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期满后退还本金吗

 (1)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16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女性疾病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保额的80%;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保额的20%;有保费豁免功能。
(2)泰康附加花样年华女性健康保险 投保年龄:18周岁-55周岁 保障期限:与缴费期间相同,10年、15年、20年、缴至50岁、缴至55岁、缴至60岁、缴至65岁 保病种类:七项女性原位癌,三项女性重大疾病等 女性疾病给付:合同生效90天内,被保险人首次患本合同列明的女性重大疾病,无息退还所交保费 ; 90天后初诊为合同所列的女性重大疾病且于30天后仍然生存的,按保额给付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
(3)泰康e顺女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的成年人,续保可至60周岁。 保病种类:涵盖乳腺癌、宫颈癌、卵巢癌、女性原位癌、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因意外伤害或暴力袭击导致面部毁损,需接受意外面部整形手术治疗等多项保障。

  【摘要】女性是社会的半边天,女性的健康也是如今也是人们普遍关心的话题之一。从现状来看,女性的购买重疾险的意识普遍提高,但在产品选择上时常会有这样的困惑:投保重疾险时是选择平安康顺女性重疾险还是国寿女性险呢?下面便是一些女性投保重疾险案例的介绍。

  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多少钱?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怎么样?不同于普通的重疾险,女性险往往不能获得全额保障。金投保险网专家提醒女性投保者,女性险保障范围较广,因此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针对不同保障类型,保额有不同比例的分配,投保人应看清保险条款,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产品。

  下面,就以平安女性重疾险与国寿女性疾病保险中的两款保险产品相比较,帮您更好的选择女性健康保险。

  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则规定,对于患严重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一类重大疾病保险,可按保险金的80%给付保险金;患冠状动脉搭桥术、女性原位癌等二类重大疾病,可按20%给付保险金。

  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款,患特定癌症之一时,可获保险公司给付的基本保额40%的癌症医疗保险金;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可获基金保额20%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

  【】以20万元保额计算,如果患有癌症,投保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款可获得8万元的赔付,投保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可获16万元赔偿。

  慧择提示: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一份重疾险产品是否适合自己,重要的是看在医疗保障上是否有充足的保障额度,承保的重大疾病是否足够全面等等,当然,最后还要看一个产品的性价比是否高,进行“货比三家”,反复比较之后,是选择平安康顺女性重疾险还是国寿女性险的疑问就会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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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


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2004)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16 周岁至50 周岁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90 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 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 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90 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 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 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90 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 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9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90 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 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是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 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 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 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 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率调整 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 人。 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 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 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 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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