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账税额加计抵减额哪些进项税额问题?

进项享受10%加计抵减,财税专家提醒:加计抵减需要会计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从今年4月1日起,中国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将由16%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将由10%降至9%。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是什么?简单来说,就是允许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虚拟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

制订加计抵减政策,主要是因为在16%、10%两档税率同时下调的情况下,适用6%税率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因进项税额减少税负就会出现上升。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针对这部分纳税人税负可能上升的情况,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经过研究和测算,确定采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的政策,对于满足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的纳税人,允许其补充计提,用于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增值税额。

加计抵减政策在三月份已经正式发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也已经有了新的表样和填表说明,这些文件的具体内容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国税总局2019年1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其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需要使用该政策的企业可以在国税总局网站上找到这些发文。

加计抵减有了政策依据,那这个加计抵减需要做账吗?如何做账呢?关于这些问题,财政部会计司没有发布相关的说明。账无忌智能财税平台的首席财税专家孟凡刚老师提出,如果不对加计抵减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会计核算就会出现差错。孟老师为加计抵减政策提供了会计处理方案,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金额取附列资料(四)的第6行(一般项目)、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

从财税的互联网媒体上看,关于39号文的解读,目前还没有财税专家对加计抵减提供会计处理的规则,孟老师为加计抵减政策提供的会计分录,目前是第一个。加计抵减政策有了,符合政策的企业,一定要掌握这个优惠政策,以享受政策红利;在享受这个优惠政策的同时,还要记得做财务账,以免账上不平。

对于这个政策还不了解的企业,可以看一下本文的附1部分,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2019年第39号文中的加计抵减政策;对于会计处理还不清楚的会计,可以关注账无忌的微信公众号,有专家提供咨询。

附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关于加计抵减政策的内容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就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以上解读及财会[2016]22号的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的具体会计处理可做如下账务处理:

1. 购入应税货物或服务

不考虑加计抵减部分,按照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正常入账,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 缴纳当月应交增值税

企业将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进行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其他收益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注:本次财政部会计司的解读表明,加计抵减政策并未额外增加日常会计账务处理负担。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加计抵减形成的“其他收益”入账金额,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的金额相匹配。

“本期实际抵减额”列的金额可按照本期可抵减额计算填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是指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企业应做好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台账,防止进项税额重复抵扣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情况;

该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企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部分计入其他收益,将涉及所得税的计算缴纳。

基于加计抵减会增加企业总收入金额,建议当年申请高新认定的企业,应提前确认高新收入占总收入60%的比例是否会达标。

1.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应该在哪个时间点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具体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十七、本公告自201951日起施行。

2.为什么我企业符合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的中型企业标准,但是没办法申请留抵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纳税人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2022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加大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力度,企业什么时间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12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十六、本公告自202241日施行。

4.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适用错误应如何处理?有没有处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规定,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六、本公告自202241日施行。

5.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计算销售额比重时,销售额都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规定:“二、关于加计抵减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331日前设立,且20184月至2019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4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其中,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上述第(二)条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9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10月至2019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10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10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6.进项加计抵减税额应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发生加计抵减的,应先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加计抵减情况”,系统根据加计抵减情况、抵减前的应纳税额自动计算主表加计抵减后的应纳税额栏次。

若企业当期发生进项转出,申报的进项税额计算得出的加计抵减发生额需全额填列附表四加计抵减项目“本期发生额”,已计提的进项税额转出时计算得出加计抵减调减额也需全额填列附表四加计抵减项目“本期调减额”。

7.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在增值税申报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规定,一、自202051日至202312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5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8.对购买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是否有车辆购置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规定,一、对购置日期在202261日至202212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三、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数确定。

9.车辆购置税以什么时间判定能否享受减征?

答:购置日期在202261日至202212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10.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纳入升级版推行范围后,发票使用上有何规定?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5111)第四条第()款规定:“纳税人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不得再领用收购发票,纳入升级版后,可通过系统设置相关选项,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11.全电发票与现行发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是否相同?

答: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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