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给员工买社保法律后果是什么?
(1)公司应当为职工补交社保,劳动局也可以对公司进行处罚;(2)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交社保。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是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单位占大头,个人占小头,所谓协议书本身就是违法国家规定的,它是无效的。
律师还分析说:由于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造成无法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风险的重要制度,具有国家强制性,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保行为不能对抗国家的社保征收制度。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和直接从劳动者工资上扣除个人应缴部分具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造成无法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应由其承担来抗辩,是不成立的。
问:单位社保每月什么时候交 答:企业员工社保一般是在月初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这是社保的基本规定,同时,用人单位当月存在转退休人员时需要及时分账并办理退休手续,是业务开展的需要。<br />问:公司社保缴费每月几号截止 答:这个和你公司于地税局签订的划扣协议有关,一般公司都会在划扣日期之前缴费。广州这边的话在当月的最后一天都还可以增员的,但需要公司经办人去到柜台办理。<br />问:企业都是每月几号为员工交纳社保费 答:20号之前都可以<br />
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您好,您咨询的是社会保险纠纷 1、试用期也是要交社保的,很多公司为了规避风险,不给试用期的员工缴纳保险,其行为是违法的,您可以要求公司补交。而且若您与公司签的合同期限在两年内,公司是不可以延长试用期的,延长部分视为正式的劳动期限;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强制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双方不得自主协商规避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障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未缴纳社保,是可以要求补缴的。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反映,要求进行督促,及时补缴拖欠职工的社保。 3、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您可以自己计算一下数额。 4、《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您可以先通过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
1、建议先与公司协商或或请工会调解,避免激化矛盾;
二、如协商不成,可向相关行政主管机构投诉
2、若协商调解不成,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社保部门举报
三、若投诉不成功,建议通过纠纷调解的方式解决
您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一般来说,调解机构/律师站在中立角度,以法律专业视角进行切入分析,结合自己丰富的调解经验,会对双方所能接受的协商尺度把握更加精准,更容易促使双方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并互相满意。同时还快速解决纠纷,避免诉累。
四、若调解不成功,建议您自己打官司
3、您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为您还在上班所以没有仲裁时效,可以随时申请仲裁,但若您辞职了,一定要在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关于证据问题: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工作服、工资条、签到表、考勤记录表、证人证言、社保缴费记录、相关银行流水单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