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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范围,并采取甲类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3日,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党中央、国家,省市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和文化旅游等部门均就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出台了相关文件。

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结合政府法律服务经验和全省疫情防控的实际工作,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作用,对中央、国家和广东省出台的相关通知、规定等文件(截至2020年2月4日)进行了收集、分类并予以汇编,供大家参考,以期为各相关部门依法防控疫情工作提供支持!

本汇编还将根据文件发布时间不断进行更新。时间紧迫,如有遗漏,敬请各相关单位协助予以提供、补充。谢谢!

的通知》(新华社北京2020年1月28日电)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重要内容】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各级党委(党组)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问题线索及意见建议的公告》()

【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从即日起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面向社会征集有关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防控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线索,以及改进和加强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及时处理。对涉及缓报、瞒报、漏报疫情,落实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将直接派员进行督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重要内容】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

【重要内容】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从四个方面予以部署。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迅速组织本地区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企业复工复产。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2020年1月28日)

【重要内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广东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网站,)

【重要内容】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2.《广东省推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16条措施》()

一、健全防控机制。健全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工作专班跟进处置,制定行动方案统筹应对,统一口径上报和发布信息的突发事件处置“四个一”机制,有序组织应对处置工作。

二、强化联防联控。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措施互动,迅速形成防控合力,定期会商研判疫情发展趋势,商定防控政策、应对预案和重大措施,统筹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科研攻关、外事沟通、宣传发动、物资保障等各项措施,组织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严防疫情传播。实行最大限度减少公众聚集活动的管制措施,立即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聚集活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以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四、加强病例管理。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并实施医学观察。

五、实施交通检疫。民航、铁路、交通运输部门与卫生健康、公安部门要在机场、码头、火车站、省际长途汽车客运站设立联合检疫站,对所有来往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移交。加强出入境口岸的检验检疫。

六、全力救治患者。强化定点医院及后备医院能力建设。按照“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建立完善医疗救治运行机制,将确诊病例集中安排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竭尽全力救治患者,确保将病死率降至最低。

七、保护医务人员。实行最周密的医务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医务人员健康安全。严格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所有医务人员和进入医院的人员须佩戴口罩。相关部门加强对医疗废弃物全过程规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及传染。

八、聚焦重点人群。加强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管理。严格相关地区来粤人员监测筛查。密切关注老年人群,做好各地乡镇敬老院等疫情防控准备。做好返校师生和返岗人员的健康提示和健康管理。

九、联合科学攻关。组织协调应急技术攻关,追踪病源、摸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特征,确定病原及其生物学特性,研究提出有效防治措施,将研究成果迅速应用于临床。

十、注重人文关怀。对患者和被隔离群众落实人文关怀,及时提供心理健康疏导。

十一、强化环境整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清理重点部位、重点地带、重点场所的环境卫生,清除病媒孳生地。强化农贸市场环境整治,严格落实活禽经营市场“一日一清洗、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活禽零存栏”(“1110”)制度。

十二、开展群防群控。深入发动群众,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全力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十三、规范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疫情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管控,加强舆情引导,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科学解疑释惑,客观回应社会关切。

十四、加强科普宣传。全面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引导,提高全民防护意识和居民健康素养。

十五、做好物资保障。落实负压救护车、负压病房、治疗药物、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保障。

十六、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急需用品的生产调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重要内容】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4号,)

【重要内容】确保重症病例得到及时有效医疗救治,就重症病例医疗救治组织工作、规范开展医疗救治、严格落实重症病例转运和医院感染防控等措施、准确掌握重症病例信息等进行部署。

3.《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6号,)

【重要内容】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参照执行。

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5 号,)

【重要内容】制定《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感染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新型冠状病毒在医疗机构内的传播风险。

5.《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70 号,)

【重要内容】印发《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供遵照执行。

6.《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号,)

【重要内容】就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有关要求予以明确。

7.《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医务工作者感人事迹宣传的通知》(国卫办宣传函〔2020〕55 号,)

【重要内容】就进一步加强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医务工作者感人事迹宣传相关事宜予以明确。

8.《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 号,)

【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社区动员能力,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群防群控,稳防稳控,有效落实综合性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防止疫情输入、蔓延、输出,控制疾病传播。

9.《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0〕72号,)

【重要内容】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充分发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的网底作用,配合居委会、村委会做好社区防控工作。

10.《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7 号,)

【重要内容】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要求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在医疗救治工作中积极发挥中医药作用,加强中西医结合,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促进医疗救治取得良好效果。

11.《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8号,)

【重要内容】为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

12.《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5号,)

【重要内容】为指导合理使用医用防护用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的个人防护工作,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

13.《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9号,)

【重要内容】就做好近期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用以遵照执行。

1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个人和集体即时性表彰的通知》(国卫办人函〔2020〕78 号,)

【重要内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关心爱护参加防控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及时发掘先进事迹,做好宣传。

15.《关于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1 号,)

【重要内容】就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部署。

16.《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9号,)

【重要内容】就做好近期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遵照执行。

17.《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6号 ,)

【重要内容】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细则,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18.《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80号。)

【重要内容】更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印发各地执行。

19.《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3号,)

【重要内容】就进一步做好县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作出部署,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管理,认真做好救治准备和医疗救治工作,认真做好救治准备和医疗救治工作,切实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加大对贫困地区县级医院保障力度。

20.《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0〕23号,)

【重要内容】因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就做好托育机构有关工作作出部署。

21.《关于印发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3号,)

【重要内容】印发《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指导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做好消毒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

22.《关于做好应对2020年春节假期后就诊高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6号,)

【重要内容】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应对工作,加强医疗资源统筹调配,完善医疗机构预检分诊、门急诊就诊、住院治疗等重点环节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和医用物资调配储备,落实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要求,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同时,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服务需求。

2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4号, )

【重点内容】就做好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压实县乡党委政府和村“两委”责任,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医作用,强化返乡人员、流动人口健康管理,加强防控工作宣传引导。

24.《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通知》( )

【重点内容】编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予以印发,供指导加强个人防护使用。

25.《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5号,)

【重要内容】制定《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指导宾馆、商场、影院、游泳馆、博物馆、候车(机)室、办公楼等人群经常聚集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开展预防性卫生防护措施。

26.《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9号,)

【重要内容】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贯彻执行。

27.《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7号,)

【重要内容】就进一步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出九项要求。

28.《关于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8号,)

【重要内容】省级或者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统一组织协调当地心理热线,组建热线技术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

29.《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9号,)

【重要内容】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供各地根据实际参考使用。

30.《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号 ,)

【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管理,高度重视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加强重点医用防护用品的管理,合理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强调履职担当,严肃追责问责。

1.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热门诊感染防控及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通知》()

【重要内容】就进一步做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部署,要求提高认识,加强感染防控组织领导工作;加强发热门诊建设,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强化医务人员个人防护,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开展全员培训,组织应急演练,全面提升感染防控水平;开展全员培训,组织应急演练,全面提升感染防控水平。

2.《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要内容】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引(试行)》,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指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的指引,建立完善工作人员的岗位负责制,在加强重点科室(门诊、急诊、呼吸内科、感染科、ICU等)感染防控的同时,要加强其他临床科室和辅助科室的感染防控工作,做到全院全员共同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感染防控工作,最大可能避免医院感染发生。

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卫办医函〔2020〕6号,)

【重要内容】为加大医院的防控力度,尽最大可能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身体健康,就有关防控工作进行部署。

4.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

【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决定在我省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

1.《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重要内容】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

2.《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重要内容】在前期《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基础上,就进一步提高认识、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进行补充通知。

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重要内容】从七个方面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要内容】就保障好疫情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健康权益,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医药采购工作进行部署。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

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重要内容】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结合我省实际一并要求加大医疗保障力度、确保及时顺畅结算、持续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

1.《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

【重要内容】倡导各级慈善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汇聚人民群众爱心,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提供支持,协助党和政府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为全国各地疫情防控工作贡献力量。

的通知》(民社管函〔2020〕5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重要内容】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和推动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有效推动广大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积极作用。

3.《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发〔2020〕9号,)

【重点内容】把社区防控工作作为疫情防控的基础环节抓紧抓好,充分发挥城乡社区组织工作优势和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联动机制协同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切实做好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困难帮扶等工作。

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殡葬服务、婚姻登记等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20〕14号,)

【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要求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切实做好殡葬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切实做好婚姻登记场所疫情防控、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切实做好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5.《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民办发〔2020〕2号,)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

【重要内容】印发《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供参考执行。

1.《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重要内容】倡导我省各级慈善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汇聚人民群众爱心,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全国及我省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支持,协助党和政府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为我省乃至全国各地疫情防控工作贡献力量。本次物资捐赠可由广东省红十字会负责接收、资金捐赠可由广东省慈善总会负责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由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物资保障组统一调配,并将依法依规公布捐赠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2.《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机构和婚姻登记机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重要内容】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必须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重要政治任务,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3.《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

【重要内容】印发《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要求各地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机构内儿童和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求各机构暂停接待各类志愿服务和社会各界来院参观慰问。

4.《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粤民电〔2020〕2号,)

【重要内容】印发《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引导我省广大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依法、科学、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5.《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动员全省社会组织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重要内容】就就动员我省社会组织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部署。

6.《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导的紧急通知》

【重要内容】各地民政部门要落实各级民政部门指导村(社区)履行疫情联防联控责任,切实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联系群众、发动群众的作用,指导村(居)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坚守工作岗位,在当地党委、乡镇(街道)的统一部署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要求下,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党员、城乡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志愿者、物业服务人员等组成疫情防控群防群治队伍,加强值班值守,严密防控、严防死守,落实片区责任制,实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

7.《关于推动社会组织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指引宣传和实施的紧急通知》()

【重要内容】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宣传和实施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等有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系列工作指引,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态势。

1.《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

【重要内容】就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进行部署,要求部属各高等学校适当推迟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具体开学时间与当地高校开学时间保持一致,并报教育部备案。春节返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要提前返校。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可参照执行。地方所属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学校春季学期开学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确定。

1.《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要内容】就寒假期间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部署,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并就分类落实防控措施予以明确。

2.《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迟2020年高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时间的紧急通知》()

【重要内容】对2020年3月1日前在我省设点举行的高考艺术类专业校考、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考试时间予以推迟,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视疫情控制情况另行通知。

3.《关于充分发挥高校优势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重要内容】要求有相关学科基础的高校和附属医院要积极组织科技攻关,争取早日取得有重要影响的科研成果。

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充分发挥高校优势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重要内容】全省中小学、幼儿园2月17日前不开学,大专院校、中职学校2月24日前不开学。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情况,科学研判后确定具体开学时间。校外培训机构开学前不得开展线下服务。各地、各学校要做好假期内地民族班等留校学生的疫情防控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做好在疫情防控重点地区高校就读的广东籍学生的疫情防控工作。

1.《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进出武汉交通运输工具管控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运明电〔2020〕24号,)

【重要内容】暂停进入武汉的道路水路客运班线发班,暂停进入武汉市的省际、市际包车客运业务,严格管控营运车船驶离武汉,做好抵离武汉公路水路通道查控 ,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准备工作,强化组织保障和制度落实 。

2.《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人员应急运输优先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 27号 ,)

【重要内容】对按照国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指令,组织开展疫情防治应急物资、医患等人员运输(以下简称应急运输)的车辆跨省通行高速公路,实行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并保障优先通行。

3.《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运明电〔2020〕33号,)

【重要内容】坚持“一断三不断”,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坚持因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科学实施交通运输管控措施;坚持全面统筹,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畅通高效;落实疫情追溯要求,严格做好乘客个人信息保密工作;落实“三不一优先”,规范开展公路交通管制。

4.《交通运输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通知》(第13号,)

【重要内容】建立实施应急物资运输与公路保通保畅公开电话制度;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队及车辆台账 。

5.《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37号,)

【重要内容】就做好应急运输车辆顺畅通行,要求:向社会公开应急运输电话;进一步简化《通行证》办理流程;切实保障应急运输车辆顺畅通行;进一步严格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纪律。

6.《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铁路集团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44号,)

【重要内容】就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作出部署。

1.《关于转发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重点场所预防控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重要内容】摘编与交通运输行业及广大干部职工密切相关的5种重点场所预防控制指引(包括普通家庭,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火车站、高铁站、地铁站、汽车客运站、飞机场和港口码头,企事业等集体单位),印发参照执行。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暂停粤鄂省际客运班线的紧急通知》(粤交明电〔2020〕16号,)

【重要内容】即日起,除政府指定及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外,暂停粤鄂两省省际班线,恢复时间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1.《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重要内容】就做好文化和旅游、文物系统疫情防控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疫情预防 、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涉外活动管理 、建立疫情报告制度 。

2.《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

【重要内容】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

1.《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迅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重要内容】为做好全省文化旅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求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抓住关键环节,强化重点领域疫情防控;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民众安全防范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2.《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好游客退改事宜的指引》()

【重要内容】为做好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疫情防控,妥善解决因疫情导致游客退改问题,制定相关工作指引。

3.《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暂停 组织赴武汉团队旅游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要内容】从1月24日起,暂停全国旅行社组织赴武汉团队旅游活动。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重要内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要内容】要求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加强干部职工科学防护,积极做好人社政策支持。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重要内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

【重要内容】各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防控期间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相关调整事项要及时以适当形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如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开展。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 ,)

【重要内容】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全力做好人社政策支持工作;切实关心激励疫情防控人员;稳妥做好劳动就业等重点工作;扎实做好本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重要内容】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

》(粤人社函〔2020〕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重要内容】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要求切实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工伤医疗救治工作、切实做好工伤保险服务工作。

1.《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 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市监明电〔2020〕2号,)

【重要内容】就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监管。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第3号,)

【重要内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号,)

【重要内容】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鼓励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全程网办,要求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宣传引导工作,营造安全有序的登记注册环境。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

【重要内容】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5.《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

【重要内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1.《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野生动物经营行为监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防控第1号,)

【重要内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全省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对外扩散、禁止转运贩卖。全省农副产品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严禁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从严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强制搭售等违法行为的公告》(2020年防控第2号,)

【重要内容】严禁经营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强制搭售,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严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查处。

3.《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食品经营监管做好疫情防控的公告》(2020年防控第3号,)

【重要内容】就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强化食品经营监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八项措施。

4.《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从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公告》(2020年第4号,)

【重要内容】一、严禁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疫产品;严禁使用回收过期、不合格原料生产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疫产品;二、严禁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无证生产经营药品;三、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明示或暗示食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四、严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消毒用品、家居清洁用品等与人民群众防控疫情密切相关的日常消费品。上述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一旦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即拨打12315、12345、96315热线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确保“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

【重要内容】严格执行“绿色通道”制度。各地要坚决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要求,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

1.《关于扎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菜篮子”“米袋子”“果盘子”等农产品供应的紧急通知》()

【重要内容】从七个方面部署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农业农村系统和“菜篮子”相关责任单位的稳产保供工作。

1.《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

【重要内容】已发生疫情的地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和《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见附件)等有关要求,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医院,应督促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及《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切实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对隔离区要指导其对外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

2.《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0〕51号,)

【重要内容】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重要内容】制定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指引,从十个方面贯彻落实。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废弃口罩管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粤建城函〔2020〕14号,)

【重要内容】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防控期间废弃口罩的处理方式。要求对于普通人日常使用口罩,可直接丢入“其他垃圾”桶,严禁回收及分拣。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前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粤建城函〔2020〕15号,)

【重要内容】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和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的相关项目之外,本省各类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含新开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粤建电发〔2020〕7号,)广东省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

【重要内容】本指引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物业管理区域疫情防控工作。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项目按此指引执行,社区代管或业主大会自管项目,可参照本指引执行。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本指引的各项要求。内容包括:出入口设置及防护、重点人群防护服务、重点公共区域防护、重点设施设备防护、环境卫生清洁防护、疫情社区防护工作、企业内部防护管理和疫情防控宣传工作等。

1.《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重要内容】就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提出: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1.《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银保监局 广东证监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重要内容】就广东省内金融网点服务安全稳定从七个方面予以部署。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重要内容】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1.《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

【重要内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重要内容】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重要内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

1.《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重要内容】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1.《国家信访局关于暂停接待群众来访的通知》()

【重要内容】中央和国家机关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群众来访,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各地可结合本地疫情和防控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停止接待群众来访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1.《关于暂停接待群众来访 全面启动网上信访服务的通知》()

【重要内容】广东省人民来访接待厅暂时关闭,暂停接待群众来访,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各地可结合本地疫情和防控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停止接待群众来访,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特别感谢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周磊律师带领的政府法律顾问和行政法律事务团队的付出!

供稿 | 省肺炎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行政法律服务小组、省律协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

原标题:《律师服务团发布《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文件汇编》》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汇编国家信访局研究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 行)

    根据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家信访局推进信访事项“法定途径优先”分类梳理工作的有关安排,为进一步厘清信

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优先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处理,现制定我委通过法定途径处

一、不服我委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委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

项目审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

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合作开发区块和总体开发方案)审批;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粮食、煤炭出口配额和粮食、棉花进口关税

配额审批;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招标师职业资格认定。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二、不服我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委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的: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的处

罚;对注册价格鉴证师、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节能违法行为、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行为的处罚;对

企业债券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三、不服我委的人事处理决定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四、检举我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反映我委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滥用职权违规审批、核准和备案;违反规定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五、检举我委机关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反映党员干部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提拔干部;索取或收受贿赂;生活作风问题;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等。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六、反映我委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

    认为我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处理各类信访投诉请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

合法的结果,根据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就积极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认识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

深刻认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是全面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是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

作有利于营造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

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有利于转变一些群众存在的“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引导信访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理性反映诉求,切实维护自

    二、要严格执行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相关规定。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

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

在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时,要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应

当向信访人详细说明,并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按程序处理,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对不能通过这些法定途

径处理并且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诉请求,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投诉请求,例如同一事项涉及多个途径、多个部门的,要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共同做好甄别、引导工作。我部对近三年

来收到的信访投诉请求进行了分类梳理,形成了《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简称《清单》,见附件),供各级教

育部门、各单位参考。今后,如果《清单》所引用的法律条文被修改,以修改后的法律条文为准;如果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新的法定

途径,将及时补充《清单》内容。

    三、要切实加强对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

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住关键环节,平稳有序推进。要认真总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做法和经

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并及时报送工作中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附件: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附件: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这类问题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活动。

事项一:信访人反映人格权纠纷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年8 月31 日修正)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等。

三、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

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

(一)反映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1)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责令关闭、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许可、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

(2)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证券、期货市场禁入决定

(3)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查封、冻结、限制交易等

行政强制措施表示不服的;

(4)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限制经营活动、限制股东权利等行政监管措施表示不服的;

(5)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

行政许可或审批的事项,作出拒绝、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作出有关

行政许可其他决定的行为表示不服,或认为没有依法办理的;

(6)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行政许可或审批事

项作出的变更、中止、终止、撤销的决定表示不服的;

(7)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侵犯合法经营自主

权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8)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违法收取税费、征

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二)反映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对象的相关情况,要求和督

促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予以关注、确认、

反映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对象在经营管理、业务运营、投资

者适当性、人员资质等方面违反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则或存在不规

范的问题,认为、要求或督促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应当

履行法定职责,在日常监管中予以关注或加以监督管理,或予以确认的,

应当向监管对象所属证监局,或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授权组织提出。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

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三)反映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

反映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持牌投资咨询机构、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市场经营主体之间存在

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服务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的,可以通过司法调解、

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还可以向市场经营主体属地相关行业

协会等机构申请调解,或向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服务热线电话12386 投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

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的指导意见》以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

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四)中国证监会系统内工作人员对会机关、系统单位的内部行政

中国证监会系统内工作人员对会机关、系统单位的人员任免、调动

等人事工作决定,奖惩考核以及其他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不服的,可以向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人事工作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 号)等。

(五)中国证监会系统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调解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的通

知》(国人部发〔2007〕109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 号)等。

保险监管领域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通过法律途径分类处理保险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

的基础上,对保险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

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

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

的规定处理。判断是否“法定途径”,应符合三个标准:一是由现行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做出明确规定;二是一般应具备明确的主

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经过该途径处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为了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

受理范围,按照信办字〔2015〕214 号文件要求,我会对保险信访人反

映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

法处理。对保险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按照来访目的可分为

行政复议、行政处理、行政监察、保险消费投诉、保险违法行为举报、

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七类。具体如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届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

1.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

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

8.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

9.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

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

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2010 年第1 号)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做出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

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

1. 对其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3.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时,可以一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

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

的,可以在中国保监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对该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届第35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

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

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

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2.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4. 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6.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

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

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

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

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的

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

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

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

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

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1. 保险公司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

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

2. 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

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

1. 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

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2. 对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有保险违法行

为,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保险违法

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保险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的范围,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

从业人员,以及涉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保险

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

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

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

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

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

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

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

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

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2008 年第3 号)

第九条 除依照前条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

研等特殊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

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

①《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 号)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

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

5.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

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

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

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

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

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

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2013 年第9 号)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1. 对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2. 对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职务

3. 对全国性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

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中国保监会

4. 中国保监会依法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 派出机构依法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1. 对辖区内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2. 对派出机构负责人以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

3. 对辖区内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

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派出机构处

4. 派出机构依法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粮食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

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

(一)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批准、中央储

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

格认定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

(二)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不服粮食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第一项所列

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三)粮食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所在单位作出的人事处

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人事处理不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四)粮食系统干部职工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在劳动合同、辞职辞退、工资福利、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方面发

申请调解、仲裁、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

1. 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4)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5)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6)粮食经营者、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

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7)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

(8)对于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经粮食质量检验机

(9)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

(10)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或拆除粮食仓储物流设施;

(11)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

(12)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从事粮油仓储业务所规定的条件;

(13)粮油仓储单位未经批准,名称中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中

(14)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

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15)未对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

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16)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擅自串换中央储备

粮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点;

(17)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18)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19)对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发生的问题未及

(20)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

(21)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22)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代储资格认定

条件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

(2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

格认定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

反映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违反工作纪律、财务纪律、作风纪律以及党

风廉政建设、反腐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

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具体投诉请求及法定途径

1. 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

2. 认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

3. 认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发〔2015〕14 号)的规定,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现就烟

草行业信访事项分类梳理如下:

一、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范围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

和执法行为持有异议的。

法定途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的

烟草行业内人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国家烟草专卖

局各直属单位等工作人员对本单位作出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

法定途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内部申诉)。

三、举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

反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党员干部、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法定权限

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干扰商务招投标工作、买官卖官,任人唯亲,

违规提拔干部、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违纪

法定途径:纪律监察举报。

四、举报烟草企业违法行为的

举报烟草企业涉嫌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合同欺诈

法定途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税务主管

部门、公安局等机关举报。

各类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

法定途径:有仲裁协议的,按照仲裁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航局机关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

⑴《仲裁法》⑵《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2 号)⑷中组部、

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

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 号)

⑸中组部、人社部、总政治部《关

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88 号)⑹北京

市《关于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有关问题的通

知》(京人社仲发〔2012〕97 号)

⑺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

规则》(人社部令〔2009〕第2 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

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

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

⑵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

⑵《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

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控告

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

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教育部令第21 号)

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

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

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令第271 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1 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

法》(卫生部令第30 号)

邮政管理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投递未到户;未及时通知用户取

邮件;邮件未收到被退回;未按

时投递邮件;邮件丢失、短少、

损毁,保价物品缺失;邮件延误;

服务态度问题;违规收费等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邮政普

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集邮市场管

理办法》《邮政业消费者

报刊丢失;订阅的报刊不给送;

收到的报刊不完整;报刊投递不

汇兑时限问题;汇款通知单未收

集邮票品预订、销售中存在强买

强卖、欺诈等行为;集邮票品错

投;预订的邮票在邮局取不出等

其他依托邮政网络办理的业务(不包括邮政

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中的时

限、价格及损失赔偿等各

类服务质量问题:延误、

丢失、短少、损毁;违规

收费;收寄服务质量问题、

投递服务质量问题;代收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邮政普

理办法》《邮政业消费者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快递企业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社会组织或个人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邮政专用标

志;伪造邮政专用品或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社会组织或个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

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邮票发行

监督管理办法》《邮政行

业统计管理办法》《仿印

邮票图案管理办法》《邮

未经批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信件、

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

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国

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

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的业务

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

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邮政企业未经批准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

邮政企业限定或指定用户使用某项业务

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未按规定

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或未按规定执行收寄验视

社会组织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邮政

普遍服务标准》《邮政普

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

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

计管理办法》《仿印邮票

图案管理办法》《邮政用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将快递业务委托给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或超越经

快递企业超范围经营快递业务

社会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分支机构,未向邮政

企业未经用户许可,使用第三方(智能包裹箱、

快件箱)代投邮件、快件

邮政、快递企业私自代替用户签收邮件、快件

邮政企业擅自变更已审定的纪特邮票发 行计划

邮政企业在发行日前销售邮票;低于面值或者售价

销售邮票;在发行期内高于面值或者售价销售纪特

邮票;采用搭售等方式强迫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品;

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邮政

普遍服务标准》《邮政普

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

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

计管理办法》《仿印邮票

图案管理办法》《邮政用

社会组织或个人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

或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

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

快递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社会组织或个人隐匿、毁弃、非法开拆邮件、快

社会组织或个人损毁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或者影

响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外商投资的企业经营信件业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邮政

普遍服务标准》《邮政普

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

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

计管理办法》《仿印邮票

图案管理办法》《邮政用

除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

业、快递企业或从业人员将用户使用邮政服务、

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个人

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从业人员非

统计调查对象,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不真实或不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

卖和非法转让《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

未经指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的进

集邮票品经营者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经

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经营1949 年10 月1

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经营未注明发

行单位信息的集邮品;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仿

印仿制邮票图案的集邮品;经营明显具有虚假信

息的集邮品;经营擅自进口的集邮票品;冒用他

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 作为举报处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邮政

普遍服务标准》《邮政普

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

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

计管理办法》《仿印邮票

图案管理办法》《邮政用

邮政企业向集邮爱好者隐瞒集邮票品有关信息或者提

未通过年检的生产企业继续生产邮政用品用具

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降低产品质量,生产不符

合标准的产品;使用过期的或未通过年检的生产

监制证书生产邮政用品用具;转让或出售生产监

社会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已经实行生

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或伪造、冒用、盗用生

产监制(进网审批)证书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邮政

普遍服务标准》《邮政普

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

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

计管理办法》《仿印邮票

图案管理办法》《邮政用

非邮政企业经营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用品用具;

社会组织或个人伪造、冒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

社会组织或个人销售和使用未经监制和审批的邮

个人仿印邮票图案;非邮政集邮经营部门仿印邮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单位转让仿印邮票图案的制

社会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对已发行的邮票图案

印刷单位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

社会组织或个人经销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制

申请办理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

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

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

决定》《邮票发行监督管

理办法》《仿印邮票图案

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

申请办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

申请办理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审批

申请办理纪念邮票图案审查

申请办理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

申请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办理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

申请办理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申请行政审批,对邮政管理部门拒绝或者在法定

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邮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

关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信

具体问题 处理方式及法定途径 相关依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

则》《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邮

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仿印邮票

图案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

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邮政

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集邮市场管

理办法》《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

按照行政复议法定程序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

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法》《仿印邮票图案管理

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

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

计管理办法》《邮政业标

准化管理办法》《集邮市

场管理办法》《邮政用品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

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

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信息公开、

1.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

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行为

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

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公务员法》《中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2.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具体问题 处理方式及法定途径 相关依据

邮政企业经营任务重,扣奖金

1.通过企业单位工会出

2.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

4.移交具有处理权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邮政企业员工因工作等问题被辞

不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

三峡移民领域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

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

(一)不服三峡移民部门作出的行政补偿行为

三峡移民征地补偿标准、移民安置方案、农村淹没土地新增补偿资

金和生产安置费补偿结算差额资金使用。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或者裁决;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年主席令第16 号,2009 年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年主席令第16 号,2014 年

修订)《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2011 年修订)《长江三峡工

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 年国务院令第299 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

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

号)《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淹没土地按土地管理法新增补偿资金使用

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三峡委发办字〔2011〕5 号)《关于做好三峡工程

库区农村淹没土地新增补偿资金使用实施工作的通知》(国三峡办发规

(二)不服三峡移民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后期扶持直补资金、三峡水库175 米试验性蓄水影响补助资金等对

象认定、待遇给付及终止。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年主席令第16 号,2009 年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年主席令第16 号,2014 年

修订)《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

〔2006〕1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 号)《三

峡工程2008 年汛后具备蓄水至坝前175m 水位条件对移民安置影响处理

调查及处理方案》(国三峡办发规字〔2008〕49 号)。

(三)不服三峡移民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淹没实物调查指标复核确认、移民身份确认。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年主席令第16 号,2009 年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年主席令第16 号,2014 年

修订)《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 年国务院令第299 号)。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移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检举移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主席令第31 号,2010 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 号,2005 年)《长江三峡工程建设

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 号,2001 年)《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印发〈国

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国三峡办发

(二)检举移民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

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向相应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2015 年10 月21 日印发)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委1993 年8 月

22 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 年修订)。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

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

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 号,2007 年)。

(二)举报移民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举报移民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 号,2007 年)。

(三)认为移民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认为移民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 号,2007 年)。

南水北调系统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根据国家信访局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工作

要求,结合南水北调系统工作实际,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符合以下三

个标准的按法定途径和程序处理:一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有明确规定;二是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

经过该途径办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

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结合南水北调工作实际,提出南水北调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

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

(一)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和南水北调工程干线(含汉江中下游治

理工程)征地拆迁问题,保护水质关停企业纠纷问题

(淹没)实物指标登记、集中安置房屋面积和质量、补偿资金分配、

临时占地复垦退还等问题、移民身份认定、移民生活生产安置和干线征

迁安置补偿标准、数额和发放问题。因保护水质关停企业要求补偿等问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 号1999 年)

第六条(部分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第15 号2014 年)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 号2004 年)

第十六条(部分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

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

第五条(部分款)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

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

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

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

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1 号)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国务院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

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

第五条(部分款)项目法人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占地、淹没

影响和各种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共同签字认可

并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签署确认意见。

第二十一条农村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

第三十条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和单位要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受理”的原则认真解决。

⑥各地方相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规定、有

关地方政府关于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规范性文件等。

(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运行有关纠纷问题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合同纠纷,非法进入渠道、水库、泵站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 号 1999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

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

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 号 1994 年)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

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59 号 2012 年)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

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规定。

(三)南水北调系统内人事问题

不服单位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问题。

申诉、控告,申请调解仲裁。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 号 2005 年)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

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

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

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

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 号 2007 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 号 2007

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 号 2014 年)

⑤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

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 号)

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 号)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及水质安全问题

举报工程建设与管理、水源区生产生活污染、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区

及干渠两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等问题。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 号 1996 年)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

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 号 2014 年)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

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部分款):

(1)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 号 2008 年)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

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

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

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

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

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

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

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

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

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7 号 2014 年)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

施,或者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

和供水安全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

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南水北调系统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检举、控告南水北调系统干部职工违纪等问题。

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 2003 年12 月31 日颁

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第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

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

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

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 号2007 年4 月)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

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④《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 号 2010

第十六条 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应当给予党纪

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三)地方其他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个别地方政府干部贪污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虚假移民等问题。

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

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

(6)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

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

资金额3 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②《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1 号)

第三十二条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稽察、审

计、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对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

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 条规定,

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第33 条第1 款规定,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

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 条第2 款规定,可以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其他信访投诉请求不能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且符合《信访条例》第十

四条规定,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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