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过大学生医保的怎么转为普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居民医保)范围的有关文件精神,保障我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保障对象和参保缴费

第一条 凡我校接受普通高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大学生居民医保年度为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参保为当年的注册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毕业生毕业当年的6月20日止),大学生按规定缴费后,可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未按规定缴费的,不能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

第三条 大学生居民医保费用由学校代收代缴,在新学年开学注册收费时按保险年度武汉市医保中心公布的标准由学校统一代收。

第四条 学校设立门诊统筹资金专户,将市医保中心拨付的大学生普通门诊资金专款专用。若有结余则应将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个保险年度使用。

大学生医保待遇分为普通门诊、住院、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以下简称门诊重症),其中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学校按校内门诊75%、校外门诊70%的比例报销,全年限额1000元,住院、门诊重症的医疗费用由武汉市医保中心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六条 大学生需办理门诊重症手续的,由学校医保办持该学生近期在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到所属社保处办理门诊重症申报手续。社保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大学生进行病情鉴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社保处根据本人意愿,就近为其指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同时发放门诊重症专用病历。

第七条 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7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

1、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肾移植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100000元;

2、高血压III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  的)4000元;

3、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1600元;

4、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4000元;

5、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1200元;

6、系统性红斑狼疮2800元;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8000元。

第八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各类体检项目、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 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赔偿责任部分的;

5、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6、跨年度医疗费单据。

第三章 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九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应在医保定点机构-----湖北经济学院医院就诊治疗,因病情需要转往指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应经校医院相关科室主治医师签字同意,并开具转诊单,未经同意私自到外院就诊产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条 因校医院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或病情严重需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由校医院审核批准,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由该学生和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有限不能诊治,需转到武汉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经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由学校医保办报所属社保处核准方可转院治疗。

第十二条 因紧急抢救需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一周内向校医保办报告,并由校医保办向所属社保处登记备案。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大学生居民医保基金将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紧急抢救未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学校按普通门诊费用报销。

大学生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三个月内将出院小结、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单、病案首页、临时医嘱、长期医嘱、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收据、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交校医保办审核,并由校医保办在每月1—20日到所属社保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大学生住院、门诊重症的医疗费用,先由医保基金和商业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剩余部分由学校进行二次报销,全年限额1000元

第十五条 大学生在休学、寒暑假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学校门诊统筹资金不予报销支付。

第十六条 定点医院以武汉市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医疗费报销时间为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报销医疗费时一律凭病历、转诊单、医院处方笺、医疗费发票办理。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处、学工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务处、财务处、校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医院。

第十九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学校大学生医保的实施方案,启动、管理和督办各操作程序,确保我校大学生医保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办各项工作的落实。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学生的学籍确认(入学、休学、退学、转学及毕业离校),并做好大学生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宣传、发动工作及学生入学须知相关内容的拟定。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按照武汉市医保中心公布的收费标准代收大学生医保费用,向学生提供相关收费票据,并监督学校大学生医保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校医院按照地方医保部门的要求,建立和维护大学生医保管理体系,负责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院外转诊管理,负责大学生普通门诊日常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负责与地方医保部门的联系及办理相关报销手续等工作,负责学校学生病历管理、使用及其它相关管理的文件制订,并行文执行。

第二十三条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十四条 以上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学校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校医院解释。

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介绍

  往年相比,最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缴费标准等内容有所调整。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介绍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项目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参保人就医要求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就医制度。参保居民患病就医时,须持医疗保险卡、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凭证享受医疗补偿待遇。患者本人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无须办理转诊手续。因急诊、抢救或在异地生病的,可以在就近具备条件的医院治疗,但必须在7日之内向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因病情需要或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到当地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如果不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而直接转到省级医院的,或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以报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己承担。

  三、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差别?

  ①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的差别,报销起付线根据医院级别也有不同。

  一般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②出差、探亲及长期住外地参保职工在外地发生医疗保险费报销政策规定:

  1、参保职工出差、探亲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只报销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外地急诊费用,非急诊原因住院,所有费用一概不予报销。

  2、参保职工在外地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按长期住外地人员性质报销医药费。

  3、长期住外地人员应由单位提供证明,确定二所定点医院(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办理《镇江市长住外地职工医疗费报销卡》

  4、长期住外地职工必须坚持节约原则按规定限量开药(每就诊一次,急性药量在3日以内,慢性病药量在10日以内,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可延长到30日量),超过上述标准,药费不予报销。

  5、长期住外地职工转诊、需由当地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按属地原则逐级转诊,转诊医院属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确定的特约医院。个人先自付总费用10%,然后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费用,其它医院,个人先自付总费用20%,然后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大学生门诊医保费用报销政策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有关文件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实施门诊统筹报销政策。西京学院医务室为西京学院学生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4年度(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凡在医务室就诊及转诊的本校大学生,2015年8月31 日前均可持本人医保证、学生证及相关票据到医务室医保办公室进行本年度门诊统筹费用报销。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大学生累计报销医疗费用限额为500元。

  参保大学生因病确需转诊的,应由校医务室接诊医师开具转诊单并经校医务室盖章同意后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必须为西安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转诊后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患者个人垫付,就诊结束后凭转诊医院的医疗费用票据、门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门诊收费明细及医务室开具的转诊单、本人医保证和学生证,到校医务室医保办公室进行报销。

  自行到其它医院就医的.学生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参保大学生寒暑假、实习和休学期间,在异地患病需进行门诊治疗的,可选择所在地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大学生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每年只报销一次,报销时间限定为每年9月1日—9月30日(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销,过后产生的损失由大学生个人承担)。

  异地报销需提供的资料:门诊病历、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单、门诊医疗费用票据、诊断证明、就诊医院的等级证明、本人医保证和学生证等。

  凡在医务室就诊、转诊及异地就医的在校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00元)以上的大学生可申请二次补助,二次补助支付比例及申办时间依照当年度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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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有医保卡。大学生医保卡使用范围有:1、校内医务室就医;2、校外医院门诊就医;3、校外医院住院。大学生医保卡门诊报销比例: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35%;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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