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规定我国公民应履行什么义务

“学习国家安全法,弘扬爱国精神”主题班会教案(精选5篇)

  作为一位不辞辛劳的人民教师,就有可能用到教案,编写教案有利于我们弄通教材内容,进而选择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那么应当如何写教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习国家安全法,弘扬爱国精神”主题班会教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学习国家安全法,弘扬爱国精神”主题班会教案 篇1

  通过开展《学习国家安全法,弘扬爱国精神》主题班会活动,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国家安全基本知识》为主线,组织学生,通过讲解、案例、学生收集资料展示、图片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把国防教育、爱国教育、爱校教育同国家安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他们从小树立“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国家安全基本知识案例,学生收集资料展示、图片等。

  为纪念《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19周年,迎接十八大的顺利召开,切实增强广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今天我们以《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19周年为契机,组织大家广泛、深入、持久地学习宣传和实施《国家安全法》,不断增强我们的国家安全法制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积极履行义务,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自觉性,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要严格处理好发展与稳定、家和国、责任和义务、专项工作和综合治理之间的关系,增强学法、用法、执法、护法的意识,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了解《国家安全法》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第五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犯间谍罪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第二十六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八条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习国家安全法,弘扬爱国精神”主题班会教案 篇2

  国家安全是作为政治权力组织的国家机器所建立的社会制度的生(存)与发展的保障: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相关的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和国家机关的安全。

  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根本所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任何情况下不得做有损国家安全的事情,并自觉与一切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这节课,我们来学习国家安全教育知识。

  二、了解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1、《国家安全法》

  2、《反恐怖主义法》

  三、了解国家安全的意义

  1、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作为社会政治权利组织的国家及其所建立的社会制度的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2、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根本所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任何情况下不得做有损国家安全的事情,并自觉与一切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3、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党和国家对公民的基本要求。

  四、国家安全有哪些基本原则?

  第一,确立国家与民族崛起的基本目标。 第二,采取综合一体化的手段。

  第三,新安全观包括主权安全,综合安全和合作安全。国家享有主权,包括独立权,管辖权,平等权,自卫权。国家综合安全包括政治,经济,社会,信息安全等。经济安全是国家综合安全的核心。军事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

  第四,解决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脱节的问题。

  第五,树立独立发展理念,为“全球化”条件下的民族国家定位。

  作为当代的小学生,一定要把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从中去体会、去感悟!

  五、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2、参加境外各种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或代理人的任务的。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或者将防地设施、武器装备交付他国或敌方的行为。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

  ⑴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⑵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⑶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⑷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⑸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⑹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六、维护国家安全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1、维护国家安全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积极履行各项义务,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工作,全社会共同承担起维护国家安全的重任。

  2、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公民和组织应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4、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5、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6、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7、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8、任何公民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盗听、盗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七、作为小学生应该怎么做?

  校园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可请学生列举一些现象)

  1、 学生集会、集体活动、课间活动的安全隐患。

  2、学生饮食、就餐的安全隐患。

  3、 学生交通安全隐患。

  4、校园隐性伤害的隐患。

  上下楼梯要注意什么?课间活动应当注意什么?

  1、室外空气新鲜,课间活动应当尽量在室外,但不要远离教室,以免耽误下面的课程。

  2、活动的强度要适当,不要做剧烈的活动,以保证继续上课时不疲劳、精力集中、精神饱满。

  3、活动的方式要简便易行,如做做操等。

  4、活动要注意安全,切忌猛追猛打,要避免发生扭伤、碰伤等危险。

  1、车停稳后,方能上下车,上下车时注意秩序,不要拥挤。

  2、 乘车时,要站稳扶牢,不要把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人多时,应该注意看管好自身物品,谨防扒手。

  3、注意公共场所礼仪,时刻牢记“寿春品牌,当我责任”。不要大声喧哗,保持环境卫生,主动为老若病残让座等。

  其他校园安全的注意事项:

  1、 如何正确对待老师的批评,甚至误解?

  2、你与同学发生矛盾怎么办?

  八、利用儿歌引领学生学习和掌握 (实物展台出示)

  小学生要记牢,安全事很重要。教室内不打闹,电线类你别靠。走廊里勿玩耍,不乱扔不吵闹。上下楼别拥挤,大让小要懂礼。集合时莫推挤,快静 齐记心上。陌生人不要理,遇坏人报案去。有火灾一一九,有盗情一一零。安全歌人人记,都平安大家乐!

  通过学习,我们知道了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根本所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任何情况下不得做有损国家安全的事情,并自觉与一切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还使同学们掌握了一些安全防护知识,上下楼梯请不要拥挤,文明谦让,靠右行走!遇到陌生人,我们不能随便跟他走,遇坏人要拨打 110,遇火灾拨打 119 电话,药片不能随便服等等安全知识,希望能通过这次活动进一步增强我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安全系着你、我、他;愿我们的生活每天都充满阳光和鲜花;愿平安永远着伴随我们大家!

  “学习国家安全法,弘扬爱国精神”主题班会教案 篇3

  通过学习有关安全知识,使学生树立自护、自救观念,形成自护、自救的意识,使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同学们生活在幸福、温暖的家庭里,受到父母和家人的关心、爱护,似乎并不存在什么危险。但是,家庭生活中仍然有许多事情需要备加注意和小心对待,否则很容易发生危险,酿成事故。下面就谈谈家居安全要注意什么: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中用电的地方越来越多了。因此,我们有必要掌握一些基本的用电常识。

  1) 认识了解电源总开关,学会在紧急情况下关断电源。

  2) 不用湿手触摸电器,不用湿布擦拭电器。

  3) 电器使用完毕后应拔掉电源插头。

  4) 使用中发现电器有冒烟、冒火花、发出焦糊的异味等情况,应立即关掉电源开关,停止使用。

  5) 发现有人触电要设法及时关断电源;或者用干燥的木棍等物将触电者与带电的电器分开,不要用手直接救人。

  2、 安全使用煤气

  1) 燃气器具在工作时,人不能长时间离开,以防被风吹灭或被锅中溢出的水浇灭,造成煤气大量泄露而发生火灾。

  2) 使用燃气器具(如煤气炉、燃气热水器等),应充分保证室内的通风,保持足够的氧气,防止煤气中毒。

  二、 游泳时要注意安全

  1、 游泳需要经过体格检查。

  2、 要慎重选择游泳场所。

  3、 下水前要做准备运动。

  4、 饱食或者饥饿时,剧烈运动和繁重劳动以后不要游泳。

  5、 水下情况不明时,不要跳水。

  6、 发现有人溺水,不要贸然下水营救,应大声呼唤成年人前来相助。

  1、 行走时怎样注意交通安全

  1) 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

  2) 集体外出时,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

  3) 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4) 穿越马路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绿灯行,红灯停”。

  2、 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边行驶,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骑自行车上街。

  四、 发生火灾怎么办

  1、 要打火警电话119报警,报警时要向消防部门讲清着火的地点,还要讲清什么物品着火,火势怎么样。

  2、 一旦身受火灾的威胁,千万不要惊慌,要冷静,想办法离开火场。

  3、 逃生时,尽量采取保护措施,如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湿衣物包裹身体。

  只要我们处处小心,注意安全,掌握自救、自护的知识,锻炼自己自护自救的能力,机智勇敢的处理遇到的各种异常的情况或危险,就能健康地成长。

  “学习国家安全法,弘扬爱国精神”主题班会教案 篇4

  一 、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活动目标:

  1、通过这次主题班会,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使学生掌握一些自救自护的本领;珍惜生命,健康成长。

  3、在班会活动中,学生通过自己参与、自主体验、自我感受,从而养成良好的品德,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1、确定主持人,选定剧情扮演者并进行排练。

  2、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和自护技能,进行讲演、相声、三句半、安全知道竞赛等排练。

  三、主题班会过程:

  (一)主持人(合)讲话、主题班会开始。

  (甲)当一片绿叶悄然钻出地面,当呱呱落地的婴儿发出第一声啼哭,这就是生命!生命是万绿丛中的绚丽花朵,生命是滔滔江河中的逆水之舟。

  (乙)生命诚可贵,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拥有健全的身心是我们学习、生活的基础,拥有健全的身心也是我们人生的最大的幸福。因此我们应该要珍爱生命、注意安全。

  (甲)同学们,“安全”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一个词语,安全话题也是我们经常议论的一个话题,因为安全是我们生命的保证,和我们的幸福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对于各方面都还不成熟的学生来讲,如何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显得更为艰巨。

  (乙)今天,就让我们在《珍爱生命 健康成长》的主题班会中一起来学习和探讨安全这个话题,一起来重视安全, 珍爱生命。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学校的各位领导和各位老师前来参加今天的主题班会!宏昌小学三年级《珍爱生命 健康成长》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甲)有人比喻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而这些花朵都尚未成熟,还不足以抗击风雨。在这繁杂多变的社会中,我们的身边隐藏着诸多的不安全。下面就请王鑫露同学带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些不该发生的悲剧。[使学生认识到学习安全知识的重要性]

  (二)(演讲) 《警钟长鸣》

  (甲)一个个血的惨痛教训不能不让我们震惊,生命只有一次,灾祸却有无数。

  (乙)面对死亡的威胁,祈求是徒劳的,知识和智慧才是打开求生之门的钥匙。 而有些同学却恰恰没有注意到这一点,下面请看大屏幕《惨目忍睹的交通事故》

  (甲)是呀,这多么危险呀! 车祸猛于虎。谈起交通事故,大家无不感到形势严峻,谈起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又无不感叹唏嘘。同学们,你们知道对于一个人来说,什么才是最重要的吗? 对,就是生命。生命对于人来说只有一次,珍爱生命,学会自我保护的方法,对于我们中小学生非常重要。可是,有一些人总是忽视安全,没有防范意识,以至酿成大祸,损人害己。

  (乙)血的教训应该让我们警醒。我们真应该提高这方面的意识了。

  [通过了解案例,使学生懂得在学习和生活中要注意不要意气用事,不能带管制的刀具等到学校,以免发生不可挽回的安全事故。]

  (甲)一个人从出生开始,就同社会,同家庭,同身边的人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承担起了一分责任,而无论遇到什么事,我们都不能,也不该丢掉这分责任。人生在世是不能只为自己活的。说的严格点,谁都没有随意浪费生命的权利。

  (乙):希望同学们在学校能够自觉遵守安全规则。重视和作好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是社会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珍爱生命,注意安全应该从“我”坐起,持之以恒!

  下面请听三句半:《安全教训常常念》

  [通过三句半的表演,使学生掌握一些紧急情况下自救互救的常识,从而突发事件发生时来保护自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四)(地震发生紧急避险知识学习)

  (甲)是的,我们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时刻要注意保护他人和自身的安全,同学们,生命像是一根丝线,一端系着昨天,一端系着明天。站在两端之间,我们才知道:因为生命,我们才会拥有今天,因为今天,我们的生命才得以延续。

  (乙)生活中总有一些突发事件,这些突发事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今天我们的目的便是培养大家的这种意识和能力,在紧急时刻我们能用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去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甲)2008年的5月12日注定是让国人铭记的一天。当天下午,在四川汶川县发生了里氏8.0级的大地震,能量相当于400颗广岛原子弹,把无数阳光下鲜活的生命永远地带入黑暗世界,并波及东南亚地区和大半个中国。

  (乙)看来,我们真应该提高这方面的意识了。是不是,同学们?下面有请我们的班会指导老师国老师和我们一起参加我们的自救学习活动:

  [联系四川地震来学习地震自救知识,使学生懂得在地震发生时怎样逃生和避险。]

  (五)安全知识问答

  (甲)同学们都很聪明,我们的生命是宝贵的',也是脆弱的,一次小小的意外就可能吹破生命那张薄弱的纸,一点点烛光可能很微弱,寒风、冷雨会将它随时浇熄,但如若我们将它捧在手心,细心呵护,那一点微弱的烛光就可能照亮整个世界。让我们把心中的温暖献给这美丽的生命吧!

  (乙)愿同学们乘上安全之舟,扬起生命的风帆,在知识的海洋里乘风跛浪!安全知识我们要月月讲,天天讲。下面,我们来进行安全知识竞赛。有请我们的安全小博士孙浩然同学为我们出题:

  [通过安全知道问答,使学生掌握在校内校外怎样应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甲)通过这次主题班会,使同学们掌握了一些安全防护知识,上下楼梯请不要拥挤,文明谦让,靠右行走!

  (六)全体学生谈体会

  (乙)同学们,通过这次班会,你有哪些收获?请谈一谈你的体会吧!(学生自由发言)

  [通过学生谈从本次班会中受到的教育和启示,使学生更深刻懂得安全的重要性。]

  (甲)同学们的收获可真不少哇!

  (乙)一缕朝霞将托起一轮崭新的太阳。

  (甲)一株嫩芽将预示一棵明天的栋梁。

  (乙)最后,让我们齐声高喊:珍惜生命,安全第一!(合)

  (甲)同学们, 现在我们有请我们的指导老师王老师做总结,掌声欢迎! (老师)同学们,这次主题班会开得很有意义,也很成功,大家都表现的特别棒!从同学们积极投入的表现中,老师们足以看出大家对安全问题非常重视。希望能通过这次活动进一步增强我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安全时时伴着你、我、他,愿我们的生活每天都充满阳光和鲜花,愿平安永远着伴随我们大家!谢谢同学们!

  “学习国家安全法,弘扬爱国精神”主题班会教案 篇5

  1、知识目标:了解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日的相关知识。

  2、能力目标:懂得人人都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角,提高学生对维护国家安全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了解维护国家安全的方式、方法等。

  3、情感目标:树立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观念,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意识。

  (一)课程导入:2018年12月10日,加拿大公民康明凯因涉嫌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审查。2019年3月,康明凯窃取、刺探国家秘密和情报案侦办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据调查得知,自2017年以来,康明凯多次持因私普通护照、商业签证,来中国从事了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他的行为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和情报,已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目前,办案部门将根据案件办理情况,适时启动下一步司法程序。可见,国家安全离我们很近,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同学们,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与你我相关,维护国家安全没有局外人,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

  (二)全民国家安全日的来源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2016年的4月15日,就是我国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是第四个国家安全教育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发布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施行过一部国家安全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履行的职责特别是反间谍工作方面的职责。但随着国家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这部法律已难以适应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的需要。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相应废止了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全国人民的安全意识,积极维护国家安全,该法在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十四条规定:每年的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内容

  新《国家安全法》共七章,对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与职责,国家安全制度,国家安全保障,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法律明确,“国家安全”即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五)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反恐怖主义法共十章97条,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简称:反间谍法)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习近平签署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反间谍法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将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等六类行为确定为间谍行为,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作为是我国反间谍工作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对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将起到基础性法律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

  反间谍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六)科普公民和组织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对于公民和组织而言,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在义务方面,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在权利层面,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面临危险的,可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对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七)维护国家安全,我们个人能做什么?

  1、树立国家安全意识

  问: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明确:窃取、泄露国家机密;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或者煽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境外势力渗透、破坏、分裂活动等等。

  2、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去安全活动的证据;

  (2)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机密等。

  3、生活中我们可以这么做

  (1)机关单位的电脑内外网不混用;不在内网专用电脑上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设备以及外单位的存储介质;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加强对病毒的防范,不把一些涉密信息随意发到互联网上;

  (2)在微信朋友圈晒照片,要注意照片中的背景,不能在军事基地、军用港口等地未经允许拍摄;表达爱国行为应理智,不在社交平台发布不当言论和照片。

  (八)开展国家安全日教育活动的意义

  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培养和增强全民自觉投身国家安全责任感、使命感,夯实和筑牢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形成和汇聚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无疑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其中最重要的实践意义,就是动员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到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中来。维护国家安全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只有人人参与,人人负责,国家安全才能真正获得巨大的人民性基础,也才能有坚实的制度保障。

  对学生而言,就是要深入了解和掌握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内涵,自觉做国家安全的模范遵守者和坚决捍卫者,既确保自己一切言行都遵纪守法、利国利民,又能对一切损害和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给予旗帜鲜明的反对、毫不含糊的抵制。人人投身其中,首先保护好我们身边的安全,才能更好的保障国家安全,构筑起国家安全牢不可破的铜墙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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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设立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将每年4月15日确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021年4月15日是第6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为“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营造庆祝建党100周年良好氛围”。

《国家安全法》第二条明确,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我国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深海安全16项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义务

《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权利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警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国家安全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日常生活中应警惕哪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一些可疑人员未经批准到内部作调查,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情况搜集。

发现这种情况不能随意提供,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警惕境外电台、电视、网络等传媒的煽动、造谣。

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经常出现在我军事、保密单位周边,乘机盗取秘密情报和信息。

如遇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

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一些群众不满情绪,煽动与政府对抗。

遇到这些情况,应立即报告。

★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我们应当怎么办?

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线索,我们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拨打全国统一的举报受理电话

登陆国家安全部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网站

国家安全机关为举报人严格保密,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其重要程度给予举报人奖励。对故意捏造、谎报以及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些知识你都学会了吗?

1. 我国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 以( ) 为宗旨。

请点击下方 ABCD 选择答案

2. 今年是第( )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3. 我国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16项安全,不包括以下哪项?

4.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  )。

5.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 ) 、( ) 和( ) 的权利。不包括下列哪个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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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施安全保密法治常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何时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 军事设施的定义是什么?
答: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4)军用洞库、仓库;(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7)边防、海防管控设施;(8)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此外,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3. 如何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答:《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4. 军事设施保护的工作方针是什么?
答: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
5.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必须经过哪个部门许可?
答: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许可。
6. 军民合用机场以及由军队管理的保留旧机场、公路飞行跑道的净空保护工作,适用什么规定?
答:军民合用机场以及由军队管理的保留旧机场、公路飞行跑道的净空保护工作,适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有关规定。
7. 有破坏军事设施,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行为之一的,依照何法追究何种法律责任?
答:有破坏军事设施,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 军事设施改作民用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哪个部门批准?
答:军事设施改作民用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9. 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哪个部门划定?
答: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
10.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必要时应当向哪些部门提供军用地下、水下电缆、管道的位置资料?
答: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必要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军用地下、水下电缆、管道的位置资料。
11.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何种保障?
答: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12. 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怎样的领导?
答: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13. 哪些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答:驻地军事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的任务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5.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哪些具体任务?
答: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等任务。
16. 国防资产具体包括哪些?
答: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17. 国家加强哪些方面工作,从而能实现国防现代化?
答: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从而能实现国防现代化。
18. 国家如何加强武装力量,从而增强国防力量?
答: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增强国防力量。
19. 战略物资储备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国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要求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储存安全、调用方便、定期更换,保障战时的需要。
20.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哪些内容?
答: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于何时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2. 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每年哪一天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3. 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哪些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答: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24. “国家安全”包括哪些内容?
答:“国家安全”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外层空间及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安全。
25.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有哪些?
答: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有:(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6.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哪个机构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答: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27. 哪些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
答: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
28. 维护国家安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遵循何原则?
答: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9. 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哪个部门?
答: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安全机关。
30. 维护国家安全义务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31. 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1)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2)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3)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32. 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答: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2)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3)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4)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5)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6)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7)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33.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哪些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答:(1)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如何处罚?
答: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5.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包括什么?
答: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36.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对哪些信息应当保密?
答: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于何时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38. 国家秘密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答: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其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秘密的本质特征。
39.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方针是什么?
答: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40. 哪个部门主管天津市的保密工作?
答:天津市国家保密局主管天津区域内的保密工作。
41.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哪三个等级?
答: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42.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哪些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答: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划定安全控制区域、配备警卫力量、设置禁止进入标志、设置伪装遮掩设施等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43.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哪些部门?
答: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可能追究哪些方面责任?
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追究形式有:党纪、政纪、刑事责任。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45. 哪些组织和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答: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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