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什么情况下会被评为D级纳税人?

简介:写写帮文库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企业(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写写帮文库还可以找到更多《企业(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为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有效防范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11省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等制度和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提供会计报表的企业法人、合伙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客户分支机构(依法独立经营,单独或独立核算,并经总公司授权)。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以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为核心,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及发展能力等方面,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内部信用等级确定。

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本行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级结果是信贷准入与退出、信贷风险审查、贷款风险分类、贷款定价政策和授信管理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分类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对象:除未投产的新建企业不予评级外,与本行有信贷业务关系往来、需由本行提供资信证明及自愿

满分;经营性现金流入量充足;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违约风险较小,发展前景较好。

A级(实力较强,风险较低):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主要经营者)素质较好,各类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为满分;现金流量较充足;违约风险偏低,发展前景良好。

BBB级(实力中上,有一定风险):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主要经营者)素质良好,各类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为满分;现金流量基本充足;经营和财务风险影响增多;违约风险中低,发展前景稳定。

BB级(实力中等,风险趋升):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主要经营者)素质一般,信用记录较好;经营实力中下,应付较大风险能力明显不足,现金流量基本能够保证;经营和财务风险影响增强;违约风险趋升,发展前景一般。

B级(实力中下,风险偏大):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主要经营者)素质一般,信用记录经营实力一般,现金流量开始出现不足,经营和财务风险影响较大,风险较大。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与客户分类。评定后的信用等级 AAA级、 AA级、A级为优良客户;BBB、BB、B级为一般客户。

第十二条 农、工、商、综合类客户信用等级设臵:

(一)AAA级:得分≥90分上,且满足下列限制性条件(下同):资产负债率、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等指标得分均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0。

上述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必须下调信用等级,直至分值和限制性条件全部满足为止(下同)。

(二)AA级:85分≤得分<90分,且资产负债率、利息和到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在年度财务报表形成后评级。对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新拓展客户可随时评级,原则上使用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信用等级有效期一年。

第十五条 对AAA、AA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财务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业法人除外,下同)。非财务数据的提取,以评定时为准。对保留意见或不确定的审计报告,由授信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财务报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进行信用评级的需要评级结果中注明。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为:评级人员调查核实财务报表,搜集客户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资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指标和标准进行测算、填写信用等级测评表,撰写初评报告,经客户经理审查初定,支行行长审核同意后,上报总行逐级审批。

(一)B、BB 级客户信用等级由支行客户经理调查初评,支行行长审核同意后,按贷款审批流程报总行,由授信管理部审批。

(二)BBB、A级客户由支行客户经理调查、初评、撰写初评报告,支行行长审查初定,按贷款审批流程报总行,由总行授信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AA、AAA级客户由支行客户经理调查、初评、撰写初评报告,支行行长审查初定,按贷款审批流程报总行,由总行授信管理委员会审批后逐级上报咨询审批。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的调查内容包括:走访客户,实地查看经营场所和设施状况,了解客户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收集、整理、分析财务报表和信用记录等相关资料,根据调查情况和财务

(一)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明显失实。

(二)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指标明显恶化。

(三)客户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抽逃资本金等违法经营案件的;客户对本行或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的。

(四)客户主要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更,对本行债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客户资本金不能按期足额到位,行业发展前景不乐观。

(六)对本行的信贷管理要求拒不配合,逃避信贷监管。

(七)被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列入黑名单或被银行同业协会或合作金融行业管理部门公布为不守信誉客户。

(八)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发生重大经营或财务困难,或其所在地区有政局不稳、宏观经济波动较大等潜在风险因素,可能对客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五章 委托评级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信用评级管理,本行可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对借款企业、担保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十四条 委托评级机构由省11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合理选择,被选入围的委托评级机构必须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具有一定的信用评级工作经验和公信力,能独立、客观、公正、准确评级,执业道德良好,并具有相关部门认定的资格。

xx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银行(下称“本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完善本行内部评级体系,依据x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8]67号)以及《xx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政策(试行)》,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信用评级属于债务人评级,是本行对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资信状况的评价确认。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授信定价、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条 本行客户信用评级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一标准:总行统一制定评级管理办法,由各级机构获得评级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实施。同一客户在本行内部只能有一个评级。

(二) 集中认定:除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其他客户等级认定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

(三) 定期评估:每年根据客户最新财务报表及其他经 1 营管理状况进行评级更新。

(四) 动态调整:客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评级更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国内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工作。

本行将客户按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大类,分为AAA、AA、A、BBB+、BBB、BBB-、BB+、BB、BB-、B+、B-、CCC、CC、C、D十五个信用等级。D级为违约级别,其余为非违约级别。各信用等级含义如下:

AAA:信用极佳,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几乎无违约可能性。

AA:信用优良,偿债能力强,未来一年内基本无违约可能性。 A:信用良好,偿债能力较强,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小。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低于BBB级。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

2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高于BBB级。

BB+:信用一般,偿债能力不稳定,未来一年内存在一定的违约可能性,违约可能性略低于BB级。

BB:信用一般,偿债能力不稳定,未来一年内存在一定的违约可能性。

BB-:信用一般,偿债能力不稳定,未来一年内存在一定的违约可能性,违约可能性略高于BB级。

B+:信用欠佳,偿债能力不足,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高,但违约可能性略低于B-级。

B-:信用欠佳,偿债能力不足,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高。 CCC:信用较差,偿债能力弱,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高。 CC:信用很差,偿债能力很弱,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很高。 C:信用极差,几乎无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极高。 D:截至评级时点客户已发生违约1。 第六条 债务承受额

债务承受额是本行在客户信用评级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核定的、反映客户在一定期间内对本行授信承受能力的内部参考指标。对客户核定债务承受额,不意味着本行有义务向客户提 1违约定义详见《xx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违约定义规定》。

3 供等量授信。债务承受额是本行对客户核定授信总量、进行风险监控的参考因素。

第七条 凡申请或正在使用本行授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须按本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核定债务承受额。

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并持有具有法人资格上级公司融资授权的非法人企业(主要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该类客户具有借款人资格。

(二)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具有工商机关核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但无法人资格。

上述非法人企业客户若申请本行公司授信,应纳入本行客户信用评级范围进行信用评级。对于第一类非法人企业,如果编制了独立完整的财务报表,应使用其本身的财务报表评级;如果没有编制独立完整的财务报表,应采用其上级法人公司本部的报表进行信用评级,但不应高于上级法人公司评级结果。

第八条 为本行授信客户提供担保的单位,应按本办法进行信 4 用等级评定,不需核定债务承受额。

第九条 申请或正在使用本行授信的金融机构客户、国家机关客户、自然人客户,不在本办法执行范围之内,其中:

(一)金融机构客户,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按照本行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

(二)国家机关客户,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国家各级立法权力机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军队中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等暂不能满足评级条件的法律实体,暂不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 仅叙做低风险业务的客户,依据《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并结合本行实际,采取灵活的处理方法,其评级结果由分行终审认定。

第十一条 本行客户信用评级根据客户性质,分别采用一般统计模型和打分卡模型。

第十二条 一般统计模型

一般统计模型通过统计分析的方法,运用一系列定量和定性指标,计算客户在未来一年的违约概率,并根据该违约概率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模型使用的定量指标主要是客户的财务指标,例如: 5 现金比率、债务覆盖率、存货周转率、税前利润率、资产负债率、资本周转率等,定性指标全部是客观定性指标。模型指标与具体的评分标准有可能根据模型返回检验结果进行调整。本模型用于对一般企业的评级。

一般统计模型共划分为以下基本类型:大型制造业、中型制造业、大中型建筑和公共设施业、大中型服务业、小型制造和公共设施业、小型服务业。行业类型划分以及具体包括的子行业类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

打分卡模型主要从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及发展能力和潜力等方面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分,并根据各项指标评分之和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本模型用于对事业单位、新组建企业的评级。

打分卡模型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事业类、新组建企业类。

(一)事业类模型适用于事业法人,包括三个子类型:

1、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卫生院等;

2、教育机构,包括大中专院校、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等;

3、其他事业类,包括除医疗和教育机构以外的事业法人。

(二)新建类模型,适用于符合新组建企业标准的企业,不再 6 细分子类型。

第十四条 新组建企业标准

(一)成立未满两个会计、新设合并、分立后名称变更的企业客户属于新组建企业,吸收合并不视为新组建企业。

(二)到评级时点为止,成立已经超过两个会计,由于在前一个会计内企业尚未开始经营或处于项目建设期,未编制前一会计报表或无法提供前一完整的会计报表的企业法人客户原则上属于新组建企业。但以上情况主要适用于建设期超过两年的大型生产企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项目公司等。

(三)对于改制企业,无论企业改制采用何种方式,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企业的经营实质未发生根本变化,两年的财务报表数据能有效衔接,则不采用新建类模型评级。

第十五条 在选择客户适用的基本评级模型时,按以下顺序判断:事业类、新组建企业类、非新组建企业类。然后根据客户所处行业和规模,选择具体适用的评级子模型。

第十六条 各模型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1和附件1-2。

客户信用评级流程包括评级发起、评级认定、评级 7 推翻和评级更新。评级发起与评级审核认定人员应相互独立。

第十八条 评级时效。原则上,各级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信用评级的审核、认定或上报工作。工作时效的计算不包括评级发起部门补报材料时间。集中评级期间工作时效要求根据集中评级工作安排另行确定。

第十九条 评级频率。原则上,存量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集中评级时间为第二季度,新客户的信用评级工作按“随报随评”的方式进行。当客户信用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发起评级更新。

第二十条 评级有效期。

(一)采用报表评级时,评级有效期至报表决算日后18个月。

(二)对于新建类客户或由于资本金大幅增加而采用非报表(如月报、季报、半年报等)评级时,评级有效期至报表年份次年的6月30日。

(三)采用当年财务报表发起评级,并对评级结果认定后,采用往年财务报表评级的结果自动失效。

(四)对于特殊企业(如下半年才发布上年年报的特大型国有企业),若6月30日前无法提供上财务报表,则上评级有效期顺延至提供年报评级后为止,原则上不超过当年8月31日。

(五)债务承受额有效期与评级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行客户信用评级认可的审计机构

为提高客户评级财务信息质量、保证客户评级结果的客观准确,本行实行了客户信用评级认可的审计机构管理制度,认定规则和使用规定详见相关规定2。

对于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除对其做降级或扣分处理外,应从严从紧审核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财务报表真实性审核及合理性判断。

(一)不同财务报表是否衔接。如不衔接,财务报表附注或借款人应出具说明材料,业务部门及风险部门应对其合理性做出判断。

(二)不同财务报表是否更换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于无故频繁更换审计机构的借款人,应对其财务信息质量予以特别关注。

(三)不同财务报表中相同会计科目、财务比率等是否出现异常波动。如存在异常波动的会计科目,应结合其他相关财务指标综合判断其合理性。

(四)同一财务报表之间是否存在勾稽关系。通过判断其是否存在勾稽关系,可间接审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2详见《xx银行客户信用评级审计机构认证管理规定》。

(五)评级时点是否使用较早年份的财务报表。如由于种种原因,评级时点客户不能提供上末的财务报表、而采用两个前的年报进行评级,则应从严从紧审核该借款人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尽量获取能够反映借款人最新财务状况的财务信息(如季度报表、半报表等),动态修正评级结果,并对尽责审查人员等做出必要提示。

(六)被评级人是否为本行新客户。应适当加大对新客户财务报表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审核力度,保证本行新增客户的质量。

(七)对于治理机制不完善、决策机制欠佳、扩张快、摊子大、资本运作及关联交易频繁、财务制度不健全的民营或非民营企业,要尤其关注其财务报表真实性问题,适当加大对其财务报表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审核力度。对于此类客户,原则上不允许向上推翻。必要时应通过向下推翻来真实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

第二十三条 评级发起。各级机构业务部门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客户信用等级初评,对授信客户核定客户债务承受额,将信用评级材料报送本级或上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授信业务部门是客户信用评级发起部门。

10 发起部门负责如下工作内容:

(一)发起客户信用评级。分支机构评级发起部门在调查、分析、核实的基础上填写客户信用评级基本材料,将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同级行或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时应根据各级审核人员的要求补充审核要件。评级发起部门需对评级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判断,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唯一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及时性负责。客户经理需在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其与原件相符。

(二)对于符合评级更新条件的客户,应按权限和流程及时、主动发起评级更新。

(三)根据客户信用评级的最新结果,及时核对、更新信贷系统等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客户评级信息,确保信用评级结果在相关系统内得到及时、准确维护。

(四)负责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的自查,并配合风险管理部门开展监控检查工作。

(五)根据不同评级结果,采用不同的监控手段和频率。 第二十五条 评级发起原则上以报表为基础,对于新建类客户或由于资本金大幅增加而采用非报表(如月报、季报、半年报等)的评级,评级人员应严格控制,并加强人工判断和管理监控。

第二十六条 评级认定分为专业审核和终审认定。

(一)专业审核。风险管理部门评级专业人员对客户信用评级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本级机构认定权限内的评级报送本级机构有权认定人认定,将超本级机构认定权限的评级报送上级行审核。

(二) 终审认定。有权认定人对认定权限内的客户信用评级进行终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及获得评级认定转授权的中小企业业务部门是客户信用评级认定部门。

认定部门负责如下工作内容:

(一)审核客户信用评级。对评级发起部门报送的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评级系统填报信息与审核要件进行一致性核查,对于数据填报有误的,返回发起部门修改;风险管理部门有权对评级结果进行向下调整;审核后,根据评级认定权限,将审核结果报送有权认定机构。认定部门对评级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二)对同级授信业务部门和辖内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后评价。

(三)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除负责上述

(二)两项工作 12 内容外,还负责本行客户信用评级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订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培训辖内客户信用评级人员、配合总行开展信用评级体系的调整完善和研究建设工作,按季汇总分析本行辖内客户的信用评级信息,就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情况、辖内客户信用等级分布、评级推翻率、评级迁移率等向上级行报告、向同级行业务部门和下级行通报。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除负责上述

(二)两项工作内容外,还负责本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工作,包括调整和完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客户信用评级模型,培训总行业务部门和一级分行评级人员,按季汇总分析汇报全行客户评级结果及变化情况,每年应至少两次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客户评级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下设客户信用评级专门机构或职位,配备评级专业人员。原则上,在客户信用评级职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xx银行评级专业人员”资格,该资格由总行统一认定。所有客户信用评级必须经过具备资格的评级专业人员审核后方可报送有权认定人终审认定。

第二十九条 除总行指定的特殊客户和区域外,本行客户信用评级认定权限全部上收至一级分行(含直属分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

13 第三十条 一级分行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行领导、总行风险管理部分管客户评级工作的部领导是本行客户信用评级的有权认定人。有权认定人经过正式程序可以转授权给本行相关风险管理人员,有权认定人及其受权人对评级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认定权限

(一) 一级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发起的存量客户批复授信总量或全口径授信余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新增客户拟申请授信总量达到1亿元以上(含),且初评结果达到BBB-级以上(含)的客户信用评级。

(二)总行业务部门发起的全部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的信用评级。

(三)全行所有申请评级向上推翻的客户信用评级。 第三十二条 一级分行认定权限

(一)一级分行本部和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总行认定权限以外的授信客户的信用评级。

(二)一级分行本部和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全部担保客户的信用评级。

(三)一级分行本部和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仅叙作低风险业务的客户信用评级。

第三十三条 一级分行转授权规定

(一)对总行直属分行的转授权。对于直属分行业务部门及其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一级分行权限内的客户评级,一级分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客户评级认定权限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直属分行。

(二)对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的转授权。对于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评级,一级分行可根据授信管理专项规定,授权辖内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认定。

(三)转授权方案由一级分行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报备总行。

第三十四条 一级分行权限内认定的授信客户,在评级有效期内发生批复授信总量金额或授信余额变动后,如超出一级分行认定权限,评级发起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和程序发起并报总行终审认定。

第三十五条 评级推翻包括评级人员对计量模型评级结果的推翻和评级认定人员对评级发起人员评级建议的否决。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形式的评级推翻,都必须依据充分理由,评级人员应在审批流程中明确阐述推翻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向下推翻是指评级人员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模 15 型输出等级在评级系统内进行等级下调。后手审核人员可对前手审核人员的向下调级进行回调,但调整后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模型输出等级。

第三十八条 向下推翻的原则。评级人员应本着审慎合理的原则,在有充分理由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客户信用等级的推翻幅度,确保推翻后的信用等级真实反映客户实际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向下推翻的依据。

对于客户信用等级,可以在模型输出级别的基础上向下推翻,具体要求详见《xx银行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推翻指引》。

第四十条 向上推翻是指评级发起部门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模型输出等级有上调要求,发起向上推翻申请并按程序报批。

向上推翻仅适用于使用一般统计模型评级的授信客户,其他评级客户不得进行向上推翻。

第四十一条 向上推翻的原则。各机构应本着审慎合理的原则,在有充分理由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客户信用等级的推翻幅度,及时提出评级向上推翻申请。

各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应严格审核评级发起部门的申请,合理确定客户信用等级的推翻幅度,把握好推翻的客户数量和质量。

总行对各行向上推翻的总量和推翻幅度进行终审控制,其中对于推翻幅度超过两个等级的申请,总行风险管理部除进行业务审核 16 外,还进行技术测试。总行对推翻的结果进行跟踪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 向上推翻的依据。

对于客户信用等级,可以在模型输出级别的基础上向上推翻,具体要求详见《xx银行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推翻指引》。

第四十三条 评级更新包括评级更新和动态评级更新。 第四十四条 评级更新是根据客户最新财务报表及其他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的评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 动态评级更新是指客户在评级更新后的有效期内,客户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评级发起部门及时进行的评级。

第四十六条 动态评级更新的原则。动态评级更新应遵循及时、主动、审慎、有效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在获得信息符合评级更新条件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评级更新。

第四十八条 评级结果有效期内,担保客户转变为授信客户,应及时发起评级,并按授信客户评级认定权限报批。如客户情况未发生变化,信用等级应保持不变,只增加核定债务承受额;如客户情况发生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信用等级,并核定债务承受额。

第四十九条 集团客户信用评级

(一)集团客户评级范围。本章所称“集团客户”指纳入《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版)》管理范围的集团客户。原则上,应对集团客户、集团板块、集团成员分别进行信用评级。

(二)集团客户信用评级应基于集团合并报表。评级发起部门应尽量获取集团合并报表,如果由于集团客户尚未编制合并报表,或集团客户属本行管理意义上的集团而非实体集团、因而无法编制合并报表,则暂不对集团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三)集团客户评级职责分工

集团客户及板块牵头行负责组织集团客户及板块信用评级的发起、审核、权限内认定及超权限上报总行认定工作。

集团客户参与行负责所管辖集团成员的信用评级发起、审核、权限内认定及超权限上报总行认定工作。同时,各参与行有责任根据牵头行要求,配合实施集团客户信用评级各项工作。

(四)除以下情况外,集团客户评级的具体要求与单一客户相同:

1、集团客户履约情况、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按照集团母公司(本部)的情况掌握,如本部在本行无授信,可参考其他重要成员情况掌握。

2、集团客户的评级类型选择,以集团营业收入中占比最高的行业选择主行业进行评级。

3、当以集团母公司为评级对象时,应以母公司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进行评级。如果确属无法获取母公司报表的,可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信用评级,但应将集团合并报表内“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作为无效资产从“所有者权益”中扣除,并在此基础上酌情进行等级下调。各分行风险管理部应严格控制审核此类评级。

第五十条 中小企业信用评级

(一)适用范围。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

(二)评级权限。一级分行可将评级认定权限对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转授权,转授权方案需报备总行。

(三)评级流程。执行与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管理相适应的简化流程,审核人员须具备“xx银行评级专业人员资格”。

(四)职责分工。根据转授权方案,评级认定机构需对评级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若转授权后不直接参与评级,仍要承担管理职责,应通过政策制定、指导培训、检查考核等方式,保证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评级工作质量及评级结果的准确性。

第五十一条 异地客户信用评级

19 对于注册地在异地(跨一级分行管辖范围)的授信或担保客户,评级发起前应先查询该客户是否已存在评级,如果已存在授信客户评级,应以该评级为准;如果已存在担保客户评级,拟进行授信客户评级,应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执行。多家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授信时,原则上由主办行负责评级工作。

第十一章 评级系统与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行客户信用评级使用公司信贷管理系统(CCMS)。

第五十三条 本行客户信用评级的档案为电子档案,具体包括评级审核要件影像资料和评级系统信息两部分。

第五十四条 评级审核要件影像资料由评级发起部门收集,在影像系统到位前,通过FTP方式传送;在影像系统投产后,通过影像系统传送。具体包括如下要件:

(一)xx银行客户信用评级基本信息表。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

(三)近两年全套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扫描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增资企业和新组建企业需同时提供验资报告扫描件。事业单位需同时提供决 20 算报告的文字说明部分。客户经理需在审核财务报表真实性后签字确认。

(四)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的客户贷款卡信息资料,包括贷款卡有效页、信用报告详细版全部选项、不良负债查询(仅在信用报告中提示存在不良授信时提供)。

(五)存量客户授信总量批复发文扫描件;新增客户授信申请函扫描件。如果新增客户尚未正式提出授信申请,应在评级基本信息表中明确填写本行拟提供授信总量金额。

(六)因财务因素发起的评级更新,需提供新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因增资转制因素发起的评级更新,需提供新的财务报表及验资报告;因授信资产分类变化因素发起的评级更新,需提供资产分类系统页面扫描件;因企业重大案件、违约行为、重大经营问题及报表虚假事项等因素发起的评级更新,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如为向上推翻,在

(五)项的基础上,需补充提供“评级向上推翻申请表”扫描件以及具体推翻理由涉及的证明文件。

(八)评级人员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十五条 评级系统信息具体包括如下资料:

(一)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基本资料、财务报表、定性指标、债务承受额匡算表等,由评级发起人员填写。

(二)审批流程信息,包括审批意见、推翻记录等,由评级发起人员和审核人员填写。

(三)本行客户信用等级和债务承受额通知书,由评级系统自动生成。

第五十六条 信用评级档案管理主体和对象。有权认定机构负责客户信用评级档案管理。客户信用评级档案应包括评级审核要件影像资料和评级系统信息的全部内容,涵盖本级机构终审和报上级机构终审的所有客户评级。

授信业务部门还须执行本行公司类授信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评级信息归档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信用评级档案管理的介质和年限。评级审核要件影像资料,在本行影像系统到位前,通过专用硬盘或光盘保存,保存期限自评级认定当年算起十年;在影像系统到位后,保存在影像系统中。评级系统信息,在公司信贷管理系统中保存。

第十二章 评级工作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评级发起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自查;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机构开展非现场和现场检查。

第五十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对一级分行的检查包括但不限 22 于以下内容:

(一)客户信用评级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包括客户信用评级制度建设情况、客户信用评级机构和岗位设臵、评级专业人员资格及聘任情况、相关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等。

(二)客户信用评级政策流程执行情况,包括权限执行的合规性、审核流程的合规性、评级范围的全面性等。

(三)客户信用评级工作质量情况,包括评级结果的准确性、等级调整依据的充分性和评级结果的客观性、评级审核材料的完备性、评级系统信息的准确性、定性指标评分的科学性、审核意见的明确性、评级档案管理的规范性等。

(四)客户信用评级结果运用情况,包括相关系统评级信息更新的及时性等。

各级评级发起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内容、有所侧重地开展自查和检查。

第六十条 检查的工作程序

各级部门在实施检查前,应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并提前通知被查部门。被查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和检查过程中的配合工作。检查部门应以正式形式及时向被查部门反馈检查结果,并根据需要形成检查报告向行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向辖内机构通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部门应督促被查部门 23 整改,并视情开展后续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行客户信用评级模型、评级材料、评级结果是本行内部管理信息,除以下特殊情况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行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披露。

(一)客户由于公开招投标的需要,申请本行提供评级结果。业务部门应要求客户提供有关材料,包括申请书、招投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审查通过后,由一级分行使用统一格式提供信用等级证明书。

(二)银行监管部门、国家审计部门在正常检查、审计过程中,依据正式文件,有权查阅客户信用评级资料。

第六十二条 检查结果的运用和奖罚原则

(一)总行对分行客户评级工作的检查和后评价情况纳入对分行风险管理能力评价;客户评级和等级调整的工作质量,是核定分行向上推翻客户数量和调整评级认定授权的重要决定因素。

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对辖内机构评级工作的检查结果,也应纳入对辖内机构的考核和评价体系。对于实行评级认定权限转授权的一级分行,应结合检查结果,动态调整受权机构的评级审批权限。

(二)对于违反客户信用评级管理规定的机构、部门及个人,总行或上级行一经发现将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整改不力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核中扣分;对于蓄意提供虚假评级信息、 24 蓄意高评信用等级或扩大债务承受额的,按《xx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经济或政纪责任。

(三)对于违反规定,对外透露本行内部评级信息,给本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直接、间接损失的,将按本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经济或政纪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正确评价公司类客户的资信状况,控制担保资产风险,提高担保资产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鼎市隆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在对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综合评估确定。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级采取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受理时“当时评定”的方式。

第四条评级对象包括担保申请人及其保证人(金融机构除外)。评级对象按其行业属性分别适用本办法的对应或相近的行业的评级量表。

第二章评级量表各信用等级设置

第五条按行业差异及资金运用特点设置工业运输、商贸服务、房地产建安、进出口和综合五种类型的评级量表(见附件),现我公司股东和会员基本上为商贸企业。

第六条企业信用设AAA、AA、A和B级四个等级。

AAA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表明企业信用程度高,获利能力和还本付息能力强,发展前景很好,投资风险很小。

AA级,得分在75分(含)一90分。表明企业信用程度可靠,安全度较高,获利能力和还本付息能力较强,发展前景很好,投资风险

A级,得分在60分(含)一75分。表明企业信用程度比较可靠,具有一定获利能力和还本付息强能力,有一定的发展前景,现阶段投资风险较小。

B级,得分在60分以下。表明企业信用程度一般,获利能力较低,企业投资风险较大,企业发展前景暗淡。

第三章 评级指标及计分

第七条企业信用评级按企业信用及偿债能力、经济实力、经济效益、非财务因素、企业发展能力及前景五大类设置。每大类下设若干量化和非量化指标。

第八条企业信用评级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绝对值与相对值分析、企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相结合的方法,将各种指标分别量化,对无法量化的指标,则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定性评审的标准核分。

第九条企业信用评级采用“百分制”。各类企业指标体系的分值见计分量表。

第四章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权限、程序和管理

第十条各分(支)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并确认评级结果。根据需要,各分(支)公司决定是否建立“信用等级评审会”或指定管理部具体负责企业信用评级的管理。

第十一条担保业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等级的初评。担保业务部门要指派项目经理负责收集和初评企业的有关资料,逐个写出全面、

详细的评级调查报告,根据企业的行业属性,选择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分量表进行计算、评分,填制企业信用等级评审表,然后报同级或上级审批。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日常监控由管理部负责。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评审确定的企业信用等级,属内部资料,应对外严格保密,对以任何形式利用信用评级所造成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信用评级必须客观、公正,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除撤销其信用等级外,还要采取相应的防范风险措施制裁。如发现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新受理客户时应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对与担、保公司保持业务关系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评定,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按照信用等级对企业不同的待遇。

一、对AAA级信用企业,采取倾斜的担保政策,积极支持:l、优先给予担保;

2、可以给予相对保证金高比例的的信用担保;

3、提供免费配套服务,如信息咨询、代理理财等。

二、对AA级信用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在用途合理、反担保措施落实的条件下,加速办理。

三、对于A级信企用业,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

于发展前景良好,正在改善的企业,可给予一定的支持;反之,则应加以限制。

四、对于B级信用企业,原则上不与其建立担保关系。对已发生关系后信用等级降为B级的,原则上停止发生新担保关系,并逐步解除原担保。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公司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企业信用等级评级量分表(商贸)

2、企业信用等级评审表

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物流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评级活动,保障受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物流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流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流活动的企业。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是指按照有关规章和规定程序,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依据采集的企业各类信息和其他外部综合信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信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企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 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公平公正、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评级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物流企业均可申请信用评级。

第五条 评级方式为委托评级和主动评级。联合会可接受企业的委托,对其开展信用评级;也可主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第六条 联合会在对企业进行评级后,在信用资质有效期内,可对企业进行跟踪评级,并根据评级情况调高或调低企业信用级别。 第三章 评级组织机构设立

第七条 联合会吸收信用、金融、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组成信用评级工作组,信用评级工作组对企业信息进行审核、评级,并负责举报信息的处理和评级结果的公示等工作。

第八条 联合会邀请相关部门专业人士和联合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在信用评级工作组对企业做出初评后,对评级企业进行复评。 第四章 评级内容和等级

第九条 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条 联合会信用评级工作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综合素质、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逐一听取评级企业情况后,按照评级标准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五级,即:AAA、AA、A、B、C。A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很好;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好;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好;B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一般;C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差。 第五章 评级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应由信用行业组织负责组织,实行行业自律。信用评级工作组按以下程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一)向申请企业说明需要填报的表格和提供的资料;

(二)接收申请企业报送的评级相关资料;

(三)评级工作组对申请企业报送的评级资料进行审核,并搜集研究与评级企业有关的宏观、行业、地区等信息资料;

(四)对申请企业进行调查了解,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要求企业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形成调查记录;

(五)通过系统对各类数据资料进行综合处理和分析,按照评级标准进行评级,形成信用评级报告;

(六)通过联合会网站对初评企业评级结果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监督;

(七)对有举报的企业评级结果,评级工作组核实举报信息,并进行重新评定;

(八)召开评审委员会复审会议,形成终审评级报告;

(九)向企业反馈终审评级结果;

(十)向企业出具信用评级报告,通过联合会网站向社会公示评级结果,并对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十一)评级报告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对企业进行不定期跟踪监测,根据跟踪监测结果可改变评级结论。

第十四条 评级报告、等级证书在送达企业的同时,联合会备案。 第六章 评级资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评级资料,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系统性负责;评级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必须认真审核确认。

企业申请信用评级,采用在线申请填报和离线纸质申请填报两种方式同步进行,并提交以下附件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

(二)国税、地税、海关等有关登记证复印件;

(三)最近一次投入资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资质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十七条 评级机构和评级人员负责对企业提交的评级资料保密。 第七章 评级收费及使用

第十八条 联合会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坚持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的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为建立该项工作的长效机制,企业评级经公示最终确认后,按照每家企业一次1万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调查、信用评审、证书制作、评级结果媒体发布等。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联合会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企业申请评级的程序、《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及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流程,为企业提供离线填报系统的下载和在线填报系统的应用。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的披露,应按照联合会和企业的委托协议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结果披露由联合会分次集中向社会公示和公告。 第二十二条 联合会通过门户网站,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有关结果信息。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作为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不对企业评级后的经营行为负责。 第二十四条 被评价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或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会有权取消该企业已评定的信用等级,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将其不良作为记录在物流企业信用数据库中。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

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一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的;

(二)本评价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同时废止 --- 附文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近期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将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评价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在《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的。

评价为公历,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1月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

营改增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为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2015年10月1日之后,新办的“三证合

一、一照一码”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之日计算。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的,按本公告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执行。

(二)本评价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尚未办结是指:在评价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在办、在流转处理的记录而没有办结的记录。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受理复议、提起诉讼的记录而没有结案的记录。

五、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六、关于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信用记录。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信用记录。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信用记录。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信用记录。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在评价内,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确定。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公布的评价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持至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评为A级。

七、关于D级评价的保留

(一)上一评价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级的企业,本评价保留D级评价,次年不得评为A级。

(二)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在企业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评价为D级(简称关联D)。关联D只保留一年,次根据《信用管理办法》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

(三)因本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被直接判为D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以前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简称动态D)不保留到下一。

八、关于发布A级纳税人名单

(一)按照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信用的评价、确定和发布,上级税务机关汇总公布评价结果。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发布评价结果,不联合发布,不在发布通告中联合落款。

(二)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年4月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分别以通告的形式对外发布A级纳税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市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或子网站)汇总公布管辖范围内的A级纳税人信息。由于复评、动态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A级名单的,应发布变化情况通告,及时更新公告栏、公布栏内容,并层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三)在评价结果公布前(每年1月至4月),发现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已注销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评价结果不予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1.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

2.纳税信用级别有几个等级?怎么分级?

未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3.纳税信用级别由谁来评?什么时间评?

(一)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二)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4.哪些企业需要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5.纳税信用级别是如何评定的?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具体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可以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6.常见扣分指标有哪些?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

7.直接判D指标有哪些?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8.税务机关没有对我公司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应该怎么办?

 纳税人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9.对税务机关评定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10.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优良的企业有什么激励措施?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11.企业被评为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会受到哪些影响?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被评价为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发展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与20家银行签订银税互动服务合作协议,将纳税信用与信贷融资挂钩,为纳税信用优良的企业提供免抵押、免担保、纯信用的贷款产品,助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邮政储蓄银行温州市分行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温州办事处

*具体产品请咨询各银行网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风险纳税人情况说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