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租赁合同全国统一吗

    在农村,经常能看到农田租赁的情况,这往往会涉及到农田租赁合同书的签订。那么,如何书写农田租赁合同书?土地租赁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由小编为您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为保护耕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种植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耕地基本内容

  甲方租赁给乙方耕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总面积约________亩,四至界限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以实际标注为准)。甲方租赁农田给乙方,允许乙方自主决定种植品种和耕种方式,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充分提高耕地产出效益,鼓励以水为中心的基本农田改造,提高耕地单产效益。

  第三条 租赁费用及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按照先缴费后使用,一年一交,三年一议价的方式缴纳租赁费,租赁费头两年每年________元/亩,于每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下一年租赁费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________年至________年租赁费为每年________元/亩。三年重新议价时,不涉及经营权变更。

  2、租赁期间乙方全部投入建设大棚温室种植地的,甲方不增收租赁费,如国家、地方投入配套建设的按实际情况适当增收租赁费,具体费用增收事宜由补充合同约定。

第1页农田租赁合同书范本【通用版】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经营的耕地。

  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耕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4、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5、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但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7、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耕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耕地进行了基本农田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2、乙方对耕地可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式。

  3、租赁期内不得对耕地进行流转,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4、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

  5、执行驿区耕地管理政策,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沙化退化,不得越界经营,滥垦草原。

  6、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到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规范的企业法人执照及相关手续。经营时要按照区示范农场标准进行建设。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省属在龙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指导非省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煤矿事故隐患整改,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许可煤矿爆破作业单位及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督指导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煤矿超层越界开采、非法采矿等监管工作。

2.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承担综合协调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传达贯彻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做好与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的沟通、衔接,落实有关工作任务;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调度掌握全市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推进情况,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研究制定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建设等相关的价格支持政策。

承担清洁取暖供应保障办公室职能。负责做好与省能源局和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三大油气公司对接,积极争取对我市天然气、煤炭、电力等支持;做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相关的天然气主干管网、沿海LNG接收站、城乡配套电网等能源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督促各区市有序推进地方政府储气设施工程建设;强化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制定“压非保民”应急预案,保障民生用气需求;定期调度储气调峰设施和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城乡中小学、幼儿园做好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做好清洁取暖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民政局:负责指导城乡养老院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资金对烟台市清洁取暖工作给予支持,筹集安排市级清洁取暖财政资金,结合中央、省奖补资金,对各区市清洁取暖用户设施购置安装、用气用电等予以适当的奖补支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有关项目的用地保障,加快推进地热能在供暖领域的开发应用。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与生态环境厅的沟通、衔接;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协调落实生态环境厅安排的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督导检查等工作,做好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集中供暖热源达标排放情况执法监管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职责。负责抓好国家、省、市关于清洁取暖重大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组织编制清洁取暖年度实施计划方案,指导督促各区市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工程组织实施;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用户建筑节能改造;定期调度上报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

市城管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市政府就“煤改气”工程配套城镇燃气气源及城镇燃气管网建设改造与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对接落实;督促城市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和下游用户及时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城市燃气企业加快储气能力建设,落实应急储气能力。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卫生室等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在推进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调峰能力建设中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建设的金融服务保障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清洁取暖相关设备、设施建设和运行标准,做好相关设备质量监管。

烟台供电公司:负责清洁取暖城乡配电网规划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满足城乡居民“煤改电”需要。

市发展改革委:承担油气管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有关工作;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全市油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油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油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非法占有、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做好管道临时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选线方案的审核,加强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违法采矿、采砂行为;依法做好管道建设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规范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活动。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监督做好管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协调做好管道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油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的违法建设、施工行为。

市城管局:负责城镇燃气管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配合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方案的河(洪)道防洪评价报告的技术评审,提出有关防洪安全要求的保护措施;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采砂等行为。

市应急局:指导监督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油气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法组织油气管道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协调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参与重大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做好压力管道设计、管道元件制造、管道安装单位资质的行政许可;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使用过程中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负责督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未成年人防溺水安全教育,全面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督促学校将安全教育作为学生必修课程,在学期开学后,及时公开课程表并告知学生家长,通过集中讲座、案例警示、应急演练、专题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养成安全习惯。组织学生到安全教育基地、体验馆进行实景体验等方式,增强应急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学生幼儿真正掌握自救互救技能。督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推门听课、问卷调查、随机访谈等形式,随机督导检查安全教育等课程开设情况,并将安全教育课程开设、安全演练纳入义务教育群众满意度评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防范和治理,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风险等级明确,责任主体明确。指导各地加强对具有水体景观的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矿山采坑及地面沉陷积水区进行重点排查治理,在湿地公园重点水域及水体景观区、采坑和地面塌陷积水区等水源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在人员易达区设立安全隔离带和防护栏(网、墙),摆放救生圈、绳索、竹竿等应急救生物品。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查力度。

市城管局:督导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加强辖区内所管理水面的防溺水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隔离带和防护栏(网、墙),摆放救生圈、绳索、竹竿等应急救生物品。建立职责范围内的重点水域人员巡逻、电子监控巡逻机制,及时劝导、制止在水域管理范围内游泳、戏水人员。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农田在建项目检查排查,重点加强项目内小水池、小水窖、小塘坝、灌溉机井、输水管道、引水堰闸等区域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指导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移交手续,配合水利部门落实管护主体和防溺水安全管理责任。

市应急局:负责督导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对接到的较大溺水事件信息,及时报送市政府及相关领导同志,及时调集相关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发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完成党委、政府部署的未成年防溺水工作。

烟台广播电视台:负责中小学生“防溺水”工作的宣传报道,宣传关于防溺水工作的政策、法规、措施、成果,营造未成年防溺水工作的社会舆论,引导社会群众高度关注防溺水领域的问题,挖掘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的优秀节目。

5.实施制造业强市战略

市委组织部:负责宏观指导制造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进一步形成推进制造业强市战略实施的浓厚氛围。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支持壮大重点物流企业;落实电力体制改革政策,有效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市科技局:负责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支持企业为主导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动电子信息制造业、食品加工制造业、有色及贵金属加工制造业、高端化工新材料产业、装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等产业发展;牵头组织制造业强市专项奖补、申报、评审工作;组织开展企业家培训;培育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及制造业单项冠军;鼓励企业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促进工业设计发展;加快推进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落实制造业强市建设的有关政策,为支持制造业强市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推动与制造业强市相关的人才服务和就业创业服务等工作。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各级有关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土地政策,为制造业提供规划和土地等方面的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企业履行项目建设环保手续,并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家,在住房保障等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照顾支持。

市商务局:负责实施“走出去”战略,面向世界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集中宣传推介先进制造业项目;支持本土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司,并购或参股先进制造企业和研发机构,参与国际化经营与合作;引导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推进制造业领域知识产权有关工作,引导制造业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奖以及知名品牌、商标等工作;推动医疗健康产业发展。

统计局:负责做好与制造业强市建设相关的数据统计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制造业领域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

6.推动全市非公(民营)经济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国家产业政策的宣传和指导,为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项目建设搞好相关服务;全面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政策研究;推进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

市科技局:制定和落实科技创新激励政策,引导科技创新资源向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集聚;支持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产品开发;指导推进科技孵化器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技术服务体系;完善和落实科技金融政策,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统筹推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指导、融资促进等工作;承担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落实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资金保障;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工作;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健全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企业向上争取项目资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帮助企业做好用工(人才)招聘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对创业人员的创业指导和创业项目推介,推进“双创”基地建设;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各类人员自主创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创新用地模式,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尽力满足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用地要求,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为企业办理产权抵押登记等事项提供优质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的环境评价工作;指导企业做好防污、治污工作;为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排污许可等事项提供优质服务。

市商务局:完善和落实政策措施,支持商贸类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拓展国内外市场;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咨询、风险预警等服务;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出口企业的运行监测分析;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出口的相关数据资料。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指导落实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登记条件和简化办事程序等政策;实施小微企业“双升”战略,支持个体工商户向企业转型升级;为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市场主体等有关情况。

市统计局: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统计监测和分析;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小升规”企业的及时纳统工作;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情况。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协调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深化银企对接,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引导企业充分运用资本市场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高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健全完善企业应急纾困工作机制,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完善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机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融资服务有关工作情况。

市工商联: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政策宣传贯彻,提高政策知晓度;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为涉企政策制定建言献策,收集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树立新发展理念,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

市税务局:优化纳税服务,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好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落实税收政策方面的有关情况和数据。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改善金融环境;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加大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广应用山东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建立银企融资对接长效机制;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开展,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金融机构服务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情况和有关数据。

市民政局:负责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区(市)民政部门制定村务公开目录,指导、规范本行政区域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指导低保等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指导区(市)有关部门对在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挪用、侵占、贪污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会同公安、法院、检察院指导区(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补贴等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做好普法、民主法治建设等司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等住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做好实施农村卫生政策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卫健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做好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做好村庄规划、土地征收征用等自然资源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为有关部门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8.矿泉水、地热水管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跨区市取用矿泉水年取水的《取水许可证》。

市水利局: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热水。负责取水许可事后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采矿许可证》。负责矿泉水、地热水矿产资源税(费)征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联合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历史形成的采空区治理方案。

市应急局:负责牵头督促区市政府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治理方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采矿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生态保护红线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11.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2.水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国家和省委托代理行使烟台市域内的水资源资产所有权。

市水利局: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指导开展全市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较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应急局: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救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区市做好森林火灾早期处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海洋发展与渔业局:负责滨海湿地内的用海用岛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组织、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6.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将会议形成的评审意见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将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信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参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土地规划、征收、收回、收购、转让以及供地等环节,查询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或者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后,视情办理相应手续。

17.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优秀建筑保护相关规划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市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并移交的城市规划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内以及涉及历史建筑相关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18.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拟订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山、地质灾害基本信息,矿山生态修复与地质灾害防治进展信息;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对接:1:1万卫星影像数据、1:1万地形图、数字高程模型,路网图;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调查项目资料;行政区划图、城市规划图,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国土空间规划进展与阶段性成果;林草(湿)地自然保护区分布、界限、资源等信息资料。

市大数据局:负责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公共专题数据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水土污染相关资料,以及其他生态环境监测等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烟台城市建设设计的勘察工程及钻孔资料等信息。

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项目施工场地的协调。

市水利局:负责地下水监测井基本信息与地下水位动态监测数据;水资源量、取水量、水源地调查保护与开发、海水入侵等相关资料。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配合提供海域、海岛、海岸线修复工程、近岸鱼类养殖场分布图。

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旅部门评定的旅游要素的相关资料。

市应急局:负责历年来地震资料及相关资料。

市人防办:负责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资料。

市发展改革委:把国土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和国土绿化年度计划。会同相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全市重点国土绿化建设项目。

市教育局: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搞好校园绿化美化,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指导有条件的学校结合教学、科研和学生劳动实习等开展有特色的小林场或绿化基地创建活动。在全市教育系统中宣传普及国土绿化知识,组织动员广大学生参加国土绿化和义务植树活动。

市财政局:按照财权事权匹配原则,将市级国土绿化奖补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土绿化奖补资金的绩效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政策要求支持做好国土绿化、义务植树等相关表彰工作。贯彻落实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全国绿化奖章相关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国土绿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土绿化重大工程。组织、指导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城乡绿化、森林城市建设等工作。承担全市造林质量监督管理。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城管局:指导监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政策、规章、技术规范等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交通通道的绿化美化工作,监督全市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及县乡道、火车站和地方铁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建设工作,督促公路、铁路建设(新建及改扩建)与绿化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市生态环境局:把造林绿化作为重要生态治理手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水利局:指导河流沿线、湖泊和水库周边等区域绿化工作,开展水利工程管理处(站、所)绿化美化工作。指导通过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全市美丽乡村建设,配合做好农田林网、村庄绿化美化等工作。负责全市果茶产业发展,制定果茶业提升方案,监督现代高效果园和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加快推动果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烟台日报社:负责植树造林、城乡绿化、义务植树、古树名木保护、森林城市和森林镇村建设等绿化相关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总工会:在全市工会系统开展国土绿化和义务植树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植绿爱绿护绿活动。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开展的绿化美化行动,参加所在单位的绿化美化创建工作。落实全国绿化劳动模范、绿化先进工作者相关待遇。

市委:开展国土绿化和义务植树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团员青年植绿爱绿护绿意识。组织动员全市团员青年和青年志愿者积极参加国土绿化和义务植树活动,积极参与国土绿化重点工程建设。

市妇联:开展国土绿化和义务植树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妇女群众的绿化意识和参与绿化的积极性。组织动员全市妇女参加植树造林活动,发动妇女营造优美人居环境,创建绿色家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古树名木、珍稀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22.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登记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建立健全全市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承担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包括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职能。

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管理,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用于辅助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资料。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协调提供海域、无居民海岛审批等用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资料。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管辖范围内矿产资源用于登记的权籍调查资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省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全市陆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市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全市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有关陆生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园林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市公安局:依法打击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等犯罪活动。依法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犯罪活动。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的相关出售、购买、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健康委: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拟定全市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建立健全全市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会同相关部门调处不动产权籍纠纷,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调查。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信用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工作。将新建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网签备案、存量房合同网签备案、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资料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时将不动产机构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完善至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数据中。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处理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有关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管理及权属纠纷调处。负责对因土地承包合同问题造成的登记错误进行源头处理。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调处。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遗留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将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相关信息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税务局:负责在完税后将税收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

27.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工作,监督协调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海域、海岛、海岸线修复工程。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28.棚户区改造、住房保障计划申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所辖区市上报的计划和项目进行复核确认。对计划规模在当地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且项目符合认定标准的,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合理确定本市棚改计划,上报省住建、发改、财政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同时上报相关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估报告,证明所提任务计划在其财政承受能力范围之内。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住建等部门,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的有关要求,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申报计划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住建部门对各区市上报的棚改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复核。

29.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各项工作总体协调推进,牵头编制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市中心区新建路段市级投资地下综合管廊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及修订工作,抓好相关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及规划执行工作,指导各区市做好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及修订工作;负责职责内其他相关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全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市中心区结合道路改造实施的市级投资地下综合管廊重点项目建设,协调管线单位确定入廊政策、签定入廊协议。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市区城建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配合有关部门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财政、城管等部门根据省有关指导意见,制定我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机制;负责职责内其他相关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应急局、市人防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广电网络烟台分公司、烟台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烟台分公司、移动公司烟台分公司、电信公司烟台分公司:做好管线入廊等有关工作。

区市政府(管委):作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并有序推进实施。

30.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指导和协调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老旧小区摸底调查、改造计划编制、项目进度调度。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申报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审查,协调烟台供电公司做好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通讯、数据传输等通信线缆入地和规范梳理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安防设施建设工作,负责老旧小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市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财政局: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各级奖补资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指导办理老旧小区内及周边新建、改扩建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等设施的规划、用地、不动产登记手续。

市城管局:负责督导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等工作,协调专营单位做好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等设施设备改造工作。

商务局:指导完善社区商业、便民市场、家政服务等设施,将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社区商业设施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社区医疗、抚幼等设施建设工作。

市应急局:指导消防设施、应急救援站建设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改造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市体育局:指导老旧小区体育健身设施的配套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市大数据局:指导智慧社区建设等工作。

烟台供电公司:负责产权范围内老旧小区的供配电设施改造;负责改造移交小区的工程验收和接收管理工作。

联通公司烟台分公司:负责老旧小区联通线缆及设施的改造工作。

移动公司烟台分公司:负责老旧小区移动线缆及设施的改造工作。

电信公司烟台分公司:负责老旧小区电信线缆及设施的改造工作。

山东广电网络烟台分公司:负责老旧小区广电线缆及设施的改造工作。

铁塔公司烟台分公司:负责老旧小区铁塔设施的改造工作,以及小区移动通信综合覆盖的改善工作。

31.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土地、规划、消防、燃气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出租人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住房后出租;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建设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规范发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推行《烟台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做好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土地、规划、消防、燃气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土地、规划、消防、燃气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市教育局:积极探索租房者子女就近享受中小学义务教育。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对具有本地户籍、在城区无住房、能提供长期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家庭,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在统筹考虑教育资源承载力、学校布局等情况的基础上,探索对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安排就近入学。具体细则由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市生态环境局:对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用地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储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前,以及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通知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市税务局实施税收管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推行《烟台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合同规范使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对无障碍环境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残联:负责了解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求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活动,推动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无障碍信息技术应用,指导无障碍信息交流平台建设。

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残疾人专题栏目或者聋人手语新闻。指导影院、图书馆、美术博物馆等文化观演建筑以及星级宾馆、饭店旅游场所的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教育局:负责直属高职院校、中学、幼儿园学校建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改造,指导、落实区市教育部门建筑中无障碍环境建设改造。

市公安局:负责为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提供无障碍服务。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福利、养老等机构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改造。

市财政局: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

市城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城市公园、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改造。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共交通场所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完善,无障碍环境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院、妇幼保健等医疗卫生场所的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服务。

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信息交流、服务管理等活动。

33.涉规划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市区建设项目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到竣工规划核实为止全过程中的违法建设发现等工作。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违法建设予以事实认定,做出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规划意见。案件移送材料:违法事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复印件);违法建设性质规划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其它确需的材料。

市城管局:负责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送的案件依法进行查处。案件处结后,于3个工作日内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4.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

市委政法委: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整体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并督促沿线各市区有关部门治理铁路沿线环境相关工作和督促沿线各市区牵头部门制定“绿色生态长廊”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推进措施、工作台账等事宜;督促推动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铁路沿线环境重大问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沿线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隐患问题的综合整治。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路地公安机关依法维护铁路沿线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经费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沿线高大树木、非法采矿等行为的综合治理;依法维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用地秩序;指导开展铁路沿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检测、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电气化铁路附近企业的超标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交通运输部门权属的公路、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桥梁的安全防护风险管控和隐患问题的综合整治。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组织开展铁路沿线河道非法采砂、违法抽取地下水等隐患问题的综合治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农业生产、养殖等隐患问题的综合治理,指导农民开展农用大棚薄膜、反光膜回收。

市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危化品企业和危险物品场所、仓库等隐患问题的综合治理;参与相关铁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

市城管局:负责组织水气暖专营企业做好简化水气暖报装工作,配合行政审批服务局道路挖掘、占用绿地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水气暖价格制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水气暖报装业务接入工程建设项目审理制度改革系统,通过系统实现前置办理和相关信息共享(相关图纸资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项目周边现状市政道路地下管线普查图等资料,相关规划许可和规划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提供服务窗口,配合水气暖报装业务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负责办理相关行政审批。

市大数据局:建设烟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为水气暖报装所需相关数据共享提供技术支撑,配合做好水气暖报装统一网上平台集中办理有关工作。

市公安局:配合影响交通安全的挖掘占用道路审批。

36.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

市水利局:负责协调地下水监测信息发布。

市水文局:负责对地下水实施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文局应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市水利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区市发放《采砂许可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内沙石资源合理利用,根据《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公路安全进行监管。

38.取水许可审批及监管

市水利局:负责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跨区市取水许可审批。

市税务局:负责水资源税征收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采矿许可证》。

39.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宅地基改革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全市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和标准,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地基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承担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县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

40.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村庄规划编制、实施乡村绿化行动。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卫生村镇创建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开展农村黑臭水体调查,编制农村黑臭水体清单。

市水利局:负责实施小流域生态清洁工程。

41.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产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有关工作,推进海水淡化工程实施。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实施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工作,将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纳入全市安全保障规划,将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项目用地需求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用海需求纳入海洋功能区划。

4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市城管局:负责组织查处从业者占道经营、经营场所内乱堆乱放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再生资源专业分拣中心、回收站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收赃、销赃、窝赃等不法行为。依法查处联合执法过程中阻碍公务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监管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对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及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制定夜间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划、工作制度,组织夜间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并督导落实研究确定事项,负责夜间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城管局:协助做好管辖区域内夜间经济聚集区的景观亮化工作,推动完善夜间经济聚集区水电气供给、污水收集排放、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理、公共厕所改造提升等配套设施建设。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承建的夜间经济聚集区重大项目设施建设。

市文化和旅游局:推动夜间文化、旅游消费,提供夜间文化、旅游消费场所和产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推动公交旅游服务专线与景区的对接,优化公交线路,加密夜间运行班次,延长夜间运营时间。

市体育局:负责提供夜间运动场所,完善体育设施,推动体育消费。

市公安局:加强夜间风险防控,维护夜间社会治安秩序,规范夜间占路停车秩序。

市财政局:研究出台支持夜间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为夜间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夜间经济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推广夜间经济发展有关扶持政策和夜间经济活动,营造夜间经济良好舆论氛围。

市发展改革委:鼓励服务业重点企业延时营业发展夜间经济,落实夜间峰谷电价政策。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夜间突发事件医疗救治。

市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夜间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夜间经济经营主体注册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夜间经济聚集区重大项目的规划审批服务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动完善夜间经济聚集区无线移动网络设施建设,提高夜间重要场所免费无线和5G网络覆盖率。

大数据局:负责为夜间经济聚集区发展提供数据、技术支持。

烟台供电公司:负责供电公司供电用户的分时电价政策执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保证夜间经济活动用电需求。

烟台芝罘湾文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打造芝罘仙境夜间经济聚集区。

市商务局:负责市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全市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严格落实新建、迁建加油站网点规划确认、验收、备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原油进口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贷款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协调对接省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有关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办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全天候开展网上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实施动态管控;在坚持自办案件的同时,依法办理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打击职能,全力侦办大案要案;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司法局:负责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监督检查成品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将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纳入有关立法计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与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与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应急局:负责职责范围内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做好相关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制度规范;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成品油行为;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加强油品质量快速检测能力建设。

市税务局:负责税收监管。加强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偷逃税及骗取退税的违法行为。

45.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进行勘测和划定。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牵头起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请示和公布材料等,按程序公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相关基础材料,配合市文化和旅游局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对划定的保护范围提出意见,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请示和公布材料进行会签。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较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负责地震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区市做好森林消防专业扑救力量建设和森林火灾先期处置。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负责牵头组织防洪会商,指导全市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储备与管理、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开展水利工程巡查值守,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洪水调度和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实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急处理、水毁修复。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要求参与较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47.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等40个事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核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政策标准制定和业务指导;及时告知法律法规修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政策调整情况、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会议等情况;做好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接、请示、报告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承包租赁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湖南__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__乡龚家湾村组村民

  为切实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湖南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乡龚家湾村组村民(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承包租赁乙方在龚家湾村抬填区范围内水田面积亩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租赁时间:共三十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承包租赁费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甲方按叁佰元每亩的标准支付乙方,此后的承包租赁费用每间隔三年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再协商并进行相应异动。

  三、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必须在每年的月日前将土地承包租赁费用支付给乙方,如逾期未支付,则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且甲方不得干涉。

  四、相关注意事项:

  1、在承包租赁期内,该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对于甲方正常的管理行为,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无理要求或干涉。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承包租赁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进行更改,更不得在其上进行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

  3、在取得乙方同意建设的临时建筑及附属设施在承包期满后,甲方必须无条件予以拆除。

  4、承包租赁期满后,甲方必须将该土地按水田标准予以平整恢复,土中的葛种、岩石及其它杂质要清除干净,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便恢复原有水田基本功能。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__乡人民政府、龚家湾村民委员会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将具有资质的 承包给乙方,订立租赁合同如下:

  一、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将 租赁给乙方,由乙方经营,租赁承包经营合同范本_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模板。

  二、租金。上交租金第一年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人民币 元整,第二年乙方向甲方交租金人民币 元整,第三年乙方向甲方交租金人民币 元整。

  三、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遵守上级有关部门的各种规定、制度,必须守法经营做好安全医疗。如发生医患纠纷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等单独计费,按实际发生额交纳给甲方。

  五、房屋维护。房屋修缮由甲方承担。如果甲方无维修能力,乙方在房屋维修时的费用,从乙方交付给甲方的房屋租金中扣除。(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维修的部分及材料,并出具书面字据。)

  六、乙方在经营期间所用医护人员必须有国家承认的资质证书。如遇上级主管部门例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所处罚款由乙方负责。

  七、乙方在经营期间合同未到期,如遇占地拆迁时,乙方无条件搬出,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返还给乙方已交租金的剩余部分。

  八、甲乙双方信守履行合同,其中一方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需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担。

  九、合同到期后,乙方在经营期间购进的医疗设备归乙方所有,甲方若继续出租,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填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组面积约_____余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地承包出租给乙方管理使用,土地方位东起西至北至南至(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三、甲方将以上土地出租给乙方用做养殖、种植、农产品深加工,不能改变用途。土地所有权必须归甲方所有,在合同期内,乙方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

  四、承包租用金交付方式

  1、以上土地的承包租用金为每年每亩耕地为荒坡为_____元,承包所有土地租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在承包租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一付款,乙方必须在每年_____月_____日前付清甲方一年土地租用金。若逾期两个月无兑现租金,视为自动终止合同。

  3、合同签定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随意变更土地承包金。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土地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无偿提供给乙方现有的道路

  3、保障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甲方尽力保护乙方生产环境和日常生产关系的协调。

  5、在租赁期间如国家征用此地,乙方所建附属物及损失的赔偿金归乙方所用。土地出让金由甲方所有,此时甲方无条件退还剩余期限的租金。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国家对该项目有优惠政策,由乙方享用。

  2、乙方可在承包租用的土地上建造与承包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3、要保护好自然环境,搞好水土保持。

  4、在生产经营期内,如对空气、水源造成污染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生产过程中,需要工人时,在同行条件下,乙方应优先使用甲方的劳动力。

  七、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严格按合同办事,不得违约,如有违约造成损失,有违约方负全部责任,双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若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务必遵守,若有违约,违约金为租金的30%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为生效。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个一份。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乡(镇)村组的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农村土地,并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

  二、转包(租赁)期限

  若在第二轮承包期结束后,因土地政策原因导致甲方不再拥有该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转包(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20xx 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若在第二轮承包期结束后,甲方继续拥有该地的承包经营权,则土地转包(租赁)期限为自年月日至下轮承包期最后一年的 月日。

  三、转包(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转包(租赁)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

  1、每亩每年支付(实物名称)公斤,共公斤。

  2、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共元(大写:)。

  3、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

  转包(租赁)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月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2、 逐年支付,即于每年月日之前支付%,每年月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3、 一次性支付,即于年月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后,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向发包方承担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有权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从乙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租赁)土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租赁)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5、转包(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租赁)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租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⑴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⑵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⑶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⑷乙方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有证据表明合同将无法履行的;

  ⑸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⑹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⑴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⑵荒芜土地,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

  ⑶逾期交纳土地流转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承担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4、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 证 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农业科学院京区单位出租房屋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农业科学院京区大院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服务科研,方便生活的目的,共同协商,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_____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_____________.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乙方日常工作、经营活动不得影响甲方良好的科研、生活环境,应保证甲方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遵守建设总体规划____区域功能布局的要求。

  房屋租赁期为__年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一) 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用权。

  (二) 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租,双方商定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若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时,乙方未作续租表示,则甲方有权在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带新客户进入乙方所租房间内察看,并另行出租该房间。

  第六条 租金及保证金

  (一)乙方所租房屋年租金总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租金总计(大写)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整。

  (二)在合同签订日,乙方应交纳_____元保证金;如乙方在合同执行期间,未有违约行为,终止合同时,甲方退还其保证金。

  第七条 租金支付方式

  (一)□年付 付款日期: .每次期满前____日内将下期租金缴付甲方。

元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 元整。 承租人逾期缴付租金的,每日需向甲方支付所欠租金 ‰的滞纳金。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 水费

  □______________)等费用,按□每月□每季度实际发生额缴付,乙方在收到甲方缴费通知后____日内,将本期费用缴付甲方。

  (二)乙方不能按期缴付上述费用,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和延缓缴纳日期,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手段进行催缴。

  第九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保证标准用水、用电和取暖。

  (二)对房屋的主体结构和框架负有安全责任,负责房屋主体与框架的维修。

  (三)甲方因合理事由,在提前通知乙方后(紧急情况除外),有权临时终止使用楼内的任何公共设备、设施,可以进入乙方租用的房间进行有关检查、维修或改建工程(不含土建) 若甲方在检查中发现所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不再具备出租条件的,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第十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一)与甲方签订租赁协议时,出具能够证明其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材料原件,并向甲方备案复印件。 承租期间,乙方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甲方备案复印件。

  (二)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备案主营业务,主营业务变更后一个月内要及时向甲方变更备案。

  (三)涉及农资经营、涉农类信息咨询、技术转让或农产品、保健品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在其简介、宣传资料、网站、技术资料、名片的地址栏,通讯地址只能使用“____市____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ⅩⅩ信箱”,或直接在XX管理局开立的不涉及中国农业科学院的其他信箱,并及时向出租方备案以上材料;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顾客提示牌(内容:本公司经营活动与中国农业科学院无任何关系)

  (四)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乙方必须使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国家编制机构及其他法定名称登记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39;正式名称,不得擅自冒用中国农业科学院或下属单位名称,侵害中国农业科学院名誉权和知识产权。中国农业科学院的名称包括“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科院”、“农科院”、“中农科”、“CAA”、“caa”以及所有中国农业科学院下属研究所的名称等。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在承租方的公司简介、宣传资料、网站、技术资料、公司地址中出现、使用以上名称。

  (2)在名片上印刷以上名称。

  (3)在产品包装上印刷以上名称。

  (4)在经营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或默许使用以上名称。

  (5)其他能够误导消费者误以为承租方为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所或下属企业行为。

  (五)在承租期内,乙方每年年检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书面年检合格证明文件,以做备案。年检未合格者,合同自动终止。承租期为起租日至年检未合格日。

  (六)乙方如对所租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需将装修、装饰计划和方案报甲方,待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且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所有相关安全问题。若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乙方添置的新物除可移动的家具和装饰物外,其他一切改建、增建的固定物从安装之日起即为甲方所有。

  (七)经甲方同意,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自设灯箱、户外广告牌的安全由乙方负责,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及场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在承租房屋内存放武器、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出租方权益和广大农民及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九)乙方须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甲方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对所租赁房屋的防火、防盗负安全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时,乙方负全部责任。

  (十)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农科院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名称权和名誉权等无形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一)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及租赁物,并不负违约和赔偿责任,乙方所付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侵犯中国农业科学院及下属单位名称权、名誉权和知识产权。

  (2)以签约公司正式名称之外名义经营所租场所。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所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承包或以其他形式给

  第三人使用(包括与

  (4)擅自改变所租房间的用途、房屋主体结构、私搭乱建、室外占地经营等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5)拖欠租金及其它应缴费用达30天以上的。

  (6)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7)违反本合同附件二《承诺书》中的承诺的。

  (二)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所租房间及设备完好地交还甲方(合理的自然损耗除外),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后,乙方应在____天内搬离。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因发生地震、飓风、暴雨、市政规划建设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在本合同期内,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甲方及乙方双方不得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单方面终止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规定将按年租金的____%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上级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入户前乙方应履行以下程序:

  A:提交企业执照复印件

  B: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C:提交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D:签订安全防火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为保护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土地管理和承租方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律师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删除)

  第一条 租赁位置和面积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耕田土地位于_______田,共计_______亩,四至界限方位如下:

  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条 耕田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耕田土地租赁期内,乙方可以自由选择生态养殖项目经营为主。

  租赁期限为___年,自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期限内耕田土地经营使用权属乙方,所有权属甲方。耕田土地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如需续租,甲乙双方应重新商定续租事宜。

  第四条 租赁费用和支付方式

  (1)该耕田土地的租赁费用为合同签订日生效开始为第一年每亩 元/年

  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累计递增 %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必须于每年正月十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

  (2)向甲方交纳本年租赁费、上月、水费、电费到甲方财务账号为准,甲方收取租金后,开具收据,如乙方需要发票的,税点由乙方负责。履约保证金:

  (3)乙方签订合同之日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本协议终止后在结清乙方应付甲方费用的情(大写:元)况下,15日内由甲方无息返还乙方、但乙方与甲方纠纷情况下可以此保证金抵付最后一期租金,乙方有违法约定情形之一导致合同解除的,则甲方不退保证金,情况严重可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所租耕田土地拥有所有权,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使用经营权。

  2、甲方有权对乙方租用的耕田土地使用进行监督,保证耕田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3、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的土地。

  4、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实施的严重损害耕田土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5、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用及使用过后的水电费用,在合同约定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赁费用。

  6、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7、甲方应保证乙方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正常,向乙方收取的水电费用价格应高于本村村民用水用电的价格 %,保证在村内无偿使用通往承租地的道路,损坏应给于修复及赔偿。

  8、甲方不得在租用期间内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合法的经营管理权,包括在该耕田地上的所有收入、支出和合法临时建筑物、植树设施的使用等。

  9、甲方不得在合同履行期内重复发包该耕田地块, 在租赁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耕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严重,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无法无理干扰。

  10、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它同等待遇。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合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耕田土地。

  2、乙方对其所承包的耕田土地按合法独立自主经营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有权在其所承包的耕田土地上合法建设临时性与合同约定用途有关的养殖、生活设施,甲方及其甲方所在村不收任何费用。

  4、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耕田土地进行基本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5、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原租赁的耕田土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6、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租赁费用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乙方的项目经营活动不得污染乙方所在村的水源,不得产生影响村民生活的其它生态环境污染。

  8、乙方应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9、租赁合同结束后,乙方负责将稻田内的杂物清理走,并把该耕田地块土地回垄(恢复正常耕田地状态),如乙方不把该耕田地块土地回垄(恢复正常耕田地状态),乙方需支付甲方每亩1000元回垄(恢复正常耕地状态)费用及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3、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4、如乙方不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且经甲方催告仍不支付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以上之约定,即视为违约。

  2、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当年度租金,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履约保证金费用;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及履约保证金费用,并且解除此合同。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一、巡游出租车承包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市、县有关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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