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算···

发布日期:2009-3-13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632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组成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而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照税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由此可见,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投资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一是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即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持有非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一律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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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份:国税1-24日申报缴纳***、消费税、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16日按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月份:国税1-15日申报缴纳***、消费税、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7日按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月份:国税1日-20日申报缴纳***、消费税、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地税1-12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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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案(编号:1101081691) D3版 非雇员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保险营销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保险公司的正式雇员,另一类是非雇员。对雇员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非雇员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并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下文针对非雇员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手续费收入)如何计税作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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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雇员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应该按月计算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营销员当月佣金收入小于800元,不达营业税起征点,不用缴纳营业税。国税发[2002]98号规定,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省规定营销费用为25%。假设某营销员当月取得手续费收入为 X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为5.5%· X(以城区为例),营销费用=(1-5.5%)×25%· X,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营业税金及附加-营销费用-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X-5.5%· X-(1-5.5%)×25%· X-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0.70875· X-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这里“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指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费用20%。“每次收入”是指扣除了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营销费用后的收入,即上述的0.70875· X。
  由于非雇员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是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收入畸高时,还涉及加成征收的问题。税法规定,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照应纳税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这个规定的实质是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见下表)。这里要注意,加成征收的判断标准是“应纳税所得税”。
  综合上述几点,非雇员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当佣金收入 X800时,不达营业税起征点、未达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2、当800= X=1128.75时,应纳税所得额=0.70875· X-800=0,应纳个人所得税为0元。
  3、当1128.75 X=5643.74时,0.70875· X=4000,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应纳税所得额=0.70875· X-800,应纳个人所得税=(0.70875· X-800)×20%。
  4、当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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