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重点解读机构依法履行8项法定职责


1982年至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不断推进。
党中央部门分别在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2018年进行了5次改革;国务院机构改革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2013年、2018年进行了8次改革。
2023年3月7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肖捷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今年这次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第九次机构改革,值得深圳人高度关注。
精减中央国家机关人员编制、
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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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7日下午3时,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肖捷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速览↓
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
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统一规范管理
组建国家数据局
优化农业农村部职责
完善老龄工作体制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国家信访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精减中央国家机关人员编制
来源:央视新闻(ID:cctvnewscenter)
据新华社消息,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肖捷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加强科学技术部推动健全新型举国体制、优化科技创新全链条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等职能,强化战略规划、体制改革、资源统筹、综合协调、政策法规、督促检查等宏观管理职责,保留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国家实验室建设、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学研结合、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科研诚信建设、国际科技合作、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国家科技评奖等相关职责,仍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农村科技进步职责划入农业农村部。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分别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和政策,指导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等职责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科学技术部的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职责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挂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
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执行和专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科学技术部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协调管理、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等职责,将科学技术部所属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划入农业农村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划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仍由科学技术部管理。
科学技术部不再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
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
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行,在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设立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保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牌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合署办公。
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对边境或外贸结售汇业务量大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派出机构方式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职能。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按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管理规定,将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场经营类机构剥离,相关国有金融资产划入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由其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统一规范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统一规范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均使用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规范管理,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标准。
组建国家数据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组建国家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研究拟订数字中国建设方案、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协调国家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等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组织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等职责划入国家数据局。
优化农业农村部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优化农业农村部职责。为统筹抓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各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将国家乡村振兴局的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订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重点地区帮扶政策,组织开展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社会帮扶,研究提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发展等职责划入农业农村部,在农业农村部加挂国家乡村振兴局牌子。
全国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过渡期内,有关帮扶政策、财政支持、项目安排保持总体稳定,资金项目相对独立运行管理。
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乡村振兴局。
完善老龄工作体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完善老龄工作体制。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改设在民政部,强化其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责。
中国老龄协会改由民政部代管。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继续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相关执法工作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业指导。
国家信访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国家信访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更好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将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的国家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精减中央国家机关人员编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精减中央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员编制统一按照5%的比例进行精减,收回的编制主要用于加强重点领域和重要工作。
(来源: 新华社)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制作:刘珂君、岳小乔、冯慧文、皇甫凌雨)
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来了!一起来看前八次改了什么
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如期而至。
今年,一项备受关注的议程就是审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据新华社消息,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23年2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
全会审议通过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同意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1982年至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不断推进。
党中央部门分别在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2018年进行了5次改革;国务院机构改革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2013年、2018年进行了8次改革。
今年这次将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第九次机构改革。
40多年间8次政府机构改革,有两个关键字值得注意。
第一个关键字是:“减”。
1982年机构改革之前,国务院共有100个部门,人员编制超过5万人,一个部委的副部长最多的时候能有20多位。
当年机构改革之后,国务院所属部委由52个裁并为42个,工作部门从100个减为61个。
此后,机构设置一直不断优化。
1988年,国务院部委由原来的45个减为41个,直属机构从22个减为19个,非常设机构从75个减到44个。
1993年,国务院原有组成部门由42个调整为41个。
1998年,国务院组成部门由40个精简为29个。
2003年,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8个。
2008年,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7个。
2013年,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5个。
2018年,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
△2018年机构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
尤其2018年的机构改革,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层面,改革涉及180多万人,核减部级机构21个,核减班子正副职数58名,减少设置部长助理部门9个,减少职数25名。
中央层面,有39个部门重新制定了“三定”规定、25个部门调整了职责。重新制定“三定”规定的部门,同划入基数相比,共精简内设机构107个,精简15.4%;精简司局领导职数274名,精简10.8%;精简编制713名,精简3.1%。
舆论评论称,当时的改革力度之大,影响面之广,触及的利益关系之复杂,都是少有的,是一场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变革。
第二个关键字是:“转”。
历次机构改革并不只是在部门数量上做加减法,还同时伴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
2018年的机构改革之后,国务院机构优化调整,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得到加强。
按照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重点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污染排放监管、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反垄断执法、城乡医疗保障、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应急管理、援外工作协调、自然保护区监管、国家物资储备等职责作了调整优化,解决了60多项长期存在的部门职责交叉、关系不顺事项。
比如:
为改善“看病难、看病贵”,组建了国家医疗保障局;为更好保护“绿水青山”、治理污染,组建了生态环境部;为破解“几个大盖帽管不住一个破草帽”,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此前分散在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能进行了合并等。
△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媒体报道机构改革方案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
此次机构改革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体制机制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又将有哪些新变化?
新华社发布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公报中有几个重点。
全会指出,党的二十大对深化机构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意义重大而深远。
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党中央机构、全国人大机构、国务院机构、全国政协机构,统筹中央和地方,深化重点领域机构改革,推动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在机构设置上更加科学、在职能配置上更加优化、在体制机制上更加完善、在运行管理上更加高效。
总的看,这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针对性比较强,力度比较大,涉及面比较广,触及的利益比较深,着力解决一些事关重大、社会关注的难点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
前八次都改了什么?
这里简要回顾一下改革开放以来的八次党政机构改革。
第一次:1982-1984年,以精简机构为重点
为有效解决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所带来的政府机构臃肿、部门职责不清、人浮于事、行政运行成本过高、机构运行效率低下等问题,1982年我国启动了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次机构改革。1982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议,原则上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初步方案。此后,国务院率先进行机构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的机构改革逐步推进。
通过此次机构改革,政府机构得到了很大的精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办公机构由100个减少到61个,其中经济管理部门由71个减少到41个,国务院部委的领导人数由530多人减少到180多人,工作人员从5.1万人减为3万人,缩减了41%。
与此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由18万人减至12余万人,精减了30%,地(市)、县机关工作人员则精简了20%。
此次机构改革在精简机构和干部人员、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加快干部队伍年轻化方面取得了很大突破,解决了领导班子新老交替问题。
第二次:1988年启动,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关键
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开始重视政府职能的转变。1988年启动的机构改革强调为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搞活企业等服务,改革的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精干机构、精简人员、政企分开,把生产经营的权利交给企业。此次改革的重点领域放在同经济体制改革极为密切的经济管理部门,特别是其中的专业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内的专业机构。
在改革过程中,把直接管理企业的职能转移出去,把直接管钱、管物的职能放下去,把决策、咨询、调节、监督和信息等职能加强,使政府对企业由直接管理为主逐步转到间接管理为主。
在此次改革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的改革思路,开始重视理顺党政关系、政企关系。在改革过程中,按照“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原则精简专业部门和减少人员编制。经过改革,国务院部委由45个减为41个,直属机构由22个调整为19个,非常设机构从75个减为44个,机构人员编制比原来减少了9700多人。
第三次:1993-1995年,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为核心
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为了破除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呈现出的诸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环节,1993年3月22日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该方案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中心任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部门,强化社会管理职能部门,转变部分专业经济部门为行业管理机构或经济实体,如将很多行业主管部门改为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大力精简基础行业部门的内设机构和人员,下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权,以便达到“宏观管住,微观开放”的要求。
此次机构改革之后,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减少了27个,剩59个;非常设机构减少了56个,剩29个;各部委内设司局机构减少136个,剩788个;机关行政编制精简20%,剩29200个。同时,此次改革方案采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乡五级联动方式,并在三年内基本完成,在理顺关系的基础上,各级机构精简人员比例为25%。
此次机构改革,对政府的职能定位有了更为清晰的界定,即“政企分开,宏观管住,微观放开”。
第四次:1998-2002年,初步探索构建服务型政府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迎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明确此次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从1998年开始,国务院率先进行了机构改革。
随后,党中央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的机构改革陆续开展。1999年以后,省级党和政府的机构改革分别展开,2000年,地(市)、县、乡机构改革全面启动,到2002年中旬基本结束。
通过此次改革,国务院组成部门减少了11个,剩29个;人员编制机关干部编制减少了近一半,剩1.67万;移交给企业、地方、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达到200多项;省级政府机构设置平均减少15个,剩40个,人员编制平均精简47%;地(市)、县、乡机关行政编制精简了20%,精简人员89万。
第五次:2003年,强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随着改革的深入面临新形势,为使政府机构及行政管理体制能够与之相适应,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
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该方案的重点在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健全金融监管体制,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体现出了“政企分开、宏观管住、微观放开”的服务型政府理念,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
第六次:2008年,以构建服务型政府为核心的“大部制”改革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2008年初国务院制定了新的机构改革方案,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依据该方案,此次机构改革的总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为核心任务,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此次机构改革涉及到调整变动的机构共15个,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7个,地方各级政府机构也相应进行了改革。
此次改革首次提出“大部制”的理念,将许多职能交叉重叠的部门进行了整合,为提升行政机构办事效率进行了十分有益的探索,同时,体现出了“以人为本”的改革理念,使得政府机构改革朝着服务型政府目标更进一步。
第七次:2013年,继续稳步推进职能统一的“大部制”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使政府职能能够有效保障“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目标的达成。
2013年,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改革目标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继续稳步推进职能统一的“大部制”机构改革,化解政府机构重叠、职责交叉等问题;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化环节,提高行政效能;注重完善制度机制保障。2013年机构改革后,国务院组成部门减少至25个,铁道部、卫生部等退出历史舞台。
通过此次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角色关系,有效推动了“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为贯彻落实各领域的深化改革奠定了组织基础。
第八次:2018年,完善党的全面领导,统筹党政机构改革
进入新时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2018年2月28日,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相较于过去,国家机构改革只侧重于行政体制改革,此次国家机构改革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推进党政军群机构改革,并且突出党的核心领导地位。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领导,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为了确保党的机构组织能够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更好发挥党的职能部门的作用、统筹设置党政机构(党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整合优化力量和资源,发挥综合效益)、推进党的纪律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公布机构改革方案,开启新一轮大部制改革。据此方案,改革后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0个,办事机构2个。
参考文献|张建琴《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党政机构改革历程及新时代改革重点》
(来源:决策杂志综合自新华社、政知见等)
来源:深圳梦(微信号ID:SZeverything)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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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 27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
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完整。董事会为主要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
公室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办理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事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
第四条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等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正式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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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
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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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形成相关决议;
(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
署等活动;
(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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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
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
与重大事件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和经办人;
(十)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流转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及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
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
存十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知悉时间、
地点,知悉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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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5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
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
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公司要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期间按相关
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根据需要报送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
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内部报告义务,在内幕信息形成初
始,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后续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需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汇总管理工
作。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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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
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
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核实后追
究其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结果报送天津证监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
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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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
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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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报备时间: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与 职务/ 身份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序号 姓名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人
部门 公司的关系 岗位 号码 信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所处阶段 时间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
名单应分别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是自然人
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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