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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1日,由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指导,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和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联合主办的“南方财经法律高峰论坛2022”在北京隆重举行。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联合大成律师事务所特殊资产研究院共同发布了《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专家建议稿)》。为更广泛征求金融业、法律界对该专家建议稿意见,经授权现将该意见稿全文发布(附有起草说明及专家组成员名单)。

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专家建议稿)

为了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参照适用本条例。

境外投资机构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良资产投资主体可参照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良资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形成、通过购买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债权、股权和物权等实物类资产。

不良资产处置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手段,采取现金清收、债务重组、核销、转让、收益权转让、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股权、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处置方法,对不良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活动。

不良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不良资产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二)市场导向。不良资产处置应当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注重平等协商,明晰权利义务,坚守契约精神,尊重各方合法权益。(三)客观真实。不良资产分类、认定、尽职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处置清收、损失问责等应当实事求是,按照损失程度提取风险拨备。(四)处置减损。对不良资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努力实现价值最大化。

第六条  【民营主体、外资主体的地位】

本条例所称债权人是指依法享有或合法取得不良资产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国有独资企业、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自然人以及上述主体依法设立的合资、合作、合伙主体,各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但法律法规或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良资产清收、收购、转让、处置等过程中应当避免利益冲突。不良资产相关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担保人、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当予回避。

国家鼓励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外资参与应当符合国家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有关法规,符合市场准入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外资机构可通过国家外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的跨境交易代理机构参与境内不良资产交易。

不良资产清收可以采用直接催收、诉讼(仲裁)清收等合法方式进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自行清收,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催收机构、原债权人或其他合法第三方依法清收。

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还款义务人主张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款项,具体范围应当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该等主体签署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与其他有关合同的约定,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限,且该等权利不因合法转让而改变:

(一)本金;(二)利息;(三)罚息;(四)复利;(五)违约金;(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诉讼费;(八)保全费;(九)律师费;(十)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清收及清收方式】

直接催收是指利用各种非诉讼方式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偿还债务的行为。催收方式主要包括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悬赏催收、公告催收等,依法催收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诉讼清收是指利用诉讼、仲裁、破产清算、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等方式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偿还债务的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注重运用调解、仲裁确认、司法确认、公证债权文书等多种方式维护金融债权。

在清收过程中,债权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债务人事先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调取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的资产、资金流向等信息;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从债务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或者行使抵销权;

(三)在诉讼活动中,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被执行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四)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的,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五)债务人为公司法人的,债权人有权向其未按期实缴出资或者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未实缴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主张债权;

(六)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债权人以及其委托的催收机构不得使用下列方法催收债权: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四)擅自发布拒绝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名单和个人隐私的;

(五)使用其他违法暴力催收手段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记录的机构开展不良资产清收工作。

第十四条  【不良资产维护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不良资产管理责任,定期走访债务人,定期查验抵(质)押物状况,做好不良资产相关管理工作,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良资产依法可以转让,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除外。

不良资产发生转让的,应当依法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

转让不良资产,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不良资产转让应当采取拍卖、竞标、竞价转让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鼓励通过网络拍卖平台进行转让。

具备受让条件的受让人受让不良资产后,可依据原合同的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向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义务人等主张权利。

不良资产上设定有担保债权的,不良资产转让时,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需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的,应当依法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合同,严禁规避法律法规转让不良资产。

债权转让依法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全国或者省级以上的报纸或司法机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公告通知债务人。该等公告或者通知中有催收内容的,对债务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其他债权人应当通过公证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或者催收通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或者受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破产等程序的不良资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受让人再次转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继续变更。

债权转让手续办理期间,经转让方提出申请、受让方书面同意或者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的,诉讼和执行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不良资产转让税费】

不良资产处置发生应税行为应当依法纳税。

对于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和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税前扣除等规定,做到应扣尽扣、应抵尽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国家经济、金融发展需要,制定有关不良资产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保护】

不良资产转让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当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有主体转让不良资产的,应当依据其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  【信贷资产流转、不良资产证券化】

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信贷资产登记机构、金融资产交易所等进行不良资产转让或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适当性/教育/保护原则】

   参与不良资产收购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不良资产交易的政策法规、交易规则和投资风险,对标的资产进行法律、财务等尽职调查,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和各类风险因素,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不良资产重组】

不良资产重组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对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方式和期限等做出新的安排。不良资产重组包括资产抵债、折扣还款、延期还款、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担保变更等以非诉讼途径进行的协议重组,也包括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在诉讼、执行、预重整、破产重整等程序中的和解重组。

债务人和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或者丧失清偿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以资产抵债的申请,以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抵债。以资产抵债应当避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以资产抵债,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

保管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

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处置,处置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可以通过与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相关第三人等协商,采用签署重组协议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协议重组的发起】

协议重组可以由以下主体发起:

(一)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其主要成员;(二)经营困难的债务人;(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四)债务人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协议重组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开展协议重组:

(一)债务人主要因现金流紧张或经营决策失误而陷于债务危机,但其产品、技术、服务等仍具有一定优势,或者其资产、业务资质、经营牌照等具有一定市场稀缺性的;(二)不良资产及相关担保措施存在瑕疵或风险,通过重组可以矫正或改善的;(四)债权人认为重组有利于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的;(五)其他有利于不良资产处置,依法可以协议重组的。

第三十条  【协议重组方案的提出】

协议重组的发起人在发起重组时,可以向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方提交初步重组方案。重组方案的确立应当保障充分协商。

第三十一条  【协议重组方案的内容】

协议重组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务受偿的方式,可以单独或组合运用现金受偿、债务保留、债务转移、以资产抵债以及金融机构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二)债务人后续经营、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方面的计划和安排;(三)债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资金支持、企业发展、职工安置等方面的相关计划;(四)地方人民政府在税费减免、企业运营、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五)请求债权人在重组期间暂停强制执行措施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配合;(六)预计完成重组的时间;(七)其他。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

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可以联合其他金融机构债权人组建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是由三家以上金融机构债权人发起成立的协商性、契约性、自律性组织。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非金融债务企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可以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组建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务人金融负债金额较大,偿债能力较低的;(二)债务人具备较好发展前景,符合国家产业及金融政策,具有一定重组价值的;(三)债务人在本区域内甚至更大范围内影响力较大的;(四)债务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有债务重组意愿的。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涉及中央企业以及重大复杂的企业集团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应当由全国性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组建,有关总行、总公司可指定其下属有重要关联业务的分支机构参与,其他债务企业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由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组建。

债务企业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当参加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非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维护自身民事权利的需要申请加入。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债权人协议】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签署《金融机构债权人协议》。

《金融机构债权人协议》约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组织架构;(二)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三)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的选举办法和职责;(四)各成员机构权利义务;(五)中介机构的选聘机制;(六)相关费用的分担机制;(七)成员机构加入和退出机制;(八)解散程序;(九)争议解决。

议事规则是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运作的重要依据,应当对召开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条件、召集方式、议事内容、表决方式和规则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应当依法维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债权人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违反《金融机构债权人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与破产重整程序的衔接】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的,可以将协议重组计划作为重整申请的一部分向人民法院提交。

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当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积极申报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具有专业能力并能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的机构担任管理人;对于影响重大的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可以向银行监管部门报告债务企业的破产程序进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  【协议重组基金】

协议重组期间,对债务人提出的资金需求,金融机构可以依法通过共益债务的方式为其提供资金支持,也可以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基金,为债务人、重组方、破产重整方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十八条  【协议重组期间债务人的义务】

协议重组期内,债务人应当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其他金融债权人提供相同的关于债务人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等相关信息,并在发生重大变化、变动时及时更新。债权人对前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协议重组的协助】

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或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服务机构对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并自行或聘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出具不良资产重组方案、起草法律文件。

第四十条  【破产程序中的权益】

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当积极参加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会议的相关职权。发现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损害自身利益的,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第四十一条  【重组的利益保障】

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重组程序中应当得到充分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依据重组计划获得的清偿利益不应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

协议重组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第四十二条  【债权转股权定义】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经过友好协商和必要的法律程序,将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以共同认可的价值转换成债务人企业的股权或者收益权等。

第四十三条  【债权转股权实施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债权转股权应当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进行。

第四十四条  【债权转股权条件】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启动债权转股权,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考虑对拥有优质优良资产的企业和发展前景良好但是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权转股权。

第四十五条  【债权转股权实施】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身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策略,开展市场化债权转股权业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债权转股权对象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合理评估对象企业价值,并与企业、企业股东等利益相关方协商,明确转股价格、转股比例、资产负债重组计划、公司治理安排、经营发展规划、股权退出等事宜,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推动债权转股权企业改组改制,并在剥离相关社会负担、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税收优惠、股权退出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债权转股权后权利】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股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要求和合同约定依法行使各项股东权利,参加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明确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督促持股企业持续改进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债权转股权退出】

市场化债权转股权的退出渠道包括回购退出、转让退出、并购退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监管机构批准的交易所交易等。转股时已签署的转股协议或者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草案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债权转股权企业为上市公司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当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

股权退出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不良资产债权转股权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实施机构均应当健全审慎监管规则,确保转股债权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参与主体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的协议或约定;

(二)对实施机构收购不良资产作出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

(三)协助金融机构掩盖风险、规避监管要求;

(四)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由债权出让方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提供直接或者间接融资;

(五)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规定,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实体进入禁止投资领域。

债务企业不得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防范,谨防国有资产流失,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债权转股权企业应当合法合规经营,债权转股权企业股东不得实施掏空企业资产、随意占用和挪用企业财产、与债权转股权实施机构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等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其他债权转股权】

其他不良资产持有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可以参照本章规定,按照自主协商、风险自担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二条  【核销资产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呆账核销管理相关规定,将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资产,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

第五十三条  【自主决定核销】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经营需要,统筹风险管理、财务能力、内部控制、审慎合规、尽职追偿等因素,加大核销力度,提高核销效率,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不良资产。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核销的不良资产,应当是经过催收追索后,仍然无法获得清偿或回收的不良资产,并且符合财政部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呆账核销认定标准和核销要求。

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应当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提供呆账核销申报材料。

第五十六条  【核销法律后果】

对于已经核销的资产,除权利义务已经终结的情形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仍然享有已核销债权或股权等合法权益,不良资产核销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代表银行业金融机构放弃实体权利。法律法规规定核销后可以完全终结债权债务关系或投资关系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已经核销的资产,除权利义务已经终结的情形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尽职追偿,有效落实清收管理责任,继续履行清收职责,发现有效财产后,要及时进行资产保全。

第五十八条  【核销制度建设】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呆账核销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审核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强化责任和问责,有效防范各类道德风险。

第七章  不良资产处置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审慎经营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建立尽职调查、审查风控和事后检查各项制度,加强处置过程中的档案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部门或岗位,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一条  【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具体项目情况和风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业务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  【日常风险监测】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不良资产业务的日常风险监测和风险提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十三条  【完善内部规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不良资产业务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第六十四条  【资产处置公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应当发布资产处置公告,披露不良资产及转让方式、转让程序、受让资格等相关信息。相关披露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处置的项目除外。

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资产处置报告】

作为转让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及结果。

第六十六条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报告义务】

不良资产重组或破产重整期间,任主席单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成立后以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名义将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成立情况、重要事项等信息及时向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告上一季度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情况。

第六十七条  【债权转股权实施机构监管】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债权转股权实施机构进行监管,并对其业务开展情况和债权转股权效果定期进行评估。债权转股权实施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下列事项时,应当按规定向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监管信息:

(一)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及主要管理人员信息;

(三)财务会计报表、监管统计报表;

(六)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八条  【不良资产核销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重点是呆账核销的制度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后的资产管理、强化责任认定和问责等,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对呆账核销的专项内部审计制度,对核销制度、核销条件和程序、核销后的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审计,并形成专项审计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以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六十九条  【禁止关联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商业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防止利益输送,防范掩盖风险、规避监管和监管套利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机构、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拓宽处置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不良资产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不良资产行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可以申请设立不良资产处置行业协会,依法依规对不良资产处置过程开展自律监管。

第七十一条  【自律组织作用】

银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法律和自律规范,积极实施联合授信监管要求,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组建、运行,积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及时向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反映金融机构诉求,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对于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

对于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债务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申请银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将其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被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视情形采取必要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减授信、不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等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十三条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不良资产清收、转让、重组、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具体行为、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有、应得权益、擅自处置资产或者更改处置方案的;(二)隐瞒或者截留处置资产、回收资产和处置收入的;(三)在进行收购成本分摊入账时,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银行业金融机构既定的成本分摊入账原则的;(四)玩忽职守或者与债务人、第三人串通,压价处置不良资产、内部交易处置不良资产或者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等后果的;(五)发现债务人有虚假赠与、虚假债务、虚假租赁、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等逃避、妨碍抵押物变现或者其他资产被执行,未及时采取法律途径保护债权的;(六)违反规定收取、使用、处置、管理抵债资产的;(七)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债务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八)不良资产转让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以法定方式向债务人通知债务转让事宜或者其他违反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因自身过错造成资产损失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不良资产清收、转让、重组、管理和处置工作中违反尽职义务、审慎经营规则,具有以下情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严重危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转让方擅自处置转让资产,放弃与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的;(二)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的;(三)为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的;(四)通过抽屉回购协议、清收保底约定、虚假拍卖、虚假评估、虚假转让等手段,违背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处置不良资产的;(五)处置或收购不具备真实价值、非真实存在、实施犯罪行为所形成的资产,或借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的;(六)违反法定程序,转让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量转让的资产或公开转让的不良资产,或者将不良资产转让给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收购不良资产的主体的;(七)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或者其他数据、资料的;(八)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九)以使用暴力、威胁、侮辱性语言等违法手段进行催收的;(十)其他违反不良资产处置尽职义务、审慎经营规则行为的。

第七十五条  【违法债权转股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实施机构在债权转股权过程中违反下列规定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区别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强制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一)违反规定程序实施债权转股权,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更改债权转股权实施方案,或者违反规定对禁止性对象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或变相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二)未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实施债权转股权,或实施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串通掩盖风险或规避监管要求的;(三)在债权转股权过程中,违规进行关联交易的;(四)与债务人等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五)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规定,利用债权转股权进入禁止性领域的;(六)违背市场化要求,未经法定程序退出股权的;(七)未按规定报送监管信息,或者不服从、配合其他监管措施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债权转股权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对违规重组、重整的联合制裁】

对于未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协商,通过债务重组或破产重整形式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市场主体,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七十七条  【违反监管义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不良资产经营业务中不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有下列(一)至(三)行为之一的,由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有下列(五)至(七)行为之一的,由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四)未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数据的;(五)未进行不良资产相关规章制度的备案的;(六)未按监管部门要求对不良资产业务进行尽职检查监督的;(七)其他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合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措施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违法违规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不良资产经营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由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不良资产经营业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九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违法经营】

严重违法经营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征求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撤销该公司参与本地区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资质,并作出撤销决定。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抄报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由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布。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相关实施机构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国有资产处置、外资准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市场交易与披露等相关规定的,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八十一条  【强化协调联动】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沟通协作,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涉及违纪违法犯罪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本条例由 XX 负责解释。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不良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专家建议稿)》起草说明

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推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对不良资产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习总书记说:“既要有防范风险的先手,也要有应对和化解风险挑战的高招”。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积极践行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以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战略部署,积极推进银行业通过清收、核销、转让等多种形式处置不良资产,逐步加强对银行业在不良资产方面的监管力度。据统计,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了2.8万亿元,历年总量更是巨大。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一直是衡量金融风险的核心指标。健康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能够有效化解金融风险,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贡献力量,对于保证我国经济稳中有进发展至关重要。

制订“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是当前以法制形式助力“六稳”“六保”的当务之急。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已经核准了五家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六十一家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直接从事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此外,亦有大量的民间资产管理机构间接参与到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之中。在不良资产市场交易日趋活跃的大背景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与监管法律原则,界定不良资产处置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不良资产清收、转让、重组、债转股、核销行为,界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责任等显得尤为迫切。

但是,截至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对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散落于财政部和银保监会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以及部分司法解释之中。唯一的一部专门用于规范商业银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也未针对“不良资产处置”进行规范。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缺乏系统性的顶层设计,亟需出台一部能够适应时代发展和市场需求的系统的法律规范对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全过程进行规范与指引。

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化、法制化的发展,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的立法具有填补法制空白的政治意义和重要的经济意义。出台“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可以统一不良资产的处置标准,同时进一步提高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成本,优化对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管。

近年来,银保监会严格贷款质量分类,围绕全年不良资产处置目标,通过核销现金清收、市场化处置等手段,不断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2020年1月,银保监会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通知》,以试点的方式正式批准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同时,深化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支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加大不良资产收购的处置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同志在2020年两会期间提出,制定“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意义重大,能够为银行业依法合规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法律上的根本保障,规范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监管与处置行为。刘峰同志也提出了关于要把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制定纳入到法制制定计划,要明确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内容的议案。这个议案提出来以后,在业内引起了较大反响,银保监会对此也表达了积极支持的态度。

基于上述背景,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前首席法律顾问、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卜祥瑞主任的倡议、部署和指导下,由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和大成律师事务所金融特殊资产研究院共同成立了《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小组,着手《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同时组织了多位在不良资产领域的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内拥有丰富经验的专家、供职于各金融机构的资深业内人士以及学术界人士反复研讨,并历经二年的九次修订、二次专家集中评审,最终形成目前的专家意见稿版本。

为完成起草工作,起草小组深入研究了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内已有的规定和政策文件,并向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各金融机构、投资人、中介机构等,广泛征集实际中的问题和解决建议。起草小组在制定总提纲的基础上,由各位成员按照章节完成初稿;之后,由起草小组内部会议讨论、逐一邀请专家讨论和集中评审,不断对文稿进行修订。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充分考虑了各地司法实践不统一、不良资产处置涉税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衔接等问题,融入到了本《条例草案》中。

《条例草案》共设九章,主要内容:

(一) 总则。主要明确了条例的宗旨与依据、适用范围,“不良资产”和“不良资产处置”的定义,界定了不良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等。

(二)不良资产清收。就不良资产的清收方式、清收范围、债权人的权利等进行了明确,明确禁止暴力催收,强调加强不良资产维护管理。

(三)不良资产转让。本章特别明确了不良资产转让税费以及国有资产保护的相关内容,并强调加强投资者适当性/教育/保护原则。

(四)不良资产重组。本章界定了什么是不良资产重组,规定了协议重组的程序和条件等,并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关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五)债权转股权。本章主要明确了债权转股权后的权利范围、退出渠道和禁止性行为等。

(六)不良资产核销。本章明确了核销资产的范围、核销条件、程序、法律后果以及相关制度建设的内容。

(七)不良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本章明确了不良资产处置的审慎经营原则,以及相关参与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等。(八)法律责任。本章主要针对国有资产流失、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违反债权转股权等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草案》共计八十四个条款,主要构建了“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的基本架构,规范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行为,明确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行为中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解决行业内特别关注的相关问题,以期为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此外,本《条例草案》还对在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中存在的业务壁垒,提出了一些解决思路。

立法是一个复杂、严谨的工作。起草小组希望借这一份《条例草案》“抛砖引玉”,为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内具有较高法律效力层级的规范出台贡献一份力量。《条例草案》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我们诚挚地希望业界就本《条例草案》展开积极讨论,并提出宝贵意见。起草小组将积极收集、整理业界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继续修订本《条例草案》,并将进一步完善后的《条例草案》向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全国人大代表和行业自律组织报送,积极推动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法治建设,为不良资产处置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起草成员及评审成员名录

组  长:卜祥瑞(总统稿人)

副组长:平云旺(召集人)

起草组成员:卜祥瑞、马章凯、平云旺、卢海风、刘 阳、刘铁星、陈 峰、张晓玲、金星亮、薛 萍

评审专家组成员:卜祥瑞、马士雷、文建秀、王晓明、平云旺、卢 明、史 诗、代跃川、吕 琦、张长龙、李志刚、苏建永、肖 能、罗 名、林海权、夏 琴、程 炜、曾筱清、鞠 胜

工作组成员:池雨涵、陈思洋、郑发江、林耕宇、罗婧瑜、房 韬、蔡丽婕、魏 星

劳合社业务流程的特色是什么?


劳合社是一个名叫 Edward Lloyd 的英国商人于 1688 年在泰晤士河畔塔街所开设的咖啡馆演变发展而来的。 17 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英国的航运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当时,英国伦敦的商人经常聚集在咖啡馆里,边喝咖啡边交换有关航运和贸易的消息。由于劳埃德咖啡馆临近一些与航海有关的机构,如海关、海军部和港务局,因此这家咖啡馆就成为经营航运的船东、商人、经纪人、船长及银行高利贷者经常会晤交换信息的地方。保险商也常聚集于此,与投保人接洽保险业务。后来这些商人们联合起来,当某船出海时,投保人就在一张纸即承保条上注明投保的船舶或货物,以及投保金额,每个承保人都在承保条上注明自己承保的份额,并签上自己的名字,直至该承保条的金额被 100% 承保。由于当时通讯十分落后,准确可靠的消息对于商人们来说是无价之宝。店主劳埃德先生为了招揽更多的客人到其咖啡馆来,与 1696 年出版了一张小报《劳埃德新闻》,每周出版三次,共发行了 76 期,使其成了航运消息的传播中心。约在 1734 年,劳埃德的女婿出版了《劳合社动态》,后易名《劳合社日报》,至今该报仍在伦敦出版。后来,咖啡馆的 79 名商人每人出资 100 英镑,于 1774 年租赁皇家交易所的房屋,在劳埃德咖啡馆原业务的基础上成立了劳合社。英国议会于 1871 年专门通过了一个法案,批准劳合社成为一个保险社团组织,劳合社通过向政府注册取得了法人资格,但劳合社的成员只能限于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直至 1911 年,英国议会取消了这个限制,批准劳合社成员可以经营包括水险在内的一切保险业务。

劳合社北京代表处开幕典礼2000年11月28日,劳合社北京代表处开幕典礼举行。这是劳合社第一次在没有自己营业机构的国家设立代表处,表明了劳合社对正在逐渐成为世界重要的保险和再保险中心的中国保险市场的重视。2002年7月21日正式向保监会递交申请,寻求在中国设立境内再保险分支机构的许可。2003年11月11日下午,劳合社管理层——英国劳合社总部业务发展部部长 James M M Burling以及劳合社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谢哲强先生来到本律师事务所,进行访问和座谈。三位劳合社嘉宾此行目的主要是了解中国有关保险法律,劳合社进入中国所面临的法律障碍、目前中国《保险法》司法解释制定过程的大致情况等。首先,劳合社总部业务发展部部长Sutherland介绍了劳合社的情况。劳合社法律顾问Burling先生介绍了劳合社承保和理赔的情况,Burling先生比较关注劳合社作为一个保险市场,而不是一家保险公司这种独特的组织形式能够得到法律上的广泛认同。我们向三位嘉宾介绍道,劳合社的特殊形态,对于中国的法律而言确实有些独特。中国《保险法》目前规定的保险经营主体主要有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经纪人和代理人等。劳合社这样的机构或者市场,在中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应的规定。所以,如果劳合社进入中国,恐怕需要一定的安排。比如,在理赔的时候,可能需要劳合社一体安排,而不是由各个承保的成员负责理赔。当然,可能在承保的时候,如果在中国境内的交易,应该以劳合社而不是承保成员的名义进行。此外,我们向劳合社嘉宾介绍了中国《保险法》司法解释制定过程和主要的内容,总体来说,《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内容:将保险行业的一些基本原则予以明确化、条文化;对于影响保险合同成立、效力的问题给予规定;确定了新保险业务的性质;解决实际疑难案例和问题等。我们还向嘉宾介绍了相关的其他中国法律的规定,以及我们了解到的其他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的情况等。并介绍了本所在保险法律师服务领域的业绩和特色。会谈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在友好的气氛中结束,双方约定,将在一些领域和事务上进行初步的合作。劳合社子公司落户上海发布时间: 来源: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英国最大的保险市场劳合社决定将上海作为其中国境内再保险公司的落户地。这是劳合社在全球开设的首个分公司。劳合社主席列文勋爵表示,之所以选择上海,是因为上海是中国正在发展的商业和金融中心。劳合社将在北京保留其已经开设了6年的代表处,以维持劳合社在那里已经建立的强大的关系。劳合社不是保险公司,而是由个人成员和公司成员组成的承保社团,或者说是一个保险交易中心。劳合社提供数以千计的险种,并在每个工作日里从世界各地承保数百万美元的保费。劳合社理事会不但具有对其成员进行监管,制定自己法规的权力,并且还承担着制定法规和监管市场的职责。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等法律法规尚未制定对劳合社这一独特结构的监管细则。劳合社欲拓展中东市场2007年03月02日 Inc)于迪拜召开的国有石油公司研究会上表示,亚洲市场的发展使其全球业务得到进一步拓展。由此,劳合社希望在中东能源市场拓展业务。列文说:“在保险世界趋向伦敦的同时,我们一定不要忽视了日益增长的将伦敦推向世界的需求。”他说:“现在,我们正为在中国成立公司做最后的准备工作,该公司将在近几周内开业。劳合社在新加坡的亚洲平台快速增长;同时,我们也在日本和马来西亚等市场拓展业务。”保险风向标英国劳合社中国将开业4月16日揭牌2007年03月17日 03:55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黄蕾或许意识到了自身对中国保险市场的震撼力度,全球最古老的保险组织英国劳合社(Lloyd's of London)在中国选址、筹备过程中,尽量保持低调。但这丝毫没有影响中国保险业对其的高度关注,有关劳合社中国再保险公司的最新消息再度传来。知情人士昨日向本报记者透露,劳合社中国再保险公司于3月14日正式从保监会拿到开业批复,目前正在加紧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劳合社主席列文勋爵(Lord Levene)将于4月16日抵沪为其开业仪式揭牌。劳合社再保险公司在沪成立,将使中国保险业进入劳合社市场,也可使劳合社成员单位参与中国的保险市场建设。在2007年的中国保险市场,它的进入无疑于一个重磅炸弹,将引爆国内保险市场新地震。这从当初京沪“争劳战”中就不难看出。据悉,在子公司地点未被敲定前,上海和北京两个城市的市长和保监局官员分别与列文勋爵进行多次“亲密接触”,历数各自城市的优势。最后,上海以活跃的金融市场气氛而险胜。由于劳合社独特的经营模式在中国现有保险法律中无章可循,面对利润可观的中国市场,劳合社最后选择摒弃在其他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一贯经营模式,破例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落地中国。上述人士称,劳合社中国子公司的经营重点依然是它的优势业务:船舶、卫星、火灾、航空等再保业务以及顾问业务。而据一位财险业资深人士介绍,此前20年,国内较多卫星、航空等领域的保单基本都通过劳合社分保到国际市场上去。劳合社的进驻意义已不只“保险风向标”那般简单,它将提升整个城市的保险乃至金融行业竞争力,尤其将起到“上海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催化剂作用。上海保监局一位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合社进入中国最立竿见影的效应,就是为上海带来大量的经验、技术和人才。作为一个保险市场,劳合社落户上海,势必会吸引与劳合社有业务往来的国际公司相继入沪,为上海保险市场带来一股新鲜气息。而对于上海本土保险公司而言,“劳合社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值得学习和借鉴”。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已明确表示对劳合社再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据悉,上海市政府为此专门成立了由上海市领导任组长的工作小组,确保做好劳合社落户上海的相关工作顺利推进。劳合社正式进入中国再保险市场2007年04月18日 03:32 金时网·金融时报 胡利民作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特殊风险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一,劳合社(LLOYD’S)4月16日在上海宣布,其在中国的再保险业务经营正式开业,这意味着劳合社正式涉足中国的再保险市场。据了解,早在2005年11月,中国保监会就正式批准劳合社在中国筹建一家再保险公司。2007年3月,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获准开业。劳合社所获得的经营许可意味着劳合社可在中国境内开展再保险业务,这让中国的保险公司得以直接进入劳合社市场,也让劳合社能够更好地进入快速发展的中国再保险市场。劳合社主席列文爵士介绍,劳合社在中国将坚持五项战略指导原则:长期和战略性的投资,传授专业经验和技术,承保追求财务健康而非市场份额,让所有保单持有人都充分享受到劳合社安全链的保障,发展保险经纪人。劳合社还将最先进的电子交易平台引入中国。这个平台能让劳合社中国的再保险业务承保人与伦敦的承保人以电子化方式交换信息,为中国的保险经纪人和分出公司提供更加快速的服务。此外,劳合社设立在上海的公司将充分利用“伦敦市场的保险人市场资源”。这是一种电子文件存储系统,能够让赔款和保费的处理既快速、高效,又无需耗费纸张。劳合社的成员(统称“劳合社市场”)通过“辛迪加”开展保险业务,并由此形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特殊风险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一。2006年,其公布的年毛保费收入(包括经纪人佣金)为164亿英镑。劳合社市场的总承保能力在2006年初为148亿英镑。劳合社与中国保险市场具有很长的合作关系。在过去的30多年时间里,劳合社一直为中国的保险公司在水险和航空险方面提供境外再保险承保能力。2000年,劳合社在北京成立代表处。

简述劳合社的性质和经营方式

劳合社(Lloyd's)是英国最大的保险组织。劳合社本身是个社团,更确切地说是一个保险市场,与纽约证券交易所相似,但只向其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有关的服务,本身并不承保业务。


世界上第一家保险公司是


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典型保险契约是1384年签定的比萨保单。这张保单承保了从法国南部的阿尔兹运到意大利比萨的一批货物。 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1424年在意大利热那亚问世。 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是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的。 法律规定在保险商会内设立仲裁法庭,以解决日益增多的海上保险纠纷。 第一家皇家交易所是1568年12月22日经伦敦市长批准开设的。 这为当时海上保险提供了交易场所,从而取代了从伦巴第商人沿袭下来的一日两次在露天广场交易的习惯。 第一部比较完整的保险条例是1523年意大利佛罗伦萨市制定的,条例规定了标准保险单的格式。 扩展资料: 主要类型: 1、股份保险公司 股份保险公司类似于其他产业的股份公司,由发起人根据《公司法》设立,由此具体规定了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公司债务的限额、发行股票的种类、税收、营业范围、公司的权力、申请程序、公司执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由三个权力集团组成,即股东、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 2、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但是一种非营利公司,没有股东,公司为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拥有。因此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客户。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并不一定是公司的顾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公司

)。劳合社就其组织的性质而言,它不是一个保险公司,而是一个社团组织,他不直接接受保险业务或出具保险单,所有的保险业务都通过劳合社的会员,即劳合社承保人单独进行交易。劳合社只是为其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并根据劳合社法案和劳合社委员会的严格规定对他们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监督他们的财务状况,为他们处理赔案,签署保单,收集共同海损退还金等,并出版报刊,进行信息搜集、统计和研究工作。劳合社承保人以个人名义对劳合社保险单项下的承保责任单独负责,其责任绝对无限,会员之间没有相互牵连的关系。劳合社从成员中选出委员会,劳合社委员会在接受新会员入会之前,除了必须由劳合社会员推荐之外,还要对他们的身份及财务偿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如劳合社要求每一会员具有一定的资产实力,并将其经营保费的一部分(一般为 25% )提供给该社作为保证金,会员还须将其全部财产作为其履行承保责任的担保金。另外,每一承保人还将其每年的承保账册交呈劳合社特别审计机构,已证实其担保资金是否足以应付他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根据劳合社委托书,承保人所收取的保险费由劳合社代替。在 1994 年以前,劳合社的承保人都是自然人,或称个人会员( individual member )。1994 年以后,劳合社允许公司资本进入该市场,出现了公司会员( corporate member )。从此以后,个人会员的数量连年递减,而公司会员的数量逐年递增。据 1997 年底至 1999 年底三年的统计数字,劳合社个人会员的数目分别为 6825 、4503 和 3317 名,而公司会员的数目为 435 、660和 885 名。劳合社的承保人按承保险种组成不同规模的组合,即承保辛迪加( underwriting syndicate )。组合人数不限,少则几十人,多则上千人。每个组合中都设有积极承保人( active underwriter ),又称承保代理人( underwriting agent )。承保代理人代表一个组合来接受业务,确定费率。这种组合并非合股关系,每个承保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互不影响,没有连带关系。截至 1999 年底,劳合社的承保辛迪加的数量为 个。劳合社作为一个商业组织,仅接受它的经纪人招揽的业务,换句话说,劳合社的承保代理人代表辛迪加不与保险客户即被保险人直接打交道,而只接受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业务。保险经纪是技术性业务,经纪人是受过训练的专家,他们精通保险法和业务,有能力向当事人建议何种保险单最能符合其需要。保险客户不能进入劳合社的业务大厅,只能通过保险经纪人安排投保。经纪人在接受客户的保险要求以后,准备好一些投保单,上面写明被保险人的姓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保险期限等内容,保险经纪人持投保单寻找到一个合适的辛迪加,并由该辛迪加的承保代理人确定费率,认定自己承保的份额,然后签字。保险经纪人在拿着投保单找同一辛迪加内的其他会员承保剩下的份额。如果投保单上的风险未 完,他还可以与其他辛迪加联系,直到全部保险金额被完全承保。最后,经纪人把投保单送到劳合社的保单签印处。经查验核对,投保单换成正式保险单,劳合社盖章签字,保险手续至此全部完成。至1996年,劳合社约有34,000名社员,其中英国26,500名,美国2,700名,其他国家4,000多名,并组成了200多个承保组合。劳合社的每名社员至少要具备10万英镑资产,并缴付37,500英镑保证金,同时每年至少要有15万英镑保险收入。劳合社历来规定每个社员要对其承保的业务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劳合社近年累计亏损80亿英镑,现已改为有限的赔偿责任。20世纪90年代劳合社的业务经营和管理进行了整顿和改革,允许接受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作为社员,并允许个人社员退社或合并转成有限责任的社员。因此改革后的劳合社,其个人承保人和无限责任的特色逐渐淡薄,但这并不影响劳合社在世界保险业中的领袖地位。在历史上,劳合社设计了第一张盗窃保险单,为第一辆汽车和第一架飞机出立保单,近年又是计算机、石油能源保险和卫星保险的先驱。劳合社设计的条款和报单格式在世界保险业中有广泛的影响,其制定的费率也是世界保险业的风向标。劳合社承保的业务包罗万象。劳合社对保险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海上保险和再保险作出的杰出贡献是世界公认的。

1、保险与金融学科其他分支的关联――银行保险,金融创新银行保险。银行保险人 (BANCASSURERS)是指向一般社会大众开发和销售银行和保险产品的经营实体,它的经营范围涉及存款,信贷,抵押,保险,退休基金和现金管理等各个方面。据悉,银行保险集合经营的规模已经相当可观,1995年在欧洲地区约占零售式金融服务帐户资金总量的50%,并且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银行保险人是传统的银行业和保险业融合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它大致经历了以下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80年之前。欧洲国家的银行与保险公司普遍采取各种协议形式,由银行代理销售或承包销售保险单。这种合作停留在产品的销售环节上,表现为保险公司利用银行服务网点和人员,向客户附带销售保单,形成一种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它并不触及银行和保险企业组织结构本身的变化。这种结合,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扩大营销数量,降低销售成本 ;对银行而言可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通过销售保单来稳定和扩大存款,并且推广保单抵押贷款等联动业务。这一阶段的银行保险合作处于整个进程的初级阶段。第二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银行开始开发销售各种集储蓄和保险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品,各种投资型保单和资本化保单不断问世,扩大其市场影响和份额。由此银行实现的保险费收入也在不断地上升。银行保险费收入占据保险费总收入的比重第三阶段:进入90年代,银行或保险企业纷纷通过各种方式,包括合资,独资控股,兼并收购等等,建立以银行为主导方或者以保险为主导方的新的实体,借以实现银行和保险业的综合经营。从保险的角度看,由此形成了银行和保险人共同承保,共同销售保险产品的格局。与此相应,各种兼有储蓄,投资和保障多重功能和服务项目的金融集团不断形成。至此,银行和保险经营的融合趋势已经渗透到了企业组织机构,财务资金核算,产品创造开发等各个层面。一种新型的组织机构---银行保险人(或者保险银行人)在各国保险市场上成为重要的生力军。银行保险人这一新型组织的流行地在欧洲。受国际竞争的影响,虽然存在政府立法的严格限制,以分业著称的美国也开始银行保险业集合经营的现象。80年代美国形成一种新兴的组织形态,被称为 FIRM)。人们运用辛巴达克这一生物学概念,来比喻市场组织创新中集各种金融服务,包括银行和保险服务为一体的新型机构。在这类金融超市发展中,一些大型的寿险公司曾经发挥了关键的作用。1998年世纪之末发生的全球规模最大的金融购并案―美国旅行者集团(TRAVELER)同花旗集团(CITIZEN)的合并,曾将保险和银行业的组织结合推上了颠峰。德国安联集团同德国第三大银行德累撕顿酝酿中的购并案,又将欧洲银行保险人的发展推向新的高潮。银行保险人发展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是保险业务储蓄投资功能的增强,保险产品的证券化倾向为新型组织机制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客观基础,它使得保险经营日益具备金融方面的特征。在保险和银行的融合中,保险公司向银行和证券业的渗透主要是为了扩大经营领域,吸引社会资金,分散经营风险,寻求新的增长点,避免单纯依赖传统的保险业务。 而银行向保险业的渗透,则使得保险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同时,保险产品的性质,种类,经营程序,销售方式等等也随之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分业经营一直是保险和金融体系的重要原则。不仅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之间实行分业,而且在保险市场内部,绝大多数国家恪守健康人寿保险同财产责任保险分离的市场结构模式和准则。而银行保险人的发展显然已经对传统的金融体系构造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它不仅会加剧保险经营的竞争程度,同时也向政府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保险交易所(INSURANCE EXCHANGES)。传统的保险市场中,风险交易主要分散在各家公司的柜台店头完成。在市场组织创新的浪潮中,受证券交易方式的启发,一些国家出现了集中供求关系的场内交易形式。通过这种形式,组织者借用证券市场的集合竞争的形式,使保险交易由一对一的分别协商转变为竞争性极强的公开拍卖,合同交割方式也由即期方式扩展为远期方式。这种创新的典型就是美国的保险交易所和灾害期货市场。保险交易所,是专门交易各类风险的场所。它非常类似于古老的劳合社,80年代在美国的纽约,弗罗里达等地产生。其中比较著名的是在纽约自由贸易区(FREE ZONE)内开业的保险交易所。同一般保险市场相比,保险交易所这一市场形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采用劳合社的组织形式。保险人可委托经纪人在交易所内设立摊点,代表客户出售一定的合同。有资格入所交易的保险人一般是有经验和实力的大公司,它们组织成财团辛迪加,辛迪加的经纪管理人必须经过正式注册,并且拥有盈实的最低资本要求。第二,政府管制较松。同保险柜台发生的风险交易不同,在保险交易所中,供求双方可以签发和成交免于费率登记,合同条款审查,税收和其它法律行政工商管制的保险契约,使保险企业可以在广泛的领域和更宽松的条件下开展业务展开和竞争,从而有利于境内保险人进入国际保险市场。第三,经营的风险种类丰富多样化。保险交易所的交易范围广泛,能够涉及到各种特殊个别的新兴危险领域,外国的危险和再保险等业务。例如:飞机责任险,石油泄漏险,娱乐场所险等等。这些风险在传统保险市场中一般难以寻觅。第四,合同金额庞大。在保险交易所中成交的合同,单笔业务一般规模很大,年保险费可达10万美元以上。作为借用证券交易的组织方式而运行的保险交易所,虽然还不普及,并且在性质和内涵方面同证券交易所存在某种区别,但是作为一种新奇的保险市场形式,仍值得世人关注它的动向。在它的发展过程中,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趋势可能成为推动交易所交易的重要契机。灾害期货和期权市场(CATASTROPHE FUTURES AND OPTIONS)。在寻求灾害风险保障的资金渠道的过程中,世界期货发源地的美国芝加哥创造了轰动世界的保险期货和期权市场。1992年12月1日1,美国芝加哥贸易委员会(CBOT)内敲响了开盘的钟声,世界上第一个灾害期货和期权市场宣告诞生。经过4个小时的角逐,成交了50份全国范围的和25 份东部地区的灾害期货合同,风险种类涉及飓风等等。随后的日子中,CBOT又推出了更新型的PCS灾害指数期权和PCS单一灾害期权等产品,使得灾害风险证券化程度加深,并且向世界范围蔓延。保险灾害期货期权市场的创建,使保险交易的组织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保险经营起到了推动作用。发达国家的学者认为:(1)它给国际保险业务的增长创造了机会,有利于吸引境外投保人和保险人,避免其流向国外市场和劳合社组织。(2)为投资于保险经营的社会资金开辟了新的入市途径,从而有利于增加保险,特别是灾害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资金投放量。(3)它增加了保险交易的集中性,竞争性和透明度,显然有利于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当然,这一创新的市场形式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对于灾害期货人们的疑虑是:(1)它是否能够增加灾害风险保障的资金投入量,或者只是投机资本的天堂。(2)这种市场的赔偿兑现率将如何,它的风险保障功能能否充分生效。(3)难以预测的灾害风险采取了期货和期权这样一些复杂的金融方式,其资产价格确定的模型还有待于探索和完善,诸如此类的问题表明,保险市场的种种创新机制,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验证其科学性并加以改善。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发现:(1)金融创新使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日益趋同,保险产品具有储蓄,投资功能,而银行产品又具有保险功能,监管部门很难像从前那样对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加以区分,从而很难规定这些业务是银行的,那些业务是保险公司的。(2)金融衍生工具的诞生,特别是风险分散的证券化, 对证券,保险的相分离的原则提出了致命的挑战,例如利用期货,期权作为风险管理的手段来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替代传统的保险产品。虽然使用这些金融衍生工具得到的赔偿额可能低于相应的保险赔款,但由于这种方式不存在道德风险,可使交易成本大幅降低。2、巨灾风险管理及其对保险制度的影响巨灾风险管理是困扰全球保险界的难题。据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 Re)的研究结果表明,1970年以来世界巨灾风险爆发的频率呈上升趋势。仅1993年一年就有127起巨型自然灾害和213起技术灾难,分别是1970 年同类巨灾的2倍和4倍。与此同时,巨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程度也显著增加,如2001年的/news/774394.html


十五、十六世纪,西欧各国不断在海上探寻和开辟新的航线,欧洲商人的贸易范围空间扩大,海上保险得到迅速发展,随之而来保险纠纷也相应增多,于是出现了国家或地方保险法规。1435年,西班牙的巴塞罗那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险法典,1468年在威尼斯订立了关于法院如何保证保单实施及防止欺诈的法令。1532年在佛罗伦萨总结了以往海上保险的做法,制订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条例并规定了标准保单格式。在美洲新大陆发现后,贸易中心逐渐地从地中海区域移至大西洋彼岸,1556年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颁布法令对保险经纪人加以管理,确定了经纪人制度。1563年西班牙的安特卫普法令对航海以及海上保险办法和保单格式作了较明确的规定,这一法令以及安特卫普交易所的习惯后来为欧洲各国普遍采用保险制度趋于成熟和完善。十七世纪中叶英国逐步发展成为世界贸易和航运业垄断优势的殖民帝国,这给英国商人开展世界上的海上保险业务提供了有利条件。1720年,经英国女王特许,按照公司组织、创立了伦敦保险公司和英国皇家交易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规定其他公司或合伙组织不得经营海上保险业务。十八世纪后期,英国成为世界海上保险的中心,占据了海上保险的统治地位,英国对海上保险的贡献主要有两方面:1、制订海上通用保单,提供全球航运资料并成为世界保险中心。2、在保险立法方面,开始编制了海上保险法典,在此基础上,英国国会于1906年通过了“海上保险法”,这部法典将多年来所遵循的海上保险的作法、惯例、案例和解释等用成文法形式固定下来,这个法的原则至今仍为许多国家采纳或仿效,在世界保险立法方面有相当大的影响。在英国以及世界海上保险史上,劳合社占有重要地位。十七世纪中后期,横跨泰晤士河的伦敦已成为一个规模很大的商埠。河畔开设有许多咖啡馆,1683年英国人爱德华·劳埃德开设的咖啡馆就是其中之一。在其附近有海关、海军部等与航海贸易有关的单位,这里成为商人、高利贷者、经纪人、船东和海员经常会晤的场所。他们经常对船舶出海的命运进行猜测、打赌,进而产生了对船只和货物的保险交易。当时的海上保险交易只是列明保险的船舶和货物以及保险金额,由咖啡馆里的承保人接受保险份额并署名。为了招揽顾客,1696年,劳埃德还把顾客感兴趣的船舶航行和海事消息编成一张小报——《劳埃德新闻》,定期发行,后来又改名为《劳合动态》发行,使劳埃德咖啡馆成为航运消息的传播中心。劳埃德死于1713年,随着咖啡馆的不断发展他后来成为海洋运输保险业中的名人。1769年劳埃德咖啡馆的顾客们组成了海上保险团体;1774年,劳合社诞生,成为当时英国海上保险的中心,1871年,劳合社向政府申请注册,经议会通过法案承认劳合社正式成为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1911年的法令允许其成员经营一切保险业务。历史上沿袭下来的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市场而并非一个保险公司。现在,劳合社已拥有三万多成员,并组成四百多个水险、非水险、航空险、汽车险和人身险组合,经营包括海上保险在内的各种保险业务,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贸易和运输业的发展,特别是海上资源开发的发展,作为古老的海上保险,其内容和形式有了以下几种明显的变化:(1)海上保险的种类以由传统的承保船舶、货物、运输三种逐步扩展到承保建造船舶、海上作业和海上资源开发以及与之有关的财产、责任、利益等;(2)海上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不仅限于原先的海上固有的危险,还包括与航海贸易有关的内河、陆上以及航空运输的危险和各种联运工具引起的责任;(3)海上保险承保的标的已由物质的财产,逐步扩展到负责与之有关的非物质的利益、责任等


  管理者应具备的六大能力 :
  1、沟通能力。为了了解组织内部员工互动的状况,倾听职员心声,一个管理者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其中又以“善于倾听”最为重要。惟有如此,才不至于让下属离心离德,或者不敢提出建设性的提议与需求,而管理者也可借由下属的认同感、理解程度及共鸣,得知自己的沟通技巧是否成功。
  2、协调能力。管理者应该要能敏锐地觉察部属的情绪,并且建立疏通、宣泄的管道,切勿等到对立加深、矛盾扩大后,才急于着手处理与排解。此外,管理者对于情节严重的冲突,或者可能会扩大对立面的矛盾事件,更要果决地加以排解。即使在状况不明、是非不清的时候,也应即时采取降温、冷却的手段,并且在了解情况后,立刻以妥善、有效的策略化解冲突。只要把握消除矛盾的先发权和主动权,任何形式的对立都能迎刃而解。
  3、 规划与统整能力。管理者的规划能力,并非着眼于短期的策略规划,而是长期计划的制定。换言之,卓越的管理者必须深谋远虑、有远见,不能目光如豆,只看得见现在而看不到未来,而且要适时让员工了解公司的远景,才不会让员工迷失方向。特别是进行决策规划时,更要能妥善运用统整能力,有效地利用部属的智慧与既有的资源,避免人力浪费。
  4、决策与执行能力。在民主时代,虽然有许多事情以集体决策为宜,但是管理者仍经常须独立决策,包括分派工作、人力协调、化解员工纷争等等,这都往往考验着管理者的决断能力。
  5、培训能力。管理者必然渴望拥有一个实力坚强的工作团队,因此,培养优秀人才,也就成为管理者的重要任务。
  6、统驭能力。有句话是这样说的:“一个领袖不会去建立一个企业,但是他会建立一个组织来建立企业。”根据这种说法,当一个管理者的先决条件,就是要有能力建立团队,才能进一步建构企业。但无论管理者的角色再怎么复杂多变,赢得员工的信任都是首要的条件。
  管理者需要具备的管理技能主要有:
  技术技能是指对某一特殊活动——特别是包含方法、过程、程序或技术的活动——的理解和熟练。它包括专门知识、在专业范围内的分析能力以及灵活地运用该专业的工具和技巧的能力。技术技能主要是涉及到“物” ( 过程或有形的物体 ) 的工作。
  人事技能是指一个人能够以小组成员的身份有效地工作的行政能力,并能够在他所领导的小组中建立起合作的努力,也即协作精神和团队精神,创造一种良好的氛围,以使员工能够自由地无所顾忌地表达个人观点的能力。管理者的人事技能是指管理者为完成组织目标应具备的领导、激励和沟通能力。
  思想技能包含:“把企业看成一个整体的能力,包括识别一个组织中的彼此互相依赖的各种职能,一部分的改变如何能影响所有其他各部分,并进而影响个别企业与工业、社团之间,以及与国家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这一总体之间的关系。”即能够总揽全局,判断出重要因素并了解这些因素之间关系的能力。
  设计技能是指以有利于组织利益的种种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高层管理者不仅要发现问题,还必须像一名优秀的设计师那样具备找出某一问题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的能力。如果管理者只能看到问题的存在,并只是“看到问题的人”,他们就是不合格的管理者。管理者还必须具备这样一种能力,即能够根据所面临的现状找出行得通的解决方法的能力。
  这些技能对于不同管理层次的管理者的相对重要性是不同的。技术技能、人事技能的重要性依据管理者所处的组织层次从低到高逐渐下降,而思想技能和设计技能则相反。对基层管理者来说,具备技术技能是最为重要的,具备人事技能在同下层的频繁交往中也非常有帮助。当管理者在组织中的组织层次从基层往中层、高层发展时,随着他同下级直接接触的次数和频率的减少,人事技能的重要性也逐渐降低。也就是说,对于中层管理者来说,对技术技能的要求下降,而对思想技能的要求上升,同时具备人事技能仍然很重要。但对于高层管理者而言,思想技能和设计技能特别重要,而对技术技能、人事技能的要求相对来说则很低。当然,这种管理技能和组织层次的联系并不是绝对的,组织规模大小等一些因素对此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经济师考试中的“工商管理”和“商业经济”两个专业有何区别?


1、研究对象范围不同 工商管理是研究工商企业经济管理基本理论和一般方法的学科,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战略制定和内部行为管理两个方面。工商管理专业的应用性很强,它的目标是依据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通过运用现代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来进行有效的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商业经济是专门研究商业部门的经济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作为部门经济学的商业经济学,是在20世纪俄国十月革命后在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创建起来的。当时的研究范围只局限于苏联,称为“苏维埃贸易经济”。 2、考试内容不同 工商管理考试有:高等数学、线性代数、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经济法、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战略管理、企业财务管理、企业生产管理。 商业经济考试有:流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国际经济学、商品流通体制研究、零售与批发战略管理、流通经济学主文献研读、市场流通理论前沿专题、国际贸易政策前沿专题、经济社会政策。 扩展资料: (1)市场体系与市场运行 以纪宝成、王晓东为带头人。本研究方向秉承原有的“商品流通体制发展”研究传统,融入了新的研究对象、研究视角和学术理念,以宏观市场的重构、规范、规划、运行和发展为对象,研究重点涉及决定市场运行规律与因素。 新型市场宏观调控体系、市场秩序规制、市场供求调节、市场运行模式转换与机制矫正以及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健全等。 (2)产业发展与战略产业 以徐佳宾为带头人。本研究方向融合了原有的“企业发展与产业选择”和“产业调整与产业融合”两大研究方向,在产业组织理论中引入管理学的思想,以产业并购整合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切入点,强调“在产业融合和调整中实现产业发展,在产业选择中确立战略产业”的战略思维。 (3)产业组织与市场竞争政策 以陈甬军、蔡荣生为带头人。本研究方向对市场进行形成全新的交叉研究,运用产业组织研究视角和方法探讨解决市场与产业结构矛盾的新思路。本研究通过对不同经济时代产业组织基本矛盾的转化以及各国市场竞争政策的变化进行研究,系统剖析了我国市场垄断的发展历程及反垄断政策的重点。 (4)市场监测与流通创新 以马龙龙、刘向东为带头人。本研究方向将原有的“商业运行机制创新”研究进行了延伸和拓展,引向了更为具体也更具战略价值的消费品市场和流通产业层面,通过对消费品市场的监控、分析和预测以及对流通产业运行的深度探讨,发现了流通产业在活跃消费品市场、满足消费需求的同时实现自我优化升级的演进规律。 3、专业培养目标 (1)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定位在产业分析人员、政府公务员和政策分析(包括政策制定依据的收集和政策效果的实证分析)人员上,要求毕业生能够掌握产业分析的基本方法,通晓产业经济和流通经济的基本理论,并对产业政策和市场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深入的认识和了解。 中国人民大学致力培养既精通微观管理技术和技巧,又具备中宏观产业眼光和市场意识的人才,为大型跨国企业集团、证券公司行业分析机构以及政府部门输送融合宏微观分析视角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2)博士研究生培养目标为在硕士培养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理论基础和创新思维的培养,强化其理论修养和学术眼光,并在导师辅助下找到理论突破点,形成理论特长。 产业经济和流通经济博士应当成为企业集团发展战略的制定者、行业协会或经济组织的行业分析专家或国家产业和市场政策制定的决策人员。他们就学期间所作的研究和毕业后作从事的工作,都会从产业的层次上对某一行业甚至整个经济体系有所影响。 4、本专业师资力量 两专业现有学术梯队共19名教师,其中教授8人,副教授3人;55岁以下中青年骨干教师(16人)全部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其中85%具有国外留学背景。 本学科点学术带头人纪宝成教授担任过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暨学科评议组成员(应用经济学科组召集人);领衔五大研究方向的其他学术带头人也均在学术背景、社会影响、学界声誉等方面处于国内优势地位。 5、对外学术交流 两专业积极开展学术交流,近五年中参加了相关领域8次国际理论研讨会,组织了2次国内大型的理论研讨会,资助了“WTO、中国和亚洲经济体”国际学术研讨会;并与商务部、科技部、统计局、粮食局等其他市场监测单位实现了横向交流和合作。 6、开设的主要专业课程 流通经济学科为研究生开设“西方经济学”、“计量经济学”、“数理分析方法”等基础理论课程,充分利用我校在国内经济管理等学科领域的综合优势,为优秀研究生的培养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学与管理学理论基础。 开设“流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国际经济学”等学科基础课,为研究生开展本学科领域的专项研究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证平台。 开设“流通经济学主文献研读”、“市场流通理论前沿专题”、 “商品流通体制研究”、“零售与批发战略管理”等专业课程,完善流通经济研究的知识结构;开设“国际贸易政策前沿专题”、“经济社会政策”等政策课程,强化流通经济研究的政策分析视角。 重点打造“流通产业经济学”交叉学科课程,强化流通经济研究的理论综合运用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商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经济学

工商企业管理与经济学管理有何不同

没有经济学管理这个专业学科。经济学和管理学是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
经济学大类下,有西方经济学、政治经济学、金融学、国际贸易学等等。管理学大类下有工商管理、会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经济管理等等。

经济学主要研究的是资源的稀缺性问题。管理学研究的是组织(企业或者政府机构)如何有效的完成组织目标的问题。

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社会整个经济的运行包括政府、企业、个人等等。
管理学尤其是企业管理学,核心就是企业如何盈利的(组织的目标,这里指企业的目标就是合法盈利)。
总的当然是工商管理似乎你。

但是,本人以一个企业管理研究生的身份建议楼主,作为一个想有志青年是好的,但是企业家可不是学专业学出来的。学好企业管理,再在社会上摸爬滚打几年,能当个好的职业经理人就不错了。

企业家是综合素质,运气、个人智商和情商的完美结合。

许多优秀的企业家,无论是国外的比尔盖茨(法律大学肄业)国内的马云(英语专业)、牛根生(小学文化)没有人是学企业管理学出来的。并且,许多学者认为,本科就不应该开设管理类专业,许多一般学校的学生工商管理毕业后,找工作都成问题(这个原因比较复杂这里不说了)。

估计楼主是刚高考完高中生对社会,对大学都没有认识,楼主需要好好的历练,不是某个人告诉你那个专业好。我不是故作高深,我只是一个过来了,以前也和楼主有类似的想法。后来工作过,挫折过,知道高中生的盲目。


请问工商企业管理属于经济管理类吗

无论从什么方面来讲,工管只能是管理类!而不是经济类!
1、至于有的学校把其划进经济学院是因为这个学校管理类的专业仅有一两个 根本达不到设立一个管理学院的水平!
2、有的学校单独设立一个工商管理学院 是说明这个学校管理类的专业已经相当发达(工商管理是一级学科,在一级学科之下又可设立许多二级学科专业)
3、有的学校将经济类管理类组成经济与管理学院

(在报考公务员的时候,也出现工商管理专业有时能报考经济类的职位,有时却不行) 是因为这是由当地政府部门说了算的。 政府部门只是为了招考,而无需咬文嚼字(因为这样会使得职位名称字数太多、过于复杂)
经济学类: 经济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财政学 金融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管理学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1,工商管理类: 工商管理 市场营销 会计学 财务管理 人力 资源管理 旅游管理
2,公共管理学类: 行政管理 公共事业管理 劳动与社会保障
3,农业经济管理类: 农林经济管理 农村区域发展
4,图书当案学类: 图书馆学 档案学~


工商企业管理属于经济学还是管理学?

工商企业管理一级学科是管理学,故其属于管理学。

  工商企业管理是一门应用十分广泛的专业,它的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工商管理前沿理论和专业实用技能,通过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来进行经营决策和有效管理,为学生今后进一步攻读工商管理类研究生(MBA)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企业对专业工商管理人才越发显示出强劲的需求。营销师、会计师、人力资源师、项目经理等职位将成为未来企业人才竞争的焦点。工商管理专业包括经济类学科与管理类学科,是近几年比较热门的学科。

工商企业管理得主干课程
大学英语、经济学基础、大学计算机、管理学基础、会计学基础、统计学基础、生产与运作管理、财务管理、管理信息系统、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电子商务、经济法等。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注册号:****所在地:上海市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高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上海市工商局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3301-3305室
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501号30层3001、3004、3005、3006、3007、3008单元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怎么样?

简介: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02月0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经营除法定保险以外的下列直接保险业务等。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院16号楼49层01-03,04B,12单元


洛曼劳仕(中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洛曼劳仕(中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3月24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等。
注册资本:55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56号2层221室


洛曼劳仕(中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怎么样?

洛曼劳仕(中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是在上海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56号2层221室。 洛曼劳仕(中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83614M,企业法人GEORG VOTAVA,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洛曼劳仕(中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区内贸易咨询服务;医疗器械(Ⅲ、Ⅱ类:医用卫生材料及辅料;Ⅱ类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及相关软件、化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以及提供相关配套业务;医疗器械专业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支持;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企业管理咨询。(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上海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42814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48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洛曼劳仕(中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2处分支机构。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洛曼劳仕(中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泰然保合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2016年4月,陕西百倍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百倍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3日,公司名称由百倍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泰然保合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西安市南关正街88号1幢5单元51301室51301号房屋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怎么样?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是在上海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501号30层3001、3004、3005、3006、3007、3008单元。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7275K,企业法人高璁,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在上海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除法定保险以外的下列保险业务:1、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2、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包括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和国际再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上海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81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怎么样?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是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成立的内资分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院16号楼49层01-03,04B,12单元。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858550,企业法人陈松林,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经营除法定保险以外的下列直接保险业务;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为支持总公司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及转分保业务为目的而进行的市场开发和相关客户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3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中国保险公司非常多,不知道,你问的是哪个,
你看是下面哪个公司,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网站查询保险机构得知,目前我国有保险控股公司10家、财产保险公司60家、人寿保险公司71家、再保险公司8家、资产管理公司11家。具体如下:

序号 人寿保险公司名称 财产保险公司名称
1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爱和谊日生同和财产保险公司2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
5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 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11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
13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14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 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6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17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8 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19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20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21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22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23 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24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股份上海市崇明支公司
25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 司
26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27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东莞支公司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28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佛山支公司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29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支公司 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31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太保产险上海市宝山支公司
32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3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34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5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6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7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38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9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40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41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2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3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4 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5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6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7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48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9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1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2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3 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54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5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上海市崇明支公司
56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7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58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59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0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2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4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5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6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7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8 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70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71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劳合社是一个国际性的保险公司。

劳合社不是一间保险公司。劳合社是由若干独立管理运营的加盟成员联合组成的保险社团组织。但组合里的成员各自为其承保的份额承担风险。加盟成员的构成如下:

承保成员 – 在劳合社获得许可具备承保能力的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以及个人。其中,法人成员指为承保劳合社保险而成立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

辛迪加 – 若干承保成员组成的承接保险业务并受管理代理公司监管的单位。尽管辛迪加常常被视为承保单元,它不具备法律地位。

管理代理公司 – 管理代理公司指获得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批准管理若干辛迪加的公司。



1、概念不同: 商业形成初期是以物换物的方式进行的社会活动。商务概念的提出是改革的产物,是内外贸一体化的概念。 2、起始时间不同:商业是从中国古代商业产生于先商时期,初步发展于秦汉时期,到了隋唐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商务则是现代。 3、实质不同:商务是利用互联网、WEB网站实现业务是基本的特征,但更为核心的是企业内部必须运营在一个基于完善的管理思想和工作流程的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之上。商业则不是。 扩展资料: 电子商务分类: 1、互联网营销与大数据分析:主要开设的课程管理学原理、市场营销、经济学原理、电子商务概论、程序设计、互联网营销基础、社会化媒体营销、移动媒体营销、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营销、搜索引擎优化(SEO)、搜索引擎营销(SEM)、互联网营销实施、大数据分析等。 2、跨境电商方向主要开设课程:管理学原理,市场营销,经济学原理,电子商务概论,程序设计,跨境电子商务基础,进出口通关实务,外贸网店经营管理,跨境电子商务营销与服务,跨境支付与结算,国际物流与运输等。 3、移动互联网应用与开发方向主要开设课程:管理学原理,经济学原理,电子商务概论,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数据库系统,Web程序设计,Java程序基础,Linux基础知识,Android开发及应用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

  1、树立自己的信誉
  你如果想一直做个商人,那么你必须树立自己的信誉。虽然你可以不在乎外界对你的争议,甚至你也可以制造争议,但你不能失去信誉,否则你就不是一个商人而是一个骗子。
  信誉具体包括你如果和别人约好见面,你没有理由爽约、早到太早或迟到太迟,而你的涵养则体现在对待对方不守时不守承诺的态度与包容等方面。如遇交通堵塞或意外事件,那你必须及时通知对方。
  2、不要轻易相信合约
  确认自己一定能够做到的事情你才可以承诺,但不要夸大其辞,哪怕合约让你的律师看过了,公证处公证了都不要轻易相信,甚至当客户把钱已经汇入你指定的账户后,你都必须确认这笔钱你能不能拿出来、能不能动。
  3、可能输不起的生意最好不做
  在做任何生意以前,你都必须考虑清楚,如果你输了,那么你是否输得起,而不是去考虑你如果赢了会怎样,输不起的事情最好别做。而考虑输的范围时不要只考虑钱财方面,作为商人,有些东西你永远都输不起,包括你爱的女人、你的家人、你的江湖地位、你的信誉。
  4、给自己留够底牌
  不要把自己手里所有的牌全部亮出来,因为牌局随时会中途停止,而对方也随时会出新的牌,不到最后关键时刻,最好不要亮出你手里最有分量的牌,最后的赢家才是真正的赢家。
  5、有所为有所不为
  《菜根潭》上有句话说得好“毋以善小而不为,毋以恶小而为之”,说的是做人的道理,而生意也是如此,不要因为利润少就不去做,也不要因为风险小就去做。
  6、慎重选择合作伙伴
  无论是团队还是个人,很多时候我们都渴望有能够和我们一起联手打天下的黄金搭档,但亲密战友是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地选择的。他和你一定需要在一个战壕里一起战斗过至少一年,他必须是个实在而且能踏实干事的人,他考虑得更多的是你们之间共同的利益,而这个共同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7、团队里不要有家庭成员
  因为以你为核心的团队接受的是你,而不是你的家庭成员。无论你的家庭成员是谁,有多大的本事,或者可以给你们的团队带来多大的前进帮助,都不能成为你的家庭成员成为团队一员的理由。
  8、要学会合理避税
  大头小尾的发票最好别开,营业税等你该交多少就交多少,增值税你更别动脑子,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可以合理少交点。
  9、坚持上网,记得看新闻联播
  要想把握经济局,必须关注政治局。网络新闻图文并茂、有声有色,实为商人的最佳晴雨表;如果实在没有时间,至少要看“新闻联播”,里面有国计民生。
  10、不要太在乎金钱与利益得失
  切记有所得就有所失,而有所失就有所得的古训,钱没有了还可以再赚,天下自有赚不完的钱和商业机会,所以何妨在金钱与利益面前大度一些呢?更何况,更大的商业机会正在等着你去把握呢。
  11、不要过多用金钱粉饰自己
  虽然面子对你而言很重要,但相对于你自己的人格魅力而言,名车、带游泳池的别墅、高尔夫以及名牌服饰都会显得微不足道。
  12、不轻易让人知道你有多大的发言权
  关心一下属于你的资本和你能控制的资本是正确的,甚至你该关心的包括你的坏账和现金收益以及现金流量,但这些不应该让太多人知道;而当你意外地获得一笔巨大财富的时候,你更应该学会别把这个消息告诉别人,男人的金钱应该和女人的年龄一样永远属于秘密。
  13、善于总结别人的成败得失
  不要羡慕别人的成功,更不要鄙夷别人的失败,你首先应该做的是学会分析和总结现象背后的本质,找出别人失败或者成功的全部原因,取其长补其短,做你自己该做的事情。
  14、不要用黑白道的规矩去解决商业冲突
  商业永远是商业,而商业是有商业自身的游戏规则,所以哪怕你确实是黑道人物,也不能随便利用黑道规矩去解决商业冲突;同样,即使你有很好的白道背景与资源,你也不能轻易利用这些资源来解决你在商业中的冲突。既然选择了商人,那你必须遵守商业中的一切游戏规则,愿赌就得服输。
  15、不要追求事必躬亲
  不要把自己搞得没有时间与朋友交流,最要紧的是不要让自己没有时间放松与思考,所以,应该学会让别人去帮你打点生意、处理业务。但是,业务的核心部分你自己必须牢牢把握;同样,把事情交给别人去做的风险你要考虑清楚并能够预防。
  16、给自己留条后路,预防众叛亲离
  你可以在沉寂江湖多年以后重整旗鼓,但你不可以倒下以后就不再起来,你必须给自己留一条属于你自己的后路。后路包括藏起东山再起的金钱,包括一栋法律意义上并不在你名下的房子,更包括一个并不经常来往的、但很仗义、而且你也给过他很多帮助的朋友。


购买商用房产,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因此,购买商用房产,承受者人(购买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契税是以房屋的成交价依照契税税率计算缴纳,即:应纳契税=成交价*适用税率。
其中:契税税率,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由于我无法获得您的信息,不知道您所在省份。因此,您所在省份的具体契税适用税率,请到主管地税局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房屋的买卖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当按照房屋成交价依照万分之五税率贴花或汇总计算缴纳。应纳印花税=成交价*5/10000.


  商业机构即商业性金融机构,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和组建起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承担了全部商业性金融业务。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法则,出于商业标准的行为目标,以,恰当合理地安排其资产负债结构,以在流动性和安全性允许的前提下实现盈利的最大化。
  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有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  我国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
  我国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将保险业列入金融体系,是由于经办保险业务的大量保险收入用于各项金融投资(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而运用保险资金进行金融投资的收益又可以积累更为雄厚的保险基金,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
  我国的保险公司也属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另外,我们习惯了国内多年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分治的现实,现在国内许多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开始筹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找不到完全准确的定义。从宏观方面来看,中国目前尚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性安排。


所谓商业用途是指用于营利,因为商业是营利行业。
营利包括直接营利(如营销、产品);也包括间接营利(如商业组织内非直接营利使用),这两种情况属商业活动和商业组织活动,故纳入商业用途范畴。

例如:将软件使用用途分为“个人用途”和“商业用途”:个人用途指个人在非团体机构中使用本软件并用于非商业目的;商业用途指个人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或团体机构出于任何目的使用本软件。


原创声明|本文解读作者是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谢绝其他媒体、、网站转载,欢迎个人转发2022年4月13日,2022年第三张千万级的银行罚单落地,黑龙江银保监局一日之内共发布了28张罚单,被处罚机构是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9家分支机构,合计被罚款1730万元,18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款15

  原创声明|本文解读作者是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谢绝其他媒体、、网站转载,欢迎个人转发

  2022年4月13日,2022年第三张千万级的银行罚单落地,黑龙江银保监局一日之内共发布了28张罚单,被处罚机构是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9家分支机构,合计被罚款1730万元,18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款150万。具体处罚情况详见下表。

  值得注意的是,黑龙江银保监局对龙江银行的19项违规事实合计罚款1260万元,其中第15项案由为“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关于资管产品嵌套的监管向上穿透的监管规则总结

  关于整个资管行业嵌套的问题,具体可以参见笔者此前文章《7类资管产品如何嵌套?》。自上而下看嵌套逻辑。

  2021年5月21银保监会重点披露了对三家股份制银行的处罚案例。其中处罚重中之重是针对老理财以及新理财的投资运作规范的处罚。尤其注意,此次处罚涉及到此前认为只是灰色地带且业内较为普遍的做法,所以这次处罚案例公布后,对其他银行理财震撼作用更明显,未来不论银行理财子公司还是母行的新理财产品都需要重新从严审核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的合规性。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享受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的问题。

  根据资管新规要求银行理财和其他类型私募性质资管产品的合作都需要向上穿透识别投资者身份,但并没有要求向上穿透合格投资者是否指理财投资者起售金额也需要30万、40万或者100万。

  银信合作在在资管新规之外有58号文更严格的穿透要求,徐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起售金额要求。

  1、其实这也是资管新规二十七条明确: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2、《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进一步明确向上穿透最终投资者的含义:

  资金信托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是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资金信托,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资质情况提供给信托公司。

  针对信托业务执行“穿透”原则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在银监办发[2016]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其第二大点“加强风险监测分析,提高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中明确规定:

  提高复杂信托产品透明度。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按“穿透”原则向上识别信托产品最终投资者,不得突破合格投资者各项规定,防止风险蔓延。

  即58号文明确,信托产品尤其是复杂信托产品,需要提高透明度。即执行两个方向的穿透。其中向上须识别信托产品最终投资者,不得突破合格投资者各项规定。

  而这个“各项规定”,自然也应当包括《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针对合格投资者人数的规定。

  3、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考虑到公募产品投资者人数众多、变动频繁,从监管目的及操作可行性出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管计划,若其委托资金来源于公募产品,仅需识别至公募产品,无需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

  证监会的资管新规细则其实是秉承了私募办法的精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但是如果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则可以不再穿透核。

  一、向上穿透投资识别合格投资者

  1、最新龙江银行案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22年4月13日,黑龙江银保监局对龙江银行的19项违规事实合计罚款1260万元。其中第15项案由为“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通过银行理财投资信托计划,是此前非常流行的模式,但是资管新规也明确需要向上穿透。即便是老产品,也需要向上穿透识别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符合信托投资者标准与否。如信托投资者标准是100万起售,那么银行理财亦是100万起售的要求。

  2、招行处罚案例: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未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

  2021年5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对招商银行的27项违规事实合计罚款7170万元。其中第10项案由即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未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

  这个处罚也非常明确,即需要向上穿透识别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符合信托投资者标准与否。

  3、招行处罚案例: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人数超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人数的问题,主要是50人的限制。但是这里没有明确是否是指银行理财嵌套信托,笔者理解银行理财嵌套信托不受人数限制,否则公募就无法嵌套私募了。但是如果是代销信托人数超限,违规的是信托不是银行。所以本质上这里的合规问题应该是和上面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是同一个案件,信托单个投资者超过300万起售金额就不受50人也不受200人限制。但是如果公募银行理财投资信托虽然公募理财本身超过300万,但是向上穿透理财投资者肯定都低于300万起售,一旦认定合格投资者不符合监管要求,信托的人数就会面临超限的问题。4、2018年金谷信托的处罚案例

  2018年北京银保监局对金谷信托处罚针对向上穿透的案由:未按“穿透”原则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5、华润信托的向上穿透处罚案例:合格投资者穿透审核不符合要求,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信托劣后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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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训练营设置了讲师答疑、社群交流、助教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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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办人,金融监管研究院创办人。

  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专注跨境、银行理财、债券市场、资管等监管政策研究,服务于各类型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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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PPP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PPP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第一届法律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多次被ChambersandPartners、LEGALBAND等法律评级机构评选为专业领域卓越律师。主要的业务领域为基础设施与项目融资、资产管理与资产证券化、保险,曾在金融机构中从事法律合规工作。

  毕业于全美TOP15金融工程硕士,曾在美某私募基金从事期权套利策略的制定和交易,有较强的逻辑梳理能力。

  2015优秀做市交易员、蕉易猿生像作者,银行间债券市场资深交易员,曾组建江苏银行债券交易台。授课特色:表达平实,深入浅出,受到市场广泛好评。

  律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美国认证反洗钱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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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非银机构及其主要业务

  第一节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类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哪些?

  银行业存款类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有什么区别?

  划分持牌(许可证)和非持牌金融机构有什么意义?

  银行可以代销私募基金产品吗?

  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有哪些?

  农信社和村镇银行属于商业银行吗?

  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的债权风险权重相差多少?

  第二节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简介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

  三家开发/政策性银行的由来?

  三家开发/政策性银行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国家开发银行的历史背景简介?

  国开行参与地方隐性债务置换的由来?

  如何看待国开行参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

  抵押补充贷款(PSL)的规模、期限、利率和主要功能是什么?

  PSL参与棚改项目的由来?

  农业发展银行的“三农”支持和农商行、农信社的“三农”有什么区别?

  为什么国开行2018年年报负债的构成项中“向央行的借款”为0?

  开发/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有哪些主要差异?

  (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

  工农中建交成立的背景分别是什么?

  为什么只有工农中建交叫国有商业银行?

  成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会有什么变化?与成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有什么区别?

  TLAC规则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提出了什么更高的要求?

  监管放松租住并举业务准入,为什么对国有大行而言特别有吸引力?

  股份制银行和国有银行在业务资质方面有什么区别?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什么只有12家银行叫股份制商业银行?

  各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时的背景简介?

  股份制和城商行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城商行的起源、所属监管机构、股东关系、市场定位分别是什么?

  哪些城商行归央行总部管?有什么样的好处?

  央行的一级交易商资质是什么?成为一级交易商有什么好处?

  交易商协会的非金融企业债A类主承资质是什么?

  城商行不能异地(跨省)经营的由来?

  为什么城商行特别想要非金融企业债A类主承资质?

  城商行怎么通过同业投资突破区域限制?

  同业投资过度扩张会给城商行带来什么问题?

  收紧城商行同业投资有什么监管政策变化?

  突破区域限制异地寻找资产是否属于监管套利?

  为什么说如果政策性金融债纳入同业投资不符合127文的精神?

  资管新规之后开展托管业务的难点在哪里?

  什么是结构性存款?

  结构性存款最大的优势是什么?

  民营银行的网点要求、股东资质、市场定位分别有什么特点?

  民营银行业务扩张的主要渠道和约束分别是什么?

  怎么理解18年末浙江网商银行备付金率和同业负债比例双高?

  对于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银行,实现资产转出有哪三条路径?

  为什么在17年之前非挂牌的类ABS比银行间的信贷资产ABS更受银行青睐?

  为什么说于2018年的时点看民营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没有意义?

  央行对支付机构备付金提出了什么监管要求?有什么样的意义?

  (六)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由来?

  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由来?

  省联社的角色定位和职能是什么?

  省联社和农商行在管理上的冲突体现在哪里?

  为什么说民营控股的农商行实际上很难真正的有经营决策权?

  如何划分大中城市农商行、城区农商行、县域农商行?监管对于这三类农商行分别提出了哪些不同的要求?

  如何理解关于农商行资金不能跨省?

  〔2019〕5号文对农商行新增了哪些考核指标?

  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和外资银行分行在展业方面有什么区别?

  外资银行在华分行需要满足中国的监管约束和监管指标要求吗?

  外资银行有什么样的业务资质和牌照?

  2018年年报中,瑞士银行、摩根士丹利极高的资本充足率意味着什么?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的由来?

  建立四大AMC有什么作用?

  地方AMC由什么部门监管?

  既然有了四大AMC,为何又还要在各个省市设立地方AMC呢?

  四大AMC、地方AMC、和没有地方AMC的牌照的机构在展业方面有什么差异?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的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是什么?

  四大AMC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有什么区别?

  信托业的本源是什么?怎么理解信托业要回归本源?

  回归本源会给信托业带来什么问题?

  为什么信托公司往往带有国际二字?

  如何理解信托禁止负债业务?

  为什么在标准化票据创新之前的票据资产证券化只能是类ABS?

  标准化票据和传统交易所票据ABS/ABN有什么区别?

  标准化票据创新给信托公司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如何从净资本消耗的角度理解的通道业务收费?

  〔2019〕144号文给信托和保险合作的带来了什么新变化?

  信托业跟银行业相比的未来在哪里?

  财务公司、汽车金融、消费金融、金融租赁可以吸收存款吗?

  为什么这四类非银金融机构负债端以同业借款为主?

  同业借款是否需要符合3+1贷款规则?

  财务公司能否在集团外展业?

  为什么单独区分汽车金融,而不将其归类于消费金融?

  消费金融公司目前有多少家?其分布有什么样的特点?

  央行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

  目前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在哪个范围?与国际相比如何?

  如何计算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考核周期?

  既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重磅工具”,为什么央行还会频繁改动呢?

  调整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有什么样的影响?

  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由来?

  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存在有必要和有意义吗?

  国际比较之下,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如何理解央行定向降准的效果有限?

  怎么理解降准不改变基础货币数量,只是改变了基础货币的构成?

  哪些机构需要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哪些存款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同业存款要缴纳吗?

  为什么有银行间隔夜拆借利率,却没有日间拆借?

  法定存款准备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动用?实践中有银行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案例吗?

  为什么保险公司同银行的协议存款期限一般都在5年期以上?

  (一)央行创新流动性工具和信贷支持

  2013年同业拆借利率大幅度波动的时候央行做了什么指标修改和制度性安排?

  央行应对每年春节期间的流动性缺口做出了什么创新?

  央行再贷款、SLF、MLF、TMLF等抵质押品有什么样的要求?

  为什么创新流动性工具中央行唯一能控制用途的只有PSL和TMLF?

  PSL、MLF、SLF,央行使用哪个工具比较多?

  (二)公开市场操作(OMO)

  我国公开市场操作的由来?

  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交易品种是什么?

  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央行如何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

  (三)央行再贷款、再贴

  金融机构有申请再贷款的动力吗?

  支小、支农、扶贫再贷款的由来?

  支小、支农、扶贫再贷款的利率和期限分别是多少?

  支小、支农、扶贫再贷款分别有什么样的难处?

  如何简单概括中国的利率体系?

  哪些利率最具有市场化的意义?

  什么叫二级资本债?国内主流的发行期限是多少?

  2019年6月份对于同业市场和二级资本债存在什么样的痛点?

  国内货币政策利率传导路径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什么是最优贷款利率(LPR)?

  为什么说调整LPR不等于降息?

  LPR的由来?LPR是怎么报价的?

  LPR报价的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为什么说存贷款基准利率没有市场化?

  利率双轨制会导致什么样的套利问题?

  保险公司的偏好期限长的资产跟利率有什么关系?

  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第一节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概览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什么?

  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主要机构有哪些?

  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主要的监管机构有哪些?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主要的职能和用于支付清算的系统是什么?

  常见的结算/清算方式有哪些?

  银行的基础头寸是什么?

  如何衡量清算支付的效率?

  中央银行可以为支付清算提供哪些内容?

  为什么说越大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率越低?

  跨境人民币结算是什么?

  跨境人民币清算的代理行模式和清算行模式是什么?

  清算行模式下的直接参与行和间接参与行有什么特点?

  跨境支付系统(CIPS)和大额支付系统(HVPS)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由证监会主管的交易系统有哪些?

  场内和场外市场的划分依据是什么?划分有什么意义?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有什么样的特点?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中证报价系统)有什么样的特点?

  央行主管的票据交易所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银保监会主管的保险交易所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交易所清算中,资管产品能否成为结算参与人?

  中信登、中债登、中证登、上清所、银登中心,哪些属于权属登记?

  资产支持票据是和交易所ABS的核心差异是?

  哪些债券登记在上海清算所,哪些是登记在中债登?

  第二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债登、上清所)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成立的背景是什么?

  怎么理解专项债可做资本金?

  中债登的组织架构是怎么样的?

  中债登的业务系统有什么?

  中债登的业务职能有什么?

  债券回购余额和债券市值、交易额的规模情况如何?

  债券质押式回购利率的决定因素是什么?

  中债估值方法如何实现债券估值?

  券款对付(DVP)结算模式是什么?

  券款对付(DVP)结算模式下如何实现交割?

  债券价格偏离度是什么?

  资管新规前资管产品关于价格偏离度的约束是什么?

  线下买入返售相比线上的有什么优势?

  央行302号文规范债券代持、设限正逆回购的要点是什么?

  证监会对债券价格偏离度的要求是什么?

  交易所ABS和银行间ABS的核心差异有哪几点?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以下简称“上清所”)成立的背景是什么?

  债券市场格局总结?

  三大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总结以及各自的托管余额情况?

  上清所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CCP模式的优缺点是什么?

  为什么现券交易和国债的回购交易不适合运用CCP?

  为什么交易所回购交易和外汇交易适合运用CCP?

  上清所债券账户的结算成员有哪些种类?

  参与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是否一定要开立结算账户?

  除非金融机构外,哪些类型金融机构在交易模式和交易对手上受到限制?

  发行登记业务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一级半市场是什么?

  付息兑付资金划拨的特点是什么?

  结算和清算有什么不同?

  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是否需要双边授信?回购是否需要授信?

  交易商协会属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吗?

  不同债券品种的监管机构有哪些?

  银行间市场不同债券品种的监管机构如何划分?

  目前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有哪四种?

  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能否解决当前宽货币紧信用的问题?

  2018年6月锦州银行发的两笔各20亿同业存单,可以理解为央行兜底吗?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分层机制有哪些种类?

  债券做市制度能提高债券流动性吗?

  成为银行间债券做市机构的好处是什么?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北金所)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北金所交易的特点和困境是什么?

  第四节外汇交易暨同业拆借中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CFETS的成立背景?

  交易中心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交易中心的成员制和交易商协会/中债登/上清所的会员制主要有哪些差异?

  外币市场和本币市场参与者之间有什么不同?

  外汇开盘价跟股票市场一样,都由集合竞价决定吗?

  银行分行能成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吗?

  第五节银登中心、中信登、网联、互金

  银登中心成立的背景是什么?

  银登中心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是标/非非标还是非标?

  怎么理解2014年6月平安银行资产证券化“另类跨市场”业务的意义?

  受益权账户对信托发行、受益权的流转的影响?

  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机构型监管与功能型监管有什么区别?各自的优劣势是什么?

  现代金融监管体制以及监管模式有哪些?

  央行对于金融监管的主要有哪三方面的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的由来?主要包含哪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节金稳委和中财办

  如何简单总结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好处和问题是什么?

  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四局(金融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和央行之间怎么分工?

  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

  三定方案解读: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三定方案解读:央行主要职责的重点变化是什么?

  三定方案解读:央行内设部门有哪些?新三定方案后最大的变动是什么?

  三定方案解读:央行的工作重点主要有哪三方面的内容?

  央行:货币政策司的主要职责是什么?非一级交易商的银行跟货政司接触得多吗?

  央行:宏观审慎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MPA是什么?谁具体负责主管MPA?

  央行:金融市场司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央行:金融稳定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央行:调查统计司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如何评价金融基础设施的职能集中于央行?哪些监管其实不太适合央行做?

  首次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的结果如何?

  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的不同结果有什么差异化待遇?

  对于跨境人民币业务,货政二司和外管局职责如何分工?

  MPA对商业银行的约束力体现在什么地方?

  第四节中国银保监会

  以下哪些属于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基金公司、私募性质的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

  三定方案解读: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银保监会:法规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银保监会: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银监会检查分析系统(EAST)的作用是什么?

  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银保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三定方案解读: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第六节财政部和发改委

  财政部与金融行业相关的部门和职责是什么?

  财政部出台财金23号文规范金融机构的约束力如何?

  如何评价财政部作为出资人出台财金23号文?

  PPP在财政部和发改委之间的职责划分是什么?

  发改委与金融行业相关的部门和职责是什么?

  中长期外债在央行和发改委之间的职责划分是什么?

  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基金不适用资管新规的背景是什么?

  产业债、城投债和发改委专项债在发行环节的差异是什么?

  第七节协会及公司化组织

  一行两会主管的行业协会有哪些?

  行业协会出台文件的执行力如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国银联的定位和主要职能是什么?

  中国银联诞生的背景是什么?

  网联清算有限公司的定位和主要职能是什么?

  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诞生的背景是什么?

  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同业业务和金融市场

  整个同业业务生存的逻辑是什么?

  同业业务最大的风险在那里?

  同业存款有什么特点?

  同业借款有什么特点?

  资管产品可以参与同业拆借业务吗?

  同业拆借有什么特点?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有什么特点?

  同业投资曾经的主要扩张逻辑是什么?

  同业存单有什么特点?

  同业存单曾经的主要扩张逻辑是什么?

  票据业务的计提规则是什么?

  为什么有资本、没资金的银行更愿意做票据承兑业务?

  目前银行同业之间哪些资产可以进行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框架

  第一节商业银行资产和负债科目解

  银行表内业务的资产负债端主要有哪些科目?

  银行表外业务主要分为哪三类?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基本资产负债科目的分类跟会计分类的逻辑有什么不同?

  保险公司存放款是单位存款还是同业存放款?

  同业存放款项主要分为哪两类?

  法规意义上的协议存款跟一般同业的协议存款有什么不同?

  中小行为什么青睐票据承兑业务?

  G01报表应付债券的同业存单为什么单独列出?

  可转债票面金额全部算在权益项目吗?

  为什么在2014年后央行跟银保监会的关于存款的分类不再一致?

  银保监【2014】236号文列举了哪八种虚增存款的方式?

  什么是存款偏离度?为什么监管部门对存款偏离度非常重视?

  存款偏离度作为监管指标带来什么问题?

  第二节商业资负管理和资本管理的简单逻辑

  如何评价国内管理资产负债错配的FTP工具?

  怎么理解存款定价实际上由央行决定?

  怎么理解存款FTP实际上银行运营效率的体现?

  贷款FTP和存款FTP之间的成本差异代表着什么?

  贷款定价和贷款FTP定价之间的成本差异代表着什么?

  为什么银行理财对规模的考核比中收更重要?

  2018年末非保中收较上年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办法出台会对市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后,还缺少哪五个方面的配套文件?

  产业投资基金能否豁免资管新规的难点在哪里?

  如何评价非标融资的未来走向?

  非标的内涵在资管新规前后有什么核心变化?

  怎么理解打破刚兑并非规则本身?

  存量表外理财清理进度在银行和银保监会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博弈?

  为什么从19年底的角度来看,老产品投新资产的意义不大?

  破解期限匹配要求的方案有哪两类?以及分别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MPA评估体系的由来?

  MPA评估指标包括哪七大类?

  为什么在季度末银行不愿意投放除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类别?

  为什么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指标得分相对容易?

  央行的广义信贷是什么?是否包括外币资产?

  怎么理解广义信贷是MPA考核的核心?

  为何广义信贷(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考核有可能导致季末货币市场部分类别收益率上行,资金紧张?

  为什么2018年后,MPA对大部分银行的约束力急剧下降?

  哪些机构需要考核MPA?

  MPA对不达标的商业银行的有哪几个方面约束?

  第五节监管指标和监管评级

  银行业监管指标中哪些属于硬性监管指标?哪些属于监测指标?

  对银行业的监管存在哪两套评级体系?

  农商行监管评级不到2级有什么限制?

  怎么理解报表上看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反而不重要?

  哪一类指标对于监管评级最为重要?

  银行评级在3A以下还能发债吗?

  存贷比在监管指标的重要程度上发生了什么变化?

  银行监管评级信息公开可查吗?

  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目前是否仍然有利率管制?如果有,主要的管制内容是哪些?

  商业银行各类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指标是泛指的概念,具体分为哪三个层次的指标?

  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的分母是什么?

  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的分子是什么,主要包含哪些资本工具?

  巴Ⅲ对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是多少?

  巴Ⅲ在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上,加了一个缓冲资本的要求,巴Ⅲ对缓冲资本要求是多少?

  中国在引用巴Ⅲ的时候,对缓冲资本的要求是多少?

  加上缓冲资本要求,中国监管对银行三个层次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是多少?

  我国对系统性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多少?

  我国目前的系统性重要银行有哪些?

  二级资本债在我国的诞生是哪一年哪个文件?

  二级资本债有哪两种类型?

  银行理论上发二级资本债的上限是多少?

  我国“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绝大多数是哪一种?

  中国特色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中的“信用风险权重”是根据什么来分类的?

  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权重”为什么比普通工商企业的工商权重要低?

  资本的作用是为了应对哪类损失?拨备的作用是应对哪类损失?

  银行哪些业务资本消耗最少?(信用风险权重低于30%)

  信用风险权重对一家银行最直接的影响是什么?

  为什么说在中国未来几年,商业银行表内资金融资体量占比整个金融市场表内资金加表外资管业务融资体量的占比不会降低?

  中国银行净资本的规模体量是什么级别?2018年中国银行净资本的增加是多少?

  今年初监管接管包商银行,打破了同业之间的刚兑,主要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二级资本债比起其他债权融资来讲,最大的特点是什么?

  二级资本债减记的触发条件是什么?

  二级资本债之间的互持是允许的吗?

  包商银行被接管时,央行对包商银行交易对手方的债务债权关系是否进行了抵消?

  包商银行接管事件前后,2A+银行二级资本债和金融债之间的价差扩大了多少?

  资本计提达标的方法有哪些?目前的现状如何?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合格的资本风险缓释工具包括哪四种?

  为何我国资本风险缓释工具很少?

  带有回购条款的股权投资算不算合格风险缓释工具?为什么?

  债券投资的资本计提,分为哪两种账户的计提?

  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之间主要的特点区别有哪些?账户中各自的主要资产有哪些?

  交易账户的主要风险是什么?

  国债和国开债一般放在哪个账户中,为什么?

  货币基金和债基一般是放在哪个账户?原则是什么?

  和资本充足率最直接相关的指标是什么?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商业银行资本工具中的:永续债、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哪些真正对银行整体风险抵抗能力是有用的?哪些只是银行间市场的循环注资,对于银行整体抵抗风险的作用很弱?

  央行决定创设,央行票据互换工具(CBS)为银行发行永续债提供流动性支持。互换工具在会计和资本层面能不能出表?

  什么产品可以投资永续债?是算做股权还是标准化债权?

  永续债的久期如何算?永续债的久期有什么特点?

  符合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四个很重要的特点?

  央行票据互换的创设意图所在?

  3+1贷款要求是指哪些要求,最主要的诉求是什么?

  商业银行需要审查资金流向的业务有哪些?

  政府平台的贷款项目资本金要求是多少?是比照哪类资产的项目资本金?

  不良资产率和不良贷款率的公式?

  不良贷款率是一个很被动的指标,完全是授信方信用风险所决定的。但是不良贷款率指标还是可以通过分子分母来调整,如何调整,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的公式?

  新的五级分类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都要纳入不良,这对于逾贷比有什么影响?对银行不良率的指标有什么影响?对拨备覆盖率?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解释其中的传导机制路径。

  如果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突然上升,不一定代表着这个银行集剧恶化,很可能是因为它降低了逾贷比例,导致了不良率的升高。请解释其中的传导机制?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的区别在哪里?

  合格抵质押品对授信集中度和贷款集中度都适用吗?

  授信集中度抵质押品和资本的合格抵质押品的区别?

  银行关联方的认定有几层逻辑?

  一家银行的核心信贷审批人员属于第几层关联方?

  一家银行的核心信贷审批人员控制的法人是该银行第几层关联方?

  一家银行的核心信贷审批人员的儿媳是该银行第几层关联方?

  一家银行核心信贷审批人员的儿媳控制的法人是该银行第几层关联方?

  一家银行核心信贷审批人员的儿媳控制的法人的高管和关键人员是该银行第几层关联方?

  大额风险暴露和穿透授信集中度本质上最重要的区别?

  债券入门基础及交易品种

  一、债券的属性、条款、品种

  债券的固定收益从何而来?

  债与股的区别和联系?

  债券发行人、投资者、服务机构有哪些?

  什么是债券的全价、净价、应计利息?

  什么是债券的久期和凸性?

  什么是久期和凸性策略?

  基点价值是什么?如何反应债券价格变动?

  债券的特征和票面要素有哪些?

  债券常见的特殊条款及其含义?

  浮动利率条款如何影响债券定价?

  可转债和明股实债的特点?

  调整票面利率条款如何影响债券价值?

  什么是定向转让/可调换条款?

  哪些条款是违约情形下触发的?

  各监管机构下的债券品种有哪些?

  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有何不同?

  大公募、小公募、私募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短融/中票等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流程?

  企业债、短融中票、公募私募公司债、PPN的区别和联系?

  ABS相关监管规定/负面清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房地产企业融资政策的分类标准和综合指标有哪些?

  融资平台公司债券发行的准入范围和特别规定?

  钢铁煤炭公司债券发行的特别规定?

  二、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

  债券发展的历史演变

  债券流转的主要场所有哪些?

  现货交易、回购交易、期货交易的联系和区别?

  债券市场的影响因素

  债券监管机构及职责范围

  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趋势

  私募基金管理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何资质要求?

  中债登、上清所各自结算、托管券种有哪些?

  银行、基金机构配置债券的主要特点?

  企业债发行流程及各中介机构的职责?

  信用评级、主体评级、债项评级的区别?

  中外评级机构和级别的区别?

  债券承销机构类型和职责范围?

  债券质押式回购利率的决定因素以及特点?

  何为解券再质押?实际操作中有哪些注意点?

  除了非金融机构,哪些类型金融机构在交易模式和交易对手上受到限制?一级市场∶簿记建档和招标发行的差异?

  债券交易价格的基准是什么?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有哪四种?

  债券衍生类产品有哪些?主要特点是什么?

  二级市场的报价形式要那些?

  中介报价、请求报价、XBOND有什么区别?

  跨境资本和外汇管理

  第一节跨境投融资业务模式

  我国资管行业整体格局和规模数据

  蒙代尔三角的含义是什么?

  经常项目可兑换意味着要满足哪三个条件?

  企业可以到哪两个市场做结售汇?

  结售汇与外汇买卖的有区别吗?

  个人到境外买房合法吗?

  境内居民之间是否可以用外汇结算?是否可以进行外汇划转?

  外汇储备和汇率呈现出什么关系?

  外汇管理有什么样的特点?

  2005年汇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015年811汇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市场造成了什么影响?

  商委和发改委对FDI和ODI定义依据有什么不一样?

  QFII资格准入的监管部门是什么?

  QFII和QDII的额度由哪个部门监管?

  怎么理解沪深港通和QFII的替代关系?

  沪深港通和QFII有什么不同的地方?

  外管局是针对不同金融机构主体来管理吗?

  企业出口未收汇构成逃汇吗?

  如何核定ABC类贸易外汇收支企业?

  经常项目账户外汇收入需要强制结售汇吗?

  相较于贸易,资本项目有哪三方面的特点?

  服务贸易的种类有什么?

  货物贸易的合规原则是什么?

  融资性的涉外担保和非融资性的涉外担保有什么不同?

  银行可以为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第二节支持企业“走出去”

  国内的中资企业可以到境外去融资嘛?有额度限制吗?

  为什么要办理ODI备案和登记?

  什么是外管局定义的“展业三原则”?

  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的由来和作用是什么?

  个人可以直接对外投资吗?

  企业对外投资可以开立哪三类账户?

  中资并购境外企业的动机有什么?

  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指导意见中列举的敏感行业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指导意见中列举的鼓励行业和禁止行业有哪些?

  第三节吸引外资“引进来”

  近年来关于外资准入的主要监管变化是什么?

  为什么说《外商投资法》对很多重要问题都没有提及?

  什么是VIE协议控制?VIE的作用是什么?

  什么是特殊目的公司与返程投资?

  VIE的由来?VIE如何导致安然公司的倒闭?

  负面清单对外资准入逐步放开以后对国内有什么影响?

  FDI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有什么?

  人民币账户有哪四类?

  为什么外管局对于FDI更期待以资金本而不是外债的形式进入?

  境外发债什么情况下到发改委备案/登记,什么情况下到外管局?

  企业跨境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清算大概有哪几种渠道?

  什么是即期结售汇?

  即期结售汇和远期在程序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外汇掉期业务?

  货币掉期业务的好处是什么?

  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有什么区别?

  套期保值和投机的差别是什么?

  金融非金融人都适合,只要想理清金融知识就可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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