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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第169讲,融资租赁业务介绍。第一部分:融资租赁行业运行现状及资产、负债端分析。第二部分:一文看懂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第三部分:图解融资租赁11种模式。
本期从不同角度介绍融资租赁业务(公众号前面已经有过多期相似内容了),下期项目融资讲座,我们会把融资租赁业务拓展开来,从创新角度再讲。
新的一年招兵买马进行中:
第一部分:融资租赁行业运行现状及资产、负债端分析
根据监管机构的不同,融资租赁企业可分为金融租赁企业、内资和外资租赁企业;根据股东背景的不同可分为银行系、厂商系、独立第三方系。其中,金融租赁企业属于金融机构,受银保监会监管;而内资租赁企业和外资租赁企业目前仍定位为非金融机构,前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后者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
2018年5月,商务部发布通知,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划归银保监会,但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监管政策,过渡期内仍按现有的不同监管要求进行监管。
从业务模式来看,国内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模式,目前大多采取售后回租模式,而这一模式下,很多企业实际开展的是通道业务。
从负债端来看,目前融资租赁企业主要通过银行渠道完成融资,银行借款约占企业资金来源的50%~80%。从发债成本来看,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债成本处于行业中上水平,融资优势一般。按照股东背景的不同,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成本从低到高依此为:银行系<厂商系<第三方系。
从资产端来看,非金融租赁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投向无显著差异,但从不同股东背景来看,银行系的优势行业一般是船舶、飞机、大型设备等单笔合同金额较大的行业,厂商系的优势行业一般是机械、医疗、汽车、电力设备等专业性领域,而独立第三方系的客户以中小企业居多,行业分布相对广泛。此外,融资租赁业务投向中还有较多政府平台类业务,随着监管政策的出台及融资环境变化,该业务未来面临一定的政策风险和信用风险。
一、融资租赁行业运行情况
(一)融资租赁行业概念及分类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业务模式。其分类可根据监管机构和股东背景的不同进行划分。
1、根据监管机构不同的分类
根据监管机构的不同,融资租赁企业可分为金融租赁企业、内资租赁企业和外资租赁企业。其中,金融租赁企业属于金融机构,受银保监会监管;而内资租赁企业和外资租赁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目前仍定位为非金融机构,前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后者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三类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要求有所不同。注册资本方面,金融租赁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1亿元,内资租赁企业为1.7亿元,而外资租赁企业仅为1000万美元(该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已于2015年9月取消),为三大类型企业中注册门槛最低的;最高杠杆倍数方面,金融租赁企业的最高杠杆倍数为12.5倍(资本净额不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而非金融租赁企业为10倍。事实上,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很少将杠杆用到极致,例如金融租赁企业杠杆倍数一般在9倍左右,而非金融租赁企业杠杆倍数一般在6~7倍。
2、根据股东背景不同的分类
根据股东背景的不同,融资租赁企业可分为银行系、厂商系、独立第三方系。其中,银行系租赁企业多为金融租赁企业,依托银行资金和网点数量占据优势地位,拥有大量客户的信用信息,且融资成本较低;厂商系租赁企业股东多为设备制造厂商,其业务开展多集中于厂商内部及上下游客户,拥有系统内的客户资源及技术优势;而独立第三方租赁企业具有自主灵活的优势,在客户的选择和在供应商的选择方面均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和选择空间,但其客户中中小企业居多,且面临融资渠道单一、业务选择受限、退出机制较弱等问题。
(二)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从业务模式来看,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模式。直接租赁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需求,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售后回租指出租人从承租人处买入租赁物,再返租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由于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性质更强,因而当前国内融资租赁业务大多是采取该种模式,该类业务规模占比在80%以上。但实际上,在售后回租模式中,很多企业实际开展的是通道业务。根据外部机构统计,目前1万多家融资租赁企业中,有近一半机构在从事通道业务,即银行负责项目筛选,融资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向承租人发放一笔融资,从而形成应收租金,融资租赁公司用这笔应收租金再向银行做保理融资(一般是无追索权的)或其他应收账款类融资。这种业务中,银行负责资金来源和资金安全,融资租赁公司不负责客户资质审查,也不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纯粹提供资质的通道。但随着2018年以来资管新规的发布,将“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未来预计融资租赁企业目前大量存在的通道业务将有所压缩。
二、我国融资租赁发展历程及行业现状
(一)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历程及主要政策梳理
在法律层面,我国目前仍未出台专门针对融资租赁的法律,现行的用来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法规主要是《合同法》,此外相关的法律还包括《物权法》、《公司法》等。
从国内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进程来看,外资租赁企业是最早出现的企业类型。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为缓解外汇紧张状况,促进经济发展,提出创办国际租赁业务,以更好的利用国外资金、设备和技术。1981年4月,中国东方租赁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株式会社合资建立的中国东方国际租赁公司是中国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租赁公司。2005年,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除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首次允许外商独资的租赁企业进入中国,外资租赁企业在中国开始快速发展。2009年2月,商务部发文,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变更的审批权由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权的下放直接导致外资租赁企业数量大幅增长。
金融租赁企业最早出现于1981年,与外资租赁企业同一年出现。1981年7月,国内成立首家由中资组成的全国性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截至1997年末,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6家。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规范;2007年,银监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首次允许商业银行控股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从而极大刺激了金融租赁行业的增长;2014年,银监会再次对办法进行修订,放宽准入门槛,并扩大业务范围。
内资租赁企业最早出现于2004年。2004年12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内资租赁的试点工作,当年批准第一批试点企业9家。截至2018年3月末,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批的全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共13批192家(目前存续的189家)。此外,2016年4月,商务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将注册在自贸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相关机构,加之自贸区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激发了内资租赁企业在自贸区设立的积极性。
从行业政策方面来看,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内级别最高的指导性政策为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分别针对非金融租赁企业和金融租赁企业的指导文件。具体来说,非金融租赁企业的指导文件为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该意见提出改革制约融资租赁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重点领域融资租赁发展、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等。金融租赁企业的指导文件为2015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金融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拓宽筹资渠道等、加强行业自律等八个方面对金融租赁行业发展进行部署,旨在支持经济转型,拓宽“三农”、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两份《指导意见》体现出国家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监管,对一般市场主体适度监管的不同监管思路和制度。2018年5月,商务部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划归银保监会,融资租赁企业在监管层面实现了统一,但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监管政策,过渡期内仍按现有的不同监管要求进行监管。
(二)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现状
融资租赁作为银行信贷和股债融资的重要补充,相较发达国家成熟市场起步较晚,2008年后才开始呈现爆发式增长。
从企业数量来看,2009-2017年间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年均复合增长率达64.44%。截至2018年6月末,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10,611家,其中外资租赁企业10,176家,内资租赁企业366家,金融租赁企业69家,分别占比95.9%、3.4%和0.7%。其中外资租赁企业数量远大于其他租赁企业,主要原因在于,2009年2月之后,外资租赁企业的审批部门由商务部下放到注册地省级商务部门,且2015年9月之后,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无资本金要求,较为便捷的设立条件使得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但事实上,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中空壳公司较多,很多公司的成立是为了通过“内保外贷”等方式进行跨境资金套利,或利用优惠政策获取政府补贴,真正在运营状态的企业远小于注册家数。根据商务部2016年全国融资租赁风险排查行动中的发现,大约七成融资租赁企业为空壳公司。
从合同余额来看,2009-2017年间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年均复合增长率达40.46%。截至2018年6月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6.35万亿元,其中外资租赁企业合同余额为2.01万亿元,内资租赁企业合同余额1.98万亿元,金融租赁企业合同余额1.37万亿元。从单个企业的合同余额来看,外资、内资和金融租赁企业的单个企业合同余额分别为2亿元、54亿元和343亿元。因此,尽管三种类型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相差悬殊,但其合同余额总量基本呈现“三分天下”的局面,主要原因在于金融租赁企业和内资租赁企业的企业资产规模相对较大,而外资租赁企业一方面实际运营的企业数量仅约实际数量的三成,另一方面,其单个企业的资产规模相对较小。
三、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负债端分析
(一)融资租赁融资渠道及融资成本分析
我国融资租赁企业主要资金来源是股本金和银行借款或股东借款,其次是通过资产证券化、债券、信托等非标融资、同业借款(仅金融租赁)、上市、境外融资等方式融资,部分企业还通过互联网金融等方式融资。除股本金和股权融资方式之外,其余均为有息负债。目前融资租赁企业主要通过银行渠道完成融资,银行借款约占企业资金来源的50%~80%。
1、融资租赁企业发债成本与其他行业对比
本文从企业境内发债利率的角度来对融资租赁企业发债成本与其他行业做出对比。具体来看,本文选取2018年1~10月国内债券市场发行的3年期债券,且主体评级分为AAA和AA+两种类型,对比行业选取的是3年期债券发行规模较大的10个行业,各行业不同主体评级的债券发行利率水平根据发行规模加权平均计算得出。此外,由于金融租赁发债企业的主体评级多为AAA,AA+的极少,因此这里将其剔除,融资租赁企业仅包含非金融租赁企业。对比结果见图4。
从AAA企业的债券发行利率来看,融资租赁企业发行利率处于行业较高水平,2018年1~10月加权平均利率为6%;而从AA+企业的债券发行利率来看,融资租赁企业发行利率处于行业中等水平,为6.13%。此外,融资租赁企业AAA和AA+两个主体评级的利差在所有行业中处于最小值,而房地产、其他金融等行业不同主体评级之间利差较大。从以上统计结果可以看出,相对于其他行业AAA级别的企业,市场对于主体评级为AAA的融资租赁企业认可度并不高。此外,融资租赁发债企业多数为国有企业,且业务同质化较强,财务表现差异不大,导致不同主体评级的企业信用品质分化较小;而房地产、其他金融等行业内企业股东背景多元化,且在具体业务开展方向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财务表现差异大,导致不同主体评级的企业信用品质分化较大。整体来看,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债成本处于行业中上水平,融资优势一般。
2、不同股东背景的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及融资成本比较
按照股东背景的不同,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企业资金来源结构呈现较为明显的差异。根据中债资信对于融资租赁发债企业样本的统计,银行系融资租赁企业受益于银行股东的资金支持以及同业拆借优势,银行借款或同业拆借在融资渠道中的占比一般在80%左右,其他融资来源为债券、ABS或非标等,在三种类型的企业中融资成本[本文对于融资成本的计算方式为:单个企业融资成本=2017年利息支出/(2016年有息债务规模+2017年有息债务规模)*2,每一类型企业的融资成本为该类型企业样本中位数]最低,2017年平均约4.33%。厂商系企业融资来源中,银行借款约占60%,债券及ABS约占12%,其他为融资租赁保证金、非标融资等;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企业来自股东的关联方借款占比较高,如晨鸣融资租赁、大唐融资租赁等,反映出较强的股东支持力度,此类企业融资成本在三类企业中处于中等水平,约4.76%。对于第三方系的融资租赁企业,银行借款在所有三种类型中占比最小,平均约50%;其余融资渠道多为债券、ABS、非标融资等,此类企业在三者中融资成本最高,约5.32%。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系融资租赁企业中,部分企业凭借在行业内较强的业务竞争力,信用资质较好,仍能获得较低的融资成本,如平安国际租赁(4.62%)、远东国际租赁(4.79%);而民营或外资企业融资成本普遍较高,例如丰汇租赁、狮桥租赁等融资成本均在7%以上。
(二)融资租赁业务资产投向分析
1、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企业业务投向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2016-2017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非金融租赁企业租赁资产总额排名前五位的行业分别是能源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通用机械设备和工业装备,资产规模均超过千亿元(如图5所示),前五大行业合计资产规模占全行业资产规模的81%。而对于金融租赁企业的行业投向,根据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发布的对于32家金融租赁公司2016年行业投向统计,大型设备、车辆与轨道交通、医疗、航运航空等领域均有50%以上的企业涉足,另外,能源、基础设施等公用事业、绿色环保、工程机械等也是金融租赁企业投向的行业。从两个不同的统计口径来看,非金融租赁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投向无显著差异。
但从银行系、厂商系和独立第三方系三种类型的企业来看,由于银行系租赁企业具有股东银行的客户资源和资金优势,其优势行业一般是船舶、飞机、大型设备等单笔合同金额较大的行业。厂商系租赁企业股东多为设备制造厂商,一般是机械、医疗、汽车、电力设备等具备一定专业性的领域,且投向中行业集中度比较高。而独立第三方租赁企业由于无资金和资源优势,其客户以中小企业居多,行业分布相对广泛。
2、融资租赁企业开展政府平台类业务的模式及风险分析
根据上文分析,除实体行业之外,融资租赁企业业务投向中有较大比重为基础设施等政府平台类业务,且金融租赁企业和非金融租赁企业均有涉及,部分企业该业务占比甚至超过50%(如表5)。由于相对其他实体行业,政府融资平台一直以来被认为有政府隐性担保,因而获得大量融资租赁企业的青睐,且收益率往往较其他行业低。
租赁物及交易模式方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般采用“售后回租”的模式,租赁物一般为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公路、桥梁、轨道交通设施、管网等,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且以不动产为主。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该规定没有明确禁止不动产作为租赁标的物,但需要符合“权属清晰、能够产生收益权”的要求。而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两类企业均要求租赁物所有权清晰,但作为公益性资产,融资租赁企业从根本上无法获得这些租赁物的所有权,不恰当的租赁物本身就为融资租赁交易潜藏了风险。此外,在43号文印发后,融资平台直接融资受限,因此融资平台不再直接充当承租人角色,而通常由学校、医院等通过售后回租向租赁公司融资,同时由第三方政府担保公司为交易提供担保,资金交由当地政府平台使用,这种方式同样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不合规操作。
在以上租赁物及交易模式下,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平台类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1)政策风险。2017年以来,监管政策密集发布,限制地方政府通过融 资平台举债,且多项发文均提到,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平台公司也不得将以上公益性资产计入申报资产。2017年5月,商务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提到对于融资租赁企业重点排查的问题包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以及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等行为。2018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3号文”),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2018年7月,财政部公布四省市关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处理结果,其中包含两起以融资租赁方式利用公益性资产做标的物、并以政府服务采购款作为还款来源的违规举债合计28亿元,处理结果是撤回政府相关函件,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退回已到账的13亿元。整体来看,融资租赁企业政策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受23号文相关限制影响,未来平台类业务占比较高的融资租赁企业或将面临规模收窄风险;2)若前期存在诸如租赁物不合规、违规利用购买服务变相融资等不规范的租赁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将对融资租赁企业收益产生影响,且若政府依赖“债滚债”方式还旧债,那么融资租赁企业已发放的本金或存在短期无法收回的风险。
(2)信用风险。2018年以来,随着市场融资环境收紧,地方财政压力增加,部分地区多家平台已被爆逾期,例如2018年9月,湖南省下辖耒阳市政府控制下的多家平台公司租赁债务逾期,多家租赁公司牵涉其中。融资租赁模式均为租赁公司与耒阳市人民医院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由当地城投公司耒阳经开投作担保,而资金由当地政府使用,相当于变相为地方政府融资。这种模式下,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将影响融资租赁企业实际资金的回收,而租赁物往往难以变现。整体来看,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依赖政府服务采购款作为还款来源、没有良好现金流支撑的平台类业务存在较大信用风险隐患。
(摘自:中债资信)
第二部分:一文看懂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中,面对记者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两类机构有哪些主要区别?”问题作出以下回答:
一是机构性质不同。融资租赁公司是一般工商企业,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打个简单比方,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区别,类似于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区别。
二是商事属性不同。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是认缴制,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是实缴制,先证后照。
三是业务性质不同。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以外主要是银行借款,其与商业银行是一般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关系。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还能吸收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发行金融债券等,融资成本低,资金吸纳能力强,其与商业银行属于金融同业的关系。
四是监管主体不同。融资租赁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金融租赁公司是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银监法实施监管。
66家金融租赁公司名单:
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一、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十二、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当前似乎有一种趋势,融资租赁公司都在强调自己的金融属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拢。金融租赁公司怕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规范经营,影响到社会对自己的不正确看法,总想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异,让两类租赁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渐行渐远。
( 摘自:艾财有道)
第三部分:图解融资租赁11种模式
一、按照租赁的募集和投资回收方式为划分标准分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最常见的分类方法)
融资性租赁指租赁的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决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者(供货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物件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在一个不间断的长期租赁期间内,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资。经营性租赁是指一种短期租赁形式,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短期出租设备,并提供设备保养维修服务,租赁合同可中途解约,出租人需向不同承租人反复出租才可收回对租赁设备的投资。
二、从征税的的角度对租赁种类进行划分为:节税租赁、非节税(销售式)租赁
节税租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租赁称之为节税租赁,也叫真实租赁。反之为非节税租赁。这种租赁是通过政府设置的节税条件而划分的,感兴趣的读者去网上搜搜啦,主要在美国。
三、以租赁中出资比例为标准划分为:单一投资租赁、杠杆租赁
单一投资租赁:指出租人负责承担购买租赁设备的全部投资金额的租赁,这是一种传统的租赁方式。
杠杆租赁:出租人一般只需提供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的投资,即可获得设备所有权,享受百分之百的设备投资优惠。设备成本60%~80%的资金可以以设备为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可以以设备本身和租赁费为保证,同时需出租人以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为该贷款的担保。由于可以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补充知识:
第一抵押权:第一抵押权的意思是在抵押顺序里面位列第一位。当债权实现时,优先清偿。
受让权:简单说来就是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租金的权利,是一种保护其他出资人或机构收回资金的权利。
So,其他林林总总花样百出的租赁名目,就不要再和上面的大类搞混淆啦~下面介绍的这些统称为融资租赁的运作模式。搞不清楚肿么办?不要担心,牢记上面几种分类的概念,自然就可以明白他们不是一个分类层次了呦!
1. 直接融资租赁(又叫:简单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直接融资租赁一般性操作流程:
(1)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件;
(2)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
(3)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与供货厂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
(4)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5)融资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
(6)融资租赁公司用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作为贷款支付给供货厂商;
(7)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9)租赁期满,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售后回租(又叫:返还式租赁)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设备的买卖是形式上的交易,承租企业需将固定资产转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返还式租赁强调了租赁融资功能,失去了租赁的促销功能,类似于“典当”业务或者银行的抵押贷款。这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可以快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顺应市场需求。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售后回租的一般性操作流程:
(1)原始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
(2)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始设备所有人。
(3)原始设备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卖出的设备。
(4)承租人即原始设备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
3. 转租赁
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以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转租至少涉及四个当事人: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转租至少涉及三份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
一般在国际间进行。此时业务做法同简单融资租赁无太大区别。出租方从其他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业务过程,由于是在金融机构间进行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是依据购货合同确定融资金额,在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运行方面始终与最终承租人没直接的联系。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做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做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PS:以上几种是很常见的业务模式
4. 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
5.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其中,租金是按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进行测算和约定,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赁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租金的分成包括购置成本、相关费用(如资金成本),以及预计项目的收益水平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
通常适用于通信、港口、电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远洋运输船舶等合同金额大,期限较长,且有较好收益预期的项目。
6. 风险租赁
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的主要回报,一般为全部投资的50%;其次是设备的残值回报,一般不会超过25%左右,这两项收益相对比较安全可靠。其余部分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设定的价格购买承租人的普通股权。这种业务形式为高科技、高风险产业开辟了一种吸引投资的新渠道。
出租人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承租人,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实际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融资租赁形式。同时,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增加了对承租人的影响。风险租赁为租赁双方带来了一般融资租赁所不能带来的好处,从而满足了租赁双方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
(一)对承租人的有利之处
1.较好的融资渠道。风险租赁的承租方是风险企业,因为经营历史短,资金缺乏,银行一般不愿意贷款,所以其融资渠道较少,一般渠道的融资成本较高,风险租赁可以成为一种融资的重要手段。
2.转移风险。即将股东权益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出租人,即使出租人的股东权益不能获得收益,出租人也无权要求其他的补偿。如果采用抵押贷款,银行往往要求以公司全部资产做抵押,一旦公司无力按期偿还贷款,公司的生存将难以保证。风险租赁中的租金支付义务,也只是以所租设备做“担保”,承租方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
3.提高投资回报率。公司管理者的报酬往往基于投资回报率,而利用风险租赁将相对减少公司投资额,从而提高回报率,进而使管理者获得较高的报酬。
4.较少的控制。与传统的风险投资相比,风险租赁出资人不寻求对投资对象资产及管理的高度控制,即使向风险企业派出代表进入董事会,也不谋求投票权,这使得一部分公司偏好于风险租赁。
(二)对出租人的有利之处
尽管服务于风险企业存在一定风险,但出租人可以获取足够的好处以弥补风险:
1.较高的回报。如果承租人经营良好,出租方可以得到股东权益的溢价收益,比一般的租赁交易收益要高5%-10%,甚至更高。
2.处理收益的灵活性。出租方从承租方那里获得的认股权,一旦承租方经营成功并上市,出租方即既可以将其卖出获得变现,也可以持有股票获得股利收益。
3.即使承租方破产,出租方也可以从出租设备的处置中获得一定的补偿。况且,一般风险租赁出租人不止一个,某一承租方的破产不会给出租方带来十分巨大的、难以承受的损失。
4.扩大了出租人的业务范围,增强其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7. 捆绑式融资租赁又称三三融资租赁
三三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保证金和首付款)不低于租赁标的价款的30%,厂商在交付设备时所得货款不是全额,大体上是30%左右,余款在不长于租期一半的时间内分批支付,而租赁公司的融资强度差不多30%即可。这样,厂商、出租方、承租人各承担一定风险,命运和利益“捆绑”在一起,以改变以往那种所有风险由出租人一方独担的局面。
8. 融资性经营租赁
融资性经营租赁是指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10%以上的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提供维修保养,也可以不提供,会计上由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
9. 项目融资租赁
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出租人要面对的主要风险是租金不能收回的风险,产生这一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项目本身经营失败;二是承租人的信用不好。
为了防范风险,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项目的评估。在项目前期,出租人要对项目整体的现状和未来进行全方位的科学评估,包括对项目未来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盈利能力进行预测,对承租人未来偿租能力进行评估,最终选择的项目应确定其预期收益率保证出租人能收回租金;
(2)灵活的租金设计。在进行租金计算时,要结合项目正常的现金流和项目经营期可能的风险,以保证最终的租金能够顺利回收;
(3)对项目经营期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在项目经营期间,出租人应按期对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如出现承租人不能按期偿还租金的情况一定要查找分析原因,判断是项目真实的客观经营状况还是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导致的,以防止承租人利用信用风险而故意拖欠租金或不偿还租金。
项目融资租赁的参与主体和实施阶段比较多,其操作模式也比较复杂。通常,项目融资租赁的参与主体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外,还包括参与租赁项目建设的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监理承包商、设备供应商以及贷款融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实施阶段主要包括项目融资建设、租赁、移交三个阶段。
10. 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
这是以推销为主要目的的融资租赁新方式,它吸收了风险租赁的一部分经验,结合行业特性新开发的一种租赁产品。主要特点是: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是以供货商为背景组成的;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折现计算融资回收;因此没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
由注资、还租、回报3个阶段构成。其中注资阶段资金注入的方法与常规融资租赁资金注入方法无异;还租阶段是将项目现金流量按一定比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分配,例如70%分配给出租人,用于还租,30%由承租人留用。
回报阶段是指在租赁成本全部冲减完以后,出租人享有一定年限的资金回报,回报率按现金流量的比例提取。回报阶段结束,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整个项目融资租赁结束。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和我们熟知的BOT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
11. 销售式租赁
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卖人和出租人实际是一家,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
在这种销售式租赁中,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融资、贸易和信用的中介机构,自主承担租金回收的风险。通过综合的或专门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配合制造商促销产品,可减少制造商应收帐款和三角债的发生,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
(摘自:融資擔保)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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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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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发布于:上海市
截至2023年6月20日收盘,PF GROUP(08221.HK)报收于0.03港元,上涨4.17%,换手率0.01%,成交量12.0万股,成交额2920.0港元。
资金流向数据方面,6月20日PF GROUP无主力资金净流入,无超大单资金净流入,无大单资金净流入,无中单资金净流入,小单资金净流出1880.0港元。
投行对该股关注度不高,90天内无投行对其给出评级。
P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是一家开曼群岛投资控股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提供证券交易及经纪服务; 配售及承销服务; 融资服务包括证券和首次公开募股(IPO)保证金融资以及资产管理服务。该公司的服务主要涉及在香港联交所买卖的权益和债务证券。它还为以其名义存放的证券提供辅助服务。该公司之附属公司包括Dynamic Express Global Limited(DEGL),Pacific Foundation Securities Limited(PFSL)及Pacific Foundation Holdings Limited(PFHL)。该公司通过“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获授权持有第一类(买卖证券)及第九类(资产管理)规管活动的公司,进行主要业务活动。DEGL和PFHL进行投资控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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