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下我的情况:1、上市公司组织架构:集团公司——商务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属于上市公司,独资成立商务公司,商务公司又独资成立好几个分公司,我这属于其中一个分公司。
2、我的劳动合同是跟集团公司签订的,在集团公司交保险;
3、工作在外地分公司,由分公司银行账号发放工资和考勤等。但是分公司受商务公司的领导管理,没有人事自主权。
4、现在商务公司进行管理裁员,取消了我的岗位,给安排待岗(主要是想让自己辞职),不给经济补偿。
5、2月底发放1月份工资时,按照待岗工资给发了1200(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更低于我之前的岗位工资4000)
6、现在想以公司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不提供劳动条件,提起仲裁。
我的问题:1、我应该在分公司当地提起劳动仲裁吧(集团公司和分公司不在一个城市)?
2、如果我要给单位发因违法的解除劳动通知书,是该发给哪个主体公司?分公司还是集团公司?
3、谁有发给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模板?给发份参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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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想解除劳动合同想待岗,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劳动者可以待岗,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用人单位只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合理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违法,劳动者可以按照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