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制拆迁程序有什么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若征收双方就补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僵持不下的时候,行政部门就会申请法院介入强制征收土地或者拆除房屋。我们了解清楚司法强拆的程序有利于我们后续维权。

  房屋征收强拆的程序一个都不能少

  1、催告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裁定书送达后,应当催告被执行人履行期限,并告知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王庆律师再次提醒各位被征地拆迁人,必须提前履行催告程序。在这个期间内被征收人一定不能坐以待毙,对补偿不满意的及时提起诉讼,或者复议等合法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2、证据保全:房屋征收实施机关应当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保全。其目的是使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不致因时过境迁而遭到灭失或者破坏。一旦发生争议有据可查。

  3、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强拆:强制搬迁,拆除房屋是一项技术活,只有专业队伍和人士,才能有能力和设备完成,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

  4、禁止采用非法手段强制搬迁

  《征收条例》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注意补偿到位才能强拆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遇到司法强拆,存在侵犯合法权益的可向法院提起申诉, 遇到司法强拆也能维权,在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被征收人认为强制执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有相关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请求专业的帮助。

  一、实践司法强拆要符合章程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章程,法院应该对下面三个要件进行稽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根据《条例》章程,申请人应为“作出屋宇征收决策的市、县级百姓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职权。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规章程。该征收赔偿决策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许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章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赔偿决策章程的期限内不迁居”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法院强制实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施行法定负担。征收赔偿决策章程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迁居的实情。任何强制实行的条件均是被实行人拒不施行负担。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求具备这一实情要件。若被征收人积极施行赔偿决策,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实情基本。

  唯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状况下,司法强拆程序方得以启动。

  二、此外,尚有一些事项需求关注。

  1、商业拆迁是不应许司法强制拆迁的。只能经过协商达成赔偿条约。

  2、公共益处的拆迁,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条约以后,假如被征收人不自动施行条约,法院拆迁不能迳行强制,只能经过征收人向法院告状以后,待裁决文书见效以后,遵从法定程序进行强迁。

一、工作程序: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实施。二、强制拆迁条件: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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