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创业板板推出?

Q1:创业板新旧股票会并轨操作吗?

创业板新旧股票肯定会统一操作。

Q2:求 请从财务规模的要求和发行指标的要求来分析深圳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条件

深市目前没有新增主板上市公司,沪市才有。
如果单从法条规则看的话很简单明了,参照看一下《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条件的规定就可以。
大致的适用条件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证券法(适用所用板块)第13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适用创业板)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适用主板和中小板)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 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流量正常。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最近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 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发行人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Q3:创业板监管和制度完善三大动向是什么?

创业板推出八周年之际,其已经成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7年10月26日,创业板有690家上市公司,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20%;总市值5.58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的9.57%。创业板的适时推出扩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推动创新成长型企业为代表的中国新经济的发展;而在大步迈进的过程中,亦面临对双创企业不够包容、高估值泡沫、融资要求高等诟病。

未来创业板制度改革和完善路在何方?一名接近监管的人士向经济观察报记者透露,未来对创业板的监管和制度完善将沿着三大路径展开:一是优化创业板首发条件,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上市需求;二是完善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强化内外约束,抑制过度融资、非理性融资;三是进一步优化自律规则体系,丰富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体系,凸显创业板行业特色,更好地适应投资者需求。

梳理创业板过往制度建设,可以发现其在IPO、再融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等方面不断完善。在上市门槛方面,2009年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于2014年修订了该办法,降低财务准入门槛,取消盈利增长要求。融资制度方面,证监会2014年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创业板再融资正式启动,并创新地实施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截至2017年9月30日,共145家公司已实施再融资1465.05亿元。

深交所制定发布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一系列业务规则,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行业特点,先后发布了广播电影电视、生物医药、电子商务、节能环保等10个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增强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这些规则对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公司治理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2009年《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规则发布,有效地防控了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风险。

创业板采取“独立规则、独立监管”的运行机制,上市八年以来,各项基础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规则更加贴近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特征需求和产业规律。上述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推动完善创业板制度安排,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Q4: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三年内和36个月的表述有区别吗

同意楼上的,实质重于形式,不能拘泥于数量上的变化。

Q5:什么是IPO管理办法?

IPO管理办法凸显三大特点
证监会4月28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主要具有三大特点。
《办法》对发行人从公司治理和财务指标两个方面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对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细化。一方面,为了从增量上调整上市公司结构,针对过去由于改制不彻底、部分剥离上市、模拟计算业绩带来的上市公司不独立、业绩不真实的情况,加大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体现了鼓励整体上市的精神。另一方面,考虑到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要,《管理办法》对在主板上市的公司提出了比较高的财务指标方面的要求,为今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预留了空间。
从严格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方面来说,《办法》对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提出了要求,并且明确了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要求。
一是在组织形式上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二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但发行人必须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三是对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方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允许经国务院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方可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行股票并上市;四是为支持大型优质企业发行上市,规定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发行人可以不受成立三年限制的豁免条款。
在要求适当提高发行人的财务指标方面,《办法》从多方面设定了具体的条件。
首先,对发行人的净利润提出了三个要求:一是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要求企业有稳定的盈利能力;二是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盈利规模;三是计算净利润时要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以合理反映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盈利能力。
其次,对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流量净额和营业收入提出要求,并将二者设定为替代性指标。《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管理办法》将营业收入指标设定为流量指标的替代指标,即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为最近三年净利润指标的10倍。
再次,关注持续盈利能力。《办法》
主要从防范重大风险的角度,对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第四,延续了无形资产比例限制的要求。《办法》延续了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的规定,但允许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用益物权。
第五,明确了拟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的发行前股本规模。《办法》要求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证券交易所还将在《上市规则》中明确主板上市公司的最低股本规模。
为加强市场对发行人的约束机制,《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调整。
一是实施预先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办法》对预先披露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是取消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办法》保留了筹资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的要求,并要求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以便于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是取消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对关联交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办法》未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比例作出具体的数字规定,而是对发行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由投资者根据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
此外,还取消了辅导期一年的规定,对保荐人的审慎核查工作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取消了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的规定,但提高禁售期要求。
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审核实行核准制度。核准制的内涵是对发行人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投资者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在监督和指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证券法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的情况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根据证券法的立法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发挥中介机构的把关作用,细化和加强了中介机构的审慎核查责任。
其中包括: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明确提出要求,加大其审慎核查责任;将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

Q6: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四章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第五章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者“公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发行程序。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保荐人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等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业务标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七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成立后歇业、被勒令停业整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主营业务中断的,持续经营时间应当从恢复营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三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比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五百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严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或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应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发行人应当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得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发行人依法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确保相关内部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有效,能够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和发展前景;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者服务;
(三)发行人的经营模式、营销模式、管理模式和盈利模式;
(四)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工艺;
(五)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主要资产;
(六)发行人的管理团队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在技术、经营、管理、盈利模式等方面具有的自主创新能力;
(二)发行人用于自主创新的费用支出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三)发行人的科技研发人员或者创新人员储备;
(四)发行人的创新体系和创新机制。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公司资产全部或者主要为、短期投资或者长期投资;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确保流量能够满足公司正常运营需要,发行前一年经营流量净额为负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表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流量能够满足正常运营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的扩大生产规模、开发新产品或者新业务、补充流动资金等。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三) 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四十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第四十一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创业板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创业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第四十三条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发审委的日常事务管理以及对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应当不少于三十五人,由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组成。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主板市场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五条 创业板发审委以现场投票方式对创业公司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七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五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五票为未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对创业板发审委的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创业板设立咨询委员会,受证券交易所或者创业板发审委的委托对发行人的行业发展、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经营模式等提出独立咨询意见。
第四十八条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证券交易所聘任,证券交易所负责对创业板咨询委员会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由三十五人组成,委员可从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聘请。
第五十条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没有表决权,其专业咨询意见对审核工作不具有约束性。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针对创业企业的实际特点,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成长性、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特有的重大风险因素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第五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十五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公司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进行声明。
第五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九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一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字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史为鉴!科创板开板交易后将对市场有何影响?

10:11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王军

随着科创板正式开通,首批科创板企业已经通过IPO注册,科创板企业集中上市渐行渐近,市场普遍关注科创板正式开板后市场发行交易情况及对A股整体的影响。

科创板开通的速度之快,效率之高,令人惊叹,中小企业板从筹划到设立花了5年,创业板历时10年方才揭开帷幕,相比而言,科创板仅7个半月就推出。

6月13日上午,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主持科创板开板仪式,宣布科创板正式开板。易会满主席讲话要点包括:坚定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即将推出9项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务实举措。支持资本市场各类产品、机制创新。推动资本市场改革政策的出台对于券商估值的提升有着较长时间段的积极影响。

6月14日,证监会同意华兴源创、睿创微纳2家企业科创板IPO注册。根据制度安排,拿到注册同意后,申报企业将进入询价发行阶段,发行环节正常预计将在15个工作日内。

目前尚处于提交注册状态的科创板企业达到4家,3家通过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审核,14家企业即将进入上市委的审核,天风证券预计科创板企业集中上市或在7月中旬。

在获得注册同意之后,后续科创板还将经历路演、发行承销、登记才能上市。上交所理事长黄红元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注册结束进入路演发行阶段,发行企业有一定适当数量的时候就可以集体上市交易了,上市时间,大概在2个月内。

业内人士表示,按照科创板相关规则,之后的发行上市环节至少需要13个工作日时间,一般会是15个工作日。按目前进展,最终如果安排30家企业作为首批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话,那最后的上会时间或许会在6月24日或25日,集体上市日最快预计在7月18日前后。

科创板正式上市渐行渐近,对A股将带来什么影响?我们可以先参考创业板的历史经验。招商证券此前根据创业板开通进程,大致创业板开通前后,市场演绎经历分为5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08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一个月,券商板块由于受开设创业板的利好刺激大涨,单月涨幅达到31.2%,远超同期上证综指的3.2%;

第二阶段是200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适时推出创业板”后两个月,电子板块也开始上涨,超额收益达9.4%,同期券商板块依然具备6.4%的超额收益;

第三阶段是2009年7月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后至2009年十月末创业板开板,医药生物、传媒、电子行业均具备超过10%的超额收益;

第四阶段是2009年10月首批28家企业上市以及12月末8家企业创业板上市,期间TMT全线大涨,两个月时间电子、计算机、通信、传媒分别上涨22.9%、21.8%、19.2%、11.9%,均高于同期上证综指9.4%的涨幅;

第五阶段是2010年,由于2010年全年创业板保持一定的上市节奏,并且上市企业行业也主要集中在TMT、生物医药、高端制造领域,2010年全年电子、生物医药、机械设备、计算机涨幅居前四,分别上涨39.4%、29.7%、28.1%、26.4%。

需要指出的是,历史不一定会重演,市场的涨跌受多个因素影响,创业板当时的开通无疑是提振股票市场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导致股市持续下跌,中国政府于年底推出四万亿刺激政策等等,成为影响股票市场的主要驱动力。

在进入2009年一季度以后,随着外部驱动的弱化,市场逐步认识到创业板开通带来的投资机会,特别是在2009年7月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后来创业板开板上市,每个阶段几乎都是由创业板公司上市驱动市场风格和行情。

科创板将分流主板市场?

科创板开板交易后,将对主板市场产生分流效应?答案是肯定的,但具体将分流多少资金,还需要参考集中上市公司数量,及后期科创板企业上市速度。

参考创业板当时情况,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创业板的成交金额是1.6758万亿元,同期沪市成交量是31.8365万亿元,深市是24.829万亿(减去创业板的成交金额是23.1532万亿),创业板的成交金额占沪深两市交易金额的3.06%,也就是说:在创业板推出的第一年,分流的资金非常有限,只有不到5%的影响。

但随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逐步增加,尤其是在创业板有了明显的赚钱效应后,会有明显的分流资金的特征。

中银国际认为,科创板上市初期对原有对标公司将存在分流效应,但若高估值能维持,示范效应将慢慢显现。预计科创板的上市的短期内现有市场的科技公司可能会因为A股市场资金分流作用对估值水平产生压制,但长期来看,科创板正式上市运营将会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优胜劣汰,引导资金向真正有成长潜力的科技公司分流,进而促进A股市场真正有前景的科技股公司的估值水平;另一方面,科创板的设立也将进一步丰富A股估值体系,提升A股科技股的估值水平,提振新兴产业龙头公司的估值水平。

科创板的推出,伴随着的是要落实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第十一届陆家嘴论坛上,管理层的态度非常明确,那就是: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减少不必要行政干预,更加关注公司未来成长,长期投资价值,让上市公司接受市场的审核。

山西证券分析指出,科创板的推出改变了资本市场现有的运行规则,对于资本市场的参与各方都是新的挑战。同时科创板规则设置和市场参与者方面都有纳斯达克市场接轨,有利于避免 A 股存在的一些问题。此前深交所有提到希望创业板也实行注册制。预计科创板在试运行过后,科创板中行之有效的一些规则将会适用于其他板块,从而使A股逐步过渡到以注册制为核心,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成熟市场。

中信建投认为,未来A股市场中的绩差股、垃圾股会面临更大的退市压力,会更像成熟资本市场那样,出现一大堆无人问津的公司,甚至会出现每年大量公司退市的情形,这个非常值得我们投资者重视。

声明:证券时报力求信息真实、准确,文章提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实质性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海证券报:目前资本市场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就是创业板的推出,对于日期众说纷纭,你是怎么判断的?

    王守仁:根据我的判断,创业板的一些相关规则应该是两会前后陆续出台,创业板的股票正式上市应该能在今年6月前后完成。

    王守仁:今年年初召开的证券监管工作会议已有比较明确的说明。所以我认为只要国际和国家在今年上半年不出现重大变故、股市并能在2000点以上呈慢牛走势,创业板应该是能及时推出的。

    上海证券报:现在有人担心,创业板推出后,股票不是全流通的,创投机构没法退出。

    王守仁:据我所知,这种担忧是多余的,如果不出意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原始股东也就是创业者、原始投资者的股份限售期是3年,创投机构等小非的股份限售期应是1年。

    上海证券报:有人担心,目前股市总体比较低迷,现在推出创业板,会不会分流资金。

    王守仁: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这次股市暴跌不是因为资金短缺,而是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中国实体经济出现问题,投资者信心受挫,对股票投资收益预期比较茫然,如果有好的投资机会,资金还是会源源不断进场的。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08年中国就增加了4万亿元的储蓄。如果有好的投资机会,这些储蓄也可能转变成投资。而且,创业板企业的融资额很有限,单个企业上市融资额超过2亿元的不多,一个中石油的融资额就可以抵上几百家创业板股票,所以不用担心资金分流。

    上海证券报:那你觉得,创业板推出后,值得注意的风险是什么呢?

王守仁:我比较担心创业板市场的暴涨暴跌。但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控制创业板股票上市的节奏来防止暴涨暴跌,如果一批推出几十个或上百个创业板上市企业股票,并根据股市走势,源源不断成批推出优质企业上市,要爆炒就比较难。所以我建议国家建立一个创业板平准基金,金额不用太大,目的就是控制创业板市场的暴跌。此外,证监会发审委与深交所要建立快速反应的联动机制,灵活应对股市重大变化。

    上海证券报:总结中小企业板的股票走势我们发现,中小板经常能走出独立行情,创业板是不是也会这样呢?

王守仁:创业板可能更活跃。完全可能可以走出和主板市场不一样的独立行情。如果具体到个股,就更加如此了。一家创业板企业今年可能是几百万的净利润,增加几笔业务后可能净利润增加到几千万元了。同时,少数企业也可能在较短时间里从盈利变成亏损甚至破产。所以创业板股票的投资更要关注公司的基本面,尤其要准确预测企业上市后的成长性及成长过程中的风险。  

    上海证券报:你反复强调中国的创业板市场只许成功,不许失败。但事实上,世界上有不少创业板是不怎么成功的。

    王守仁: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无论是美国、日本、韩国、印度还是英国,创业板都是比较成功的。中国的创业板经过10年的酝酿,不成功说不过去。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中国是创业企业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中国市场也是世界公认的最有潜力的市场之一,加之,在学习借鉴全球创业板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以及总结中小企业板成功运作的经验,有这么好的条件,创业板还搞不成功,那就更说不过去了。

    上海证券报:在过去的10多年里,有一批中国创业企业在海外上市,不少取得了成功。

    王守仁:是的。比如早年的门户网站新浪、搜狐、网易,最近几年的无锡尚德、蒙牛、分众传媒、阿里巴巴,这些有VC投资背景的企业,在境外上市都取得了成功,没有理由这些企业在中国创业板上市就不成功了。

    上海证券报:看来你很看好中国创业板的前景。

    王守仁:是的。中国创业板的前景很好。但中国的创业板并不是一推出就万事大吉了。要精心培育,我们也不能奢望1年、2年就培育出微软、思科这样的企业。

    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育后,中国的创业板完全可以走出世界级企业。中国的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可以分享到创业经济发展的成果。

    另外,丛全球来看,现在是开设创业板的极好机会,欧美正在金融危机下挣扎,经济正在衰退,我们应借此机会,通过及时开设和平稳运作创业板,必将极大地推动自主创新战略的贯彻实施和产业优化升级,从而,进一步缩短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科技产业化水平上的差距。这是我国成为世界强国的历史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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