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协议上的买房人是自己办理过户的,但是应该在协议中约定清楚卖方必须要在办理过户的时候给予买方必要的协助,房子的尾款最好是在房屋***过户完成以后再全额支付,这样也可避免卖方在拿了房款以后不配合房子的过户。买房人的姓名最好是从一开始就和自己接洽的买房当事人。
房屋***协议上的人自己办理过户吗?
卖房人是可以要求买房人过户的,但是卖方也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房屋***合同是指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所签订的协议。房屋***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如果有委托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的坐落位置;
(2)所***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3)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
(4)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督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日后双方互相扯皮的情况。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卖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的过户很多时候都是需要卖方也到场配合的,这一点肯定大多数的卖方也不会拒不配合。但是,上的买房人一般和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都是一样的,所以,对于卖方来说只要买房人签的名字和***上面都是一样的,卖方可以放心,但是写谁的名字就是要买房人自己协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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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楼市,限购、限卖、限贷......调控贯穿始终;银行利率上浮、**银行暂停房贷、严禁“消费贷”流入房地产市场......银行严控房贷,是房产调控中最强有力的手段,同时也导致了:申请住房贷款难、贷款审批时间长、放款缓慢等问题,由此而产生的纠纷更是数不胜数,具体有哪些呢?又该如何解决呢?
一、尾款支付前卖方已经交房,到约定期未收到尾款,卖方要求收回房产,这种做法成立吗?
一般情况下,二手房交易的收房时间是在卖方收到全部尾款后多少个工作日内。但这并不是固定唯一做法,交易双方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时间交房,比如合同签订后几日内或定金支付后几日内等。
这种情况下“卖方要求收回房产”自然是不成立的,因为交房时间本是***双方约定好的,且网签合同中对这种情况也有相关规定:对因为银行原因导致卖方逾期收到购房款,免除买方的责任;
即使没有这个免责条款,此时房子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双方是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情况下,买方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但卖方无权收回房产;
但是,如若确定银行拒绝代付购房款,或者银行超过贷款承诺函所约定时间仍不放款,此时买方需要自行支付购房款,不然就会构成违约,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房产。
二、合同签订后,卖方以租赁方式交房给买方,过户后尾款迟迟未付,那过户后、尾款支付前的租金谁承担呢?
买方在过户前、***合同签订后以租住的形式居住在房产里,此时与卖方只是租赁合同关系,需要依照约定支付租金;而卖方在将房子过户给买方后,此时***双方是***合同关系,买方会以为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从而拒绝支付租金,由于但买方还未支付尾款给卖方,就会让双方产生纠纷,在这个时候,就得以***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约定时间之前,房屋的使用权都归卖方,买方仍需继续支付租金。
三、买方超过约定时间支付首期款或尾款,产生纠纷谁来负责?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双方在合同签订时一般会考虑到银行放款慢的问题,因此会在合同中对最迟收款时间做出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是因为卖方不配合或者配合不积极,其未在约定时间内收到相应款项,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的不全面,此时买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常见的情况有:卖方自己或委托的担保公司在赎楼过程中出现问题、卖方不积极配合买方办理网签合同递件过户等。
因此,为了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在卖方要求合同中就何时收到首期款和尾款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买方应同时要求卖方就赎楼注销抵押登记的最迟时间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出现因为卖方延迟履行赎楼义务双方出现纠纷。
四、担保公司收到尾款、但尚未支付给卖方,卖方拒绝交房怎么办?
二手房交易中,买方选择贷款银行办理贷款,卖方选择担保公司办理赎楼等手续,也就是说,银行放款是买方的责任,银行与卖方之间并无直接关系,一旦贷款银行将尾款按约定时间支付给卖方选择的担保公司账户,就视为卖方已经收到购房款,至于款项什么时候到达卖方账户,则与贷款银行和买方无关,卖方不能因此拒绝交房给买方。
其实,这些纠纷在交易初期都是可以避免的,比如,你可以这样做:
1、签订合同时,卖方可以和买方约定:在银行放款后卖方再交房给买方,这样即使短时间内拿不到剩余房款,卖方也可以将房屋自住或者出租 ;
2、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对银行贷款的放款期限做一个合理约定。如果在银行未在约定期限内放款,则由买方用现金补足剩余房款,等银行放款后,这笔钱由买方领取;或者也可以这样约定:如果银行未在约定期限内放款,则卖方有权利以原价回购房屋,卖方将已收房款退给买方(这个方法在房价预期上涨的情况下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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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来上火,碰上这种没素养的卖家。9月1号收到尾款,9月2号我叫中介和她说好周一即9月4号或周二交房过水电事情,周日再次让中介和对方确认时间,对方开始 耍赖了,关键是让我多给她几天时间还叫我***她就不愿意主动和我***沟通。
按合同规定,收到尾款三日内对方要搬出交房。但这无赖不但不好好说话还有理了。说二手房收到尾款最起码要给一个月搬家的时间……还说给了我8月底的时间付尾款的时间,八月底我爱怎么弄都行,是我拖到现在等她的午托开学开班才来搞这个事情…
这个变态的老公也是朵奇葩,说中介说了银行九月十五号才放款,现在1号就放,所以再怎么样也要等到那个时代
他们要是好好说话,讲点人话,我都会主动让点时间,可这家子变态太奇葩了。
当时,现在的我最多给到周末,周末不交房就来硬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