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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更新区间为 2023-05-06 06:41~2023-05-07 02:32数据来源:会计视野论坛作者:chenyiwei本次更新话题数:341、请教陈版研发产出产品的会计处理2、上下游 合同几乎相同的业务,是不是按净额法核算3、关于股份支付与商誉的认定4、请教陈版主及各位老师:公司管理费用是否可以分摊计入军品科研项目的合同履约成本?5、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通过什么科目核算?6、以销定采是否可以判断为净额法核算7、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时点的确认8、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摊销时点9、受托经营会计处理10、长期股权投资计量问题11、股份支付12、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购买方账面上的递延收益或专项应付款的处理13、应收账款坏账处置14、求助:母子公司税率不同情况下,评估增值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适用税率问题15、请教陈版主关于股改前股权激励的问题16、售楼处和样板间的账务处理17、设计变更报废18、【请教陈老师】对矿企的长投的处理19、租赁变更冲减租赁负债,但使用权资产不足冲减的情况20、求助陈老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权和回售权是否应分拆?21、求助陈老师:私募基金对外投资的会计确认问题22、理财赎回资金未到账,能否计入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货币资金么23、煤矿建设期间工程煤收入24、合并抵消25、固定资产减值问题26、如何界定一个项目是否属于研发项目27、请教陈版关于行业监管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或金融工具列报的抵销问题?28、出售子公司后,之前形成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如何处理29、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30、【请教陈版】以自产产品向股东分配股利的账务处理31、求助陈版有关收入准则中客户未行使的权利的理解32、请教陈版关于电商公司推广费的核算。33、母子公司之间往来款汇兑损益的处理34、求助!!!国际货运代理收入确认1、请教陈版研发产出产品的会计处理xiongmao12
2023-4-28 16:08:29陈版您好,请教下,研发产出产品,根据会计准则解释15号,应当单独确认营业成本。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如果研发产出的产品当期未实现销售,应当计入存货,这种行为属于研发费用资本化吗?是否需要满足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条件?例如:企业研发投入共100万元,其中,产出产品70万,产品中30万当期实现销售,40万当期并未销售。那对于报表来说,是否应当列报研发费用30万(100-70),存货40,成本30呢?(根据历史经验,公司研发产出的产品大多能够实现销售)chenyiwei
2023-5-7 02:32:03将研发试产产品按其成本计入存货,仅限于在已资本化的研发费用范围内,将该等产品耗用的成本从开发支出转入存货成本,不涉及将此前已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再转回计入存货成本的问题。2、上下游 合同几乎相同的业务,是不是按净额法核算duyitao2006
2023-4-28 19:50:04有些是工程,有些是商品,有些是劳务,这些合同,上下游签订的条款几乎相同,权利义务没有区别,请问,是不是应该净额法核算chenyiwei
2023-5-7 01:34:12这些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总体上看应按净额法核算的可能性较大。此类合同虽然名义上本企业是向下游客户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主要责任人,但完全可以通过与下游的采购或分包合同中的对应条款将这些责任予以转嫁,并通过评估上游供应商、分包商承担这些责任的能力,事实上使得本企业无需承担这部分责任。故净额法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是更恰当的。3、关于股份支付与商誉的认定LAYSHR
2023-4-28 20:26:55本帖最后由 LAYSHR 于 2023-4-28 20:30 编辑A公司拟收购B公司,B公司由自然人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其中甲持股B公司60%股权,为B公司管理人员,乙、丙为B公司技术人员。由于B公司历史账务处理较为混乱,整改成本较高,A公司计划主要收购B公司相关人员、技术。A公司收购B公司主要目的是收购其研发团队以及非专利技术。经过协商,确定以下交易方式:(1)甲乙丙拟增资150万元入股A公司,增资价格为1元/股,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同时,A公司以现金200万元支付B公司生产设备收购价款(设备按照市场法的评估价值为200万元),B公司原有人员从B公司离职加入A公司。(2)同第一种方案,但A公司不收购B公司生产设备,生产设备由B公司自行处理。无论采用上述何种方式,由于B公司原股东甲,并不拥有相应技术能力,因此不会入职A公司,原股东乙、丙将作为技术人员入职。问题:针对情况1,假设资产组按照未来收益法评估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股权公允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额为850万元,850万元是否需要区分350万元为股份支付(850-500),300万元为商誉(500-200)。或者650万元全部计入商誉?针对情况2,股东乙丙是否可以视同为股份支付,股东甲由于未入职,应如何处理。chenyiwei
2023-5-7 01:30:46本案例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二)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据此,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向被收购方股东或相关人员(如本案例中的核心技术人员)发行的股份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发行股份的公允价值超出取得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商誉处理,后续进行减值测试,在购买日不单独确认股份支付费用。4、请教陈版主及各位老师:公司管理费用是否可以分摊计入军品科研项目的合同履约成本?wx_5c2da70c0fa0
2023-4-28 07:29:40本帖最后由 wx_5c2da70c0fa0 于 2023-4-28 07:34 编辑一、背景A公司签订了国防科研合同,受托研制某型号装备。财务人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文)关于科目设置的要求,按项目在“合同履约成本”科目下,设置了“材料费”、“专用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事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人工及劳务费”等8个二级科目。其中,对”管理费“的核算方法产生了争议。二、18号文和准则相关原文1.
18号文第六条 国防科研项目预计成本是指项目在研究、试制过程中预计必须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材料费、专用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事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工资及劳务费。第十五条 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试制过程中直接发生的管理性支出,以及分摊转入的研制费用(或制造费用)及管理费用等。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是指在项目概算内,按研制周期或研制周期内分年度、分阶段签订的研制合同经费额,包括项目预计成本和预计收益。第二十条 项目预计收益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科研项目预计获得的利润。预计收益按项目预计成本扣除材料费中的外购成品费,专用费及外协费后的5%计列。第四十条 国防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通过验收,合同价款扣除项目实际成本后的剩余资金全部作为项目收益,由项目单位统筹用于研发活动支出。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剩余资金全部收回,具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2.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六、合同成本(一)合同履约成本……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一是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二是……三、个人观点根据18号文相关条款,结合军方项目一直以来的价格构成特点(完全成本+5%利润)及惯例,公司管理费用(或按一定方法分摊的一部分)符合“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情况。因此,核算时应当在期末按一定方法(如工时占比法)分摊计入“合同履约成本-管理费”。同时,待分摊的公司管理费用不应包括军方明确不予认可或根据历史经验表明可能不予认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诉讼费、滞纳金、辞退福利、研发费用等其他与军品科研生产活动无关的费用。请问老师,这种处理方法是否合适?Brucewing1991
2023-4-28 10:15:59个人觉得,18号文应该不属于法律的强制规定,因此A公司的履约义务和相应的权利应该由A公司与交易对手签订的国防科研合同确定,因此是否可以将分摊的管理费用资本化需要看具体的合同条款。如果合同条款对管理费用以及分摊方式有明确规定,那么会计处理也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晰的,再参考商业惯例执行;如果还是把不准,“滥用”一下谨慎性原则,按当期损益处理。guipingxuye
2023-4-29 17:19:23个人观点:同意楼主的观点。与合同相关、能达到补偿。wx_5c2da70c0fa0
2023-5-5 07:09:32谢谢楼上两位的回复。实务中,国防科研合同里明确的价格内容不尽相同,有的包含材料费、专用费、管理费等8项成本、预计收益、税金等明细内容,有的仅合同价格。但合同价格一般都来自于合同甲方审定的概算价格,而在概算价格报审前,双方已明确依据18号文价格构成报价。据此,我个人认为,国防科研合同价格包括了管理费。chenyiwei
2023-5-7 01:06:1418号文主要是财务管理方面的文件,即涉及财政拨付的试制费可用于哪些方面及其允许的额度。但在会计核算方面,仍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一般管理费用不纳入合同履约成本。5、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通过什么科目核算?areuready
2023-4-26 14:40:30请问各位: 外购的软件,达到预定用途前,通过什么科目核算?Brucewing1991
2023-4-27 11:21:57可以考虑一下在建工程sdongco
2023-4-29 22:18:38其他非流动资产 科目chenyiwei
2023-5-7 01:03:47其他非流动资产。不适合于作为在建工程,后者是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适用此项目。6、以销定采是否可以判断为净额法核算duyitao2006
2023-4-27 23:32:221、公司下属一个子公司,存在一种业务模式,找到商品或服务需求方,再去找供货商,以销定采,由于给供货商介绍了客户资源,所以中间会有几个点子的利润,这种业务模式,应该是净额法吧。2、子公司有比较稳定的客户和供货商合作。但是都是先有订单,再找供货商采购。这种以销定采的模式,是不是都是净额法?3、子公司有一个稳定的客户,是学校或医院,给这些学校和医院采购生鲜蔬菜,中间会承担价格波动,但是一般不囤货。按照准则的条款,是在转移给客户前就要拥有控制权,那按这个理解,以销定采,都是先有客户后找供货商,而不是先采了再找客户,不可能在转移给客户前就有控制权。那是不是说所有的以销定采都应该是净额法?请陈版主在百忙中解答一下,谢谢!khyzb
2023-4-29 11:42:31现在净额法和总额法有过分解读的倾向,在实际业务中方面承担的责任没有想像的这么简单。frankmylove
2023-5-3 11:51:46以销定产并不是判断主要责任人的重要情形,1-3的情形虽然都是属于以销定产的模式,但还是应该根据下述34条规定具体判断。参考:根据准则34条的规定:“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chenyiwei
2023-5-7 01:01:55目前情况下,对于贸易企业的”以销定采“模式,实务中一般是采用净额法。本所观点:一般在实务中,只有当存在明确证据表明在没有对应销售合同的情况下已经购入并实际控制了相应的商品时,具体含义为:本企业承担与该存货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实物毁损灭失、滞销积压、品质瑕疵等风险和收益,且该存货无对应的销售合同,本企业可自主决定销售给哪个客户,以及与该客户自主谈判确定销售合同的条款(即发生“囤货”行为),且该控制权是非过渡性、非瞬时性的。才能认为可能满足采用“总额法”的条件。证监会会计部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中并没有强调“囤货”的必要性、承认“短暂控制”也属于“控制”,相对来说,本所的观点更谨慎。但证监会和国资委等监管机构近年来对“通过虚构交易、循环交易等方式人为做大经营规模,对无交易实质的‘空转’贸易以及变相融资行为确认收入”问题的关注程度较高。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如拟认可其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和成本,则需注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表明购销业务属于互相独立的两笔交易,报告主体在持有存货期间确实享有或承担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确实对存货具有实质控制权等。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近年来对总额法/净额法问题监管口径的明显收紧,《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P349的案例已不再适合于作为总额法核算的论据、近期《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年第4期,总第10期)》中对“2021 年年报审阅过程中沪市上市公司存在的会计准则执行和信息披露问题”的总结提及:“二是收入确认总额法净额法问题较为突出。收入总额法净额法对上市公司收入规模影响重大,但仅根据合同条款本身可能无法得出恰当的结论,更多需基于公司的实际交易模式、商业目的、交易定价机制、每笔具体购销交易的流程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年报审阅发现,多家上市公司在2021年将贸易收入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例如,某公司在建材贸易业务中,虽然暂时性的获得商品法定所有权,但获得的商品法定所有权具有瞬时性、过渡性特征,表明其很可能并未真正取得商品控制权,未真正承担存货风险,很可能属于代理人,公司在2021年对建材贸易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部分专网通信公司在2021年将贸易收入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虽然调整原因不尽相同,但调整后更反映交易实质,不再仅局限于交易形式,一方面反映出上市公司对于收入总额法净额法的判断整体趋严,但也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新收入准则执行过程中对于总额法净额法的判断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在此背景下,对总额法/净额法问题更需从严把握。就本案例,我们认为最终应采用“净额法”的可能性较大,而可采用“总额法”的可能性极小。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近年来对总额法/净额法问题监管口径的明显收紧,《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P349的案例已不再适合于作为总额法核算的论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年第4期,总第10期)》中对“2021 年年报审阅过程中沪市上市公司存在的会计准则执行和信息披露问题”的总结提及:“二是收入确认总额法净额法问题较为突出。收入总额法净额法对上市公司收入规模影响重大,但仅根据合同条款本身可能无法得出恰当的结论,更多需基于公司的实际交易模式、商业目的、交易定价机制、每笔具体购销交易的流程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年报审阅发现,多家上市公司在2021年将贸易收入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例如,某公司在建材贸易业务中,虽然暂时性的获得商品法定所有权,但获得的商品法定所有权具有瞬时性、过渡性特征,表明其很可能并未真正取得商品控制权,未真正承担存货风险,很可能属于代理人,公司在2021年对建材贸易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部分专网通信公司在2021年将贸易收入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虽然调整原因不尽相同,但调整后更反映交易实质,不再仅局限于交易形式,一方面反映出上市公司对于收入总额法净额法的判断整体趋严,但也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新收入准则执行过程中对于总额法净额法的判断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在此背景下,对总额法/净额法问题更需从严把握。《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3年第1期(总第3期》通过典型案例研究指出其对“问题一:贸易收入采用总额法或净确认的问题”的观点,针对企业名义上对客户承担运输过程全部风险的贸易业务,仍认为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相关结论摘录如下:大宗商品贸易相关履约义务通常存在多方参与,企业作为提供商品的一方,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判断自身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进而判断应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规定了三种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本案例中,A公司根据客户需求确定商品制造商,在同一天签订销售及采购合同,销售和采购合同涉及的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制造商均保持一致,且商品由客户或制造商运至客户指定地点,A公司不负责货物的承运。在商品转移给客户之前,A公司无法主导商品的用途,因此不属于“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的情形。A公司未委托制造商代其向客户提供服务,因此不属于“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形。A公司未对钢材提供加工整合,因此也不属于“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的情形。《新收入准则》进一步规定,企业在判断其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之前是否已经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迹象进行判断,并进一步提出判断是否能够控制商品的三个事实和情况,即是否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能否自主决定价格。本案例中,合同仅约定 A 公司承担运输过程风险,未明确 A 公司是否对商品质量、性能、售后等负责,从客户的角度来看,仅承担运输风险并不意味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合同约定,A 公司在取得商品后,较短时间内即将相同规格、数量的商品交付给客户,实际不承担存货滞销、积压等风险。产品销售价格系采购价格加价差,A公司仅获取固定利润,基本无自主定价权,因此不承担存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综上,A 公司在以销定采模式下,和制造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同时或者相近时间和客户签订销售合同,若在商品转移之前,A 公司实质上无法主导钢材的使用,例如调配、自用、不能自行或者要求运输方把这些商品用于其他用途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未实质承担退货、滞销、积压等存货风险,也未承担存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则 A公司并未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应当以净额法确认收入。对照上述案例和监管意见来看,实务中,即使企业的采购和销售合同形式上是“背靠背”合同(客户与供应商之间并无直接对接),合同条款互相独立,但合同存在以下特征时,目前的监管意见已经认为应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1)从货物交付流程上来看,企业无库存,即无主动“囤货”行为,商品均由上游供应商直接发送给下游客户(或者仅通过本企业仓库短暂过渡),企业并未取得对存货实物的控制,同时也因为不“囤货”而不承担存货的滞销积压等风险。该批存货在购入之前已有指定用途,企业不能将其移作他用。(2)从合同履约责任来看,虽然名义上企业是向其客户供货的主要责任人,但鉴于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在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等主要条款方面的严格对应,且采购和销售合同是在同一天或临近时间订立的,因此企业可以很容易地将其在销售合同中作为“主要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转嫁给供应商,且可以合理预期供应商具有承担这些主要责任的能力,因此这里的“主要责任人”身份更多地是形式上的,不具有实际意义。关于就产品质量的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也是同理,形式上企业是向其客户提供商品的合同义务人,但其可以很方便地将该责任转嫁给上游供应商,且可以合理预期上游供应商可以适当地履行该项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形式上的“首要义务人”身份不能等同于会计意义上的“主要责任人”。(3)从采购、销售两份合同的价格确定机制来看,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在同一天或临近时间订立,且均依据交易所的公开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合同价格,因此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企业作为中间商既未承担存货的滞销积压风险,也已在很大程度上将公允价值变动的相关风险转移给了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而其自身的收益很可能是相对固定的。或者,虽然有自主定价权,但由于市场价格的高度透明,自主定价权的实际空间并不大,不应成为影响收入确认方法的决定性证据。另提示项目组:在进行对商品的“控制权评估”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讨论的基础:业务实质 vs 合同条款字面意思四部委2021、2022年年报通知都强调:“为便于准则实施,企业在判断时通常也可以参考如下三个迹象: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应当以该企业在特定商品转移给客户之前是否能够控制该商品为原则,上述三个迹象仅为支持对控制权的评估,不能取代控制权的评估,也不能凌驾于控制权评估之上,更不是单独或额外的评估。”。因此,判断问题的关键在于控制权评估,上述三个迹象只是辅助手段,不能取代或者凌驾于控制权评估。相应地,应当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超越合同条款的法律形式,分析交易的经济实质,在此基础上进行控制权相关判断,不能以个别合同条款字面意思来否定实质判断。另外,即使是针对合同条款的讨论分析,对于合同条款中有约定的事项,应考虑本企业将其相关责任和风险转嫁给上家的实际能力,以及某些权利(如自主定价权)的实际操作空间,综合考虑其对判断结果的影响程度。不能仅仅以合同中约定存在某一权利或义务为由,即认定企业实际享有或承担了某项风险报酬。2、对“控制权”的实质理解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四条:“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即对控制权的判断应着眼于“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的能力。该准则第十三条给出了判断控制权时可以考虑的迹象。对于贸易企业而言,这个控制权的最主要考虑因素应当是“在持有存货期间,有权决定以什么价格卖给谁”。承担实物毁损灭失风险与控制权无必然联系(这是“控制权模型”与此前的“风险报酬模型”的区别之一)。因为该风险的承担并不代表企业具有“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的实际能力。主要考虑:(1)货物毁损灭失以及由此导致的索赔通常是偶发事件,不能以偶发事件为主要判断依据;(2)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更多地是体现法律上的“善良管理义务”,例如仓储企业和运输企业都要承担其受托保管或受托运输货物在保管期间和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风险,但并不因此可将受托保管、运输的货物确认为自身存货,也不能认定具备对其控制权。与之相比,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和收益的承担与“控制权”更为相关。因为只有具备了“在持有存货期间,有权决定以什么价格卖给谁”的实际能力,才能因此享有或承担公允价值变动的收益和风险。因此应当以“享有或承担公允价值变动的收益和风险”作为判断控制权的重要辅助标志。形式上享有法定所有权也不是控制权判断的主要依据;所有权(物权凭证)的“过手安排”也不能表明存在控制权,最多只能理解为对资金安全的保障。因为在为过手目的持有物权凭证期间,本企业实际上并不能将对应的货物“有权决定以什么价格卖给谁”。因此,本案例中虽然公司补充了更多表明其在这一过程中拥有商品法定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但这些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对商品具有会计准则意义上的“控制权”。3、对控制权的评估不能脱离对背后商业逻辑和商业合理性的考量即,需要考虑在业务模式设计和框架协议中,对各方应享有或承担的风险和收益的考量;不能仅仅看单个合同,而要将若干有相互联系的合同结合在一起看。如有最初的多方合作框架协议,则该框架协议的重要性大于单笔业务的具体合同。4、其他相关指引:参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之问题1-15、《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中的百货公司联营扣点模式案例。这也是一个“所有权过手”的典型案例。5、监管口径尽管有《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P349的案例(近年来这个案例经常被各个被审计单位引用,作为支持其所采用的总额法会计处理的论据),但近年来总额法/净额法问题的监管尺度明显收紧,该案例已不再适合于作为支持性证据。相反,近期已有不少从总额法变为净额法的差错更正案例。对于大宗商品贸易,实务中我们都是以“是否囤货”作为判断能否采用“总额法”的标志。这在《计学精要2021》中也有详细分析。自该书出版以来,我们对此问题的观点没有变化。7、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时点的确认youjump8
2023-4-21 14:05:50本帖最后由 youjump8 于 2023-4-21 14:22 编辑背景资料:A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质,与B公司合作开发项目,A公司提供地4块地,B公司负责出资开发建设,建成后A公司分配1号地上的建成物业,B公司分得2、3、4号地上的建成物业。对外四宗地块的施工合同等均是以A公司的名义签订,但B公司是实际四宗地块物业施工建设费用及相关费用的实际承担人。因此,相应款项均需通过B公司向A公司支付后,由A公司对外支付给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该交易实质是A转让2、3、4号地块的使用权,换取1号地块上建成的物业。B是该项目的主导方。对A而言,该事项属于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请问非货币性交换时点应确认在什么时候?(1)签完合作协议的时候,这个论点不成立,因为这时没有房子,没法以3块地换得一号地上的房子。(2)1号地上物业建成的时候,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通常情况下,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应当相同或相近,也就是说,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企业取得换入资产的时点与其销售或处置换出资产的时点应当相同或相近。但对A公司,取得换入资产时点为1号地物业建成移交的时点,换出资产时点为开工将地块交给B公司主导建设的时点,由于建房从开工到完工需经历几年时间,因此这两个时点并不相同或相近,该交易还能否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原则?youjump8
2023-5-4 09:51:30顶顶,求陈版主解答,感激不尽!chenyiwei
2023-5-7 00:58:16该交易仍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根据该准则第五条规定,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存在不一致的,其中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终止确认换出资产的同时将取得换入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鉴于新房建造周期较长,其中可能涉及较多不确定性,故在将土地移交给B用于开发时即确认土地处置收益是不恰当的,建议将换出土地的账面价值确认为一项”其他非流动资产“,到取得换入的1号地块上的新房时,再按照该新房于原协议签订日的公允价值(理论上等于当时2、3、4号地块的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资产处置损益。8、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摊销时点小伙儿 2023-4-27 21:07:57背景信息:公司在2020年3月外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5年。公司在2020年6月收到政府补助30万元,与资产相关问题:政府补助30万元,是从2020年6月开始摊销至2025年3月?还是从2020年7月开始摊销至2025年3月?sdongco
2023-4-29 22:34:55差一个月也纠结?在收到补助的月份开始摊吧,2020年6月soundpeats
2023-5-4 14:40:44从2020年6月开始摊销至2025年3月chenyiwei
2023-5-7 00:51:19如果在对应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收到政府补助的,则该项补助可以自收到当月起摊销。9、受托经营会计处理sunhaixin
2023-4-28 00:05:59@chenyiwei,请教陈版主:A公司将其子公司C委托给B经营,B每年支付给A一定托管费(C收入的10%或100万孰高,在B账上处理),C经营产生的净利润扣除A享有部分后,剩余部分归受托方B所有。问题:在C不纳入B合并范围的时候,B的会计处理1、C盈利时,受托方B的账务处理:(1)收入:B是非关联方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B是关联方则一部分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是否可以这样处理?(2)成本:支付的托管费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其他业务成本?2、C亏损时,受托方B的账务处理:(1)亏损处理①如果B承担亏损,如何处理?借:管理费用/资本公积贷:其他应付款能否这样处理?②如果B不承担亏损,如何处理?是否不用账务处理?(类似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超额亏损)(2)支付的托管费,此时是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其他业务成本?谢谢陈版!tyun79
2023-5-4 16:15:49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亏损也计入:其他业务支出chenyiwei
2023-5-7 00:41:071、如涉及关联方之间的受托经营,则应关注其公允性和商业合理性问题。以超过净资产收益率10%部分来界定公允性,可能并不完全合理,只是此前特定情况下的一个参考标准。2、C亏损时,受托方承担亏损的处理,理论上应借记”其他业务收入——托管费收入“(即使可能导致该项收入出现负数),不应计入管理费用或者其他业务成本。10、长期股权投资计量问题nh1986
2023-4-27 14:33:38请教陈老师,最近碰到一个实务问题。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成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合同主要约定内容如下:1、A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20万,持股60%,40%表决权和60%分红权;B公司认缴注册资本80万,持股40%,60%表决权和40%分红权。2、成立的公司必须在2年内将A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金退回,如未按约定退还,B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将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A公司收回实缴资本后,新公司收入盈余部分未达到其注册资本前A公司和B公司约定暂不分红。4、盈余达到分红条件开始分红后,当A公司收到的分红所得达到其实缴的资本金后,分红比例调整为A享有40%分红权、持有40%表决权,B享有60%分红权、60%表决权。5、A公司作为股东参与新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外不参与目标公司具体经营管理。6、新公司设3名董事,A公司委派一名,剩下2名由B公司委派。除1名副总经理由A公司委派的董事兼任外,其余经营班子成员由董事会决议任命。7、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占公司51%以上表决权(含51%)的创始股东同意后做出决议,但在涉及与政策法规或与政府目标任务有冲突的事项上A公司具有一票否决权(A公司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情况可能属于罕见情况)。请问A公司如果实缴120万注册资本后,会计上应该如何做账?个人的想法是:该投资A公司实质是将120万作为注册资本金给新公司使用2年,以此换取可以分享新公司未来收益的权利。因此A公司会计上将2年后收回120万进行折现作为应收款项,该现值与支付的120万之间的差额作为长投的初始计量金额(相当于A公司以120万的时间价值作为取得在新公司享有权利的对价),后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谢谢!nh1986
2023-4-28 12:40:54顺便还想问下,新成立的这家公司对于收到的这笔120万款应该如何会计处理,应该作为实收资本入账还是作为一项负债,谢谢!nh1986
2023-5-4 08:27:10还想咨询一下,成立的新公司对于这笔注册资本金应该作为实收资本还是负债,给人觉得应该作为负债入账。nh1986
2023-5-4 08:28:40还想咨询一下,成立的新公司对于这笔注资款应该作为负债入账还是实收资本,个人觉得应该作为负债入账。nh1986
2023-5-4 19:30:24还想咨询一下新成立的公司对于这笔注册资本金是否应该作为一项负债处理而不作为实收资本。frankmylove
2023-5-5 23:21:39前面的判断作为应收款倒是合理的,但后面为什么会是按照权益法核算呢?18111652312
2023-5-6 16:51:42同意您的理解,但法律上禁止明股实债,这个交易结构或存在法律风险。chenyiwei
2023-5-7 00:03:02你在主帖中的理解和处理意见基本合理。A在本案例中的投资有权优先收回本金和取得收益,故起投资带有一定的债权性质。由于”成立的公司必须在2年内将A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金退回“,即新公司为退还投资款的首要义务人,故新公司在其报表中应反映该项义务所形成的金融负债。但另一方面,为了尊重增资的法律形式,也要确认实收资本增加。即账务处理分两步:1、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2、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贷:其他应付款。chenyiwei
2023-5-7 00:03:15你在主帖中的理解和处理意见基本合理。A在本案例中的投资有权优先收回本金和取得收益,故起投资带有一定的债权性质。由于”成立的公司必须在2年内将A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金退回“,即新公司为退还投资款的首要义务人,故新公司在其报表中应反映该项义务所形成的金融负债。但另一方面,为了尊重增资的法律形式,也要确认实收资本增加。即账务处理分两步:1、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2、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贷:其他应付款。11、股份支付orange1996
2023-5-4 18:07:31请教一下陈版主,有a公司在新一轮的融资过程中,其实控人甲(自然人)从乙(有限责任公司)处取得a公司232万股股份,作价15元每股,但a公司在随后的融资过程中以20元每股的价格引入新的投资者,请问这种相邻时点来看的话,实控人甲从乙取得股份是否涉及到股份支付呢?原因是什么呢?然后就是在相邻时间或者比较近的时点公司有对外融资(增资)价格高于实控人回购的价格,这种情况对上市审核方面有什么影响吗?以及财务角度有影响吗?orange1996
2023-5-4 18:12:40补充一下,实控人甲与乙无任何股权代持协议,也没有任何关联方关系,由于乙投资入股a公司较早,所以退出时按照其后续公允价值的8折转让给实控人甲。chenyiwei
2023-5-6 08:42:03建议了解”实控人甲(自然人)从乙(有限责任公司)处取得a公司232万股股份,作价15元每股“的背后真正原因。”由于乙投资入股a公司较早,所以退出时按照其后续公允价值的8折转让给实控人甲“这一理由很可能并不充分。按照一般理解,乙没有理由放弃这部分利益。建议关注乙与A公司之间有无业务合作关系,为了获取业务机会而向实控人甲低价转让股份;或者有无其他理由,据此确定这部分低价股份是否与受让方(实控人)向A公司提供的服务有关,据此判断是否构成股份支付。hughlx
2023-5-6 17:00:46个人理解不属于股份支付,原因在于这个就是普通的股权转让,且根据股份支付准则,只有发生在企业与其职工或者提供服务方发生的交易才可能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上市审核可能会对价格公允性、合理性、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方面疑问。12、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购买方账面上的递延收益或专项应付款的处理1226829524
2021-7-21 14:55:01老师您好:《瑞华研究》第三章问题64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购买方账面上的递延收益或专项应付款的处理描述如下: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在购买日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的规定,对于负债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如下:“短期负债,一般按照应支付的金额确定其公允价值;长期负债,应按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后的现值作为其公允价值”。chenyiwei
2021-7-23 04:54:39可以这样理解,在购买日一次性调整为零,以后年度该笔分录应延续,直至被购买方账面上的专项应付款和递延收益账面价值变为零。另外,后续期间对被购买方自身报表中的递延收益摊销额也应当予以抵销处理。877046713
2022-8-11 09:56:59陈老师,您说的抵消是什么意思呢;现在被收购方递延收益账面1000万,评估值为250万(仅保留所得税部分),每年摊销10万(借:递延收益 10
贷:其他收益10)。是要将750万作为资本公积的加项进而抵减商誉750万,那摊销抵消是:借:其他收益 10
贷:递延收益 10 吗chenyiwei
2022-8-12 17:56合并报表层面抵减商誉。将个别报表层面每年摊销递延收益到其他收益的分录冲回。877046713
2022-12-31 11:25:33请教陈版主,在企业合并中,递延收益评估值为0,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吗,例如账面价值1000万,评估值为0 ,税率15%,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50万chenyiwei
2023-5-6 23:26这取决于日后该部分政府补助在被收购方的税务处理,即日后会计上摊销计入损益时税法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后续摊销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则计税基础为零,收购方合并报表层面无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税。hrtsex
2023-5-6 16:50:23学习了13、应收账款坏账处置zzyy11
2023-5-4 10:45:48有个问题需要请教下陈版主:A公司账面有无法收回的营收状况,具体原因为对方公司注销或倒闭等情况,根据会计准则小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转销法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但对于A公司其具备上市条件的规模,但全部应收账款均未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可以将由于注销倒闭等情况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通过直接转销法处理?沉默羔羊 2023-5-5 17:15:48这个首先取决于你们执行什么会计准则吧?chenyiwei
2023-5-6 07:32:15鉴于”A公司其具备上市条件的规模“,因此很可能已不再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此前一直采用直接转销法处理的,则属于前期差错,应予以更正。另外如果该企业有IPO计划的,则建议尽早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包括会计处理和基本管理制度在内的规范化整改,为IPO申报创造条件。刘庄伟 2023-5-6 08:41:58都已经具有上市条件的规模,怎么还会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呢?18111652312
2023-5-6 16:29:25年报审计是会对应收账款根据信用减值损失模型计提坏账准备的,审计可以在管理建议书里面发表核销意见,企业可以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进行核销。14、求助:母子公司税率不同情况下,评估增值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适用税率问题破罗马 2023-4-28 22:26:04@chenyiwei 求助老师,非同控下编制合并报表,确认及后续计量子公司因评估增值导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适用子公司15%的税率还是母公司25%的税率?我的意见是15%税率,因为纳税主体是子公司,年审审计师的意见是按母公司25%税率,因为该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在合并报表中才体现。如果我的意见是对的,请问老师有相关的文件政策依据可以让我作为证据吗?如果不对还请指正,谢谢老师!chenyiwei
2023-5-6 06:41:18你的理解合理,应适用子公司(评估增值的资产所在的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衣志坤 2023-5-6 14:39:01确认及后续计量子公司因评估增值导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适用子公司15%的税率。因母公司合并报表时所用的子公司的报表应该为子公司公允价值的报表,即子公司按评估增值调整后的报表,经此调整后的报表部分项目存在税会差异,该差异是因子公司单体报表层面形成,而非合并层面形成,故应采用子公司15%的税率。15、请教陈版主关于股改前股权激励的问题辉哥2017 2023-5-4 14:37:40您好陈版主,A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2022年5月召开股东大会授予员工50万出资额,授予价格为10元/出资额,对应员工持股平台份合伙份额500万元,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服务期为5年,但员工持股平台一直未组建,授予的股权一直未完成实缴。公司以2022年8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股改,股改后股本为3000万元,股改后股东未包含持股平台,2022年12月公司召开股东会,增加股本150万元,由原股权激励持股平台认缴,增资款合计500万元,其中150万元计入股本,3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请教陈版主以下问题:1、虽然未实缴出资和组建持股平台,授予日是否仍为2022年5月,从2022年5月开始确认股份支付,并按照5年分摊股份支付费用?2、公司股改时,授予的50万出资额是否有权参与折股,与2022年12月增资150万是否存在矛盾之处?3、公司上述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其他问题。chenyiwei
2023-5-6 08:52:14”2022年5月召开股东大会授予员工50万出资额,授予价格为10元/出资额,对应员工持股平台份合伙份额500万元“:在2022年5月,是否已明确了具体的激励对象、每一名激励对象的股权份额和其他相关条件,并获得激励对象认可?即,2022年5月是否已满足”授予日“条件?后续股改后实际授予时,是否即按照当初经股东大会批准且激励对象同意的条件进行授予处理?如果是,则授予日可确定为2022年5月。股改时的折股依据是截至股改时点的实缴资本。这部分股份在股改时点尚未实缴,故不能参与折股,不具有发起人身份。刘庄伟 2023-5-6 09:35:361、原先的股份支付由于股改已失效,不进行会计处理。刘庄伟 2023-5-6 09:36:242、股改时原授予的出资额失效16、售楼处和样板间的账务处理wwleixinyu
2023-5-4 14:56:33目前在做一个房地产项目的专项审计,涉及到售楼处的账务处理有些疑问想请教陈版,大概的情况是这样的:1、售楼处和样板间在红线内,但没有在报规范围里,项目组目前认定的售楼处应该为临时建筑。2、售楼处和样板间未来需要拆除或无偿移交给政府,无法对外出租或出售。3、目前项目已经基本完工,售楼处的所有成本均计入了开发成本中。4、项目的小股东和操盘方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里有个综合费用4.5%的包干协议, 协议约定的是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占销售收入4.5%以内的部分由小股东承担,超出部分操盘方承担,所以现在小股东(我们的委托方)主张售楼处和样板间的相关支出应该计入销售费用,而不应计入开发成本中。想请教陈版,小股东目前的主张是否有依据呢,之前看到过一个国税(2016)的31号文,但那个文已经废止了,由于目前项目整体是亏损的,小股东想依据这部分和操盘方那里多获取一些利益,想取得一些有支撑的资料,烦请陈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啦chenyiwei
2023-5-6 08:47:59现在小股东(我们的委托方)主张售楼处和样板间的相关支出应该计入销售费用,而不应计入开发成本中这个主张是合理的。因为售楼处和样板间最终不会形成交付给购房者的开发产品的一部分,而是为了促进销售。如果金额较大,或者销售周期较长,也可以将售楼处和样板间的相关建造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或者长期待摊费用,自开盘起在预计的销售周期内摊销,计入各期销售费用。Brucewing1991
2023-5-6 09:08:46个人觉得,如果双方的合同约定中,有关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如何界定的条款的话,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话,仅从会计核算上来说,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这是收入和成本相匹配的核算原则,售楼处和样板间并不是企业生产产品而发生的成本,毕竟不是要先修了样板间和售楼处才能修房子,样板间也不构成履约义务的一部分,因此会计核算上个人更偏向于通过销售费用列式,相当于打广告做宣传一样。17、设计变更报废waterkuki
2023-5-4 14:00:30A公司产品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进行产品升级或设计变更,从而使得部分材料或成品无法对外销售或继续使用,公司对该部分因产品升级或设计变更导致无法对外销售或继续使用的材料或成品进行报废处理。请问,该部分物料报废时如何处理比较妥当?一是申请报废时,估计其残值,账面价值与预计残值的差额部分,计入资产减值准备;二是申请报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报废;三是申请报废时,计入当期制造费用或主营业务成本。chenyiwei
2023-5-6 08:49:20申请报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报废,但对于可回收利用的残料,按残料价值进行原材料入库的相关处理。18、【请教陈老师】对矿企的长投的处理石径小斜 2023-5-4 17:17:59请问:对矿企子公司的评估增值在母公司合并报表正常摊销,但是个别报表上的长投往往是一个比较大的金额,可是矿企20年基本就采光了,届时在个别报表上会产生一个相应大金额的损失,对于当期影响很大,请问这种情况个别报表具备计提减值的可能么?或者怎么处理更合理?chenyiwei
2023-5-6 08:46:00采矿企业一般属于”单一资产实体“,不构成业务,因此收购时的溢价在收购方合并报表中一般并入采矿权价值,随着矿产的开采逐步进行摊销。在个别报表层面,鉴于其经济实质就是取得一项采矿权,故为了避免出现成本法计量长投导致最终采矿权结束时需确认大额减值的问题,建议采用以下方法之一:1、如主帖所述,逐年对长投计提减值(个人不倾向于此做法);2、将该项投资列作一项”其他非流动资产“而不是长期股权投资,逐年摊销,摊销额冲减投资收益,作为每年分红收益的抵减。该做法也同样适用于对PPP、光伏等特定项目公司的投资在项目公司的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处理。19、租赁变更冲减租赁负债,但使用权资产不足冲减的情况wx_625e60bebcff
2023-5-4 12:00:57我司租赁房屋发生租金减免,按照租赁变更处理调减租赁负债,同时调减使用权资产的价值。但是使用权资产已提足折旧、或者计提减值,导致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为0。这种情况下做账时调减租赁负债,对方科目冲减成本或费用么。如果冲减成本或费用,应该冲减什么科目。chenyiwei
2023-5-6 08:31:51这种情况较少见(尤其是使用权资产已提足折旧,但租赁负债仍有余额的情况)。首先要考虑:此处的租金减免是租赁变更还是债务重组?即,针对的是以往期间的应付租金,还是未来的应付租金?如果是针对以往期间的应付租金,则建议按债务重组处理,将无需支付的租金作为债务豁免处理,计入投资收益,对使用权资产无影响。20、求助陈老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权和回售权是否应分拆?Q姜姜
2023-5-4 09:41:29求助陈老师:A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时约定了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1、 赎回权: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可 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回售权: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债券持有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A公司。赎回权和回售权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相关,根据22号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进行分拆,但实务中通常未做分拆。相关规定:22号应用指南:嵌入在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中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或提前偿付选择权不与主合同工具紧密相关,除非在每一行权日,该期权的行权价大致等于主债务工具的摊余成本或主保险合同的账面价值。判断:由于分拆了可转换权,主债务工具的实际利率不太可能与合同利率相同,也就是说,主债务工具的摊余成本不太可能与面值大致相等,所以,赎回权、回售权与主债务工具不紧密相关,应当分拆。IAS32号金融工具列报31:……当将复合工具初始账面金额在其权益部分和负债部分之间分配时,应从复合工具整体的公允价值中扣除单独确定的负债价值,其剩余金额作为权益部分的价值。复合金融 工具中除了权益部分(如权益转换期权)之外嵌入的任何衍生部分(如看涨期权)的价值,都包含在负债部分之中。判断:赎回权、回售权不应当分拆。问题:1、实务中,赎回权和回售权是否应当分拆?2、若应当分拆,要如何分拆?谢谢!chenyiwei
2023-5-6 08:28:56赎回权是发行人享有的权利(对应是持有人的义务),而回售权则相反,因此这两者应分别作为两项衍生工具进行分拆处理,分别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和一项金融负债。这两者都是与股价挂钩,其内在价值均由股份公允价值和转股价之间的差额确定,因此两者的公允价值也存在一定关联,很可能其中一项的公允价值为零,即较不可能出现两者公允价值均不为零的情况,具体建议咨询金融工具估值方面的专业人士意见。21、求助陈老师:私募基金对外投资的会计确认问题Q姜姜
2023-5-4 09:26:54求助陈老师:A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运作方式为开放式,期限25年,前3年为运作期,后22年为退出期。投资目标与投资范围为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A私募基金于2021年5月,将全部资金投资于某PPP项目,占该PPP项目注册资本的12%,A私募基金能够提供重大影响的证据,做为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请教如下问题:1、A私募基金是否属于2号准则所述的风险投资机构,是否应将该项投资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若投资比例为80%,A私募基金是否可做为投资性主体,根据33号准则,PPP项目不是为A私募基金提供服务的子公司,该项投资仍应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3、即使A私募基金不属于风投机构、不属于投资性主体,因其投资的PPP项目通常有固定期限,所以也不应以权益法核算,而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4、若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在PPP项目无法提供评估报告的情况下,2022年末公允价值可以通过哪些方法确定?谢谢!chenyiwei
2023-5-6 08:15:12从主帖信息来看,该A私募基金的唯一设立目的就是为该特定PPP项目提供融资。虽然占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比例为12%,但很可能并无重大影响,因此需作为金融资产核算。该基金A在法律形式上的投资对象是PPP项目公司的股权,但PPP项目公司属于为特定项目设立的结构化主体,且该企业的存续期限是有限制的(即使公司章程约定无期限限制,但项目结束后,该项目公司继续存续也没有意义,故不考虑),严格来说投资对象不符合权益工具定义,只能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22、理财赎回资金未到账,能否计入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货币资金么317617618
2023-5-4 11:39:11想问一下陈老师,公司购买银行理财,赎回规则是T+1,在4月28日提交赎回申请,由于4月29日为法定节假日,资金无法到账。实际到账日为5月4日。在4月编制财务报表的时候,能否把该笔已提交赎回,未到账的资金计入 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货币资金么?chenyiwei
2023-5-6 07:29:47本案例涉及“关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问题,详见CAS 22应用指南中的相关内容。根据该准则应用指南:”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应当按交易日会计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交易日是指企业承诺买入或者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交易日会计的处理原则包括:(1)在交易日确认将于结算日取得的资产及承担的负债;(2)在交易日终止确认将于结算日交付的金融资产并确认处置利得或损失同时确认将于结算日向买方收取的款项。上述交易形成资产和负债的相关利息,通常应于结算日所有权转移后开始计提并确认。“据此,在4月28日提交赎回申请,应以4月28日为交易日,在该日终止确认已提交赎回申请的理财产品,并对应确认其他应收款——应收赎回款。23、煤矿建设期间工程煤收入wwwkey
2023-5-4 11:22:41陈版及各位专家:目前一家煤矿在建设期。在掘进巷道过程中,有采掘出工程煤,这些也不属于试运行,这些销售收入需要按照收入准则计入收入,还是可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Brucewing1991
2023-5-5 09:39:58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5号,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 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 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个人看法,准则解释里面的试运行的范畴应该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这个时候产生的收入应当按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不应当冲减在建工程成本。chenyiwei
2023-5-6 07:26:11工程煤不属于解释15号中的试运行销售,仍建议和此前一样,将其销售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处理。24、合并抵消tancw974532
2023-5-3 16:18:46老师,请问下,如果在同一集团下,A跟B都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A子公司对外招标一个工程项目,由甲施工单位(不在集团体系内)中标,接着甲施工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一部分分包给B子公司,那么在集团合并报表下,是否需要B子公司的分包业务收入?chenyiwei
2023-5-6 07:25:21理论上需要考虑“甲中标”和“分包给B”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例如是否存在指定分包,或者只有B才有能力承接该分包部分。如果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来证明这两者之间是完全独立的,则基于谨慎考虑,建议将B的收入、成本、毛利与A在建工程中的相应成本部分予以抵销处理。25、固定资产减值问题清欢喜33 2023-5-3 11:34:57请教版主,我们公司存在大批量的闲置资产,由于我们属于手机盖板行业,订单时常发生变化,无法确定未来设备的使用计划,即未来有生产订单时可以使用该设备,如果未来没有订单设备可能就一直闲置,针对此种情况,减值测试如何评估比较合适。是否可以根据设备的使用可能性评估?谢谢!chenyiwei
2023-5-6 07:23:38建议根据与潜在客户就未来市场需求的沟通情况,以及本企业管理层对未来趋势的研判,合理、谨慎地估计未来可获得的相关订单情况,在此基础上谨慎进行可收回金额的测算。如果该设备是基于特定客户需求而定制的,则在商务谈判时,应尽可能要求对方对本企业的设备投资回收提供保障,将设备所有权上的风险转移给客户。26、如何界定一个项目是否属于研发项目EllaLang
2023-5-3 10:38:13陈版主您好,对于一个项目是否属于研发项目有没有相关的文件说明?现在公司存在一些信息化支出 体系化建设支出 七位一体规划支出等,对于这些项目支出应当从哪些方面去思考并界定该项目是否可以归属于研发项目?chenyiwei
2023-5-6 07:16:14这个问题应从研发活动的定义出发进行分析。目前研发活动界定存在财务、高新认定、所得税加计扣除三种口径,但都强调应当是“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或者“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因此,对于此类研发成果主要用于内部管理的研发项目,个人理解其支出不属于研发费用范畴。当然不排除各地方的税务口径存在差异,建议就税务处理问题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27、请教陈版关于行业监管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或金融工具列报的抵销问题?cwpfa
2023-5-2 21:09:56陈版您好,A公司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牌照),从事不良资产收购业务,对于个贷不良资产行业监管方要求收购后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只能自行清收或委托第三方清收。目前行业有一种操作模式:B公司委托A公司收购向银行通过竞拍方面收购个贷不良资产,A公司收取服务费。由于是B公司承担实质风险,所以收购前B公司向A公司交收购金额100%的保证金,收购成功后A公司委托B公司清收。清收回款债务人给A公司,然后A公司再返还给B公司。问题一:根据监管要求A公司不得转让个贷不良资产,即资产所有权要留在A公司,但根据合同约定整个收资产包和清收资产包的风险都由B公司来承担。A公司虽然保留了所有权,但风险和报酬都转移到B公司,实质上A公司只收取服务费,能否根据实质重开形式原则,把这项业务看做提供服务,直接计收入,而不入账资产;二、如果需上以不良资产入账,在报表中,根据金融工具列报时,能否以净额列报。三,如果收资产包的钱是双方按比例出的,那又如何处理。思路有点乱,请陈版点拨!谢谢!chenyiwei
2023-5-6 07:09:221、根据主帖所述情况,A完全不承担与被收购的不良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同时清收也是由B实际操作,A格式只是作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进行代收代付操作处理,这些金融资产应确认在B公司账面,A公司不确认资产,仅就可能获取的差额收益确认服务费收入。2、如果收资产包的钱是双方按比例出的,则需根据具体条款分析是否满足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条件,还是只能基于金融资产整体考虑其转移能否终止确认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金融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中的终止确认条件,考虑能否终止确认由合作方出资并享有或承担收益和风险的部分。28、出售子公司后,之前形成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如何处理EllaLang
2023-5-2 14:50:25陈版主您好,与子公司逆流交易 内部交易损益尚未全部实现时,将子公司出售 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会在当期一次性实现吗?比如子公司将自己存货(成本60万)以100万卖给母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2年后母公司将子公司出售。此时,母公司单表层固定资产净值60万,合并层固定资产净值36万,尚有24万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此时若将子公司出售,合并层是视同内部交易损益一次性实现了吗?还是继续正常每年确认?如果视同一次性实现,合并层固定资产会突然多出一块,感觉很奇怪。chenyiwei
2023-5-6 07:01:01逆流交易中属于出售方的子公司股权被处置,但交易的标的资产仍在合并报表范围内,此时内部交易损益不会实现,应继续进行合并抵销处理。参考:《中审众环研究2020》之“问题3-2-149(关于处置子公司涉及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处理)”。29、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姜CPAR 2023-4-30 10:56:13老师好,请教一下,最近审计了一家基金公司,账面主要就是一个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三板的股票),账面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我需不需要给他按照公允价值调整一下,并且给他充分类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呢,或者基金公司有特殊的处理手法么不需要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处理。您怎么看?wx_5f0bbd6e4cb9
2023-5-5 15:33:541、权益类投资金融资产不能重分类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只能初始确认时进行指定2、新三板市场的活跃性太低,股价能否代表公允价值这个也值得商榷3、如果满足成本价为公允价值可靠计量的三个条件,还是以成本列示更为恰当chenyiwei
2023-5-6 06:59:26根据《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规定:“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资产管理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可以推迟至2022年1月1日。”。因此,该基金如符合该条件的,则可以自2022年度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应地,在2022年1月1日根据新旧衔接规定进行衔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即,在2022年1月1日,应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分类和计量的调整,但对于此类基金,不建议将其投资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而是应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另外,新三板股票很多情况下没有活跃交易(特别是基础层),因此对其公允价值计量可能不能直接套用期末收盘价,而是用一段时间的交易平均价格,或者根据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股价进行对应调整等。30、【请教陈版】以自产产品向股东分配股利的账务处理wx_5e7dc5ecabdd
2023-4-30 09:36:06权益性交易是指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与企业进行的交易,根据权益性交易的定义,以自产产品向股东分配股利,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如果属于权益性交易,那么以自产产品向股东分配股利就不能确认收入结转成本,那么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很多人说都要确认自产产品的收入,如果这样处理,岂不是上市公司可以和大股东以分配股利的形式随意虚增收入和利润了? 即,以自产产品向大股东分配股利,确认收入费用,然后大股东在以投资的形式将该产品投入进企业,产品可能都没动地方,收入和利润反而可以随意虚增所以我认为应当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处理,只影响所有者权益,不得影响当期损益。chenyiwei
2023-5-6 06:52:23如果以自产产品向全体股东按其股权比例分配实物股利的,则参照IFRIC 17处理(执行新收入准则后,该解释已废止,但仍可以参考),可以将商品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参照债务重组中以存货抵债的处理,个人理解对于以自产产品向股东分配股利的做法,可将应付股利金额与作为实物股利交付给股东的商品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其他收益。前提是确实转移了该等商品的控制权。31、求助陈版有关收入准则中客户未行使的权利的理解lighting
2023-4-29 00:11:55请教陈版,有关收入准则中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中的(七)客户未行使的权利。“企业因销售商品向客户收取的预收款,赋予了客户一项在未来从企业取得该商品的权利,并使企业承担了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义务,因此,企业应当将预收的款项确认为合同负债,待未来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即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再将该负债转为收入。某些情况下,企业收取的预收款无需退回,但是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例如,放弃储值卡的使用等。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相关负债余额转为收入。企业在确定其是否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时,应当考虑将估计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目前实务中碰到的情况如下:公司按照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制造商品,也收取了部分预收款,合同执行中,商品尚未制造完成,仅形成了半成品,客户通知合同终止,后经过双方洽谈,预收款不用退回,客户补偿了一部分货款,制作一半的商品也无需退回。请问此时是否可以参照上述准则中规定“企业收取的预收款无需退回,客户放弃其合同全部权利,企业在确定其是否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时,应当考虑将估计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从而将预收款以及未来补偿的可变对价一并确认为收入。谢谢!chenyiwei
2023-5-6 06:49:43主帖中这种情况不属于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九条所指的“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或者第四十条所指的“在合同开始(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第三十九条所指的情况实务中通常是指预付费卡券(如购物卡、电子券),客户购买后有一定概率不使用;第四十条所指的情况一般指俱乐部入会费以及水电煤初装费等。主帖所述情况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终止,双方协商的补偿措施,不属于上述两条的适用范围。由于新收入准则下确认收入的前提是向客户转移商品控制权,因此主帖案例中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建议采用以下方法处理:(假设该合同不属于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1、针对未完成的产品,继续确认为本企业存货,同时考虑日后再销售的可能性、可能需针对其他客户需求进行改造的相关支出等,谨慎计提减值准备。2、无需退还的预收款项作为对资产减值损失的补偿。如果无需退还的预收款项(不含税金额,下同)超出了1中确认的存货减值损失金额,则超出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32、请教陈版关于电商公司推广费的核算。小鱼儿不想上班 2023-4-26 09:07:46本帖最后由 小鱼儿不想上班 于 2023-4-26 09:08 编辑请教陈版。背景:一电子商务公司,在推广平台充值流量,后期以消耗的形式把账户的金额支出。在充值时,平台会根据一定的充值额进行赠送。例如在本期现金充值流量100,平台赠送流量为10;本期总共消耗95,期中现金消耗90,赠送消耗为5;期末总余额为15,包括现金余额10,赠送余额为5。问题:在当期确认推广成本时,平台赠送是否应纳入核算,如果纳入核算,该部分是否需要进行分摊,还是单独计入哪个科目?谢谢。yechengcheng
2023-5-4 15:43:07在当期确认推广成本时,平台赠送应纳入核算不全考虑赠送流量和充值流量是否具有相同条款是否可以明确区分,如使用条款一样并且不可明确区分则本期确认95*100/110=86.36元费用,chenyiwei
2023-5-7 00:45如果用户充值和赠送流量在使用条件方面完全相同,则无需区分。如果有明确的协议条款确定了充值流量和赠送流量的先后顺序的,则对充值流量和赠送流量分别核算,其中赠送流量不分摊金额,仅就耗用的充值流量确认收入。chenyiwei
2023-5-7 00:42该观点较为合理。33、母子公司之间往来款汇兑损益的处理yayu197777
2022-9-15 14:37:40请教陈版,集团公司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往来款,因为各公司分布在不同国家,各公司以当地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美元进行辅助核算。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汇兑损益调整,往来款可以抵消,而往来款产生的汇兑损益不能抵消。如果是投资性质的往来款,往来款会长期挂账,是否可以调入“长期应付款”而不进行汇兑损益调整,期末合并抵消时往来款差异调入“外币报表折算差异”?或者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可以规避汇率波动产生的汇兑损益。chenyiwei
2022-9-18 10:54:57长期应收、应付款即使构成“对境外经营子公司的净投资”的,也属于外币货币性项目,期末仍需调整汇兑损益,只不过在合并报表层面,对于构成“对境外经营子公司的净投资”的长期应收款的汇兑损益可以调整到其他综合收益。即,不能省略个别报表层面的汇兑损益调整。yayu197777
2022-9-19 16:37:06非常感谢陈版回复蜀山penguin
2023-5-4 11:30:50请教陈版:母公司对非全资境外子公司(80%)有个长期应收款,非全资境外子公司(80%)对母公司对应有个长期应付款,该往来款项实质上构成对境外子公司的净投资。合并层再将该笔往来款产生的汇兑损益调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时候, 是不是应该按照非全资境外子公司账上的汇兑损益*20%调入少数股东损益?即借/贷:少数股东损益
借/贷:少数股东权益。谢谢!chenyiwei
2023-5-7 00:53按子公司账面就该笔应付款确认的汇兑损益的20%在合并报表中列入少数股东损益。34、求助!!!国际货运代理收入确认chenyitao
2021-1-17 20:47:03陈版,想就物流行业收入确认时点的探讨一下根据新收入准则的案例:甲企业承诺将客户的一批货物从A 市运送到B 市,假定该批货物在途经C 市时,由乙运输公司接替甲企业继续提供该运输服务,由于A 市到C 市之间的运输服务是无需重新执行的,表明客户在甲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甲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甲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但实现业务中,一些综合物流企业都是做的合同物流,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物流解决方案,从前期参与客户的招投标,到方案设计,到最终方案落地,都由甲公司主导,货物运到C市,客户也并未取得并消耗甲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于客户已言,客户需要就是一个结果,货物没有送达,客户就没有实际的控制该项服务,当货物运到C市,若甲公司不把相关的物流解决方案给乙企业,乙企业仍需要重新设计方案,实质上相当于重新执行了甲公司已完成的部分工作量,同时目前A股道路运输物流企业和在审的IPO申报公司的半年报披露的运输收入都是属于按履约完成时点确认。同理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海运和空运收入是按时段确认还是时点确认。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大部分都是无船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主要负责报关、订舱等服务,并承担着运输的主要责任人,当货物运到途中一半(在海上飘着),换了另一家国际代理公司,另一家代理公司仍需要找到其他班轮,并进行订舱,开提单等服务,相当于另一家国际货代重新执行了前一家公司已执行的工作,并不满足客户已取得并消耗了商品或服务。故我理解,如果是无船承接人的国际货代公司,收入仍是按时点确认,在服务已完成确认收入。想请问一下 陈版,境内综合物流收入和国际货运代理收入的收入确认方法?chenyiwei
2021-1-18 18:53:01准则应用指南中的举例,也是有特定事实背景的,仅针对其所指明的特定事实和背景(例如超出的运输服务案例主要是针对传统的单一方式、路径运输服务,且系由船公司自行提供,而不是综合解决方案)。针对其他特定的案例背景,如果可以通过合理、严密的逻辑论证(最基本的要求是“自圆其说”且与准则的规定不矛盾),则也可以认可你的理解和解释。你的理解针对具体案例可能是合理的,建议在报表附注和招股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具体的业务模式,以及基于“五步法模型”的逻辑分析和判断过程。768895149
2023-5-1 21:57:58求助陈版,请问下现在物流业务收入,还有其他的看法吗?市面上还是没有统一处理的样子。chenyiwei
2023-5-7 01:02目前对此问题暂无进一步的意见变化。公众号:思源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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