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开头是什么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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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木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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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 : 广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广发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1.广发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22年 5月 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

4.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 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若某个投资者当日认购金额超过该投资者当日认购金额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者部分认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以拒绝全部或部分特定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及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本基金增加其他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且销售机构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的,其具体发售对象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10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认购申请金额超过 10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00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 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规模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出适当调整。

6.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7.本基金将于 2022年 5月 23日至 2022年 6月 2日(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公告正文)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8.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已经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再开立基金账户,直接办理新基金的认购业务即可。 若投资人在不同的销售机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 如果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增开“交易账户” ,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投资人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手续。 开户和认购的具体程序请见本发售公告正文。

9.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 1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募集期限届满,若单一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 50%。

10.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11.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 2022年 5月 18日刊登在本公司网站等规定网站上的 《广发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及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13.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4.在募集期间,本公司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留意本公司官网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5. 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 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或 020-),垂询认购事宜。

16.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业务联系方式(仅限机构客户)直销中心电话:020-
直销中心传真:020-26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楼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号楼 11层 1101单元
(电梯楼层 12层 1201单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路 166号 905-10室
(6) 投 资 人 也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或020-)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公司名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22年 5月 23日至 2022年 6月 2日。 募集期满,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本基金将宣布基金合同生效,但基金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期限;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5.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十)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cn)上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广发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请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登录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认购;(3)已经开通广发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广发基金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二)非直销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个人投资者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2.若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顺延受理。

3.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注册或开户手续或办理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在认购期结束时仍未补足的;
(4)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的直销机构(非网上交易)认购。

(一)直销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1)普通法人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②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④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⑤ 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
⑥ 预留同名银行账户的 《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或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
(注:“指定银行账户” 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购/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⑦ 《账户类业务申请表》(适用机构);
⑧ 《投资者远程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⑨ 《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机构版)》;(*注: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保、年金、QFII\RQFII等“专业投资者” 免提供)
⑩ 机构资质证明,如: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社保局或国家相应部门对于此年金/社保基金等成立的批复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或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批复文件等;(如有)⑾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注: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上市公司等“豁免机构” 免提供)
⑿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注: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上市公司等“豁免机构” 免提供)
⒀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⒁ 《机构信息采集表》
⒂ 《受益所有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注:①-⒃均需在复印件处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

以产品名义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详见广发基金官网公布的《广发基 金 直 销 中 心 机 构 开 户 及 交 易 办 理 步 骤 》, 或 致 电 直 销 中 心 电 话(020-)咨询。

(2)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
①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广州第一支行
②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③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
④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宝山支行
⑤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 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机构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 “××购买广发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 ,并确保在募集截止日 16:30前到账(16:30前未到账但已提供划款指令的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闭的最后时间,即 17:00);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② 填妥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③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复印件。

(1)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 16:30 (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闭的最后时间,即 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的;
②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③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④投资者划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

(二)非直销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机构投资者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 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网点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及认购申请表。 机构投资者也可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 .cn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的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网点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3.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若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认定为无效认购。

5.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注册或开户手续或办理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3)本公司确认的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1.投资人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 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指定账户划出。

2.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本基金持有人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注册登记。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募集期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及其所生利息一并划入在基金托管行的专用验资账户,并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若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次日公告。

3.若因本基金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而导致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基金募集费用, 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号 260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楼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名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一、 本次募集基本情况(八)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部分的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号 260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楼电话:020-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 层、10 层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法人代表: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非限量公开发售。
   5、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本基金通过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限制。
   8、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份额。 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9、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0、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11、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8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和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5、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8、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19、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场外份额简称:鹏华香港中小企业指数(LOF);基金场内份额简称:港中小企;基金代码:501023)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
   具体各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场外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四)场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同时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尚未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11、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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