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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淡哥分享第269期:无形资产出资瑕疵问题;特殊权利安排影响;是否不存在收入跨期

  一、无形资产出资现状与动因

  在科技类公司的实收资本中,普遍存在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的现象,新的公司法出台取消了无形资产不得高于70%的限制,使得一些新成立的科技性企业使用无形资产出资的现象和比例越来越高。

  企业之所以选择用无形资产出资主要由于以下二点:1、对于新设公司,初始创业资金比较少,又考虑到后续引入外部投资者的需求,注册资金不能过小,故使用某 些专利权、著作权或非专利技术评估后作价后投入公司,起到不用投入太多的现金就可以增大注册资本的好处;2、无形资产入账后的摊销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无 形资产出资似乎是一举二得,但对于以后进入资本市场却隐藏着较大的风险。

  二、无形资产出资的瑕疵和风险

  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后作价出资,如何保证无形资产的产权清晰和作价公允,是一个实务中较难界定的问题。从理论讲看,专利权属人是谁,产权就应该归谁,但是 有些专利是利用职务发明产生的,或者投入的是非专利技术,如技术秘密等,如此对于产权的界定就存在着不确定性。再来看作价的公允问题,一般认为有了证券资 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就可以解决出资作价的公允问题,然而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一般是收益法来测算的,收益法测算的基础是要用该无形资产未来预计能产生的 现金净流入和预计的折现率来计算的。由于未来的现金流和折现率都是预测的。多数情况是企业内部人员提供的一些行业信息和产品市场情况,评估人员根据上述信 息结合相应的折现率计算得出的评估值,故评估过程的独立性存在较大的疑问,导致评估结果的公允性不易确定。

  在实务中,存在的产权和作价方面的瑕疵主要如下:

  1. 股东将公司实际拥有的技术,评估后用于对公司增资,本质上是公司的资产的重估入账。

  2. 股东与公司拥有相似的技术,股东用相似的技术用于出资,但其技术来源不清楚,相似技术的实质性区别难以界定。

  3. 股东出资的技术可能与其他机构相关,如与原任职单位可能存在职务发明的纠纷。

  4. 出资的无形资产与公司业务无关,根本没有价值,用该无形资产出资后,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该无形资产。

  5. 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明显过高。无形资产投入使用,产生出的产品对外销售达到稳定状态后,现金流入折现后远远达不到评估时点的估计数,则可以推出当时入账的评估价格很可能不公允。

  无形资产的产权瑕疵和作价瑕疵,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实。出资不实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法律问题,根据证监会审核要求,IPO公司如果存在严重的出资不实,很可能需要纠正后36个月才能重新进行IPO申报。

  三、出资瑕疵问题的常规解决方法和会计处理

  对于出资瑕疵,首先要论证其是否属于出资不实。对于产权瑕疵,应从技术来源、技术本身的区别等方面加以论证,以证实股东拥有产权的合法性和独立性;对于作 价瑕疵,则应强调无形资产在验资日的评估过程的独立性和评估结论的公允性,企业切勿在评估过程中引导评估机构,使得无形资产作价严重偏离其本身价值。

  PE机构在对拟投资企业尽调时,若发现被投资企业无形资产出资存在上述产权和作价上的瑕疵,且该瑕疵是比较重大的,就应该建议拟投资企业通过“出资置 换”,补足不实出资。所谓“出资置换”,是在无形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况下,股东重新用货币资金来替换出资,整体不实的,原有投入全部置换,部分出资不实的则 部分置换。具体处理上,补足日之前,应冲销无形资产和相关的摊销,并以对股东的“其他应收款”挂账,补足资金到位后,再冲销挂账的其他应收款。需要注意的 是由于无形资产在置换之前已进行了摊销和抵扣了所得税,所以上述调整还要考虑所得税的补税问题。

  实务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出资瑕疵经论证后认为不构成出资不实,但出于在上市审核过程中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IPO公司的股东仍然以现金弥补了相关的出资。由于性质上并不属于出资置换,只能理解为股东损赠,在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处理。

  四、非常规解决方法-企业架构重组投资解决方法

  现实中并非所有的被投资企业都有足够的货币资金来置换出不实的无形资产。可能被投资企业的无形资产的确有很高的价值,而且PE机构也认同该无形资产的价 值,但该价值很难形成有力的证据(如PE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协议或外部第三方的评估结论),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价值。在双方都很有意向达成投资协 议,但又不能通过常规方法来规避无形资产的出资障碍时,我们可以另辟蹊径,通过重构企业组织架构以买卖无形资产的方式,来解决无形资产出资的障碍和最终的 投资目的。

  具体的操作思路是:PE投资机构(以下简称甲)和原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乙)共同成立一家新的公司(丙),甲先将谈判好的溢价入股资金注入丙,乙可以先缴 入少量的认购股份的资金,即不同比例实缴注册资本,主要为了缓解乙的资金压力。待丙注入资金后向乙购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同时约定将客户资源等其他无 形的资源无偿给丙使用,并且乙以后不再经营相关的业务。乙通过卖出自己的核心资产获得货币资金后,在将约定的投资款打入丙。最终实现投资款、资产和资源集 中到新的丙公司,并以买卖形式代替无形资产出资,当然最终的经营和业绩都要体现在新设立的丙公司,原来的被投资企业将作为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

  涉及相关行业情况:

  中国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行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C35);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行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下的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行业代码:C356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行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中的“半导体和集成电路”。

  1、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机制

  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2022年中国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市场分析报告-行业全景评估与投资规划分析》显示,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行业属于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所规定的鼓励类产业,政府主管部门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行业自律性组织为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中国电子专用设备工业协会。

  工信部主要职责为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

  科技部主要负责拟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建立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拟订国家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编制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等。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和中国电子专用设备工业协会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产业政策;开展产业及市场研究,向会员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管理;代表会员单位向政府部门提出产业发展建议和意见等。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行业属于集成电路产业,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的基础和核心,国家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扶持政策,主要包括:

  以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华海清科是一家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半导体设备制造商,主要从事半导体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主要产品为化学机械抛光(CMP)设备。CMP 是先进集成电路制造前道工序、先进封装等环节必需的关键制程工艺,公司所生产 CMP 设备可广泛应用于 12 英寸和 8 英寸的集成电路大生产线,产品总体技术性能已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公司推出了国内首台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 12 英寸 CMP 设备并实现量产销售,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为集成电路制造商提供 12 英寸 CMP 商业机型的高端半导体设备制造商;公司所产主流机型已成功填补国内空白,打破了国际巨头在此领域数十年的垄断,有效降低了国内下游客户采购成本及对国外设备的依赖,支撑国内集成电路产业的快速发展。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以集成电路产业需求为导向,坚持自主创新的发展路线,在基础理论、关键技术、整机装备、成套工艺等贯穿式研究成果基础上,对标国际发展趋势,以更先进制程、更高产能、更低成本为重要突破方向。公司核心研发团队先后承担、联合承担了两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02 专项)”及三项国家级重大项目/课题,针对纳米级抛光、纳米颗粒超洁净清洗、纳米精度膜厚在线检测、大数据分析及智能化控制等 CMP 设备核心关键技术取得了有效突破和系统布局,打破了国外巨头的技术垄断,真正实现了国内市场 CMP 设备领域的国产替代。

  公司研制的CMP设备产品全面覆盖集成电路制造过程中的非金属介质CMP、金属薄膜 CMP、硅 CMP 等抛光工艺并取得量产应用,高端 CMP 设备的工艺技术水平已在 14nm 制程验证中,形成了硬件+技术服务的全方位体系。公司也荣获“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一等奖”、“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特等奖”、“2018 年度、2019 年度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和技术奖”、“中国好设计金奖”等荣誉。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国内外授权专利 173项,其中发明专利 101 项、实用新型专利 72 项,拥有软件著作权 5 项;公司 CMP设备已累计出货 58 台,在手订单 35 台,设备已广泛应用于中芯国际、长江存储、华虹集团、英特尔、长鑫存储、厦门联芯、广州粤芯、上海积塔等国内外先进集成电路制造商的大生产线中。

  此外,公司以自有 CMP 设备和自主 CMP 技术为依托,针对下游客户生产线控片、挡片的晶圆再生以及设备关键耗材采购、维保等需求,积极拓展晶圆再生业务和关键耗材销售和维保等技术服务业务,报告期内已成功获得业务订单并 形成小规模销售。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话题:关于无形资产出资

  相关情况:根据申报材料:2015 年,清华大学以 30 项无形资产(化学机械抛光专利及专利技术)科技成果转化评估作价 3,060 万元出资到华海清科,根据学校批复出资后华海清科股权落实到发起人清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康茂怡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但该次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评估报告未履行国资评估备案程序。

  一、出资评估报告未履行国资评估备案程序的原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行政处罚的风险

  2013 年 4 月,清控创投与康茂怡然、天津财投、科海投资以及天津科融五方以知识产权和货币出资共同设立华海清科有限,注册资本 6,000 万元人民币,由全体股东共分三期缴纳。

  2014 年 8 月 15 日,清华大学出具《关于同意化学机械抛光项目产业化组建方案的批复》(清校复[2014]5 号),对华海清科有限的设立进行了批复,具体如下:一、同意将 30 项化学机械抛光核心技术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方式组建天津华海清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并将清华方持有的股权 40%按照如下比例奖励给3 位主要成果完成人:路新春 34.125%、雒建斌 31.875%、朱煜 34.000%。二、同意将清华方奖励给路新春、雒建斌和朱煜的股权落实到康茂怡然。三、同意用于出资组建天津华海清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 30 项化学机械抛光核心技术评估价值为 3,060 万元(最终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结果为准)。

  2015 年 1 月 22 日,北京华德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清华大学委托出具《清华大学无形资产组—CMP 技术评估项目评估报告》(华评报字[2015]第 005 号),经评估,在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6 月 30 日,清华大学无形资产组—CMP 技术(包含 24 项专利技术和 6 项已提交专利申请的专有技术)评估价值为 3,060 万元人民币。

  截至 2015 年 4 月 11 日,前述作为出资的 30 项专利及专有技术办理完成权利人变更登记手续,专利权由清华大学变更到华海清科有限名下。但是上述《清华大学无形资产组—CMP 技术评估项目评估报告》(华评报字[2015]第 005 号)最终未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 30 项无形资产出资涉及的评估结果未完成国资备案手续的原因如下:(具体情况略)

  2014 年,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试点文件》,教育部据此发布了《关于在部分部属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试点期内(2014 年 10 月 1 日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试点单位(包括清华大学)可以自主决定对其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试点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因此,清华大学就上述用于向华海清科出资的 30 项无形资产评估事项向教育部申请备案的过程中,教育部依据上述文件要求将该事项退回清华大学自行处置。

  因此,上述无形资产出资过程中,清华大学未就评估结果履行国资备案手续,符合当时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此外,公司已取得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国有产权登记证》和《财政部关于批复清华大学所属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函》(财教函[2020]81 号),相关国资主管部门对公司历次国有资产出资和股权变动情况均予以确认。

  综上,公司虽然存在无形资产出资涉及的评估结果未履行国资备案手续的情况,但符合当时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不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二、上述出资无形资产在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程度,目前是否仍继续使用

  公司设立时清华大学用于出资的 30 项无形资产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上述清华大学出资的 30 项专利主要涉及的公司核心技术有:直驱式抛光驱动技术、高产能设备架构技术和抛光装备运行参数智能监测与调控技术。除上述核心技术外,上述 30 项专利还涉及化学机械抛光的基础性功能模块和工艺控制,该等技术在公司不同型号的 CMP 设备上应用广泛,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上述 30 项出资的技术专利推进了公司的产品迭代,为技术革新和升级奠定了基础。

  综上,上述用于出资的 30 项专利涉及公司部分核心技术,重要性程度高;大多数专利技术在公司不同型号的 CMP 设备上应用广泛,目前仍在使用,使用情况良好并对公司产品的技术迭代具有重要意义。

  1、清华大学 2015 年科技成果转化暨清控创投、路新春、雒建斌、朱煜以30 项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并对发行人出资的过程中,相关无形资产评估结果未履行国资备案程序,符合当时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且发行人取得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国有产权登记证》和《财政部关于批复清华大学所属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函》(财教函[2020]81 号)的过程中,相关国资主管部门对发行人历次国有资产出资和股权变动情况均予以确认,该事项不会导致发行人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2、上述用于出资的 30 项专利涉及公司部分核心技术,重要性程度高;大多数专利技术在发行人不同型号的 CMP 设备上应用广泛,目前仍在使用,使用情况良好并对发行人产品的技术迭代具有重要意义。

  话题:关于特殊权利安排

  相关情况:(1)公司在 2020 年 3 月引进国投基金、国开科创、天津领睿等 13 家投资机构时,签署的《股东协议》中存在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领售权及最惠权等投资人特殊权利安排。2020 年 5 月,金浦新兴将部分股份转让给金浦新潮,金浦新潮作为投资方加入上述协议。(2)协议约定相关特殊权利条款于公司上市申请获得各方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之日起自动中止。同时约定在取得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受理通知之日后特定情形发生时,相关权利和安排立即自动恢复效力,并视同该等权利和安排从未中止或被放弃。

  一、特殊权利安排的具体内容,约定相关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0年3月19日,公司及其8名原股东与新增的国投基金等13家机构股东共同签署了《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2020年5月,金浦新兴将部分股份转让给金浦新潮,金浦新潮作为新增股东方加入上述协议。

  (一)《股东协议》中特殊权利安排的具体内容

  1、新增股东优先认缴权条款

  在公司首发上市前或首发上市失败后,公司增资时,国投基金等13名新增股东享有与公司原股东按持股比例同等的优先于外部投资者的优先认缴权,但涉及公司因股权激励、并购、转增股本、拆股、公开发行而新增股份等情形除外。

  2、对原股东股权转让限制条款

  在公司首发上市前,除因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国资监管部门要求以外,清控创投、清华大学未经国投基金、金浦国调和国开科创同意不得因转让、质押股份等导致失去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路新春及三家员工持股平台清津厚德、清津立德和清津立言除员工内部份额调整、路新春为公司日常经营融资所需的股权质押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国投基金和国开科创同意不得对外转让公司股份,不得在其股份之上设置质押等任何权利负担。

  3、新增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

  除经国资监管部门要求外,清控创投和科海投资向非关联方转让股份;以及其他任何公司原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国投基金等13名新增股东均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但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下的股份转让、现有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100%持股的公司不受新增股东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的限制。

  4、新增股东共同出售权条款

  路新春及三家员工持股平台拟向第三方出售股份时,如果新增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新增股东享有按照受让方提出的同等条件下共同出售股份的权利。

  公司首发上市前或公司上市失败后,未经国开基金和国开科创同意,清控创投将不再以无形资产或其他非现金出资方式向公司进行增资,以及公司再次增资价格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价格低于新增股东增资价格时,可由公司以经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允许的最低价在履行必需的国资程序的前提下向投资机构增发股份,或由路新春和三家员工持股平台以法律规定的最低价格向投资机构转让股份方式相应调整投资机构的持股比例。

  如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前或经领售权方(国投基金、金浦国调、天津领睿和国开科创)同意延长的时间届满时仍未实现首发上市,且第三方拟以不低于30亿元的整体估值收购公司50%以上股份或全部资产、业务时,该整体出售方案经持有公司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且包含领售权方的一方或几方同意时,其他股东应按相同条件出售其持有全部或部分股份或同意公司出售其全部资产、业务。

  在公司首发上市前或公司上市失败后,公司后续融资给予其他新增股东优于本次新增股东的权利或条件的,原股东同意投资机构一并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条件。

  为使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前顺利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目的,本 协议项下投资方的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领售权以及任何其他可能构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障碍或对公司上市进程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的条款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获得各方认可的知名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之日起自动中止。

  若公司在取得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受理通知之日后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则根据上款自动中止或被投资方放弃之各项权利和安排立即自动恢复效力,并视同该等权利和安排从未中止或被放弃:(i)公司主动撤回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ii)公司未能在提交正式上市申请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通过证监会审核,或公司的上市保荐人撤回对公司的上市保荐;(iii)公司在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批文之日起未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规定的时限完成发行,导致没有完成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二)约定特殊权利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述特殊权利安排的约定,主要系14家投资机构基于投资项目风险控制需要,经与公司原股东协商后确定。

  鉴于公司不属于上述约定需要承担赔付或回购义务的当事人主体,上述约定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且不与市值挂钩。

  为避免股东之间因上述约定安排可能产生的潜在争议、纠纷,经公司与各股东协商,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全体股东已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无条件彻底终止《股东协议》‘第二条 投资方的特别权利’以及其他涉及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领售权及最惠权等投资方特殊权利安排相关条款。”

  二、结合相关特殊条款的存在、中止条款自动恢复、协议签署主体等情况,说明相关特殊权利条款的存在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 核问答(二)》第 10 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全体股东已签署的《的

  补充协议》,约定原《股东协议》第二条“投资方的特别权利”及其他涉及优先

  认购权、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领售权及最惠权

  等投资方特殊权利安排相关条款无条件彻底终止。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关于特殊权利的安排,符合《审核问答(二)》第10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及其股东之间曾经签订的《股东协议》中相关特殊权利条款的存在,系基于机构股东投资项目风险控制的目的所为;相关特殊权利条款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均已无条件彻底终止,符合《审核问答(二)》第10条的规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话题:关于收入确认

  相关情况:(1)针对设备销售,当设备可用于客户生产或达到客户预定使用状态,取得客户验收单,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收入;(2)公司生产模式主要为以销定产;(3)公司大部分设备取得客户验收、确认收入的时点相对集中于下半年。

  报告期各期确认收入的各项主要合同,业务的取得方式、订单取得前与客户商务沟通情况、合同签订时间、客户名称、销售内容、产品生产开始及完工时间交付及安装时间、验收时间、验收方式、合同约定验收周期、实际验收周期情况、收入确认时间、设备目前的使用情况等,结合前述情形分析公司收入确认期间的准确性,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形;

  (一)公司业务的取得方式、订单取得前与客户商务沟通情况

  公司业务取得及订单取得前的商务沟通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业务取得方式,获取 CMP 设备需求信息的方式通常包括公司的市场推广、客户的重复性设备采购、行业内部(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行业协会、02 专项专家等)推荐、公开的需求信息搜集以及客户的主动询问;

  2、客户沟通,了解客户的设备需求信息如晶圆尺寸、制程类别、具体技术指标要求、交付周期、数量等,并推荐介绍公司产品;

  3、客户需求信息的内部沟通,针对客户需要在大生产线上新工艺验证的设备(Demo 机型)需求或特殊定制化需求,组织设计相关部门进行技术分析,预判设计难度、设计周期等;针对客户重复性采购公司设备(销售机型)的需求,与运营制造、采购等部门确认交付周期等;并将内部沟通结论反馈客户,确认设备技术指标、交付周期等与客户需求相匹配;

  4、在确认交付条件符合客户需求的前提下,和客户展开商务谈判,包含价格、付款方式、验收条件等,确认客户具体采购方式,是否进行招投标及具体招标方式等。

  (二)报告期各期确认收入的各项主要合同、合同签订时间、客户名称、销售内容、产品生产开始及完工时间、交付及安装时间、验收时间、验收方式、合同约定验收周期、实际验收周期情况、收入确认时间、设备目前的使用情况等如下表所示:

  (三)结合前述情形分析公司收入确认期间的准确性,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形

  1、收入确认时间:当设备可用于客户生产或达到客户预定使用状态,取得客户验收单,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时确认收入。公司各期收入确认时间与验收月份一致,不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形。

  2、合同/中标日期普遍晚于生产日期和交付日期的原因

  (1)合同/中标日期晚于生产开始日期的原因:系报告期发行人处于产品推广拓展初期,对于 Demo 机台,公司需要根据客户对具体机型、参数的配置需求先行生产出整机发往客户处进行首台验证;对于销售机台,针对客户的交付周期要求较紧、但签约订单或招标的时间较晚的特点,发行人为把握业务机会、满足客户需求,在客户有较明确意向(销售预测单)后即安排生产计划、对通用模块进行预生产。报告期内实现销售的机台全都采用了销售预测单。为更为准确地描述公司的生产模式,公司将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进行了修订,变更为“库存式生产和订单式生产相结合的生产管理方式”。

  (2)合同签署/中标日期接近或晚于交付日期的情况:

  ①合同签署日期晚于交付日期

  集成电路设备行业惯例,新客户、新工艺的首台设备通常客户会要求先试用设备,待工艺验证通过后方确认采购该台设备,并出具相应的验收凭证,例如前表序号 1-3、5-7 的设备。序号 4 的 300Plus 设备为厦门联芯采购,较为特殊,虽然先签署合同但约定验收通过后正式购买并支付全款。

  ②个别机台在客户中标后几天即交付的销售机台,系客户着急机台入场与公司商议后的特殊处理,公司提前按照客户的参数配置需求进行了整机的库存式生产,并承担相应的客户违约风险,不具有普遍性,例如前表序号 18 的 300 Dual设备。

  3、实际生产周期普遍大于折合生产周期的原因

  实际生产周期为前表中生产开始时间到产品完工时间的自然月数,折合生产周期为假设生产人员连续装配的情况下,采用机台总工时除以标准班组人数(8人)的月工时计算得到。

  公司受机台总装场地容量的限制,无法同时组装、生产数量较多的机台。为了提高机台的生产效率,公司通常先行生产模块化部件,待主要模块全部准备就绪后开始在机台总装车间进行总装、测试,直至产品完工。为了平衡产能,公司存在预先根据销售预测单提前生产部分通用模块库存存放的情况。公司在第一个模块化部件开始领料、生产时即计入生产开始时间。受原材料采购、订单落实情况、总装车间空闲机位、生产人员忙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不同模块间的生产有一定的等待周期,导致最终实际生产周期普遍大于折合生产周期。具体而言:

  在 Demo 机台的生产过程中,部分新设计模块需研发部门开发改进、原材料采购的长周期特点、生产人员不足或整机总装场所空间限制、新工艺的模块/单元过程检测与整机系统联调测试所需时间较长等原因,导致 Demo 机台的实际生产周期长于生产人员的工作时间。

  在销售机台的生产过程中,通用模块预生产完毕需等待销售预测单进一步明确(转为正式订单/中标)才开始生产差异模块、原材料采购的长周期特点、生产人员不足或整机总装场所空间限制导致模块生产和装配环节中出现暂停中断的情形,在产品以模块形式存放,待暂停因素解除后恢复人工装配、调试,因此实际生产过程中生产人员较少连续装配一台设备。

  其中,前表序号 18 的 300 Dual 设备折合生产周期为 3.79 个月,大于实际生产周期(自然月数),主要原因系一方面该机台工艺难度较大,总生产工时较多,另一方面客户的交付时间要求较紧,增加了生产人员数量连续加班完成。

  4、早期两台设备未取得验收单的原因

  前表序号 1 的 300Plus 设备系销售给中芯国际的 Demo 机台,于 2017 年 2 月交付,2017 年 12 月完成工艺验证并签署正式订单,中芯国际出具了 CMP 设备用户使用报告写明设备经 10 个月验证通过工艺考核验证。

  前表序号 2 的 300Plus 设备系销售给大连英特尔的 Demo 机台,于 2017 年 9月交付,2018 年 5 月完成工艺验证并签署正式订单,由于英特尔内部管理的特殊性,其并未出具直接的验收报告或验收单,而采取邮件通知公司成为其合格供应商和通知支付相应款项来表示该设备已获验收并确认采购。

  Demo 机台一般签署正式商务合同即意味着设备已经验证通过,因此以签署正式商务合同的时间作为前述两台设备验收通过、确认销售的时间是合理、准确的。

  5、机台验收周期差异较大的总体情况分析:

  一般情况下,Demo 机台的验收周期显著长于销售机台,因 Demo 机台一般为新客户或大生产线上新工艺的首次应用和验证,需要在客户端开发适合客户产品要求的新的工艺条件,同时客户也需要长期的验证时间来确认设备的稳定性及在该工艺条件下的工艺结果的稳定性,因此一般 Demo 机台的验收周期较长。而销售机台一般系相同工艺通过验证后的二次采购,设备工艺条件已开发完毕,设备的可靠性已经大生产线验证,一般验收周期较短。

  同类机台之间,和验收周期相关性最大的是制程节点(对于 3D NAND 芯片来说是层数),节点越小的抛光难度更高,验收周期相应也就越长。

  6、前表中 2019 年度实际验收周期异常(小于 6 个月或大于 10 个月)的机台及其具体原因如下:

  通过分析验收周期的合理性,公司确认收入的期间准确,不存在提前或者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况。

  分季度收入构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分析公司收入呈季节性分布的合理性。

  公司与可比公司季度收入分布情况如下表:

  可比公司的季度收入分布具有如下特点:下半年收入占比较高,第四季度收入占比一般为全年最高,规模越大季节性影响越弱。公司处于发展初期,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设备数量较少,更容易出现下半年收入占比较高的情况,季度分布特点与行业内可比公司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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