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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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借款一般不会正好是1号放款,所以,都是按天来计算的
先计算放款日到次月21日之间的天数
月利息=借款本金*借款利率*天数/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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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利息包括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借期(约定借期+逾期)。如图所示。

  实际生活中,诸如当事人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各种因素,致使借贷双方书写的借条很不规范,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者没约定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或者约定的利息过高等等,从而当出借方要求借款方还款时发生争议,甚至诉至法院。今天,关于民间借贷中有关的利息问题,我们以问答形式并结合借条样例的方式予以逐一说明。

  我国民间借贷的利息是如何规定的?超过最高利率标准如何处理?

  答: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以24%(即2分利)和36%(3分利)为线,将利率分为三个区域,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构成民间借贷利息的“两线三区”。

  1) 司法保护区:即年利率不超过24%的区域。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2) 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24%—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借款人未支付利息的,则可以不用支付;但借款人支付利息后想要回来,是不可以的。简言之,利息没给的,则可以不给了;利息已经给的,要不回来了。

  3) 无效区:即年利超过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即便已经给付了,还是可以讨回来的。

  提示:双方在协商利率时,要注意“两线三区”的法律后果。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

  出借人能否主张借期内利息?

  借条样式1: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200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还款期限2015年12月31日前。

  提示:借款合同一定要约定利息。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

  也未约定逾期利息,

  出借人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借条样式2: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200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还款期限2014年12月31日前。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偿还借款。在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借款。那么李四是否可以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呢?

  提示: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人没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

  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

  利率应按多少计算?

  借条样式3: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拾万元)。还款期限2014年12月31日前。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偿还借款。在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借款。那么李四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计算呢?

  答:按照年利率不超过6%(即月利率不超过0.5%,也就是老百姓平常说的5厘利)计算逾期利息。所以李四可以主张的逾期利息为:100000(本金)×0.5%(月利率)×8(逾期期限)=4000元。

  提示: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人没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不超过年利率6%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

  但约定了逾期利息,

  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应按多少计算?

  借条样式4: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拾万元)。还款期限2014年12月31日前。若张三不能按时还款,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张三应支付利息。

  借条样式5: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贰万元)。还款期限2014年12月31日前。若张三不能按时还款,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张三应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偿还借款。在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借款。那么李四能否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计算呢?

  答:可以主张逾期利息。但要注意逾期利息约定是否明确、是否合法。如借条样式4中,属于双方对逾期利息约定不明,此时应按年利率不超过6%计算逾期利息。借条样式5中,双方约定逾期利率24%,不超过法定的利率标准,合法、有效,故此时应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即,借条样式4与借条样式5中的逾期利率是不同的。概括地说,就是:

  1) 未约定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约定不明确——>按年利率不超过6%计算逾期利息;

  2) 未约定借期内利息+约定逾期利率不超过24%——>按约定逾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故,借条样式4中的逾期利息为:100000(本金)×0.5%(月利率)×8(逾期期限)=4000元。借条样式5中的逾期利息为:100000(本金)×24%(年利率)÷12×8(逾期期限)=16000元。

  提示: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双方可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的逾期利息。

  借贷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确,

  是否可以主张借期内的利息?应按多少计算?

  借条样式6: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拾万元)。张三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条样式7:现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人)因资金周转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壹佰万元)。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

  答: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确,借期内的利息应根据借贷主体来确定。如果借贷主体是自然人之间,则视为无息借贷。如果借贷主体有一方不是自然人,则视为有息借贷。利息要综合考虑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

  因此,借条样式6中,应视为无息借贷。借条样式7中,视为有息借贷。

  提示:自然人之间借贷,没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息借贷。除自然人之外的借贷,无论是否约定利息,均可视为有息借贷。

  借贷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确,

  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借条样式8: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拾万元)。张三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偿还借款。在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借款。那么李四能否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计算呢?

  借条样式9:现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人)因资金周转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壹佰万元)。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并未依约偿还借款。在2015年8月30日,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才还清借款。那么李四能否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计算呢?

  答: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借条样式8中,因张三和李四对约定借期内的利率约定不明确,视为无息借贷。故,其逾期利息可参照问题4主张。借条样式9中,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四对借期内利率约定明确,但因属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视为有息借贷。故,逾期利息应按最终确定的约定借期内的利率计算。

  提示:借条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确,主张逾期利息时要根据借贷主体确定。

  借条中同时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律师费

  或者其他费用,如何处理?

  答:同时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既可以选择性主张,也可同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双方没约定利息,借款人支付利息后反悔,

  答: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又要求出借人返还的,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情形外,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约定年利率高于36%,

  借款人支付利息后反悔,如何处理?

  答:年利率高于36%的部分,属于无效,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上述9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结合实务中遇到的实例,编写而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中国普法」,搜索「zg_pufa」即可关注。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林州市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凡闻

导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借款成了很多人生产生活中的常事,大部分人在借款时都会约定利息,然而利息要设定多少呢?哪些高利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欲确定利息必先确定本金,在一些借款中,出借人为了防止借款人不按时支付利息,在借款时就将一定的利息扣除,借款人得到的钱比约定的钱要少,也就是说借条上写的数目可能不是计算利息的本金,根据该条的规定,本金要减去扣除的利息,以借款人实际获得的钱数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了国家必须保护的利率的上限24%,也就是说只要利率不高于24%都是合法的,无论借款人是否觉得高,只要双方有约定,法院都要支持,超出的部分,没有支付的,法院不予认可。同时规定一律不受保护的底线,即不能超过36%,超出部分一律不予支持。本案中第二次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息约为33%,已经远远超过24%,高明尚有部分利息没有支付,因此法院按照24%计算利息,对于超出的部分,法院没有支付,所以高明只需要偿还0.16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该条规定了一个自然债务期间,也就是说在24%至36%这个期间的利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如果借款已经履行的,认为是自己的默认,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高于36%这个上限,既然已经履行,法律也予以认可。如果没有履行的,在法律上不受保护,不能写入判决书,没有强制力,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本案中高明第一年借款时支付了33%的利息(超过24%,低于36%),并且已经履行,现在不能要求返还,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请求。

对于借款的利率,法律规定了三个区间,低于24%的利率完全受国家法律保护,在24%至36%这个期间的属于自然利息,法律并不禁止,但也不赋予强制执行力,已经履行的不能要求返还,没有履行的法律又不支持,超过36的部分一律无效,法律不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借条、欠条、借款协议等借款凭证上没有写明利息,或者没有通过口头等其他方式达成利息的协议,法律直接认为该借款在借款期间没有利息,法律不保护利息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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