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别人的车车把狗撞死了走法律人能走自己的保险吗

????机动车撞狗、狗受惊吓再撞过往车辆而致过往车辆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受伤。机动车撞狗的行为与过往车辆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受伤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事故所引发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机动车撞狗、狗受惊吓再撞过往车辆而引发人身损害后果,肇事车辆虽未直接与翻倒车辆发生碰撞,但肇事车辆撞狗的行为与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作为行为直接结合,共同侵害了原告,其间接行为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故肇事车辆的行为与过往车辆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又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原告的诉请未超出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故保险公司应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2012年4月24日,魏某驾驶陈某实际所有的“东风”小型客车,沿邓襄路自北向南行至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魏集街十字路口处撞到横穿道路的一条狗,狗随即窜至路东边,与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前轮相撞,致使三轮车翻到、刘某及乘坐人崔某受伤。后陈某将刘某、崔某送至河南省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并为二人垫付医疗费用5820元,刘某住院治疗15天,崔某住院治疗71天。

????“东风”小型客车的实际车主为陈某,登记车主为宋某,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南阳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保险期间为2011年7月22日0时起至2012年7月21日24时止。刘某、崔某遂将魏某、陈某、某保险公司南阳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刘某、崔某诉称:2012年4月24日,魏某驾驶小型客车,行至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魏集街撞到一条狗,狗又与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碰撞,造成三轮车翻倒,刘某及乘车人崔某受伤的事故。后找到车辆实际所有人陈某,陈某将二人送至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并垫付了一定费用。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交通***大队出具了事故证明。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南阳公司购买有交强险。现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5267.7元,庭审中变更为31017.7元。

????被告魏某辩称:车辆只与狗碰撞,并未与原告车辆发生接触,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陈某辩称:自己是豫R25251号东风小型客车的实际车主,魏某系其雇佣的司机。魏某驾车行至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魏集街,一条狗撞在车上,随后,该狗因惊吓四处乱跑,原告刘某看到狗时,因刹车措施不当,导致三轮摩托车翻人受伤。二原告受伤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南阳公司投有交强险,若原告受伤与其有因果关系,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自己先期为刘某、崔某垫付的5820元费用应予以返还。

????被告某保险公司南阳公司辩称:在承保范围内进行赔偿。未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交证据。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驾驶陈某所有的豫R25251号“东风”小型客车与横穿道路的狗相撞,狗又与对向行驶的三轮摩托车(刘某驾驶)相撞,造成三轮车翻倒、驾驶人刘某及乘坐人崔某受伤的事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核算原告刘某、崔某因该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合计为32088.4元。被告陈某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南阳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31017.7元(含被告陈某垫付的医疗费5820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某、崔某保险赔偿金25197.7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被告陈某垫付的医疗费582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其所承保的车辆仅撞到了横穿马路的狗,没有与刘某、崔某二人发生任何接触,刘某、崔某应向狗的饲养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向其主张权利为由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在原审中司机魏某认可其驾驶的车辆与狗相撞,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和原审庭审中出庭作证证人证言证明魏某所撞的狗与刘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并造成刘某驾驶的三轮车翻倒,故刘某、崔某的受伤与魏某驾车撞狗有因果关系。二、本案中魏某驾驶的车辆虽未直接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但魏某驾驶的车辆撞到一条狗,开启了一个危险源,该危险源又致刘某驾驶的三轮车翻倒,刘某、崔某的受伤与魏某驾驶的车辆开启的危险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又因魏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南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某保险公司南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一件机动车撞狗、狗受惊吓再撞过往车辆的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情看似简单,但却要厘清侵害行为与加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本案侵权责任该如何承担这两个问题。

????一、如何厘清侵害行为与加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告魏某与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之间符合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两者之间的行为直接结合共同侵害原告刘某、崔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的规定,行为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构成,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一、侵权主体的复数性;二、侵权主体之间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三、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四、数个行为加害对象的同一性,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性。本案中,存在两个侵权主体:被告魏某、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被告魏某显然事前与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并没有意思联络,没有意思动机、目的上的一致,不存在共同侵害原告的共同故意。被告魏某驾驶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在未确保路面安全的情形下撞到路上的狗,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告魏某主观上存在着过失;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尽必要的管理义务,使得饲养或管理的狗跑到机动车道上,致使损害发生,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主观上也存在着过失。被告驾驶车辆撞到路上的狗,致使狗在被客车撞击后受到惊吓又撞上原告刘某驾驶的车辆,致使车辆翻倒,刘某、崔某受伤。被告魏某的加害方式系作为,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疏忽动物管理,其加害方式系不作为,被告的作为与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不作为在时空上具有同一性,并且相互紧密结合、共同发生作用、成为受害人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构成统一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而行为直接结合、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是不可分的,具有同一性,即造成了本案原告刘某、崔某身体受伤的事实。

????因此,本案中,被告魏某的作为行为和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不作为行为直接结合,共同侵害了原告,其间行为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故魏某的作为行为与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不作为行为是造成刘某、崔某受伤的原因。

????二、本案应由被告魏某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对原告刘某、崔某造成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本案被告与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加害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本案损害后果不可分割,具有同一性,本案被告与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之间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与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原告因受伤所受有的损失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只选择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实际所有人、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作为赔偿责任主体,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符合法律对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定,三被告有义务对二原告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又因魏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南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二原告的诉请均未超出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故该公司应承担最终的全部赔偿责任。

李* | 湖北 黄冈 | 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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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解答问题:36939条

摩托车把人撞了,可是车主也受伤了,现在车主和受害者都在医院检查,请问这种事是惑报警

建议报警,由交警先划分事故责任。。。。。。。。。。。。。。。。。。。。。。。。。。。。

晚上遛狗,被车把狗给撞死,当时我是牵着的,把狗撞出40米把我也待到了,车加油门跑了,通过朋友找出了这个人,我报了警,交警来了后把现场的碎片和当时撞狗的车辆温和,确定是此车装撞得,他算逃逸吗,交警现在把车也放了,撞狗的人也不赔偿,我该怎么办,

现在他不承认是我牵着狗的,当时交警有狗的照片上边是带着绳子的,他是个老师素质也太低了,法院判撞死狗大概能包多少钱,

我伯父78岁被车把脚撞断了车主负全责我们该怎样索赔,

进行鉴定得知伤残鉴定结论可以委托律师计算赔偿标准,也可直接致电联系律师委托律师起诉。

前几天,小编收到了一网友小张(化名)的私信,说他的朋友借了自己的车,在高速上出了车祸,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现在法院追责,判了朋友三年有期徒刑,并且要求赔偿60W,但是朋友没有那么多钱赔,小张莫名背上了“义务还款”的锅,如今爱车被撞成一坨废铁,还要帮朋友赔款,简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现在小编来说一下,像借车给他人发生事故,车主是否要负责任,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甲,拥有车辆借出,乙,借得甲的车辆。

1、乙无该车型驾驶证,甲有连带责任,车辆不得借予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你知道不知道都行,一样连带)

2、乙有该车型驾驶,乙有完全的赔偿能力,甲,无事,乙无能力支付全部赔偿,甲连带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应由驾驶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但是因驾驶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责任时机动车所有人(车主)负相应连带责任。

换句话说不管是谁开的车,车辆所有人肯定脱不了关系。别说借,即使是把车卖给其他人,但是还没有过户的情况下出事故时都要负一定责任的~法律依据在最高解释中有,在交法中也有阐述。

这种损货朋友,在各位身边出现的怕不少哟,其实有些亲戚也是一样的,下面是来自网友的神吐槽:

我爸朋友的孩子结婚,非要用我的车当婚车,我爸一想这也是好事啊,就非要把车借给人家,我就特别不乐意,后来就让我开车去的,虽然累点,但是踏实。

别人跟我借车我就特别的不愿意啊,车对我来说就跟自己的老婆一样,有过几次也都让我否了,车不要紧,万一真出了事算谁的啊。

??之前朋友借我的车出去过一趟,真的很不情愿啊,但是朋友的关系又不能不借,后来还回来的时候油没有加满了,把车也没洗,目前还没发现有地方刮花。

车刚买回来,聚会的时候朋友非要开着体验一下,不想借,但是出于面子结果我就坐着副驾上,一路提醒吊胆,很不舒服。

我大姑嫂和她老公经常喜欢来我家住,甚至还喜欢借用我们家的车,送他们家小孩上学放学。老公碍于面子还是借了,而我也不知道如何拒绝。

想起以前我家里刚买车的时候,我爸的一个狐朋狗友天天来借车,每次打***来都是借车,我妈就说车被开出去了。经过了这样几次推脱之后,有一天我出去玩,发现他趴在地上,从我家车库的门缝看车在不在,一个30好几的人,趴在地上,这画面。

最坑爹的莫过于,车子被借走后,出了事故,借车人不好意思,于是瞒着不告诉车主,自己开去修理厂维修。偶然的机会,车主刚好去交警大队办事买保险交罚单之类的,等着叫号的时间闲着无聊,于是就溜达到隔壁修理厂转转,看见一辆撞的稀巴烂的同型号车,心有戚戚,心想妈的这要是我的车还不心疼死,然后一看车牌,大写懵逼。

车子刚提回来二天。被爱人的二姐夫开出去一个下午开树上去了。前保险杠,水箱框架,发动机,全部要换。擦!本来嘛!媳妇劝我走保险就算了,结果他二姐来了一句:“车算什么!你二哥幸亏没事!不然你们肯定负责任。”

这辈子再也不借车。在美国借过2次车。第一次是借给一个熟人,借两天,干干净净满油的开出去,第一天回来的时候看到车我还以为路上发生了泥石流,车上一层泥,油箱还报警了,她也知道自己过分,所以第二天都没提借车这茬。第二次借给一个朋友,要从纽约上州开到宾州,我叫她先送我去学校,路上这姐们儿开得可欢脱了,各种急刹车,油门踩到底,就差来个漂移了,还笑嘻嘻地和我说:“姐姐我开车是野兽派,呵呵。”

借车给你是情分,不借给你是本分,我想小张这辈子应该都不敢再借车给别人了,各位读者以后要是借车最好写一份协议,人性的复杂我们不可探究,但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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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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