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德性和利己主义者那个更可怕?

第一,国家并不是一个庞大神圣而被视作偶像的概念,一个国家强大繁荣,不是体现在一些指标的高低上,不是体现在出于政治宣传的报道里,而是体现在能不能使得生活在这个国家的每一个人生活得更好上,换取话说,其最终目的就在於提升每一个人的个体利益。

第二,利己主义和伤害他人利益在逻辑上并不是必然关联的,一个从来不在乎他人利益的人一辈子也不见得会做伤害他人利益的事。

“精致的利己主义”的说法来自北大中文系钱理群教授的一段话:

“我们的一些大学,正在培养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高智商,世俗,老道,善于表演,懂得配合,更善于利用体制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人一旦掌握权力,比一般的贪官污吏危害更大。”

据我的了解,首先这种善于利用体制的人,很多时候本来就是被逼出来的,因为这个社会所谓的“红线”太多,存在的无处不在的潜规则与黑色默契,以至于一个人不得不善用这些规则才能够正常生活。我以前认识一位大学老师,喜欢在朋友圈分享他的每日思考,后来被他的学生举报了,从此以后就只发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你不善于表演,善与配合,你怎么在这个社会存活?一个大学生,如果在大学只需要读书参加社会团活动,一切机会和评比都有公正公平的保证,请问他需要善用什么?

其次,一个精致的利己主义者既然高智商,难道会不明白一旦他伤害他人的利益,他的一生很可能就毁于一旦这个道理吗?这样的人大概一辈子都不会表现出他的利己倾向,因为他明白这个社会接纳不了这样的人,他通过娴熟的表演与配合迎合正能量,从行动上来说,他一辈子也做不出什么大恶,你一辈子也意识不到他的自私自利,这样的人,你又什么不能接受的?

妖魔化利己主义,本质上和妖魔化利他主义没什么区别,因为他把一个人出于自愿的德性,超义务的行为,转为某种强制的无人性的利维坦,就这点而言,一个要求人人都是圣人的社会,远比一个人人都是利己者的社会,可怕多了。

儒学与民主的关系必定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在学界的论战中学者们往往运用了不同的民主概念并对儒家思想做出了不同的解释以支持各自的观点这导致儒学与民主关系的看法不可避免地被狭隘化、片面化并带有残缺性。过去关于儒学与民主关系的论战主要集中于二者是矛盾的还是兼容的。其实跳出这两种较为常见的理解框架还可探索其他可供选择的对儒学与民主关系理解的范式。儒学与民主的关系有四种范式——矛盾范式、兼容范式、混合范式、批判范式。这四种理论范式每种范式都各有优劣都有各自思路和特征。

关键词儒学民主矛盾范式兼容范式混合范式批判范式

“儒学”这个概念绝对与单数无缘它总是一个复数具有不同的传统、文本与形式。从帝王、精英与大众来理解儒学会有不同的看法和侧重点显现出多样复杂的情形。正如儒学具有多面性民主亦具有多个层面包括自由式民主、发展型民主、社会民主、协商民主、共和主义民主等概念。因此儒学与民主的关系必定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在学界的论战中学者们往往运用了不同的民主概念并对儒家思想做出了不同的解释以支持各自的观点[1]这导致儒学与民主关系的看法不可避免地被狭隘化、片面化并带有残缺性。由此观之在研究之初只对儒学或民主进行单维度定义难免会将一些内容排除在外因此我们需要尽可能讨论其他的各种定义或解释。特别是在儒学与民主关系的理解中历史环境、文化背景、权力关系、地缘政治等都参与到了知识建构。在建立民主政治的进程中对儒学的重释与重组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每一代人都会对此提出自己不同的诠释。

过去关于儒学与民主关系的论战主要集中于二者是矛盾的还是兼容的。在这一点上亨廷顿与福山就儒家思想做出了不同的评估。亨廷顿认为儒家的核心价值无法与自由民主完全兼容[2]相反福山提出儒学中的考试制度、教育理念、平等的收入分配、宽以待人的处世态度、针砭时弊的谏议传统以及某种对平等主义追求的倾向不但与自由民主契合还在事实上促进了自由民主的发展。[3]

以上两种理解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限于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的差异以及东西方的差异框架。本文主张跳出这两种较为常见的理解框架去探索其他可供选择的对儒学与民主关系理解的范式。

此种探索来源于现实世界。在过去十年中国本土的民主化进程、乡村选举制度的发展、维权抗争、协商民主与党内民主实验和探索实际上形成了一种中国儒学传统与民主相混合的制度。这种现实和变迁促使对儒学与民主关系进行再思考。遗憾的是在儒学与民主关系的探讨上主流观点仍局限于矛盾和兼容这两种范式中。上世纪90年代儒学复兴 后儒学、批判儒学以及新儒学的发展[4]伴随着与中国崛起的特定背景[5]一些中国人对儒家传统较以往更加自信。他们思考并批评了选举民主在对儒学与民主关系进行反思的同时提出了一种新的批判性的理解范式。

一些富有创造力的中国学者超越了传统的理解范式并开拓出新的途径。首先传统观念中儒学与权威主义的紧密关联被解构了蒋庆从制度与政策层面区分政治化儒学与政治儒学前者通常用来维护独裁政治后者力图通过批评政府来追求社会公正。[5]儒学的理想化版本通常被挖掘出来以便确立儒学基础上的道德及政治原则由此来为反思民主提供一种新的标准。今天我们重新审视儒学与民主二者的关系有多重途径这样西方自由民主并不是评判政治体制的终极真理或标准。从直接民主制和代议民主制到社群民主和协商民主政治民主有着不同的形式。民主政治本身有待进一步发展并经历不同文化的评鉴。在此背景下儒学是对极端的个人主义以及狭窄的选举民主的一种平衡和校正。儒学民主理论更应对传统与现代之间以及西方与东方之间的界限进行超越并使儒学的传统价值得到恢复并与现代民主价值相融合。

儒学与民主的关系有四种范式——矛盾范式、兼容范式、混合范式、批判范式。本文旨在讨论关于儒学与民主关系的四种理论范式并分析每种范式的思路和特征。人们对四种范式的选择取决于从政者与学者对儒学的态度、对儒学核心要素的选择以及对儒学与民主概念的不同架构。

亨廷顿及其他一些学者的观点属于矛盾型认为儒学阻碍了中国民主进程。这种观点强调了儒学中权威治国的趋向、等级制的特征、权力的不平等分配等消极因素。亨廷顿甚至认为“儒学民主”这个概念是自相矛盾的。

相反De Bary、Nathan、Friedman等学者采用了具有兼容性的途径指出对民主而言儒家文化的核心要素是积极的。[7]中国学者如梁漱溟、余英时、成中英以及林毓生也强调了儒家学说与自由主义的相融之处。[8]

混合范式处于矛盾范式和兼容范式之间它持一种中间立场。它考察了复杂的制度实践与行为实践认为东亚的民主实践总是东西方文化的混合产物。这种范式可用来描述在不同层面上民主与儒学的混合之处。它提出了一个经验上的问题即在混合实践中每种文化在不同时空下不同比例成分各是什么它揭示了民主与儒学在实践中的复杂关系在看似顺利的民主与儒学要素的组合下二者之间仍有微妙的张力存在。这不同于兼容范式对两者相容性的简单假设。

批判范式采用逆向思维并将原有逻辑颠倒过来。在矛盾范式和兼容范式中民主是评判标准和终极真理而儒学被视为是被动的要么为了民主放弃儒学要么为了与民主兼容而改进儒学。然而在批判范式中其主要立场是儒学观点而非西方视角。儒学被看作是政治标准的积极仲裁者而非被动的听命者。从儒家观点来看选举民主充满缺陷与瑕疵而协商民主则是就政府和决策而言更可接受的形式。需要说明的是批判范式并不是简单地排斥民主因为它也承认并尊重自由民主的核心价值意识到儒学可以被用来修正民主政治的某些问题并对其提出可修补完善的建议。每种范式自身又各有其变种因此批判范式也有许多版本并且与矛盾范式有着复杂的关系。以下笔者将依次列举每种范式的优劣。

矛盾范式主张儒学与民主是矛盾的。在这种思维下儒学被看作是农业社会的产物它构建出一种政治上的秩序以满足农业社会和经济条件的需要而自由民主被视为工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力图满足商业贸易和个人利益增长下的现代化需要。矛盾范式的理论研究者认为孔子的观点并不能与当代自由主义观念相调和。

来自孔子学说的三个核心概念“仁”“礼”“君子”表明了一种君子为基础的政治秩序即以君子为核心、克己复礼、实行仁政。由此政治上的不平等被视作理所当然道德关怀压倒了政治竞争和睦融洽原则否定了社会冲突的正当性。矛盾范式认为上述君子的政治秩序与法治盛行的民主秩序相抵触。在民主政治秩序中权利是核心政治上的平等被视作理所当然政治竞争不受制于道德批评社会冲突被视作政治生活必要的正常状态。儒家对圣贤的强调与平等的观念相差十万八千里其大一统观念削弱了多元性儒学的和谐观念否认了社会冲突的必要性。儒家“仁”的理想不赞同功利计算。[9]在儒家文化里政府必须按照和谐的原则这会导致对异己者的镇压和对所谓道德败坏行为的打击。儒家认为集体的利益不能被“小人”或个人挑战这对个体权利不太有利。儒学认为“权利”是国家授予而并非人所固有这又不利于个人权利在制度上的保障。

根据儒家学说一个政党应当体现道德上的正确性“君子”党关怀道德原则和公共利益而“小人”党则关心其物质利益可与Edmund Burke划定小派系与正规党派的看法相比较。这从道德上排除了政党竞争的政治活动并有效地禁止了党争内讧。

今天中国共产党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党派斗争。根据儒家学说反对派系的哲学原因在于政治家应当代表天下共同体的利益而派系则设法牺牲普遍利益为代价去实现其狭隘的私利。因此儒学厌恶政治竞争非常不信任派系活动这引起了消除派系活动的考虑。西方自由主义同样也考虑到了对派系活动的破坏性影响力的控制但认为不应当依靠道德或宗教所产生的动机来实现有效控制因为这些动机在小集团派系谋取私利的凶恶意图面前毫无影响力。早在1787年James Madison总结道一种既具自由主义又具民意代表的政体应当努力控制派系及其引发的问题而且控制派系的最好方法是使派系多元化派系之间相互牵制。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进一步认为应允许让派系发展为一种公开的反对派由此来监督当权的执政党。[10]相反儒家与法家都把统一视为最重要的东西二者均认为多元化和政治权力竞争造成了不统一。当然儒家的“和而不同”的说法允许在基础问题上一致的范围内有所异议并保留不同的看法。这种观念是在政治谏诤的传统和背景下产生的崇尚道德的文人学士反对腐败的统治者国家设置谏官来劝谏甚至批评统治者的行为。

2003年2月韩国的东亚民主民调结果证实了矛盾范式。调查结果透露儒学价值观使得反对权威主义更加困难。[11]东亚的历史也证实了矛盾范式的正确性。1890年日本建立了议会宪政首次议会上各种不同的议论违背了许多儒学的礼义。因此Tani和Torio认为议会将在日本引进和推进具有危害性的个人主义他们转而在道德上崇尚儒家文化。因此日本议会制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极端文化保守主义的限制。[12]在近代中国袁世凯在1915年称帝利用儒家思想抑制民主运动。蒋介石分别在上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的中国大陆和70年代的台湾利用儒学控制民主化运动。韩国的政治精英利用了儒学的权威治国的趋向与集体主义中等级制的行为特征来维护独裁统治和阻止民主化进程。[13]

1982年2月李光耀建议新加坡教育部设立“儒家思想”的道德教育科目他提倡亚洲价值观以对抗西方民主矛盾范式在新加坡被进一步确证。儒家对权威的尊重被看作是不赞成反对党运动而新加坡的反对党运动被解释为是一次对现存权威破坏和互解的尝试。人们相信儒学作为一种高于一切的意识形态和一种道德准则规范了政治行为并保证了纪律与忠诚由此确保了政治秩序。今天儒家“仁”的观念被康晓光广泛运用于他对所谓的中国“仁慈的专制体制”的辩护中。[14]陈明提倡而支持新权威主义。[5]儒学是否会抑制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接受兼容范式的学者认为儒学中的一些要素是与民主观念和民主制度相适应的。[16]儒家民本原则可以用来支持民主思想中的选举、议会、政党等内容。地方绅士阶层的传统可以被理解为一个自治的社区具有一定的对本地的自治权甚至可被看作是地方民主的一种原始形式。[17]儒家的学堂制度亦是一种公共论坛知识精英在学堂里就道德、社会以及政治问题进行探讨和辩论这种制度可被转变成现代社会的政治协商。

还有其他儒家政治体制可被转变成支持民主政治的发展。儒家文人学士针砭时弊的传统倘若可被赋予真实的政治意义则可被转变成一种正式的现代意义的反对力量。儒家礼制可相当容易地转化为一种政治程序。儒家兼容并包的思想可以促进自由主义的包容性。正如Daniel Bell指出[18]儒家绅士传统可以重新塑造为一种具有民主意义的贤士院。儒家的谏议机制可被转变成一种现代权力检察系统。这些儒家思想及其制度均与自由民主相适应。

儒家思想和自由主义都承认并且尊重自我与尊严。“仁”作为一种爱的形式和心的本质是每一个个体内在固有的。如果“仁”发挥其作用它将反对苛政并且支持民主政治。“仁”关注个体及个体在道德价值上的平等性。“仁”可以作为人权的理论基础。[19]正如日本学者Itagaki根据新儒学的理论来论证自由。[12]

De Bary认为儒家传统中包涵了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要素[21]Nathan提出个人的道德自治、绝对的符合正义的统治者、政府对人民福利的责任、普通民众对国家命运的责任等有着传统根基的中国价值观所有这些都可与熊彼特式Schumpeterian的民主观念相适应。[22]中国强调通过公务员考试等方法来选拔政府的行政机构人员强调对不公正政策表示抗议的职责以及对愚昧政府的反对权并强调其对所有宗教信仰的开放原则以及对宗教的地方权限所有这些说明中国已经充满了对民主化有利的传统倾向。[23]从儒家道德原则中寻找公正公平是寻求民主政治的首要原则。民主政治被看作是民享的公正事业而权力的获得必须有利于社会公正。

儒家的考试制度可以被发展成为一种人们平等获得进入公职机会的制度同时也可以成为确保英才管理的途径。儒家思想允许通过公开的考试制度使人们能获得政治地位的均等机会。

对于儒学与民主兼容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比喻。一种是相对主观的看法即把儒学与民主兼容的问题看成如同两种颜色是否匹配。颜色是否匹配的问题受到个体偏好差异的影响。上面关于兼容性的论述内容大多属于此类。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确认儒家思想中存在与自由或社会契约相似的内容从而提出民主政治有其儒学渊源。然而根据矛盾范型的观点这种颜色匹配方法忽略了整体结构的冲突。儒家传统的民本思想确实包含了一些民主政治的要素。然而民本思想缺乏诸如选举制和政党制度等民主政治的制度和手段去表达民众的呼声。民本思想仅仅是对民众福利与安全的考虑并非由民众参与决策。正如梁启超曾经所言“我们的祖先知道人民的意愿应当被尊重但他们并未深入研究实现这一理想的途径。”[24]这显示出儒家思想在适应民主政治制度上的局限性。

另一种比喻较为客观并着眼于制度层面。它把儒学与民主兼容的问题看出是这样一个问题一把钥匙和一把锁是否可以匹配或者说一把儒学的“钥匙”能否能打开民主这把“锁”应当说儒家制度较儒家思想而言更难与民主兼容。儒家思想中值得肯定的自由思想已被提及并强调但是儒家传统缺乏制度化的自由。换言之自由民主与儒学两者在制度层面存在更多的矛盾与张力。

让我们继续使用“钥匙”和“锁”这一比喻要使儒学与民主在制度上融合有两种途径能够解决这一困境要么换一把“锁”要么锻造一把新的“钥匙”。换“钥匙”的这种考虑导致了以下对儒学转型的讨论。

至少有三种因素可解释儒学与民主之间具有明显的兼容性。首先儒学社会已经开始进行转型。现今韩国超过40%的人口是基督徒他们未必都是儒学的继承者。而在韩国推行民主进程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都曾在西方接受教育。

其次儒学已经退位已经从国家政治意识形态中撤退下来。当代儒学在日本、韩国可以与民主和平共处的原因之一是儒学已经不是一种公共的国家性质的指导原则已从政治生活中撤出。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发展了儒家的心学即证明了儒学已经变成私人生活中的一个学说。当儒学的核心价值隐退儒家的伦理道德和习俗确实帮助了民主制度的建立。这样儒学与民主并未直接冲突儒学的转型朝着民主政治的方向融合。儒学对民主构成的障碍相对于伊斯兰教较少这是由于前者从政治中撤出而后者仍然在政治机构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第三中心与边缘的关系开始起作用。相对于中国土生土长的儒学来说韩国与日本的边缘儒学更容易适应与接受文化上与政治上的转变。这是由于在韩国和日本儒学可以更为轻易地被放弃或修改。儒学起初是从中国引入韩国和日本的因此这种废弃并不涉及民族自豪感的问题。因此在东亚国家和地区中韩国最早废弃儒家考试制度并带头整合自由主义与儒学。日本能轻易地从西方引进民主制度也正因为儒学的一些要素能够被毫无罪恶感地迅速废弃。有日本学者甚至认为日本从来没有被儒化过日本一直保留其神教传统。有别于韩国与日本的边缘儒学对于中国的正统儒学而言适应民主制度则更加困难和缓慢。儒学自身的文化传承仍然是中国文化重构中的一个重大责任。

单凭儒学或者民主似乎都不能为中国所面临的复杂问题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解答。或许在一种混合型政体中结合儒学与民主中较好的方面能寻找到解决办法这样便于在维护稳定的同时平衡权力和自由并且有效地应对现代的复杂性。近代以来中国一直在努力地结合儒学与民主的价值观与制度。[25]孙中山根据西方三权分立的思想同时吸收了一定的儒学传统提出了五权分立的主张增加了考试院与监察院。考试院对国家的行政系统负责监察院作为国家最高的监督部门行使弹劾、责问、审计的权力。2017年蒙古修宪过程中蒙古学者还提倡学习孙中山的思想增加监察院。上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梁漱溟试图在乡村重建的规划中结合民主政治并提倡新儒学的民主模式。他的新儒学民主模式的特点在于它将西方的权利与自由观念与中国对责任和伦理教育的强调联合起来又将西方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与中国道德的合理性原则相结合同时批评了西方的个人主义并且提倡社群主义。[26]与此类似的在日本Itagaki创造了“爱国者”和“公众”等术语以修正儒家对毫无私欲的公共服务的理想以便反对并控制谋取局部利益的利己主义。[12]

在中国乡村选举中也可看到混合范式的某种实践和因素。通过乡村选举实践中国将古代的“选举”原则即选拔有德性的官员落实于选举制度。投票选举被视为选拔出好领导或者是有道德有能力的人的方式。相比之下自由主义对投票选举的解释着重强调它是一种通过周期性选举测验制约行政人员任期的管理手段而平民主义的解释则强调投票选举是公民直接参与法律制定的手段。[25]

混合范式也体现在中国地方协商民主实践。在过去十几年中中国的发展大量运用和综合了儒家绅士议事传统与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以及审议性民意调查的社会科学方法。[29]以浙江省温岭市为例自1996年至2000年共计召开了超过1190次的乡村协商会议190次城镇协商会议150次政府机构、学校及商业部门的协商会议。尤其是温岭市的泽国镇自2005年至2009年召开了一系列公开的协商会议利用审议性民调的方法调查结果被直接运用于乡镇预算的制定。[30]这些会议被称作“恳谈”意为“恳切地倾心交谈”带有强烈的儒学的地方特色。推动民主恳谈的温岭市委宣传部同时也大力推动对儒学的学习和宣传。温岭具有浓厚的绅士议事传统。在这种混合式的实践中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的儒学都做出了特有的贡献。这种地方协商民主政治的实践并非纯粹是中国的本土现象也不仅仅是西方影响下的结果而是一种混合实践的结果。

批判范式反对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出现的道德准绳的退化尤其反对对公益事业关心程度的退化。与矛盾范式中白鲁恂Lucian Pye将儒家道德视为实现民主制度障碍的观点相反新儒学和批判儒学试图回归经典儒学的道德原则寻找一种新型的道德政治以提高民主生活的质量。儒家的政治理想拒绝做政治交易并试图纠正个人主义极端荒淫的行为从而寻求完美的道德生活。[31]

康晓光和蒋庆发表了关于自由民主的评论文章他们是当代中国儒学新学派的代表。康晓光质疑了选举民主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提倡应当为表达民意而设立儒家政府机构。[14]蒋庆拒绝把民众的意愿作为政治活动正当性的唯一来源寻求“建立在超验的”和“大一统”下的正当性。[33]他们的评论以儒学为中心并十分尖锐但未能解决现代社会对具有合法性制度形式的需求又对选举制度持一味的否定态度因而有所缺陷。他们并没有解决在当今世界中回归儒学的乌托邦是否可行的问题。为了寻找一种更为完美的混合型政体我们有必要就儒学对自由民主哲学基础的评论做一番讨论。

1.儒学对利己主义权利理论的批评

儒学的确包涵有权利的思想。互利互惠的思想恰恰暗示着权利的存在。孟子思想里百姓反抗的权利与洛克的“革命”概念相似。拥有合法利益的群体有权使其诉求被倾听并促进舆论的形成。这种权利并非基于“自然法则”而是基于儒家“当所有相关各方均被询问其差异性得到合理化安置时广泛的舆论才得以形成”的社群主义。[34]

De Bary强调儒家还有一个很好的自由主义传统。“学而为己”、“发现自我”或者“寻找内心的出路”以及“承担个人责任”是表达“儒家自由主义”的一些核心概念。[35]儒学自由的概念是积极自由并不消极自由。圣人是拥有最高自由或内心绝对自由的理想化身他将道德的自主权与幸福和平静关联在一起。与法国和德国类似中国具有丰富的积极自由传统但是他们缺少英国人那种消极自由的传统。人们可以运用儒家积极自由的概念发起对利己主义权利理论的批判。

第一种批判针对基于权利的个人主义。根据儒家思想个人具有社会性并对社区和社会承担责任。个人主义严重倾向于权利不强调义务由此引发了一个严重的问题。例如一个人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酗酒的权利乃至在家中看色情文学的权利可忽略了对他人的责任。例如东帝汶的自主权就是一种只强调权利忽视保护他人的责任的薄弱原则。相反康德式的义务构建了一个支持他人权利的道德基准。国际特赦组织正是促进了一种保护人权的义务实践。

第二儒学可批判那种权利先于道德的优先权。儒学强调以“仁”为主而非权利。[36]根据陈祖伟Joseph Chan的观点权利应被视为一种辅助的东西当美德不再流行或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彻底摧毁的时候权利则是一种候补的辅助机制。[37]权利应当促进“仁”的发展。正如Hsieh提出“不管你要何种自由你不应当触犯自由选择善行的道德原则。”[38]儒家“仁”和权利的综合能够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第三利己主义的权利理论包含着有权犯错的观念。Jeremy Waldron清晰地表达了这一点P拥有做错事的道德上的权利P做A事的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但是任何一个人干涉P做A事的行为在道德上也都是错误的。[39]当然沃尔德伦也提出道德上也允许任何人干涉P做A事。儒学对于有权犯错的批评基于其道德先于权利的观念。儒家天下为公的理想使秩序和权威成为必要并且这也替家长制权威进行了辩护。社群的存在与发展相对于强调有权犯错的个人主义而言具有优先权。有权犯错的权利观的问题在于它强调权利自身而不强调事情本身的是非对错。

2.儒学对自由主义中立立场的批评

在当代自由主义社会中个体受到严肃认真的对待个人道德成为了原则。政府无权对个人强加任何特别的道德观。当道德世界以个人主义为基础则不可避免地带来道德的多元化、缺乏道德的统一性。个人主义的权利导致了道德生活的多样性、零散性和功利性。由此自由主义发展了一种中立立场的观念即在现代自由主义社会中政府无权强加道德行为。政府应持客观中立的态度蒋庆批评民主认为它缺乏一种道德标尺。民主政治中“公民”的概念以忽视个体责任的社会契约为基础。[33]

相反在古希腊和古代中国道德上的行为与责任息息相关个人的道德与政治的道德紧密相连。在希腊社会支持战争的那些人有义务参军。可是现代生活中道德上的语言与道德上的责任相分离。例如那些在道德领域支持东帝汶独立的人并没有参加军事行动的道德义务尽管他们会采取某些抗争行动。也许有人会说没有道德行为的道德声明就不算是声明而仅仅是空谈。

如果我们仅仅谈论个人权利以及如何爱自己那么根本没有任何道德可言。基于权利的道德不承认美德本身及其对美德的追求。权利只是个人达到其人生目标的一种手段并非目的。道德在我们帮助他人时具有意义当我们做出某种牺牲时更加具有意义。道德总是向外指向他人诸如家庭、当地的社区、国家以及全世界。指向个人本身的自爱或自我主义根本不是道德当然许多个人主义思想家也称其为道德。尽管制度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就其对平等观念的认可而言具有一种道德暗示但个人权利的实现本身与道德并无关系。

作为一种本质的道德原则与道德合理性儒学中的公平观念强烈批评了市场主导型社会、资本主义原理及极端的个人主义。它反对工具性的理性观念。根据儒家学说如果公正道德原则得到了满足那么政治社会或社区也将是公正的。一个公正合理的儒家社会的理想是知识主导型社会其中道德与知识在社会地位中为优权势次之钱财再次之的社会顺序。社会分配、社会服务受制于知识和道德。儒家社会相对于金钱主导型社会而言是一个更为公正合理的社会由于知识不能被继承因此知识主导型社会可以减少由财富的不平等分配所导致的在世世代代中引起并加重的不公平。权力主导型社会与金钱主导型社会均不合理。儒学可以限制资本的力量并为支持穷人及弱势群体对资源进行再分配同时规范营利活动。

儒家的理论与实践为自由主义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在多个方面独一无二的、社群主义的责任而不是使人文主义原则从根本上毫无价值。[41]在强调文化共同体、共和主义精神、民主形式多样化的价值上儒学与西方的社群主义或共和主义思想相通。在儒家观点中国家并不是实现阶级利益或群体利益的工具国家体现整个共同体的利益。政治家有其道德义务他们为共和而生。这与君权神授形成对比君权神授维护上天为民选出的统治者法家对其的解释是统治者的绝对权力是避免人们互相残杀的状况所必须的马克思主义对其的解释则是国家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根据儒家思想政治是实现道德或满足道德原则的一种手段。儒家政治所研究的是如何为政府选出正直且有能力的人才有道德的人应当管理政治。在儒学传统下国家建立在家族或扩大化的家族之上先要齐家才能治国。齐家的道德原则是孝道治国的道德原则则是忠诚。现今平等的原则可应用于家和国。

儒学认为政治是提升道德的工具而不是用来为个人利益代言的。“放于利而行多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朝闻道夕死可矣”。政治被视作人能够超越自我的场所。孔子在回答季康子问政时答道“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政治意味着不良的政治应当在道德原则的指导下被修正从而形成一个良序社会。民主被视为实现和提高道德生活的工具同时也是促进统治者与民众之间交流沟通的手段。

儒学拒绝国家中立立场的观念。在自由主义理论里国家并没有对个人强加某种特殊的道德原则的权力。亚洲国家挑战了国家中立立场的观念在亚洲国家中对良好生活的大量考虑是一项道德议题公平公正则是如何组织社会的原则。儒学允许并证明了国家介入与支配个人道德生活的正当性。东亚强加道德教育是有其道理的。政治制度应该促使人们拥有更好的道德生活。儒学强调了国家在促进公民道德生活上的教育任务。国家在知识分子的协助下应发挥其提供道德榜样的作用。新加坡教育部为儒家道德准则编写了教材。中国浙江省出台了一条惩罚在他人生命遭受危险时不愿给予帮助的人的法令。在中国政治趋向于在大众传媒中树立道德典范例如国家如何帮助从业人员通过自己的努力找到工作而较少提及失业率。道德施政也许会提高政治的质量但这么做也可能压缩政治的谈判能力并由此抑制消极自由主义。

在基于权利的道德框架下人并没有按照义务的方式行事。正如陈祖伟Joseph Chan所主张权利既不构成人类的美德也不构成有德行的关系。政党在一种健康、亲密的关系中应最好忽视权利而聚焦于相互关爱的规则。即使在某一关系里存在一些问题最好的修复办法仍然是唤醒合作伙伴关于相互关怀的承诺而不是援引权利。[42]

平等主义理想与主张国家的干预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如果国家的职能是减少地区和地区之间的不平等分配并帮助贫困地区国家有权对资源进行再分配以帮助穷困地区。在全球化的时代下儒家人文主义应当蕴含相互关爱的道德祈愿它一方面关照了疏远的邻国一方面又促进了生态友好的世界观的形成与发展。[43]

3.儒家民主政治的蓝图

香港的新儒家学者牟宗三发明了“自生的民主”学说。根据牟宗三的观点“仁”并不直接要求圣人或政治家而是要首先通过宪法使其自身制度化。这是新儒学运用其内在逻辑促进民主的一种间接方式。陈素芬Tan Sor-hoon将孔子与杜威这两位相距超过2500年的伟大哲学家融合在一起将杜威的民治政府、人民参与、共同探究等思想注入儒学。陈素芬理想的儒家社群民主是一个“各个成员贡献、参与并根据其能力和需求获得收益的和谐共同体”。[44]Daniel Bell也提出了一种以士大夫为主与根据选拔考试筛选出的学者组成的议事机构为特点的现代儒家民主。[45]陈中英概括出了儒家的民主化办法即通过民享实现民主化其中民众自愿因国家满足其目的和需要而被统治并且儒家关于德行的哲学被视作“具有双向性的民主化的动力德行形成权力权力促成德行”。[46]

现今中国本土的民主化需要具有批判性的儒家道德来牵制极端的个人主义。今天中国地方政府试图运用诸如听证会和协商等民主手段解决地方性争议问题。时常会有一些个人运用权利语言要求高额的补偿并且拒绝做出贡献。这导致了一些公共工程的延期甚至造成了处于萌芽阶段的民主制度的寸步难行。在这个背景下儒家道德被用来与利己主义做斗争提高民主生活的质量并在个人与集体、权利与义务之间调和折衷。有必要在对自由的需求和对社群的需求之间寻找到一个适当并且稳定的平衡。儒学在这一点上能提供很多有启发的思想资源。

上述四种范式中每一种范式揭示了儒学与民主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强调一种范式而忽略其他范式将导致片面的观点。从经验上来说东亚早期的民主进程中矛盾范式较兼容范式准确得多。然而矛盾范式夸大了儒学的消极面并忽视了儒学与民主的兼容面因此忽略了儒学为民主进程可能做出的贡献它同时遮蔽了混合范式的前景。

兼容范式有其优势它带领我们着眼于儒学中支持民主事业的丰富思想资源并帮助我们创造儒学的建设性转型。然而它可能在这个过程中“曲解”西方的民主思想以及中国的本土思想。当兼容范式赞美儒学与民主表面上的一致性时它将民主作为最终目标的假设视作理所当然儒家文化最终将聚合于西方民主当中。

混合范式在检讨现实世界中的混合性实践中超越了矛盾范式和兼容范式。它捕捉并反射出了复杂的现实。可是它又缺乏对混合范式中占支配地位要素的明确以及对不同要素在现实中是如何运作方式的明晰。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研究混合范式。

批判范式超越了矛盾范式与兼容范式。它提供了一种新鲜的视域并扭转了对儒学对民主的消极作用与次要作用的传统看法。它也重建了儒家民主政治。不过现实世界中儒家民主政治理想蓝图的实际构建要复杂得多。它可能带来一种新的危险即对于批判范式的过分简单化理解可能使其被运用于适应权威国家的偏好。这种情况的发生将进一步确实矛盾范式的正确性。批判范式将在实践中如何展开仍有待观察。它是否会发展成为革新的制度取决于中国知识分子的现实努力。他们不应当仅仅谈论抽象的儒家民主理论而应当致力于诸如儒学传统与审议性民意调查方法相结合的一系列社会实验。对批判范式的最终检验是其能否支持中国真正的民主进程及其能否成功地解决西方民主实践中的问题并发挥纠偏功能。

四种范式在民主化进程中扮演了不同角色。矛盾范式的功用在于它强调了儒学与民主之间的张力这导致了对儒学的抛弃和对民主政治最基本底线的捍卫。其优点是在无妥协和非失真的情况下落实西方民主思想和制度。在兼容范式中儒学的贡献得到了强调并尝试在儒家传统中寻找朴素的民主观念。批判范式扮演了双重且不一致的角色它一方面发展并促进了一个理想型的儒家民主政治另一方面它可能被狭窄的民族主义所利用而抑制民主的发展。混合范式以融合儒学与民主的不同要素从而创设出某种适应国情的制度为目的。在这种范式下参与者常常根据国情或地方知识设计并完善某种民主制度使之具体化和制度化。这是最富创造力的途径。

[33][40] 蒋庆.政治儒学当代儒学的转向特质与发展[M].北京三联书局2003.

③如果Isaiah Berlin关于消极自由的观点是对的话那么儒学关于积极自由的观点具有很大的弱点。

这节课我们讨论伦理利己主义。著名女性哲理小说家 安·兰德在《自私的德性》一书中声称: “实现自身幸福是一个人最高的道德目的。”这句话可谓伦理利己主义的宣言。伦理利己主义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只追求自己的利益,或者说,我们唯一的义务就是去做对自己最有利的事情。我们对其他人没有责任,其他人仅仅在他们对我们有利的情况下才是重要的。

伦理利己主义是反常识的, 因为常识告诉我们,应该平衡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如果我们只关心自己,不为关心他人的基本需求承担责任,这是难以接受的。其他人的需求是重要的,当我们能够帮助他人时,特别是只需花费很小的成本时,我们就应当这样做。因此,如果你有十美元的闲钱,把它用于慈善能够帮助挽救一个儿童的生命,那么从道德上来说,一般人都会认为,你应当这样做,其他人的利益值得重视。

我们必须把伦理利己主义和心理利己主义区分开来。伦理利己主义宣称从道德上我们应该排他地仅仅追求自己的利益;心理利己主义则相信在事实上人们就是排他地只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如果事实上人是彻底自私的,那么伦理利己主义要求人们应当只追求自己的利益,就完全是多余的、无意义的。但事实上,人的行为并非无论如何都是利己的,现实中的利他主义是存在的。我们来看 瓦伦贝里拯救犹太人的故事:

二战爆发时,瓦伦贝里是一个不知名的瑞典商人。战争期间,瑞典作为中立国,没有敌人入侵,没有战火,是个安逸的地方。然而1944年,瓦伦贝里主动离开瑞典,去了被纳粹控制的匈牙利。他的公开身份是布达佩斯的一名瑞典外交官,而他的真正使命是挽救生命。在匈牙利,希特勒开始实施《犹太人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犹太人被围捕、驱逐,然后在纳粹集中营被杀戮。瓦伦贝里一度劝阻了匈牙利政府,使他们停止驱逐犹太人,然而不久匈牙利政权被纳粹傀儡占据,大规模屠杀又开始了。随后,瓦伦贝里为数千名犹太人签发瑞典庇护护照,坚称他们全部与瑞典有关联,处在瑞典政府的保护之下。他帮助很多犹太人找到藏身之地,当他们被发现时,瓦伦贝里告诉德国纳粹分子,要杀他们就得先杀了他。他救了数千人。战争即将结束,一片混乱,其他外交官都撤离了,瓦伦贝里却留了下来。战争结束后,他失踪了。一般认为他已经被杀害了,不是被德国纳粹分子,而是被苏联人。苏联人占领匈牙利后把他投入了监狱。瓦伦贝里的故事并非唯一的个例。据以色列政府确认,有超过22000名非犹太人冒着生命危险帮助犹太人躲过大屠杀。

虽然我们很少挽救别人的生命,但生活中,利他主义无处不在。人们会帮助其他人,比如献血、为流浪汉分发食物、给有价值的事业捐款等。美国一位房地产投资人 克拉文斯基,不仅捐献了他全部财产用于慈善,还把自己的一个肾捐给了一个他根本不认识的人。还有一位叫 奥塞拉·麦卡蒂的老人,向南密西西比大学捐了十五万美元作为奖学基金,她一直靠做保姆攒钱,从未有过一辆汽车,87岁高龄还推着购物车,步行一里多地到最近的零售店去购物。

这些行为似乎证明,心理利己主义认为我们只关心自己的看法是错误的。 那么,为什么还有很多人面对如此多的反面证据仍然相信人事实上是完全利己的?

心理利己主义者提供的理由之一是,不管人的行为表现得利己还是利他, 每个人其实都只是在做他最想做的事情。与留在瑞典相比,瓦伦贝里更想去匈牙利,更想去救犹太人而不是去做生意,仅此而已。他只是做了他想做的事情,为什么要赞誉他的行为是利他的呢?同样的意欲心态适用于所有所谓的好心行为。然而, 这个论证是有缺陷的。我们做有些事情,不是因为我们想做,而是因为我们感觉我们应该做,即“责任高于热爱”。比如我会给祖母写一封信,因为我答应过母亲,即使我并不想写这封信。有人也许会说,这说明你想信守承诺。但这不是真的,我最强烈的愿望其实是违背诺言,但我不能,因为这事关良心。瓦伦贝里当时也处于这种情况,他放着瑞典的好日子不过,是因为他感到他不得不去布达佩斯拯救生命。他选择这么做并不意味着他最想这么做。

退而言之,即便我们承认,我们总是根据自己最强烈的愿望行事,也不能得出瓦伦贝里的行为是出于自利。当他想要帮助其他人的代价大到要冒生命危险且彻底人间蒸发的程度,这已经清楚表明他的行为与纯粹的自利有严重的冲突,还有什么比关爱自己的生命更自利的呢? 准确地说,你根据自己的意愿行动,并不意味着你关心自己,它取决于你的意愿是什么。如果你只关心自己的利益,那你的行为就是出于自利;但是如果你想让其他人幸福,那么你的行为就不是自利。评价一个行为是否自利,不在于这个行为是否基于意愿,而在于这个行为是基于什么类型的意愿。

心理利己主义还可以诉诸另一个理由,即利他行为使做出这些行为的人产生了自我满足感,让自己因为无私高尚而感觉很好。我们来看 林肯救助小猪的例子:

林肯先生对乘坐一辆马车的同行者说,所有人都被自私驱使去做事情。对方反对这种观点。当时他们经过的路旁是一片沼泽地。他们看见一只小猪陷进沼泽里,正在拼命挣扎。马车上的二人陷入短暂沉默,马车也继续向前驶了一段。这时,林肯先生突然让车夫停下来,然后他跳下马车,跑回去,把小猪从沼泽里救了出来。那一天林肯穿着崭新的礼服,这下全身都弄脏了。同伴打趣说:“林肯先生,看来你很无私啊。”林肯回答:“先生,我的行为正体现了自私的本质啊!如果我走了,一想到这只痛苦的小猪,我会一天都没好心情。你难道没有看出,我这样做正是为了让内心得到安宁吗?”

按照林肯的解释,无私的行为其实与行为者的个人利益有关。,内心的安宁是他最大的满足。同样,据瓦伦贝里的朋友说,在去匈牙利之前,瓦伦贝里非常压抑,并不快乐,他感觉生命没有什么价值,所以他寻找更有意义的生命追求并取得了惊人的成果,被人永久谈论。总之,无论是林肯自己还是心理利己主义者,都在解构那些看上去无私高尚的事情,消解它们的价值。

然而,这样的论说有很大的缺陷。林肯救助小猪确实有让内心安宁的自私动机,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没有单纯做善事的动机。事实上,林肯救助小猪的意愿可能比他保持内心安宁的意愿更强烈。有个叫 奥特利的人看见一个人从月台摔落在轨道上,这时,一辆列车即将进站,他不得不刹那间做出决定,跳向轨道,把那人扑压在旁边的坑里,列车轰鸣而过,所有人都惊魂未定。事后奥特利说,他挽救那人时,压根不可能想到自己。他就那样做了。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帮助他人的愿望是第一位的,我们可能因此获得的好的感觉只是一种副产品。

注:本文选取自《谌洪果·思想实验五十讲》第二十九讲。 点击以下图片 ,可以购买收听。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道德是弱者用来束缚强者的工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