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后,保险赔付问题?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们国家的车辆数量急速上升,所以我国的交通事故率也是高居不下,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论是对于驾驶员个人来说,还是他的家人都是一件不小的事情。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赔付的项目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赔付的项目有哪些

  如果上的是全险保险公司理论上讲全赔,但要注意保单后面条款,有些是不赔的,比如超出正常的误工费、陪伴费等、多数公司精神损失费也不赔。

  同时,如果没上不计免赔条款的话,是有一定的免赔额的,也就是该赔的全算上以后,有一定的打折。

  如果只上三者和交强险,就只赔对方,也就是第三方的损失了,关于理赔如下:

  (一)保险公司需要凭书、伤者的病例、医疗费发票、构成伤残的,需要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等材料确定赔偿数额;

  (二)保险公司仅在投保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范围内理赔;

  (三)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等项目都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二、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罚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起来比较复杂,看看《》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第三十三条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第三十四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

  三、交通事故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吗

  交通事故保险如果是全险的话,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通常误工费包括工资部分,由全责方负责赔偿。如果任何一方不赔误工费工资,可以诉讼公交运输责任、全责方意外伤害和人员公司工伤赔偿。

  一般来说,在交通该事故的发生时,我们也是能够自己通过一定的自身交通规则的学习以及在驾驶途中应有的交通意识提高而有效的避免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赔付的项目有哪些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导读:现在的车辆想要进行上路的时候,是必须要配有保险的,这也是国家的强制要求,那么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了,车主还有赔偿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了,车主还有赔偿吗

  首先在机动车保险中的任何险种,对于出险的赔付都是限额的,除了交强险是固定统一的赔付标准外,商业险都是用户买多少额度的保险,那么出险时,保险公司 就按约定赔付多少。

  其次要看车主承担赔偿的数额是否比购买的交强险的限额,再加上商业险限额的总和多,如果车主向对方所承担的赔偿比保险总赔偿的数额多,不足的部分就要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般交通事故理赔多久到账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40元/天): 广西2011年标准为40元每人每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一)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

  (二)伤残鉴定的等级主要依据是交警指定鉴定医院的检验报告,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十一、残疾辅助器具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部分不另外计算。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了,车主还有赔偿吗的相关内容,车主是否需要赔偿主要还是看一个赔偿的金额和保险可以赔多少来确定,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书名: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保险纠纷.15
出版时间:2015年4月

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4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保定市鼎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2.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效力判定

  ――范服军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3.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相关问题的认定

  ――何玉兰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

  4.驾驶员在车外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其身份可否转化为第三者的认定

  ――牛占祥等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姐妹车”相撞的“交强险”赔偿问题分析

  ――上海派尔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是认定交通事故事

  实和保险公司理赔的必要条件

  ――李云华、李伟杰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7.机动车发生滑坡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投保人是否可以请求保险公司

  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焦作市朝阳实验学校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8.出借车辆的事故最终责任认定与分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公司诉詹良敏、魏易龙追偿权案

  9.残疾赔偿金已被判定后,原告能否再次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白文会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田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0.受害人不明,被保险人提存后有权向保险人追偿

  ――陆密平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1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关于误工费计算的特殊情况

  ――张玉芹诉梁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2.交通事故后肇事人逃逸,保险人是否应当理赔

  ――杨焕新、王建华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13.交通事故与安全生产事故之区别

  ――王亚霞诉如皋市中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案

  14.道路外事故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的辨析

  ――宋秀兵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5.保险期间应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

  ――张慧霞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

  (二)机动车商业保险

  16.主、挂车相互碰撞是否属于保险事故范围

  ――牛建周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17.挂靠经营中实际车主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李文明诉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18.主车与挂车均投保商业三者险时应当如何承担保险责任

  ――北京长天银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19.主挂车连接使用,商业三者险按投保限额比例赔付

  ――赵艳东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0.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林子湃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保险合同案

  21.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解释

  ――北京中后机械施工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

  22.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作提示或解释说明

  ――迟群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23.投保人未亲笔签名的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颜瑾琳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公司保险合同案

  24.保险合同中按责任比例赔付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三门峡市清洁生产审核中心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25.保险合同中医保条款效力的认定

  ――北京市怀柔区第六小学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保险

  26.保险合同条款不利解释原则

  ――山东隆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海上保险

  27.交通事故逃逸情形下保险公司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把握

  ――吴国映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28.机动车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能否主张免赔

  ――周松民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29.在未实际维修情况下能否依据车辆价值评估报告认定车辆损失

  ――于跟生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30.司机离开现场是否构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

  ――温连涛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31.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系不同的险种,当投保人未投保交强险时,

  商业险理赔额应扣除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

  ――魏乃洪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32.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受伤人员自费药、诉讼费、鉴定费应否赔偿

  ――王铁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33.被保险人而非所有权人能否就投保车辆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利益

  ――北京安顺汇通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34.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是商业险的赔偿前提

  ――武海涛、赵哲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35.保险车辆致家庭成员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徐冬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36.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起重车吊装树木致人触电死亡时保险公司

  ――苏正发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

  37.事故车辆的拆解费、鉴定费应由谁承担

  ――崔宝林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38.分期缴费的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欠缴保险费时保险人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新余市骏达物流有限公司诉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39.鉴定意见书能否推翻简易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张贺财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40.保险条款交付的证明标准

  ――马跃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41.行为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相对不起诉的,在民事赔偿中精神抚慰金

  ――陈合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赔偿案

  42.车辆在公路边停车修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使车辆发生爆炸造成他人伤亡,是否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

  ――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运三分公司、焦俊锋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43.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过失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按驾驶人全责标准赔付保险金

  ――北京市恒基客运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44.保险合同纠纷中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

  ――茌平县恒丰耐火装饰板有限公司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45.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的管辖法院

  ――博爱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管辖权异议案

  46.失地农民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江西宜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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