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下,公民可以提起下列()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行政法》行政复议参加人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上诉?能否对其提出复议?  【答案】 在行政诉讼中,一般只有不予立案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才可以上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1条第二款有说明。
法院裁定不是行政复议的对象,对于裁定不可以行政复议。  在行政法中,可以复议的内容如下: 《行政复议法》
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问题:行政复议中“复议终局”的情形有哪些?  【答案】复议终局的情形有以下2种:①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政府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的复议决定
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作出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3.问题: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否能委托代理人参与复议,是否可以委托律师?  【答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但没有被申请人可不可以委托代理人的规定。因此,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使不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更不能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只是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他们对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书面答复,这些要求对于能独立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说并不严苛,行政机关应当有能力单独完成,因此被申请人也就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必要性了,况且,在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也属于强势一方、优势一方,允许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而不允许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也是为了平衡双方在行政案件中的地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  4.问题:如何理解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经批准的行政行为中的“诉讼看名义,复议直接告上级”?  【答案】下级经上级批准的适用“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这一情形。即下级经过上级批准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以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比如公安分局经公安局批准对甲进行罚款,那么甲起诉以公安分局为被告,复议以公安局为被申请人。  5.问题: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行政复议机关是否要分种类越权和幅度越权?  【答案】是区分的。根据《行政法解释》第20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种类越权的,就是指法律、法规根本没有赋予该项权利,而是擅自实施。如,派出所只可以实施罚款和警告的处罚,如果实施行政拘留就是种类越权了。此时被申请人或被告人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并不是该派出机构。复议机关就是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机关。  幅度越权的,是指有此项处罚权利,但是处罚数额或程度等超出了范围,如,可以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但是罚了2000元。此时被申请人或被告人为授权的派出机构。比如,税务所依法是有权作出罚款2000的行政处罚的,但税务所作出了3000的罚款处罚,此时就是幅度越权,仍以税务所为被申请人或被告。此时的复议机关就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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