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域我国独有的珍稀动物物种与外来物种防治实验室需要什么设备?

  原标题:2021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新闻发布会

  5月22日,云南举行2021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新闻发布会,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普利锋;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高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张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赵永平出席发布会,发布生物多样性领域重大科技成果,《云南新物种新记录种名录》(),云南种业发展情况和林业植物新品种培育及保护工作成效,并回答记者提问。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外新闻处处长宗霞主持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赵嘉 摄)

  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外新闻处处长宗霞: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们:

  今天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今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的主题是“呵护自然 你我有份”。为纪念“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省政府新闻办在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相关领导向新闻媒体发布生物多样性领域重大科技成果,《云南新物种新记录种名录》(),云南种业发展情况和林业植物新品种培育及保护工作成效,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发布人,他们是: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普利锋先生、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高俊先生、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张穆先生、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赵永平先生。

  应邀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滇、香港驻滇和云南省各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还有省人大环资工委、省政协人资环委、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省民族宗教委、COP15云南省筹备办、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中科院昆明动物研究所、中科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云南大学、云南师范大学、云南农业大学及西南林业大学的相关负责同志,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欢迎大家!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共有四项议程,下面,我们依次进行:

  首先,有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普利锋先生发布新闻。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普利锋: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今天是5月22日,是联合国为庆祝1992年5月22日内罗毕会议最后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而确定的“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大家都知道,今年10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将在昆明召开,这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次盛会,也是展示云南生物多样性的一次难得机会。

  为迎接COP15大会的召开,近期,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中科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在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动物研究所以及西南林业大学等单位的支持下,收集整理了自1992年我国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以来,发现于云南的新物种和新记录种,形成了《云南新物种新记录种名录》()。

  今天,我们在此发布云南新物种、新记录种调查研究成果以及云南省生物多样性工作开展情况,以展示云南生物多样性独特魅力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同时也是助力即将召开的COP15大会。

  下面,我发布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相关背景情况介绍

  云南省地处中国西南,位于青藏高原东南缘,南接中南半岛,是全球36个物种最丰富且倍受威胁的陆地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中的“中国西南山地”“东喜马拉雅地区”及“印度—缅甸”三大区域的核心和交汇地带,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也是许多物种的起源和分化中心,素有“动物王国”“植物王国”和“物种基因库”的美誉,是中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省内最高海拔6740米、最低海拔76.4米,在南北相距近1000千米的范围内,涵盖了北热带、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南温带、中温带和高原气候区(北温带)7种气候类型。由于云南特殊的地理位置,多样的地形地貌以及立体的气候环境,孕育了极为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也使云南成为发现新种的高度集中地。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吴征镒、蔡希陶等老一辈科学家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工作者的努力下,云南积累了大量的物种调查数据,先后出版了《云南植物志》《云南鸟类志》等系列专著;省生态环境厅也牵头发布了《云南生物物种名录(2016版)》《云南生物物种红色名录(2017版)》《云南的生物多样性》白皮书等成果,这些工作都为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随着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科学调查研究的逐步深入,大量新物种、新记录种也不断被发现,有记录的云南生物物种数量持续增加。仅2020年,就在云南发现新物种、新记录种256种,如,大围山梧桐、文山马兜铃、勐海灌树蛙等。2021年刚过去的四个月,又发现了50余个动植物新种。海量云南新物种、新记录种成为全国乃至全球的“网红生物”,云南生物多样性关注度持续升温。

  新物种的孕育要经过千百万年的进化和自然选择才能形成,发现、分类和描述新物种同样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据相关报道,目前,地球上可能有500万-1亿种生物,但至今科学家们尚无确切数据。发现新种,不仅能增加我们对物种多样性的认识,且在物种还没有灭绝的时候知道地球上存在这个物种,对实施物种有效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云南新物种和新记录种名录基本情况

  新物种是指在科学工作中首次发现并描述命名的、未被科学认知、经合格发表的物种;新记录种是已知物种的地理新分布记录。此次发布的《名录》按照收录模式标本及引证标本为云南省境内的野生生物类群(不含外来种、归化种)原则,整理了大型真菌、地衣、苔藓、蕨类、裸子植物、被子植物、鱼类、两栖类、爬行类、鸟类和哺乳类等11个野生生物类群的新物种、新记录种。

  经统计,1992年至2020年,云南省境内累计发现3718种新种,其中,新物种2519种、新记录种1199种。包含大型真菌570种(其中新物种520种,新记录种50种)、地衣802种(其中新物种114种,新记录种688种)、苔藓56种、蕨类183种(其中新物种154种,新记录种29种)、裸子植物15种、被子植物1703种(其中新物种1419种,新记录种284种)、鱼类215种(其中新物种167种,新记录种48种)、两栖类52种(其中新物种29种,新记录种23种)、爬行类31种(其中新物种28种,新记录种3种)、鸟类60种(均为新记录种)、哺乳类31种(其中新物种8种,新亚种9种,新记录种14种)。

  从分布区域看,怒江州的贡山县和西双版纳州的勐腊县是新物种、新记录种的集中分布区,滇中地区生物多样性调查相对薄弱,如,新属希陶木属2017年才被发现和命名发表;从发现时间看,20世纪90年代中期和近10年是新物种、新记录种发现的高峰期,其中,2016年、2020年发现的新物种数均超过200种。

  云南是孕育生命的沃土,是当之无愧的生物多样性宝库。近30年来,全国超过三分之一的新物种发现于云南,是全国发现新物种最多的省份。此次整理的《名录》成果反映了中国,特别是云南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方面做出的贡献,彰显了我省“动物王国”“植物王国”“世界花园”及世界物种起源、分化中心的生物多样性独特地位;为进一步加强物种保护、指导生物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奠定了基础,为适时更新云南生物物种名录、生物物种红色名录提供了数据支撑;同时,也丰富了公众对生物多样性的认识,对宣传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积极意义。

  三、推进云南生物多样性工作迈向新阶段

  生物多样性属于云南,属于中国,更属于世界。加强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事关民族发展、国家利益和区域生态安全。近年来,云南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物多样性的重要部署,把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放在突出位置,作为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重要内容。通过实践,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初步形成了“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体系,取得了较为明显成效。

  在新起点、新阶段,为推进生物多样性工作迈向新台阶,我们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争当生物多样性保护排头兵,建设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样板区”为目标,以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为导向,着力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提高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平,提升生物多样性治理效能,争取到2025年,典型生态系统及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保护率达90%。

  我们计划抓好落实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制定物种资源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条例或管理办法;研究出台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政策;探索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绩效考评机制。

  二是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组织实施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完善生物多样性就地、迁地保护及离体保存网络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观测和评估,组织实施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及极小种群物种拯救、保护和人工繁育,发掘、整理、传承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民族传统文化,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和外来物种管控,建设生物多样性大数据库,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

  三是加强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聚焦云南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这“三张牌”,围绕高原特色农产品、大健康、绿色旅游、生物制药等产业,探索新模式、新业态,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拓展云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推动生态环境优势持续转化为生态经济优势。

  四是提升生态保护监管能力。加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生物多样性等重点领域监管,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全面开展生物多样性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危害生物多样性问题。

  五是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全民参与。积极发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公众,认识生物多样性、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形成“人人议生多、人人爱生多、人人护生多、人人享生多”的浓厚社会氛围;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及时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六是加大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及面向南亚东南亚区域交流与合作,在资源保护联防、生物廊道建设、自然保护区共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联防联控等方面,开展与周边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交流,深度融入大湄公河次区域建设。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利雅得峰会“守护地球”主题边会的致辞中指出,“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携手应对气候环境领域挑战,守护好这颗蓝色星球。”七彩云南,地球家园的璀璨明珠;七彩云南,生物多样性的诺亚方舟。我们将坚持干在实处、久久为功,与大家携手共同守护国家生物多样性宝库,让更多“新发现”源于云南,让生物多样性之最美云南成为世界人民的“诗和远方”。

  我就发布这些内容,谢谢大家!

  感谢普利锋副厅长的发布。下面,请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高俊先生发布新闻。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高俊:

尊敬的季院士、尊敬的杨书记,各位记者朋友们,各位来宾:

  首先,感谢各家新闻媒体长期以来对全省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感谢各家科研单位广大科研人员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付出的辛勤劳动。近年来,省科技厅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云南的决策部署,把生物多样性保护摆在全省科技工作的重要位置,不断强化科技创新供给,为推进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和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一、科技支撑生物多样性保护基本情况

  在关键技术研究方面。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我省在生物多样性研究领域组织实施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近700项,支持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约5.6亿元。项目研究领域涉及生物资源调查、种质资源保存、生态系统保护、生物生态安全、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如:云南典型生态区生态保护与修复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中国—喜马拉雅地区生物多样性演变和保护研究、西南山地典型生态系统植物多样性对气候变化的响应、哀牢山地区受损林地生态系统恢复与持续利用示范等项目研究解决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科学机理或关键技术问题,研究成果在实践中得到成功应用。2000年-2020年,我省生物多样性领域取得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5项,获得云南省科学技术奖42项。

  在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方面。我省在生物多样性研究领域共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3家(植物化学与西部植物资源持续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遗传资源与进化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云南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家(国家观赏园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5家(西双版纳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哀牢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西双版纳大气环境材料腐蚀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洱海湖泊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丽江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此外,还建有省重点实验室46家,省工程研究中心55家,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18家;省公共科技服务平台4家。这些国家级和省级科研创新平台为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科技基础条件保障。

  在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目前,全省13位“两院”院士中,涉及生物多样性研究的就有6位(张亚平院士、孙汉董院士、方精云院士、朱有勇院士、季维智院士、郝小江院士)。在全省37位科技领军人才中,涉及生物多样性研究的就有12位。此外,我省在生物多样性研究领域培育了50个省创新团队,选拔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及省技术创新人才363人。先后引进中科院方精云院士等28位高层次科技人才和4个高层次人才团队。这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已成为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领头人和中坚力量。

  在生物多样性对外科技合作方面。我省引进有关院士专家建成生物多样性领域院士专家工作站165个(院士工作站79个、专家工作站86个),工作领域涵盖了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生物育种、物种基因研究、珍稀物种保护等多个生物多样性相关领域。围绕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省内8家科研单位参与国家青藏高原第二次科学考察,并承担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任务,对青藏高原多地区生物多样性进行综合科考,初步建成了青藏高原脊椎动物国家开放种质资源库,明确了藏东南—滇西北多圈层微生物多样性特征和形成机制。与周边国家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研究。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

  (一)青蒿创造生命奇迹

  20世纪60年代,全国超过60家科研机构及屠呦呦等约500名科研人员被委以重任,旨在研发一种新的抗疟疾药物,昆明制药厂作为全国唯一一家企业参与研发。1971年,屠呦呦团队发现青蒿乙醚提取物对老鼠和猴子疟疾的抑制率达到100%。1974年初,云南省药物研究所发明了青蒿素溶剂提取法,解决了黄花蒿(青蒿俗称黄花蒿)资源和人工引种问题,并在云南边境恶性疟疾高发区开展临床试验并取得成功。2004年,昆药集团与中国军事科学院合作,成功研制出新一代复方抗疟药,成为全球第一家一次服药就可治愈的抗疟药品种。目前,其生产的复方蒿甲醚系列药剂已成为全球最主要的抗疟药,出口南美、非洲、南太平洋地区,拯救了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数以千万的生命。

  (二)《中国植物志》的编研

  吴征镒院士是我国著名的植物分类学家,领导和参与开展植物系统分类研究及植物资源综合考察,发表和参与发表植物新分类群1700多个,是中国植物学家发现和命名植物最多的一位;主编《中国植物志》《云南植物志》《西藏植物志》等著作,完成了中国植物的编目工作。提出了“被子植物八纲系统”的新分类体系。系统全面地回答了中国现有植物的种类和分布问题,摸清了中国植物资源的基本家底,为中国植物学的发展作出了奠基性的贡献。吴钲镒院士获得2007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三)澄江动物群与寒武纪大爆发

  200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项目“澄江动物群与寒武纪大爆发”,是由云南大学侯先光教授、中科院南京古生物研究所陈均远研究员、西北大学舒德干教授共同完成的研究成果。该项目成果揭示了寒武纪大爆发主幕的全貌轮廓;探索了脊椎、真节肢螯肢和甲壳等动物的起源;为自上而下的爆发式理论模型提供了化石证据;提出了神经脊动物的概念;创建了无脊椎动物向脊椎动物演化五个阶段的假说;诠释了寒武纪大爆发这一重大疑难科学问题,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产生了震撼性的影响。

  (四)低纬高原地区天然药物资源野外调查与研究开发

  201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项目“低纬高原地区天然药物资源野外调查与研究开发”,是由云南省药物研究所朱兆云研究员主持完成的。项目持续40年,行程80余万公里,凝聚了研究所几代科技人员的研发创新成果,摸清了低纬高原地区天然药物资源现状,准确鉴定354科1534属4012种天然药物;发现新分布药用植物93种,新药用植物资源451种;研发创新药9个,其中,6个进入国家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2项。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创建生物多样性控制植物病害理论和技术

  朱有勇院士团队开创性地创建了“水稻遗传多样性控制稻瘟病理论和技术”。标志性成果2000年在《自然》杂志以封面文章发表,得到了国内外科学界的高度评价。近5年,累计推广1.6亿余亩,增产粮食100亿斤,农民增收50余亿元。近年来,该团队以元阳梯田传统水稻为例开展系列研究,逐渐阐明了元阳梯田传统水稻品种持久抗病机制,为病害生态化可持续控制提供了理论指导。研究成果获联合国粮农组织科学技术研究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六)自主研发全球首个Sabin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和全球首个针对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

  2015年1月,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自主研发的国家1类新药—全球首个用减毒株制备的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获批上市,打破了发达国家对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生产技术的垄断,填补了我国在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生产领域的空白,实现了我国疫苗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迈进。2015年12月,自主研发的全球首个针对肠道病毒71型病毒感染引起手足口病的国家I类新药—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获批上市。对于有效降低我国儿童手足口病的发病率,尤其是减少该病的重症及死亡病例,保护儿童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七)靶向基因编辑技术建立雷特综合征猴模型

  雷特综合征属于神经发育性疾病,通常导致男性胎儿在胚胎期流产,患病女孩在出生后6-18个月开始表现语言能力丧失、社交和认知障碍、运动能力异常等综合症状。2014年初,昆明理工大学、云南省灵长类生物医学重点实验室和同济大学医学院等研究人员报道了利用靶向基因编辑方法成功编辑猴基因的研究进展,相关结果发表在《Cell》杂志上。这是世界上首次成功编辑灵长类MECP2基因,首次利用非人灵长类对雷特综合征从行为模式、病理发生及其机制的较为系统的研究,对未来更深入地开展雷特综合征发病机理研究和治疗将产生深刻影响。

  上述这些振奋人心的成果凝聚了我省广大科研人员的智慧和心血,也再现了科技创新支撑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重大成果。成果来之不易,弥足珍贵!

  我们下一步的工作设想:

  一是围绕我省生态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安全的重大科技需求,我们将生态安全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科技创新作为“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的重点工作。在“十四五”期间我们将进一步落实细化科技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各项工作。

  二是聚焦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安全,以科技创新深入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切实维护生态安全,为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三是大力加强生物多样性科普工作。我们将通过科技活动周、科学大讲坛、科普讲解大赛、科技下乡等科普活动,组织开展与生态环保为重点内容的科普宣传。以科普教育基地为载体,进行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和宣传。

  各位记者朋友们、各位来宾,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未来全球面临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也是“十四五”时期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一项重点任务。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以成功举办COP15大会为契机,我们将大力推进生物多样性科技创新,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共同守护好云南的蓝天白云、青山碧水,为把云南建设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作出新的努力。

  我们相信,云南的生态环境将一天更比一天好。

  感谢高俊副厅长的发布。下面,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张穆先生发布新闻。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张穆:

  根据安排,我代表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向长期关心、关注、支持云南农业农村工作的媒体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云南种业发展的有关情况。

  种业是现代农业的“芯片”,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基础性产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历来得到国家高度重视。多年来,云南省采取了系列有效措施,云南种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种质资源保护能力明显提高。
  
全省保存各类农作物种质资源超过10万份,保存量、保存种类均居全国前列;建成国家级特色资源圃7个、国家级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14个,认定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26个。全省保存畜禽遗传材料近5万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初步形成;72个畜禽资源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11个地方品种资源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名录》,47个畜禽遗传资源被确定为省级保护品种,建成9个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保种场或保护区,认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库)24个。全省建成15个国家级、6个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十三五”期间,开展各类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500余次,在省内6大水系、9大高原湖泊流域及17个大型水库投放淡水经济鱼类和珍稀濒危水生动物2.5亿尾。

  二是品种创新能力稳步提高。  初步构建了全省农作物品种改良体系和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建成水稻、小麦、马铃薯、蔬菜、甘蔗、茶树、橡胶、花卉等国家作物改良中心云南分中心8个,植物新品种测试(云南)中心1个。自1992年以来,云南省选育并通过国家审定品种48个;云南省省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2155个;云南省育种者申请并通过国家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涵盖13类作物553个品种。全省主要农作物良种商品化率达到70%以上,中药材、甘蔗、茶叶、咖啡等优势特色作物品种繁育水平在全国名列前茅,绿色优良品种更新换代步伐加快。云南省自主培育了云南半细毛羊、大河乌猪、云岭牛、宣和猪、云上黑山羊等7个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其中,云岭牛是中国第四个、南方第一个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肉牛品种,也是中国第一个三元杂交肉牛品种;云上黑山羊是中国第一个肉用黑山羊新品种;宣和猪是我国第一个火腿专用原料猪新品种。全省奶牛、生猪、肉羊、肉牛的良种覆盖率分别达到了100%、88.6%、70%、31.5%,良种对畜牧业发展的贡献率达到40%。云南省有记录的鱼类有629种,占全国淡水鱼种数的39.17%,其中,土著种596种,云南特有种255种。目前,已实现了86种土著鱼的人工驯养繁殖,10余种具有商品价值和产业推广价值;滇池金线鲃“鲃优1号”是我省首个培育的水产新品种。

  三是良种供应能力明显提升。  全省各类农作物种子生产面积48.6万亩,其中,杂交玉米制种面积16.84万亩,居西南省份第1位、全国第3位。杂交玉米、常规水稻供种量基本满足省内需求,杂交粳稻供种量自给率达100%,马铃薯供种自给率达80%。云南是全国亚热带、热带血缘杂交玉米品种的主要制种基地,是全国花椰菜、西兰花、不结球白菜、菜心等十字花科蔬菜和葱类主要制(繁)种基地;寻甸县、宣威市、景洪市等8个县(市)被认定为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由畜禽原种场、扩繁场、商品养殖场组成的种源生产体系已基本形成,畜禽核心种源自给率达50%。全省水产苗种生产培育场站100余家,年生产苗种131亿尾;引进福瑞鲤、长丰鲢等十余种新品种,实现鲤、鲫优良新品种本地扩繁。

  四是企业实力不断增强。  全省获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有138家,年种子销售收入上亿元企业2家。全省有种畜禽场271个,其中,种猪场174个(国家级核心育种场2个)、种牛场20个(国家级核心育种场5个)、种羊场37个(国家级核心育种场2个)、种禽场32个(国家肉鸡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蛋鸡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各1个)、其他场(兔、蜂)8个。建设有水产苗种场(站)100余个,其中,省级原良种场

  五是种业治理体系逐步健全。  省、州、县种子管理机构基本健全,种业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全省17家种子检验机构通过国家认定,初步形成县级、州市级和省级分工明确的种子检验认证体系。强化品种审定管理,完善品种试验审定体系,拓宽试验渠道,2018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云南省稻品种试验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玉米品种试验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小麦品种试验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大豆品种试验管理办法(试行)》。先后制定出台《云南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强化畜禽市场监管,采取多种形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关键物种、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以上就是我省种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感谢张穆一级巡视员的发布,下面,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赵永平先生发布新闻。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赵永平: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感谢大家对林草事业的关心、帮助和支持。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云南省林业植物新品种培育和保护工作的有关情况。

  云南林草部门始终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积极鼓励林业科技创新,切实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培育保护,为云南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了重要支撑。“十三五”以来,云南林草部门共承担各类科研项目360项,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27项,其中,核桃全产业链关键技术创新与应用成果被评为2018年度省科技进步特等奖;获得国家林业植物新品种授权86件,与“十二五”相比增长了10.3%,累计授权205件;全省注册登记林业园艺植物新品种243件,与“十二五”相比增长了19.7%,累计注册登记606件。植物新品种涉及速生用材树种、珍贵树种、经济林树种、竹藤、木本花卉、林下经济植物等领域。在工作中,我们突出了“五个着力”:

  一、着力打造林业科技创新平台。全省共建立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7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0个,国家林产品质检中心3个,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1个,省级创新平台1个,科技公共服务平台1个,院士专家工作站3个,国家林草新品种DUS测试站1个。

  二、着力完善种质资源保存体系。建成重点种质资源库16个,收集乡土树种800余种、近万份,初步建成了云南特色乡土树种保障性苗圃体系。收集核桃种质资源2005份,建成了全球保存深纹核桃种质资源数量最多的基因库。建立了镇沅千家寨、双江勐库等13处野生茶树和古茶树种质资源原生境保护区和保护点,国家种质勐海茶树分圃已成为中国大叶茶种质资源保存的重要基地和世界大叶茶树资源保存数量最多的资源圃。

  三、着力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目前,全省从事林业科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达1.3万人。“十三五”期间,全省林草系统认定云岭学者2人,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8人,省技术创新人才及培养对象6人,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3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2人,国家林草乡土专家3人,省创新团队2个。

  四、着力推进创新成果转化运用。“十三五”期间,全省共推广林草新技术、新品种、良种197项,建设推广示范基地175个,示范面积6.09万亩,辐射带动58.57万亩,培育林业新品种苗木1亿多株。打造特色乡土树种苗木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充分利用呈贡、宜良、弥勒、大理等苗木交易集散地,加快新品种的转化使用,促进品种权的商业化实施运营。

  五、着力强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持续开展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劣林木种苗专项行动。“十三五”期间,共查处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案件31件,涉案金额52.79万元。同时,积极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新品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质量标签使用、品种识假辨假知识培训和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下一步,全省林草系统将深入贯彻落实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生态安全大局,守好生物多样性宝库,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保护生态资源,弘扬生态文化,共建生态文明,共享生态福祉,推动绿色发展,稳步推进全省林草植物新品种、新技术在国土绿化、生态修复、产业建设中示范推广应用,助力乡村振兴和森林云南建设。

  感谢赵永平副局长的发布,下面,请记者朋友们提问。

  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普利锋副厅长,从您刚才的介绍中,我们发现云南发现的新物种大多集中在边境地区,从侧面反映了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想请您谈一下,云南省在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来推进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谢谢!

  谢谢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云南边境线长4060公里,与缅甸、老挝、越南等东南亚国家山水相连,做好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构建跨境生物安全和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对维护好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云南历来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国际合作,在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积极推动建设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多边合作机制。与老挝南塔省、琅勃拉邦省签署了《环境保护合作备忘录》,与缅甸签订“中缅边境资源保护联防协议”;与越南建立边境地区疫源疫情双边联防与交流合作机制。

  二是实施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项目。组织实施了中缅经济带生态变化研究、老挝南塔省和琅勃拉邦省环境保护交流合作能力建设技术援助、大湄公河次区域森林生态系统综合管理规划与示范等一批项目。其中,与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实施“大湄公河次区域核心环境计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规划”项目,促进了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老挝南塔国家公园之间的生态廊道及核心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有效地推动了中老跨境地区生态、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建设。

  三是加强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能力建设。2015年以来,围绕生物多样性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管理、生物安全、生物多样性价值评估、污染防治、环境政策等方面内容,针对南亚东南亚(东盟)等地区举办40余期国际培训,为周边发展中国家提供人员技能培训和发展经验分享;在缅甸建立中国科学院东南亚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心,聚焦生物多样性领域,开展联合科学考察、重大科学研究、政策咨询与人才培养等工作。

  四是开展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研究。基于云南省边境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现状调查,组织开展了云南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研究,形成了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现状调查报告、重点物种跨境廊道示范研究报告及云南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策研究报告。

  下一步,我们还将通过推动建立政府间长效合作机制,健全生物生态保护国际合作体系,通过规划建设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实施共同保护行动,实现跨境生物多样性整体保护,维护区域、国家乃至国际生态安全。

  我就作这些回答。谢谢!

  云南广播电视台记者:

  近年来,在我省境内发现新物种、新记录种的数量有持续上升的趋势。请问省生态环境厅,下一步围绕物种保护我省将采取哪些措施?

  我来接着回答这个问题,谢谢记者朋友。

  大家都知道,物种是生物多样性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保护好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十三五”期间,我们加强物种保护体系建设,实施珍稀濒危物种抢救性保护,全省88%以上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亚洲象、滇金丝猴、滇池金线鲃、巧家五针松、华盖木、苏铁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稳中有升。下一步,针对物种保护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统筹安排、系统布局,兼顾重点地区、重点物种,以横断山南段、西双版纳、桂西南山地以及桂西黔南石灰岩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4个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开展生物多样性综合调查与评估,通过调查,摸清生物多样性本底特别是物种生存状况;开展生态状况变化遥感调查评估,评估生态系统状况,为全省生态保护、修复与监管工作提供支撑。

  二是持续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依托现有生态定位站,开展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长期观测,特别是对亚洲象、滇金丝猴及黑颈鹤等珍稀濒危物种专项监测调查;探索将生物多样性纳入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方法、指标体系研究,使生物多样性监测与评估常态化。

  三是开展珍稀濒危物种的抢救性保护。以天行长臂猿、亚洲象、滇金丝猴、绿孔雀、云南肉豆蔻及文山兜兰等珍稀濒危动物和极小种群植物为重点,开展调查监测,对其栖息地及原生境实施保护修复;以云南蓝果树、华盖木、漾濞槭、壮丽含笑、犀鸟、西黑冠长臂猿等珍稀濒危物种为重点,建设物种保护小区。

  四是加大生物多样性科学研究支持力度。围绕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动态监测及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等方向,加强生物多样性研究,加大对生物多样性研究项目支持力度,开展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物种资源产业利用科技攻关,提高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研究能力和水平。持续引进和培养生物多样性研究、技术和管理人才。

  我想请省农业农村厅的领导给我们介绍一下云南省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谢谢!

  非常感谢中国日报记者的提问。

  种质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近年来,云南省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制定系列政策措施强力支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编制印发了《云南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制定《云南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云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办法》等系列政策措施;2011年,制定并颁布了《云南省渔业条例》,省农业农村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在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印发了《云南省水产绿色健康养殖行动实施方案》;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出台,对云南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起到了积极的支撑作用。

  二是强化投入建设省级种质资源圃库区。近年来,全省各级、各地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建设省级种质资源圃库区和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各项工作。截至2020年底,全省认定了并公布了省级农作物、畜禽种质资源保种场(区、库、圃)50个,保存的各类农业种质资源超过15万份,其中,专业化规范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5万余份、畜禽遗传资源材料4.97万份。为保护和恢复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多年来,在全省主要水系江河湖泊执行禁渔期、禁渔区制度,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2020年以来,全面落实执行长江十年禁渔制度。

  三是加大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力度。在农作物方面,2020年,我们启动了第三次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范围涉及到全省的116个县(市、区),目前,共收集资源3357份。在畜禽方面,通过了2016年启动的青藏高原畜禽遗传资源调查,我省共发掘畜禽遗传资源9个,在即将开展的第三次普查中,将加快新发现畜禽遗传的鉴定工作。在渔业方面,拟开展云南省第一次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计划利用3年的时间,对全省行政区域内范围内的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的普查,摸清我省的各类鱼、虾、蟹、贝、藻、两栖爬行等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种类、群体数量、区域分布和保护利用、特征特性及遗传结构方面的情况。

  我就作以上回答,谢谢!

  请问省林草局的领导,贯彻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省林草原局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谢谢!

  谢谢云南网的记者朋友,感谢你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关注。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价值导向。为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林农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生物生态安全和林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省林草原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地方立法,结合我省林草工作实际,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修订了《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初步形成了具有云南特色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地方法规体系,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二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面向林业科技工作者、林业生产经营企业、广大林农群众,广泛开展植物新品种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法律保护意识、维权意识、质量和诚信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省州县三级林草部门均设立了相应的机构,组建了工作队伍,保障了必要经费,持续组织开展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双打”专项整治行动,抓住造林绿化的关键季节,对种苗集散地、种苗交易市场、林木种苗电商平台等重点领域,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工作。仅2020年“双打”专项行动,全省就出动林业执法人员4689人次,检查经营场所364处、经营主体3725户,查处行政案件11起。同时,各级林草部门切实强化林木种苗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监管,推动建立林木种苗质量追溯体系,做到苗木品种、种源、销售去向清楚,确保苗木质量安全。

  下一步,全省林草系统将持续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着力推动云南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提最后一个问题。

  刚才,省科技厅的领导介绍了云南省科技支撑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所取得的一些成效。请问“十三五”期间,省科技厅在科技支撑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谢谢!

  这个问题在我刚才的介绍中也提到了很多方面,在此我再简要做一个梳理和回顾。

  “十三五”以来,省科技厅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争当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美丽云南的重大部署,大力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技创新之路,进一步强化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科技支撑与引领,协同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创新发展,为维护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夯实构筑我国西南生态安全绿色屏障,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围绕生物多样性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凝练破解关键核心问题,强化科技创新供给。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整体部署,针对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科技创新的总体部署,统筹相关研发布局和需求,积极推动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进一步扩大生物多样性保护科技供给。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围绕困难立地造林、退化生态系统修复与重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监测与评估、森林健康和生物安全等重大科技需求,广泛开展科学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

  二是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项目支撑和平台建设,大力培养和引进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高层次人才。截至目前,全省共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3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1家,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5家,省重点实验室46家,省工程研究中心55家,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18家,省公共科技服务平台4家。云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同设立的NSFC—云南联合基金中,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立项11项,安排总经费约2700万元。省基础研究计划支持生物多样性领域项目约150项,项目总经费约2500万元。在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院士1人,省科技领军人才12人,省级科研创新团队50个。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及省技术创新人才363人。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28人,高层次人才团队4人,外国专家317人次。建有生物多样性领域院士专家工作站共165个,涵盖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生物育种、物种基因研究、珍稀物种保护等多个领域,对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如,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合作建立的王浩院士工作站,提出的高原山地复杂水资源系统模拟与优化配置关键技术体系,为滇中引水工程、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等我省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是聚焦重大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开展科技集成与示范,加快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大力推动长江经济带(云南段)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集成创新及应用示范。积极引导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围绕长江经济带(云南段)典型生态脆弱区和生态屏障区开展水土流失防控、有害生物绿色防控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复合生态系统构建等研发。通过“哀牢山地区受损林地生态系统恢复与持续利用模式试验与示范”项目,摸索出较成熟的从苗木生产到林地恢复全过程技术,为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重建及可持续利用提供良好示范。围绕湖滨湿地生态系统修复和重建,组织实施“滇池海菜花—金线鱼复合生态系统重建及持续利用扩大示范研究”,突破海菜花人工组培繁育技术和金线鲃人工繁殖技术,在滇池流域建立海菜花恢复区6片共706亩,累计向滇池投放金线鲃鱼苗108.68万尾,构建了以海菜花—金线鲃为代表的土著水生生物多样性的湿地生态系统。

  四是积极探索边疆多民族欠发达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之路。大力推进云南边疆多民族欠发达地区创新发展,不断探索开放共享、绿色经济、协同发展、创新发展新模式,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科技厅和临沧市积极开展临沧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创建工作。2019年5月6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临沧市以边疆多民族欠发达地区创新驱动发展为主题,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2018年,已首批布局太原市、桂林市、深圳市3个城市。临沧市作为第二批3个城市之一成功创建示范区,是我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我国探索边疆多民族欠发达地区创新驱动发展模式的典型示范,将面向全世界打开展示云南、宣传云南的重要窗口,为世界各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中国经验。

  五是进一步加大生物多样性国际合作与交流力度。省科技厅先后支持云南大学、中科院昆明植物所、云南微生物研究所等单位实施“云南省水生态科学与工程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中国(云南)—东南亚虫草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面向东南亚的特色植物DNA条形码联合研发平台”“南亚东南亚特色微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合作研究基地”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促进我省与周边国家在生物多样性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环节到此结束,非常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踊跃提问,也特别感谢几位发布人的专业解答。

  在刚才的发布中,各位发布人从新物种新记录种的发现、科技成果、种业发展及林业植物新品种培育等几个方面介绍了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利用及研究的成果和成效,从不同侧面展示了云南“动物王国”“植物王国”“世界花园”的独特魅力,展示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云南成就。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围绕今天发布会的内容,深度挖掘典型,利用各平台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识,提高公众对COP15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为COP15的成功举办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推动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更上新台阶贡献力量。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编者按:生物多样性是粮食系统和人类健康的基本要素。中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近几十年来,由于栖息地的碎片化、过度猎杀、全球气候变化等因素,中国也成为生物多样性丧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目前,我国缺少一部专门的、整体性、系统性关于生物多样性的法规。作为“生物多样性”领域的唯一的一家全国一级学会,在推动生物多样性立法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坚持不懈的进行自下而上的努力,如倡导制定一部中国国家层面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建议“生物多样性”与时俱进的写入宪法等等。

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主流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分享了一篇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法治保障研究的佳作,绿会授权转载如下。


孙佑海: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法治保障研究

]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在国际上被认为是最有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措施之一。我国政府多年来积极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流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流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流于形式,甚至将生物多样性保护“边缘化”的问题,给未来的生存和发展留下隐患。因此,必须改变原有的工作方式,强化法治保障措施。要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包括规则制定、行政执法、司法监督、全民守法以及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合作等方面,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流化,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 作 者 ] 孙佑海(1954—),天津大学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自然资源法。

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这里所指的“巨大成就”,一般是指环境污染防治的领域,尤其是治理环境污染成为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所指出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更加彰显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地位。而在生态保护领域,尤其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领域,却有较多的欠账,可以称之为“非主流化”。在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生态环境部提出要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主流化”,持续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进程。作者认为,研究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流化”提供法治保障问题,当前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基本概念界定 

对于生物多样性的概念,不同的学者和相关机构组织从不同的角度给出的定义是不尽相同的。我国学者蒋志刚等认为,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及其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它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和它们所拥有的基因以及它们与其生存环境形成的复杂的生态系统。曹宗勇认为生物多样性是一个地区内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总和。谢国文认为生物多样性是各种生命形式的资源,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各个物种所拥有的基因和由各种生物与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生态系统及其生态过程。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认为,生物多样性包括动植物的全部遗传内涵及所有生态功能、过程及结构。卜英浩、朱雪忠指出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生物圈中所有的生物, 即动物、植物、微生物, 以及它们所拥有的基因和生存环境, 它包含三个层次: 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我国环境保护部于 2010 年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 年 )》规定,生物多样性是指“生物 ( 动物、植物、微生物 ) 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作者认同我国环境保护部对生物多样性作出的概念界定,同时指出,生物多样性包括三个方面,即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  和生态系统多样性。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流化

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是指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到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治、经济、社会、军事、文化及环境保护等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主体工作的过程,也包括纳入到企业、社区和公众生产与生活的过程。

国际公约倡导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流化。联合国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6 条和第 10 条均明确规定 : 应尽可能地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纳入到部门、跨部门规划、行动、政策和国家的决策过程。生物多样性的主流化已经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最有效的举措。《生物多样性公约》自生效以来,国际组织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的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旨在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这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以 往发展中先破坏后治理的恶性循环过程,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同步、防患于未然又行之有效的措施。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工作虽然目前已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目前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生物多样性保护步入主流化、加强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法治保障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最为有效的路径。当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流化已经在全国展开,但是法治保障的不健全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亟待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建设工作。

法治与法制不同,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治是指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它强调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全过程。法治,构成一个国家治理的基本格局。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流化提供法治保障,是指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有效支撑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流化地位,以权威性地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保护。

二、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提供法治保障的正当性

(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的实践梳理

1.列入国家重大战略和规划计划

(1)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2010 年,国务院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明确了战略目标、战略任务、优先行动计划等内容;同时,该行动计划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了具有明确边界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确定了中国 32 个内陆和 3 个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其中,32 个内陆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共涉及 27 个省的 885 个区域,总面积 232.15 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 24%。

(2)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2010年,国务院印发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其中的禁止开发区域是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  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所在地和文化遗址等。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共1443处,总面积约 120 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国土面积的12.5%。同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了 25 个重点生态功能区,总面积约 386 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国土面积的 40.2%。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分为水源涵养型、水土保持型、防风固沙型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型四种类型。其中,生物多样性维护类型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有7个。

2.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置于生态文明建设之中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首次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格局,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任务,其中之一就是加大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扩大森林、草地、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十九大”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任务包括: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论,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

3.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机构

(1)成立“国家委员会”

2010 年,联合国大会把 2011—2020 年确定为“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国务院成立了“2010国际生物多样性年中国国家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国际生物多样性年中国行动方案》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2011—2030 年 )》。2011 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由国务院领导担任主席,委员会由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25 个部委和单位组成。国家委员会统筹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审议通过了《加  强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国家工作方案》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等。

(2)改革行政管理体制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生态系统管理体制建设落后于环境污染控制,政府的生态保护管理职能分散在各个部门,按生态和资源要素分工的部门管理模式,缺乏强有力的、统一的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机制,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筹山水林田湖草  系统治理,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2018年,中国发布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由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统一管理,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整合了此前由多个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并增加国家公园管理局的名称,负责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上述机构改革为加强保护生物多样性奠定了体制基础。

4.建立生态保护红线体系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中国政府在生态环境总体仍比较脆弱、生态安全形势严峻的总体态势下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2017 年 2 月 7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总体要求和具体任务。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印发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对国家公园的定义、设立目标等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公园属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纳 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实行最严格的保护。与一般的自然保护地相比,国家公园范围 更大、生态系统更完整、原真性更强、管理层级更高、保护更严格,在我国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

(二)法治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以上的梳理看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支持措施有很多。但是,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法治保障措施严重缺位。主要是:

(1)形成为法律制度的成果过少。多年来,我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法规,主要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等很少量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广大专业工作者和人民群众期盼的“自然保护区法”、“自然保护地法”或者“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由于认识上的原因以及体制的原因,至今没有出台。在我国各行各业都有法可依的情况下,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却有如此之多的立法空白,这个现象是很难理解的。

(2)已经有的法律,立法质量不够高。第一,立法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是立法理论不科学。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在遵循自然规律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人类中心主义”的立法价值取向过于明显。大多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都是建立在自然资源的法律体系之下。自然资源法是国家对开发和  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予以控制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目的多侧重于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轻于生态价值,这就使得建立在自然资源法体系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多偏向于对生物多样性的经济价值的保护,这就导致了对该类资源的生态价值的保护,处于被轻视甚至忽视的状态。理论的不正确,必然导致法律制度的不科学。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 条规定的猎捕量限额管理制度,其并没有对如何进行猎捕量的限额管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也没有对制定配套性法规规章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这样必然导致发放狩猎证的随意性,以及狩猎证的持有者在猎捕活动中的随意性。第二,立法的部门化倾向比较严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主要以单行法律、法规为主,各单行立法主要由相应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起草,起草部门多从本部门利益和管理的便宜  出发,设计的制度措施都是对本部门有利,很难顾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大局。这是相当一部分法律制度之间发生矛盾冲突,法律制度执行效果不佳的又一个重要原因。第三,一些法律的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够强。由于行政部门起草的法律往往在立法过程中争议很大,立法机关惯常的处理办法就是回避矛盾,对要害关键的法律条文采取模糊的处理办法。在法律之中,由于法律条文的过于笼统,导致执行中存在诸多障碍。

法律实施效果不佳的原因主要有:

(1)生物多样性保护行政监管体制不合理。经过 2018 年国家机构调整,我国生物多样性的管理体制已经比较完善,协调机制基本确立。但鉴于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分散立法和其自身涉及范围广  泛的现状,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仍然呈现出一定程度的部门分散管理的特征。如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具体领域,缺少实际单一或者牵头主管的部门。在地方上也缺少一些专门的协调机构,部分县级、乡镇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机构基本缺位。因此,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致使各个部门存在职能交叉、权责不明、相互推诿等情况,使监管效率和监管能力受到严重影响。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由于在短期内难以见到成效,因而没有行政部门主动承担。

(2)对违法行为很少追究。当前,我国对生物多样性的监管集中于物种和资源的监管上方面,但对于涉及生物多样性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类化工企业的监管依然缺位,例如石油、天然气等企业, 同时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也十分薄弱。例如不合理开采各种石料、矿产,不合理地建造各类工程设施,随意倾倒垃圾和有害废物等现象频发,某些油田的开采直接导致整个区域生物多样性破坏。

(3)监管能力建设多有不足。监管能力不足主要体现在:第一,基层监管人员不足、能力有限。我国一些地市、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部门由于缺乏一些专业性的培训以及审核机制较为宽松,在总体上存在人员编制紧、专业技术水平低、监督管理能力弱等现象,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监管人员几乎是空白;第二,监管设备缺乏,目前,我国大多数自然保护区的护林防火防病虫害、野生动物救护、警用办案等管理设备十分缺乏,生物多样性监管的网络、实验室、实验室设备、研究中心、教育中心等配套设施严重滞后;第三,监管技术薄弱,监管技术手段单一,监管主动性不足,  缺乏综合运用多学科和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知识的能力,缺少对各种保护措施进行分析、研究以及进行过程模拟和设计的能力,缺少全方位网络布控,全时段进行监管的先进手段等;第四,有些涉及改革的一些文件由于其载体是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可诉性。因此,一旦出现纠纷,难以通过司法渠道加以解决,使得制度的运行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近年来,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力度、广度、均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具体司法保障措施依然存有不足之处,突出表现为危及、侵害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违规行为频频出现,甚至在局部地区愈演愈烈,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形势十分严峻。但生物多样性案件总体起诉率不高,且判决轻刑化严重。起诉率低,判决轻刑化,无法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戒和社会预防作用,易导致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破窗效应”。

(三)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提供法治保障的正当性

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正当性问题,我国学者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价值层面等进行过一定的论述。

于文轩从正义价值、秩序价值与效率价值三个方面明确生物多样性在政策和立法语境下的内在 要求。正义价值侧重于保障社会成员享受、利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秩序价值要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对安全性和可预见性的追求、确认和保障,效率价值主要体现为符合正当目的、全面均衡发展、重视条件约束以及关注隐性因素。

秦天宝提出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由显性价值、隐性价值与内在价值构成的价值系统,其中显性价值与隐性价值构成生物多样性价值系统的实在价值部分,而内在的价值更多地反映人类的伦理与道德诉求。

韦贵红则根据人类利用的方式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价值分为直接价值、间接价值与伦理价值。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直接价值主要在于满足人类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以及科研教育价值和文化休闲价值,间接价值表现调节生物多样性的生态价值以及随着人类认识逐步加深,会更多的发现生物多样性的潜在价值,伦理价值则在任何一种物种都有存在的理由和权利,人类应该尊重生物多样性。

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提供法治保障正当性的研究,在我国迄今是个空白。作者认为,应当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深刻认识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提供法治保障的正当性问题。

1.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提供法治保障是历史要求。这是因为,由于长期以来,我们对客观规律、自然规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规律没有科学的认识,导致形成“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 “人定胜天”等不正确的理念,导致形成大规模的开荒、毁林、毁草、破坏湿地等严重破坏自然的活动,从而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严重损毁和破坏。我们今天所面临的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场景,正是历史上的不当活动的结果。因此,我们今天认识到昨天的错误,并尽力用实际行动挽回历史上的损失,具有极大的正当性。

2.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提供法治保障是当代要求。我们今天面临的生态环境形势,是人类历史上最为严酷的场面。污染严重、资源紧张、生态恶劣。但是,我们的人口数量却是五千年以来的最高峰。人们要吃饭、要穿衣、要出行、要居住。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与严酷的环境形势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在全球范围内,将近一半的人口直接依靠自然资源维持生计,许多最弱势的人口直接依靠生物多样性来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保存完好的自然,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完整的生  态系统和大自然的产出是人类生存的核心依赖,而不仅仅是一个“美好的享受”。因此,我们只有在生态文明的制度下,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正确理念,运用法治手段,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有力的保障,才能实现对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进行有效维护的行动目标。

3.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提供法治保障是未来要求。中华文明至今已经有五千年的历史,中华儿女还要一代一代传下去,实现永续发展。中华儿女的传宗接代,必须保持拥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资源。未来,如果不改变我们的发展方式,人类的粮食、水、空气和生计必然都处于更大的危险之中,因为目前的做法会使土壤退化,砍伐森林不可持续,毁灭生物多样性,污染水域和海洋,再加上气候变化的影响,从而危及人类生命并阻止实现美好生活的理想。我们必须拥有代际公平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如果在我们这一代,用尽了所有的自然资源,破坏了所有的自然生态,我们子孙后代将如何生存?如果是这样,我们将如何向我们的子孙后代做出交代?为落实《生物多  样性保护公约》,有效应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体制机制建设、政策制度设计、保护与修复措施等方面积累了丰厚的经验,这对于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中国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的贡献不可磨灭。

三、如何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提供法治保障

为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流化提供法治保障的目标,作者沿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四个环节展开。

(一)制定和完善法律规范

1.坚持正确价值理念和实践操守

(1)在理论层面。生物多样性立法在生态保护方面具有基础性价值。一方面,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立法状况决定了一国生态保护立法的完善程度,因而从理论上支持我国生态环境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并为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路线图和重要领域的详细建议就显得十分必要。另一方面,由于生物多样性本身的资源性特征,关于生物多样性立法的研究同时也可为完善我国环境资源法的研究从内容和方法论两个层面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2)在实践层面。生物多样性立法的健全、完善具有重要的工具属性。落实生物多样性法律,不仅是加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经济全球化时代有效保护本国生物多样性  的有力的工具,还是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义务的基本途径之一。我国目前的生物多样性立法尽管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基础和依据,却无法很好地适应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这集中体现在立法理念、法规体系、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立法技术等层面。由此,恰当地协调和平衡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借鉴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以及外国生物多样性立法的成熟经验,并基于我国生物多样性及其保护的现状和实际需求,全面分析我国生物多样性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尤为迫切。

2.强化遗传资源保护立法

生物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 传功能单位的材料。当前我国遗传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我国没有一部专门保护和管理遗传资源的法律,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文件之中,相互之间交叉、冲突的问题较为严重,在实践中 难以有效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因此我国需要强化遗传资源保护立法,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明确遗传资源立法的目的与宗旨。具体而言,我国遗传资源的立法目的与立法宗旨应在于  保护和合理利用遗传资源,在立法的过程中要与国际法相衔接,体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基本精神; 

(2)规范遗传资源的获取行为与审批程序,贯彻事先知情同意的原则,减少因遗传资源的提供者与利用者存在技术水平的差异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利益的损失 ;

(3)在遗传资源的管理方面,我国目前缺少具体管理遗传资源与惠益分享的权威机构,这就导致许多外国公司从我国获取遗传资源,但没有国家权威机构实施“事先知情同意”这一程序从而不能实现公平的惠益分享,我国利益受损,因此亟待通过法律设立权威性的遗传资源管理机构。

3.强化野生动植物保护立法

野生动植物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拥有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是世界上物  种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目前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立法,存在着诸多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立法体系有缺陷。当前我国采取野生动物与野生植物分开保护的立法方式,这使得两者之间的平衡保护有脱节,在实际操作中大多重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而轻视野生植物的保护,难以实现整体保护。同时立法层级较低,当前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其他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规定则是国务院、国务院部门或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存在着法律之间矛盾冲突的情况。二是当前法律对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规制范围较窄,例如,我国 2008 年最新修正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保护的范围只局限于珍贵、濒危或者有重要生态、科研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就导致了一些经济价值高但未被列入重点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资源因过度捕杀而大幅减少。三是野生动植物生境破碎化,由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一些野生动植物生境被城市割离,铁路、公路的建设延伸到生态较为脆弱、物种较为丰富的无人区,大规模的森林砍伐等 活动使得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受到威胁。

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要求以综合的长远的观点进行考量,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立法体系,制定专门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 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综合性开发进行法律规定。纵观有关国际立法,《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法律、法规主要也是针对野生动植物保护进行整体均衡立法,而针对野生动植物整体均衡保护的立法也将是未来的立法趋势。

4.强化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立法

外来物种入侵的控制和管理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许多国家也相继制定了有关外来物 种入侵防治的法律,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法律规制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对于其规定主要散见于《农业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一些文件 之中,立法体系不完善。在立法内容方面偏重于动植物检疫,针对外来物种入侵防范的规定少。在管理机制方面,有权审批从境外引进生物的部门有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具体执行标准不同,矛盾冲突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我国应加快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立法,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有效防范外来物种,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

5.强化生物多样性的生境保护立法

建议加快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立法。根据保护对象特征和保护强度差异,构建多面向、多层次自然保护地体系,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法律框架,同时分别制定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地管理政策。第一,生态保护红线体系立法研究。应建立一套系统完整、规范合理、运行有序的生态红线法律保障制度,保障生态红线的科学划定、严格管理和有效执行。第二,荒野保护立法研究。荒野是中华文明的自然本底,是原真性最高的国家自然遗产,是国家公园等自然保  护地中最具生态价值的精华。在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地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研究和认识荒野的价值,赋予荒野在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中的核心地位。对于自然科学领域,荒野的主要价值在于生态价值,即从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生态系统服务、应对气候变化等角度来建构。此外,荒野还有精神、审美、伦理、文化、休憩等价值,特别是对于塑造人的美德、确保精神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国家公园  与自然保护地实践中,应鼓励开展荒野游憩与体验活动,在不损害荒野价值的前提下,强调“无痕山林”的户外游憩理念,激发公众对荒野的欣赏,获取公众对于荒野保护的支持。第三,建立若干特殊的专项管理制度。充分重视土地权属的复杂性和社区管理的艰巨性,根据不同地区国家公园建设中土地、人口和社区的特征、问题、困难及其根源制定专项管理政策,预防“一刀切”政策可能带来的长期隐患。第四,注重环境保护地役权立法。充分重视土地权属的复杂性和社区管理的艰巨性,根据不同地区  国家公园建设中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建议制定专门的国家公园用地环境保护地役权法律。

1.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行政监管原则

一是保护优先原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优先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采取积极措施,对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保障生态安全。二是持续利用原则。禁止掠夺性开发生物资源,促进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技术的研发与推广,科学、合理和有序地利用生物资源。三是公众参与原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的广泛参与,强化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效机制。四是惠益共享。推动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共享制度,公平、公正分享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应当在上述原则之下理顺生物多样性行政监管体制、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相关规划、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能力建设、促进生物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推进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惠益共享、提高应对 生物多样性新威胁的能力、加强多元主体合作保护。

2.健全生态环保督察制度

习近平同志指出,建立并实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得好、用得好,敢于动真格,不怕得罪人,咬住问题不放松,成为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招实招。从中央环保督察实施   以来,全国生态环境治理效果明显,COD、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逐年下降,主要区域的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不断下降,优良天数逐年增加  ;同时严格的制度倒逼地方产业转型升级,一大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关闭,原有的扬尘、排污的不良生产和建设习惯得到了纠正。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改善效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但从生物多样性的角度看,目前的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尚主要停留在对那些看得见、闻得着的环境污染问题上面,对于生物多样性的破坏问题关注不够,这也应当成为下一步生态环保督察工作的一项内容。如对海南省部分地区违规填海造地问题,中央环保督察组就明确指出了该行为对局部海域生物多样性的破坏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强化党政领导生态责任追究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造成生物多样性破坏, 并对符合办法规定追责情形的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要定期组织开展优先区域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将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将生物多样性纳入政府或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一旦纳入到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被考核的政府或官员的所有行为都将必须考虑生物多样性。一些地方政府从 2006 年开始,即已开始尝试。其中,重庆市政府和安徽省安庆市政府将生物多样性纳入相关部门或生物多样性主管官员的政绩考核,从而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到了政府官员的主要  职责中。这两个政府聘请专家,根据本地生物多样性的具体情况和保护目标,开发了包括生物多样性内容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重庆对全市所有区县进行生物多样性指标的考核,改变了以往唯 GDP 论的考核办法。安庆市针对本市湿地多而且重要的特点,专门开发了湿地保护考核指标,对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4.强化领导干部离任自然资源审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明确无论是环境污染,还是生物多样性减少,都将被纳入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一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与政绩考核、职务晋升挂钩,就可以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始终沿着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前进。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同样离不开司法这一重要保障措施。司法保障是与立法保障、执法保障合轨并行,共同组建起立体化的生物多样性法治保障系统。立法保障是司法保障实施的基础前提,执法保障是司法保障之前的必要准备,司法保障既是整体法治保障体系的核心关键,也为生物多样性的法治保障实现提供兜底举措。

1.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性司法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破坏生物多样性的犯罪分子被定罪判刑,但是受损的生物多样性境况得不到及时修复,荒山死水依旧。为解决这个问题,在办理破坏生物多样性的案件中,应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保障的行动指南,落实以生物多样性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最大限度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在适用法律责任上推行相适应的执行制度,制定生物多样性修复方案,譬如以补植复绿的修复作业代替传统的刑罚处罚,将罚金刑转换为幼林抚育,对积极赔偿、弥补损失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将在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同时,有效促进生态恢复,努力把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害降到最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需要将现有成果及时固化,不断明确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监督落实等内容,形成规范的生物多样  性修复补偿长效机制。

2.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动性司法

传统司法理念强调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不告不理”、“告什么理什么”适用于民事诉讼并无不妥。但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类案件侵害的往往都是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综合性和延后性,缺乏代为主张权利的主体。应当克服就案办案思想,树 立保护优先、严格执法、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等现代生物多样性司法保障理念,更加注 重规则引领、公益保护与生态修复,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积累生物多样性司法保障经验。实现从坐 堂问案的辨法析理拓展到诉前判后的源头治理,从对毁林排污的打击惩治拓展到对青山绿水的修复 培元,实现了从事后惩治到事前预防、从惩治犯罪到修复生物多样性、从局部保护到全面覆盖的三 个转变,形成了符合国情社情民意、可复制、可推广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障经验范式。

3.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协同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离不开司法保障,但绝不能仅仅依赖于司法保障。既要实现法院与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内部的协同合作,更要实现包括检察机关与环境监管、公安等行政执法部 门协调配合的“两法”衔接在内的多元对接共治。

4.探索诉讼与非诉讼的多元机制

在实践中,强烈建议司法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生物多样性、自然资源、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一方面,严格执行环境污染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使环境污染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互衔接,加大对违法排污者和相关责任人的惩戒力度。另一方面,  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定期研究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信息共享。

(四)促进多元共治全民守法

建立有效的崇法尊法机制,是保证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目标实现的根本。在一般情形下,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机制的核心是国家的行动。政府主导的履约行动是保证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进展, 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

但是,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流化而言,全社会的积极参与非常重要,不仅社会力量本身可以为公约保护目标的实现做出重要贡献,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督促政府积极履行公约。为此,要建立社会广泛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创新机制,特别要重视女性和当地社区和居民的充分参与。

实践证明,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流化的各种措施中,最为重要的是多元参与、全民守法。为此,建议成立全国生物多样性信息服务平台, 整合已有的机构和组织的信息资源和专家队伍,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绘在图上,以便各个机构根据这样的分布图确定自己的优先重点和服务的具体内容。这个平台还可以开展大数据管理与分析和技术培训,以便帮助公众高质量的参与生物多样性  保护,而且,公众积极参与,与政府部门结成利益共同体,才能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目标。

在全球层面,国际社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视,是一个历史性的绝佳机遇,可以提升对自然 的政治关注度,并激发凝聚力,开展全球行动,以期在 2030 年之前扭转自然系统的损失,并在 2050 年之前实现修复自然的目标。

其中 2020 年是各国政府评估行动进程,重新定义目标并制定一系列新的行动计划的关键节点。这一年将是《可持续发展目标》、《巴黎协定》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重要国际进程的关键时刻, 也是实施《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国家土地退化零增长”目标的关键点。全球领导人就环境、气候和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议题作出重要决定,将成为下一个十年的行动纲领。

最重要的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于2010年在日本爱知通过的爱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的环境目标将于2020年到期。因此,《生物多样性公约》196 个缔约方将于 2020 年北京第十五次大会期间就下一个(10 年)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框架达成共识。

2020年也是中国向世界展示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时刻,随着《生 物多样性公约》2050 年愿景的推进,2050 年将成为中国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即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时刻。《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推进和成功,关系着中国梦的实现以及中国在全球地缘政治格局中的重新定位。

2020 年,联合国将庆祝其成立75周年,鉴于对联合国改革的呼声,也是借此重新调整和确定其在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作用的机会。这将为凸显自然的作用创造良机,帮助人们认识到自然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基础,健康的自然是促进人类和地球健康的核心要素。

2022 年是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 30 周年和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召开 50 周年。届时,也必须向世界宣布如何兑现我国 50 年和 30 年前的共同承诺。这些活动将为全球领导人、政府、企业和民间社会共同协调未来十年宏远的环境目标,塑造地球未来的生物多样性提供很有利的机会。 我们应当立即行动。我们不乏科学技术,不乏人才和理论,但需要将理论转化为行动的催化剂。

我们应当借此机会表明摧毁自然世界的行为将不可接受。我们应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则下,选择法治的手段实现幸福、繁荣和安康。我们要携手共进,依法更加智慧地利用自然资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健康的星球是人类和自然共同繁荣的根基所在,我们应当为生物多样性保护这个高尚目标而不懈努力。

*本文刊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5期(总第73期)

  中国生态环境部6月2日在北京发布的《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并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

  6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结果表明,215种外来入侵物种已入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中48种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

  什么是外来物种入侵?

  自然界中的物种总是处在不断迁移、扩散的动态中。人类活动的频繁又进一步加剧了物种的扩散,使得许多生物得以突破地理隔绝,拓展至其他环境当中。对于此类原来在当地没有自然分布,因为迁移扩散、人为活动等因素出现在其自然分布范围之外的物种,统称为外来种。

  在外来种中,一部分物种是因为其用途,被人类有意地将其从一个地方引进到另外一个地方,这些物种被称为引入种。

  外来物种入侵是指生物物种由原产地通过自然或人为的途径迁移到新的生态环境的过程,它有两层意思:第一,物种必须是外来、非本土的;第二,该外来物种能在当地的自然或人工生态系统中定居、自行繁殖和扩散,最终明显影响当地生态环境,损害当地生物多样性。

  外来入侵物种是怎么来的?

  一是自然入侵:通过风媒,水体流动或由昆虫鸟类的传带,植物种子或动物幼虫发生自然迁移,造成生物危害。如紫茎泽兰,薇甘菊,以及美洲斑蝇都是靠自然因素传入中国的。

  二是人为引进;分为有意引进和无意引进。有意引进:包括出于观赏、药用、饲料等目的的引种,出于生物防治、绿化、水土保持等目的的引种。由于缺乏全面综合的风险评估制度,世界各国在引进优良品种的同时也引进了大量有害生物,如福寿螺、水葫芦等。无意引进:这种引进虽是人为的,但其主观上并无引进意图,而是随着进出口贸易海轮或入境旅客无意间被引入的。如松材线虫,就是由进口设备的木制包装箱带进来的。此外,入境旅客带的水果、肉类、甚至鞋底,也会成为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

  外来物种入侵为何危险?

  《公报》中的数据显示,我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215种已入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字背后蕴藏着怎样的危险?

  自然保护区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要场所,也是我国珍稀濒危物种及特有生态系统的最后避难所。外来物种对自然保护区的入侵,不仅会降低生物多样性、破坏当地景观的自然性和完整性、影响遗传多样性,还可能摧毁原生的生态系统,威胁到自然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动植物种群的安全。

  主要表现为几方面:一是削弱生态系统,破坏生态平衡。外来物种入侵会对生物群落的结构稳定性及遗传多样性造成影响,导致当地生态系统单一化或退化,破坏生态平衡。

  二是污染生态环境,危害人畜健康。入侵的外来物种多数会直接或间接危害人类健康。例如,褐家鼠等外来动物通常是人畜共患寄生虫病的中间宿主;豚草等外来植物的花粉是人类变态反应症的主要致病原之一,容易诱发过敏性哮喘、鼻炎和皮炎等疾病,严重的还会并发肺气肿、心脏病乃至死亡。

  三是使食物网络结构崩溃,导致生物灭绝。由于新生环境缺乏能制约外来物种繁殖的自然天敌或其他因素,其引入后往往会迅速蔓延、大量扩张,形成优势种群,与当地物种竞争有限的食物和空间资源,直接导致当地物种退化、多样性锐减甚至灭绝。

  人工防除可在短时间内迅速清除有害生物,但对于已沉入水里和土壤的植物种子和一些有害动物则无能为力;

  高繁殖力的有害植物容易再次生长蔓延,需要年年防治;

  人工防治有害动植物后如不妥善处理动植物残(体,如卵)株,它们可能成为新的传播源,客观上加速了外来生物的扩散。

  机械防除有害植物对环境安全,短时间内也可迅速杀灭一定范围内的外来植物。但是,如不妥善处理有害植物残株,这些残株依靠无性繁殖有可能成为新的传播源。

  替代控制主要针对外来植物,是一种生态控制方法,其核心是根据植物群落演替的自身规律用有经济或生态价值的本地植物取代外来入侵植物。替代控制的不足在于对环境的要求较高,涉及到的生态学因素很多,实际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生物防治是指:从外来有害生物的原产地,引进食性专一的天敌,将有害生物的种群密度控制在生态和经济危害水平之下。引进天敌防治外来有害生物也具有一定的生态风险性,如不经过谨慎的、科学的风险分析,引进的天敌很可能成为新的外来入侵生物。

  将生物、化学、机械、人工、替代等单项技术融合起来,发挥各自优势、弥补各自不足,达到综合控制入侵生物的目的。

  看看你身边有没有这些外来入侵物种?

第一批:2003年1月10日发布

紫茎泽兰,原产地中美洲,1935年在云南南部发现,可能经缅甸传入。

薇甘菊,原产地中美洲,1884年首次在香港登陆,1984年在深圳发现。

  空心莲子草,原产地南美洲,1892年在上海附近岛屿出现,1950年代作猪饲料推广栽培,分布于黄河流域以南地区、天津。

  豚草,分布于北美洲,1935年发现于杭州,分布于东北、华北、华中和华东等地约15个省、直辖市。恶性杂草,对禾木科、菊科等植物有抑制、排斥作用。

  毒麦,原产欧洲地中海地区,1954年在从保加利亚进口的小麦中发现,除西藏外,中国大陆各省都有发现,全球性入侵物种。

  互花米草,原产美国东南部海岸,1979年作为经济作物引入上海(崇明岛)、浙江、福建、广东、香港。威胁本土海岸生态系统,致使大片红树林消失。

  飞机草,原产中美洲,1920年代作为一种香料植物引种到泰国栽培,1934年在云南南部发现,分布于台湾、广东、香港、澳门、海南、广西、云南、贵州。

  凤眼莲,原产巴西东北部,1901年从日本引入台湾作花卉,1950年代作为猪饲料推广。在辽宁南部、华北、华东、华中和华南的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栽培,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逸生为杂草。大量逸生,堵塞河道,破坏水生生态系统,威胁本地生物多样性 。

  石茅,原产地中海地区,20世纪初从日本引到台湾南部栽培,同一时期在香港和广东北部发现。

第二批:2010年1月7日发布

  马缨丹,马鞭草科,原产热带美洲,现已成为全球泛热带有害植物。明末由西班牙人引入台湾,由于花比较美丽而被广泛栽培引种,后逃逸。

三裂叶豚草,菊科,原产北美洲,20世纪30年代在辽宁铁岭地区发现,首先在辽宁省蔓延,随后向河北、北京地区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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