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保险补偿金怎么算?

1、我是2021年2月进单位的,单位一直到5月份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能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吗?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自3月起到5月未签劳动合同期间,需要支付你二倍工资。

2、江苏婚假多少天?婚假是否包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答:江苏婚假13天。包括双休日,但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

3、老婆生孩子,作为员工的丈夫能有几天护理假?

4、单位有个职工患了癌症,他能享受到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答: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企业应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

5、休病假期间有无工资,社会保险如何缴纳?

答:要休病假,应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并按单位规定提交入院、出院记录、休息证明等。病假期间,单位发放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单位按照最低工资百分之八十发放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由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6、我进单位11年了,每个月都有加班,单位每个月都给我少算了加班工资,我能主张11年的加班工资吗?

答:加班工资争议属于克扣工资,适用时效为1年,即自你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往前算1年。

7、单位拖欠工资,又想把我开了,怎么办?

答:就工资问题可以选择先向监察大队投诉。若不能解决,单位又确实存在无故辞退的行为,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8、单位在员工无过错的情况下口头辞退,却不出具书面解除手续,员工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员工可要求单位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解除证明,如果单位拒不出具,员工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责令其出具。你若对解除不服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9、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了,单位要给补偿吗?

答: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愿意续签的,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年一个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0、单位与我协商解除,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是算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11、在公司干活受伤了,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吗?

答:认定工伤阶段,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受伤职工。

12、职工工伤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若缴纳了工伤保险,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3、工伤保险争议,双方就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无法确认的话怎么办?

答:按照职工受伤时我市上年度的社平工资标准。

1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单位按月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80%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应为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5、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但未在1个月内申报工伤,那么产生的工伤医疗费应该由谁支付?

答:单位超过1个月申报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只审核支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的医疗费,之前的医药费不予报销,由用人单位承担。

16、缴纳了工伤保险,医药费审核后不能报销的部分应由谁承担?

17、女性超过五十周岁,单位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女性五十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8、单位返聘已退休员工,该员工现在生病,是否享受医疗期?

答:退休返聘人员形成的系雇佣关系,不享有医疗期,单位无需支付其病假工资。

19、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发生工伤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吗?

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仍然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具体时间以医院的医嘱为准。

20、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本地企业凭本人身份证到通江路19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免费调取,外地企业可到网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3.佐证材料。

14:59 来源:胶东在线 [大 中 小]

  胶东在线3月10日讯(通讯员 魏文彬)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外贸、餐饮、旅游等行业损失惨重,很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近日,王某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要求确认与某外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贸公司主张因受疫情影响公司外贸销售业务大幅下滑,经营困难,社会保险费整体欠缴,一旦经营形势好转,单位将予以补缴,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因存在此客观情况,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外贸公司主张是否合法呢?对此,记者采访了烟台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工作人员。

  王某于2018年6月25日与某外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工作,合同期至2021年6月24日。2021年1月21日王某以外贸公司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外贸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1月21日解除,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受疫情影响,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考虑到疫情对国家经济的冲击,为稳定民生,各级政府相继出台疫情期间的社保征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缓解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保持劳动关系稳定,减少失业,从而减轻疫情对人民群众生活的不利影响。

  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疫情引发经济下行、企业经营暂时性困难,导致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与企业经营不善原因、企业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区别对待。相关司法机关、职能部门也通过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形式对此做出了规定,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规定,从2020年2月起,根据省里统筹安排,企业在最长不超过5个月的减征期限内,减半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关于企业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问题:在疫情防控期间内,职工不宜以企业暂时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疫情期间对于上述争议的处理应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从稳定劳资关系进而兼顾企业纾困发展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角度妥善做出处理。在案件处理期间,外贸公司外贸订单回升,效益回暖,为全体职工补缴了缓交的社会保险费,仲裁机构遂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给劳动者施展才能的平台和岗位,助力劳动关系领域的和谐发展。企业好,则职工收益高;企业效益变差,则劳动者收益降低。在疫情面前,劳资双方更应该互相支持,共渡难关。对于用人单位借疫情恶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要坚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疫情冲击导致用人单位缓交社会保险费、迟延支付工资在合理期间的情形,我们也鼓励大家献计献策与企业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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