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那些事儿企业老板必须知道的法律常识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的法定代表人。《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那么到底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呢?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一、有关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
我国有专门就法定代表人问题作出规定的法规吗?
有。这方面的专门法规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外企字[2003]第75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6月6日公布。
我国还有哪些法规的内容也涉及到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
以下法规的相关内容也与法定代表人有关,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定代表人是干什么的?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法人代表是一回事吗?
不一样。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法人是组织,像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都是法人。法人代表也是个人,是法人单独授权行使某项具体职责的人。法定代表人是经过工商登记的,行使职权不需要法人授权,而法人代表没有工商登记,需要法人另行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期限就不再是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需要跟公司签订吗?
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工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
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公司没有盖章,合同有效吗?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在职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即使没有加盖公章也是有效的。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仅有公司盖章,合同有效吗?
有效。《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公司盖章不需要同时具备,有其一即可。
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擅自订立合同,对公司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据此,除合同相对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外,合同有效。
三、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哪些人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依照《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据此,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体是谁由公司章程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有年龄与学历要求吗?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就是说应当年满18周岁,且精神智力状况完全正常。至于在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方面则没有要求。
外国人可以担任内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
可以。我国法律对法定代表人无国籍要求,登记时只需提交公司的任职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即可。
企业可以聘请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吗?
普通员工不行,如果员工同时被任职为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一定是股东吗?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哪些人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可以兼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吗?
不能。《公司法》虽未明确作出规定,但《公务员法》第59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44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据此,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人能否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人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身并不违反《公司法》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比如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在两个存在竞争性关系的公司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
四、对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及约束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否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
公司章程应当记载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并没有强制性要求记载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记载。
对于公司而言,怎样约束并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利?
在公司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作出限制是防止其滥用权利的最主要方式。公司应当充分利用章程的自治权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范围。另外,可以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进行约束。
五、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我只是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若公司出事,需要我承担法律责任吗?
即使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是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不对其处以刑罚。
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可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公司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根据《公司法》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公司及股东均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征得原法定代表人同意?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怎么办?
不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至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公司哪一级机关有权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般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决议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究竟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有权决定,由公司章程决定。
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自行辞去法定代表人一职?
可以,原法定代表人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经其批准,再选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不能继承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法定代表人身份不能继承,原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公司应当按照程序选举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
变更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有时间要求吗?
是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68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到哪个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手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原审批机关的批准?
一般不需要。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范围不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特殊行业的,变更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还需向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与内资企业有什么不同吗?
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方式为股东委派或股东之间协商产生的,无须提交董事会决议。
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签署并盖公章的借款合同有效
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签署并盖公章的借款合同有效
本案案情经过虽然复杂,总体脉络却十分简单,裁判要旨指出金融机构或其他出借人对借款公司的章程并无审查义务,即使法定代表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合同依然有效。这个问题其实不存在什么争议,现行《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也能代表公司。因此,许多客户在咨询因担心承担一些风险而想要雇佣法定代表人的时候,我们会建议尽量不要雇佣与公司经营无关的第三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比来说,让笔者延伸思考到关于公司担保效力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即为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也就是说,相对方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合同的审查义务更加严格,不能适用法定代表人表见代理的原则。由于新的担保制度实施后,尚无相关判例,因此,这只是笔者借着本案被告的抗辩理由向大家做一个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相关知识点分享。
基本案情:雪松信托与冠福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及合作协议书,约定冠福公司向雪松信托申请不超过3亿的信托借款,后雪松信托分期向冠福公司发放借款共计29881万元,冠福公司将该借款用于偿还其所欠子公司C的债务,并经四方协议,将该款项直接支付给子公司的供应商D。后雪松信托发现冠福公司存在多起诉讼案件,存在风险,从而要求冠福公司提前还款,但冠福公司以其对借款合同不知情,该借款合同是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未经授权签署为由,否认该借款合同的效力。
最高院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等合同上均加盖了冠福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林文智的私章,且林文智对上述合同上加盖的其私章和冠福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表明林文智系以冠福公司名义签订案涉合同,案涉合同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冠福公司承担。法律并未就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其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作出特别规定,就冠福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对外融资的规定,金融机构并无法定审查义务,雪松信托即便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未审查冠福公司《章程》,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冠福公司以雪松信托未审查其《章程》中有关对外融资的规定即未审查冠福公司就案涉借款是否作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为由,主张雪松信托对案涉合同的签订具有过错以及冠福公司不具有签订案涉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均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314号
公司能否违反章程规定随意解除董事职务
公司有权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任免的规则,并据此解除董事职务。但当董事不存在章程规定情形,亦不存在法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时,公司不得无故随意解除董事职务,否则董事有权请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董事任免决议。
2014年A公司的新章程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独立董事连续出现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2016年A公司发布《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将于2016年5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并载明了会议召集人及会议地点。持有A公司3.48%股份的股东徐某向A公司提交临时提案,提议免去林某独立董事职务,增补刘某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6年5月20日,A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中审议通过了徐某提出的免去林某独立董事的议案(《林某议案》)。本次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6.5%,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3.28%,反对股占46.31%,弃权股占0.41%。本次会议后,林某被免去独立董事职务,刘某成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A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独立董事的选举通过累积投票制进行差额选举,最终选举产生了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某未当选。本次会议后,刘某因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而不再担任独立董事。
2016年7月6日,A公司的股东B公司以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为由,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2016年5月20日股东大会决议中的《林某议案》部分。庭审中,B公司称,独立董事林某不存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可撤换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故A公司无权免除林某职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一、2016年5月20日股东大会通过的《林某议案》存在决议内容和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属于可撤销的瑕疵决议。
公司章程是经股东合意形成的调整公司组织规程与行为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应当得到全体股东的遵守,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或表决方式如果违反章程规定,应当认定该决议存在瑕疵。
关于决议内容。A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A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十条规定,除独立董事连续出现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以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本案中并无证据反映A公司的独立董事林某具有上述可免职情形,故涉案股东大会罢免林某独立董事职务属于无故免职,不符合章程规定。
二、基于A公司已召开新的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的事实,诉争的有瑕疵的《林某议案》不再有撤销的必要。
A公司召开新的股东大会选举了独立董事,原瑕疵决议《林某议案》的实质内容已被新决议覆盖。公司作为一个自治机构,对经营事务的管理均通过公司机关来完成,股东大会即为平衡股东利益,解决内部冲突的自治机关,如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也应当尽力由公司自行解决,尊重并促使内部处理机制发挥作用,减少司法干预。
本案的实质争议内容在于对独立董事的任免,对此A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召开股东大会,仍将刘某作为侯选人之一,采用符合章程规定的差额选举制和累积投票制选举了独立董事。在新决议形成后刘某不再是A公司的独立董事,且原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满,林某也不再有被恢复独立董事职务的现实可能性,至此原瑕疵决议《林某议案》的实质内容已被新决议覆盖,A公司在独立董事的任职问题上应执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新决议,故对已经失去执行效力的《林某议案》再行撤销之处置,并无实际意义。
故,法院判决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合法性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董事的任免规则
公司董事的选举、免除、更换规则属于公司内部的自治事项,公司有权通过章程规定来自行决定董事的任免规则,包括如何选举董事、由谁来选举董事、表决比例、什么情况下可以撤换董事等。但以下几项内容必须遵循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董事任免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董事的任免是以提案的形式,交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最后讨论通过形成有效董事任免决议。董事长或公司其他机构、人员是无权决定董事任免的。
第二、董事每届任期的上限。公司有权自行决定每届董事的任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国有企业的特殊规定。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董事会成员的组成,但是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民主选举产生的公司职工代表。
第四、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独立董事。例如本案中存有争议的董事职务之争就是独立董事。
2、公司可以随意解除董事职务吗?
董事的任免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但不意味着公司可以无理由随意解除董事职务。前文已述,董事任免要形成合法有效的任免决议,否则公司不得随意解除董事职务。
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董事职务,例如本案中A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连续出现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此外,公司法规定了几类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对于这些人员,公司不得选举其担任董事职务,否则选举无效。如果这些人员已经当选董事,公司也应在发现董事符合以下几类情形时,及时解除该董事职务:
第一、董事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例如董事遭遇车祸成为植物人;
第二、董事因职务犯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被判处刑罚,且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常见的犯罪有贿赂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
第三、担任破产清算组成员的董事或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自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四、董事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负有个人责任,且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五、董事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如果公司董事既未出现章程规定的可解除其职务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则公司不得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董事职务,否则解除决议将会因违反公司章程而可撤销,或因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案中A公司作出的《林某议案》就因此被法院认定具有可撤销事由,但由于客观上A公司又作出了新决议覆盖原决议瑕疵,且林某已不具有恢复独立董事职务的现实可能性,故法院未判决撤销该决议。
需要进行说明的是,公司能否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这一问题尚存有争议。但我们认为章程作此规定并未实质干涉股东会对于董事任免的权利,且实践中很多公司的董事是由法人股东各自指派的,法人股东指派的董事在董事会占有一席之地对于其保护权益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允许公司随意解除董事职务,则将会给大股东制造损害小股东权益的机会,大股东可以利用表决权将董事会成员全部更换成自己指派的董事,那董事会就完全体现了大股东的单方意志。
3、董事可以随意辞职吗?
如董事因客观条件受限或其他私人原因无法或不愿继续担任董事,可以向公司提出辞职。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董事应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不得随意辞职:
第一、未及时改选。一般情况下,公司在上一届董事任期届满前就会选举产生下一届董事,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发生上一届董事任期届满但未及时改选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在改选出的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不得辞职,仍要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原则上,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最少为3人,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最少为5人,如果董事辞职后会导致董事会成员少于前述人数,则董事不得辞职。
1、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除解除职务外,公司还可以要求赔偿
如果董事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首先,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解除其职务。
其次,如果董事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公款私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违规进行自我交易、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私收佣金等,公司对董事的违法收入享有归入权,公司可要求董事将从事违规、违法行为所得的收入全数交付给公司。
最后,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董事违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也有权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2、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可要求公司进行补偿
2019年4月29日新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规定了被解除职务的董事有要求公司进行补偿的权利。
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应以公司为被告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解除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几个因素酌定补偿的数额。
如果董事与公司签订后委托协议或其他任职合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来酌定补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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