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买债券的风险有多大违法吗安全吗?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私募基金查询,以及私募基金查询备案网站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Q1:在哪儿可以看私募基金的净值信息?

您可以在相应的信托公司网站、私募管理人网站、以及像好买基金网这类独立第三方的基金研究机构网站上查询到。

做私募的话两个都一样都可以

具体可以去58易照了解

Q2:如何判断私募基金是否合法合规?

今日的中国,无疑是金融发展最紧迫又最好的年代,高速发展的金融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如果想要踩准这样的时代,投资者就必须具备基本的识别技能。私募基金逐渐的阳光合法化,并成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私募合规将走向哪里,将是未来私募行业发展的主旋律。

天雁将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几个方面,对私募基金的重要的基础合规知识进行梳理,并结合近几年披露的典型私募违规违法行为,增强投资者对如何辨别私募基金的合法合规性的认识。

1、私募基金必备技能一:基础合规知识的掌握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私募基金的合规基础知识将会为投资者保驾护航。所以掌握一定的技能才能在行业内更无后顾之忧。

1、私募基金在募集方式方面有什么合规要求?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私募基金财产分离制度的要求?

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3、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方式?募集主体?

自行募集: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委托募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4、私募基金募集资金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

单只合伙型基金投资者、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单只契约型基金投资者、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上述基金业协会被视为合格投资者

1、谁能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备案。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均应当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如实申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3、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兼营其他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1、私募基金是否一定要基金托管?

除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2、私募基金必备技能二:跳出私募机构的违法违规陷阱

金融行业是投资者的狩猎场,是冒险和收获并存的领域,面对各种各样的猎物和诱惑,能否由表及里的辨别真伪,初步识别私募机构的违法违规陷阱将是必学技能。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和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部分私募机构主要是通过公司网站、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私募机构的公司网站未设定特定对象的确定程序,非特定对象均可点击阅读私募机构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的私募基金产品信息。其中,有部分私募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平台合作,缺乏必要的管理,通过网站公开宣传推介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甚至根本不存在,而且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是虚假的,涉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推介。

(二)私募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基金产品备案手续

部分私募机构未按规定对私募基金产品办理登记备案以规避监管,私募机构经常设立以投资为目的有限合伙企业,由私募机构担任普通合伙人,向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这种有限合伙企业实际上属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品,但私募机构经常不将这种产品办理备案。

(三)私募机构募集时未对投资者进行有效风险测评,并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部分私募机构利用未备案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以少于100万元的标准向单个投资者募集资金以规避监管,违反合格投资者100万元门槛的规定。同时市场上也存在部分私募机构通过一些互联网平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

(四)私募机构投资运作行为违规,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

部分私募机构未将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管,并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实际控制人或相关私募从业人员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

(五)部分私募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存在保本保收益情形

由于我国资管业素有“刚性兑付”之传统,保底保收益的承诺,有利于吸引投资者、促使“成交”,对中小投资者而言尤为如此。私募管理人为了更容易的募集资金,很容易违反此项禁止性规定。私募机构经常在合同中约定保本条款,或者私下签订保本协议、采取关联机构承诺担保、回购等条款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

(六)私募机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行为违法违规

私募基金机构进行二级市场证券投资时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违规减持、短线交易、超比例持股、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部分私募机构管理多只私募基金产品,投资于二级股票市场,相对于一般中小投资者,私募机构具有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发生上述的违法违规,影响往往更恶劣,私募机构更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投资者而言,在投资私募基金时应该了解私募基金的基础知识,审慎选择私募基金进行投资,并在投资过后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

Q3:如何判断私募基金公司是否合法?

你好,关于判断私募基金是否合法这个问题,需要分两步来看:

首先第一步,要先确认它是否有合法的私募基金运营牌照;第二步,在确认了它的牌照是合法之后,再想办法去了解它是否合法合规的开展业务。

第一步是比较简单的,因为呢,合法的私募基金是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网站的网址:/,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栏目里面,点“综合查询”,就可以查到是否有这家私募的备案,有名字的话再点进去看他的基本资料和诚信信息等,没有特殊情况就是正常的经营了。

第二步是关于是否合法地开展业务。这就有点难了,因为呢,去年以来有一万家以上的私募基金被注销掉了,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合规甚至违法问题。所以呢,就是雷暴了,你才知道这是个雷。

所以整体来说,最好还是综合这家基金的运营时间(越长越好)和运作业绩,以及业内的口碑和评价等综合来考虑。

Q4:股权私募基金公司的合法性哪里可以查询

  私募基金合法性的查询:  

  第一,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第二, 参与私募的必须是合格投资人。合格投资人由证监会界定:最低认购100万,而且不允许带拖斗(不能拿亲戚朋友的钱)。这样界定,就是告诉你你得拿你全部钱的一部分来投资,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更不能拿别人的鸡蛋放在篮子里。

  第三, 私募绝对不可以公开宣传。新基金法明文规定:不可以通过报刊,电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

  第四, 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必须定合同,各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必须规定清楚。 细则请查询最新的基金法。要留心看合同要件和法律规定的是不是一样,很多假冒的私募合同做的很漂亮,但是一比对明显就是假的。第四, 新基金法规定私募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依据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建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活动就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注意几点。

  1、私募,既然称之为私募,就不能公开进行募资活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私募股权基金募资时如果承诺最低回报或者发布广告等公开募资是不允许的

  2、最低投资额: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单个投资者投资必须在100万元以上

  3、私募股权基金不能打着股权投资的名义从事高利贷等债权活动,否则就是违反了《贷款通则》中企业法人之间不能借贷的规定。

私募基金的公司一般只能查询到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情况,到当地工商局就可以查到;

但基本的经营范围都是诸如“投资咨询”之类的,私募在我国是灰色地带,不会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存在;

所以你只能查到该公司是否合法注册成立,而不能查询到是否有权私募基金。

Q5:私募基金净值怎么查询

私募基金净值和公募基金净值公布频率不同。

私募基金一般按周、月或季度公布净值,而公募基金是按交易日公布净值。

公募基金的净值查询非常方便,在基金公司官网,银行,或者基金第三方网站,只要是有代销基金的平台都可以查到基金净值。私募基金不同于公募基金,既然是私募的,当然净值不会随便公开,那么私募基金净值可以在哪查询呢?

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之后,信托公司会在T日之后的10-15个工作日内给投资者提供份额确认书,确认书上会有所购买产品的名称、份额以及金额、成交日。份额为固定值,客户的资产净值随着产品的份额净值的变动而变动,投资者可以通过信托公司、阳光私募公司网站、第三方投资平台(比如私募排排网)、查询私募基金净值。

基金净值是每份基金的价格,计算公式为:单位净值=(总资产-总负债)/基金单位总数。 查询基金净值的方法有很多种,一般可以通过登陆各大基金公司,银行和证券公司的网站,输入基金代码,可以看到基金前一天的净值,当日净值一般在22:00左右公布。

私募基金又被称为非标准化产品,区别于公募基金这类标准化产品,其信息是不公开的,也就是在公开网站是查询不到其详细净值信息的的。但只要是购买过相关私募的投资人,私募机构私有定期披露基金净值的义务的,所以一般通过购买的投资人或者是曾经代销过相关私募产品的财富公司是可以查到的。

可以直接在该私募基金官网查看的,这种数据绝对真实不能造假的,尤其是阳光私募。例如上海财浪投资的基金净值就在官网和官方微信上显示,由海通期货提供,绝对公正有效哦。当然,也有那种专门的第三方私募基金信息提供商,如好买、私募排排网、天天基金等,你也可以在那边看,但它们更新得比较慢一点。

Q6:在哪个网站可以查看私募基金净值?

私募拍拍网, 好买基金,当然如果知道准确的基金公司,官网通常也是可以的,不过有些只对自己的客户公布。

公募基金的净值基本上市没法乱报的,有银行做托管监督,私募基金就不一定了,当然你既然把钱都给人家了,当然要信任人家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一些披露

Q7:如何辨别私募基金是否安全?

目前破刚兑的大环境下,私募基金的风险需要深入到产品微观去审视。无论持牌机构还是非持牌私募基金,其产品都无法实现保本,出现风险事件也按照净值处理。因此更加需要专业投资者和对自身风险能力的把握。买着自负已成为投资者必须面对的现实。

倒过来讲,风险总有高低之分,固收类产品肯定低于权益类产品,投资高等级债券肯定比一般信用债券安全。因此,投资者需要关注合同,需要关注信息披露和运作规范的监督。做好维权工作。

关于私募基金查询和私募基金查询备案网站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印发《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7〕1553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推进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

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

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要求,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就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联合惩戒对象为违反运输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本备忘录所指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为从事运输、仓储、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除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各相关部门还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准入和支持方面的惩戒措施

1、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道路、铁路、水路、民航运输和站场(港口、机场)经营业务,在班线和航线审批、经营许可等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寄递物流业务,在经营许可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3、对失信主体申请城市货运车辆通行证予以限制。

4、对失信主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5、对失信主体参与工程等招投标依法予以限制。

6、对失信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7、在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

8、对失信主体在申请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获得认证证书方面予以限制。

(二)监管方面的惩戒措施

9、将失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税务部门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的重要参考。

10、对失信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11、在失信主体办理通关等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或后续稽查。

12、将失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的重要参考。

(三)金融方面的惩戒措施

13、将失信状况作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的审慎性参考。

14、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限制注册,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者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

15、将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16、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主体予以关注。

17、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主体予以关注。

1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

19、将失信状况作为保险公司核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参考。

(四)从业资格方面的惩戒措施

20、对失信主体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依法予以限制。

21、对失信主体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限制。

22、对失信主体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予以限制。

23、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债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关注。

24、对失信主体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予以限制。

(五)社会形象方面的惩戒措施

25、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交通”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

26、对失信主体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依法予以限制。

27、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失信行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和单位提供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相关部门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黑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实施惩戒。

(二)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条件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三)涉及地方事权的,由签署部门和单位将“黑名单”推送给地方相关部门,地方部门按照本备忘录内容实施联合惩戒。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定期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相关信息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更新,并开放平台授权供部门共享使用。对于从“黑名单”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信用信息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为准。

附录:1. 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2. 物流服务平台加强信用建设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

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1、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道路、铁路、水路、民航运输和站场(港口、机场)经营业务的,在班线和航线审批、经营许可等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3、《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二十五)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

4、《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五)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四条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7、《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

第七条 …在最近2年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分的,不得担任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铁路运输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路运输许可。

8、《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条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

2、对失信主体申请从事寄递物流业务的,在经营许可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1、《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九条 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2、《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九)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并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事项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国家邮政局

3、对失信主体申请城市货运车辆通行证予以限制。 1、《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措施

…对于配送车辆在行驶时间和区域方面采取限制和禁止通行措施的城市,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保证需求、便利通行、分类管理、适度调控的原则,结合城市配送运力调控计划,加快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配送车辆通行调控机制,制定出台保障配送车辆通行便利的管理政策。在实施配送车辆通行管理中,对从事生活必需品配送的企业、从事鲜活农产品和冷藏保鲜产品配送的企业、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从事配送业务的企业、开展共同(集中)配送的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AAA级的企业以及规模较大的网络型零担运输和快递企业、自有大型配送中心的运输企业,可优先考虑给予其通行便利。

4、对失信主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

第二部分 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财政部

5、对失信主体参与工程等招投标依法予以限制。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

第二部分 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

6、对失信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国土资源部

7、在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部门

8、对失信主体在申请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获得认证证书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

第二部分 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质检总局

9、将失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税务部门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的重要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税务总局

10、对失信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2、《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认证标准第(九)项 未有不良外部信用:企业或者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连续1年在工商、商务、税务、银行、外汇、检验检疫、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或者人员名单、黑名单企业、人员。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认证标准第(九)项 未有不良外部信用: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连续1年在工商、商务、税务、银行、外汇、检验检疫、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或者人员名单、黑名单企业、人员。 海关总署

11、在失信主体办理通关等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或后续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海关总署

12、将失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的重要参考。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2、《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开展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制定和完善符合实际管理需要的监管措施。 质检总局

13、将失信状况作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的审慎性参考。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14、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限制注册,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者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

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要从严审核,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一)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

(二)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2、企业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为其提供承销服务的券商有不尽职或不诚信记录。…

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证监会

15、将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 最近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上市公司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证监会

16、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主体予以关注。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2、《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 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二)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证监会

17、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主体予以关注。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 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监会

1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5、《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6、《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

19、将失信状况作为保险公司核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参考。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2、《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

…(二)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费率厘定自主权。赋予财产保险公司一定的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由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基准附加保费,合理确定自主费率调整系数及其调整标准。…

根据保险市场发展情况和保险市场成熟程度,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最终形成高度市场化的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 保监会

20、对失信主体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依法予以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良好的品行;(2)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21、对失信主体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限制。 1、《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登记事项要求: …(四)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或退休后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中央编办

22、对失信主体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予以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3、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担任上市公司、债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关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证监会

24、对失信主体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予以限制。 1、《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保监会

25、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交通”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第十九条 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建设“信用中国”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1)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2)行政处罚信息;(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

26、对失信主体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依法予以限制。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中央文明办

27、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失信行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运输物流行业相关协会、商会

物流服务平台加强信用建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我国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作用,在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指导下,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23家国内重点物流服务平台,就加强信用建设实施联合惩戒达成一致意见,决定联合签署备忘录并采取一致行动如下:

一、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信用建设是物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物流服务平台集聚了数百万家物流企业和丰富的数据等资源,是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力量。签署平台要充分发挥用户规模巨大、应用场景丰富、技术手段先进的优势,加大信用建设投入,完善信用评价体系,积极参与信用试点示范,努力为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贡献力量。

二、积极履行自律义务。自律是加强信用建设的前提。签署平台要恪守“诚信为本”的理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做诚信经营的模范。

(一)强化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坚决抵制恶性竞争。

(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严守商业信誉,维护交易各方的正当权利。

(三)杜绝虚假承诺,提高服务质量,勇于承担责任。

(四)保证公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和社会大众的监督。

三、加强平台信用建设。加强信用管理是平台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签署平台要加大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功能、丰富内容,进一步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一)严格平台准入。签署平台要建立明确的准入条件,对申请加入平台的交易方严格实行实名认证,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加入企业和个人予以重点关注。

(二)完善信用记录。对所有平台交易方建立信用档案,全面准确地记录平台上的交易行为和履约情况,形成完善的信用记录。

(三)建立红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平台交易方的信用评价体系,形成信用记录优秀的“红名单”、具有不良信用记录应予提醒的“警示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黑名单”。

(四)建立激励惩戒机制。对“红名单”企业实施激励措施,对“警示名单”建立警示提醒机制,对“黑名单”停止提供服务,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信用环境。

(五)加强诚信文化宣传。积极向平台交易方宣传“诚信经营”的理念,在各类协议和合同中增加诚信相关内容,努力提高平台所有交易企业和人员的诚信意识。

四、实行信用信息共享。签署平台要主动加强平台间的互联互通,在行业协会组织下,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依法公布机制。

(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平台企业协商制定“黑名单”标准和管理办法及共享机制。“黑名单”信息要包括失信事实、失信主体、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等基本要素。

(二)各平台根据“黑名单”标准和共享机制将产生的“黑名单”在签署平台间充分共享。

(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将形成的“黑名单”定期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列入国家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

(四)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积极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运输物流领域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向签署平台共享。

五、严格实施联合惩戒。实施联合惩戒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有效措施。签署平台要采取一致行动,严格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氛围。

(一)对平台共同产生的“黑名单”,签署平台在有效期内停止对“黑名单”内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

(二)对国家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签署平台予以重点关注,进行警示提醒或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三)鼓励平台之间开展合作,对“警示名单”采取降低信用等级等联合惩戒措施。

(四)签署平台要将对“黑名单”实施的惩戒措施定期反馈给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六、充分发挥协会作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要充分发挥行业中介作用,组织平台加强沟通交流,形成信用建设合力,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一)监督签署平台严格执行备忘录条款,建立信用建设季度报告制度,定期通报执行情况。

(二)对违反备忘录相关条款的平台予以警示提醒,督促整改;对严重违反备忘录内容的平台给予通报,经其他签署企业一致同意后停止其备忘录签署成员资格,并建议将其列入国家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

(三)组织签署平台开展各类交流和宣传活动,广聚共识,提升备忘录签署平台的凝聚力。

(四)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组织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平台诉求,提出意见建议。

签署企业名单(按首字母排序):

安徽共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速派得物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津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北京运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林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传化货嘀科技有限公司,好多车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天骄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零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万佶物流有限公司,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地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网物流信息有限公司,天津五八到家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武汉物易云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驿路星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金色马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储南京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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