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公司转换费率一览表[转载]
股票基金转换3个月之内0.5%,3个月以上费用为0.货币基金和超短债为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其他基金转换为保本基金,转换费率为保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保本基金转换为其他基金,转
换费率为保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股票基金转换为货币基金需支付股票基金的赎回费率0.5%(持有时间小于一年)货币基金转
换为股票基金需支付股票基金的申购费
股票基金互转需支付赎回费率0.5%(持有时间小于一年),由股票基金转换而来的货币基金
再转换为股票基金无须再支付申购费.
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后的持有时间重新计算,后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后的持有时间累计.
股票基金转换为月月收益费率为股票基金的赎回费(平稳90天以内赎回费1%)
股票基金互转费用为0,货币基金转换为月月收益中短债转换费用为0.
非货币市场基金转换费率按持有时间计算,不到一年转换费率0.3%.持有时间达到或超过一
货币基金转非货币市场基金,收取0.6%的转换费.
非货币市场基金转到货币市场基金,收取相应基金的赎回费.
全球转换货币基金的转换费率是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一年0.5%二年0.25三年以上0).货币基金
转全球是全球的申购费率.
全球转换可转债转换费率是全球的赎回费加申购费差额,
可转债转换全球转换费率按持有时间的赎回费加申购费差额.
银华基金转换后持有时间连续计算.
前收费基金进行转换时,除每次收取基金转换手续费外,如果存在差额费率,应在转换时补齐
.认购根据认购费率补差,申购根据申购费率补差.
后端收费基金只收取基金转换手续费.赎回时以曾转换基金品种中以基金最高后端认`申购费
率为基准计算后端认`申购费率.
对于前后端收费基金在赎回时都以曾转换基金品种中最高赎回费率为基准计算赎回费用.
价值/债券/蓝筹/精选间转换:每年免费转换2次,第3次收取0.25%的基金转换费率.
从货币基金转出持有时间30天以内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31-181天为转入基金申购费减
其他基金转货币基金的转换费率是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网上交易货币基金转非货币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基金只能转换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申购费为0的基金默认为前端收费模式
后端收费基金可转换到前/后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价值增长基金前/后端收费模式之间不
转换费由申购费率补差和赎回费补差组成.
赎回费补差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高于转入基金的赎回费则收赎回费补差,如不高于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补差由后端收费申购费低转入后端收费申购费高的基金时不收取.
由后端收费申购费高转入后端收费申购费低的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率差价.
对于两只前端收费基金之间转换按转出金额分别计算申请日的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由申购费低的基金转到申购费高的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率差价,由申购费高的基金转到申购费
低的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率差价.
宝康消费品/灵活配置/债券/多策略增长互相转换费率0.4%
宝康消费品/灵活配置/债券/多策略增长转成货币基金转换费率0.4%
货币基金转成其他基金的费率根据持有时间长短决定,90天以上为转入基金申购费率的8
0%,如90天以下则按照转入基金所需申购费率收取.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2月21日证监许可[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08年4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4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全层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全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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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层法定代表人:吴骏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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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法定代表人: 李振
注册地址:新疆乌市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桥大街19号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标准厂房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贵州医科大学学术交流中心 16 楼法定代表人: 李陆军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室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室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2 月 21 日证监许可[ 号文批准设立。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时间段。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须为开放日。
15:00 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可以 7×24 小时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但交易日下午 15:00 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均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的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须在其销售机构(网点)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且投资人在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该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同时销售转换转出和转换转入基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自 T+2 日起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 T+2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于 T+3 日内划向投资者资金账户。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人可根据销售机构的规定约定每期扣款金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日常申购中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与转换转出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与转换转出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与转换转出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数额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2)B 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投资者赎回 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 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1)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本基金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cn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会议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有效性。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主要进行首次发行以及增发新股投资,并持有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还可以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可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5)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9)、(11)、(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机构部函[ 号),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
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资产带来的特有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如果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
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易方达改革红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
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盈峰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问
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室秘
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资本运营部部长;新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东江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长;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万
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
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中盈(三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永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
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
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
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
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债资
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
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主动权益投资的分管领导、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达科
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
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郭杰先生,工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兼行业研究员、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4 月23 日起任职)、易方达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孙松先生、冯波先生、宋昆先生。
孙松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集中交易室主管、集中
交易室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兼任行业研究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
部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
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研究部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宋昆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公募基金投资部总
经理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常态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关的交易活动;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联系人:温海萍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号
法定代表人:毛亚社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 15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 158号
法定代表人:苏素华
联系人:黄钰雯
法定代表人:夏蜀
联系人:杨翊琳
客户服务***: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马富华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联系人:任正东
客户服务***: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69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璐璐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客户服务***: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 504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蔚山路255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兵
法定代表人:蒋尚军
联系人:张碧华
客户服务***: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客户服务***: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金晓娇
客户服务***: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龙湾农商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联系人:胡俊杰
客户服务***: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潘宜南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姚磊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客户服务***: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洁莹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朱瑞良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张广彧、梁冯雷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客户服务***: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客户服务***:山东省内96636,中国境内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
联系人:傅巍群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 1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 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夫
联系人:陈春华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 号
法定代表人:旃绍平
客户服务***: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号耀江广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谢圆圆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继伟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 商务外环路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 商务外环路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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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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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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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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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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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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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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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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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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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2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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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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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汪嘉楠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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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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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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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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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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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客户服务***: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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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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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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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法定代表人: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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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雷新东
开放式基金咨询***: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5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户服务***: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写字楼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法定代表人:梁蓉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法定代表人:刘惠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客户服务***:
法人代表: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李斌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99 号
法人代表:费晓燕
客户服务***: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客户服务***: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
法定代表人:燕斌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 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周超
客户服务***:
法人代表:钱燕飞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32号
法人代表:宋时琳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戴珉微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陈珍珍
客户服务***: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更收费方式。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此外,由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与改革红利相关
的资产,因此本基金在获取改革红利收益的同时,须承受改革红利相关资产波动带来的风险。
期,受益的产业和公司大多出自少数几个行业,使得该期间本基金面临所投资的行业较为集
定性相对较低,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因此,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的产
业和公司可能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从而带来本基金投资收益水平的不确定性。
司从中受益,但改革的效果可能需要用较长时间检验,改革的最终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本基
金投资的公司可能面临着改革失败而造成亏损的风险。
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
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可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
能兑付的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
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
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
量抛售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
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协商一致,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