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被;冒名贷款147万,河南伊川农商行内部工作人员里外勾结伪造文书骗取银行资金大案露馅了。 网友爆料: 自己明明正在监狱内服刑,银行却给自己名下;发放了3笔累计147万元的贷款。出狱后找银行理论,工作人员马上把他请到办公室,连续解释说是工作人员操作不慎,随后几个领导一商量;轻易就把这些贷款信息删除了,并且交待一定替银行保密。 侯某某家住伊川县高山乡草场村,今年49岁。12月30日,侯某某因涉嫌参与一起古墓盗窃案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警抓获,当天即被送往洛阳市看守所羁押。10月9日,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6年。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期间,侯某某被两次减刑,于1月20日释放。 侯某某的《释放证明书》显示,其10月9日至1月20日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伊川县农商行涉嫌伪造文书、冒名贷款。 出狱后,侯某某一直呆在家里务农。4月22日,因为想申领某,他从中国人民银行伊川县支行打印出了自己的《》。一看这份报告,侯某某傻眼了:他的名下有4笔,每笔都是49万元。发生过的有1笔,系1月2日由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川农商行)发放,7月结清。从未逾期的贷款有3笔,其中2009年3月17日由伊川农商行发放49万元,12月结清;12月30日由伊川农商行发放49万元,1月结清;6月29日由伊川农商行发放49万元,5月结清。 侯某某的《个人信用报告》中12月30日、1月2日、6月29日累计三笔147万元贷款,伊川县农商行涉嫌弄虚作假.里应外合骗取银行资金。 侯某一个关押在监狱里的服刑人员,他的申请贷款手续怎么办理的?伊川农商行是如何审核发放的?侯某某的所有签名是谁伪造的?147万元贷款又究竟是谁还给银行;结清的? 一想到这些,侯某某吓出一身冷汗,他急忙委自己的侄子刘某某前往伊川农商行常川支行查询。哪知道该行的负责人拒绝见面,只派了个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跟刘某某;交涉,工作人员说是这147万元贷款都;结清了,不会影响侯某某的个人信用,没啥大事,现在所有记录数据全被删除。并且只要他不要对外说出,可以赔偿他五万元的费用.....
写在最后:给大家推荐一家3年
导读:这年头,诈骗的手法真是防不胜防。就连银行也成了受害者......美的被骗10亿元理财资金案尚未平息,还有一场金额高达99亿元的诈骗案,多家银行成为受害者,损失9亿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与美的案件中“假行长”利用真实银行场地诈骗类似,在这场票据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冒充某著名石化公司员工,并利用石化公司的“内鬼”在真实的石化公司大楼内完成签约,使银行工作人员放松警惕,完成偷天换日般的惊天骗局。
内鬼策应,冒充大公司员工签约
根据齐鲁晚报报道,2014年1月至7月,毕业于知名大学,从商多年的任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女)利用其控制的泰安某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伪造的某石化公司华北分公司公章及法人章,与某银行济南分行、某银行泰安分行等多家银行签订三方保兑仓协议,骗取多家银行开具银行,票面总金额99亿余元。
在整个骗局中,闫某某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冒充某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周旋于多个银行之间。因为任某的公司此前确实与该石化公司有过贸易往来,所以熟知里面的操作程序,而且认识该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
由于签订三方保兑仓协议,需要加盖三方的公章。每次签约前,任某和闫某某就来到北京的该石化公司办公大楼,通过熟悉的那两名员工预订好一个会议室。签约当天,任某和闫某某就陪着银行工作人员来到该石化公司内部的会议室。
一旦签约,闫某某就称要拿着协议到财务部盖章。其实,闫某某是拿着协议来到旁边的厕所,将事先准备的伪造公章盖上,然后将协议带回会议室。整个过程看上去天衣无缝,即便曾有银行工作人员提出要跟着去盖章,也被闫某某用恐吓的言语给吓回去了。
大肆挥霍1.8亿!买豪车买奢侈品
搞定了三方保兑仓协议之后,任某和闫某某就开始筹备着截留银行开具的承兑。一般而言,银行会将承兑汇票快递给该石化公司。
作为三方之一,任某就假装关心承兑汇票快递的情况,从而获知了快递单号。他们在快递到达该石化公司之前就来到其办公楼,主动打***给快递员询问快递到达的日期。
一旦快递员来到办公楼,闫某某就会主动地联系,自己出来进行签收。如此一来,银行承兑汇票就落入了任某和闫某某的口袋。此后,任某和闫某某就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在给银行贴现利息之后获取余额。“这样任某归还借来的保证金,支付部分贴现利息之后,剩下的钱就是自己的。”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褚洪泉称,任某等人获取了票面总金额99亿中的40%多,也就是可以支配40多亿元。
任某将其中大部分钱用于,结果赔了4.8亿余元。拥有如此庞大的钱财,他大肆挥霍,购买大量奢侈品,给闫某某买了上百万的跑车,还经常出国游玩,过着极其奢侈的生活。截至任某被抓,其已经挥霍了1.8个亿。此外,贴现损失为3个亿。
2014年7月14日,一家银行的承兑汇票到期,却联系不上任某,这起诈骗案才被发现。
2016年5月,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主要犯罪嫌疑人任某、闫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13年等有期徒刑。
在这次案件中涉及的“保兑仓业务”是一种特定的银行票据业务。所谓的“保兑仓”通俗一点讲就是,企业向合作银行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且由合作银行承兑,收款人为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卖方),供应商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开始向物流公司或仓储公司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若企业无法到期偿还银行敞口,则上游供应商负责回购质押货物。
2016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银行票据案件,数额巨大,让人叹为观止,据人民网报道其中涉案金额较大的有: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票据风险事件,票据包内部分票据被报纸替代,涉及风险金额为39.15亿元。
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票据风险事件,员工违规办理票据业务,涉及3笔业务、金额32亿元。
不法分子利用虚假材料和公章,在中国工商银行廊坊分行开设了河南一家“焦作中旅银行”的同业账户,以工行电票系统代理接入的方式开出了13亿元电票,最后这些电票辗转到贴现。
而据新华社6月23日报道,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表示,在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8家重点商业银行的审计中发现,8家银行的分支机构违规放贷和办理票据业务175.37亿元。
附件:美的集团10亿骗局:真银行办公室内,假行长谈笑中盖章!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葛佳
一场精心安排的骗局,骗取了美的集团10亿元资金。
今年6月29日,美的集团通过微信公众号正式回应“遭遇10亿元理财骗局”的传闻称,公司下属合肥美的冰箱公司(合肥美的)在2016年3月购买10亿元,2016年5月通过内控日常核查发现存在诈骗风险并第一时间报案。
美的称,目前该案件侦查进展顺利,主要涉案人员正在或已抓捕归案,公司已收回部分资金,部分资产正进一步追缴中,预计整体损失可控。
这揭开了骗局的一层面纱。
据澎湃新闻了解,美的集团旗下的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下称“合肥美的”)于2016年购买了10亿元理财,但该部分资金疑似遭遇“骗局”,其中有7亿元的涉案银行为“农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另有3亿元的涉案银行为“重庆银行贵阳分行”。
目前,上述案件正在开庭审理中,不排除两案合并的可能。
而这场骗局的关键,发生在去年3月,成都的一家银行内。在这家银行的一间副行长办公室内,这场骗局的关键人物悉数登场,行骗的资料集中盖上假章,而骗子们在这里拿到了受骗人的关键信任票。
圈套:大学同学介绍的7亿元
6月29日早间,一篇题为“美的集团理财资金遭遇骗局,被农行‘’骗走7亿元”的报道在网络上疯传。简单一点说就是,2016年3月,美的购买的的7亿元理财资金,由“农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出具兜底函,借道和信托产品,最终流向3家借款公司。
当天晚间,美的集团相关人士称,案件还未侦查完结,为了不影响案件侦破,尚不能做更详细的说明。这位人士还强调,第一时间报案,公安机关及时采取了措施。公司权益得到了最大的维护,损失金额有限。
澎湃新闻了解到的信息显示,这场骗案的两名焦点人物,据称是大学同学。
据澎湃新闻掌握的材料显示,2016年3月初,美的集团金融中心安徽分部负责人李某向其大学同学聂某介绍公司的具体要求,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有银行的兜底;3月中旬,聂某根据要求向李某推荐了上海中信建投证券王某手头的一个7亿元成都理财项目,而该项目有农业银行的担保。
这个7亿元的理财项目,资期限两年,年化收益为6.7%。美的通过认购单一资管计划,进而委托向农行成都武侯支行的3个“授信客户”发放,农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向美的出具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函》。
业内人士认为,这个交易结构看似复杂,其实是一单已设计好的交易结构给到交易的各个主体,也就是说,骗局的交易结构或在此之前就已经搭建好了。
但从澎湃新闻记者看到的材料上看,这个为美的量身定制的骗局,李某似乎并未发现纰漏,项目中的三个企业都是成都武侯支行授信客户,且有该支行的兜底担保,符合美的投资要求。
于是,李某在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并得到其应允的情况下,与美的风险管理部朱某一同前往农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进行调查。
实施:真银行、假行长的1小时“演出”
在成都,一场真银行、假行长的戏码正式开锣。
2016年3月22日,美的一行几人,由一名自称为“农行成都武侯支行客户经理”的陈某接待,来到了农行成都武侯支行办公大楼。
根据澎湃新闻掌握的情况,3月22日9时47分50秒,“客户经理”陈某领着美的方面等人从一层营业厅进入,坐上电梯进入农行武侯支行办公区,去往副行长路某办公室。全程并无任何人要求登记或出示证件,亦无人询问或阻拦。
进入办公室后,“客户经理”陈某向大家介绍了一名中年男子“黄行长”,随后双方交换了名片。
初次见面,美的李某向“黄行长”介绍了美的在全国14个基地与农行的优良合作历史,并表示能和农行再度合作“感到比较亲切”。
“黄行长”则向大家介绍了项目公司——农行成都武侯支行3个“授信客户”的情况,在他口中,三家企业都是农行的重点优质客户,每次贷款都按期还,但出于“指标考核压力”和为了让“报表好看些”,银行这才希望通过引进企业发放委贷、出具函件、赚取中收的方式为企业放款。
谈话间,“客户经理”陈某还从办公室一侧的文件柜子里拿出塑料档案盒,并称那些是三个企业的授信资料,给美的李某和朱某查看。
这些资料包括了农行四川省分行的授信批复复印件、农行武侯支行对三家企业的调查报告原件、三家企业的抵押质押原件以及抵押物的评估报告并附有物业照片原件等文件。
在查看3个“授信客户”的全部资料并交流后,美的李某和朱某便提出要求当面签署《承诺函》的想法,“黄行长”当着美的公司人士的面,从办公桌抽屉里拿出“农行成都武侯支行”的公章,在李某和朱某仔细核对后,“黄行长”进行了盖章。因第一次盖章不清晰,“黄行长”还加盖了一次。
随后,美的方面对盖了公章的《承诺函》进行核对、拍照留存,并提出“《承诺函》原件要不要密封一下”,但“黄行长”的回答是,“《承诺函》签署日期还是空着的,现在没有必要密封,等你们落实了放款时间、填上签署日期后再密封吧。”
根据澎湃新闻掌握的信息,3月22日10时48分,“客户经理”陈某带着美的一行4人结束了近一小时的会面,离开农行武侯支行办公区。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在双方会面的一小时中,美的李某、“黄行长”以及“客户经理”陈某聊的大多是与项目无关的内容,而是与各自的工作领域相关。
即使是回答一小时会谈中最认真工作的美的朱某提问时,“黄行长”和“客户经理”陈某都未露出一丝破绽。
朱某曾在会谈中质疑其中一家企业的抵押房产评估价值过高,“黄行长”和“客户经理”陈某在回应中并未打结,而是以“当地消费高”、“进行过类比”、“这是临街商铺、价格就是比较高”等话语瞒天过海。
业内人士不禁感慨,这个“骗局”可以说是非常具有戏剧性,“萝卜章”就算了,甚至还有专门的“演员”,而美的,则可以说是一个非常称职的观众了,“该配合你演出的我非常配合”。
事发:四个被告和3个骗子
直到放款后两个月,2016年6月,美的方面再次前往农行成都武侯支行进行投后核查,才发现这个7亿元项目中最核心的《承诺函》上的印章是伪造的,盖章的“黄行长”为假冒,负责接待的“客户经理”陈某也是假冒。
三个借款企业的授信资料(包括上级分行的授信批复、抵质押***、支行的报告和物业评估报告)全都是伪造的,上面盖的公章也全是非法私刻的。
三家获得贷款的企业在骗取侵占了美的7亿元资金后,向设下“骗局”的陈某等人支付了巨额好处费。而陈某等人用以接待美的方面的办公室,则实际上是农行成都武侯支行一位路姓副行长的办公室。
在监控视频中,这场完美骗局的脉络较为清晰地呈现了出来。其实,除了假冒的“黄行长”和“客户经理”陈某两名合同诈骗案嫌疑人,另外还有一名嫌疑人一直在农行武侯支行办公区与路姓副行长聊天。
根据澎湃新闻掌握的资料,2016年3月22日9时01分,合同诈骗案嫌疑人王某和“黄行长”唐某出现在农行武侯支行门口,两人随后相隔约7分钟陆续搭乘一楼电梯上楼;9时19分,在会议室门口,路姓副行长被犯罪嫌疑人王某叫住,并随同他到隔壁办公室搬了一把办公椅到路姓副行长办公室;9时47分,诈骗主要嫌疑人陈某带着美的一行4人进入农行武侯支行办公区,去往路姓副行长办公室;10时25分,路姓副行长从会议室出来后与合同诈骗案嫌疑人王某在楼道聊天;随后的20多分钟,陈某曾两次走出办公室与王某交谈;10时47分,陈某还在会议室门口与路姓副行长打了招呼;随后的不到1分钟时间内,陈某便带着美的一行人离开了路姓副行长办公室。
完成“骗局”后,10时51分,王某便和假扮“黄行长”的唐某各自提着东西从楼梯间下楼。
基于此,合肥美的将3家获得贷款的企业以及农行武侯支行告上了法庭,希望能追回7亿元本金及其利息2076万元(截至2016年11月20日)。
虽说骗子的骗术堪称完美,但一家城商行相关人士表示,发生这种情况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美的安徽金融分部负责人是个门外汉,另一种则是其在交易中有受贿行为,而他判断这两条在此次事件中都存在。
据澎湃新闻了解,美的经办人已被开除,陈某、王某、唐某3个合同诈骗案嫌疑人均已被逮捕,农行出借办公室的那位副行长则已被取保候审。而资金流向的三个实际用资方,有多人在逃。
美的金融业务分布:发放贷款和垫款已超100亿元
仔细回想整个事件,为白色家电的美的集团,一个项目便可以拿出7亿元放贷,这似乎预示着公司业务试图摆脱传统舒服,向金融等多领域发展。
根据美的集团2016年中的描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业务为家用电器、电机及其零部件的生产及销售,以及物流配送;其他业务包括家电原材料销售、批发及加工业务,以及从事吸收存款、、、买方信贷及等金融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美的虽然主业为制造业,但通过查看其报表,不难发现,美的已经悄然成为规模较大的专业金融与的机构。截至2016年年底,美的集团发放贷款和垫款超100亿元,同时也有银行同业业务92亿元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美的集团于2010年设立了美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公开资料显示,金融业务是美的集团重点发展业务之一,美的金融围绕美的集团产业生态圈,发展产业金融,为产业链用户提供产业链融资、、美的支付等金融服务,已形成财务公司、、、、、、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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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而且现实发生过;而且有些储户直到今天,也没能拿回自己的钱。存款到银行,是否很安全?大部分人都觉得,银行存款应该是最安全的一种储蓄手段了,100%肯定没问题!但是自从银行破产条例出现后,很多人才发现原来银行也并非绝对靠谱。原来国家是允许银行破产的啊!原来我存款到银行不算绝对安全?
其实,你这一点意识还是有点晚了。银行当然可以破产!而且,这种事早就发生过了。1998 年6 月 21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两年十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下简称海发行)。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省**背景的商业银行。
由于该银行倒闭的时候并未出台,关于很多储户的钱一直拖了15年也没有完全兑现。2002年3月,海发行通过媒体刊发了发放确认书的公告,根据公告,所有已登记的将在这一年7月之前领取确认书。但之后再无下文。
专家论点:中小银行破产不可避免
中财办办公室巡视员方星海以个人名义发出了盛世危言,“也许未来某个时候,就会有一两家中小型的银行发生挤提、倒闭这可能性是很大的”。他接着表示,如果对此风险做好了预案,及时处置,那么就不会扩散到整个系统中。而“如果处置不及时,恐怕就会一下子扩散开来,形成一个非常大的不稳定因素。”
方星海表示,这是由于过去五年金融业的资产量、金融业负债以及实体经济负债增长都非常快。这样就必然会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因此绝对不能掉以轻心。中小银行的缺陷就是沦为的自动提款机,资金被大股东四处挪用放贷或做房地产或支持**项目,毫无可言。破产不可避免。
最高赔50万,三种情况一分也不赔!
原来很多人认为把大部分钱放在银行,他们相信银行是不会倒闭破产的,不过现在,银行破产也不是不可能,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条例》明确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其它金融产品不受保护,这就是说,如果银行破产,你在这家,不管多少,都不会有全额赔付的。
虽然制度出台,但存款条例只能对银行破产情况下储户的存款起到保护作用,理财分析师表示,以下三种情况却“保不了”。
过去一两年曾发生过多起银行存款丢失案件,储户存款丢失是银行内部信息系统、管理及监管方面的问题,很多情况下都是银行“内鬼”监守自盗造成的,并非是银行出现经营危机,更非银行面临破产倒闭。所以,虽然存款保险条例出台了,但对储户存款丢失案件来说并无关系。
2、银行本金亏损、收益不达标、变保险
如果银行理财产品出现本金亏、收益不达标、理财变保险等情况,也不属于银行经营问题,这种情况下,存款条例对理财产品无法提供保障。
3、银行代售理财产品出现兑付危机、资金亏损
银行通常会代售大量、、保险、信托等理财产品,如果此类产品出现兑付危机或是资金亏损,存款保险条例也是保不了的。
规模)“路透上海12月22日 - 中国温岭联合村镇银行、安徽怀远农商行和四川射洪农商行三家银行最新公布今年
计划,至此,不包括上海自贸区同业存单,已有500家银行公布发行计划,累计规模90,692.6
上海自贸区同业存单方面,随着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公布今年上海自贸区跨境 同业存单发行计划,自贸区跨境同业存单发行额度已累计达410亿元。
上海所数据显示,2015年共发行5,941只同业存单,发行面额52,975.90亿元,较20 14年8,975.60亿元的规模增加近五倍。今年1-11月同业存单累计发行14,664只,累计发行规 模为11.62万亿元,较上年全年大增逾一倍。
中国保监会明确将同业存单和纳入,以扩大配置空间。 但市场人士认为,此文只是监管口径的进一步明确,鉴於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普遍较低,业界对此配置热情料不高。
2016年6月,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将同业存单发行人范围,扩大至经2016年合格审慎评估遴选的自律机制核心成员、基础成员与观察成员,机构个数由643家扩大至1,556家;10月大额存单发行机构个数并进一步扩大至353家。(完) (发稿 吴芳; 审校 边竞) 原标题:中国货币市场:500家银行公布2016年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累计规模90,693亿来源:路透社(1)以下为各家银行2016年的同业存单发行额度明细(单位:亿元)(按银行名称首字字母拼音排序):
A+97河南安阳商都农商行5 A+98河南宝丰农商行10 A+99河南登封农商行2 A100河南辉县农商行2 A101河南济源农商行30 A+102河南确山农商行3 A+103河南汝州农商行10 A+104河南台前农商行0.5 A105河南西平农商行2 A+106河南新郑农商行30 AA-107河南许都农商行6 A108河南偃师农商行5 A+109河南伊川农商行30
A+299山东莒南农商行30 AA-300山东垦利农商行1 A301山东莱芜农商行20 A+302山东莱阳农商行2 A303山东莱州农商行20 AA-304山东兰陵农商行20 A305山东梁山农商行5 A306山东聊城润昌农商行2 A307山东临清农商行3 A308山东临沭农商行15 A309山东临沂河东农商行10 A+310山东临沂兰山25 AA-311山东临沂罗庄农商行20
3 A+454浙江平阳农商行 5 A+455浙江浦江农作合作联社 4 A456浙江青田农商行 10 A+457浙江衢州柯城农商行 18 A+458浙江瑞安农商行 20 A+459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 1 A460浙江上虞农商行 8 AA-461浙江绍兴恒信农合银行 2 A462浙江绍兴瑞丰农商行 150 AA463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 20 AA-464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 10
(2)以下为各家银行2016年自贸区跨境同业存单发行额度明细(单位:亿元):
发行主体 发行额度 主体评级
上海自贸区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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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千千万万、五花八门的个人征信产品中,央行征信报告是最具权威的,也是各大银行和贷款机构最看重的征信数据源。所以,如果您的央行征信报告中“多出”了一些不良记录,那可能你的买房、买车、赢取白富美的美好梦想全部玩完。
对,你没看错,此处妹说的是“多出”了不良记录,就是说央行征信报告出错了!出错是指征信报告中的记录与事实不符合。比如,您按时足额还了、按时足额缴纳了,但是央行征信报告却有记录显示您信用卡或房屋贷款逾期。
央行征信报告也会出错?!
当然会出错!所有数据会从不同机构报送到征信系统,过程长、环节多,中间很有可能出现错误,常见的错误包括:自身填写信息有误,客户经理录入错误,放贷机构数据处理有误,征信中心整合数据有误等。当然随着数据收集与处理自动化程度提高,此类错误也会越来越少的。
出错了是花钱改还是找征信中心改?
对下面的截图你一定不陌生,网络上很多类似的广告或服务提供商声称可以帮助修复信用记录、代销,也就是俗称的“铲单广告”。那花了钱是不是就可以实现征信修复呢?
当然不能!央行表示,放贷机构会直接将征信记录报送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匹配整合同一个人来自不同机构(放贷机构、公用事业单位等)报送的数据,发生错误时,相应报送数据的机构需直接修改并重新报送征信中心。所以,不仅是无任何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就连征信中心也不能自行修改、删除数据。
那到底找谁改,怎么改?
有两种渠道可以对个人信用报告中的错误或遗漏信息提出异议申请,一个是业务经办机构,一个是征信中心(分中心)。
什么叫业务经办机构?就是错误的数据是哪里出的,就去那里申请修改。举个例子:如果是个人电信缴费信息错误,就可以去电信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如果是或记录有错,就可以向当地社保或公积金经办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如果是房屋贷款或者有错,就要去你的放贷或发卡银行提出异议申请。
无论去哪里申请异议处理,都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原件,如果是向征信中心提出申请还要填写《申请表》,官网可以直接下载,当然也可以委托他人帮助办理。
异议申请受理后怎么办?当然是耐心的等待了,征信中心会联系提供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并于受理异议申请后的20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实际上可能不需要这么长时间,目前平均处理时间是十几天,这也是要看人品的。到规定的20日后,异议申请人可到征信分中心领取回复函。
为什么处理异议需要20天?因为业务经办机构要找到原始凭证进行核对,需要经过层层审查,需要的时间很长。
异议处理结果有哪些?两种:信用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更正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保持信用记录不变。
对异议处理结果仍然不满意?那你还有三招可以用:
(1)声明:向征信中心申请在信用报告中添加“本人声明”,说明情况,声明方法同样在央行征信中心官网可以查到;
(2)投诉: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权益保护部门投诉,可以在30日内收到反馈;
(3)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诉求。
最后,衷心的希望各位亲不要征信出错,如果遇到也不要慌张,按照上述步骤,最终是可以修复的。
个人信用报告解读1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有哪些栏目?(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居住地址和职业等;(二)信用交易信息,如个人的贷款、信用卡、为他人等信息;(三)最近开立结算账户时填写的基本信息,包括***、住址、邮编和信息获取时间;(四)个人非银行信息,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信息和个人电信缴费信息等;(五)特殊交易信息;(六)个人声明信息;(七)异议标注信息;(八)查询记录。“需要说明的是,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从部分省(市)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采集个人的信用信息,这项工作正逐步向全国展开。因此,有些城市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包含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个人金信息或个人电信缴费信息等,有些城市则没有。2个人身份信息是怎么来的?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个人身份信息主要是由各商业银行上报的,追溯起来,就是个人在商业或时填写的相关申请表上的个人基本信息。由于一个人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向不同的商业或贷款业务,而且不同时候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可能不同,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的个人身份信息是各商业银行上报的同类信息中最新的一条,但仍可能与您当前的实际情况不符,原因是您在最近一次把信息留给银行后,个人情况可能又发生了变化。因此,如果个人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请及时到与其发生业务的商业银行更改客户资料,以保证个人信用报告中身份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3“明细信息”是什么意思?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明细信息主要是指信用交易信息中的每一张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的、每次使用(透支)和还款情况的具体信息;每一笔贷款的金额、每次还款情况等具体信息。前者反映个人每张情况,后者反映个人每笔贷款的相关情况。4“”与“共享授信额度”?信用额度是指银行根据人的收入状况、信用记录等,事先为申请人设定的最高使用金额,这反映了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程度的肯定。在卡片有效期和信用额度内,申请人使用信用卡并还款后,信用额度会自动恢复,从而可循环使用信用卡。共享授信额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信用卡及其账户共享同一个信用额度,当任意卡片及账户消费一定金额后,这几个卡片及账户的可使用的信用额度均会相应减少。举个例子某位客户拥有两张同一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假设分别为A卡和B卡。两张卡共享10000的信用额度,当这位客户使用A卡消费3000元后,当他再用B卡去消费时,由于B卡的额度与A卡共享,这就意味着B卡实际只能使用7000元的额度。假设A卡为,由两个账户组成,两个账户共享,美元账户的信用额度为等值人民币,上述情况在信用报告中展示为:账户币种开户日期信用额度(元)共享授信额度(元)A卡账户 05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也要记入报告?有朋友问,银行给了我2万元的授信额度,但我并没使用,为什么也要记入我的信用报告?正如上一问题解释的那样,授信额度反映了银行对您信用状况的肯定,在授信有效期和授信额度内,您可循环使用信用卡或贷款,当归还额或贷款时,授信额度会自动恢复,因此,授信额度是反映您个人信用状况的正面信息,应当记入您的信用报告。6如何理解信用卡的最大负债额?在每个账单周期内,出发卡机构一般会为持卡人统计出一个账单周期内当期应还的金额。信用卡的最大负债额就是各个账单周期内应还金额的最高值。7“透支余额”与“已使用额度”的意思?透支余额和已使用额度反映的是持卡人当前的负债情况,通俗地说,就是表明持卡人欠银行多少钱。透支余额是针对准贷记卡而言的,而已使用额度针对的是贷记卡。要注意的是,此数据项包含本金和利息。8什么是“逾期”?逾期,凡即过期,指到还款日最后期限仍未足额还款。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属于逾期行为,都会被记入个人信用报告:(一)比到期还款日晚一两天还款;(二)过了到期还款日,银行工作人员***催缴后,客户还清了欠款;(三)客户已经在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但由于不清楚应还的具体金额,没有足额还款。9“当前逾期总额”就是该还没还的钱吗?当前逾期总额是截至信息获取时间前最后一个结算日应还未还的款项。对贷记卡而言,是指当前未归还最低还款额的总额;对贷款而言,是指当前应还未还的贷款额合计,应还贷款额(包括本金和利息)的构成应视具体合同规定而定。对于准贷记卡,该数据项无意义,所以显示为0。10逾期1天与逾期180天有什么区别?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个人信用报告是一个客观记录。不管是逾期1天还是逾期180天,都会如实体现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假设某笔贷款的为按月还款,且在此之前从没有过逾期记录,那么,当逾期1天时,信用报告中相应的当前逾期期数体现为1,而逾期180天时,当前逾期期数为6。个人信用报告对此不作信用评价,只是如实的记载,但是,信用报告使用者可以对此作出不同的判断。但是要说明的是,这里1和6这两个数字对商业银行判断风险而言,一般会存在很大差别。11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是针对贷记卡而言的,是银行在账单日计算出的最低还款额,一般为到本账单日为止已使用额度的一定比例。作为一种工具,使用贷记卡额度后,银行在还款日并不要求客户归还全部金额,而是允许客户归还使用额度一定比例的金额,比如10%,这就是最低还款额。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全额还款,所有使用的额度都将从使用日开始计收利息。12按期只还最低还款额算负面信息吗?不算。只要按期归还最低还款额,就不算逾期。因为银行发放信用卡时与客户的协议规定,客户可以按最低还款额还款,所以,按期归还最低还款额是正常履约的表现,不构成负面信息。不仅如此,由于该客户可能给银行带来更多的利息收入,倒可能成为的营销对象。13“24个月还款状态”是什么意思?这个指标记录了持卡人从结算年月起往前推24个月内每个月的还款情况。一般而言,商业银行会用这个指标来判断个人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需注意“C”和“G”, 表示正常结清的销户,即在正常情况下的账户终止;而G表示结束,指除结清外的其他任何形态的终止账户,如核销等,这两个要加以区别。此外,则也需注意“#”这个符号,表示账户已开立,但当月状态未知。14什么是“特殊交易信息记录”?特殊交易信息记录是指在信贷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展期(延期)、担保人代还、以资抵债等方面的有关信息。15“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各项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采集了您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缴纳时间、月缴存额、缴存比例等方面的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核心是为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判断个人真实的工作单位。现在解释一下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和启封。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致使住房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条件时所处的状态。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启封是指恢复原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职工重新就业或者与原单位恢复工资关系时,职工及其所在的单位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状态。作者: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鲁岑来源:苏宁财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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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市还不满一年的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银行)拟发行20亿元的可转换,在可转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来“补血”。不过,7月19日,证监会对此出具了反馈意见,要求江阴银行对公司存在票据业务相关金额较大的未决诉讼、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6次行政处罚等内容进行说明。
7月25日晚间,江阴银行发布公告称,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汉村镇银行)一共涉及6个票据业务未决诉讼,分别是恒丰银行嘉兴分行案、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案、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案、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案、鄂尔多斯(600295,股吧)农商行案、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宁德分行案,涉诉总金额3.47亿元。
“上述诉讼涉及宣汉村镇银行印章被私刻、伪造等情况,尚处于法院审理之中或诉讼中止的状态,未判决宣汉村镇银行承担任何经济损失。未来法院应在查明恒丰银行实际垫款金额及各方责任基础上,作出相应判决。已经承诺如该案件导致宣汉村镇银行或本行损失的,由东承担。”江阴银行表示。
今年2月底,江阴银行和恒丰银行就因萝卜章案“互怼”。2月28日晚间,江阴银行公告称,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诉宣汉村镇银行未如期履约回购票据造成其损失。但江阴银行会同律师分析认为,此案系恒丰银行提供的《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涉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印章被伪造、私刻。3月1日,恒丰银行公布的一份声明称,该行从始至终都未参与宣汉村镇银行内部员工的违法行为。该行因为宣汉村镇银行时任行长的刑事犯罪行为遭受了损失,作为涉案票据业务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完全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此外,江阴银行还公告称,报告期内该行及子公司共受到行政处罚6次,罚款金额合计 238 万元。
江阴银行于2016年9月2日在深交所上市,发行价为每股4.64元。业绩方面,江阴银行营收净利双降。2016年,该行营业收入24.69亿元,同比下降1.39%;为7.78亿元,同比下降4.49%。2017年一季报依旧是营收净利双降,报告期内,江阴银行实现营业收入5.51亿元,同比下降8.34%;净利润1.75亿元,同比下降1.16%。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江阴银行,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子公司宣汉村镇银行的6起票据诉讼案
证监会于2017年7月19日出具171106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7月25日,江阴银行公布了《关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截至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江阴银行子公司宣汉村镇银行所涉票据业务未决诉讼共计6起。具体如下:
恒丰银行嘉兴分行案件:2016年4月,宣汉村镇银行收到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寄发的七张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恒丰银行嘉兴分行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宣汉村镇银行,恒丰银行嘉兴分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所涉票据业务总额产生的垫付利息合计50,459,401.13元,并依据所涉票据业务总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计算自恒丰银行嘉兴分行(原告)垫付票据款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所产生的资金损失赔偿合计147,531,770.02元。2017年2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402民初1605至1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恒丰银行嘉兴分行的起诉。恒丰银行嘉兴分行不服上述裁定,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该案尚在审理之中。
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案件:2017年1月,江阴银行及宣汉村镇银行收到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寄发的传票和起诉状。根据起诉状,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起诉江阴银行及宣汉村镇银行。经宣汉村镇银行自查,宣汉村镇银行未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签订过《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代理业务合作协议》。主要诉讼请求分别为: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请求偿付贴现利息13,544,555.31元,利3,450,780.98元,合计16,995,336.29元。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案件:2017年1月,宣汉村镇银行收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寄发的传票和起诉状。根据起诉状,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起诉宣汉村镇银行。主要诉讼请求分别为: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请求赔偿损失7,705,766.37元,并按同类赔偿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经宣汉村镇银行自查,宣汉村镇银行未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签订过《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商业汇票代理转贴现业务合作协议》。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案件:2017年2月,宣汉村镇银行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发的传票和起诉状。根据起诉状,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起诉宣汉村镇银行。主要诉讼请求分别为: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请求支付垫款本金89,793,716.02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11月4日期的利息21,031,969.07元,以及2016年11月5日之后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经宣汉村镇银行自查,宣汉村镇银行未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签订过《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商业汇票代理转贴现业务合作协议》。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鄂尔多斯农商行案件:2016年12月,宣汉村镇银行收到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法院寄发的诉讼资料,根据起诉状,鄂尔多斯农商行起诉宣汉村镇银行,兴业银行宁德分行作为第三人。诉讼请求为确认原告与被告2015年5月签署的三份《商业汇票代理回购式转贴现合作协议》无效。经宣汉村镇银行自查,宣汉村镇银行未与鄂尔多斯农商行签订过《商业汇票代理回购式转贴现合作协议》。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兴业银行宁德分行案件:2016年11月,宣汉村镇银行作为第三人收到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料,兴业银行宁德分行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追加宣汉村镇银行为第三人,其请求为赔偿票据***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421,311.10元,支付未清偿票据款违约金11,195,100元。2016年12月30日,宁德市蕉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该案应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鄂尔多斯农商行与兴业银行宁德分行、宣汉村镇银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故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闽0902民初62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止诉讼。
江阴银行表示,根据上述未决诉讼的司法文书统计,截至起诉时上述诉讼涉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4,713万元,占改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比例为3.85%、占2016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45.24%。截至目前,宣汉村镇银行未与原告从事任何票据回购业务,亦无因此存在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收入或支出。恒丰银行起诉的诉讼请求金额,并非恒丰银行的实际损失金额。
江阴银行与恒丰银行曾就萝卜章案“互怼”
今年2月28日,江阴银行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宣汉村镇银行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传票,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诉宣汉村镇银行未如期履约回购票据造成其损失。
江阴银行公告指出,宣汉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均受到限制,其不具备票据交易主体资格,实际也未从事过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截至公告发出日亦无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收入或支出。
公告还提到,“此案与该行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恒丰嘉兴分行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案系同一性质案件,嘉兴案现经嘉兴南湖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原告提供的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涉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印章被伪造、私刻”。
3月1日,恒丰银行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就江阴银行2月28日公告中提到的“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手段,冒用宣汉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的票据***”,提出了五点声明。声明称,早在2015年7月该案件暴露之初,宣汉警方已经将该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基本查清。时任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行长吴国建、营销业务部主任王永华已因收受贿赂、非法向票据中介出借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在兴业银行临汾分行开立的同业账户等行为,被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声明指出,该行从始至终都未参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内部员工的违法行为。恒丰银行因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时任行长的刑事犯罪行为遭受了损失,作为涉案票据业务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完全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援引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洪兴贤观点称,随着我国商业的发展,票据作为商业支付的越来越多,票据诈骗也随之而来。银行机构最值得关注,需要密切防范的便是银行内外勾结的诈骗手段。同时,相对于伪造签字,此类伪造公章案件在防伪技术方面必须进一步提高,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技术等手段,导致银行工作人员无法辨别真假。
江阴银行及子公司共受罚 6 次 罚款金额238 万元
江阴银行的上述公告显示,报告期内该行及子公司共受到行政处罚6次,罚款金额合计238万元,具体如下:
2014年12月8日,无锡银监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锡银监罚[2014]1号),认定江阴银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为个人客户办理大额储蓄取款转存或还贷款业务时,先存后取逆程序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7月25日江阴市支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澄汇检罚[2016]6号),查明江阴银行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以及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行为。上述两项违法违规行为合并处于罚款6万元人民币。
2016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下发《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滁银告知字[2016]第2号),查明江阴银行在金融统计方面、方面、对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合计处以25万元罚款。
2016年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锡银罚字[2016]9号),查明本行在反方面存在不规范行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银行账户开立或者撤销资料的行为、部分税款报解不及时的行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合计处以42万元罚款。
年5月27日,四川银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银监罚字[2016]2号),查明江阴银行子公司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拟任董事长、拟任行长助理和前拟任行长在尚未取得行政许可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履行高管职权;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进行核销,未按照规定程序核销贷款,无贷款核销档案资料。上述两项违法违规行为合并处于罚款45万元人民币。
2016年12月27日,中国银监会达州监管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达银监罚决字[2016]4号),查明江阴银行子公司宣汉村镇银行分别在五家银行业机构(吉安农村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600016,股吧)盘锦分行、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上海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600036,股吧)杭州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临汾分行)违规开立5个同业账户,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合并处于罚款
江阴银行前身江阴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是在原江阴市35家法人信用合作社和3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由江阴企业、自然人入股组建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全国首批三家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之一。
2016年9月2日,江阴银行在深交所上市,发行价为每股4.64元,募集资金净额9.24亿元。
2017年6月10日,江阴银行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 苏银监复[2017]99号),同意该行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计入核心一级资本。
业绩方面,江阴银行营收净利双降,该行2016年报显示,公司营业收入24.69亿元,同比下降1.39%;归属于为7.78亿元,同比下降4.49%。截至2016年末,为2.41%,而2015年底为2.17%,不良贷款率有所上升。
2017年一季报依旧是营收净利双降,报告期内,江阴银行实现营业收入5.51亿元,同比下降8.34%;净利润1.75亿元,同比下降1.16%。此外,江阴银行预计上半年净利润为3.44亿元至3.8亿元,同比变动幅度为-5%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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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市还不满一年的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银行)拟发行20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来“补血”。不过,7月19日,证监会对此出具了反馈意见,要求江阴银行对公司存在票据业务相关金额较大的未决诉讼、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6次行政处罚等内容进行说明。
7月25日晚间,江阴银行发布公告称,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汉村镇银行)一共涉及6个票据业务未决诉讼,分别是恒丰银行嘉兴分行案、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案、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案、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案、鄂尔多斯(600295,股吧)农商行案、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宁德分行案,涉诉总金额3.47亿元。
“上述诉讼涉及宣汉村镇银行印章被私刻、伪造等情况,尚处于法院审理之中或诉讼中止的状态,未判决宣汉村镇银行承担任何经济损失。未来法院应在查明恒丰银行实际垫款金额及各方责任基础上,作出相应判决。法人股东已经承诺如该案件导致宣汉村镇银行或本行损失的,由法人股东承担。”江阴银行表示。
今年2月底,江阴银行和恒丰银行就因萝卜章案“互怼”。2月28日晚间,江阴银行公告称,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诉宣汉村镇银行未如期履约回购票据造成其损失。但江阴银行会同律师分析认为,此案系恒丰银行提供的《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涉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印章被伪造、私刻。3月1日,恒丰银行公布的一份声明称,该行从始至终都未参与宣汉村镇银行内部员工的违法行为。该行因为宣汉村镇银行时任行长的刑事犯罪行为遭受了损失,作为涉案票据业务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完全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此外,江阴银行还公告称,报告期内该行及子公司共受到行政处罚6次,罚款金额合计 238 万元。
江阴银行于2016年9月2日在深交所上市,发行价为每股4.64元。业绩方面,江阴银行营收净利双降。2016年,该行营业收入24.69亿元,同比下降1.39%;归属于上市公司为7.78亿元,同比下降4.49%。2017年一季报依旧是营收净利双降,报告期内,江阴银行实现营业收入5.51亿元,同比下降8.34%;净利润1.75亿元,同比下降1.16%。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江阴银行,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子公司宣汉村镇银行的6起票据诉讼案
证监会于2017年7月19日出具171106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7月25日,江阴银行公布了《关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截至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江阴银行子公司宣汉村镇银行所涉票据业务未决诉讼共计6起。具体如下:
恒丰银行嘉兴分行案件:2016年4月,宣汉村镇银行收到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寄发的七张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恒丰银行嘉兴分行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宣汉村镇银行,恒丰银行嘉兴分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所涉票据业务总额产生的垫付利息合计50,459,401.13元,并依据所涉票据业务总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恒丰银行嘉兴分行(原告)垫付票据款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所产生的资金损失赔偿合计147,531,770.02元。2017年2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402民初1605至1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恒丰银行嘉兴分行的起诉。恒丰银行嘉兴分行不服上述裁定,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该案尚在审理之中。
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案件:2017年1月,江阴银行及宣汉村镇银行收到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寄发的传票和起诉状。根据起诉状,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起诉江阴银行及宣汉村镇银行。经宣汉村镇银行自查,宣汉村镇银行未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签订过《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商业汇票代理转贴现业务合作协议》。主要诉讼请求分别为: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请求偿付贴现利息13,544,555.31元,利3,450,780.98元,合计16,995,336.29元。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案件:2017年1月,宣汉村镇银行收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寄发的传票和起诉状。根据起诉状,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起诉宣汉村镇银行。主要诉讼请求分别为: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请求赔偿损失7,705,766.37元,并按同类贷款赔偿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经宣汉村镇银行自查,宣汉村镇银行未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签订过《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商业汇票代理转贴现业务合作协议》。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案件:2017年2月,宣汉村镇银行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发的传票和起诉状。根据起诉状,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起诉宣汉村镇银行。主要诉讼请求分别为: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请求支付垫款本金89,793,716.02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11月4日期的利息21,031,969.07元,以及2016年11月5日之后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经宣汉村镇银行自查,宣汉村镇银行未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签订过《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商业汇票代理转贴现业务合作协议》。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鄂尔多斯农商行案件:2016年12月,宣汉村镇银行收到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法院寄发的诉讼资料,根据起诉状,鄂尔多斯农商行起诉宣汉村镇银行,兴业银行宁德分行作为第三人。诉讼请求为确认原告与被告2015年5月签署的三份《商业汇票代理回购式转贴现合作协议》无效。经宣汉村镇银行自查,宣汉村镇银行未与鄂尔多斯农商行签订过《商业汇票代理回购式转贴现合作协议》。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兴业银行宁德分行案件:2016年11月,宣汉村镇银行作为第三人收到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料,兴业银行宁德分行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追加宣汉村镇银行为第三人,其请求为赔偿票据***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421,311.10元,支付未清偿票据款违约金11,195,100元。2016年12月30日,宁德市蕉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该案应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鄂尔多斯农商行与兴业银行宁德分行、宣汉村镇银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故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闽0902民初62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止诉讼。
江阴银行表示,根据上述未决诉讼的司法文书统计,截至起诉时上述诉讼涉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4,713万元,占改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比例为3.85%、占2016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45.24%。截至目前,宣汉村镇银行未与原告从事任何票据回购业务,亦无因此存在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收入或支出。恒丰银行起诉的诉讼请求金额,并非恒丰银行的实际损失金额。
江阴银行与恒丰银行曾就萝卜章案“互怼”
今年2月28日,江阴银行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宣汉村镇银行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传票,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诉宣汉村镇银行未如期履约回购票据造成其损失。
江阴银行公告指出,宣汉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均受到限制,其不具备票据交易主体资格,实际也未从事过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截至公告发出日亦无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收入或支出。
公告还提到,“此案与该行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恒丰嘉兴分行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案系同一性质案件,嘉兴案现经嘉兴南湖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原告提供的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涉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印章被伪造、私刻”。
3月1日,恒丰银行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就江阴银行2月28日公告中提到的“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手段,冒用宣汉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的票据***”,提出了五点声明。声明称,早在2015年7月该案件暴露之初,宣汉警方已经将该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基本查清。时任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行长吴国建、营销业务部主任王永华已因收受贿赂、非法向票据中介出借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在兴业银行临汾分行开立的同业账户等行为,被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声明指出,该行从始至终都未参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内部员工的违法行为。恒丰银行因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时任行长的刑事犯罪行为遭受了损失,作为涉案票据业务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完全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援引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洪兴贤观点称,随着我国商业的发展,票据作为商业支付的越来越多,票据诈骗也随之而来。银行机构最值得关注,需要密切防范的便是银行内外勾结的诈骗手段。同时,相对于伪造签字,此类伪造公章案件在防伪技术方面必须进一步提高,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技术等手段,导致银行工作人员无法辨别真假。
江阴银行及子公司共受罚 6 次 罚款金额238 万元
江阴银行的上述公告显示,报告期内该行及子公司共受到行政处罚6次,罚款金额合计238万元,具体如下:
2014年12月8日,无锡银监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锡银监罚[2014]1号),认定江阴银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为个人客户办理大额储蓄取款转存或还贷款业务时,先存后取逆程序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7月25日,江阴市支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澄汇检罚[2016]6号),查明江阴银行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以及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行为。上述两项违法违规行为合并处于罚款6万元人民币。
2016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下发《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滁银告知字[2016]第2号),查明江阴银行在金融统计方面、反洗钱方面、对人民币账户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合计处以25万元罚款。
2016年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锡银罚字[2016]9号),查明本行在反洗钱方面存在不规范行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银行账户开立或者撤销资料的行为、部分税款报解不及时的行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合计处以42万元罚款。
年5月27日,四川银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银监罚字[2016]2号),查明江阴银行子公司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拟任董事长、拟任行长助理和前拟任行长在尚未取得行政许可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履行高管职权;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进行核销,未按照规定程序核销贷款,无贷款核销档案资料。上述两项违法违规行为合并处于罚款45万元人民币。
2016年12月27日,中国银监会达州监管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达银监罚决字[2016]4号),查明江阴银行子公司宣汉村镇银行分别在五家银行业机构(吉安农村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600016,股吧)盘锦分行、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上海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600036,股吧)杭州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临汾分行)违规开立5个同业账户,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合并处于罚款
江阴银行前身江阴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是在原江阴市35家法人信用合作社和3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由江阴企业、自然人入股组建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全国首批三家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之一。
2016年9月2日,江阴银行在深交所上市,发行价为每股4.64元,募集资金净额9.24亿元。
2017年6月10日,江阴银行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 苏银监复[2017]99号),同意该行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计入核心一级资本。
业绩方面,江阴银行营收净利双降,该行2016年报显示,公司营业收入24.69亿元,同比下降1.3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78亿元,同比下降4.49%。截至2016年末,不良贷款率为2.41%,而2015年底为2.17%,不良贷款率有所上升。
2017年一季报依旧是营收净利双降,报告期内,江阴银行实现营业收入5.51亿元,同比下降8.34%;净利润1.75亿元,同比下降1.16%。此外,江阴银行预计上半年净利润为3.44亿元至3.8亿元,同比变动幅度为-5%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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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金融体系里,最被忽视的农信系统,近期接连爆出重磅新闻。
最近的,山西省长治漳泽农商行打员工屁股、给员工剃“阴阳头”的内训视频,引来社会广泛质疑与谴责。记者在山西省长治县调查发现,奇葩的内训方式在当地并非个案。为了业绩突破,不惜挑战“体罚”职工的底线,从侧面反映出农商行的经营困境。
此前,则有银行间市场的“同业户”乱象。在今年年初银行间票据市场爆发的几起大案中,都出现了农商行的影子。“在票据圈内,最有效的一种‘玩法’是一些小型农商行或农信社被票据中介‘包养’,而票据中介则给同业户开很高的报酬。”
一直以来,农信系统中的农商行、农信社由于底子薄、风控能力差,是银行体系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而在本轮经济下行过程中,农信社、农商行遇到的问题也远超其他商业银行。
“正存款难增、贷款难放、风险难控、效益难提,是农商行面临的实际困境, 同时监管政策变化、金融创新加快、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交互作用,给金融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王子忠在《中国金融》上撰文称。
当、、人才梯队、客户结构等均处于劣势的农商行遇到当前经济“L型”增长时,其生存状况堪忧,或将成为银行业下一个爆发的风险点。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中国农村商业银行2060亿元,不良贷款率2.56%,不良贷款率远高于大型商业银行(1.72%)、股份制银行(1.61%)和城商行(1.46%)。从不良贷款数据来看,一是质量普遍较差,上升厉害,吃掉多年的拨备及利润;二是农商行依然面临,发展缓慢。
尽管截至一季度末,农商行的不良率已经高达2.56%,高于大型商业银行0.84个百分点,但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杜晓山对记者表示,这一不良率并不均衡。中国农信系统里,农商行与农信社资产质量好坏参半,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存在参差不齐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东部规模大,中部较弱,西部最弱。就资产质量而言,东北地区与西北地区农信系统比较糟糕。
与大型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的逻辑不同,农信系统中的农商行与农信社似乎存在“先天不足”的劣势,特别是尚未改制农商行的农信社,历史上形成的不良包袱沉重,而农信社也无法核销。
以西部地区一家资产质量只有17亿元的农商行为例,2015年该农信社不良率已经达到7.86%。由于资产质量太差,一直不符合改制农商行的要求。
该农信社内部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历史上的不良贷款,已经无法用市场化处置不良贷款的核销手段处理,只能作为基数算入农信社总的不良率中。“我们农信社这几年不良率很高,加上这些历史包袱,不良率就更高了。”他无奈的说。
不良贷款核销对于上述农信社化解历史不良贷款而言也无从发力。上述内部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对于历史上的不良包袱,大部分贷款不符合核销要求。“一笔贷款谁贷出去的都不知道,一个皮包公司名字只改动一个字,就出现了三笔贷款。”历史“不良”包袱等于一个基数,推高了当地农信社的不良率。按照当地监管要求,农信社历史遗留的“不良”包袱需要与之后经营中产生的不良贷款合并统计。
“监管部门看重资产质量水平,并不会过问不良形成的原因。但有些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贷款企业已经不存在了,无从清收。”该农信社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
当地银监局每年都会向该农信社要求提交关于提升资产质量的方案,但监管机构也知道农信系统的“不良”历史包袱顽疾难治。 “当我们说出高于7%的不良数据时,监管领导也并不会很惊讶,他们觉得这个数字‘还可以’。” 上述农信社内部人士称。
即便是农信社改制后的农商行,这个历史包袱依然存在,并持续困扰银行发展。在北京农商行2015年业绩发布会上,当记者问及该行的上市计划时,北京农商行行长张健华回答称,北京农商行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已经成为银行上市的主要阻碍,具体面临清理、确权以及农村土地、房产资产等清理难题。
除了历史遗留包袱,对农信系统资产质量影响较大的因素还有近年来持续下行的实体经济。
记者从西部省份了解到,由于近两年来虫草价格跌价严重,当地做虫草生意的农户贷款成为农商行不良的重灾区。此外,牛毛羊毛等农产品前两年可以卖出80多元的价格,现在售价不足8元,价格暴跌的离谱。
但在南方省份,湖南麻阳农商行董事长对记者表示,该地区由于小微贷款少,受到实体经济环境影响较小。
传统产业中,由于近年煤炭、钢铁、钢材、水泥等现货价格下跌趋势明显,在西部地区传统建材行业不景气的大背景下,一位农信社内部人士称,辖内八个地区仅宁夏市农商行不良率低于1%,其余县内农信社不良率都在7%以上。此外,餐饮行业在当地成为与虫草行业并驾齐驱的“高危”行业。
而在更多时候,农商行与农信社即便面对并不看好的行业,也无法理直气壮的说“不”,缩紧信贷意味着挑战当地固有观念。“在当地形成的固有观念是,今年贷款的企业或农户按期归还,明年理所应当继续贷款;如***款还上,新的一年却不给贷款,贷款客户就会反映到省联社,省联社则会责令农信社发放贷款。”上述农信社内部人士称。
为规避不良风险,农商行与农信社贷款时将重心放在上。“贷大不贷小,贷城不贷乡。”这本是批评县域“嫌贫爱富”的流行语,但背后的真实原因是,城里抵押贷款更安全。
在宁夏,作为当地唯一一家机构宁夏农商行,去年不良率不到1%。原因是宁夏农商行身处市区,贷款客户有大面积房产可用于抵押贷款,出现问题可以将房产拍卖,“最起码不亏本”该行人士称。
但与县城仅几公里之隔的县区农信社却情况迥然,不良率均超过7%,由于地方**财政紧张,缺乏功能完善的,信贷形式极为单一,绝大部分贷款是、款,有抵押的贷款非常少。
记者实地调查中发现,目前国务院正在推开的“两权”抵押贷款进展缓慢。“两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民住房财产权,部分试点地区面临土地零碎化整合,确权颁证,土地流转拍卖等诸多问题。这距离金融机构期待的抵押贷款还有很大差距。
息差收窄 利润增速急剧下滑
2015年,中国金融改革加速。去年10月24日,商业银行取消存款利率上限,标志着完成临门一脚。而2015年央行的五次也对传统业务占比较大的农信系统带来巨大冲击。
农信系统的金融机构,传统存贷业务占比较高。以湖南麻阳农商行为例,该行90%的业务是传统存贷业务,只有10%是同业业务与其他业务;而在西部地区的农信社,几乎百分之百做农户存贷款业务。
在利率市场化下,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净息差收窄明显,以麻阳农商行来为例,利率市场化对其90%存贷业务的直接影响是,2014年净利润增速从20%下滑到2015年的5%,下降15个百分点。
而农信社更不例外。上述17亿元资产规模的宁夏某农信社去年净利润只有800多万元。在2016年的国家精准扶贫、推进扶贫再贷款等政策调整后,该农信社贷款利率从原来的8%~9%下降至4.75%。息差严重收窄,随之,传统业务的利润“缩水”一半。该农信社相关负责人预计,今年净利润可能达不到去年水平。此外,由于不良率高企,需要大面积计提拨备,这将进一步吞噬利润。
“体量大点的农商行,中间业务或许是其‘救命稻草’,但对于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显然不符合他们的自身定位。”广东省英德农信社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爸爸在信用社,儿子就在信用社。”这是农信系统较为流行的一句话。
在上述西部农信社,2010年该社才开始招第一批大学生,168人的团队,虽然管理层每个人都有本科***,但到了基层很多员工只有高中、初中***。“具体反应在风险管控方面,对金融了解非常不够。”该农信社一位内部人士人说。
目前在我国银行金融机构中,大型商业银行从总行到分行再到支行,整体风险管控已经形成完善的系统,基于这一系统,产品创新风险较低。但农信社是地方法人单位,很多产品由自己制定方案,在一些类别的贷款产品设计上,金融素养及员工能力直接决定创新产品的风险水平。
在上述拥有17个网点的农信社中,风控团队仅有3人。而这样一个团队,却要承担诸如设计扶贫搬迁贷款的重任。此外,地方银监局对具体贷款产品并没有明确要求,只有涉及利率调整时才需上报地方人行。
“目前风险部缺少懂法律的人,什么时间应该起诉?农信社自己都不知道,很多贷款错过了最佳的起诉时间。”上述农信社内部人士说。
为了留住人才,大部分农信社采取向员工出售股权。上述农信社5000万元的股金中,职工占比3000多万,“在农信社不入股不合适,而职工持股比例也与职位和工龄有关。”上述农信社内部人士说。
他告诉记者,自己2012年入职该农信社,入了16万元的股。“16万的股只有在成立农商行的时候才会根据资产状况,出现溢价情况才会涨价,目前只能转手给本社职工,只能期盼自己的农信社经营好点,万一好了,经过改制成农商行,股本就能溢价,赚一笔钱。”但记者了解到,该农信社较少,股份在职工之间也需求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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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金融体系里,最被忽视的农信系统,近期接连爆出重磅新闻。
最近的,山西省长治漳泽农商行打员工屁股、给员工剃“阴阳头”的内训视频,引来社会广泛质疑与谴责。记者在山西省长治县调查发现,奇葩的内训方式在当地并非个案。为了业绩突破,不惜挑战“体罚”职工的底线,从侧面反映出农商行的经营困境。
此前,则有银行间市场的“同业户”乱象。在今年年初银行间票据市场爆发的几起大案中,都出现了农商行的影子。“在票据圈内,最有效的一种‘玩法’是一些小型农商行或农信社被票据中介‘包养’,而票据中介则给同业户开很高的报酬。”
一直以来,农信系统中的农商行、农信社由于底子薄、风控能力差,是银行体系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而在本轮经济下行过程中,农信社、农商行遇到的问题也远超其他商业银行。
“正存款难增、贷款难放、风险难控、效益难提,是农商行面临的实际困境, 同时监管政策变化、金融创新加快、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交互作用,给金融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王子忠在《中国金融》上撰文称。
当资产质量、股权结构、人才梯队、客户结构等均处于劣势的农商行遇到当前经济“L型”增长时,其生存状况堪忧,或将成为银行业下一个爆发的风险点。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中国农村商业银行不良2060亿元,不良贷款率2.56%,不良贷款率远高于大型商业银行(1.72%)、股份制银行(1.61%)和城商行(1.46%)。从不良贷款数据来看,一是不良资产质量普遍较差,不良率上升厉害,吃掉多年的拨备及利润;二是农商行依然面临资产荒,资产业务发展缓慢。
尽管截至一季度末,农商行的不良率已经高达2.56%,高于大型商业银行0.84个百分点,但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杜晓山对记者表示,这一不良率并不均衡。中国农信系统里,农商行与农信社资产质量好坏参半,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存在参差不齐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东部规模大,中部较弱,西部最弱。就资产质量而言,东北地区与西北地区农信系统比较糟糕。
与大型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的逻辑不同,农信系统中的农商行与农信社似乎存在“先天不足”的劣势,特别是尚未改制农商行的农信社,历史上形成的不良包袱沉重,而农信社也无法核销。
以西部地区一家资产质量只有17亿元的农商行为例,2015年该农信社不良率已经达到7.86%。由于资产质量太差,一直不符合改制农商行的要求。
该农信社内部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历史上的不良贷款,已经无法用市场化处置不良贷款的核销手段处理,只能作为基数算入农信社总的不良率中。“我们农信社这几年不良率很高,加上这些历史包袱,不良率就更高了。”他无奈的说。
不良贷款核销对于上述农信社化解历史不良贷款而言也无从发力。上述内部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对于历史上的不良包袱,大部分贷款不符合核销要求。“一笔贷款谁贷出去的都不知道,一个皮包公司名字只改动一个字,就出现了三笔贷款。”历史“不良”包袱等于一个基数,推高了当地农信社的不良率。按照当地监管要求,农信社历史遗留的“不良”包袱需要与之后经营中产生的不良贷款合并统计。
“监管部门看重资产质量水平,并不会过问不良形成的原因。但有些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贷款企业已经不存在了,无从清收。”该农信社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
当地银监局每年都会向该农信社要求提交关于提升资产质量的方案,但监管机构也知道农信系统的“不良”历史包袱顽疾难治。 “当我们说出高于7%的不良数据时,监管领导也并不会很惊讶,他们觉得这个数字‘还可以’。” 上述农信社内部人士称。
即便是农信社改制后的农商行,这个历史包袱依然存在,并持续困扰银行发展。在北京农商行2015年业绩发布会上,当记者问及该行的上市计划时,北京农商行行长张健华回答称,北京农商行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已经成为银行上市的主要阻碍,具体面临历史股东清理、确权以及农村土地、房产资产等清理难题。
除了历史遗留包袱,对农信系统资产质量影响较大的因素还有近年来持续下行的实体经济。
记者从西部省份了解到,由于近两年来虫草价格跌价严重,当地做虫草生意的农户贷款成为农商行不良的重灾区。此外,牛毛羊毛等农产品前两年可以卖出80多元的价格,现在售价不足8元,价格暴跌的离谱。
但在南方省份,湖南麻阳农商行董事长对记者表示,该地区由于小微贷款少,受到实体经济环境影响较小。
传统产业中,由于近年煤炭、钢铁、钢材、水泥等现货价格下跌趋势明显,在西部地区传统建材行业不景气的大背景下,一位农信社内部人士称,辖内八个地区仅宁夏市农商行不良率低于1%,其余县内农信社不良率都在7%以上。此外,餐饮行业在当地成为与虫草行业并驾齐驱的“高危”行业。
而在更多时候,农商行与农信社即便面对并不看好的行业,也无法理直气壮的说“不”,缩紧信贷意味着挑战当地固有观念。“在当地形成的固有观念是,今年贷款的企业或农户按期归还,明年理所应当继续贷款;如***款还上,新的一年却不给贷款,贷款客户就会反映到省联社,省联社则会责令农信社发放贷款。”上述农信社内部人士称。
为规避不良风险,农商行与农信社贷款时将重心放在抵押贷款上。“贷大不贷小,贷城不贷乡。”这本是批评县域农村金融机构“嫌贫爱富”的流行语,但背后的真实原因是,城里抵押贷款更安全。
在宁夏,作为当地唯一一家农村金融机构宁夏农商行,去年不良率不到1%。原因是宁夏农商行身处市区,贷款客户有大面积房产可用于抵押贷款,出现问题可以将房产拍卖,“最起码不亏本”该行人士称。
但与县城仅几公里之隔的县区农信社却情况迥然,不良率均超过7%,由于地方**财政紧张,缺乏功能完善的担保基金,信贷形式极为单一,绝大部分贷款是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有抵押的贷款非常少。
记者实地调查中发现,目前国务院正在推开的“两权”抵押贷款进展缓慢。“两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民住房财产权,部分试点地区面临土地零碎化整合,确权颁证,土地流转拍卖等诸多问题。这距离金融机构期待的抵押贷款还有很大差距。
息差收窄 利润增速急剧下滑
2015年,中国金融改革加速。去年10月24日,商业银行取消存款利率上限,标志着利率市场化完成临门一脚。而2015年央行的五次降准降息也对传统业务占比较大的农信系统带来巨大冲击。
农信系统的金融机构,传统存贷业务占比较高。以湖南麻阳农商行为例,该行90%的业务是传统存贷业务,只有10%是同业业务与其他业务;而在西部地区的农信社,几乎百分之百做农户存贷款业务。
在利率市场化下,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净息差收窄明显,以麻阳农商行来为例,利率市场化对其90%存贷业务的直接影响是,2014年净利润增速从20%下滑到2015年的5%,下降15个百分点。
而农信社更不例外。上述17亿元资产规模的宁夏某农信社去年净利润只有800多万元。在2016年的国家精准扶贫、推进扶贫再贷款等政策调整后,该农信社贷款利率从原来的8%~9%下降至4.75%。息差严重收窄,随之,传统业务的利润“缩水”一半。该农信社相关负责人预计,今年净利润可能达不到去年水平。此外,由于不良率高企,需要大面积计提拨备,这将进一步吞噬利润。
“体量大点的农商行,中间业务或许是其‘救命稻草’,但对于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显然不符合他们的自身定位。”广东省英德农信社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爸爸在信用社,儿子就在信用社。”这是农信系统较为流行的一句话。
在上述西部农信社,2010年该社才开始招第一批大学生,168人的团队,虽然管理层每个人都有本科***,但到了基层很多员工只有高中、初中***。“具体反应在风险管控方面,对金融了解非常不够。”该农信社一位内部人士人说。
目前在我国银行金融机构中,大型商业银行从总行到分行再到支行,整体风险管控已经形成完善的系统,基于这一系统,产品创新风险较低。但农信社是地方法人单位,很多产品由自己制定方案,在一些类别的贷款产品设计上,金融素养及员工能力直接决定创新产品的风险水平。
在上述拥有17个网点的农信社中,风控团队仅有3人。而这样一个团队,却要承担诸如设计扶贫搬迁贷款的重任。此外,地方银监局对具体贷款产品并没有明确要求,只有涉及利率调整时才需上报地方人行。
“目前风险部缺少懂法律的人,什么时间应该起诉?农信社自己都不知道,很多贷款错过了最佳的起诉时间。”上述农信社内部人士说。
为了留住人才,大部分农信社采取向员工出售股权。上述农信社5000万元的股金中,职工占比3000多万,“在农信社不入股不合适,而职工持股比例也与职位和工龄有关。”上述农信社内部人士说。
他告诉记者,自己2012年入职该农信社,入了16万元的股。“16万的股只有在成立农商行的时候才会根据资产状况配股,出现溢价情况才会涨价,目前只能转手给本社职工,只能期盼自己的农信社经营好点,万一好了,经过改制成农商行,股本就能溢价,赚一笔钱。”但记者了解到,该农信社分红较少,股份在职工之间也需求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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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传统的“金九银十”买房季节,这几天帮主看到有媒体说:
征信查询次数多了可能会办不了房贷。
实际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曾公开表示,“硬查询”次数过多,可能会令银行对放贷更为谨慎;多位银行人士则对帮主(ID:banglicai)说,在决定是否放贷时,“查询”背后的、偿债能力才是更为关键的因素。
【疑问1】查询个人征信会被银行拒贷吗?
申请贷款次数过多可能会令银行谨慎放贷
央行征信中心在官网上明确表示,贷款能否申请取决于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只是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供商业银行审批时参考。
征信中心曾公开指出,放贷机构在放贷时,可能关注信用报告中的“硬查询”情况。如果短时间内查询过多,则容易给人“缺钱”的印象,由于缺钱的人一般违约风险较高,贷款经理更会倾向于做出谨慎放贷的决定。
“因为你只有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之前在银行有贷款时,银行才能查你的征信。”一位五大行经理向新京报记者解释,“如果征信被查询了很多次,说明你可能向好几家银行申请了好几次贷款,再向新的一家银行申请的时候,银行方面会问你前几次是否申请下来,如果申请下来,那么就意味着你的负债继续增多;申请没下来,他也会考虑你是否有其他原因以致被拒绝。”
征信中心官网资料也显示,如果在一段时间内,申请人的信用报告因为贷款、等原因多次被不同的银行查询,但信用报告中的记录又表明这段时间内,申请人没有得到新贷款或申请过信用卡,可能说明申请人向很多银行申请过贷款或申请过信用卡但均未成功,这样的信息对获得新贷款或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有媒体报道,一般来说,征信查询一个月最好不要超过5次,两个月最好不要超过10次。对此,多位银行人士告诉记者,具体是否决定放贷,取决于监管部门政策、银行条款、个人信用情况等综合考量,查询次数一般只是参考条件之一。
征信中心出品的《信用报告全攻略》也指出,机构不同,态度不同,体现为愿意承担的风险种类、大小等不同,尤其是客户准入条件不同。
例如,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还款能力可能比不上工作稳定的中年人,有的放贷机构认为风险较大而拒贷。有的机构则看中年轻人的发展潜力
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肖某某,男,汉族。
被告人:郭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沙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家住长沙县黄花镇茶塘村烟竹塘组1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眭某某,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本科文化,会计,户籍地常宁市洋泉镇同心村第二村民小组16号,居住地衡阳市蒸湘区衡州大道19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某,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郭某、贺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4)常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书。三被告人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衡阳市中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某提供了新的证据有待进一步查证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予以立案,并重新组成合议庭,并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肖某某、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眭某某、被告人贺某某及辩护人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骗取贷款犯罪的事实: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承建盛和大厦时因资金短缺,欲到常宁市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信用社”)申请贷款未果,便与董某某找雷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贷款,后李某某与雷某某为了获取贷款,先后虚签合伙协议、《黄花建设盛和大厦项目部贷款事项协议书》等并将上述材料提交到信用社申请贷款,因贷款未能发放,李某某又联系郭某帮其办理贷款,并安排被告人贺某某配合郭某办理相关事项。被告人郭某、贺某某为了获取银行贷款,伪造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花集团”)的印章及法人代表陈某甲的私章,并用上述印章伪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黄花集团[黄建集(2012)28号]文件、《关于常宁市盛和大厦项目经理部成立的批示》及三份供销合同。随后将伪造的材料一并提交信用社贷款。同年8月2日信用社根据雷某某、郭某、贺某某提交的虚假材料及雷某某提供的房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350万元至雷某某帐户,雷某某再将贷款分别转入郭某、邹某某、黄某乙的帐户。上述款项均被李某某用于还债。
二、伪造印章罪犯罪事实: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虚假的中标通知书挂靠在黄花集团,并于同年5月与盛和公司签订盛和大厦承包施工合同,在建设动工期间,李某某为了到社会上借款融资及与项目部班组签订合同,在未征得黄花集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常宁市青阳路一小巷内刻制”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盛和大厦项目经理部”印章一枚。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郭某系主犯,被告人贺某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另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骗取贷款罪追究被告人郭某、贺某某的刑事责任,并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解称:1、被告人李某某受黄花集团委托承建盛和大厦工程,期间因工程需要对外签订合同,其多次联系黄花集团经理李某要求刻制项目章,均未果。后因工程开展工作需要,李某某于2012年4月私刻一个项目章,黄花集团于2012年7月中旬才将项目章送给李某某,2013年11月15日李某某私刻的项目章被收回。被告人认为其受黄花集团委托为项目部负责人,刻章前请示了公司经理,故自已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2、被告人是向雷某某借款,并非向信用社骗取贷款。3、因申请贷款迟迟未拨付,李某某便在项目部司机黄某甲的介绍下找到郭某办理贷款一事,并安排董某某、贺某某配合郭某办理贷款一事。4、贷款未全部还清是因为盛和大厦未及时通电导致工程无法施工,致施工方损失惨重,李某某被迫退场。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愿意接受审判。并提交(2014)常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2014)常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2014)常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2013)衡阳中民三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郭某虽采取了一定的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贷款人已设定了足额抵押,并未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所涉嫌的骗取贷款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2、被告人郭某既不是贷款的立据人,也不是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只是实施了一定的帮助骗取行为,系从犯。3、被告人郭某系初犯,并且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郭某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重审中,三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予认罪。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伪造公司印章罪不成立,李某某没有参与伪造公司印章,伪造的公司印章与贷款没有因果关系。本案的伪造公章是证明雷某某入伙。2、骗取贷款罪不成立,工程是客观存在的,李某某的身份是合法有效的,他的活动是职权范围内的,借资也是用于工程。
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涉款是雷某某借的。2、雷某某与李某某是合伙关系,贷款是用于李某某自己的投资。
被告人贺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贺某某没有参与骗取贷款。2、递交虚假材料贺某某没有参与。
经审理查明,一、骗取贷款犯罪的事实: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花集团”)成立于1999年1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甲。2012年年初,被告人李某某欲承建盛和大厦项目,因没有施工资质,为了能挂靠黄花集团承建该工程,被告人李某某便向常宁市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索要无效的中标通知书,被告人李某某持该份中标通知书与黄花集团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此后,黄花集团与盛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期间因资金短缺,李某某到常宁市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信用社”)申请贷款未果,便与董某某找到雷某某帮忙贷款,李某某与雷某某谈妥一些条件后,决定以雷某某的名义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再转借给李某某,并以雷某某的三处房产作抵押担保的方式向信用社申请贷款350元,贷款期限一年,抵押物为常宁市宜阳镇群英西路1栋761.37平方米的房屋、常宁市桃江一栋902.7平方米的房屋、宜阳镇北外街一栋192.09平方米的房屋,该三处房产评估价为5864718元。雷某某与李某某约定贷款过程中的费用由李某某支付,并按月息2.5%支付利润(实为利息,即每月8.75万元)给雷某某,银行利息由李某某支付。期间李某某与雷某某为了获取贷款,先后虚签合伙协议、贷款事项协议书等,并将上述材料提交到信用社申请贷款,因贷款未能发放,李某某又联系郭某帮其办理贷款,并安排被告人贺某某配合郭某办理相关事项。被告人郭某经了解贷款不予发放的原因后与贺某某伪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关于常宁市盛和大厦项目经理部成立的批示》,并加盖伪造的黄花集团公司印章,郭某还伪造了郭某240万元的《钢材供销合同》、黄某乙50万元的《塔式起重机租凭合同》、邹某某50万元《模板、木方供需合同》,随后将伪造的材料一并提交到信用社申请贷款。同年8月2日信用社根据雷某某、郭某、贺某某提交的虚假材料及雷某某提供的抵押担保,发放贷款350万元至雷某某帐户,李某某向雷某某出具350万元的借条一张。雷某某再将贷款分别转入郭某帐户240万元、邹某某帐户60万元、黄某乙帐户50万元。同年8月3日郭某在李某某的授意下从其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分别转给陈某某38万元、柳某某11.4万元、龙某某80万元、周某40万元、黄某甲45万元(因郭某与黄某甲有经济往来,郭某实际转给黄某甲16万元),郭某20万元,李某某共付郭某1万元好处费。黄某乙在李某某的授意下从其帐户转给文某40万元。邹某某在李某某的授意下从其帐户转给文某60万元。上述款项均系李某某归还他人借款及利息。到期后350万元贷款未归还。雷某某将黄花集团及项目部起诉至常宁市人民法院,因黄花集团提出管辖异议,该案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6月30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衡中法民三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黄花集团偿还雷某某35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后因黄花集团上诉,2014年11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由李某某偿还雷某某350万元借款及利息。
另查明,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甲、雷某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还款义务人及还款方式等内容,雷某某于2014年12月5日归还信用社本金100万元。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事实: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虚假的中标通知书挂靠黄花集团,并于同年5月与盛和公司签订盛和大厦承包施工合同,在建设动工期间,李某某为了到社会上借款融资及与项目部班组签订合同,在未征得黄花集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常宁市青阳路一小巷内刻制”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盛和大厦项目经理部”印章一枚。2012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与黄花集团签订《承诺书》一份,黄花集团授于李某某”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和大厦项目经理部”及”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盛和大厦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各一枚,该两枚印章只限于黄花集团与李某某来往公文函件、技术资料及工程签证。李某某为了不引起混乱,在真章下来后,仍然使用伪造的项目部印章。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伪造的”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盛和大厦项目经理部”印章:证明该印章系被告人李某某伪造。
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郭某、贺某某的身份情况,三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系李某于2012年7月1日报案至长沙县公安局,后经省公安厅指定衡阳市公安局管辖。骗取贷款一案系在办理伪造公司印章案中发现。
3、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6月10日贺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2014年6月18日李某某、郭某到长沙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4、黄花集团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明:证实黄花集团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为陈某甲。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证实盛和公司和黄花集团就盛和大厦工程签订了承包合同。
6、内部承包合同:证实黄花集团将盛和大厦承包给李某某。
7、盛和公司致黄花集团联系函:证实盛和公司要求黄花集团提供”盛和大厦项目经理部”公章一枚。
8、两份中标通知书:证实2012年4月23日的中标通知书系无效的中标通知书。常宁市建筑工程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中标常宁市盛和大厦工程。
9、常宁市农村信用社贷款档案资料:证实雷某某向该社申请贷款350万元的资料中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两份(2012年5月10日出具的授权李某某负责盛和大厦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报建手续等相关事宜;2012年6月11日出具的授权李某某全权负责盛和大厦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及相关事宜。)、《关于常宁市盛和大厦项目经理部成立的批示》、《合伙协议》、《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郭某、邹某某、黄某乙的三份供销合同及三人的***明、银行帐户等资料。
10、《证明》一份:证实黄花集团发现李某某私刻”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盛和大厦项目经理部”印章一枚,于2013年11月15日从李某某处收回。
11、承诺书一份:证明2012年6月20日黄花集团授权李某某盛和大厦项目经理部及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共二枚,该两枚印章只限于双方来往公文函件、技术资料及工程签证。
12、雷某某银行交易明细及凭证证实:2012年8月2日雷某某从贷款帐户分别付给郭某240万元、邹某某60万元、黄某乙50万元。
郭某农商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凭证:证实2012年8月3日郭某的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分别转给陈某某38万元、柳某某11.4万元、龙某某80万元、周某40万元、黄某甲16万元。
黄某乙银行交易凭证证实:2012年8月3日黄某乙的帐户付给文某40万元。
邹某某银行交易凭证证实:2012年8月3日邹某某的帐户付给文某60万元。
13、借据一张:证实2012年8月2日李某某向雷某某借款350万元并加盖伪造的项目部印章。
14、湖南和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诉状、协议及收款收据:证实2013年5月份湖南和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起诉黄花集团承包盛和大厦拖欠其钢材款一案,双方已达成协议,由黄花集团一次性支付货款320万元。
15、刘金荣民事诉状、调解协议及收款收据:证实2013年5月份刘金荣起诉黄花集团承包盛和大厦拖欠模板、木方款一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由黄花集团一次性支付货款95万元。
16、民事诉状、(2013)常民一初字第102-2号民事裁定书:证实雷某某因黄花集团未归还借款起诉至常宁市人民法院,该院冻结黄花集团银行存款450万元。
1、证人李某证实:2012年4月份,黄花集团中标承建常宁盛和大厦项目,李某某因没有施工资质于是挂靠在黄花集团,2012年5月10日黄花集团与李某某签订了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并盖了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法人陈某甲的私章。同日,黄花集团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授权李某某负责该项目的合同洽谈和报建手续。2012年6月9日黄花集团与盛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在后是因为2012年5月的一天,李某某拿着施工合同到公司要求盖章,李某不同意,但李某某告知其因甲方急于用施工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他马上把中标通知书送过来再拿内部合同。李某见此未向公司董事长汇报于是盖了一份施工合同给李某某。李某某于2012年5月10日将一份未盖章的中标通知书送过来,李某在内部施工合同上盖了章。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出具了有效期至2012年6月9日的授权委托书,授权李某某办理报建手续。2012年6月11日出具的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的授权委托书,授权李某某负责盛和大厦项目现场施工管理。2012年7月20日李某某在未告知黄花集团的情况下以项目部的名义与雷某某签订贷款350万的协议,并加盖伪造的项目部印章。其后,李某某又伪造《黄花集团关于盛和大厦项目经理部成立的批示》及授权委托书,并将上述伪造的资料提交给信用社帮助雷某某顺利贷款350万元。李某某除要支付信用社正常利息外,还要按2.5%的月息付给雷某某。后因李某某无力支付利息,2013年3月21日雷某某起诉黄花集团并冻结公司450万元银行存款,公司人员到法院应诉时才知道李某某伪造公司公章及法人代表私章一事。黄花集团并未允许李某某私刻任何印章,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将湖南黄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盛和大厦项目经理部印章及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两枚印章交给了李某某。
2013年11月15日,李某发现后,告知李某某就伪造公司印章一事已报案,李某某承认伪造项目部印章一事并将伪造的印章交给李某。
2、证人黄筱伟证实:2012年11月份,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李某某,同年11月7日李某某向其借款15万元,李某某向其提供一份证明李某某是盛和大厦项目部经理的证明材料,并加盖项目部的公章。李某某还拿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后经黄筱伟证实李某某是在负责该项工程。该笔借款李某某至今未予归还。
3、证人张某甲证实:2012年4月12日其与李某某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6月9日两人签订施工合同。李某某于2012年4月、7月共支付400万元押金,2012年11月19日盛和公司才向黄花集团发出邀标,黄花集团未应标,工程最终由常宁市建筑工程公司中标。盛和公司没有出具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通知书,因李某某为骗其黄花集团签订合同要中标通知书,制作了一份中标通知书,张某甲只是在中标书上落款、盖章。公司未将***消防器材承包给李某某。
4、证人蹇某甲证实:2012年4月的一天,李某某找到其与张某甲(蹇某甲之妻)要求开具中标通知书,目的是为了黄花集团与李某某签委托合同。蹇某甲应李某某的要求开具中标通知书,蹇某甲当时就告知李某某该中标通知书是无效的。中标通知书上的”张某甲”的名字是蹇某甲签的,章子也是蹇某甲盖的。李某某与雷某某、黄花集团签订的三方合同上”张某甲”的名字也是蹇某甲签的,蹇某甲并不知道李某某是用于贷款。
5、证人彭某甲证实:2012年5月10日左右,信贷员陈某乙带雷某某、董某某、李某某来到其办公室要求贷款,彭某甲认为李某某年龄大又不是本地人且没有抵押物,不符合贷款条件。几天后雷某某和董某某又找到彭某甲,要以雷某某的名义贷款,具体的贷款事情由信贷员办理。贷款资料中”授权委托书”、《成立批示》、供销合同等资料彭某甲并不清楚,主要是信贷员及银行律师负责。
6、证人陈某乙证实:其系常宁市农商银行信贷员。2012年6月的一天,雷某某、李某某、董某某三人到信用社贷款,因营业部主任彭某甲认为李某某不是本地人,不符合贷款主体条件。几天后,三人又找到陈某乙,要以雷某某的名义贷款,到了中午吃饭的时候彭某甲对陈某乙说,要其负责雷某某贷款的相关事宜。陈某乙则要雷某某准备借款申请书、担保人、借款人***明,借款用途证明及抵押物原件等资料。第二天雷某某将资料送给陈某乙,陈某乙开始进行贷款程序。借款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关于常宁市盛和大厦项目经理部成立的批示》均是雷某某提供的。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雷某某与李某某合伙承建盛和大厦工程,因李某某当时在场,我也未对此进行调查。常宁市盛和大厦合伙协议是我要求贷款人提供的,以证明资金用途,贷款资料中的供销合同是我按规定要提交的,我未对三份供销合同进行核实。
7、证人董某某证实:2012年4月10日其被聘为盛和大厦项目部理财业务经理直至2013年11月黄花集团与李某某终止合同时止。董某某与雷某某系多年的好友,雷某某经其介绍认识李某某。因李某某的工程需要资金,其与李某某找相关银行以项目部的名义贷款未果后,最终李某某与雷某某私下里谈妥利益关系后,由雷某某帮忙贷款,双方口头约定贷款过程中的费用和利益由李某某支付,另每个月按2.5的利息(即每月8.75万元)付给雷某某。350万元贷款发放下来后,贺某某把钱分别转给了郭某240万元,黄某乙60万元、邹某某50万元。这些钱最终被李某某归还借款和工程欠款。
8、证人雷某某证实:2012年5月11号上午董某某带李某某找到雷某某向其借房产证贷款,李某某自称中标了常宁市盛和大厦工程项目需要400万元资金,并称每月给雷某某10万元利润,贷款本息及开销均由李某某负责。第二天李某某拿着雷某某的三个房产证去信用社贷款,被陈某乙告知因李某某不是本地人不能直接贷款,陈某乙要雷某某直接贷款。2012年5月12日董某某、李某某约雷某某去信用社商量贷款一事,陈某乙提出要雷某某与李某某写个工程合伙协议,然后再借给项目部及提交用款计划就可以符合贷款规定,李某某当场拿出一份《常宁市盛和大厦建筑工程施工内部合伙协议书》与雷某某签订了该协议。为了顺利贷款,李某某伪造与郭某签订钢材供销合同240万元、与邹某某签订模板木方合同60万元、与黄某乙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50万元。2012年7月1日雷某某感觉贷款一事有风险便不同意贷款,陈某乙做其工作并拿出一份盛和大厦发包方承包方资金进入雷某某贷款帐户的协议,由李某某、张某甲、董某某,李某某代表黄花集团项目部盖了公章。2012年7月25日,李某某书写一份每月给付8.75万元的承诺书给雷某某。2012年8月2日贷款批下来后,银行将350万元贷款打在雷某某的帐户上,李某某写了一张350万元的欠条给雷某某。经雷某某同意后,银行将贷款350元分别转给郭某240万元、邹某某60万元、黄某乙50万元。
9、证人黄某甲证实:其通过朋友认识在常宁承建房屋工程的李某某。李某某曾向其借过钱并租了黄某甲的车,按10万元一年付费。郭某通过黄某甲认识了李某某后,也借了10万元给李某某。郭某应李某某之邀来常宁办理贷款期间,是由黄某甲开车,贺某某带路。两人未向其提过伪造印章一事。2012年8月,李某某通过郭某的帐户归还黄某甲借款45万元,因黄某甲与郭某有经济往来,故郭某只转帐16万元到其帐户。李某某还还钱给陈某某、柳某某、周某等人。
10、证人王某某证实:2012年1月至6月,李某某共向其借款150-155万元。李某某贷款350万后,通过转帐的方式将80万元转给了王某某,李某某共付12000元利息。
11、证人文某证实:2011年其与李某某相识。2012年7月李某某找其借100万元,并承诺将工程模板、木方承包给文某,文某遂于7月20日转帐给李某某100万元。同年9月20日李某某转帐还给其100万元。2012年9月,李某某向其承诺将工地外墙砖承包给文某,并向其借款50万元,之后50万元未予归还,李某某承诺的工程模板、木方工程及外墙砖工程也未兑现。
12、证人柳某某证实:2012年6月,李某某因工程资金困难向其借钱,并约定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柳某某随后借给李某某14万元。2012年8月3日,李某某约柳某某在长沙县农商银行见面,通过郭某的帐户转给其11万元本金及4000元利息。李某某当天还还钱给陈某某、周某、王某某、王召明。
13、证人陈某某证实:2011年底李某某自称在常宁搞了一个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向其借款4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并承诺陈某某可到工地办食堂,陈某某分两次共借给李某某40万元。2012年8月3日,李某某打***约陈某某在长沙县农商银行见面,通过郭某的帐户转给其38万元,下欠2万元。当天李某某还还钱给柳某某、周某、王某某、王召明。
14、证人周某证实:其通过肖永兴认识李某某,2012年5月2日其与李某某签订水电***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合同工程造价及交付保证金等事项。合同签订当天周某交给李某某保证金40万元。后因多方原因李某某承建的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周某的***队伍只能停工退场。经周某的多次催款,2012年8月李某某约其去长沙县农村信用社见面,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周某40万元保证金。
16、证人秦某某证实:2012年2月期间,其通过李某甲认识李某某。3月,秦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塔吊超重机租赁合同。盛和大厦于2012年8月才开始动工搞基础工程,秦某某从进场到现在只收取李某某塔吊押金5000元及进出场费40000元。至2013年9月,李某某尚欠租金176666元。盛和大厦的塔吊工程李某某只租了其一台塔吊在做,秦某某不认识黄某乙。
(四)、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2年过完年后,李某某为了争取到盛和大厦的工程项目但因未有施工资质便挂靠在黄花集团,黄花集团收取工程总价1.5%的管理费,以黄花集团的名义做该项工程。李某某为了能挂靠该公司便向常宁市盛和大厦董事长蹇某甲索要中标通知书。2012年3月常宁市盛和大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李某某的要求下向黄花集团(实际上是向李某某)发出假的中标通知书,4月份李某某组织的施工队正式进场开工。因项目部施工过程对外签订合同需要一枚印章,按道理该章应由黄花集团制作,于是李某某向黄花集团总经理李某***索取印章。李某说章子没有做好,李某某表示急用章子,公司章子没做出来自已就去做一个,李某当时没有表态。之后李某某在常宁市青阳宾馆往步行街的一个小巷内以80元的价格刻制了一枚”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盛和大厦项目经理部”印章,并将此事***告知李某,李某让其最好不要使用。之后李某某对外签订施工班组、木工班组、架子工班组、供应材料商等合同及因工程对外借高利贷均使用这枚假章子。2012年7月黄花集团将制作好的”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和大厦项目经理部”和”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盛和大厦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交给李某某,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两枚印章只限于来往公文函件等,不能用于收取各班组押金、劳务合同、民间借贷行为。为了不引起混乱,李某某在真章下来后对外仍在使用假的公章。
2012年4月,因李某某工程需要资金,便与雷某某商议,以雷某某的名义从银行贷款350万元再转借李某某,为了符合贷款条件,雷某某与李某某还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雷某某贷款350万元,占工程出资比例25%,目的是为了明确贷款用途,雷某某并非合伙人。2012年7月20日,雷某某不愿为项目部贷款,信贷员陈某乙便对雷某某说写个五方协议,意思是所有的工程款等资金进入雷某某在常宁信用社的贷款帐户上,这样雷某某的贷款就没有风险了。2012年7月25日李某某应雷某某的要求写了一份《关于雷某某给盛和大厦项目部抵押贷款的承诺》,约定雷某某占盛和大厦四分之一的股份,雷某某不参与项目的财务审核及管理。李某某每月支付雷某某87500利息,银行利息仍由李某某支付。在贷款申请过程中,由于贷款迟迟未予拨付,李某某在王某甲的推荐下找郭某帮忙,全权委托郭某办理贷款并要贺某某配合郭某处理贷款事宜。郭某向银行提交了伪造的《批示》、授权委托书及三份供销合同后一个多星期,贷款350万元便拨付下来。其后,该350万元在李某某的授意下雷某某分别打到郭某帐户240万元,邹某某(李某某亲家)帐户60万元,黄某乙帐户50万元,李某某又授意郭某从其帐户转给陈某某40万元、黄某甲40万元、柳某某14万元、王某某80万元、周某40万元、李某某自已拿了5万元、其余的都还给郭某了。黄绍照和邹某某帐户上的钱均被李某某支付高利贷及利息,李某某共给付郭某1万元好处费。除此以外,李某某还向多人借款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归还借款。李某某在项目部办公室抽屉里发现一枚”湖南黄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及一枚陈某甲的私章,该两枚印章被李某某扔掉了。
被告人郭某供述:2012年郭某通过黄某甲介绍认识李某某,李某某向其借20万元。2012年夏天的一天,李某某因为贷款未予发放,于是通过黄某甲找到郭某。郭某到达常宁后与信用社的陈主任见面得知贷款没发放下来是因为雷某某与李某某的合作协议不符合放贷要求,没有黄花集团项目部成立的批示文件,贷款用途不明确等。为了能顺利拿到贷款,郭某就添加了”发包方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及400万元返回保证金都应入雷某某的存款帐户并实行双控”及”关于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常宁盛和大厦项目部批示”文件的内容是贺某某带其到常宁市城巷子的一个文印店里搞的,文件上盖的”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章是贺某某在文印店隔壁店里仿造的。三份假的合同都是郭某仿造的,名字都写成李某某熟悉的人。李某某全权委托郭某办理贷款一事,贷款缺什么资料就让郭某去找贺某某。郭某将贷款资料补齐交给信用社陈主任三天后,350万贷款就发放下来了,一笔是付到郭某的帐户240万元,一笔是付给黄某乙的帐户50万元,一笔是付给邹某某帐户60万元。第二天郭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分别打给了陈某某38万元,柳某某11.4万元,龙某某80万元,周某40万元,黄某甲45万元,郭某20万元,李某某现金5万元,余下6000元在郭某处作为好处费,另外李某某还给了郭某5000元作为工人的工资。因郭某与黄某甲有生意往来,郭某实际转帐给黄某甲16万元。
被告人贺某某供述:贺某某的公公李某某承建了盛和大厦的工程,贺某某任该项目部的会计和文员。2012年7月份左右李某某喊郭某帮忙贷款,安排贺某某为郭某作翻译。郭某到常宁后打印了一份文件,并问其有没有黄花集团的印章,贺某某说没有。郭某就让贺某某带其去刻一枚。贺某某带郭某来到东风广场至群英路西门桥路段的一个门店内刻了章子,郭某将刻好的章子盖在文件上,章子是圆形的,不加印泥可直接使用,文件上的私章不知道是谁伪造的。郭某还仿造了三份供需合同,为了防止贷款打到别人卡上,贺某某叫邹某某(贺某某的母亲)及姨父黄某乙签字。
(五)、鉴定意见:长公物鉴(文检)字[号物证鉴定书鉴定:从常宁市农村信合作联社提取的2012年6月18日《关于常宁市盛和大厦项目经理部成立的批示》及2012年6月11日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检材上的”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及”陈某甲印”印文与样本真章印文不一致。长公物鉴(文检)字[号物证鉴定书鉴定:2012年11月7日盛和大厦项目经理部出具的《证明》检材上的”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盛和大厦项目经理部”印文与2012年6月20日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样本上的”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和大厦项目经理部”不是同一枚印章。
(六)、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10日从黄花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盖有该公司及法人代表陈某甲的印文各一枚。
被告人李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一、(2013)衡中法民三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黄花集团偿还雷某某借款350万元及利息。
二、关于雷某某给黄建集团盛和大厦项目部贷款事项协议,证实2012年7月25日李某某与雷某某就贷款一事达成的协议。
重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向法庭提供了三份证据:1、雷某某亲笔写的收据,证明雷某某分得利润。2、五方协议,证明盛和的工程在雷某某的账户中往来。3、内部合伙协议,证明雷某某是合伙关系,雷某某占了项目部四分之一的股份。
法院调查取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1、(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证实雷某某诉黄花集团、盛和大厦项目部及被告人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2013)衡中法民三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变更第一项为由李某某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偿还雷某某350万元。变更第二项为由李某某支付雷某某350万元本金的利息。
2、协议书一份,证实2014年12月2日雷某某、黄花集团、被告人李某某达成协议,约定由李某某与雷某某结算借款本息为480万元。陈某甲个人借款100万元给李某某归还雷某某的借款,待盛和大厦项目结算后黄花集团优先支付给陈某甲,李某某尚欠的380万元待盛和大厦项目结算后优先支付给雷某某。
3、湖南农村信用社收回贷款凭证,证实雷某某于2012年归还银行本金100万元。
4、本院对雷某某的调查笔录,证实李某某出具350万元的借条是出于自愿,并未受到胁迫。他与李某某签的合伙协议是虚假的,只是为了贷款而按信用社要求出具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贺某某以提供伪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合同、伪造加盖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的批示等材料欺骗手段帮助雷某某取得常宁信用社350万元贷款,虽然实际贷款人是雷某某,且雷某某以其3处房产提供了真实的担保,但该担保只是取得贷款的条件之一,三被告人的欺骗行为在常宁信用社向雷某某发放贷款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实际贷款人是雷某某或提供了真实担保并不影响三被告人成为骗取贷款罪的主体。虽然存在雷某某诉黄花集团、黄花集团常宁盛和大厦项目部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由李某某偿还雷某某350万元及利息的事实,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违法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只当作经济纠纷案件来处理,放纵犯罪。被告人李某某、郭某、贺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常宁市信用社合法的经济利益,同时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应当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湖南省高院的民事判决不能阻却本案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对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三被告人骗取贷款用于偿还高利贷和利息,大部分贷款未归还,给常宁市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李某某辩解称其是向雷某某借款,并非骗取银行贷款,借款未还是由于盛和大厦的原因影响其正常施工而造成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贺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贺某某没有递交虚假材料参与骗取贷款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辩称350万元贷款已设定了足额抵押,且贷款是雷某某,雷某某与李某某是合伙关系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未经黄花集团同意,明知自已没有刻制项目部印章的权利,仍然伪造”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盛和大厦项目经理部”印章一枚,且在黄花集团将项目部印章及技术资料专用章给他后,被告人李某某仍然非法使用伪造的印章,主观上具有伪造公司印章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主客观相一致,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受黄花集团委托为盛和大厦项目部负责人,因项目部开展工作需要一枚印章,其请示了黄花集团公司经理,且其伪造的公司印章与贷款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犯有骗取贷款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郭某、贺某某在骗取贷款案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郭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郭某、贺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且雷某某现已偿还信用社贷款本金100万元,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某案发后能如实交代自已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称被告人郭某骗取贷款罪的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被告人郭某实施帮助行为系从犯,对其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郭某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贺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郭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贺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志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