲裁裁决,或虽有裁决、判决但不能执行;

(5)代位求偿权。一经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力或索赔权;

(6)分保与赞助担保。对于成员国、或成员国机构、或其多数资本为成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已予保险的特定投资,MIGA可以提供分保。而赞助担保的投保人不受国籍的限制。(P402-404)

35.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约定事项的主要内容。

1. 消极担保条款:贷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资产及收益上,为其他债权人维护或设定任何担保物权。

2. 平等位次条款:借款人应保证,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不厚此薄彼。

3. 稳健经营承诺条款:借款人必须遵守稳健经营这一基本原则。

4. 财务约定事项: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贷款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一旦借款人违反这些规定,贷款人有可能赶在借款人实际破产之前,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5. 贷款用途条款:借款人必须把全部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

6. 保持资产条款:这一条款主要用于禁止借款人通过一项或一系列行为丧失、转移或耗减其资产,从而使贷款人收回贷款的权利落空。

7. 保持主体的同一性条款,为了防止借款人本身发生剧烈变动而给贷款人带了潜在的风险,贷款协议一般要求借款人保持其主体的同一性。(P421-424)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5分)

36.A国甲公司2010年8月20日致电B国乙公司:“长期求购儿童玩具,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件,每件FCA6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10年9月20日至30目交货。”2010年8月25日甲公司收乙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计划安排,2010年1O月10日至20日方能交货。”2010年8月28日,乙公司收甲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甲公司为此给予其20天宽限期。2010年11月2日,乙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2010年12月30日甲公司收到该批货物。甲公司将该批玩具上市销售后,2011年1月A国丙公司起诉控告甲公司所售玩具侵犯其专利权,并要求赔偿。甲公司认为该玩具系B国乙公司生产,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上述A、B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成员国。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为什么?

合同是2010年8月28日成立。因8月25日致电构成对8月20日的要约作出实质变更,成为新的要约,因而8月28日的致电为承诺。(P186-190)

(2)乙公司不按时交货,甲公司能否立即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甲公司还能采取什么补救办法?

不能,因为未按时交货并未涉及到根本违反合同,只有在根本违法合同及当事人未收到货物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甲公司就乙公司的违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P199-201)

(3)丙公司提出侵犯工业产权诉讼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谁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应由乙承担责任。《公约》第41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2015年4月真题卷问答题:

1.多哈会谈始于2.《20003.4.“到岸价”5.6.7.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8.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只是产权限制不9.

10.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范围错误11.12.13.14.在国际融资协议中的约定事项中,保证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其他无担保权益的15.不

16.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错误17.

18.关于加权表决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20.我国受理涉外经济争端的常设仲裁机构不包括21.22.23.南南合作的实践包括:24.2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26.币定值、只能在官方机构之间使用。

27.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28.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后者适用解决跨国母子公司之间股息分配存在的经济性重复征29.

31.简述GATT与GATS国民待遇条款的不同。

(1)GATT国民待遇条款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外国产品,不包括产品的销售商。(2)GATT国民待遇条款的保护对象是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1)在GATT体制中,国民待遇是缔约方承担的普遍性义务,不得附加条件和限制。(2)在服务贸易领域,国民待遇义务的水平有各成员自行确定,限于已经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并可附加条件和限制。

32.简述我国技术进口管理的基本原则。

答:国家统一原则、符合国家政策原则、自由进出口和列外管制相结合原则。

33.简述税收无差别待遇的概念和内容。

答:税收无差别贷款待遇: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纳税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税收无差别待遇的内容:(1)国籍无差别。(2)常设机构无差别。(3)费用扣除无差别。(4)资本构成无差别。

34.论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式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4)各国 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5)各国对世界性贸易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与决策权。

35.论述浮动抵押的概念、有点与效力。

答: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的或者将来取得的全部或某一类财产为债权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浮动抵押的资产始终不确定,其数量和价值时增时减,形成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优点:对贷款人的来说,可以促进借款人努力经营,有利于防止贷款风险的发生。对借款人来说,无须向贷款人转移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日常经营中的处分权,从而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自己对公司、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

效力表现:(1)需经登记始得生效或完善。(2)浮动抵押在先不能对抗登记在后的一般物权担保。

范文三:近年自学考试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历年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20小题,每小题 1分,共 20分)

1. 国际商会制订的法律文件不包括

A. 《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 B.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C.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D. 《托收统一规则》

2. 目前正在进行的 WTO 多边贸易谈判回合是 ( )

A. 乌拉圭回合 B. 多哈回合 C. 东京回合 D. 肯尼迪回合

3.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 ,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是 ( )

A. 要求交付替代物 B. 请求损害赔偿 C. 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 D. 要求减少价金

4. 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 ,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是 ( )

5. 下列关于信用证的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

A. 调整跟单信用证交易的最新国际惯例是 UCP500 B. 卖方是信用证交易项下的开证申请人

C. 卖方是信用证交易项下的受益人 D. 通知行与买方一般位于同一国家

6. 关于托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说法错误

A.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B. 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C. 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取决于他们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 D. 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

7. 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不包括

A. 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 B. 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国国内销售价格

C. 结构价格 D. 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

8.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 ,属于一般性义务的是 ( )

A. 国民待遇 B. 市场准入 C. 最惠国待遇 D. 附加承诺

9. 我国对自由进口技术的管理方式是 ( )

A. 许可证管理 B. 合同登记管理 C. 目录管理 D. 经营者管理

10. 保密条款一般出现于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 ( )

A. 国际专利许可 B. 国际商标许可 C. 国际版权许可 D. 专有技术许可

11. 美国全权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是 ( )

A.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B. 通商产业省出口保险部 C. 黑尔梅斯信贷担保股份公司 D.PWC 复审股份公司 12. 布雷顿森林体制以黄金储备为基础,以美元为主要国际货币,并实行“双挂钩”制度,体现为 ( )

A. 成员国货币与黄金、美元同时挂钩 B. 美元与黄金挂钩,其他成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

C. 成员国货币与黄金、特别提款权同时挂钩 D. 美元与特别提款权挂钩,其他成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

13. 国际融资协议中的借款人出现实际违约事件的情形是 ( )

A. 资产被征用或国有化 B. 抵押品毁损或贬值 C. 借款人所有权或控制权变动 D. 陈述与保证失实

14. 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 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 这被称 之为 ( )

A. 限额抵免 B. 全额抵免 C. 税收饶让抵免 D. 免税法

15. 可以申请加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国家应是 ( )

A. 国际开发协会成员国 B. 国际金融公司成员国

C.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 D.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会员国

16. 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行使部长会议职能,并执行《 WTO 协定》授予的职能的机构是 ( )

17. 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是 ( )

A. 欧洲议会 B. 欧洲执行委员会 C. 欧盟理事会 D. 欧共体法院

18. 下列属于欧洲货币贷款的是 ( )

A. 中国银行发放的欧元贷款 B. 中国银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C. 美国银行发放的美元贷款 D. 欧元区的银行发放的欧元贷款

19. 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 ( )

A. 国籍原则 B. 固定基地原则 C. 居住地原则 D. 密切联系原则

20.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外国承认与执行问题,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简称为 ( )

A. 《华盛顿公约》 B. 《海牙公约》 C. 《纽约公约》 D.《汉堡公约》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分,共 20分 )

21. 依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 ,卖方需办理保险的贸易术语有 ( )

22. 下列活动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意义上的“境外消费”的有 ( )

A. 出国旅游 B. 出国留学 C. 出国打工 D. 出国演出 E. 出国就医

23. 关于知识产权执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 )

A. 民事程序和救济 B. 行政程序和救济 C. 边境措施 D. 临时性措施 E. 要求给予宪法性保护

2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主要包括 ( )

A. 国民待遇原则 B. 最惠国待遇原则 C. 限制知识产权滥用原则 D.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25. 各资本输出国的投资保险机构通常承保的政治风险主要有 ( )

A. 外汇禁兑险 B. 财产征用险 C. 战争内乱险 D. 政府违约险 E. 破产险

26. 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管制主要体现在 ( )

A. 外资项目的审批 B. 外资进入的限制 C. 外资雇佣职工的限制 D. 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

E. 对外资企业行为的管督

27.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与《关贸总协定》取消数量限制规定不符的投资措施有 ( )

A. 当地成分要求 B. 贸易平衡要求 C. 进口用汇限制 D. 国内销售要求 E. 贸易保护

28.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主要包括 ( )

A. 陈述和保证 B. 先决条件 C. 税收条款 D. 约定事项 E. 违约事件

29. 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有 ( )

A.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B. 国际金融公司 C. 国际开发协会 D.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E.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30.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主要表现为 ( )

A. 公民税收管辖权 B. 普遍税收管辖权 C. 居民税收管辖权 D.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E. 专属税收管辖权

三、简答题 (本大题共 3小题,每小题 5分,共 15分 )

31. 简述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基本条件。

32. 简述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

33. 简述与调解解决方式相比较,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

四、论述题 (本大题共 2小题,每小题 15分,共 30分 )

34. 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关于***双方货物保全的规定。

35. 试述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 (本大题共 1小题,共 15分 )

36. 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甲国 A 公司到乙国投资办厂,后 A 公司与乙国 政府因投资产生法律争议。 乙国与 A 公司达成书面协议, 将他们之间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 后 乙国反悔,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

问:(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 为什么 ?

(2)乙国政府能否单方撤销与 A 公司所达成的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 ? 为什么 ?

(3)甲国能否对本国投资者 A 公司给予外交保护 ? 为什么 ?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20小题,每小题 1分,共 20分 )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义务 B. 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C .缔约方不得对《公约》声明保留 D. 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寄存方式保全货物

2.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情况是()

A .买方提供生产所需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

B. 营业地在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般货物***合同

C .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合同 D. 圆明园兽首拍卖

3.只有经国际货物***合同当事人选择后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是()

A . 《巴塞尔协议》 B.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C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D. 《海牙规则》

4.根据《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卖方承担责任最大的国际贸易术语是()

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可以采取减价救济的情形是()

A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B. 卖方交付替代物 C .货物不符合同 D. 买方失去支付能力

6.在国际贸易支付中,属于汇付支付方式的是()

7.根据开证行授权,买入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的银行称为()

8.下列选项中,属于关税措施的是()

9.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都 不得使用该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这样的许可合同是()

A .排他性许可合同 B. 独占性许可合同 C .普通许可合同 D. 租赁许可合同

10.根据我国法律,国家禁止

.. 技术进口的情形是()

A .技术不享有专利权 B. 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C .价格不合理 D. 当事人地位不平等

11.下列选项中属于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保护和鼓励的措施是()

A .当地成份要求 B. 贸易平衡要求 C .外汇平衡要求 D. 财税优惠

12.依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违反该协议的措施是()

A .当地成份要求 B. 国民待遇要求 C .国有化措施 D. 汇率浮动

13.确立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公约是()

1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牙买加体系对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修改是()

A .黄金与货币脱钩 B. 采取固定汇率制 C .确立黄金作为国际主要储备资产 D. 取消外汇管制

15.下列有关跨国银行法律管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母国管制跨国银行的准入 B. 母国管制国外分支机构的设立

C .东道国管制跨国银行总行的经营 D. 母国和东道国共同管制跨国银行总行

16.国际商会公布的专门用以规范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惯例是()

A . 《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B.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C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D.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17.世界上负责关税减让的国际经济组织是()

A .世界贸易组织 B. 世界银行 C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D .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18.贷款人向主办人举办的项目提供贷款,将该项目建成投产后所产生的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该贷款为 A .银团贷款 B. 欧洲货币贷款 C .项目贷款 D. 租赁贷款

19.当事人据以提出仲裁申请的依据是()

20.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

A .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B. 《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C . 《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议定书》 D. 《国际法院规约》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分,共 20分 )

21.非关税措施主要包括()

A .反补贴措施 B. 出口配额 C .汇率管理 D. 反倾销措施 E .技术标准

22.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范的国际服务贸易类型有()

A .跨境交付 B. 境外消费 C .商业存在 D. 自然人流动 E .自然人存在

23.根据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分为()

A .专利权转让合同 B.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C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D. 技术服务合同 E .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 24.对于解决投资争端中心 (ICSID)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据以撤销裁决的理由是()

A .仲裁庭组成不适当 B. 仲裁庭显然超越权力

C .仲裁庭成员受贿 D. 有严重背离基本程序规则的情况 E .裁决未陈述所依据的理由

2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风险包括()

A .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B. 战争和内乱险 C .平安险 D. 货币汇兑险 E .违约险

26.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A .汇率安排 B. 汇兑措施 C .资金支持 D. 开发援助 E .国际储备

27.下列属于国际融资担保的是()

A .股票*** B. 见索即付保证 C .备用信用证 D. 浮动抵押 E .意愿书

28.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

29.下列属于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是()

A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 石油输出国组织 C .世界贸易组织 D. 国际商品组织 E .欧洲联盟

30.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争端事项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裁断。其类型可以分为()

A .最终裁决 B. 初步裁决 C .中间裁决 (或临时裁决 ) D. 部分裁决 E .一审裁决

三、简答题 (本大题共 3小题,每小题 5分,共 15分 )

31.简述倾销的定义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32.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33.简述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四、论述题 (本大题共 2小题,每小题 15分,共 30分 )

34.论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协定 ) 的主要内容。

35.论述《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的法律体系和主要内容。

五、案例分析题 (本题 15分 )

36. 中国进口公司与美国出口公司订立了***水泥的国际货物***合同。合同约定采用 CIF 术语 (Incoterms 2000) , 纽约为装运港,上海为目的港,信用证付款。卖方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货物装船,并提供了质量合格***。货物卸离 目的港时,经合同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水泥因浸水结块,失去预期用途。

(1)卖方在哪里交货?

(2)设卖方交付的货物不合格,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 为什么 ?

(3)买方以货物不符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开证行应否接受这一要求 ? 为什么 ?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20小题,每小题 1分,共 20分)

1. 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是()

A. 南北合作 B. 南南合作 C. 东西合作 D. 北北合作

2. 负责日本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是()

A. 信托股份公司 B. 黑尔梅斯信贷担保股份公司 C.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D. 通产省出口保险部

3. 欧洲执行委员会是欧盟的()

A. 决策机构 B. 立法机构 C. 执行机构 D. 司法机构

4. 世界银行的表决方式是()

A. 加权表决制 B. 集团表决制 C. 协商一致 D. 一成员一票制

5. 欧盟产生依据的法律文件是()

A.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B.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C. 欧洲一体化文件 D.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6.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立的特殊的货币计值单位为()

7. 达成《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关贸总协定的()

A. 狄龙回合 B. 肯尼迪回合 C. 乌拉圭回合 D. 东京回合

8. 二战后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产生的依据是()

A. 华盛顿公约 B.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C.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D. 牙买加协定

9. 从 1975年开始, 欧共体与非洲、 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一些发展中国家先后签订了四个协定, 协定称之为 () A. 雅温得协定 B. 罗马协定 C. 洛美协定 D. 科托努协定

10.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为()

A. 纽约公约 B. 华盛顿公约 C. 首尔公约 D. 芝加哥公约

11.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期限自注册申请之日起()

12. 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 ,应在贸易术语后加注目的港名称的是()

13. 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 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称之 为()

A. 豁免法 B. 全额抵免法 C. 直接抵免法 D. 饶让抵免

14. 在确定可归属于常设机构利润问题上,存在着两项原则,一是 “ 引力原则 ” ,二是()

A. 固定基地原则 B. 有实际联系原则 C. 税收分享协调原则 D . 正常交易原则

15. 在法律上规定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是()

16. 在各种形式融资担保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担保人只具有道义约束力的是()

A. 见索即付保证 B. 备用信用证 C. 浮动抵押 D. 意愿书

17. 关于隔地接受生效的时间问题,英美采取()

A. 到达主义 B. 收信主义 C. 投邮主义 D. 了解主义

18. 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可因其获得成员资格的途径不同,而分为创始成员和()

l9. 世界银行行政法庭解决争端为()

A. 世行集团成员间 B. 世行集团成员国间 C. 世行集团与成员国间 D. 世行集团工作人员与管理机构间 20. 实现 “ 黄金非货币化 ” 的协定是()

A. 牙买加协定 B. 布雷顿森林协定 C. 关贸总协定 D. 服务贸易总协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分,共 20分)

21. 依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可以拒绝付款的情况为()

A. 运输单据与信用证不符 B. 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C.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火灾灭失 D. 保险单据与运输单据不符 E. 货物数量与合同不符

22. 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 ,由卖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是()

23. 跨国银行在国外设立的具有东道国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有()

24. 纳税人进行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包括()

A. 谎报所得额 B. 转移居所 C. 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 D. 资本弱化

E. 虚构、多摊成本、费用、折旧

26. 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主要有()

A. 一国一票制 B. 股权制 C. 集团表决制 D. 否决制 E. 加权表决制

27. 有效发价应具备的条件是()

A. 向特定人发出 B. 内容十分确定 C. 规定有效期 D . 采用书面形式 E. 表明如发价被接受,则发价人受其约束 28. 国际技术贸易标的有()

29. 国际许可合同主要有()

A. 独占性许可合同 B. 排他性许可合同 C. 普遍性许可合同 D. 分售性许可合同 E. 交叉性许可合同

30. 欧洲货币贷款协议特殊条款包括()

A. 补偿银行损失条款 B. 市场动乱条款 C. 保护利差条款 D. 货币补偿条款 E. 非法性条款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 3小题,每小题 5分,共 15分)

31.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

32. 简述见索即付保证的特点。

33. 简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义务。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 2小题,每小题 15分,共 30分)

34. 试述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35试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 15分)

36. 甲国 A 公司出售货物给乙国 B 公司,双方签订一份 CFR 合同。承运人 C 公司负责货物运输,保险公司 D 为该批 货物办理保险手续。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因意外起火致使货物全被烧毁。 B 公司以货物已不存在为由拒绝向 A 公 司支付货款。

问:(1)与 C 公司订立运输合同的是哪一公司?为什么?

(2)与 D 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是哪一公司?为什么?

(3) B 公司可否拒付货款?为什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20小题,每小题 1分,共 20分 )

1. 构成南北合作实践、替代《洛美协定》的协定是()

A. 《服务贸易总协定》 B.《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C.《科托努协定》 D.《七十七国集团协定》

2. 有约必守原则不是绝对的,其中一项限制条件是()

A. 意思自治 B.违约赔偿 C.诚实信用 D. 情势变迁

3. 下列关于国际货物***合同的发价 (要约 ) 和接受 (承诺 ) 的表述,正确的是()

A. 缄默构成接受 B. 向广大公众散发商品目录构成发价

C. 向公众提出订立合同建议构成发价 D. 根据投邮主义,接受后不可撤回

4. 下列关于《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 《通则》涉及违约的后果 B.《通则》涉及免责事项

C. 《通则》适用于无形货物的*** D.《通则》适用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 下列有关“CIF 上海”的表述,正确的是()

A 。目的港是上海 B. 卖方在上海交货

C. 海上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D. 买方支付保险费

6. 下列有关托收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托收是一种银行信用 B.托收行承担付款责任

C. 托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是代理关系 D.对付款人来说,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较为有利

7.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是()

A. 肯尼迪回合谈判 B.多哈回合谈判 C.乌拉圭回合谈判 D. 东京回合谈判

8. 下列中国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承诺中,属于水平承诺的是()

A. 商业服务承诺 B.以合资企业的形式提供服务 C.健康与社会服务承诺 D. 关税减让承诺

9. 下列关于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技术是一种抽象的思维 B. 技术具有有体性特点

C. 技术是系统的知识 D. 作为贸易对象的技术通常是公有技术

10. 旨在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世界性组织是()

11.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作出每一项承保决定之前,必须对以下哪个国家的投资环境进行审查()

A. 投资者母国 B.东道国 C.承保人本国 D. 该机构总裁国籍国

12.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建立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称为()

A. 牙买加体系 B.巴塞尔体制 C.布雷顿森林体制 D. 华沙体系

13.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 8条规定的一般义务是指()

A. 固定汇率 B.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C.取消资本项目的外汇管制 D.使用特别提款权作为储备资产 14. 无追索权项目贷款的还款来源是()

A. 项目主办者的款项 B.项目本身产生的收益 C.项目主办者的母公司 D.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

15. 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是()

16. 下列关于税收管辖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在纳税人居民身份认定方面形成了统一的国际标准

B. 中国在法人的居民身份认定方面采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C. 中国在自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方面只采取住所标准

D. 目前大多数国家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

17. 甲国与乙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甲国与丙国尚未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丙国一企业为获得税收优 惠待遇在乙国设立一家子公司,这种做法叫作()

A. 资本弱化 B.套用税收协定 C.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D. 纳税对象的跨国移动

18. 以下关于欧盟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欧盟是根据 1991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成立的 B.欧盟理事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

C. 欧洲议会议员目前由各成员国政府选派代表组成

D. 欧共体法院的判决对于成员国没有法律约束力

19. 依中国《仲裁法》 ,下列关于仲裁的表述,正确的是()

A. 仲裁机构不拥有法定管辖权 B. 仲裁裁决可以上诉

C. 在仲裁程序中不能进行调解 D. 为确保公正,仲裁裁决应当公开

20.CIETAC 是下列哪个争端解决机构的英文缩略语()

A.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B.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D.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二、多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分,共 20分 )

21.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买方违约,卖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是()

A. 减价 B.要求交付替代物 C.要求损害赔偿 D. 宣告合同无效 E.要求履行义务

2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下列关于风险转移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在货物特定化之前,风险就可以转移 B.风险转移的含义是风险造成损失的承担的转移

C. 谁承担风险,谁就承担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

D. 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货物损坏,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付款义务

E. 卖方根本违约,但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买方即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23. 下列有关信用证开证行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B. 开证行对受益人有付款义务

C. 开证行付款时须获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 D. 开证行付款时遵循严格相符原则 E.开证行是出具汇票的银行 24. 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表的内容包括()

A. 部门或分部门 B.服务提供方式 C.市场准入 D. 国民待遇 E.附加承诺

25. 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根据《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承诺开放的部门是()

A. 教育服务 B.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 C.销售服务 D. 健康与社会服务 E.环境服务

26. 根据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可以分为()

A. 技术服务合同 B.专利权转让合同 C.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D.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E.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27. 国际投资法领域中的“赫尔原则”是指征收补偿应当()

28. 以下普遍被认为属于避税港的是()

C. 中国于 2001年加入 WTO D.中国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 WTO E.中国坚持权利义务平衡原则

30. 根据中国《仲裁法》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仲裁庭可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 B.仲裁应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

C. 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D.仲裁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 裁决书不附具裁决理由;当事人要求写明的,应当写明

三、简答题 (本大题共 3小题,每小题 5分,共 15分 )

31. 简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欺诈构成要件。

32. 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中有关金融服务的“审慎例外”条款的内容。

33. 简述贷款人为保证所设浮动抵押权的优先地位通常所采取的保障措施。

三、论述题(本大题共 2小题,每小题 15分,共 30分)

34. 论国际货物贸易管制的目的、特征及主要国内法律措施。 35.论国际税法中的税收管辖权。

五、案例分析题 (本题 15分 )

36. 中益达公司是一家中国外贸公司, 美丽美是一家美国外贸公司。 两公司于 2008年 7月签订了家俱***合同, CIF 天津,装货港为旧金山, 2008年 10月交货, 8月底前买方经由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有 效期至 2008年 11月 30日。 开证行及时开出了信用证。 卖方在交货日期到来前, 听说买方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而 出现财务困难,便以预期违约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买方对卖方提起诉讼。

问题:设该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1)卖方在什么地点将货物交到哪里 ?

(2)本案中,卖方可否以买方预期违约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 为什么 ?

(3)开证行向卖方付款的条件是什么 ?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20小题,每小题 1分,共 20分 )

1. 调整国际货物***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公约是 ( )

A.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 《国际货物***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C.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D.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 根据《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下列关于 FCA 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 该术语的意思是“装运港船边交货价” B. 该术语又称“离岸价格”

C. 卖方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 D. 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3. 中国甲公司传真给尼日利亚乙公司:“供应 5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 FOB 天津 3000美元,合同成立后 3个月装船,电汇付款,请 5日内回复。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 甲公司的传真构成要约 B. 甲公司的传真构成要约邀请

C. 甲公司传真一经发出就产生法律效力 D.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有义务给予答复

4. 下述有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 适用于电力销售 B. 适用于供应尚待制造的货物 C. 适用于补偿贸易 D. 适用于来料加工

5. 远期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的区别在于 ( )

A. 前者不使用汇票,后者使用汇票 B. 前者不需要承兑,后者需要承兑

C. 前者付款和交单是同时的,后者不是同时的 D. 前者买方承担付款义务,后者银行承担付款义务

6. 下列服务贸易中,属于商业存在的是 ( )

A. 外国专家来中国讲课 B. 中国银行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C. 外国人到中国看中医 D. 中国律师在中国向美国客户提供法律意见

7.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 ,属于最惠国待遇义务例外的是 ( )

A. 空运服务 B. 金融服务 C. 电信服务 D. 政府采购

8. 我国对限制进口技术的管理方式是 ( )

A. 许可证管理 B. 合同登记管理 C. 目录管理 D. 经营者管理

9. 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内,除技术的受方外,技术的供方及第三方也可以使用该技术

的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是 ( )

A. 独占性许可合同 B. 普通性许可合同 C. 排他性许可合同 D. 从属许可合同

10.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技术属于 ( )

A. 禁止进口的技术 B. 限制进口的技术 C. 自由进口的技术 D. 鼓励进口的技术

11. 在 “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CSID)以仲裁方式解决投资争端过程中, 如果争端当事一方对 ICSID 管辖权提出异议, 有权对此做出决定的是 ( )

12. 下列关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CSID)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IGA)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ICSID 处理直接由国际投资引起的所有争端 B. 当事人提交 ICSID 仲裁后可单方面撤回

C. 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拥有的法人不能成为 MIGA 的投保人

D.MIGA 承保的征收和类似措施险不包括东道国为管理本国境内经济活动而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措施

13. 现在全权经营美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是 ( )

A. 美国进出口银行 B. 美国对外合作机构 C. 美国国际开发署 D. 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14. 布雷顿森林体制确立的“双挂钩”制中的第一个“挂钩”是指 ( )

A. 美元与特别提款权挂钩 B. 美元与黄金挂钩 C. 美元与日元挂钩 D. 美元与英镑挂钩

15. 从法律性质上看,备用信用证类似于 ( )

A. 浮动抵押 B. 跟单信用证 C. 意愿书 D. 见索即付保函

16. 各国税法一般以下列哪个地点作为转让不动产所得来源地 ( )

A. 受让人居住地 B. 交易合同签订地 C. 转让人居住地 D. 不动产所在地

17. 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的权力基础是 ( )

A. 属人原则 B. 属地原则 C. 保护主义原则 D. 强制管辖原则

18. 对跨国投资所得,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采用的协调征税权的原则是 ( )

A. 常设机构原则 B. 引力原则 C. 税收分享原则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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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有何特点?试说明你对经济法的理解.
我是布置作业的老师,我会密切关注,如果发现作业内容和本题回答相似,一律零分.所以你还是安心自己完成作业.
这。。。。不要耍我好不好!郁闷死了,我不会做啊
这个。。。。额。。。这种开放式问题最好做了,随便百度搜一下,删减点,就凑好一篇了,真不知道为啥你不会做。你是不了解什么是经济法吗?
其实这只是问题的一部分(题目:经济法有何特点?试说明你对经济法的理解。请结合近期联合利华 (中国)公司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遭受处罚的实例(详见今年5月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对联合利华(中国)公司作出调查和处罚的相关报道) ,运用市场监管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和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点评,并由此阐明经济法在社会经济中的特有作用。)这个才是题目啊,不知道该怎么下手!市场监管法什么的老师都没怎么讲。。
有案例,更好回答啊,那个公司法里面,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各种关于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规定,随便搜一搜就不少。 作用嘛,无非为我党鼓吹下立法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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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洁询老师《经济法》底限法条疯狂背

东财《经济法》在线作业二(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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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 )。


.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时候,享有的权利:( )。
. 没收经营者的不合格商品
3.  规制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包括( )。
4.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种类( )。
5.  经济监督是对经济行为的( )和( )。
6.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应符合的条件是( )。
. 行为主体上只能是经营者,一般是具有经济实力的大企业
. 这种行为所附加的条件必须是不合理的
. 这些行为必须是在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
7.  按照宏观经济调控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的要求,宏观经济调整的调控方法有( )。
9.  下列( )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0.  为了维护人民币的统一市场,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禁止( )。
. 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 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正如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一样,经济法不是自古就有的“神话”,而是法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注1)作为法律家族的一个新成员,经济法诞生于现代社会,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思想文化发展的必然性,对此不少学者已做过各具特色的论证,本文不再赘述。(注 2)而关于此一点我们的表述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竞争时期进入垄断阶段,生产力不断提高,令社会化大生产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深层矛盾进一步激化,使复杂多变的经济生活产生了市场机制难以调和的矛盾,要求国家机器结合价值规律作出职能调整,对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干预、参与和协调。正是这种市场“无形之手”和国家“有形之手”的互动,推动了传统法律体系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出现内部的分化和重组;同时法哲学和经济学理论等相关思想文化的发展,也为经济法律观念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准备,最终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导致经济法作为一个崭新部门法的产生。(注3)

  (一)西方经济法(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资本主义世界,正式肇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注4)当时美国和德国的经济实力在资本主义工业国家中名列前茅,一贯奉行自由放任经济的美国虽然属于英美法系,没有划分部门法的传统,却在之前制定了反垄断性质的《谢尔曼法》,并在德国经济法产生的同期对此类法律进行增补,促使它们得以真正施行,开创了从总体上由国家对经济进行消极干预的先河;(注5)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一开始走的则是经济统制法的路子,且在相关的法律中正式使用了“经济法”这个词,并由以思维严谨著称的德国法学家对这种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的形式进行研究,提出了经济法的概念,创立了经济法学。(注6)虽然初期的经济立法在不同国家形态内容各异,因各国经济、政治、文化传统的不同有着各自鲜明的特色,各国对经济法的认知程度和范围界定也有差别,但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共通的问题,亟需政府放弃“守夜人”的角色,通过更多强有力的手段(特别是社会化的法律调控手段)干预经济活动,同时也引起了(大陆法系国家)职业法学家的关注和重视,则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成为了比较一致的现象。(注7)

  经济法真正转入相对成熟期,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成员或者说是“后现代法”的起点,则应当是资本主义国家经过长期的市场经济发展实践,发现不但存在“市场失灵”,而且也存在 “政府失灵”问题,遂开始放弃凯恩斯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主流地位,有意识地以新经济学理论为指导来协调市场自律和政府干预的矛盾,并尝试从法律上共同纠正来自市场和政府两方面力量的缺陷。(注8)尽管西方国家在不同时期法律调整经济的侧重点都不尽相同,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也并非完全一样,但是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属性(或曰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却在现代社会政府干预经济生活和法律社会化运动的历程中开始明晰起来,(注9)昭示了一种立足于现代社会之上的、与传统截然不同的“时代精神”。(注10)

  (二)东方经济法(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可谓一波三折,经历了辛亥革命所引发的第一次法律革命,新中国成立所形成的第二次法律革命,和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的第三次法律革命。(注11)在当代中国社会产生并迅速发展起来的经济法,遂成为由“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和“建设现代民主政治”汇合而成的改革与发展的时代主旋律的积极回响。(注12)

  社会主义中国是东方经济法的代表国家,中国经济法的概念发端于党和政府的理论家胡乔木同志根据其1978年7月在国务院一次会议上的发言整理成的长篇论文《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注13)其后一系列政府文件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要求制定经济法律法规的言论中频繁使用的“经济法”字眼,使得相关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开始启动。由于当时中国刚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之前那个“无法无天”的时代,正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未来发展方向还不大明朗,学术研究中姓“社”还是姓“资”的敏感问题也令学者们不敢放开手脚,所以在蓬勃发展的各种经济法理论中,比较有影响力的学说多半跟政治、经济制度基本相同的前苏联经济法学说“原样照搬,如出一辙”。(注14)当然,这也算是一种学术上“省时省力”

  随着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及权力机关一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的出现,(注15)日益壮大的民商法获得了其应有的地位,而经济法的地位虽然也得到了正式承认,但其界限却被人为划定了大致的圈子,使得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各种学说观点发生改变。学者们因之在一件事情上基本达成了共识: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与民商法的调整范围是有区别的。到了90年代初,随着东欧剧变和前苏联解体,以及我国决定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多经济法的理论结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调节机制再次随势而动,出现明显的调整。但经济法理论界对内于一些基本问题分歧仍然比较严重,对外则与行政法的研究领域发生了较大的摩擦。(注16)

  在实践中,我国到目前为止虽然在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宏观调控方面颁布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初步形成了一个经济法律群落,却仍然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立法层级不高并且体系不完善,而且直到现在还没有出台单独的《反垄断法》、《国有资产法》,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随着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施行,以及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宣告了合同制度对经济法体系的排斥,也发出了一个初步的信号: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出现了脱节的迹象。(注17)而在法院进行机构改革的过程中,更是把原来的经济审判庭撤销改为民事审判庭,表明了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的一种极端不合理的狭隘的“小民事”倾向,(注18)一切似乎都在朝着不利于经济法的方向行进,令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暂时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顿境地。

  我们必须承认,自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后,与在中国相对平稳发展的民商法理论和实践相比,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可以用“峰回路转”这个词来形容。这也从某种角度上说明了其本身的不成熟和不稳定以及发展的迅速性和曲折性。这些年形形***经济法理论的层出不穷和大多数理论的“短命”状态,已经说明学者们在中国研究经济法现象这个新生事物是多么复杂和不易的事情。

  但是,作为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者,我们要对未来充满信心,因为“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注19)我们不奢望这篇文章可以建立起一种研究经济法的新体例,但却希望能够借以抛砖引玉,将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从陈旧的传统思维和浮躁的学术风气中唤醒,则幸莫大焉。

  一、经济法的缺位问题

  这里所说的经济法缺位,主要指自经济法于现代社会产生后在各个方面上地位(位置)的缺失,使得经济法应该具有的价值和功能在经济生活中无法得到充分实现,有些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有些则在我国表现得更加突出。由此在社会主义中国造成的某些问题已经引起了经济法学者的注意,(注20)但大多数问题我们还重视不够或者没有进行系统研究,这与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是不相符的。以下将主要从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社会本源、理论研究、法律实践和价值体系五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的缺位问题,但在展开论述之前,我们先来探讨一个重要的关于如何认识经济法本质的小问题:

  (一)写在缺位之前-一个逻辑前提的“缺位”

  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角度看,经济法横空出世的实质是经济发展和法律发展互动的产物,即“经济发展最终决定着法律发展,法律发展又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反作用,经济与法律是互动发展的辩证统一体”。(注21)进一步从经济与法律互动的角度看:经济法的产生、兴盛和发展,就是要回应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抑制现实经济生活中愈演愈烈的经济个体权利自由有害扩张和政府权力意志无限膨胀,平衡和协调国民经济的运行。经济法的功能就是法律对经济关系能动性反作用的突出表现,是经济与法律和谐统一的需要,这可以成为我们理解时下颇有人气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市民社会-政治国家”)认知模式和“政府干预-干预政府”调整模式局限性的一种重要途径。

  笔者认为,这些认知和调整模式都是建立在传统的“市场(社会)-政府(国家)”二元理论框架下的,其基本特点是将政府和市场作为对等的非此即彼的两个主体、两方面的力量、两种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当市场出现缺陷时,需要政府权力适当介入和干预;而当政府对市场的调节失灵时,又需要对其行为加以限阻和规制。政府对市场的正确干预需要法律的确认和引导;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又需要法律的禁止和纠正。唯因市场不能形成自己的独立意志,只是一种经济规律的体现,而致政府身兼“规律认识主体”和“意志执行主体”双重角色,由此简单逻辑可以或明或暗地推导出经济法的本质就是“规范政府干预之法”而不可能是其它。(注22)时下流行的国家(政府)xx论、经济行政法论皆与该理论逻辑相联系,只是在这个逻辑构造的基础上又加上了不同的国外经济学理论预设模式而已,叙述的角度和侧重点自然就有较大差异了。(注23)

  当然,此种理论分析框架本身并无大错,它是经由总结西方各国经济学和经济法发展历史得来的经验产物,(注24)有其特殊的存在合理性(尤其是方便于对历史上和当代的西方经济法作定性定量分析)甚至具有局部真理性。但要在21世纪的社会主义中国继续套用这个“万能公式”研究经济法,我们恐怕就该费一番思量了。

  该理论框架或者说逻辑构造强调了一个重要前提:市场(社会)与政府(国家)必须永远处于一种制衡状态,它们是两种独立对抗之“力”;却忽略了另一个重要前提:市场(社会)与政府(国家)良性互动的现实性及相互协调的可能性,因此这个理论框架是有潜在逻辑缺陷的,而它偏偏又是在总结西方经济和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基础上得来的。进一步说,所保留的市场和政府“对抗制衡”前提是与西方讲求分权与制衡的宪政制度及文化传统相联系的,所以该逻辑前提无形中在西方倍受重视,也符合西方的思维习惯;而所忽略的市场和政府“互动协调”前提,则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本质和经济发展模式的局限,西方学者相对认识不足,直至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沉疴积重难返,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世界的提出才得以好转。再从世界两大法系来看:大陆法系“公私分野”的传统,突出了大陆法系经济法律调整框架的这个逻辑前提缺陷,虽然“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进程淡化了“公”、“私”的界限;英美法系“民行不分”的做法,使得经济法律调整框架中的这个逻辑前提缺陷转为隐性,却也同时缓和了解决这个问题的迫切性。这或许可以从一个独特的视角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大陆法系国家富有经济法的理论却致经济法实践不彰,而英美法系国家盛行经济法的实践却不给经济法正名的“难解之谜”。(注25)

  我们认为,市场和政府“互动协调”这个逻辑前提的“缺位”,恰恰正是历史上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制度构造缺位的集中表现,也可以成为我们理解为什么在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不存在真正经济法的一条重要门径。经济法的五大缺位问题,从根源上讲都是从这个逻辑前提“缺位”而来。

  (二)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缺位

  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开始,生产方式的改进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商品经济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同时也导致了生产社会化与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基石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并拓展到经济生活乃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开始导致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对立。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垄断加剧,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广大民众的经济环境和生活状况恶化,阶级矛盾进一步升级。

  一方面,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和规范,在一定限度内改良经济基础,以期缓和经济和社会矛盾,稳定政治统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集中表现就是国家主动通过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由于大陆法系严格“公私”分野的传统,无法通过原有法律自身的修正突破私权至上的传统民商法难以维护正常竞争秩序和对经济宏观调控不力的局限,在这样的背景下资本主义经济法便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产生了。(注26)资本主义经济法在二战后逐渐走向理性和成熟,摆脱了为应付战争需要和经济危机的“随机、被动的实用主义性质”(注27),把立法的重点放在了宏观调控、社会福利和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国家为了渡过难关,对市场和国家的关系认识更加趋于合理化,对运用法律等手段综合调控经济运行的技术和经验也更加丰富,完全值得我们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加以大胆吸收和借鉴。

  但是,资本主义国家自经济法产生之初就侧重于把经济法当作一种执行经济政策的工具,(注28)由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本身的局限性,因此从理论上缺乏对经济的法律调整本质的深入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也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天平始终是向私有制倾斜的,(注29)不论法的社会化浪潮如何来势凶猛,也不论混合经济如何兴盛发展,这些表面现象背后的语言是:一旦国家为了私人资本的利益需要调整经济政策,以代表社会全体成员面目出现的公权力触角就会迅速转向,坚决让位于私权领域甚至帮助个别私权的扩张,与此种并非完全理性的经济政策联系紧密的经济法自然要受到冲击。(注30)例如日本是公认的经济法比较发达的国家,其经济法师承于有着浓厚学术传统的德国而又根据本国经济的特色有所创新,对于二战后日本经济奇迹的创造居功至伟,但处于核心地位的竞争政策法的发展意向却是不稳定的,经历了支持垄断到反对垄断数次反复,最终才在广大民众的强烈声讨下找到一个合适的位置,对其本国经济法理念的形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注31)而许多西方国家在“滞胀”后根据不断兴起又迅速衰落的各种新经济学说,经济政策的重心已经围绕着市场和政府做了多次调整,并且步伐不甚统一,这种面对时好时坏的经济状况“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和“各人自扫门前雪”的作风,在客观上也加剧了经济法统一理念形成的难度,使得经济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协调度和稳定性,很难同传统法律有一个清晰的界限。(注32)

  经济法这种定位飘忽的问题,是资本主义国家本身难以完全解决的,经济法虽然为社会本位法,却在私人所有权至上的资本主义社会受到“私权警戒线”的困扰和局限,难以真正客观稳定地居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基本点。(注33)或者说,虽然资本主义经济法仍然在发展,其中的非经济因素也在逐步减少,但它的“社会本位”中所掺入的异质并不能彻底清除,令其在法律体系中应有的地位未能完全显现出来。

  另一方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改良主义思潮”,在资本主义统治基础比较薄弱的国家,无产阶级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革命理论为指导,通过暴力革命推翻了原来的政治制度,建立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基本上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注34)但是在初期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经济高速增长后,这种“以单一公有制和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为本质特征的”(注35)经济基础开始显露出“后劲不足”的毛病,成了相对低下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这也是前苏联各界领导人不停地搞经济体制改革以求振兴国民经济的根本原因(包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处于不断的改革和尝试中)。前苏联虽然曾于70年代拟定过《苏联经济法典》要点草案,但是由于国家根本不承认任何“私”的东西,(注36)理论界出现的也不过是对经济关系几乎无处不包无所不容的“大民法”和“大经济法”之争,连社会主义民法都成了公法,反而没有了经济法的合适位置。只有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于1964年颁布了世界上惟一一部经济法典《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经济法典》,调整国民经济领导和社会经济组织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可以说是前苏联拉普捷夫纵横统一的经济法观点在捷克斯洛伐克的实践。(注37)

  “有一种观点只承认西方国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干预而产生了经济法,而社会主义国家是在没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因为创设经济制度而产生了经济法。其实不然,创设经济制度的不一定是经济法(往往是宪法),社会主义国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更多地采用行政命令和政策规范经济活动,即使有个别经济法律规范,也只是经济法的萌芽,尚不能是真正意义上(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注38)这个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进一步说,由于没有客观地分析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僵化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过分强调国家对经济的直接管理职能,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深入到经济的微观领域甚至企业内部,成了企业的“管家婆”,同时对市场调节机制的性质认识不清,排斥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作用,反而造成效率低下,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注39)而随后国家进行的改革又没有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市场调节机制与国家调节相配合,呈现出“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极端状况,最终导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不甚成功。随着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解体,各国的经济改革也向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彻底转向,并让社会和人民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仅从非严格意义上看,虽然原捷克斯洛伐克和民主德国两国官方认可了经济法,(注40)但总体来看这个时期的社会主义经济法是缺位的,性质更类似于经济行政法,因为它所体现的这种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全面组织管理绝非通常意义所讲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国家干预,经济法没有真正独立的空间。(注41)

  我国历经了文化大革命的浩劫后,党和国家痛定思痛,决定将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逐步将原来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变革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随着对经济规律认识的深入,最终于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改革目标,提出了完善市场经济法制环境的要求。(注42)而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又明确提出:“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后,正式开始了与世瞩目而又任重道远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建设。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接下来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就是如何理解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的改革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进而确立经济法在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是完全照搬西方的模式,还是原来社会主义国家所遗留“经济法”思维的一种延续?或者干脆为这种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结合另辟蹊径?经过我们刚才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实前两种经济法模式都存在缺位问题,这是造成我国经济法缺位的历史根源。(注43)由于真正的经济法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时间不长,我们要明确它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所面临的就是这样一种“骑虎难下”的困境。相比较而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功能在80年代后更具有完整性,从经验和技术上值得我们借鉴,但又不能盲目迷信、排斥创新,忽视我国市场经济不同于西方的制度传统和发展过程,以及政府在其中无以替代的导向作用。(注44)以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种性质的市场经济以及分别在各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法将长期存在,互相取长补短,从形式上存在一种趋同的方向。(注45)但完整意义上的更能发挥其应有功能的经济法,应当出现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中国,这绝对不是口号,而是一种必胜的信念和理性的预期。

  (三)经济法的社会本源缺位  学者们一般认为,经济法为社会本位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注46)对此少有异议。但一个新的问题也产生了,那就是任何利益都应该有明确的承载主体,社会(公共)利益来自于全体社会成员,那么其承载主体或者说代表主体是谁呢?(注47)随着国家和社会向现代化的演进,人们已经逐步认识到在实现个体利益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实现也应当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得益彰。但由于个体利益的偏狭性和经济个体的逐利性,它们不可能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真正维护者,(注48)于是国家藉着其超越社会的形象代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干预人们的生活。可惜国家毕竟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它也应当具体化为一些现实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人员,这就为资本主义国家的集团利益、政党利益对政府机构的渗透与干扰及我国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独霸一隅提供了条件,反而令国家能够切实公正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值得怀疑。(注49)事实上国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必不可少,要不然就不会有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的经典论述。(注50)但政府毕竟不是万能的,也有干得不太出色的地方,甚至在某些方面政府可能表现得完全不能让人满意,同时还需要法律限定其职权的过度扩张。(注51)所以仅凭政府这柄 “双刃剑”的一己之力,其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行使各种管理职能的效率和可信度必将大打折扣。(注52)

  我们先把目光投向西方社会,西方在“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的相向运动中,冲破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藩篱,虽然产生了一个既不是纯粹私人的也不是真正公共的领域,(注53)但在社会层面上并未出现权力真空或者权利真空。其主要原因是在西方还有一个与政府和市场这两种力量相平衡的“包括各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宗教团体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组织”之第三部门存在。这些组织具有组织性、志愿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和公益性的特点,(注54)它们是协调个人利益和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中坚力量。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在从事经济社会发展事业中异军突起,发挥了政府和市场难以替代的巨大作用,填补了社会经济发展领域上的一些空白,诸如环境保护,消除贫困和落后地区的教育等。虽然很多工作政府也在做,但事实证明,非政府组织往往比政府做得更好,更有效率。”(注55)

  而且“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日益证明,政府和市场的力量固然重要且不可或缺,但政府与市场之外的领域越来越凸显,它是与社会的多元化相伴而生的并生发出政府与市场都无法有效解决的新需求。这一空白点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去填补。”(注56)特别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为市场经济体制后,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正处于转变和调试之中,新兴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尚待进一步确认和伸张,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力量都存在“缺位”和“越位”并存的现象,发展新兴社会力量以填补需求空缺,抑制各方“非法越界”的问题便显得更加突出和迫切。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20年中,国家通过缩小控制范围、改革控制方式、规范控制手段,逐步扩大了社会的自由活动的空间,促成了国家与社会间的结构分化,尤其是以产权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则直接促进了一个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形成。它表现在社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发展和机会的源泉,个人对国家的依附性明显降低,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逐步形成;民营企业以及较为独立的企业家阶层、个体户阶层以及知识阶层,都有明显的发展;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增强,工会、商会、保护消费者协会等一些中间组织已开始在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注57)

  但是,我们并不能就此乐观地认为,中国已经形成了独立的第三部门,经济法等以社会为本位的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此具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注58)因为“与西方第三部门的生存与发展空间相比,中国第三部门生存发展空间具有很大的不同。”(注59)

  首先,从中国的传统观念来看,占统治地位的是家族本位和伦理本位观,缺乏西方社会自基督教兴起以来所具有的教会集团生活特质和公益思想。家族本位和伦理本位都与血缘关系密切,造就了中国人重人情,讲关系的“熟人社会”传统,一切养老恤幼等公共福利主要来自于家族内部,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很少。而本来具有较强公益性质,可以影响人们思想观念的宗教则一直处于政权的重压之下难以翻身,也没有西方宗教曾经有过的与王权平起平坐的辉煌经历,无法促***们公益思想的形成。至于曾存在于中国古代和近代的民间团体同样活动范围狭小、比较封闭,公益性不足,而且由于当权者视它们为异己力量,经常将这些团体置于非法状态,它们也难以蓬勃发展。

  其次,我国改革开放以前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和中央集权管理,国家的权力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基本控制了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人生历程。由于个体都不独立,缺乏自主意识,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也被国家利益所替代,社团根本就缺乏独立生存的空间。而随后我国的 “政府主导型”改革为了保持社会稳定,从某种意义上延续着这种管制民间团体的惯性,使社会领域的变革相对于经济的改革严重滞后,新兴的社会团体也一直在国家的缓慢放权和严格监控过程中艰难成长。

  再次,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尚在稳步进行中,必须由政府推动“小政府,大社会”的理想格局最终形成。只有彻底转变政府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实现从以官为本向以民为本、从以政府为中心向以社会为中心的转变,由统治社会变为管理社会,由权威行政转为民主行政,这些社会团体的生存环境才能得到真正的改善,发展空间才有较大的提升。

  最后,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现行法律反映出政府对第三部门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法律规定不完善,内容模糊,相互矛盾,缺乏可操作性,使得这些社会团体的发展和监督缺乏制度保障。(注60)

  所以,同西方发达的经济法社会本源-第三部门相比,我国的第三部门还没有成形,更谈不上从整体上与政府和个人有效配合,发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了,从而造成目前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国家对一部分社会(公共)利益难以维护、有心无力的“缺位”状态,甚至是“国家”通过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而侵害个人利益的“越位”状态。

  (四)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缺位

  不客气地讲,在我国经济法现象兴起很长一段时期后,存在于学术界的各种理论仍像是罗马法复兴时期的注释学派和评论学派,而少有自己的独立品性,(注61)表现在各大院校的经济法教科书上,就是经济法基础理论根据政策动向“三年一小变,五年一大变”,教门外人摸不清头脑。(注62)虽然近年来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进步很大,但“唯书”、“唯上”、“唯古”、“唯外”的风气依然比较盛行,看起来大家都在对我国的经济法做“实证”分析,却囿于在经济法的定性定位上反复争辩,所引用的论据并非完全来自于对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的分析与观察,功利思想严重,缺乏实证精神真正对我们有益的内涵。(注63)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做经济法研究的比较有影响力的老一辈学者有不少是从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研究领域转过来的,固有的思维定势不易完全改变,而新一代的经济法学者还有待形成自己的独立思想,理论创新具有一定难度;原因之二,则是“有关经济法的地位之争,与学术成见、与政治、与国家的政策和立法过于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往往对正常的学术探讨和立法造成妨碍,……其根子,就在于政治上过分集中所导致的排斥‘异端’的学风。”(注64)另外,和外国民法学者、行政法学者都对经济法现象进行交叉性的深入研究不同,(注65)我国的民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似乎更对理论上的“圈地运动”情有独钟,(注66)大概是出于惧怕经济法理论研究队伍发展壮大的原因,他们同样缺乏深入现实探本溯源的精神,造成了经济法理论表面繁荣、论争激烈实质却进展缓慢的结果。

  当然,我们对这些现象也不能过分地求全责备,对任何新生事物的研究都有一个由浅及深、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不能幻想个别精英学者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可以一蹴而就,也不能期望所有学者都对经济法的一系列现实制度原则展开热忱的研究。但这种“研究疲软”的现象长期持续下去,就不是正常的状况,对经济法制的建设也是十分有害的。因为我们国家总体上秉承着大陆法系的传统,抽象的理论再有气势和价值,最终应该具有指导实践进程的能力,但可惜现在的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做得非常不够,往往理论上是一套,实践中通行的又是另外一套。(注67)

  所以,无论从经济法研究的主体看,还是研究的内容看,都存在缺位现象,理论联系实际不够,自主性和创新性不够。呈现出“思想基础缺失”、“理论依存的现实基础缺失”、“理论论证的逻辑缺失”的状况。(注68)

  (五)经济法的法律实践缺位

  可以说经济法的法律实践缺位是经济法历史发展缺位、社会本源缺位、理论研究缺位层层原因作用下的一个直接后果,但尚有其他一些因素比如传统文化思维的影响、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等促成了这种现状的延续,这种缺位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上。(注69)

  首先,由于经济立法对立法技术要求较高,需要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尤其是我国体制改革时期难以捉摸的经济和政治因素,使得经济法律体系不易保持稳定,总是处于比较频繁的修正中,从而降低了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权威性,特别是同民商法律相比。而且经济法律缺乏居于统率地位的基本经济法,有不少重要的经济法律或者处于缺位状态,或者立法层级不高属于行政法规,具体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太多,缺乏可操作性,相互之间的协调性也不好,这些都进而造成了经济法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实施的问题。(注70)

  其次,由于经济法律大部分由行政机关制定这个特殊原因,所以行政机关成为经济法律的主要执行主体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由于受传统行政思维的影响,经济法律在执法过程中简单地蜕变成了“经济行政法”,甚至被行政专断所湮没。且不说所谓“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现象以及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虽然招来骂声不断却依然屡禁不止,就是政府执法过程中也难见经济法律综合性全局性地发挥应有功能,反而被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踩在脚下。(注71)

  再次,在审判实践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声称取消经济审判庭的原因是为了“和国际接轨”。但我们既没有大陆法系国家专门法庭设置细化的务实传统,又学不来英美判例法国家“民行”不分的实用精神,搞所谓的“大民事”审判格局不过是形式上的“革新”和实质上的倒退。(注72)这其实是一种不顾现实削足适履的不妥当做法,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足鼎立的诉讼制度,不但给对经济法实践十分重要的社会公益诉讼增添难度,使社会公共利益无法得到行之有效的维护,还进而造成经济法的可诉性降低,呈现出经济法制在法的适用过程中不统一的混乱局面。(注73)经济法在适用上不得不勉强依附于其他不相宜的诉讼程序,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缺位问题。

  最后,在守法上,政府机构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起到很好的表率作用,实质是经济法责任主体的规定面对政府的缺位。虽然我们从理论上认识到经济法应当具有规制政府缺陷的功能,(注 74)但实际情况是,地方政府和地方部门的“寻租”行为十分普遍,人为地制造公共资源的稀缺性并利用政府的权力从中获取利益,却没有法律可以有效规制有关人员这种肆无忌惮的“集体行政”行为。(注75)学者们努力构建的经济法理念、功能和原则面对现实总是显得十分苍白和无力,令人啼笑皆非。再比如我国颁布统一合同法后,关于政府经济合同这种“公私融合”的合同形式成了法律适用的难点甚至法律调整的“空缺”,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资利用的一块“肥肉”。(注76)所有的一切给人造成的印象是地方政府和部门披着“合法”的外衣带头破坏经济法制,却可以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使经济法制的权威进一步降低。(注77)

  所以,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在实践中十分明显,问题不是出在经济法制的某一个环节上,而是全方位的,互相影响,互为因果。

  (六)经济法的价值体系缺位

  每一个独立部门法都拥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发展历史和本质属性,从而能够逐步形成自己特有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核心:民法属于私法范畴,以个体权利为本位,多任意性规范,以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为其传统理念,(注78)所以其价值核心应当是自由,这是与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社会经济调控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注79)即使进入现代社会民法的理念和价值受到社会本位的修正,仍然没有因此真正改变最初确立的基本价值理念的内涵,否则民法就丧失了独立存在的个性和意义;(注80)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以国家权力为本位,多强行性规范,以控制、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为其基本理念,其价值核心当然是秩序,表明了其一方面在现代社会应当保障国家管理社会职能的稳定实现,另一方面又应当防止行政权力的异化和变质,侵害社会权利。(注81)那么经济法突破了公私法的分野,属于社会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是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的统一体,(注82)它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核心应该是什么呢?是如同中外一些学者所说的应该定性为“经济干预法”、“经济秩序法”还是“经济管理法”甚至是“经济统制法”?

  我们认为,绝对不能像历史上某些国家的做法或者时下某些流行的观点一样,把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界定为“国家干预”,而把经济法的价值核心确定为“经济秩序”。如前所述,国家干预只是经济法的产生条件之一,而且随着经济法的成熟与进步,国家干预的意志性已经日益跟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性紧密结合在一起,呈现出一种相互协调的风格。(注83)经济法应当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能够顺应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抑制经济生活中的混乱和无序状态;但它与灵活的经济政策紧密联系不断发展的特性,又决定了其应当倾听经济主体的变革要求,抑制市场经济毁灭自由的倾向,(注84)表明了其主要价值必然是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统一,而非二者的割裂。(注85)经济法要担负起新时代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任,亦不能机械地贯彻“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注86)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的基础,在于公私法在深层次上的相互渗透和交融,亦“公”亦“私”、非“公”非“私”,(注87)在于法的时代精神对传统法律理念和价值的革新。(注 88)所以,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既不是抽象的理想社会目标,也不是单纯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而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平衡协调;(注89)经济法的价值核心既不是自由、秩序、效益、公平等几大价值的排序游戏,也不是同民商法、行政法在各个基本法律价值上的“个案比较”,而是自由和秩序、效益和公平之间的一种和谐状态。(注90)在此基础上才能分析出经济法价值理念的不同层次,比如“经济法对个体自由与社会整体和谐的态度也是如此。为了整体和谐,即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协调、经济个体与社会总体的协调、经济与自然的协调,就需要限制部分市场主体的自由,而不是任意的自由。”(注91)

  进一步说,经济法通过对经济关系全方位的调整,在尊重经济发展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物质世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从微观层次上保障个人、社会组织与政府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协调,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从宏观层次上对政府、社会、市场进行平衡协调,实现社会资源在整体上的优化配置,达致人、社会与自然的整体和谐。而在制度层面上,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形成相互协作综合调整社会关系的体系,协调私法、社会法与公法的关系。(注92)

  但是在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和实践中,大家都着重套用现成的关于法的价值理论泛谈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很少认真分析中国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核心的特色所在。这就导致人们对经济法价值体系的认识偏向于构造法的基本价值之大拼盘,甚至产生了不重视经济法的价值或者过于重视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的不良倾向。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的价值体系缺位,主观上表现为人们对其价值认识的偏差引致经济法应有价值实现的困难,客观上则是经济法前几个缺位问题的综合反映。(注

  二、我国经济法的现实缺陷及主要弥补方法

  通过以上对中国经济法缺位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地总结出我国经济法的现实缺陷表现在哪几个方面了,即:

  (1)对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认识不够明确和全面,影响了经济法律的制度构造。

  (2)经济法的社会基础尤其是承载主体培养不力,引发了频繁的政府“缺位”和“越位”的功能缺陷问题。

  (3)经济法的理论同实践相脱节,投入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不够,难以支持经济法发展实践的需求。

  (4)经济法律从立法到守法过程比较混乱,特别是程序性规则有待进一步加强,影响经济法现实功能的发挥。

  (5)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核心的认识不够清晰,从而影响经济法所蕴含的价值的实现。

  限于篇幅,我们只能粗略地谈谈对这些现实缺陷的弥补方法:

  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综合统一的体系,制度体系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经济法的制度构造在其中尤为重要,因为它就是保证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得以顺利实现的 “环境法”,同时又与现代行政法的基本价值理念相衔接,从而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一个完整的引导和保护链条。(注94)

  所以,首先我们应当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经济法,而不能以某一时期某一国的经济法作为我们经济法制建设的“蓝图”,做到正确理解经济法的“应然”与“实然”的关系,研究方法上实证精神与规范分析并重。(注95)

  其次,应当加快促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团体组织的发展,从政策上加以倾斜和扶持,争取让一些发展比较成熟的组织通过国家法律授权获得正式的地位,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原来政府的某些权能,或者代为行使一些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管理职能。(注96)同时要设置这些组织处理相应问题的准司法程序,赋予它们代替公众提起社会公益诉讼的权利,并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

  再次,应当加大金融法、税法、竞争法、企业法等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深度,一方面加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抽象出共同的原理,反过来检验和探讨经济法总论的基本问题。“经济法学和其它社会科学的融合,应当成为我们的一种积极的选择,也是一种挑战。”(注97)我们尤其应当加快运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其他社会科学门类的最新研究方法,进行跨学科的创新性研究,并同法学固有的传统研究方法相融合。

  最后,国家机关要转变经济立法的思路,凸显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并重的方针,提高重要经济法律的立法层级,改善经济执法的分歧和冲突,加强对经济执法和司法过程的全方位监督。特别要进一步调整司法改革和审判制度,或者在现行三大诉讼法的基础上对各诉讼程序进行相应的修改,满足日益迫切的社会公益诉讼和其他含有公共因素诉讼的需要,(注98)或者参照国外的经验对法院的审判分工进行专门设置,完成符合各新兴法律部门要求的审判方式专业化、配套化的改造。

  当然,这些都需要我们的思维顺应新时代的潮流进行转变,在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的基础上进行更有创新性的法律实验和更有前瞻性的制度创设。

  三、如何转变我们的思维来看待经济法的发展和定位

  (一)前提性问题:经济法的产生和国家干预  关于经济法的产生时间及其与国家干预的关系,学者们的意见是不一致的。我们认为,经济法不是广义的“调整经济的法”,也不能单纯把经济法理解为狭义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在此基础上讨论经济法的产生及其与国家干预的关系,才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有学者认为:“早在经济法学产生之前,经济法的存在已是客观事实。……当适应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经济法律规范达到相当数量的时候,也就形成了作为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因此,不论在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各自的经济法。”(注99)其实这段立论是不够充分的:任何法律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但法属于社会意识范畴,不能因为法首先具有物质制约性,应当反映经济发展的需要,就简单地排除经济法的意志性要素,在研究经济法的产生过程中将其置于可有可无的次要地位,这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辩证法的。

  正如其他学者指出的那样:“经济法和任何法律部门一样,其形成和存续离不开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条件,它是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社会化的客观条件和有关经济法的主观学说共同作用的产物。” (注100)在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诸法合体的法律调整模式下,我们并不能因为当时出现了土地管理、商业管理、财政税收等类似于现在某些发挥经济法功能的法律规定,就断言产生了经济法。(注101)且不说将这些法律规定认可为“经济法律规范”是否严谨,单凭一定数量的“经济法律规范”,尚未组成有机的系统,没有在总体上形成异于别的法律规范的特质,从哲学的角度看,就是一定范围内的量变并不必然引起质变,又何来的“经济法”。另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所谓前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调整方式只是一种零散的低层次的调整,不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并没有经过人尤其是职业法学家理性思维的综合和整理,从而将其系统化。

  还有学者认为:“总之,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如果认为经济法起源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或者把它作为某一个国家的特有产物,就会割断历史,妨碍我们全面系统地认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注102)其实这个担心是多余的:首先,我们论证经济法产生于 20世纪,并不当然排斥对其产生前的法律调整经济历史的研究,就好比我们为了深入研究人类的发展史,也需要全面把握人类产生前类人猿的生活状况,自然无从谈起割断历史,更没有割断历史的必要;其次,经济法现象是20世纪初出现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同现象,我们论证经济法产生于德国,也自然并不意味着它就成了这个国家的“专利”,此提法不够准确。

  我们可以拿民法的历史沿革来做一个比较,作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恩格斯语)的古罗马私法之所以能成为现代民法的前身,在于“在古罗马共和国末期和帝国时期,简单商品经济得到了充分发展,从而产生了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的发达的私法。”、“至少在公元2世纪时,罗马的法学家就已系统整理、编撰了私法。”(注103)但即使这样,在市民社会没有获得足够的地位和社会生产没有达到一定的规模,私权没有得到独立、自由、平等的发展之前,我们现在所理解的那个民法尚无独立生存的基础,是不可能自发产生的。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民法或曰民法作为一个成熟的部门法,其正式产生的标志应当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注104)(注105)

  当然,笔者并不反对大家研究经济法产生以前的经济法律现象,特别是应当对欧洲重商主义经济理论盛行时期国家为推动资本原始积累采取的许多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手段,进行深入研究。(注106)这有助于我们理解国家在经济发展历程中角色和职能的演进,理解亚当。斯密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兴起和现代民法产生的原因,从而进一步理解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但是,我们在分析经济法产生以前这些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现象时,应当注意到它们与20世纪初时的国家干预有什么本质区别,以及各自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的重要差异。换句话说,干预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乃至同一国家针对不同事件的情况下意义均有差异,我们应当适当地界定“干预”(intervention)这个时髦用词的内涵和外延。即干预是仅指政府的强制性措施,还是也包括非强制性手段;干预者与被干预者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如何;干预是一种富于变化的权宜之计,还是一种相对稳定的长期措施;政府除了对经济的干预,还有别的什么影响方式存在;政府干预经济的边界在哪里,等等。否则,在我们脑中将会充斥着自古代就存在的,与法的发展历史同样源远流长的各式各样的“经济法”,那么我们现在研究经济法现象的真实意义何在呢?经济法研究的历史重点又该放在何处呢?是从这些古代就有的“经济法”中汲取现代社会难以企及的灵感,还是满足我们经济法学者图腾崇拜的虚荣心?

  笔者比较赞同刘文华先生的观点,即“所谓‘干预’是指国家运用行政权力从外部强制介入,以解决个别或局部经济问题的行政行为。资本主义经济法历史的早期,国家就是这样运作的。但这反映的是经济法早期的那种初级状态。以后,国家又逐步参与经济生活,将部分重要产业收归国有,国家自己当老板,并以此种经济力量从市场内部影响经济生活。到后来,随着国内经济的进一步社会化和国际市场的形成,国家在保留必须的干预手段和必要的参与方式的同时,开始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和调控。经济法就随着国家经济职能的这种‘干预-参与-管理’的发展变化而日趋成熟,日益彰示出其真正的本质来。”(注107)

  (二)经济法的发展方向和最终定位

  从法本身的发展规律来看,是沿着“混沌-分化-更高程度的整合-更高程度的分化-再整合-再分化”直至法的消亡这样的螺旋型上升发展的。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与法本身的矛盾运动规律是相适应的,是法本身运动规律的产物。(注108)经济法独立的性格以及它同其他部门法的相互协调发展,也正从此逻辑中来。

  虽然经济法是为弥补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调控能力的不足而产生的,但我们绝对不能因此把经济法看做是民法的补充。经济法产生于民法之后,从民法中汲取了相应的经验材料,但却在理念上完成了对传统市民法的超越。(注109)经济法也起着弥补行政法规范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不足的作用,但经济法同样不是附属于行政法的分支部门。(注110)在行政法随同行政权力日趋膨胀的今天,令本来独立的经济法成为行政法附庸的后果,只能是将一些本属于行政法的精神和原则也贯通到经济法中来,从而造成对经济法本质无法弥补的损害。(注111)所以,经济法具有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也不可以被它们替代的价值理念和功能作用。

  所以,经济法自产生后与民商法和行政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地位平等,并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也不存在以谁为基本以谁为主导的问题。我们在研究和强调它们各自的区别和特性时,更应当注重认识和分析它们相互协调发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以及共同配合调整社会经济的具体模式。(注112)

  我们认为,虽然如今我国经济法存在着种种缺位现象,但并不妨碍其作为独立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日益重要和突出的地位。因为经济法是适应着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和社会观念而处于不断发展中的部门法,代表着法律根据经济发展规律对经济生活能动反作用的建构性力量。

  诚如纸币本身几无价值,取代金银作为货币之初只是为了衡量价值之用,但其成为货币之后便因国家之力具有了稀缺性,形成了令人瞠目的独立价值,更可以在经济交往过程中通过现代银行制度的一系列金融工具成倍地“放大”这种价值。发展到当代社会的经济法与20世纪初产生的那个“蹒跚学步”的经济法相比,其价值和功能已不可同日而语,这就是经济发展实践和人类制度构造共同作用下的神奇魔力。当然,我们既要认清经济法作用的重要性,同时也要认清其局限性,以避免发展出过分抬高经济法的“身价”、贬抑其他部门法地位的另一种不良倾向。

  根据我们对经济法发展历史和我国经济法实践现状的分析,完整意义上的经济法功能,应当包括对市场缺陷的弥补和对政府缺陷的规制,以及对市场和政府两方面力量的平衡协调。(注113)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法的重要性也会进一步加强,对外将日益国际化,(注114)帮助政府参与国际间经济关系的协调,对内则内部体系更加完善,具体经济法律部门的层级更为分明有序。

  但我们在以乐观的心态憧憬经济法美好未来的同时,也应当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经历了无数次制度博弈的过程,制度选择稍有不慎便会付出沉重的代价,而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也将经历这种反复博弈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我们无可回避、也不能超越的阶段。与西方所不同的是,我们必须要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成功,才能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国家未竟的全面超越资本主义国家的理想。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的制度构造,取决于我们立足经济实践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以及“发现运行模式-选择运行模式-检验运行模式-完善运行模式”不断循环的实验过程。

  后记:非传统的传统-人们一思索,上帝就发笑

  本来我们立志要在这篇文章中做一个经济法理论的建构者,但事实上我们却成了令人诧异的解构者;本来我们以为自己是个标准的现实主义者,直到文章写完,我们才发现自己更像是个理想主义者;本来我们对经济法理论大厦的建造倾注了太多的关爱和热情,反而令我们可以在行文中保持一分冷静和从容。所谓反传统的角度,大概指的就是这种似乎自相矛盾的匪夷所思的态度。但矛盾并不意味着顾此失彼、似是而非,我们的思想基调是:唤起学者们努力探寻不同于传统的思维方法和研究问题的新角度,但又强调所有的努力应当立足于传统理论已有的成果上,从与正文同样信息量巨大的注解上,相信读者一定能明白我们的认真态度和良苦用心。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曾说过:“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更希望做到:天下没有白写的文章。只要每个人都用心去思索,生命便不会受困于什么不能承受之轻了。

  注1: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参见王利明《关于经济法的几个基本问题》,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修订本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p80-83,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1999年第一章p5-9,等等。为了求同存异,本文所述的经济法概念仅指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但笔者对以上说法持保留态度,详见本文在后面小节的评述。

  注2:参见徐杰《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p1-11;和漆多俊《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p87-109;及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版第一章p1-法律图书馆网站法律论文资料库。我们先撇开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政府失灵”状况不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完全由政府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就意味着政府需要对各种冲突情形进行甄别,根据不同情况设立各种职能机构分别对待,而不能搞“一刀切”损及多数社会个体的权益,因为“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张曙光《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 1995年版,第4页。转引自前引蔡宝钢著《经济现象的法律逻辑-马克思法律反作用思想研究》p169)但这样一来又会增加管理成本,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政府日益膨胀的官僚机构的相关开支还是要通过税收等形式分摊到全体社会成员头上。

  注5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9页。转引自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 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年新京报时事评论2004年4月30日。

  注72:参见前引史际春孙虹《论“大民事”》p97-新京报时事评论2004年4月29日。

  注76:参见前引史际春邓峰《合同的异化与异化的合同-关于经济合同的重新定位》《新京报》经济论坛2004年4月22日。

  注78: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p28-37,p33提到:“自19世纪末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一系列问题的暴露,……在民法领域,社会性立法活跃,此一趋势被描述为从‘个人本位’到‘团体本位’的变迁。公共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禁止滥用原则得以确立。这些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修正和补充了市民法的传统理念。然而,与此同时,经济学中的新自由主义思潮却逐渐发展,反映在民法学说上,市民法的传统理念又受到重新评价和肯认。”

  注79:我们不能极端地认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民法不顾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不讲求社会秩序,“任何国家立法总要(且不说首先)考虑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但根据当时情况,个体利益同社会利益、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之间的矛盾并不突出,通过对各个体权益的维护,便能实现社会总体的和谐。”(参见前引漆多俊《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展望》p4)

  注80:民商法 “通过对个体的维护使市场维持公平而充分的自由竞争,使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因而使社会经济在总体和宏观上得到调节。”,(参见前引漆多俊《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p105)“民法的本质在于个人意志的自由,意思自治才是其精髓所在,对私权的限制并不能改变民法的基本性质,民法的修正与改造有可能导致自身的生存危机。”(参见前引吕忠梅陈虹《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p161)

  注81:“行政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可以为人们提供秩序,使人们能在一个有序的环境里生产、生活,它还可以起积极的组织、协调、指导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也可以被滥用,国家权力被滥用,既会给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带来严重的威胁,还会阻碍以至于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国家权力不加控制和制约,就必然导致权力被滥用,这是人类几千年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了的一条经验。”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1999年p13-14.“现代行政法理念的核心,是在公共行政无所不在的情况下防止人民、社会不受国家侵害,遏阻其滥权,以实现公平正义。”(参见前引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p11)并且“行政法所主要关心的乃是法律制度对政府官员和行政机构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所作的约束。”(参见前引(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p367)

  注82:“社会法所建立的社会调节机制是社会竞争机制与社会合作机制的整合。社会竞争需要‘意思自治’,表现为法规范上的任意性规范;社会合作须建立在社会共识的基础上,而共识则表现为强制性规范。因此,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特点;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特点;社会法以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为特点。”参见前引董保华郑少华《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

  注83:参见前引邓峰《经济法漫谈(一):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理念和法律调整》p60-61,p70-72.经济法的要旨,正在于克服政府经济管理中非理性之“意志”,这里的理性是与正确认识和遵循经济自身的发展规律相联系的。

  注84:市场经济存在保护和毁灭自由的两种倾向,其后一种倾向的结果将导致一种自由吞噬另一种自由,参见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p541-542.经济法通过维护公平竞争、反对垄断、保护社会弱者利益等措施,纠正市场经济毁灭自由的倾向,为市场经济保障自由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需要指出的是,经济法的这些措施特别是宏观调控措施,同时也构建了一种经济秩序,防止经济混乱和无序的出现。

  注85:“自始就将公与私融为一体的经济法,天然要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经济法对于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之统一性的实现,在于经济法是一种将代表‘公’的国家意志渗入经济关系之法律制度化的产物。这种制度,既是一种规则体系,又是比任何其他法的部门更为强烈的经济和法的实践。”参见史际春《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前引史际春著《探究经济和法互动的真谛》p143-144.

86:“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要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参见前引彭刚等著《中国经济发展理论与实践研究》p62,结合效益与公平的关系来考虑,“效率不是不可以作为法的某种价值,但它充其量只能是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殊不知,公平正义是法的永恒的理念、价值和追求,效率只是特定时期或条件下的命题,在这个意义上,二者是一致的,后者不得超越、优于前者。置公平于不顾的效率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不存在的,否则就是动乱、起义乃至革命。”参见前引史际春《新发展观与经济法治新发展》,《法学家》2004年第1期。另外参见前引史际春《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p142-143:“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观及其以社会为本位,决定了它不能只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而应该是 ‘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法’。”

  注87:参见前引史际春孙虹《论“大民事”》p95.

  注88:不同的时代都具有不同的精神和理念,从而影响着同一时期法的价值和理念的形成,摒弃不合时宜的价值标准和传统理念。这可以看做是法律价值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提升,人们对法律价值认识不断深化的同向过程。

  注89:平衡协调这种基本理念在经济法中也是作为基本原则存在的,(“平衡协调原则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在多数情况下未必于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执法中直接适用,而是作为经济管理、经济执法暨司法所遵循的一项理念或宏观标准。”参见前引史际春《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p149)经济法的其它原则如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都是以它为基础的,只是“由于经济及社会制度的不同,后两个原则在资本主义经济法和社会主义经济法中分别作为根本原则,具有不同的地位。”(参见前引史际春《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p155)

  注90:即“有着个体经济自由、经济权利同社会协调、和谐的秩序;具有个体经济效率同社会总体和长远经济效率相协调的效率;体现着个体经济公平同社会公平、机会公平同分配公平及结果公平、形式公平同实质公平等相兼顾和一致的公平;昭示出经济生活中更为高尚的社会正义。”参见前引漆多俊《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原则》p78-79.

  注91:参见王全兴陈虹《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总结与反思》,《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注92:我国并无大陆法系“公”“私”严格分立的传统,所谓私法、社会法、公法的划分在我们只具有理论上的相对意义,在实践中更多的时候还是体现的一种“我中有你,你中有我”三法交融的态势。

  注93:漆多俊《经济法论丛》第2卷p70-71:“事物的价值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价值的实现需要人们去实际发挥和利用。……按照该事物价值固有特性客观上存在着最适合于它的利用方式。法的价值也是如此。……人们对法价值利用目的和方式不同,影响着法价值能够充分和有效地发挥。”)

  注94:参见前引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p14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真实、自主的意愿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愿能够正常地实现;经济法的根本作用,则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民法能够按照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发挥其积极作用。……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调整中的基本法地位是客观的,民(商)法、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并不存在某种主辅或主次的关系。”经济法则在体现国家意志和法治精神方面与行政法相衔接,同时行政法也为经济法的实施提供程序保障。

  注95: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学》p12:“经济法的理论,不能建立在理想化的基础上,它首先必须立足于已经颁布的法律和法规之上,既包括现行的,也包括废止的。……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不应仅仅局限于对已经制定出的法的研究,而应当站在进一步完善的高度,通过大胆的假设,回答我们应当建立的经济法体系。”另外参见漆多俊《经济法论丛》第1卷p27“对法律的认识、研究和探讨不能回避价值问题,而对法律价值问题的探讨,必须从动态的历史和社会的角度出发。……首先需要考察业已存在的众多实在经济法规范,揭示其内部性特征以及它和其他部门法律的区别与联系;其次,需要考察产生和推动了实在经济法发展的那些外部性基础和人们对实在经济法的评价,揭示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变迁发展的规律、方向、形式和途径。价值问题在其中居于主导地位。”

  注96:西方国家的普遍做法是“把原本属于政府的部分经济管理权,分给非政府组织、中介机构去行使,以减轻政府的权力负担,也充分运用非官方组织所拥有的雄厚社会资源,更好地完成调控、干预经济运行的目的。”参见前引吕忠梅陈虹《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p124.

  注97:参见前引史际春邓峰《经济法学评论》第3卷卷首语“融合、交流与开放的经济法”p3.

  注98:“适应‘大民事’法治要求,我国还应建立‘官告民’的民诉制度和官告民的公诉制度,以便通过正当合法及时的途径和方式,来处理包含有行政及公共因素的经济纠纷。”参见前引史际春孙虹《论“大民事”》p105-106.

  注99:参见前引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1卷中杨紫烜先生的文章《国家协调论-关于经济法基本理论的若干问题》p2.

  注100:参见前引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p13.

  注 101:“经济的法律调整和经济法不是同等概念。有经济的法律调整,不一定就有经济法。由平面观之,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除经济法以外,其他众多的法律门类也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而从纵切面看,对经济的法律调整古已有之,经济法则是20世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经济和社会的社会化达到相当高度之后,国家政权普遍直接参与生产流通等经济诸环节的产物。”参见前引史际春《经济与法概说》p4.

  注102:参见前引王利明《关于经济法的几个基本问题》p83.

  注103:详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一章p2-3.

  注104:参见前引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基础理论教程》p2-3.(徐国栋先生认为,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是第一部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典。详见《“民法的名称问题与民法的观念史”-与徐国栋教授访谈录》,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经济法的前沿》法律出版社2002年p598)

  注105:参见前引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第一章p29-33,书中特别使用了“经济法的兴起”一词来替代通常所说的“经济法的产生”,这是有作者本身良好愿望的,在本书p20-21写道:“经济法究竟从什么时候产生,我国法学界有着不同的认识。……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一个从什么角度来谈论经济法的问题。我们认为分歧不是实质性的。……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它的发展历史可以上溯到古代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中。但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力量的兴起,则是在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事情。”笔者虽然赞赏作者对调和经济法学界内部的争论所做的努力,却对此持不同意见,这种说法其实存在一种泛化法的概念的倾向,有把法律现象、法律和法混为一谈的嫌疑。如果找不准经济法的历史起点,很容易对经济法本质的理解产生偏差,最后造成的恶果必然是相应的经济法理论对实践指导不力。

  注106:有学者认为这一时期便已存在经济法,国家实行的是经济管制政策,与之相适应的是行政性经济法规。参见梁慧星《西方经济法与国家干预经济》,梁慧星著《梁慧星文选》法律出版社2003年p641.这是一种以旧有的民法和行政法思维从不平等的角度看待新生经济法现象的思维,是我们必须坚决予以杜绝的。

  注107:参见刘文华《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基础问题》,前引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p4.

  注108:引自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1世纪法律教育法规丛书关联指引系列2003年版导读p4.

  注109:“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条款等,是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分界和连接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整体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商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之主体行为加以规范”参见前引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p143.“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或对人的基本要求明显地高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很少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对其加以具体化或保证其实施。然而,在经济法中,道德化的法律条款却比比皆是,它具体而明确地要求其主体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公平。因而,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在经济法中真正地得到了体现而不再只是一种理想。”参见吕忠梅《论经济法的边缘》,《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注110:“于行政法而言,经济法是行政法私法化的结果。……在此意义上,经济法填补了行政法的部分空白,解决了传统行政法的某些难题,亦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传统行政法的继续、补充与超越。”,(参见前引吕忠梅陈虹《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p162)“当然,不能认为经济法是因为行政法发生分化才得以成立的,因为行政法本质上是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之法,……本来就不关注行政行为之具体社会经济内容,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与行政法本身的发展之间并无逻辑联系。”参见前引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p140.

  注111:“经济法的内容和范围不限于经济行政,它还包括反垄断、制订和执行产业政策、货币和金融调控、政府参与市场活动等历来不属于行政法范畴的内容”。(参见前引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p140)再如经济法中的“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这里的“责”指的是一种角色责任,而非范围相对狭小的行政责任;这里的“权”是权力和权利的统一,不存在谁支配谁的问题;这里的“利”指利益,是由经济法的经济性所决定的,也与行政法的公正、公开原则不相融洽。(可参见前引史际春《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p152-155)

  注112:“在现代社会……国家及其立法者顺应某种客观必然性或出于某种主观目的,而将传统行政法、民法、刑法乃至程序法的规范和手段紧密地、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某一社会活动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统一调整,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不可逆转的趋势。”参见前引史际春《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批判》p169.

  注113:诚如笔者在本文前半段论及的那样,传统的“政府-市场”二元理论架构是对西方经济法发展历史经验的总结,如果完全照搬用来分析当代中国经济法,就容易造成其中一个隐含前提-政府和市场的“互动协调” 缺失。用这个逻辑架构来分析中国经济法的本质,除了“干预”和“政府”外别无它物,或者错误地引导我们把“干预”和“政府”放在经济法本质内容的核心地位,降低对市场地位的认识,从而有忽视真正居于经济法价值理念核心的“协调”内涵的危险。那么对中国经济法功能的认识,也必然不可能是完整的,其害甚大,希望学界同胞警惕。

  注114:参见前引常鸿宾刘懿彤《德国经济法概述》p29:“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和平、发展和统一成为主流,世界更逐步走向共同化(如欧盟),从此针对经济和社会进行协调的法律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另见前引漆多俊《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原则》p71:“当代各国社会正在日益被融入国际社会。人们对法的价值取向也正在发生新的变化,立法-无论是国际性立法或各国立法,都日益需要考虑国际的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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