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上抵成本票能抵扣增值税发票吗金额怎么做账?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18 00:06:39 编辑:郝老师 手机版预缴税款重复抵扣,怎么办?多交的增值税如何缴纳抵扣问题1:多交的增值税下月如何缴纳抵扣多交的增值税当月缴纳,因为进项金额大,当月和下月不做账。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只需填写“期末留税额”和上期留税额即可,是抵扣怎么办?我上个月的账目做得怎么样?如何给税务 bureau一个合理的解释?如果抵扣 金额中没有包含进项税,也没关系,只需在原始凭证上红字,将三级科目改为抵扣进项税即可。1、...上年度多 抵扣税款,现补缴增值税了,请问财务帐务处理怎么处理...输入转出处理:1。转出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缴纳增值税(进项转出)。如果进项转出金额金额较大,建议本月多开进项发票认证,这样进项转出就不用全额缴税了。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 本期进项转出税)(上期免税额)转出:借:上年利润调整贷: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会计处理同上。如有罚款,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等。).2、公司申报系统出来的 抵扣进项税额比实际做账时 抵扣票进项税额多了0.05元...首先检查记账的进项发票是否有误。逐一核对发票,找出错单,纠正会计数据。如果税务局的申报系统确实有错误(关键是税务局提供的数据不能修改)。您只能修改您的申报数据,并与税务局保持一致。会计发票确认无误,次月核销0.05的差额,计入管理费。3、这个月增值税发票认证多了怎么办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太多了。没关系的话,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时候会有上期的抵税额;也就是说,这个月认证多,下个月认证发票少。先纠正一个误区:本月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税额不代表本月抵扣不算完。剩下的以后就不能抵扣了。这个月投入大于产出,不用交税。抵扣之后,剩余的输入可以结转到下个月抵扣。所以,不用担心,你所有的投入票都是经过认证的。4、进项发票太多 抵扣不完,怎么给 税务局合理的解释?进项发票太多抵扣没完没了,只能采购固定资产等与原材料无关的产品。这些固定资产去掉之后,税率就正常了。如果有未开票销售项目的原料进来,建议不要先鉴定。否则就要被审计,要交税。如果真的是实际交易,导致进项发票太多抵扣不够,根据实际情况给税务机构写个说明就行了。输入票证太多。如果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是这样的话,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解释就可以了。5、前期预缴税款重复 抵扣怎么办?不对,调回来就好。如果涉及税收滞纳金,也要及时缴纳。对于计算错误,允许修正和调整。发生增值税多缴时,转出当期多缴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_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多缴增值税转出)。一般退税都很麻烦,申请时间长。所以一般是可以扣税的。以后交税的时候,直接把上面的金额扣下来,交给税务。但是纳税申报要据实申报。所以一般是可以扣税的。以后交税的时候,直接把上面的金额扣下来,交给税务。但是纳税申报要据实申报。【答案】增值税多缴的,当期转出多缴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_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应交增值税(转出多缴)”。下月抵扣时,借记“应交增值税(不含增值税转出)”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科目。6、多交的增值税怎么 抵扣问题1:下月增值税多缴如何处理抵扣若当月增值税多缴金额较大,则当月和下月不入账。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只需填写“期末留税额”和“上期留税额”即可。预提税实际多缴转出为分录: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多缴增值税转出)问题二:小规模纳税人多缴增值税是什么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执行抵扣制度。对于错报多缴税款,可以在发现期实际应申报收入的基础上,扣除前期多缴税款,以冲抵多缴税款!7、如果进项发票 金额多开,已 抵扣怎么办上个月你是怎么做账的?如果抵扣 金额中没有包含进项税,也没关系。只需在原始凭证上红字,将三级科目改为抵扣进项税即可,如果包含在进项税里面,就转出去了,然后这个月抵扣。建议用开红票的方式处理账目,具体来说,买家申请红票信息单,通过后得到红票通知(此时买家需要转出输入),提交给卖家开具红票。最后,正确的票据被重新开放给买方进行重新认证,抵。最近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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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税务处理篇(1)
[例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2005年8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8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00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月初余额17万元。则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及税务处理如下: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00x(17%-9%)-0=3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300x17%-(68-32)-17=-2(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400x9%-0=36(万元)
按规定,当期期末留抵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额: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36-2=34(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2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货物进项税)
3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
借:应收补贴款
20000
贷:应交税金――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0000
【例2】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5年8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100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150万元。上月末留抵额10万元。则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及税务处理如下: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x(17%-13%)=4(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x(17%-13%)-4
=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00x17%-(17-2)-10=-8(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50x13%-100x13%=6.5(万元)
按规定,当期期末留抵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6.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6.5-6.5=0
8月末留抵下期继续抵扣税额=8-6.5=1.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货物进项税)
1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0000
借:应收补贴款
6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月末余额1.5万元,下月继续抵扣。
二、“先征后退”的税务处理
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物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商品的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例3]某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6%。2005年8月出口收购的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内销货物总额为400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购进货物一批,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2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相关计算及税务处理如下:
出口货物征税率=300x13%=39(万元)
出口货物退税率=300x6%=18(万元)
应计入企业成本的税额=39-18=21(万元)
借:应收账款
33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90000
借:应收补贴款
1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8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税务处理篇(2)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实行的时间并不长,但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我国出口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扩大出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利于出口贸易的科学、规范管理;出口退税结构不适应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要求。当前中国经济正逐渐融入国际经济,对外贸易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都需要考虑到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深入分析中国出口退税政策与国际贸易统一研究框架,尤其是中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对外贸的影响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出口退税在出口贸易业务中的作用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对已报关出口的商品由税务部门将其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企业,从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由于这项制度鼓励各出口国货物公平竞争,极大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因此已成为通行的国际惯例。我国的出口货物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近几年来,我国对出口退税政策作了进一步调整,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以外贸企业的“先征后退”和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为主,以特定企业退(免)税或特准货物退(免)税为辅的政策体系。出口退税政策涉及到政府、财政、税务、外经贸部门及企业多方面的利益,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和优化对于改善宏观调控,抑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优化商品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我国贸易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
我国是世界贸易大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必然使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加。对出口退税进行调整,是一个对外贸易大国进行自我保护、自我约束的重要手段。与人民币升值相比,降低出口退税率的影响相对较小,我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可能会提高,这有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同时出口退税政策是当前扶持关键产业发展的战略手段。退税率的变动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出口成本,退税率的上调和退税进程的加快对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产业密集度、有针对性地扶持有出口能力的大型企业都具有显著作用。
2、鼓励出口货物参与国际竞争的有力措施
实行出口退税的作用在于有效避免对出口货物的双重征税。增值税的基本原则是税款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出口商品或劳务的最终消费者是进口国的购买者,进口国要对这类购买者征税。如果对出口不实行零税率,势必会造成双重征税。同时,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会提高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同时出口退税政策能促进出口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由于企业的生存与经济效益息息相关,因此出口企业不仅注重进出口规模的扩大,而且还十分注重经济效益的提高。近年来,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而使外贸企业利润有所下降,但外贸企业始终从效益的原则出发,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收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大力降低成本,从而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中得到不断发展壮大。
3、对出口企业具有积极影响
出口退税政策的改革加剧了出口企业竞争的格局,只会波及到定价能力低的企业,优质企业会更有市场竞争力,有定价能力的企业会把因降低出口退税而增加的成本通过价格的调整进行转嫁。近几年来,由于世界经济持续不景气,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很多国家都打出反倾销的幌子保护本国产品。我国因某些行业的产品价格偏低,事实上已经成为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一旦被扣上倾销的帽子,不但出口下降,还要交纳巨额反倾销税。对此类产品降低出口退税率未必是坏事,因为价格的提高有助于这些行业摆脱反倾销困扰,重塑产业形象。对一些没有定价能力而且靠价格取胜的企业来说,出口退税新政策也会迫使他们提高产品的附加价值和改变产品的销售主体,从宏观层面上也就会出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调整,从而产生积极影响。
二、新形势下优化出口退税政策的措施
从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情况看,不仅做到了新的退税及时到位,还一举清退了沉重的财政包袱,并且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对宏观经济也起到了很好的调节和促进作用,整体效果比较好。但在经济危机形式下,出口退税政策的连贯性、稳定性、公平性方面还存在着一定问题,对政府、企业及各方面的利益协调也欠缺考虑,还需要不断的完善。
1、建立有效的出口退税政策决策机制
出口退税政策是影响一国出口贸易的主要政策之一,会对一国的出口总量及结构产生较大的作用,并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就业等各个方面带来一系列的影响,所以科学有效的出口退税政策决策机制的建立相当重要。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主要决策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政府部门,而缺少一个专门的出口退税研究及决策机构。
(1)建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或者组织。出口退税政策的决策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且牵涉面很广的决策,大到需要对国际和国内的政治、经济发展、国际贸易等进行全面研究,小到需要对行业、区域经济、企业进行详细分析,其中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因素很多,所以需要有一个部门或者组织来牵头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建议和依据。
(2)建立出口退税政策实施效果的反馈与调整机制。国家可以集合各个部门和行业的专家以及相关人士成立一个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举行一些联席会议,对目前出口退税政策所带来的一些影响等问题进行交流,并对国际贸易争端和一些新的发展趋势进行讨论,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以供决策部门参考。
(3)保持出口退税政策连贯性与稳定性。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出口退税政策必须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针对市场变化适时适度的进行灵活调整,不能一成不变,但也不能朝令夕改,要把握大方向,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时适当的调整,杜绝盲目的频繁的调整。
2、建立完善的出口退税政策利益协调机制
利益协调作为优化出口退税政策的目标取向,具有抽象性。只有把抽象的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措施才具有实效性。
(1)健全利益整合机制。利益整合就是将出口退税管理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价值理念、利益诉求、利益得失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形成利益协调格局。政府要在出口退税政策的构建过程中,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为出口退税管理过程中涉及到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博弈提供基本规则。此规则既要满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合理的利益诉求,同时又要约束个体效用最大化的行为。
(2)健全利益导向机制。中央政府作为出口退税政策的执行者,要在利益关系的调整与重构中,发挥其主导作用,既要考虑地方政府的利益需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在出口退税管理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要注重对企业的保护,避免利益失衡,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3)健全利益共处机制。中央政府在处理其他主体的利益时,主要还是要使中央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一种和谐共处的关系,要切实把相关主体摆在一个平等的地位,比如政府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和外贸部门、海关之间的沟通,从而健全利益共处机制,最终实现利益协调和均衡。
3、实施差别性的出口退税政策
(1)对不同要素密集型的产业实行不同的退税政策。如劳动密集型和资源消耗型等行业应逐步降低其出口退税率,甚至取消,因为劳动密集型行业由于竟相低价出口容易引发国际贸易争端,同时资源消耗型行业产品的大量出口不利于工业生产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对高技术密集型的产业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给予特别优惠,提高出口退税率,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对产品关联度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的退税政策。如对产业关联度大的行业实施出口退税扶持政策,因为产业关联度大的行业由于具有较强的前后向连锁效应,对相关联产业会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对其大力扶持会起到较大的辐射作用,对整个相关行业的发展都会起到积极的影响,具有“一荣俱荣"的特点,所以应该是出口退税政策的扶持重点之一。
4、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1)将出口退税改革与增值税改革同时进行。我国的出口退税涉及两个税种,即增值税和消费税,主要为增值税,一个国家增值税税制的特性决定了其出口退税制度的选择,优化出口退税政策的根本之道在于解决增值税的制度设计问题。增值税税种规范,其出口退税运作方式也规范,否则相反。改革和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必然要求出口退税运作方式增值税制相配套,真正形成内在的、有机结合的统一整体。其中,关键是要尽快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出口退税转向“消费型”,以有利于出口退税中性目标的实现。目前制约实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出口退税转为“消费型”出口退税的关键因素是国家财力的承受能力。通过对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和部分城市的试点,目前实行增值税转型,条件已基本上成熟,估计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太大的压力,因此可以有步骤、有重点的逐步推行,根据成效再推广到全国。
(2)加强我国政府出口管理的主动性与有效性。贸易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都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把两者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形成一种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良性关系,从而共同发挥效应,对进出口起到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中央政府应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研究制定具有系统性、准确性、具体性、战略性等特征的我国进出口贸易战略。出口战略应针对国内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配额管理,减少与其他国家的国际贸易摩擦,增加我国出口企业的综合竞争力,降低我国政府的出口退税压力,通过多种方式逐步调整我国的贸易政策,从根本上优化出口结构与模式。平衡内外贸易关系,不断壮大我国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
【参考文献】
[1] 汪晓文、韩雪梅、祝伟: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原因[J].影响和对策[J].开发研究,2005(1).
[2] 张阳: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影响效应分析[J].税务与经济,2006(1).
[3] 李国忠:国外出口退税制度的比较[J].税务研究,2005(10).出口税务处理篇(3)
一、设置专门的会计核算明细科目
(一)“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收入;
(二)“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成本;
(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税务处理上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有所不同,为便于核算,建议有此类业务的企业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另行单独核算。
二、会计核算
在账务处理上,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与国内销售商品不完全一样。对于视同内销的出口业务,首先应冲减外销收入,同时确认内销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外销收入转“出口视同内销收入”,同时计提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蓝字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人民币离岸价”除以1.17后的金额,即计税额,假定为A )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红字 (= -A-B)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蓝字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销项税额”,假定为B )
2.外销成本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蓝字
(金额为“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金额”栏数值)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红字
3.凭“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冲转原有关增值税处理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不退税成本) 红字(=C)
借: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红字(=D)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假定为C)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红字(假定为D)
且满足: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外贸企业必须凭有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下称《证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如一次性全部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应按进项发票上的税额或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结余”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如部分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税务机关应先为其开具进货分批单,同时按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申报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
4.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红字(假定为E)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蓝字 (=-E)
且满足:E=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出口时已知无退税、且要计提销项税额缴税,所以税务机关一般只受理“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审批确认销项征税,对“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不予办理,这就要求企业在出口入账时即确认出口视同内销收入,直接计提销项税额,并结转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1.商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零退税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2.销售确认入账
借:应收账款――国外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
3.成本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三、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必须符合以下3点要求:
(一)必须有在规定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抵扣。
(二)必须在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凭此证明在下一个征收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三)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外贸企业必须对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税务处理高度重视,明确下列几个时间控制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还是出口视同内销,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办理认证,否则不予抵扣或退税。
2.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2008年1月1日起,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国税函【2007】1150号文)。超过时限,按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办理。
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包括:因不可抗力、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方式、因经营方式特殊致使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或申报退税。
3.外贸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国税发【2008】47号文)。超过时限,按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办理。
4.《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办理及抵扣时限:在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并凭此证明在下一个征收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填列,主要注意:
1.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销项税额,同时在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
2.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应纳税额,同时在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出口税务处理篇(4)
国际业务部应根据对外订立的出口合同,及时、准确地向财务部提交出口业务计划单,该计划单应包含如下:出口国家及客户名称、出口日期、结算方式、计划收款金额、产品经销价格、出口运费、保险费、佣金、其他费用及出口业务利润。
(二)出口业务货物发运审核
国际业务部在发运货物时,须先开具发货单,经财务部对价格和收款情况进行审核签字后,方能提请产成品库发货。收款情况审核确认原则如下:
1.汇付方式:如电汇T/T,必须收款后发货。
2.信用证L/C方式:收到通知银行交来的信用证,并经公司国际业务部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后发货。
3.托收方式:如付款交单D/P,必须经财务部、国际业务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发货。
二.出口业务相关处理
(一)出口销售收入的确定及其会计处理
1.入帐时间原则:在货物报关出口后,财务部根据国际部交来的报关发票和装箱单开具XXX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以此为依据确认出口业务销售收入。
2.发生产品出口销售业务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收入—出口业务
贷:应收帐款—出口业务
3.发生配件出口销售业务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业务收入—出口业务
贷:应收帐款—出口业务
4.当期支付的国外段运费、保险费及佣金,应冲减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收入—出口业务(红字)
贷:银行存款
5.出口货物作销售处理后,因故发生退货时,用红字冲减退运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已冲减的国外段运费、保险费及佣金等调增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6.出口业务货款到帐时,根据银行出具的收帐通知及外汇买卖水单,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出口业务
(二)出口业务相关费用支付及其会计处理
1.支付销售费用及银行结算费用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2.月末记帐汇率调整:月末根据期末外汇帐户的借方余额乘实际汇率与记帐汇率的差,所得正数表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借方减少数,记帐时用红字在借方表示;负数表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借方增加数。
(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1. 月末根据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以及经主管退税部门核准的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等出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当接到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数据后,作如下会计处理:
(1) 核算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 核算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时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 出口收汇核销程序
(一) 出口核销员通过“口岸执法系统”在网上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核销单。
(二) 出口企业核销员持IC卡到外汇管理局申领纸质核销单。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时,将核销单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备案到出口海关。
(三) 出口企业凭纸质核销单、报关发票、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
(四) 海关审查合格后,货物通关出境,随后海关将经其盖章后的核销单退还企业。
(五) 出口企业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向外汇管理局交单。
(六) 出口企业收汇,银行将外汇收账通知单及出口核销专用联收汇水单出具给企业。
(七) 出口企业将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核销专用联收汇水单及出口商品统一发票交外汇管理局核销。
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一)生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它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国外段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是指当期发生的准予办理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货物报关出口后,国际部应分别在五日内将出口货物报关发票、一月内将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月内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交财务部。财务部据此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一)“免、抵”税申报
1.根据当期出口销售明细帐及出口发票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模块中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和“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项下,将当期相关数据录入到计算机中。月末终了,当期出口销售明细数据全部录入后,再将当期实际支付的全部国外段运费和佣金等数据按商品代码汇总后用负数录入。退运出口货物原核算销售收入数据用负数最后录入。
2. 在系统中打印出反映当期出口明细情况的《当期明细表》和反映前期
单证收齐情况的《前期明细表》。
3.根据《当期明细表》计算填列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栏次;根据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栏次,填写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次。随后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申报汇总表》等资料报送主管证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
(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月末终了,出口企业应于纳税申报期内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依次进行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目录入、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申报汇总表》打印、生成汇总申报数据等操作。随后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将如下资料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报送主管退税部门: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报关发票和XX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单证收齐)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出口货物)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出口税务处理篇(5)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等科目。其会计处理如下: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计算出“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计算出“应退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计算出“免抵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退税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在实际结算时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可以在结算月份进行调整。
对于企业已经申报的数据发现错误的,不能够直接调整原申报数据,而应在以后月份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
对于出口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不一致,产生差额的,须在下期进行帐务调整,相应的应同时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由于以上原因需进行帐务调整的,其会计处理为:
(一)对本年度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前期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蓝字或红字)
当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
贷:主营业务收入(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注意事项:
①出现上述情况进行帐务调整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为在出口明细表中录入一条调整记录(正数或负数)。
/
②对于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调整过的销售收入,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调整数据,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笔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调整“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对本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前期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根据申报系统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等在月末一次性入账,无须对调整数据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
(三)对上年度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上年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中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上年度)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蓝字或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3)当上年度12月份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年度1月份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注意事项:
①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帐务调整,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四)对上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上年度出口货物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调整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蓝字或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蓝字或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乘以退税率的调整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蓝字或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蓝字或红字)
注意事项:
①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帐务调整,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调整已结转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注意事项:
①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冲减的销售收入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销售额确定。
②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③发生退关退运业务,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④对于退关退运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退关退运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退关退运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注意事项:
①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销售额计算补税。
②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③据以计算补税的税率,应以货物出口时的出口退税率为准。
④与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不同,对于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冲减。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①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②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n
注意事项:出口税务处理篇(6)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程序与步骤
1、下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出口退税网,安装后通过系统维护进行企业信息设置。
2、通过退税系统完成出口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
3、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在发票开票日期30天内,在“发票认证系统”或国税局进行发票信息认证。
4、通过退税系统完成进货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
5、通过系统中“数据处理”的“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和“换汇成本检查”后生成预申报数据。
6、网上预申报和察看预审反馈。
7、在申报系统中录入单证备案数据。
8、预审通过后,进行正式申报,把预申报数据确认到正式申报数据中。
9、打印出口明细申报表、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各2份;并生成退税申报软盘,软盘中应该有12个文件,并在生成好的退税软盘上写上企业的名称和海关代码。
10、准备退税申报资料,到退税科正式申报退税;企业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正式申报,退税机关审核软盘及报表和资料合格以后,企业将软盘和资料及一套退税申报表交给退税机关,退税机关会将一张退税汇总申报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给企业。正式申报退税即完成。
11、税款的退还。税务局得到退税的批复之后,会将数据上传到税网,同时系统自动发送电子邮件。企业看到后,可以到“数据管理”—“退税批复”栏目中查看。点击某条批复的数据,显示注意事项。点击“下一步”,会显示“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的内容,企业应仔细核对开户行与帐号是否准确,打印3份。根据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在打印出的表单中盖章,交到退税科,由退税机关办理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仍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通知》(注,指《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下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外贸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
举例例如:某进出口公司2006年3月购进服装5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7.75万元,出口至美国,离岸价为1.3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服装退税率为13%,试计算该公司当月应退税额。
应退增值税税额=77500×13%=10075(元)转出增值税额=13175-10075=3100(元)购进货物时,借:物资采购775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175贷:银行存款90675货物入库时,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77500贷:物资采购77500出口报关销售时,借:应收账款104000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04000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77500贷:库存商品77500进项税额转出,借:主营业务成本31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100计算出应收增值税退税款,借:应收出口退税10075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0075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10075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0075综上可看出,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税收政策,其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在我国,拥有出口经营权的大致分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我国对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对其增值税实行免税并退税的退税政策。所谓免税,就是出口环节免交增值税,退税,就是对出口环节之前负担的增值税予以退还。退税政策的本质是出口环节免税,但是其进项税可以抵扣。针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由于实际税负并不能达到征收率的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同产品的税负,制定了不同的退税率,以实现出口产品的零税负。出口税务处理篇(7)
关键词:
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税务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其规范程度直接体现税务执法质量的优劣。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型政府的时代大背景下,税务行政执法逐步得到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有了明显的改观。但是,就当前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现状而言,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都赋予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而税务行政处罚有三种: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或停止出售发票。从日常的处罚情况看,税务机关大多采取罚款的处罚方式,很少采取另外两种方式。实际税收工作中,从税务机关内部具体行使税务处罚权的部门看,可以是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评估部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业务科室,有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处罚权,有的作为内设机构必须以本局名义行使处罚权。从税收征管系统中违章案件登记方式看,可以自动登记,也可以手工登记。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林口县国家税务局的违章案件登记绝大多数都是系统自动登记,如在催报环节产生逾期未申报违章案源登记,在催缴环节产生逾期未纳税违章案源登记,在办理开业登记时产生逾期登记违章案源登记等等。在发现其他违章行为时,可以进行手工登记,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发票丢失或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等违章行为,可以在系统中进行手工发起案源登记。从林口县国家税务局2013年处罚总体情况看,发生违章共计613条,其中逾期未缴纳税款29条,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28条,未按规定缴销发票4条,逾期未申报552条。以上案件中,一般程序6条,简易程序607条。待处理(在限改)的共337条,执行完毕的共215条。
二、税务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行政处罚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裁量基准》自2013年2月1日施行以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使处罚标准在法定范围内又细分为若干额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在实际贯彻执行中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存在未按处罚基准规定执行的情况,如:林口县富朋煤炭经销公司2013年7月逾期申报超过限改期限45日以上,依据《处罚基准》规定“限改期满45日以上的,对企业处以1000-2000元罚款”,应最低处罚1000元,而市场管理所仅罚了50元。再如林口县龙爪镇庆丰石业加工厂2013年11月逾期未申报,税务机关下达的限改期限是要求其在2013年12月24日前改正,企业实际改正日期2013年12月17日。依据《处罚基准》规定“对逾期未申报的,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处罚”。该户在限改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不应处罚,但市场管理所却罚款20元。
(二)税收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的操作不熟悉
很多执法人员特别是年龄较大的人员对《行政处罚法》相关知识了解不够,界定不清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处罚标准,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进行处罚操作时,经常需要在法规科指导下完成或为其代做。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因为操作流程较复杂,也使很多执法人员产生畏难情绪,特别是面临执法考核系统的监控,当出现问题时解决起来非常麻烦,加重了执法人员的畏难心理。由于执法人员在税收征管软件中的操作错误,次日在执法考核系统中带出监控信息,为避免考核过错,经常不得已只能由法规科在税收征管系统中采取非正常删除违章案源的办法,再帮助执法人员重新进行违章操作。
(三)适用于处罚一般程序的标准过低
近年来,由于税收起征点政策的陆续调高,以及一般纳税人门槛的降低,使纳税人享受的便民政策和税收优惠越来越多,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个体户处罚50元以上,企业1000元以上,适用一般程序”已与当前税收形势不适应。
(四)《处罚基准》对未按规定变更税务登记的处罚过重
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处罚基准》以逾期30日为界限划分处罚标准,逾期30日以下,并处2000元罚款,逾期30日以上,处1万元罚款。即使在限改期限内改正了,逾期也最少处罚2000元。在实际中纳税人很难接受,觉得处罚过重。而且处罚基准对逾期变更登记的处罚,没有区分个体户与企业,对个体户而言,处罚过重。
(五)征管改革按事设岗的要求与CTAIS中的处罚实施部门相矛盾
自2013年税收征管改革按事设岗后,税源管理部门职责发生了变化,如林口县国家税务局所有关于开业登记方面的核查都由林口县国家税务局朱家分局负责,所有发票核查业务都由林口县国家税务局龙爪分局负责。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纳税人逾期办理开业登记时,如果处罚额度较小,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时可直接按简易程序处罚,但如情节较重,达到一般程序处罚时,因办税服务厅没有调查实施和执行送达文书权限,只能由林口县国家税务局朱家分局进行,那么就出现矛盾。因为按征管改革职责划分全县所有纳税人的逾期开业违章处罚操作应由林口县国家税务局朱家分局负责,但操作时,税收征管系统却要求只能由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处罚。比如,大厅受理一户林口县国家税务局古城分局所属的逾期开业登记户,按《处罚基准》应处罚1000元,应适合一般程序。因办税服务厅没有权限实地调查核实,只能由管理分局进行调查并处罚。
(六)税收征管系统不能合并处理
在一个年度里多次逾期未申报,在CTAIS中体现多条违章记录。在实际工作中,CTAIS中的每笔同样的记录都需要单独处理,不能合并。这样针对每条记录的分别处罚,在执行上增加了工作量,也没有实际意义。特别是非正常户解除时,如果不针对每一条违章记录分别处罚,次日税收执法考核系统就会显示过错。
(七)出现在征管系统中的违章记录无法采取行政处罚
由于纳税人走失而无法联系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纳税人拒不接受处理处罚等情况。以2013年林口县国家税务局逾期未申报未处罚为例,2013年逾期未申报552条,待处理(在限改)的共337条,执行完毕的共215条。待处理的情况大多数由于以上原因无法结案。在林口县国家税务局2014年9月由省国税局疑点数据库下发的疑点数据中,通过林口县国家税务局核查后,就有这种情况,使得这些违章记录一直在系统中长期悬而未决。
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建议
(一)继续深入宣传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处罚基准》
《税务行政处罚基准》自2013年2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使税务机关针对不同违法行为,根据轻重程度,按处罚基准对号入座,有章可循,对减少处罚的随意性发挥了重要作用。要认真做好《裁量基准》的宣传工作,需要主动向纳税人宣传讲解有关事项,努力争取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在各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的显著位置公示《裁量基准》,自觉接受纳税人及公众的监督。应持久贯彻实施下去。严格遵守《裁量基准》规定,依照违法事项不同情形的处罚标准,对纳税人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罚决定。
(二)加强税收征管系统中对一般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操作的培训
税务行政处罚经常发生,但很多执法人员不会操作。国家税务局各管理分局出现年龄偏大,不懂计算机操作,处理业务时经常找人代做,有时出现责任不清的情况。建议国税系统内各局法规科对这部分人员进行培训,并在培训中向执法人员讲清楚,征管软件处罚流程中哪些地方是执法考核系统所监控的,在操作时谨慎进行,防止次日执法系统提示出错。
(三)提高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标准和听证标准
《行政处罚法》自2002年实施以来,已有十多年了,对处罚程序的界定应重新划分,适当提高一般程序处罚标准。建议对个体户一般程序标准由50元提高到300元,企业由1000元提高到5000元。听证标准个体户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企业由10000元提高到30000元。
(四)因地制宜地制定行之有效的处罚操作办法
1.简易程序处罚遵循“谁登记、谁处罚”的原则
税源日常管理岗、一窗通办岗均可进行处罚登记。对个体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的,税源管理分局或办税服务厅均有权自行发起违章案件登记并进行处罚。
2.规范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所涉及各环节的具体职责
在违章处罚实际工作中,有权处罚的部门应与税收征管系统保持一致,建议仍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调查和文书送达。对个体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适用一般程序的,如果是办税服务厅发起的违章案件登记,办税服务厅应按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及时传递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完毕后移交法规科审理。法规科审理完毕后,再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在系统中做回证销号。
3.先处罚后受理增加强制监控功能
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业务,应先通过税收征管系统“税收法制综合查询”模块查看其是否有违章记录在案。对没有违章记录或已结案的,再受理其业务。如逾期办理开业登记的,办税服务厅可先录入基本信息,先进行违章案源登记,根据情况进行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的处理。在违章案件未结案前,暂不核准发放税务登记证。对于注销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违章记录必须全部结案后,方能注销,而且CTAIS对此进行了强制监控,否则无法注销。建议增加对其他情形的强制监控,待所有违章案件结束后,再办理相关业务。
(五)对同一纳税人的多条违章记录进行合并处罚
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经常出现同一纳税人出现不同属期的同类违法行为或同一纳税人在同一属期不同税种的违法行为的情况,针对多条违章记录,为简化工作流程,建议可合并处罚,按总的罚款金额,对其中一条违章记录进行操作,而对其余几条记录做结案处理。如果次日执法考核系统提示其他几条记录未处罚,则可以通过无过错申辩调整来解决。
(六)加强税务行政处罚的管理
纳税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法规定处以相应处罚,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纳税人理应接受。虽然处罚不是最终目的,只是一种惩戒和教育。但是如果对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罚长期不执行,税法会被纳税人一再漠视而再犯,也不利于税收工作。为达到惩戒教育目的,促进处罚的执行,建议可采取《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限,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收缴或停止其发票”。待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再解除这项限制。而这项权力在实际中税务机关往往被忽视,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很少运用这项功能。出口税务处理篇(8)
一、税收“减、免、抵、退”的会计处理
(一)实行“减、兔”办法的会计处理
1.内资各类企业经批准的减免税:①按照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额,除个别指定用途以外,应统一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结转“盈余公积——国家扶持资金”科目单独反映;②税法规定以外经批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记人“补贴收入”科目,列入当期损益。2.外资企业(包括港、澳、合资企业)经批准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在减免税期间其减免税额不作会计处理。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减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一律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执行。
(二)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办法的会计处理
1.“先征后退”是指出口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再由税务机关按照不同产品的退税率退税。①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出口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规定的退税率),借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计算出不予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收率一退税率)],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②按照规定的征税率计算的应交增值税上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③收到税务机关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④因不符合退税规定,退税凭证不全等造成无法退税的,或者实际收到的退税款与原申报退税款不符的,应调整出口货物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科目。⑤对已申报的退税货物,如发生退关退货的,应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补交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予退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
2.“先征后返”是指对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及流转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应先按照税法规定的征收率征税,然后经批准税收返还。在实际收到返还税款的当期,作如下会计分录:①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②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等,计人当期损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科目。③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增值税,计人当期损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增值税返还”科目。
(三)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会计处理
“抵”是指生产性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务机关可将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反之,未抵顶完的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实行“免、抵、退”办法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在计算当期出口货物应退税、应免抵税、不予免抵税的税额时:当外购货物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收率一当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收率一退税率)],借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退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收率—退税率)],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不予免抵税额)”科目;按应予退回的税额加上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按不予免抵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作如下会计处理:货物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货物的应收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出口退税款,借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按不予免抵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科目;按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按规定征收率计算的应交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出口税务处理篇(9)
根据国税发[1996]123规定,仅限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是免税的,非老企业之间的间接出口业务要视同内销征税。但在全国各地的实际管征中,几乎对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业务都予以免税。如果对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视同内销征税,变动很大,应审慎处理。我们先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进行利弊分析。
有利之处:
1、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增值税的规范管理,使间接出口环节不再游离于增值税链条之外。抛开海关对料件的保税进口因素,间接出口的经营行为是一种内销行为,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据统计,目前全国每年有上千亿的间接出易额,实行免税政策,对整个增值税管理影响可想而知。因此,对间接出口征税可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有利于堵住偷逃税的漏洞。
2、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一个企业间接出口的客户(即间接进口的企业)很多,对间接出口免税,税务机关无法对每个间接进口的企业逐个跟踪管理。间接出口、进口的两家企业如果同在一地区或属同一税务机关管辖,对间接出口的免税管理还比较容易;如果两家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甚至跨省市,税务机关对其实施出口管理的难度就大了。另一方面,许多产品是在国内经过多次结转,也就是多次间接出口才真正出口离境,税务机关对其管理难度就更大了。所以,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将它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将大大减轻税务机关征管难度。
不利影响:
1、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料件加工后间接出口给另外一家企业,若对其征税,由于企业前道环节是免税进口的,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对间接出口业务征税就相当于对产品全额而不是增值额征税,企业的税负很重。其次,在目前许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必然造成已纳税款得不到全额退税,增加加工贸易企业税收负担;第三,对所有的间接出口所征的税款,如果产品最后出口时都要退税,在出口退税指标比较紧和退税速度慢的情况下,占用企业资金,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2、在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征税会产生新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加工贸易的主要税收政策是进口料件保税不征税,出口加工货物时退还其耗用的国产料件已征税款.如果仅对间接出口征税,会影响到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由于间接出口涉及海关对进口料件的保税监管,同时又涉及税务机关对产品转厂的税收管理,如果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但海关对间接出口的产品实行保税政策,政出多门,海关与税务机关政策互相矛盾,会让企业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广东省毗邻港澳,如果对间接出口实行征税政策,广东省的进料加工企业很容易就把原来间接出口的产品改为直接出口到港澳地区后再进口到国内,甚至只要把集装箱开到港澳绕一圈再转回来就可以,所耗的运费肯定比间接出口所缴纳的税款少,但其他地区如上海的企业就没有这样的便利了,这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如果仅对间接出口按内销征税,而其他形式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没有改变,势必会造成加工贸易因形式不同而税负相差很大,成为新的税收问题。也很难说企业不会把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或别的形式。所以加工贸易涉及多种形式,情况复杂,调整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需要通盘考虑,还要兼顾间接出口涉及的方方面面。
调整和规范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清楚地看到,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之处主要是便利税务机关的征管,弊端则是增加企业的税负、甚至危及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弊大于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廉价的土地、厂房等有利条件发展加工贸易,是我国发展对外贸易、发展经济的一种好途径,国家应该继续实施税收鼓励政策。对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发展加工贸易,扩大出口创汇。所以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现实选择是实行免税政策。间接出口免税政策造成的不利于增值税规范管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大等弊病可以通过规范、调整间接出口税收政策来解决:
1、参照国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管理。早在92、93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以国税发[92]146号文、国税外函[98]044号文等文件初步规范了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可在这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参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具体地讲,(1)间接出口企业持有关资料,填报《间接出口免税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在规定的时间内,间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间接进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对间接出口企业的免税产品进行核销;(2)间接进口企业应在免税产品运抵后规定时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间接进口的登记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出具《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并对间接进口的免税产品进行监管。管理的关键是对间接出口产品免税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可依靠税务系统强大的计算机系统与人才优势,由国家税务总局出面协调,对间接出口、进口两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管理、联系、信息交换实行电子化管理。
2、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应与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协调起来,并以此作为突破口,逐步调整、规范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国际上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一般是将加工贸易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如只能在出口加工区内从事加工贸易。而我国的加工贸易却是“漫山放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遍布全国,多年的管理经验证明,这样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偷漏税、出口骗税、走私等提供了便利条件。2000年国家出台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调整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税收政策的一个尝试。现在全国各地的出口加工区处于筹建阶段,而且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鉴此,应该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与加工区税收政策协调起来,为以后调整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创造有利条件。在适当的时候,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在出口加工区内的间接出口是免税的,在出口加工区外的间接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这样既可以促进加工区的发展,规范加工贸易,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出口税务处理篇(10)
目前,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是通用的一种通过退还或免缴间接税鼓励出口,促进公平竞争的税收措施。目的是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降低出口成本,增加本国货物的出口。特殊贸易是指除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以外的一些特殊的贸易方式,它是我国对外贸易有益的补充部分。目前涉及到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要有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等,本文通过对特殊贸易方式下的退(免)税的税务处理的归纳分析,主要以增值税为例,以期使企业或个人在有效规避税收风险的同时,用好用足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务处理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加工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在办理退税的程序上,出口企业应先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文,送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章,税务机关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章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件,办理进口料件的登记手册,加工的货物出口后再办理退税。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开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计税的税务机关。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具体的抵、退税的计算步骤和公式按照“免、抵、退”税执行。
所谓“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部分予以退税。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当期出口货物退税率。
(4)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①若当期应纳税额≥0,则当期应退税额=0;②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③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与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的计算不同,进料加工贸易须按照进口料件的国内加工方式,分为做价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其中作价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为: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额。而对委托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为: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适用退税率+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开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申报表报送主管其计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杂计算计税时予以扣除。或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的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计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准予扣除的税额或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
二、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务处理
来料加工是由境外委托方提供一定的原料、元器件、零部件,不需付汇进口,由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记入成本, 即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销售额÷当期销售总额)。会计帐务处理借方登记“主营业务成本”,贷方登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涉税单证的管理程序主要是首先由生产企业自海关取得《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依据《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填制《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并及时报送主管退税税务机关;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期限内,取得相关《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实际已出口货物,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最后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此时,《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来料加工贸易业务涉税手续才全部完成。
三、易货贸易方式下的税务处理
易货贸易是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易货贸易在实际做法上比较灵活,例如:在交货时间上,可以进口与出口同时成交,也可以有先有后;在支付办法上,可用现汇支付,也可以通过帐户记帐,从帐户上相互冲抵;在成交对象上,进口对象可以是一个人,而出口对象则是由进口人指定的另一个人等等。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在核算上基本上与专业公司自营出口销售一样。只是在外汇结算上,易货贸易一般是双方相互记帐,互不收汇的方式。对易货贸易的出口退税,主要是参照自营出口退税的计算办法,依进项金额及其规定的税率计算退税。
四、补偿贸易方式下的税务处理
补偿贸易是指一方提供技术、设备,对方不付现汇,待工程建成投产后,以其产品或双方事先商定的其他商品偿还进口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补偿贸易按照出口企业性质可分为工业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和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两种。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对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货物,在生产环节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等,货物补偿报关出口后予以办理退税。补偿贸易出口货物应就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和外贸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出口退(免)税
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虽然要由外贸企业进行出口结汇,但由于补偿盈亏和有关设备与的进口费用都由工厂负担。而外贸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工业企业可以凭补偿贸易的批件、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附件,按照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计算公式和办法,计算其补偿贸易的退税。
2.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退税
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是指外贸企业与外商签订补偿贸易合同,在引进技术、设备、材料后,将其作价卖给工厂,然后以收购货物的方式,再对外商进行补偿。由于外贸企业采取了收购货物出口补偿,所以对这种补偿贸易的退税管理,可以比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退税的办法办理。这种补偿贸易与自营出口业务的区别是该项目出口货物成本是在加工补偿出口销售帐中体现。因此出口退税要以加工补偿出口销售帐为计算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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