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预产期是8月8号这个没办法判断男女
(2)医学方法估算预产期
我签的合同是2015年9月1号到2018年,如果我在2015年9月1前想终止合同。算违约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尚帅是一个柑桔批发商,与水果店老板张力签订了一份柑桔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尚帅需要于当年的9月1日提供10吨的柑桔。因为在当地柑桔历年的上市时间一般在9月中旬,张力希望比其他水果店早上市半个月,这样能够卖出一个好价钱,经过计算,这10吨柑桔早半个月上市能够盈利5万元,如果在9月中旬上市,那么只能够盈利3万元。尚帅联合果农,根据新的培育方法,表示能够做到提前半个月上市。
但是人算不如天算,当年因为雨水不够充沛,9月1日合同到期的时候,柑桔不具备采摘的条件,个小味道涩,无论是卖相还是味道,在市场上都很难有销路。这种情况下,尚帅自然是构成违约了,他无法按照合同提供10吨柑桔。此时此刻,张力已经在广告宣传、摊位布置等方面投入了1万元资金,但如今这些都成了徒劳。那么,这种情况下,尚帅违约应当承担怎么样的赔偿情形。
尚帅事实上已经不能在9月1日提供柑桔,构成了根本违约,给张力造成的损失,赔偿的金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个金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张力预计能够盈利的5万元和投入的宣传布置费用的1万元。关于这个5万元,并不是由张力一方说多少钱就多少钱,不然的话张力可以说一个柑桔买100块钱一个,预计盈利50万元。这个金额不能超过合同另一方尚帅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作为一个批发柑桔的供货商,尚帅应当知道提前上市能够带来多少盈利。
当然,这样的合同最后在认定金额后必然进入扯皮,尚帅很有可能会说自己能预见的损失就是3万元,这种事情又不好鉴定,所以在大量的合同中,交易双方的违约赔偿金额并不采用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是直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这种方法简单高效,而且数额固定,争议性不大。
唯一的缺点就是,违约金的约定数额可能跟最后造成的实际的损失金额相差巨大,这样合同就显示公平了,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损失方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损害方可以请求减少违约金,这个办法可以起到调节作用。
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