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安全吗5+2年是什么意思?

作者: @张宗保-深圳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合同争议、投资争议、劳动争议日期:2023.03.26一、基本法层面《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04.24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第八十七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张宗保律师解读:可以看到,基本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未针对「合格投资者」作出具体的定义,而是作出基本的定义。从基本的定义中,我们能够看到基本法对合格投资者的一些基本门槛要求:1、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基本法未明确所谓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具体是如何。进一步的规则,我们可以看下文的分析。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所谓的「相应的」,是指如何,基本法也没有规定,不过这个其实也无法通过法律或者规则的方式去量化。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基本法未明确所谓的「规定限额」具体是如何。进一步的规则,我们可以看下文的分析。4、合格投资者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二、部门规章层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08.21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张宗保律师解读:从部门规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能够看到,此规章解答了基本法未解答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的问题。其中,单位类型的合格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限制为: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其中,个人类型的合格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限制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至于「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方面,能够看到,规则层面依然是无法将其量化(也不适合量化)的。部门规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并解答了「金融资产」的含义: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此外,部门规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了「视为合格投资者」的类型,包括: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这四个类别的对象,被监管部门设定为「视为合格投资者」,可能是因为,监管部门认为这些主体具备足够的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获得充分信息的渠道,进一步的,可以合理地认为其应当具备足够的风险识别能力来保护自己。能够看到,如果属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则可以直接跳过对于「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的限制。三、行业规定层面《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07.15施行),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第二十八条 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张宗保律师解读:一方面,行业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直接承继了部门规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则。另一方面,行业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针对「视为合格投资者」的规则作了适当的调整。调整之一:行业规定将部门规章中的「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调整为「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调整之二:行业规定增加了「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这一类型。四、部门规章层面(专业投资者)《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08.12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张宗保律师解读:部门规章《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未针对「合格投资者」直接作出规定,而是针对「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作出了规定。不过,从条文内容能够看到,「专业投资者」在内涵方面与「合格投资者」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整体而言,「专业投资者」的实力要比「合格投资者」更强。大概的逻辑递进是:「专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五、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04.27施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张宗保律师解读: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在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了一个规则:“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所以,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应当维持上文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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