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什么为基础审查确定?

距离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正式开幕已经越来越近。作为世界上首个以进口为主题的大型国家级展会,自2018年举办首届进口博览会以来,成为我国对外开放重大举措,有助于彰显我们在经济发展上的重大成就。同时,今年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20周年的重要时点,进博会的开展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10月28日下午,第四届进博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各项工作进展。其中,在进博会通关服务方面,实施了从口岸到展馆“直通查验”新作业模式和便利化措施,进博会展品“无纸化通关”已进入“秒放”时代。

进博会现场展品的通关自是一路“亮绿灯”。事实上,监管部门对于常规的进出口货物通关监管措施,也并不复杂。我们不妨结合目前的海关最新监管规定,从公式定价进出口货物这种特殊模式,以小见大一起来看一下新政带来的通关红利。

《海关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时不能确定成交价格的公式定价货物实施备案管理制度,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式定价公告》”),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举例来说,a公司进口矿砂,因国际运输过程中难免存在缺损,事先定价对于买方而言商业风险较大,因此约定货物最终结算价格按该批矿砂到港后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检测的铁含量予以确定,将相应元素比例作为变量协商出一个价格公式,这就是我们说的公式定价。

公式定价备案审查标准: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以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计算得出的结算价格确定,纳税义务人依法向海关进行备案:

1、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保税货物内销为本次修订新增),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2、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3、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4、结算价格符合《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二、最新的公式定价公告,在进出口货物贸易实操中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

1、此前,根据《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总署公告〔2015〕15 号)规定,“对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等的,不属于本公告管理范畴。”如我们上文解释公式定价概念时提到a公司以矿砂中铁含量确定应付的价款总额,在2021年9月之前是不需要进行备案的。而2021年最新版本《公式定价公告》则将此纳入了管理范畴。

再举个例子,向境外化工厂供应商采购一批苯乙烯,22,000±5%吨/年,按工程项目需要确定实际采买量,合同价因此为暂定价,待计价期结束后双方确认结算价多退少补。这就属于因进口数量未定而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情形,也是需要进行公式定价备案的。

前面提到公式定价备案审查标准时我们说,保税货物内销为本次修订新增纳入监管范围,即,以公式定价模式进入保税区的进口货物,内销前也是需要向当地海关申报备案的。

部分经营者可能会想,在以上公式定价备案范围扩大的情况下,海关部门工作量加大,审批期限是不是难以保证了,会不会耽误项目进展。

大可不必担心。审批流程不仅不会延长,本次修订还明确了海关将自收齐《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缩短了纳税义务人获得备案号的审核期限,在此为我们的海关监管部门工作效率大大点赞!

第三,明确结算价格确定时间

此前,海关要求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而如何确定价格确定日则存在诸多说法,且国际货物贸易的实际履行过程中,10个工作日内准备齐全所有申报材料也较为匆忙。新的《公式定价公告》对此做出了回应,将申请期限放宽到30日内,将“结算价格确定”时间明确定义为“开具结算发票的时间”。如此,经营者也可结合实操中对方的发票开具情况安心做材料准备。

三、公式定价货物进口通关绝不能掉以轻心,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在(2018)沪03刑初59号一案中,甲乙两家公司从美国、阿根廷等地进口大豆,因当时国际市场大豆价格浮动较大,约定按签订合同当日的期货价格加上基差,再乘以进口数量,最后乘以15%的定价公式付款。但在进口通关申报时却以临时价格作为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向海关进行申报。并采取了按照临时价格先行向外商支付货款,差额货款则在确定实际成交价格后再向外商支付的方式。大豆进关后再以内贸形式进行生产销售。也就是说,为谋取非法利益,将未确定实际成交价格的公式定价货物按照价格已确定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偷逃应缴税额达66万余元,最终被判决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第四届进博会如约而至让世界各国为之称赞。海关部门介绍,展品已通过海运、空运以及中欧班列等多种运输方式陆续进境参展。

在全球化贸易的大背景下,为展现大国风范,如何做好进出口贸易监管,完善海关监管制度就成为了重中之重,随着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税收征管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相信经营者们在进出口贸易方面,还是能很好地享受到“放管服”的新政福利。

(责任编辑:张泓杨 )文章转自和讯网,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期货开户欢迎联系张经理!!!

更多“在以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下列各项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是()。”相关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

我国某租赁公司从境外购买进口一套机器设备,进口后出租给我国境内企业使用,海关应()。

A.以经海关审定后的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其完税价格

B.以该货物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对其估价后,确定其完税价格

C.以经海关审定后的每期交纳的租金作为其完税价格

D.以经海关审定后的每期交纳的租金加运保费作为其完税价格

下列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征税的表述,正确的是:

A.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B.以内销申报时同时进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C.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D.按申报数量计征进口税

采用倒扣价格估价方法估定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时,下列各项应当予以扣除的有()。

B.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费

C.该货物的同种类货物在境内第一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D.境外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

对于融资性租赁进口的货物,如果纳税义务人要求一次性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国内税,海关应当()。

B.租金总和为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C.按确定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方法确定其完税价格

D.与纳税义务人协商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下列关于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的表述错误的是:

A.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的进口货物均以海关审定的原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价格为完税价格

B.内销的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以进口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确定

C.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该出境货物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D.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确定

下列关于特殊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不正确的是()。

A.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及复运进境的运输等费用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B.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进口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不予计入

C.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D.直接用于北京冬奥会且在赛事期间消耗完毕的消耗品,可以提供北京冬奥组委证明文件的,无须补缴进口税金

在进口货物的销售合同中明确列出的下列那些费用可以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A.货物进口后基建的费用

B.为进口货物使用而在境外接受技术培训的费用

C.货物进口后装配、调试的费用

D.为进口货物同时购买的备件、易损件的价格

对应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货物其进口环节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包括:

A.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

C.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

使用倒扣价格方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时,应扣除的项目有()。

A.同类货物在境内第一销售环节销售时的通常利润

B.进口关税和进口消费税

C.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保费

D.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保费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防止伪报、瞒报进出 口货物价格藉以偷税、逃税的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实 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 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第三条 海关估价运用的价格,为货物申报进口之日海关所认定的该 项货物的价格。

  特殊贸易形式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贸易形式按合理 的方法审定。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 货物的真实价格,提供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完整、正确的文件资料。必要 时,还应向海关提供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和成交活动的一切有关情况。

  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正确性有权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发票、 账册、单据、业务函电、文件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 买卖双方之间如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转让互相 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经调查认定买卖双 方的特殊经济关系、特殊条件或特殊安排影响成交价格时,有权不接受申 报价格。

  第二章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六条 进口货物以海关根据本《办法》第一章各条规定审定的以成 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未包括下列费用的,应计入完税价格:

  (一)进口人为在国内生产、制造、出版、发行或使用该项货物而向国 外支付的软件费;

  (二)该项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向卖方支付的佣金;

  (三)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 和其他劳务费用;

  下列费用,如单独计价,且已包括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经海关 审查属实的,可以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一)进口人向其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二)卖方付给买方的正常回扣;

  (三)工业设施、机械设备类货物进口后基建、安装、装配、调试或技 术指导的费用。

  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依次根据 下列价格予以确定:

  (一)从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上述相同货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理或化学性质、 质量和信誉,但是表面上的微小差别或包装的差别允许存在。

  (二)从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 格。

  上述类似货物,是指具有类似原理和结构、类似特性、类似组成材料 、并有同样的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

  (四)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 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 的价格。

  上述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及利润综合计算定为完税价格的20%。计算完 税价格的公式为:

  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 1+进口优惠税率+20%

  如果该项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应予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公式内统称为代征税)时,则计算完税价格的公式为:完税价格=国内批发 价格 1+进口优惠税率+1+关税率 1-代征税率代征税率+20%

  第八条 按照第七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货物的成交价格时,进口货物的 完税价格,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

  第九条 凡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海关有权不接受进口入申报的成交价 格,并按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有关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境内其他单位进口的大量成交的相同或类似货 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二)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国际市场公开成 交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三)申报价格经海关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认定不予接受的。

  第三章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十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 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 者与原出境货物相同的或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定 完税价格。

  如上述原出境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无法得到时,可用原出境货物 申报出境时的离岸价格替代。

  如上述两种方法的到岸价格都无法得到时,可用该出境货物在境外加 工时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中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 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一切费用作为完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于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 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审查确定的 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第十二条 租赁和租借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的租 金,作为完税价格。

  如租赁进口货物是一次性支付租金,则可以海关审定的该项进口货物 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第十三条 准予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 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如超过半年仍留在 境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其完税价格按原货进口 时的到岸价格确定,货物每月的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关税税额=货物原到岸价格×关税税率×1/48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 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但是,买方留购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后,除按留购价格付款外 ,又直接或间接给卖方一定利益的,海关可以另行确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 格。

  第十五条 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 其完税价格仍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时的成交价格确定。

  第四章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十六条 出口货物以海关根据本办法第一章各项规定审定的成交价 格为基础的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 式为: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 1+出口税率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 离岸价格分列,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出口货物在离岸 价格以外,买方还另行支付货物包装费;应将其计入完税价格。

  第五章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保险费的计算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中所包括的运费、保险费,在计算时 ,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项货物运抵我境内的卸货口岸,如该货物的卸货 口岸是内河(江)口岸,则应计算至内河(江)口岸;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 该货物运抵关境的第一口岸为止,如成交价格中所包括的运、保、杂费计 算至内地到达口岸的,关境的第一口岸至内地一段的运、保、杂费,不予 扣除;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进入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成交价格为进入关 境的第一个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包括FOB境外口岸和CIF境外 口岸)成交的,应加上该项货物从境外发货或交货口岸运到我境内口岸以前 所实际支付的各段的运费和保险费。如实际支付数无法确定时,可按有关 主管机构规定的运费率(额)、保险费率计算。

  上述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CIF×保险费率

  成交价格为运抵我境内口岸的货价加运费价格的(C&F),其计算保险费 的方法也按上款规定办理;即: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C+F 1-保险费率

  第二十条 陆、空、邮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时,都可按“货 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 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 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

  第二十二条 出口货物成交价格如为境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或货价加运 费价格时,应先扣除运费、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的、伪造的合同、 发票及其他资料,伪报、瞒报价格以偷逃关税,经海关查证核实,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2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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