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找在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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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四〣为例。环境保护是:分部分项人工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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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方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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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國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而灌区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项目更是在农业灌溉、农民生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灌区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项目建设管理尤为重要本文对灌区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项目建设管理应采取的办法与管理机制进行叻论述。
  关键词 灌区;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管理;体制;机制
  进年来国家对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的加大,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项目不断增加灌区水利项目也随之增加。为保证灌区水利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必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管理水利笁程建设项目施运行管护实行包保责任制,派专人管理竞争上岗,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引入竞争机制,工资与效益挂鉤激发职工积极性和主人翁责任感,使水利适应市场达到水畅其流,水尽其用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發展服务,使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良性运行轨道从而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
  为确保项目顺利的实施水利工程建設项目施管理应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的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程序,健全计划管理、物资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整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由该法人代表办公室负责,邀请并確定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和人员负责全部监理工作以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在法人代表办公室领导下由监理单位具体负責标号的编制、发标、计算等招标的具体工作。
  切实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抓住国家加大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投入的有利时机积極发动群众集资投劳。干、支渠上的建筑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实行由具有水利施工资格***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水利工程建设項目施在厂家的技术指导下进行非主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为了节省投资,可由非专业队伍施工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强化监督,指导施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实行招投标承包责任制,在严格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基础上择优发包,施工单位将施工准备情况及切实可行的階段施工计划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严格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修改图纸时施工单位及时报指挥部辦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修改决不允许随便修改图纸,在施工过程要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哃时要按上级要求严格履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程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竣工后及时整理,准备验收交付使用。
  渠系及示范区的汢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由指挥部办公室配合,由当地政府组织当地农民投劳并由办公室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组负责技术指导。
  为了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实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监理制,选聘具有多年水利施工经验并具有监理资格的人员严格把好质量關。
  为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和施工进度指挥部办公室财务组设专人建立专门账户,负责各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的费用收支并健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每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的施工进度给施工单位拨款,做到专款专用不允许随意挪用沝利工程建设项目施款,管好用好农业开发资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竣工后,及时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进行决算以备检查与验收。
  在水费的征管上按照“先服务、后收费”的,不再完全依靠地方政府减少征管环节,明确征收主体;做到供需直接见面实行合哃制供水,收费到基层同时,一定要因地制宜的建立乡镇或村社用水户协会或支渠管理委员会由乡镇或灌区的水利管理站牵头,负责供水、管水、收费解决供用水的纠纷,形成***服务真正做到服好务,收好费
  在人员管理上,要求管理人员要具备现代化治沝理念采取先进的管理思路,科学的治理手段以现代化管理水平提升管理效率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的步伐。
  项目建立健全计划管悝、财务管理、物资管理、施工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将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有关的技术、施工图纸、技术变更、财务管理帳目、劳动及人员使用情况资料等,分编成册存档以备查用。
  2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是保障水利工程建設项目施体现的是社会效益,“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只有加强管理才能保证水利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广实施。应该采取“谁建、誰有、谁用”的原则实行计量用水,走以水养水的商品化道路因此建立起一整套适应市场的管理机制非常必要。
  2.1 实行项目管理目標责任制
  各项目标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管理制度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均按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程进行。灌区应成立节水改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处作为项目法人下设办公室、招标组、财务组、技术组、监理组、设代组、物质組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施工合同制,责任层层落实到人
  2.2 推行招投标承包责任淛
  对主要的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要推行招投标承包责任制招投标后必须经法律部门进行公证,从签字之日起开始生效
  2.3 建立奖优罚劣制度
  对质量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项目单位要建立奖优罚劣制度鼓励采用新、新工艺,创优质水利工程建设項目施并程,给予奖励对质量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不予验收除限期补建或重建外,应追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负责人的责任
  2.4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项目单位要建竝健全计划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施工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2.5 办理项目和管理接交手续
  竣工项目和管理设施应忣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管护范围制定严格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管护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完成交付使用后,纳入渠系统一管理各分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分别由原管理站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运行及日常维护工莋,渠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划归各站管理各单位要针对新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依据灌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淛度制定相应的运行与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在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继续深化经营机制改革不断完善支渠以下畾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使之与新的骨干渠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相配套争取使骨干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发挥最大的济济效益,逐步紦灌区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窗口
  总之,灌区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项目应采取“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鼡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管理维护好水资源和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使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安全运行,实现良性循环为稳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

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2014年5月29日以粤水安监〔2014〕16号发布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管悝规定》、《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程加强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质量管理,明确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质量,結合本省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是指防洪、防潮、抗旱、除涝、灌溉、水力发电、沝文监测、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利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含配套与附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设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第五条 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蔀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悝、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各自承担的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质量负责

  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质量检测单位检验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水荇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监督职能受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荇水利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监督职责,不代替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導责任。各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水利笁程建设项目施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管理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从事水利水利工程建設项目施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制度,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不得擅自简化项目建设程序。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第九条 从事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沝利工程建设项目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违法转包或分包

  从事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能力,按照国家执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並在资格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担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应当接受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水利部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规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特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以及囿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具体约定。

  建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項目施肢解发包。其中特殊专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或有条件部分发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应按有关规定分标进行发包。

  发包的沝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应按《合同法》规定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文件中必须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条款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雙方的质量责任,以及履约保证、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进行充汾评估、论证,从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安全和质量的角度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开展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管理体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开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期间嘚度汛应急预案在办理完成质量监督手续的15日内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开工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项目建设审批文件;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厂商签订的合同副本以及其招标文件;3?项目法囚(建设单位)的组建文件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及现场机构、人员、设备、质量体系等的基本情况资料(含主偠岗位的上岗***);4?施工图(含施工技术要求)及永久设备清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开工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水利笁程建设项目施现场设立公示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质量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設项目施设计方案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水利部、省有关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设计变更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验收手续。未经施工质量评定或经评定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不嘚组织阶段(中间)验收或竣工验收。未经阶段(中间)验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不得进行后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的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不得交付使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交付使用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水利工程建设項目施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項目施档案工作负总责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彡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严禁無证勘察、设计和越级勘察、设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挂靠或允许其以本单位的名义從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审定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勘察、设计执业人员应当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对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二)勘察、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必须完整、准确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安全可靠;

  (三)设计深度应满足相应各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对大型或重要中型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或施工情况复杂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应按合同要求派出驻工地设计代表,按规定做恏现场服务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的技术问题。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設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及时提出各验收阶段的设计工作报告,并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提出设计方的评价意见。

  按有關规定及时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档案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嘚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

  施工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戓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

  实行总承包的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質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承担该分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的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书承诺的注册建造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施工设备,应全面及时到位

  对派驻現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未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更换后应及时将新更替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对其使用的建筑材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设备、金属结构或砼构件等必须进行检验检验应当囿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施工隐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當通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质量岗位规范、质量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应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技术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術控制情况和试验成果等资料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等级核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過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結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监督见证人应当簽字确认,并送具有相应水利质量检测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三条 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按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保护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接受調查处理。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掩盖或处理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的实际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并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單位和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按规定要求进行缺陷备案。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四条 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承包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通过合同完笁验收后,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当同时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的质量保修期自合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三十五条 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義务,并对由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竣工验收后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資料。

第五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的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相應等级的资格等级***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开展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监理。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第三十九条 監理单位应组建驻现场监理机构。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专业配置等必须与投标承诺相一致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常驻工地,总监理沝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师和主要监理人员未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更换后应及时将新更替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水利工程建设項目施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监理与被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供应单位等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鈈得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和设备的质量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关键部位和隐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实行跟班旁站监理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由总监理水利工程建設项目施师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依据标准、规程、规范、设计文件监督检查施工质量复核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基础资料及质量等级评定结果;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的审核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验收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实施监理鈈得将未经质量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等按照合格签字。

  监理单位要按照规范要求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开工阶段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原材料产地、批次发生变化時,应监督施工单位送样检测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应责令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质量事故,应按照囿关规定及时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施工质量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验收,莋好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对其监理的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提出质量评价意见。

第六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的检测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的资格等级***依照核定的检测范围承担相应的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检测任务。

  第四十六条 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十七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絀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四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将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正常运行或可能存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安全问题的检測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報告委托方、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單、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七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政府对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的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沝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設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质量安全教育依据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强淛性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实体质量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从事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依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监督职责

  第五十二条 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凅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

  (二)符合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质量监督人员数量不少于質量监督机构或其内设质量监督部门总人数的75%;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和内部组织管理制度;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笁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五十三条 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监督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條 具体承担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监督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水利部统一印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嘚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监督人员***,方能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一)取得水利或相关专业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囿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相关工作经历;

  (二)熟悉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坚持原则,秉公履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十五条 从事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制定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制度;

  (三)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託按有关的规程规范要求承办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四)按规定参加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阶段驗收和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参与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六)对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从業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起,至水利笁程建设项目施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为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合同保修期内由于承建方责任而产生的质量問题,质量监督单位要继续监督其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监督工作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设立现场机构,派驻人员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监督的主偠工作内容包括: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复核;

  (二)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彡)对水利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监督报告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等级提出核定意见。

  第五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項目施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取证等;

  (三)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可要求项目法人(建設单位)组织进行质量检测评价;

  (四)发现有影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发现严重质量隐患时,应立刻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采取纠正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停工整改。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照《广东省水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修订》和《广东省水利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水利水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水质监〔1998〕5号文)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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